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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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6-08 15:16 阅读次数: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议程
(2023年4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6.审议《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7.审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8.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
9.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
12.审议关于加强国资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
13.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
14.审议人事任免案;
15.举行法制讲座。
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3年4月25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亚平
各位组成人员: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的各项会议议程已经全部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随着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苏州发展面临新目标和新要求,迫切需要编制全域覆盖、“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蓝图和依据,编制新一轮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指导思想明确,规划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规划进一步完善后提请省政府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22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工作部署,设立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劳动四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为全市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组成人员强调,要全面总结四庭联动工作经验,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深化四庭联动工作,使专业法庭成为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苏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在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方面具有较好产业基础和实践基础,议案选题紧扣市委中心工作,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统筹推进议案实施切实可行。会议通过决定,将该项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22年全市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运作良好,各级各类重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进展顺利,通过整合资源,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统筹要素配置、优化空间布局,基层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也得到有效支撑。组成人员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力以赴做细做实用地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用地计划用到实处,为持续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态,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产业制高点,在智能车联网这一新兴领域探索立法,是推动实现苏州智能车联网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商业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规定,结构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依据相关上位法,在总结二十年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并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规定(修正草案)》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机制等方面作了规范,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相关修改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决定的报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的议案。组成人员指出,随着《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的实施和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开发区管理条例和有线电视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很多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废止上述两项法规是必要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相关废止决定。组成人员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决定的报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组成人员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精神,制定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十分必要。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市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调整、决算、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国资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制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为促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专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组成人员认为,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要求,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相关决定十分必要。组成人员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强化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组成人员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纪要
2023年4月24日至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美健、吴晓东、温祥华、杨知评、沈国芳、黄靖,秘书长黄戟及委员共53人出席会议。副市长唐晓东、张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副检察长刘军,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随着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苏州发展面临新目标和新要求,迫切需要编制全域覆盖、“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蓝图和依据,编制新一轮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十分必要。会议指出,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指导思想明确,规划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规划进一步完善后提请省政府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2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工作部署,设立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劳动四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为全市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会议强调,要全面总结四庭联动工作经验,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深化四庭联动工作,使专业法庭成为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苏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在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方面具有较好产业基础和实践基础,议案选题紧扣市委中心工作,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统筹推进议案实施切实可行。会议通过决定,将该项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2年全市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运作良好,各级各类重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进展顺利,通过整合资源,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统筹要素配置、优化空间布局,基层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也得到有效支撑。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力以赴做细做实用地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用地计划用到实处,为持续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会议认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态,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产业制高点,在智能车联网这一新兴领域探索立法,是推动实现苏州智能车联网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条例》十分必要。会议指出,《条例(草案)》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商业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规定,结构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依据相关上位法,在总结二十年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会议指出,《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会议认为,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并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会议指出,《规定(修正草案)》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机制等方面作了规范,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相关修改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决定的报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的议案。会议指出,随着《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的实施和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开发区管理条例和有线电视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很多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废止上述两项法规是必要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相关废止决定。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决定的报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会议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精神,制定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十分必要。会议要求,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市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调整、决算、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国资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会议认为,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制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为促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专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会议认为,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要求,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相关决定十分必要。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强化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会议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 桥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自2019年6月,我市组织开展了首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经过近四年时间的努力,编制完成了规划成果,现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下面,就本次总体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特点以及重点内容,作如下汇报。
