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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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6-20 09:33 阅读次数: 】
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的说明
—2022年6月 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 曹光树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7月公布施行以来,先后作了五次修订,为我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当前,根据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再次修订十分必要。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增加了绿色惠民为民的内容,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这是衔接上位法精神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省级城市绿化条例都作了修订,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城市绿化条例也都作了修订;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苏州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定位,以及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需要不断更新城市绿化发展理念和内容;这是守住城市绿色底线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强化“绿线”管控,为城市绿化筑起法治屏障;这是适应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苏州“放管服”和城市绿化职能下放的实际,需要修订《条例》中有关条款与工作实践不相符的地方。
《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修订草案》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常州等城市的地方性绿化法规。
《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程序规定,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和相关部门,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立法评估。2021年8月,我局成立了立法评估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发布了立法公告,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立法评估。
2.实地调研。先后组织赴杭州、南京、上海学习,对各板块开展了3轮立法工作调研。
3.座谈协商。2021年8月—2022年3月,先后召集市相关部门、各板块绿化主管部门,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
4.征求意见。2021年8月—2022年3月,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3次,共征集意见240余条,采纳意见126条。
5.修改论证。2021年1月—2022年5月,先后对《条例》作了8轮修改,完成了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18日,在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李亚平主任、徐美健副主任、吴晓东副主任、杨知评党组成员、沈国芳副主任、黄靖副主任、周旭东党组成员进行了调研指导,对修订立法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施嘉泓副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现《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基本保留了原有章节,新增15个条款,合并及删除14个条款,重点修改8个条款,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绿化规划编制、规划指标、永久性绿地保护、居住区绿化、道路绿化、裸露土地绿化、立体绿化、绿化用地占用、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等。
(一)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对“规划”章节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在原有的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基础上,新增了区绿化实施规划,并规定了各层级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第十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与控制性详规的关系,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二)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原《条例》制定之初,考虑到当时苏州城市绿化基础比较薄弱,为大幅提升城市绿化总量,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指标都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统筹城市绿地资源,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和惠及民生福祉,《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将由原来的明确“单体项目绿地指标”转变为控制“总体绿地指标”。
(三)明确市、县(区)两级绿化职能。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将市级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审批等职能下放给属地政府,同时强化市级主管部门的行业统筹、指导等职能。《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街道、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新增市级绿化规划统筹、导则规范编制、建立资源信息等行业指导职能。
(四)加强绿化建设监管。健全绿化建设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机制,《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信用管理、资质、招标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十二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城市形象。
(五)严格绿地保护管理。为加大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占用城市绿地应当补足相同类型、面积的城市绿地和费用,临时占用绿地不超过两年,且需支付相关费用。第三十条对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作出了规定。
(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市节约型城市绿化建设,《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生态、开放、共享、节约的原则,体现历史风貌和地域特色;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立体绿化、林荫停车场,提升城市生态景观效果;第三十一条提出了建立绿化废弃物收运处体系,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七)回应民生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百姓关切,《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布局、树种选择,并要求公告绿地平面图;第十八条规定了道路绿化植物品种、配置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绿化项目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