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安居乐业,创造更好环境——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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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8-11-06 10:00 阅读次数: 】
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是一项影响民生、关系民安的重要工作,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随着苏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流动人口持续增多,租房需求常年旺盛。截至今年7月底,我市登记流动人口765.94万人,全市出租房屋实有数172.74万户。其中,将近80%的流动人口都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无论是出租房户数,还是居住人数都十分庞大,且仍呈不断上升趋势。大量的出租房屋,在一定程度上给全市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租赁监管、市政维护、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难题。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出租房安全管理不仅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连,而且也事关城市的整体形象与未来发展,必须以更集中的力量、更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推动解决。
代表议案——聚焦出租房安全管理
2017年,围绕出租房安全管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代表一致认为,出租房安全管理首先存在制度规范不足的问题。在出租房管理领域,国家层面除2010年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外,尚无更高层级的单独立法,我省也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我市目前执行的仍是2008年《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比如,租赁市场管理方面对于租期、租价和租赁期间租户的诸多权益,没有明确硬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处罚,租户收入、尊严、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还有,最突出的城中村、出租村中的群租房和三合一房消防和安全隐患问题,在消防监管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但对居住房屋的消防监督目前无上位法支持。
对此,黄为一等10名代表进一步深入调研,在今年年初召开的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建议抓紧修订完善现有的办法规定,在主要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上,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执法主体和协作单位,明确出租房管理工作中的法定责任、职责界定,解决长期以来实际工作中责任分工边缘模糊、执行办法界定不清的问题。按照纵向的部门监管与横向的属地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要明晰出租房屋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重点突出信息登记及相应的罚则、流程。代表们提出,在政府的规定办法实践成熟以后,再推动相关的地方立法。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认为,苏州有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有大量的出租房屋,这是在我市公共治理方面必须面对的挑战、必须重视解决的。要把全市出租屋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围绕“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目标,通过有力有效的制度措施,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切实营造一个让广大苏州建设者们有充分获得感的居住环境。
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
交办督办——推动议案扎实深入实施
大会闭幕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组织召开了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座谈会,并赴太仓市、昆山市、常熟市、相城区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专门前往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经过审慎研究,相关工委认为,我市出租房总量庞大,管理难度不断增大;而且管理矛盾纠纷多发,各类安全隐患突出;同时,机制建设尚不完善,综合治理亟需强化,该议案选题契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既是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对解决当前这一领域存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将该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议案的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把出租房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打造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必须补足的短板,作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融合的顺畅机制,充分发挥部门、条块合力;坚持加大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整治力度,推动疏堵结合,加大符合安全标准、价格低廉适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推进我市租赁房屋信息平台建设,借鉴先进城市“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提升管理质效;继续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着力强化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的综合协调能力。
交办之后的几个月里,市人大常委会跟进督办调研,组织督办组实地查看了有关小区群租房整治、出租房信息平台建设、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等情况,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督办组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治理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统一规范标准,巩固现有成果,严防事故隐患反弹回潮,确保议案实施到位。
专项立法——破解出租房屋管理难题
2008年市政府颁布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是我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办法实施10年以来,为全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了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但随着形势发展,由于其管理机制还未理顺,对各部门工作职责没有细化明确,且对租赁服务市场的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因此,该办法对近年来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也难以覆盖,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2017年5月,苏州被列入江苏省购租并举试点城市,要求进一步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水平。为统筹推进房屋出租安全治理,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把制定《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8年度安排的6个立法项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条例》,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
8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条例(草案)》重点从四个方面强化和完善: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了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税务、市容市政等部门有关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履行的统筹协调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以上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
二是加强租赁管理。明确了不得作为出租房屋的情形、房屋租赁的限制性规定、人均最低面积和出租房屋居住及安全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出租房屋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房屋的备案要求,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条例》禁止出租的房屋。
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出租房屋居住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消防逃生通道的管理与维护、消防设施的配备、燃气电气安全要求和火灾应急措施。明确要求电动车实行集中充电、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出租房屋内停放或者对电动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如违反《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居间出租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将最高处罚金额从5000元上调至3万元。