一、关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必要性
根据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部署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要求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进入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对苏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寄予厚望,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区域发展战略在苏州叠加实施,江苏省也赋予苏州多项省内区域协调发展任务,苏州迫切需要编制全域覆盖、“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蓝图和依据。
二、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特点
本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大致经过了现状调研、形成初步方案、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深化完成成果等四个阶段,编制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指导思想明确,规划重点突出。规划编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中央和省委赋予苏州的职责使命,聚焦自然资源保护、城镇内涵发展与功能提升、综合交通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整体谋划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二)前期研究系统深入,全面摸清底数。依托“双评价”、“双评估”、“三调”和“三区三线”成果底图,识别了苏州在城市能级、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先期开展了6大类20余项专题研究,同步参与全市28个专项规划,为本轮总体规划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基础支撑。
(三)突出多方参与,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建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和智库平台,全面统筹、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编规划”工作思路,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市民论坛和专家咨询会,对规划草案开展为期30天的公示,多层次多渠道梳理吸纳规划编制公众现实需求。
三、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3月14日和3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暨市规委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市委常委会暨市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局部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下面,就本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作一些说明。
(一)规划战略定位方面
1.城市性质:苏州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江南水乡生态园林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综合性全球城市和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目标:到2035年高水平建设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开放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善治之城,高水平建成充分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打造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上海大都市圈综合性全球城市,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作出重要贡献。
3.人口规模:预测2035年苏州市域常住人口1700—1800万,服务人口2100—2200万。
(二)规划策略举措方面
1.关于区域协同。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共建环太湖科创圈,推进上海苏州同城化发展。省内层面加强苏锡协同发展和苏锡常全方位对接,深入落实南北挂钩合作、跨江融合发展任务,积极服务省内区域协调发展。
2.关于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总体格局。规划构建“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市域总体格局。全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397.77万亩(约2652平方公里),扩展倍数为1.1856。
3.坚持粮食和生态底线。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全市耕地保护目标为193.7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72.807万亩,实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67.5613万亩。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92.6058万亩(约1951平方公里)。
4.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创新在城区集聚、产业在沿江转型”的总体思路,构建以太湖新城为交汇点,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为主骨架的市域科创空间新格局,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高能级创新体系和高水平人才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用地更新,保障工业用地底线。
5.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健全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建设世界遗产典范城市。确定市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划定市区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古镇古村老街保护线。加强苏州历史城区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6.关于人民城市建设。建设形成“市级-区级-片区-社区”的公共服务网络,精准构建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全面提升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民生事业。积极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分类引导美丽乡村建设,构建“四楔四环”的城市蓝绿空间骨架。
7.关于综合交通。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共建世界级门户枢纽集群,打造苏州北站国家级高铁枢纽,推进苏州港建设,做好苏州机场战略空间预控。构建四网融合的轨道交通“一张网”,加快市域高快速路网互联互通。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多式协调的公共交通体系。
8.关于绿色低碳与安全韧性。坚持低碳可持续发展,深化“国际能源变革发展典范城市”建设。强化灾害风险评估,构建防洪排涝、抗震、消防、防疫急救和人防等的综合防灾系统,增强城市韧性和抗风险能力。
9.关于规划传导实施。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CIM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强化规划全流程实施监督管理能力,探索形成“市域一体化、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的空间治理新模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事关根本,事关长远,事关全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对本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大力支持,全市人民对规划编制热切关注,广泛参与。规划成果的完成,凝聚着各方面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今天,首轮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市政府呈报省政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 琦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苏州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在一个规划期内通过若干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以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终实现。土地利用计划包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五项指标。自2020年起,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计划改革,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余四项指标不再下达。本报告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用地计划)。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上级共计下达我市用地计划1025.9公顷,使用849.8公顷,执行率为82.8%。其中由我市直接统筹计划864.0公顷,使用687.9公顷,执行率79.6%;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等由国家和省直接配置计划161.9公顷,全部执行完毕。
(一)按使用地区分析
2022年全市十个板块中,用地计划使用排名前三的市(区)分别为太仓市、高新区、吴江区。其中,太仓市最多,达184.5公顷,占全市使用量21.7%;高新区其次,使用了146.6公顷,占比17.2%;第三为吴江区,使用了140.6公顷,占比16.5%。姑苏区使用用地计划最少,仅1.5公顷,占比0.2%。
(二)按报件类型分析
一为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使用用地计划540.9公顷,占全市使用量的63.7%;二为中心城区城市批次使用用地计划18.9公顷,占比2.2%;三为村镇批次使用用地计划290公顷,占比34.1%。
(三)按项目用途分析
2022年批准拟建设项目中,占比最大的是“交通运输用地”,约为63%;其次为“产业用地”,占比约为15%;“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两类用地规模基本持平,占比均在8%左右;上述四类用地共计占比94%。充分体现了我市在计划配置上重点保障民生基础设施,优质产业类项目也做到了全面保障,将有限的资源用到了实处。剩余4%为“商服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占比较小。
二、工作成效
2022年全年,我市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运作良好,充分贯彻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改革思路,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重大项目保障有力
2022年省重大项目中涉及选址在苏州市的项目共49个,对其中打包项目拆分后按66个项目进行当年度用地保障,完成率100%;2022年苏州市两批已签约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共17个,全部完成阶段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项目当年形成实物工作量;2022年苏州市级重大项目共401个,对打包项目拆分后按408个项目进行当年度用地保障,已全部完成。全年各级各类重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进展顺利,完成情况较好,做到了应保尽保。
(二)存量土地盘活挖潜
根据省自然资源规划计划管理系统统计,我市2022年用地计划使用849.8公顷,执行率82.8%。相较2021年的937.9公顷,执行率90.6%,其绝对量和相对量上均呈现递减趋势,实际上更多用地需求已通过增减挂钩等盘活存量措施解决。一直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地实施,鼓励各地通过整合资源,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统筹要素配置、优化空间布局,兼顾“开发”与“保护”。自2021年底开始,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部分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2022年全市共使用增减挂钩指标673.5公顷,接近用地计划的80%。
(三)乡村振兴发展力度加强
