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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10-13 17:28 阅读次数: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