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依据对照表(报省批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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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10-21 10:28 阅读次数: 】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依据对照表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
条文 |
依据和参考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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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目录》3000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
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采用先进技术)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第八条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保监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 |
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并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八)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管格局。充分发挥电梯业商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电梯维保指导价格,倡导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 |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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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住宅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电梯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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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新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告知电梯的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对电梯机房屋面、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五十三条 房屋销售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品牌、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原房屋开发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苏府〔2019〕63号)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选择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远程监测装置,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应急救援备用电源,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电梯机房内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安装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按照前款安装智能化装置、公共移动通信网络、机房内空气调节器以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予以加装。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三)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 |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时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修理、改造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修理、改造业务。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对其修理或者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实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随机文件、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随机文件、技术资料等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第三章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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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等标识; (三)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 (四)按照规定对电梯公共接触部位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不得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装修电梯轿厢,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 (八)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 (九)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十二)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十三)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二)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等,并保持其完好;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有效应答; (五)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保证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八)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九)劝阻、制止损坏电梯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满二十台电梯的,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员信息等。 (四)保持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住宅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电梯使用,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异常情况以及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困人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在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赶赴现场,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职责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物业服务单位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时,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 (五)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登记机关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
第二十三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后,向登记机关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电梯或者注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已经灭失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条第二款、第三款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
第二十四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 (八)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 (九)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一)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 |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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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质量较好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推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杭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 《质检总局 商务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 推行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由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制度。 |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的电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传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执行等信息; (三)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监督维护保养人员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五)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七)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以及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按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八)做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如实记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九)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 (十)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 (十一)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委托,可以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电梯的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符合有关规范的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维护保养工作完成之日,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 (六)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后归入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七)新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九)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和工作过程的管理,将维护保养信息及时上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平台。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已建成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平台,并接入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且具备电梯线上检查维护能力的,可以对联网电梯实行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维护保养相结合的按需维护保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工作。电梯按需维护保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2020】56号)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2.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注销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九)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同时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意见,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业务前,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电梯检验、检测,并自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当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传输检验、检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电梯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检测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并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之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传输更新检验、检测数据。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十八条第一款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安全评估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保存至少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所有权人、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及时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受到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二)使用期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零部件不能继续使用、不能保证安全性能,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电梯所在地县级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发生事故导致电梯部件损坏的; (二)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四)加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力度。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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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运行状态监测、故障预警、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梯乘用人的个人信息。 |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电梯运行数据和故障记录进行采集、统计、分析,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和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风险监测。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故障等有关数据,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大数据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物联网建设。深化“96333”等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加快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2016年实现大市范围全覆盖。建设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电梯运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不良记录、故障频发电梯、电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第三方,通过采取抽查维护保养电梯情况等方式,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第三方评价,发布住宅电梯安全情况年度报告; (二)发现住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三)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故障频发电梯的隐患排查。 |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对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网络举报平台等,接受举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号码96333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物联网建设。深化“96333”等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加快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2016年实现大市范围全覆盖。建设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电梯运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不良记录、故障频发电梯、电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市区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地区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救援情况。 |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
第三十七条 电梯故障频发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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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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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的乘客电梯,未配备远程监测装置,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应急救援备用电源的,或者未对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的乘客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装载人电梯机房内未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或者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安装的电梯未配置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修理、改造业务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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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员信息等。 (四)保持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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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未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未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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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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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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