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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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8-30 09:08 阅读次数: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县乡换届工作总体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选出。
二、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1月底前召开;县级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应于2022年1月底前选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2月底前召开。
五、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成立选举工作办公室,由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沟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加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