为加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安排,我市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绩考核中,对22个挂钩联系乡镇进行了用地计划指标差额奖励,直接下达到乡镇的奖励计划约14公顷;同时我市2022年建立市级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库,由市级保障用地计划,为9个乡村振兴项目单列下达用地计划3.7公顷。据统计,全市2022年度用地计划执行中用于乡村振兴的总计约84.7公顷,占比达10.0%,有效支撑基层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计划据实配置并使用
2021年,国家按我市申请下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共140.9公顷,实际仅使用16.3公顷,执行率11.6%。2022年总结工作经验后,我市在上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计划时鼓励各地通过存量建设用地或增减挂钩指标解决需求,最终全市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了6.33公顷计划需求,全部按时执行到位。
(五)“批而未供”土地得到有效控制
我市用地计划配置以“应保尽保、限期供地、滚动考核”为原则,与项目落地后的供地率考核相挂钩。对于使用市级用地计划的项目,要求各地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后半年内完成供地,此举扭转了以往地方政府优先安排使用计划的惯性,从源头上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土地。2022年全市使用用地计划项目的供地率首次超过80%,有效控制新增“批而未供”土地,使有限的用地计划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工作措施
2022年,我市紧密聚焦“经济要稳住”重大要求,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好第一步,为持续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从严把关新增用地拟建项目
为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要求,对我市委托审批权限内的新增用地审批环节增加了拟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的审查内容,涉及工业用地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就拟建项目预计产出、产业形态、用能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做好后续跟踪考核,确保真实、优质的项目落地,进一步提高用地计划执行率和用地计划使用质量。
(二)足额保障用地需求
2022年下半年我市主动对接了解全省用地计划结余情况,同时摸排各县(市)、区下半年拟报用地需求,由资源规划部门提前、科学制定三、四季度建设项目报批计划,合理有序组卷上报。2022年第四季度,我市根据各地项目需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296.7公顷追加计划,省自然资源厅全额支持,足额保障我市年度项目需求。
(三)提高报件质量
督促和指导各县市板块及资源规划部门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用地审查主体责任,及时跟进最新政策和审查要点,尤其注重建设用地报审材料规范性和内容完备度,市资源规划局在日常工作中同时做好报件业务帮助和督导。我市在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通报2021年度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考核中位列第一档次。
(四)注重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为“宣传好、学习好、落实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下半年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做好用地计划管理,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在全市系统开展苏州市“金牌专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知识竞赛。通过“金牌专员”知识竞赛,有效促进全市系统第一时间学好最新政策、吃透最新精神、提高业务素质,在“比学赶超”中强化工作能力,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存在困难和问题
2022年我市用地计划管理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
(一)用地计划阶段性集中使用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加上部分地区建设用地报件时序组织不合理,导致我市2022年第四季度集中上报建设用地报件近125件,占全面报件比例64.1%;使用用地计划366.5公顷,占全年使用量的43.1%。集中报件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资源合理配置和板块报件质量的有效把关,也导致我市2022年用地计划按季度使用的进度整体后延。
(二)各地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平衡
我市每季度对各板块取得用地批文后半年内的供地情况滚动考核,虽然全市总体供地率考核情况良好,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现象。据统计,昆山市、常熟市、工业园区始终保持全市前三位,而个别地区的供地率则始终相对偏低。
(三)乡村振兴计划执行率偏低
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绩考核中,21、22两年直接下达到22个优秀挂钩联系乡镇的奖励计划28.7公顷,仅使用2.8公顷,使用率9.8%。另外自2020年起,我市建立市级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库共计41个项目,单列用地计划指标18.9公顷,其中共20个项目上报使用用地计划7.2公顷,使用率约38.1%。主要原因由于农业农村项目大多体量较小、投资较少,容易出现设计方案调整、项目受市场因素影响取消等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期开展上报。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2023年,我市将不断创新理念思路和机制举措,以敢为善为的克难锐劲、久久为功的绵绵之力,全力以赴做细做实用地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确保我市用地计划用到实处。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存量优先、有保有压
根据我市资源要素禀赋,结合各地存量指标结余的实际情况,拟在下阶段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导向作用,引导各地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除市级以上重大项目以外,各地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时应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三优三保”结余指标。同时在制定年度拆旧复垦计划时,也应统筹考虑近期实际用地需求,做到以用定拆,实现资源、资金的双良性循环。
(二)联学联做、互促互进
运用各类考核结果,差别化奖励全年度建设用地报件计划科学合理、供地率考核优秀的地区。同时开展用地保障专题帮扶,研究梳理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分享新举措、新办法,通过先进带后进,确保一个板块不掉队,营造提升用地保障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力度、振兴乡村
继续加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安排,促进资源精准配置和要素精准保障。一方面引导各地落实每年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另一方面对各地安排各类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领域情况予以跟踪,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机制,同时深入乡村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调查研究把握农业农村项目建设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政府将坚定不移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始终精准锚定服务大势大局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更加创新的思路、更加务实的担当、更加有力的举措,有效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恳请市人大常委会对用地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进一步予以关注和指导,促进我市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我市保护耕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2年度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金春林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会议安排,现就我市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22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2年,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1.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我市PM2.5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全省排名第3,同比持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1.4%,全省排名第4,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降尘量为2.2吨/月·平方公里,同比下降4.3%。
2.水环境质量状况。我市30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86.7%,同比持平;80个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2.5%,同比持平;除湖泊断面外,国省考断面优Ⅲ比例达到100%。13个县级以上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均达到或好于Ⅲ类。
3.声环境质量状况。我市声环境质量整体向好,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总达标率分别为99.5%、91.0%,同比分别上升3.9和5.2个百分点。与上年同期相比,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达标率稳中有升。
4.土壤安全利用状况。经初步核算,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6%,超过国家和省年度考核目标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建设用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生态环境状况。我市生态质量指数(EQI)为53.1,生态质量类型为三类。与上年相比,生态质量变化类别为“基本稳定”,变化值(△EOI)为-0.15,主要由于2022年我市生态用地面积占比微降,植被覆盖度略降低,陆域开发干扰强度略增大所致。
6.环境风险状况。市本级共接报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故信息15起,大部分是交通或火灾事故次生的环境事故,均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事故区域环境质量类别下降。
二、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情况
2022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奋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一年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批示交办121件、53件,市政府先后8次召开治污攻坚推进会,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面对极端高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咬定目标、迎难而上、一刻不松,守住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抓项目,推动实施4415项年度治气工程项目,永钢集团、常熟龙腾特钢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盯大户,制定重点源排放大户自愿最优减排路径指引,督促61家重点大户落实自愿最优减排措施。控源头,完成1631项VOCs清洁原料替代项目、1250项VOCs综合治理项目、1100项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373个储罐分类深度治理;出台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政策,累计完成淘汰超2万辆,完成4900台厂内叉车清洁能源替代。强攻坚,扎实开展空气质量强化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完成省交办涉气问题整改972个;推进乡镇(街道)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攻坚专项行动。
2.水污染防治工作。狠抓湖泊治理,在全市范围印发实施《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各级制定“一湖一策”攻坚方案,完成阳澄湖水生植被修复10000亩。狠抓溯源整治,组织对全市20个未达Ⅲ类及达Ⅲ类不稳定断面开展溯源整治,对16个汛期水质易波动的重点断面开展排涝泵站拦蓄污水情况全面排查,增设市考断面113个,推动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狠抓源头治理,针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制定“一园一策”整改方案,新建扩建工业废水处理厂4个,新增处理能力3.5万吨/天;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7个,建设市政污水主管网161.87公里,新增处理能力24.65万吨/日。狠抓太湖治理,严格落实太湖、阳澄湖湖体及水源地水情藻情预警监测,完成涉磷企业整治4790家。长江、太湖排污口整治进度分别达94%和99%,超额完成省定目标。太湖连续15年实现安全度夏。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调报告评审,研究出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完成484个建设用地土调报告评审。在全省率先组织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详查、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调查。按照市委曹书记批示要求,创新开展污染地块研判,提出水土同治、自然修复、绩效评估等要求,协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资源利用;创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土地规划、出让、划拨全过程联动监管。组织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得到院士专家组一致肯定。探索新污染物监测及治理方法。建成投运4万吨/年工业废盐综合利用项目,补齐化工废盐本地无综合利用能力的短板,提升1000吨/年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能力,新增1.5万吨/年一般固废焚烧处置能力、19.2万吨/年一般工业污泥处置能力。特别是过去一年成功应对疫情医疗废物成倍激增的挑战,实现了100%安全高效处置。
