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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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10-21 10:36 阅读次数: 】
关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第一,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是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体现了全链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二是明确工作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电梯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是延长保修期。由于新安装电梯性能不稳、部分电梯配置较低以及商品房交付初期大面积装修等影响,容易引发电梯故障甚至发生事故。经调查统计,大多数电梯制造单位仅提供两年以内质量保修服务,难以保证新投用电梯持续安全稳定运行。经南京、无锡、苏州三市立法协同,都规定了五年的保修期。因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五年保修期,并明确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目前我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大,在201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还明确住建、财政、资规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该项工作。同时,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基础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提出了要求,另外,《条例》还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力推动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五是规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作出了全面规范:第一款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违反的十项内容;第二款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第三款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和其他乘用人对乘用人违反规定行为劝阻、报告的规定。此外,根据331专项工作经验,《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设置了处罚。
第二,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一是突出了电梯选型配置。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条例》第十条对电梯选型配置要求和全过程监管作出了规定:第一款明确“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至第五款分别规定了相关主体在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全面落实电梯选型配置要求方面的责任。另外,针对当前电梯井、底坑漏水渗水的常见多发情况,《条例》第十一条分别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的防渗漏保修期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电梯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二是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目前,我市16.75万台电梯仅有5万台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且存在电梯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投保多、使用单位投保少的情况。因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责任保险工作,第二款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制造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二是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清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条例》第十九条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确定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条例》第二十条对使用单位的责任作了十三项具体规定。另外,《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特殊的电梯使用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其在电梯安全使用中还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修理、改造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要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并且明确了委托修理、改造电梯的条件以及实施改造后更换电梯产品标牌等要求。三是夯实维保单位的责任。目前,每年一次的电梯法定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而日常维保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市共有电梯维保单位近500家,本地外地单位基本各占一半,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了整治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维保单位的资质、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在首次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前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鼓励原厂维保和选择维保质量好的单位进行维保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维保单位的责任,第二款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期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的电梯应当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第三款规定了维保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保模式。对于维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维保单位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不但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而且还对隐患大、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四、全面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为了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方式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条例》第七条规定: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二是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是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对维保质量进行评价。因此,《条例》第三十三条分三款分别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情形;每年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价。三是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要通过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明确救援平台建设、电梯困人救援的时间等方面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因此,《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设置专用的应急救援电话96333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现场救援要求作出了规定。四是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设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倒逼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依法更好履行职责,共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因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并且要求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内容的事故发生情况。五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对未按规定配置电梯相应设备,转包电梯安装、修理、改造业务,未确保装置有效,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维保单位未设置固定场所和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等行为,设置了一定额度的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