为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8月21日至9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4个来电、2封书信、12封电子邮件、10名网友反馈的意见和建议53条。
从收到的意见内容来看,社会各界对条例立法表示欢迎和支持,认为很有必要。有9条意见和建议关注客厅能否住人,认为法规中要作出明确;有7条意见和建议明确车库不得住人,还有对居住面积、电动车充电、部门职责、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太仓市、相城区和虎丘区等地,就《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开展立法调研。各县级市(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以及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的管理体制、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出租房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并重点就集中居住规定的三种备选方案进行了法理和实践方面的探讨。
在继续调研、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今年12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
专题审议——推动专项治理再上新台阶
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10月25,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议案交办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了市政府将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常态化运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以开展“331”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积极推进议案办理各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先后召开15次专题会议,系统谋划“331”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方案,并对议案办理的关键环节,如条例制定、平台建设、租赁市场规范等方面作出专门部署。市公安局还专门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办理力量。
针对议案中提出的亟待解决的“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等三类突出火灾隐患,“331”专项行动严格对照“876”任务清单、履职清单、追责清单“三张清单”,通过拉网式排查整治三类突出隐患。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停产停业“三合一”场所1.4万家,停用取缔群租房4.4万处、搬离19.6万人,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及隔离隔断、铁栅栏等1065万平方米,依法查处322人。7月份以来,全市未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其中7、8、9连续三个月实现“零亡人”,火灾起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29.7%、73.3%和42.3%,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可控。
在议案提出的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筹集房源、国企主导、搭建平台、加强监管等方式,全面启动“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在提供全方位便捷的租赁信息服务基础上,实现出租房屋信息化全流程安全监管;全面从严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上半年已完成对1519家经纪机构的诚信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力推进公租房分配入住,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累计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15.5057万套,分配入住15.0394万套,分配入住率达96.99%,进一步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完善了住房租赁体系,为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议案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认真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同时,还存在着排查整治尚不彻底、疏导出路亟待畅通、末端责任仍未压实等问题和短板,需要巩固提升专项治理成果,确保工作推进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有力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议案的办理落实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常态长效,以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大力推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长效管理——不断巩固提升治理成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明确,下阶段将把议案办理落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以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加快提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成效和水平。
一是持续推进“331”专项行动再深入再深化。在接下来的“331”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期和总结验收期,扎实做到“四个一”:一丝不苟抓整改控增量,对集中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遏制增量;一以贯之除隐患防风险,全覆盖、无死角地排查整治出租房屋突出安全隐患,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必尽;一着不让严执法重打击,重拳打击罔顾公共安全、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二房东”,从严查处不法物业公司和工作人员,以 “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少数、教育震慑多数;一日不怠强宣传造声势,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常态开展随行作战、现场纪实、跟踪报道,继续营造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浓厚行动氛围。
二是持续推进房屋租赁管理智能化市场化。建设一个平台,推进智能化引领的租赁房屋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将全市可供租赁的房源统一纳入平台,形成集约共享的房屋“资源池”和租赁“信息库”,并适度开放权限,方便基层按需开展本地化、个性化的创新应用。推进一项工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大数据支撑的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程,对接公安机关“纵横工程”系统,实现租赁房屋统一“身份”认证和远程可视监管。创新一种模式,采取市场化导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引入第三方企业或成立专门公司,规范管理租赁房屋资源,从源头上解决当前房屋租赁市场主体林立、不法“二房东”霸市、居间代理混乱等问题。
三是持续推进疏导安置模式多元化规范化。重点围绕解决房屋供需矛盾,推广“2”种疏导安置模式,即挖掘盘活闲置、停工、废弃的厂房,委托第三方力量或由属地政府,按规定标准改建成租赁式的集体宿舍;动员企业和用工单位,按标准自建或统一承租、改造员工居住房,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使用。创新“N”种疏导安置新模式,鼓励各地推进廉租房、企业集宿区、蓝领公寓等安居场所建设,壮大多元化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市场,丰富我市“2+N”疏导安置工具箱,解决租房难、租房贵问题。加大出租房屋安全规范管理力度,以市“331”专项行动出租房安全整治标准为最低标准,对出租房实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改造;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元,深入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四是持续推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压紧压实。在筑牢网格安全防线方面,明确网格对人、房屋、电动自行车等各类基础要素的承载内容和承载形式,制定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配足配强网格员,将安全责任嵌入到每个网格。在树立失信惩戒高线方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一体联动的三类火灾隐患治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发生亡人火灾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多次受到消防和安全生产处罚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公开曝光,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在划好绩效考核红线方面,将各地“331”专项行动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将三类火灾隐患治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板块的年度综合考核。在明确问责追责底线方面,凡是发生“331”范围亡人伤人火灾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理;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久治不决的,一律倒查问责;搞“表面整治”“敷衍整治”的,一律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