4.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改委等10个部门编制印发《苏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工作重点、监督管理程序和评估程序。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谋划推动全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山体保护、“一圈一带”生态保护、澄湖生态保护与绿色开发等工作,开展金墅港退圩还湖生态修复和大阳山生态复绿工程,着力打造山水生态蓝绿廊道。深入推进太湖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太湖生态岛农文旅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入选国家第二批EOD模式试点。建成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警示教育基地,成功举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张家港经开区、吴中经开区获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10个镇、18个村被命名为第四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
5.生态环境执法工作。2022年,全市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8.9万人次,同比上升27.1%;开展执法检查4.44万家次,同比上升29.4%;开展夜间执法检查6801厂次,同比上升209.4%。全市共下达处罚决定2575件,同比增加19%,处罚金额2.58亿元,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查处案件152个。严查大案要案,组建大案要案突击组,查处全国首例制售、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作弊设备特大案,查处太仓某废矿物油非法收集处置窝点,成功破获偷排660吨高浓度废液至光大水务(苏州)有限公司污水管网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级生态环境信访举报10696件,同比下降17.8%,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
6.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精心组织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迎察工作,制定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方案,建立整改销号推进督办机制,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常委会、常务会、专题推进会研究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迎察及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会办或现场督办相关问题整改工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9项问题已通过省级销号1项,交办的289件信访件已办结277件,办结率95.9%;省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60项问题已完成整改37项,交办的259件信访问题已办结255件,办结率98.5%。2021—2022年,国家、省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共披露我市的5个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省级销号,其中沙钢钢渣污染问题整改被中央督察办评为整改典型案例,吴中区乌峰顶宕口等问题整改成果受到省级验收单位的肯定。2022年新一轮国家长江警示片中,我市没有问题在列。
三、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2023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目标是:认真落实省下达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PM2.5年均浓度达2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83%以上。国、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90%和93.8%;消除城镇劣Ⅴ类水体;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主要通江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太湖更高标准安全度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碳排放强度达到省定目标。噪声、辐射环境和生态环境指数保持稳定。生态文明创建取得新突破,生态环境领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率不断提升。
为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今年2月11日,市委市政府已专门召开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会议,全面总结了2022年工作,研究部署了2023年重点目标任务,给各地下达了年度目标责任书。下一步,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
报 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蔡绍刚
各位组成人员:
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先后设立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劳动四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国字号”专业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规则引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助力我市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去年以来,为加强四个专业法庭协同联动、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合力,着力打造四庭协同联动工程,专门成立“四庭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四庭协同”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建立“四庭协同”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四个专业法庭资源融合、机制衔接、工作联动、优势叠加,实现“四个一相加大于四”的效果。
一、四庭联动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业务协同。常态化召开跨庭专业法官会议,共同研究交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市中院主要领导就一起因销售假酒被行政处罚和民事追偿案件主持召开跨部门法官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成立“四庭协同”案例研究中心,加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研究,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四个专业法庭联合发布营商环境建设审判白皮书,全面总结专业审判经验,深入分析营商环境建设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加强资源共享。出台《专业法庭人才建设发展培养规划(2022—2025年)》,加快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培养。积极引入相关领域专家力量参与审判,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知识产权法庭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人才资源,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事实审查能力;破产法庭聘请金融证券、新兴产业等领域专家组成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企业重整价值识别等提供咨询意见;国际商事法庭聘请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协助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劳动法庭聘请知名学者与资深实务人士建立专家智库,为法官解决涉新业态用工等法律适用难题提供智力支持。依托相关智力资源,四个专业法庭联合举办各类业务调研、学术讲座、专家咨询等20余场次,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共促。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加强专业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院庭协同”机制21项,开展“院庭协同”活动37场次,不断扩大辐射效应。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四庭协同”巡回审判点,并依托巡回审判点搭建“基层法院诉前联调+专业法庭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联合姑苏区人民法院建立“古城法韵院庭协同”机制,为古城保护更新发展注入法治新动能;联合太仓市人民法院设立对德合作司法服务工作站,全方位服务德企发展;与相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搭建涉数字经济企业司法服务平台,助力“数字化发展第一区”建设;与常熟市人民法院共同构建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切实解决破产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隐患和突出问题;与虎丘区人民法院合力打造数字天平法律服务工作室,帮助跨境电商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涉外用工法律沙龙,服务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
二、四庭联动工作成效
一是助企措施更加精准。去年,综合分析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及时出台服务保障稳企复产14项措施,打好助企纾困“组合拳”,获评全国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机制。针对账款回收难,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开展“稳企复产”、护航“企业敢干”等专项执行行动,对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帮助企业快速、低成本化解纠纷、回笼资金。共快审快结涉企案件8734件,执行到位拖欠企业账款23.77亿元。针对资金周转难,与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联动平台,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与企业以展期、续贷等方式解决纠纷,帮助223家企业走出资金困境,相关经验被《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简报》刊发。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置换查封”等保全措施,释放案涉财产的融资功能,保障企业的现金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为涉诉企业解封资金3800万元。针对信用修复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探索建立失信预警、纳失宽限期等机制,促进失信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修复信用。去年依法将9719家企业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新增纳失企业同比下降76.77%。针对企业经营困局,探索开展“执破融合”改革,从理念、机制、人员、效果等4个方面推进执行工作与破产审判的深度融合,有效发挥两种机制的优势,最大限度挽救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去年62家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实现再生,处置债权124.1亿元,盘活土地、房产161.3万平方米,安置分流职工2084人。相关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今年年初,围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制定服务保障“企业敢干”18项举措,助力企业提振发展壮大信心。
