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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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4-26 16:28 阅读次数: 】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苏州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要全力保障更高水平平安苏州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全面防风险、守底线,严厉惩治危害安全生产、金融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等领域违法犯罪。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黑色产业链、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等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机关要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大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侵犯民企利益等犯罪的治理力度,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效果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互认机制,以法治手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长三角区域检察协同,在推动司法政策标准统一,保护长江、大运河、太湖生态环境,提升营商环境品质、护航自贸片区建设等领域提升合力。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四、检察机关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检察监督办案及时发现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充分运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检务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开展,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完善规范侦查活动指引机制。推进诉讼繁简分流,加快适用刑事速裁,积极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推动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强化证据审查,定期分析退回补充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健全向侦查机关个案通报制度,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履职。
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司法问题的监督,深化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落实“正副卷一并调阅”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结果反馈等机制。加强对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活动的监督,推进审判、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建设。
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个案办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通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建立行政非诉执行的全流程监督规范。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强化府检联动协作,构建多元化解机制破解司法程序空转,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八、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化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强化跨区划、跨部门协作,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以科技赋能调查核实质效提升。持续开展跟进式监督,规范化开展全流程整改效果“回头看”,促进形成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古城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公益保护,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积极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创新社会支持公众参与机制。
九、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融通发力,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推动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等配合协作机制。落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法律监督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检察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和共享力度。积极打通执法司法数据壁垒,加大跨部门大数据共享互联。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在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大对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行政违法、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提高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能力,积极促进社会治理。
十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和回复整改情况,可以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送检察建议分析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就检察建议反映问题或回复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质询等。
十二、各司法机关要依法接受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监督需求,依法共享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刑罚执行、监管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开展巡回、派驻检察工作,支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
十三、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推动监察调查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府检协作,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加大对检察机关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
十五、检察机关应当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检察官履职情况评议等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审议、评议意见,按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明确负责代表联络的机构和人员,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员,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主动接受代表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升办理质量和水平。
十六、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执法督查、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十七、检察机关要全面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四化”建设,统筹推进各层次人才培养,建立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模式。深入推进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提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外专家、行政执法机关兼任检察官助理、检校合作等建设,形成善于借智借力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以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特色化发展,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十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官履职情况评议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呼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探索推进在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监督联络室,建立常态化、高质量的联络机制。强化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把检察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转化为代表的议案建议,帮助共同解决。强化对重点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指导检察机关做好办理情况的答复工作,就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持续督促改进完善。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