二是权利保护更加全面。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审结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犯罪案件64件,损害民营企业公司利益、股东权益商事案件1507件,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1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出台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审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66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坚持内资外资一视同仁。设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出台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工作意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666件。在被誉为轮胎行业“世纪大战”的专利侵权系列诉讼中,依法判决国内企业赔偿荷兰某公司650余万元,国外主流媒体称该案“会增强在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建立集在线诉讼、司法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英文网站,为域外当事人提供身份在线验证、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服务,探索开展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诉讼活动,方便域外当事人参与诉讼。市中院作为唯一一家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
三是裁判导向更加鲜明。将保护创新理念融入审判工作各领域,积极营造有利于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法治环境,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强化创新成果保护。审结涉“苏州制造”创新创造等知识产权案件5886件,1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起案例入选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案例,1起案例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某外国企业提起的专利诉讼中,依法认定国内企业合法利用已公开技术进行再创新不构成侵权,促进我国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审结竞业限制案件54件、商业秘密案件49件,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依法判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集体跳槽至同行企业的14名劳动者,支付违约金340万。严惩妨害创新行为。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运用行为保全、刑事制裁等措施,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知识产权判赔金额同比增长75%。在“德禄”商标维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赔5000万元,有效震慑阻碍创新的恶意侵权行为。促进新兴业态发展。实施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重点项目,妥善审理涉新模式新业态案件,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审结全国首例操纵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万词霸屏”案,依法维护数字市场秩序,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完善全国首创的涉新业态从业者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一起劳动关系确认案中,依法认定“被个体化”的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稳定就业司法意见吸收。营造宽容失败氛围。强化破产府院联动,建立“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推动破产事务网上办理、精细化管理,提升办理破产质效,664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处置债权545.6亿元,盘活土地、房产279.4万平方米,安置分流职工5534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为6名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3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类个人破产八大典型案例。
四是司法服务更加系统。树立涉企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理念,打造源头预防、非诉化解、诉讼断后的全链条司法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积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市中院主要领导牵头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审查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制度研究》。积极探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针对市场主体涉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企业合规经营建议。设立企业合规指引工作站,制定涵盖合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国际商事交易等五个大类的136项合规指引,为900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全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庭做优“苏知最舒心”服务品牌,帮助科研机构、高新企业等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国际商事法庭组织“跨境月月谈”涉外纠纷研讨活动,发布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提示十五条,助力企业防范跨境交易法律风险,更好参与国际竞争。劳动法庭常态化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工作,接受企业用工法律咨询1726次。在多元解纷上下功夫。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解纷机制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促进涉企纠纷低成本、高效率、实质性化解。去年共诉前分流调解涉企纠纷111269起,调解成功53324件。知识产权法庭打造“苏知最和合”诉源治理品牌,与市市监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协同治理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破产法庭设立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困境企业协商和解、共渡难关。国际商事法庭加强与市工商联及贸仲委上海分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对接,着力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入选全国法院服务自贸区建设亮点举措。劳动法庭推进“调裁审执”劳动保障维权一体化中心建设,有效整合调解、仲裁、诉讼等力量,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四庭联动工作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效性有待加强。对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的了解还不够深入,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举措;对于已经出台的一些制度、机制,要进一步抓好落实,提升工作实效。二是协同联动的合力有待加强。专业法庭协同发展的理念需进一步强化,更加有效加强衔接配合,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各项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三是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化审判离不开一支高层次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作为支撑,但相关专业领域高端审判人才还比较缺乏,特别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外语的专家型法官数量较少,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亟待加强。四是品牌辐射效应有待加强。“四庭协同”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的同时,应加大经验总结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影响力,提升品牌效应。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领导、上级法院指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深化四庭联动工作,使专业法庭成为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苏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今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苏州辖区内部分互联网案件。我们将稳步推进苏州互联网法庭各项筹建工作,尽快将苏州互联网法庭纳入“四庭协同”机制,通过扩容增效,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要推动“五庭协同”各项工作常态化开展、实质性融合,进一步加强专业法庭之间、专业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专业法庭与外部的协同联动,不断提升整体合力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贡献度。
二是进一步提升联动实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探索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力企业提振发展壮大信心。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执破融合”改革,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加快有挽救价值企业重整,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双保护”理念,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持续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健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双向交流机制,在实务课程、案例研究、课题调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着力培育专业化审判领军人才。加大青年干警培养力度,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轮岗、业务交流等方式,加快打造专业化后备人才队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专业审判领域疑难复杂问题深入调研,不断提升专业化司法能力。
四是进一步擦亮工作品牌。充分挖掘“四庭协同”工作特色亮点,加强主题策划,用好用足主流媒体和自有媒体,全面展示“四庭协同”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加强对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总结提炼,及时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着力打造专业法庭建设的“苏州样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全市法院关于四庭联动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深入推进“五庭协同”,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
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顾 浩
各位组成人员:
曹建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议案是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在吴晓东副主任带领下,我工委会同代表议案建议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围绕议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先后赴市科技局、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开展专题调研,实地察看相关科技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服务单位和人才社区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经过审慎研究,我们认为,该议案案由、案据充分,方案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近年来,全市始终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作为主要抓手,努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取得显著成绩。2020至2022年,连续3年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方面获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2021至2022年,连续2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稳居全国地级市首位。但是,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仍不够牢、持续推动的后劲还不够足、产学研融合不够深、创新要素流动不畅、技术创新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难以有效对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需要强化、创新生态仍需优化。
二、实施议案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此次议案选题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契合实际、意义重大,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同时,我市在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方面具有较好产业基础和实践基础,统筹推进实施议案是可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正不断增强
全市创新资源加速汇聚,创新动能正持续迸发。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948.7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接近4%。全市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8.5%,技术合同交易额869亿元,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全省第一。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突破,在先后设立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的基础上,苏州实验室获批建设。创新型企业集群持续壮大,认定国家高企总数突破1.34万家,列全国第四;获评省独角兽企业10家,列全省第一;科创板上市企业累计达49家,稳居全国前三位。
(二)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正深度推进
我市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和25个重点细分领域,全面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纺织产业集群成功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202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值4.36万亿元,同比增长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2.5%。全市规上新兴服务业营收达6623亿元,同比增长18.2%。
(三)金融服务体系正逐步完善
我市协调多部门联动,持续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小微服务团队不健全等问题,以更大力度支持创新主体实现信贷融资。截至2022年12月,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企业累计近24万家,共支持6.5万户企业融资1.2万亿元。征信平台完成与全市84家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108家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征集77万户企业授权,采集企业信息共计7.28亿条,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375.6万次。全市共有47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支持中心,4.8万户企业通过平台获得1625亿元“首贷”,3.7万户企业获得2681亿元“信用贷”,1.2万户企业获得1270亿元“信保贷”。
(四)人才资源集聚态势正加速形成
我市紧扣产业发展全方位需求,积极构建全链式人才生态,全面打响“人到苏州必有为”工作品牌。截至目前,全市人才总量约363万人,高层次人才总量约37万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A类461人,其中创业类168人。立项资助市级顶尖人才(团队)7个,重大创新团队36个,姑苏领军人才2863人。
三、实施议案的几点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我市实际,对实施好议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提升保障能力
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发挥最优“苏式服务”优势,整合利用内外高端资源要素,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要强化市、区一体联动,加强产业、科技、规划、人才、金融、财政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探索建立精准化、差异化、个性化的政策供给机制,聚焦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加快项目引进和成果转化。二是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创新氛围。三是培养既懂前沿技术又熟悉市场运作的专业服务队伍,跟踪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提供专业化服务。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常态化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难点问题机制。五是加大试点示范、创新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力度。
(二)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一是支持企业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发挥好“出题人”作用。二是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科技投入机制,提升企业创新投入强度。三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形成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互促。四是提升企业作为需求侧的成果吸纳能力和转化能力,推动高校、研究院所等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五是发挥“揭榜挂帅”机制作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梯队培育。
(三)进一步推动创新成为第一动力
坚持依靠创新加速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全面发挥创新的第一动力作用。一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的创新生态链。二是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平台聚合效应,提升创新能级。三是聚焦产业重大技术需求,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产业创新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一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增强核心技术供给能力。四是发挥数据要素在创新发展中重要作用,整合数据要素,优化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及数据收益分配方式,充分释放数据新动能。
(四)进一步汇聚金融支撑助推力量
加大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产业创新集群的供给能力,有效推动破解创新创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科技和金融良性循环和密切互动。一是引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在苏高水平集聚,打造覆盖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推进资本市场多主体交流合作,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二是发挥创投基金对产业创新的引导作用,吸引各类资本共同建立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助力苏州企业做强做优。三是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在原创孵化、技术加速、项目投资等方面形成合力,促进成果本地产业化。四是加大政策性担保基金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五是支持科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实现规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进一步塑造“产城人”融合新优势
树立系统化的发展理念,解决“产城人”融合的深层结构性问题,推动产、城、人三个资源要素共生共荣,实现更加合理的人口集聚和产业布局,以产聚人兴城、以城留人促产。一要高度重视注重人才这个核心要素、最大变量,高标准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以超常力度引进培育顶尖人才,用心用情提供“定制式”待遇和“保姆式”服务,让人才在苏州“如鱼得水,如虎添翼”。二要通过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形态演进,通过城市布局优化推动产业竞争力提升。三要致力建设更加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更加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其城市功能与品质,为人才提供更高品质的宜居生活环境,全力打造一座“面向所有人、为了所有人”的人民城市,建设新时代的“人间天堂”。
(六)进一步优化融合创新的生态环境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让各类创新要素汇集、碰撞、聚变的“土壤”,构建各类资源要素高效流通、互联融通的产业生态,促进生长出更多产业创新“参天大树”。一要统筹区域协同布局,促进产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和联动发展,提升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水平。二要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现代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相融相长,加快发展物流、研发设计、专业技术、信息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形成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模式。三要着力培育壮大一批引领行业技术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参与技术自主创新,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协调共进,促进集群式发展与中小企业互利互促。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推动需求对接和资源共享,合作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促进深度融合创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
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决定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最优产业创新生态”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关于《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 琦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情况
(一)起草过程
2022年9月,市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立足苏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形成《条例(草案)》编写思路。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2023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调研论证会。10月26日,市政府顾海东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吴晓东副主任专题调研智能车联网产业。11月21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推进会。11月23日和12月21日,市工信局先后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2月,市工信局先后组织召开了4场重点企业座谈会,收集33家企业意见建议。经分析论证和充分吸收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于12月26日呈报市政府并批转市司法局进一步完善。
(二)修改过程
2023年1月17日和2月2日,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先后赴工业园区、相城区开展立法调研。2月7日和8日,召开《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集中修改会议,形成《条例》(修改一稿)。2月15日,召开《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修改一稿)》立法座谈会,听取各部门相关意见和建议。2月22日和23日,召开《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修改一稿)》集中修改会议,修改形成《条例》(修改二稿)。2月28日,发函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3月10日,市政府顾海东常务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吴晓东副主任召开立法项目“双组长”制工作会议。3月14日,《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8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测试、应用和运营、安全保障、附则等六章,共47条。
1.总则。共9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出台意义、适用范围,定义产业相关要素,明确发展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发展。
2.产业扶持。共9条内容,主要包括支持智能车联网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推进车联网企业梯度培育;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市场准入、产品认证等工作;支持产业全链条布局发展;鼓励和支持智能车联网产业与我市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强化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推动智能车联网地方标准建设和跨地区标准互认,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
3.基础设施建设。共5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设施建设与新改扩建道路建设工程有效衔接;支持市场主体充分运用现有基础设施,扩大车联网基础设施供给水平;优化智能网联汽车软硬件测试环境;统筹建设智能车联网云控平台。
4.测试、应用和运营。共13条内容,主要包括分级分类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用;明确采用单车智能技术路线的,全域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采用车路协同技术路线的,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放;实行申报管理制度;通过一致性认定程序,简化同资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对已经获得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的省级或者市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牌照的市场主体,可在本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对国内其他地区市场主体简化相关流程;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等商业运营活动,创新、拓展智能车联网应用场景。
5.安全保障。共9条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智能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主体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分类降低自动驾驶运行风险;明确市场主体投保要求和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处理原则。
6.附则。共2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无人驾驶装备上路行驶原则和《条例》实施时间。
三、主要创新内容
我市《条例(草案)》与深圳、上海、无锡等地已出台的车联网地方法律法规相比,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商业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具体如下:
(一)突出全产业链发展促进
构建完善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促进体系,围绕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全链条和各环节,丰富产业发展要素,完善产业发展生态,促进产业有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高质量打造智能车联网产业创新集群,提升智能交通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与深圳、上海侧重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以及无锡侧重车联网发展促进相区别,突出苏州鲜明特色。第三条明确智能车联网产业是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新型零部件、智能整车研发以及制造、智能道路、信息交互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产业,涵盖智能车联网整个产业链上中下游等环节”。
同时,《条例(草案)》第二章“产业扶持”,进一步突出立法主旨,坚持产业扶持措施“可操作、真管用”的思路,细化完善产业集群建设、企业梯度培育、产业链生态、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机制和产业化应用、资金和金融支持、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重视地方标准在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中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在第十八条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制定智能车联网产业相关产品地方标准,并支持我市相关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统筹谋划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第十九条明确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计划引领,并提出年度计划要与市政设施相关规划、计划相衔接;同时,结合智能车联网车、路、云端三个产业主要构成部分,将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明确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通信网络、智能车联网云控平台等。针对实践中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第二十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应当统筹考虑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相应安装条件。第二十二条从满足测试需求和资源集约利用的角度,提出了“场地共享”和“盘活闲置空地、未开通道路”的解决措施,切实回应企业反应强烈的测试场地较少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范智能车联网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云控平台提供市场化、商业化应用和服务,提前布局智能车联网相关数据商业化运用,体现立法前瞻性。
(三)规范测试、应用和运营
一是推动扩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针对企业要求扩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范围的呼声,根据单车智能和车路协调两种不同技术路线,在第二十六条规定,采用单车智能技术路线的,全域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采用车路协同技术路线的,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放。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本辖区开放给完全自动驾驶(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和时段。
二是强化各阶段的安全可控。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车联网产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测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
三是推动测试、应用和运营各阶段规范化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的主体条件、申报程序、分级分类测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对相应阶段的市场主体进行指导。
四是突破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地域壁垒和降低企业测试成本。第三十条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一致性认定的条件,降低了同车型、同系统、同配置的汽车进入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阶段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有效解决了市场主体反映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数量不够、数据不足的问题。第三十一条为促进长三角地区车联网产业一体化发展,取得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的省级和市级牌照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在我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四)严格安全生产底线
建立健全智能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不动摇,从智能车联网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明确智能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网络、数据、车辆、设施设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网络安全责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细化了市场主体数据安全责任。第四十一条压实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市场主体要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第四十二条明确市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三条按照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等级不同,明确相应安全标准。第四十五条对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顾 浩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智能车联网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态,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但是,我国在智能车联网创新应用和政策规则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时间差、空白区”,北上广深以及无锡等城市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关地方法规。近年来,苏州积极抢抓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机遇,推动智能车联网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引领、产业集群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集聚了一批优秀企业,并对促进和规范智能车联网发展作出了积极探索。对标立法先行地区,我市在智能车联网这一新兴领域探索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也是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作用,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推动实现苏州智能车联网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项目后,市委和市人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曹路宝要求研究推动智能车联网相关标准跨区域互联互通和数据开发利用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双组长负责制立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效。吴晓东副主任先后赴相城、园区、常熟、吴中等地实地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挂钩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县级市(区)人大、市级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相关企业、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强调要推进精细化立法,打造符合苏州实际、务实管用的立法精品。我委与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过程,参与司法局组织的调研修改,提出修改建议。我委还积极与深圳、上海、无锡等智能车联网立法先行城市同行探讨和交流,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
通过调研和审查,我委认为,市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数字中国的总体要求,结合了我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和工作实际,草案基础较好,结构较合理,针对性较强。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建议如下:
一、关于推动实现技术标准跨区域跨平台互联互通
当前,智能车联网产业标准与规范建设尚处于快速发展和初步应用阶段,我市有关县级市(区)先行先试,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各区域车联网基础设施、企业各自开发的智能车联网产品及系统、云平台等标准不一、互不联通,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其他城市之间也缺乏互联互通,势必造成投资和社会资源浪费,无助于智能车联网持续快速发展。建议对《条例(草案)》第18条、31条进一步明确推动全市以及与长三角和国内其他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先进地区技术标准统一,推动道路、数据、信息等互联互通,推动行业管理办法、测试标准和参数、技术标准、测试车辆号牌等互认,推动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共享,实现智能车联网跨区域跨平台互联互通。
二、关于统筹推进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建设
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是智能车联网重要支撑,应结合实际需求,将应用场景建设作为相关地区新建基础设施配套要求。调研反映,《条例(草案)》第20条覆盖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由于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高、技术升级迭代快,对于没有发展智能车联网产业的区域容易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因此,建议根据现有各发展智能车联网区域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设计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根据应用场景实际需要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规划,适度超前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探索城市数字新基建“共建共享”模式。
此外,调研反映智能车联网场端设施设备存在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运营、技术的持续演进等缺乏后续保证,《条例(草案)》中提到的运营多是指向车端或相关商业运营,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场端设施设备在项目交付后的运维、运营、技术迭代等工作缺乏相应的规定,建议增加对智能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路、网、云等数字新基建中的后续运维、运营、技术迭代等工作要求。
三、关于加强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和促进数据运用
目前,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尚未建成,各有关区域监管平台之间不能互联互通,部分区域智能网联汽车还没有全部接入监管平台,不能实时监管车辆运行数据及状态。建议《条例(草案)》第23条增加规定:一是市级云控平台应当支持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智能车联网跨区域连续服务能力。在我市开展测试、应用和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二是有关部门加大道路交通相关数据开放力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数据资源。三是探索授权市级云控平台运营主体承担全市智能车联网数据采集、管理职能,挖掘数据资源价值,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商业化的应用和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放有商业价值的车联网数据服务。
四、关于促进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开发
智能车联网属于变革性技术,需要信息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等众多领域协同创新,单个企业无法自行完成,需要加强交流协作,发挥集群融合创新优势,共同推动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建议增加规定,推动组织建立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支持智能车联网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智能车联网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五、关于加强对全域开放测试、应用的管理
对于回应企业要求扩大测试范围,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把握好“放”与“管”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第26条增加规定,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关于推动完善智能车联网保险制度
调研反映,现有保险产品与智能车联网产业不匹配,精准的自动驾驶保险服务是保障运营安全的重要一环。建议参照深圳条例增加促进保险与智能车联网产业融合条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应用、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保险产品。
七、关于建立网络安全事件预案制度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还能采集到途径地的地理信息等数据。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建议参照深圳条例规定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八、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调研反映,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关乎各方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相关法律法规尚有空白。《条例(草案)》第45条规定需要针对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下,探索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此外,《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的内容、文字表述还需要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 琦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公布以来,分别于2004年、2018年两次修正,我市形成了“供给方式多元、古城保护有力、城乡均衡一体、保障机制完善”的“苏式公交”品牌。2018年,苏州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被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条例》实施已近二十年,公交发展出现了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再次修订十分必要。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在发展智慧公交、推动公交设施无障碍建设、提供多样化服务等方面进行明确,提升公交可靠性、舒适性以及智慧化水平;二是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的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落实“双碳”要求,建成绿色出行服务体系;三是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促进“轨道+公交”两网融合,构建一体衔接、顺畅便捷出行链;四是衔接上位法精神的需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规章都作了修订,其他城市也都修改了公交条例;五是适应执法体制和公交体制改革的需要,机构改革、公交体制改革后,原有发展原则、管理机构等内容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经营者责任和管理部门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立法依据
修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上海、成都、杭州、南京、广州等城市的地方性公交法规。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交通局牵头启动了立法研究课题,该项目被列为2022年市人大立法预备项目。2022年1月~10月,市交通局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并赴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条例》(建议稿)。今年年初,公交条例被市人大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今年以来,市交通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先后组织召开多轮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知名专家、乘客司机意见建议,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各县级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2月~3月,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市交通局开展了《修订草案》合法性审查,并赴吴中区、昆山市实地调研。4月3日,按照施嘉泓副市长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于4月23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修改38个条款,新增17个条款,合并及删除10个条款,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属性,规范市场准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明确政府主导原则、规定公交实行特许经营;同时修改站台命名规则,新增提供多样化服务条款,增强公交企业造血功能,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是鼓励智慧公交建设,提高智能化水平。新增智慧公交、智能化服务条款,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和智慧赋能,推动智能网联、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公共汽车行业深度融合,提高公交可靠性和准点率。
三是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修改了立法目的、主要原则;新增鼓励经营者建立绿色出行碳积分激励机制条款,进一步落实双碳目标要求、推动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四是强化规划调控,规范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监管。加强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调控作用,统筹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是实施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基础。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二章“发展规划”和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合并为“规划与建设”专章,进一步强化规划与建设衔接,明确规划编制主体、规划原则等内容。
五是完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公交场站是公交的重要基础性设施之一,推进配套建设公交场站是完善公交场站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分期建设、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配套公交设施建设规则,明确设施监管和保护等内容,保障公交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长效稳定运行。
六是加强安全运营管理。公交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等特点,保障安全运营是重点。在第四章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新增应急救援作为应急疏运情形之一;明确安全职责,落实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和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交营运安全。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陆文华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今年年初我工委即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开展专题调研,就《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鉴于一审调研时间较紧,我工委坚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全程参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和集中修改工作。通过三轮集中修改,我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都已被吸收采纳。4月初,我工委按照工作计划安排,会同法工委、司法局和交通局组成调研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赴县级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县级市(区)人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发改、住建、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公交企业以及我工委委员、街道社区代表的意见。其后,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又赴湖南长沙、湘潭和衡阳学习考察先进经验。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公共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低碳出行的主要方式,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条例》制定于2003年,对于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推动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近年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政策相继施行,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营运服务与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部分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二是去年市区公交体制改革后,7家公交企业组建为全国资公交集团,急待明确政府和企业职责分工,破解制约公交发展的问题瓶颈,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力度;三是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网约车、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形成了多元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为引导广大市民更多选择绿色出行,有待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公共汽车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公共交通系统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综上,及时修订《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十分必要。
二、关于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依据相关上位法,在总结二十年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公交行业面临的问题、难点,提出了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我工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可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运营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全国公交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往往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南京、常州、无锡等地在公共汽车客运立法中大多专列一章,以强化运营安全监管。为此,建议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将《条例(修订草案)》现有章节中涉及安全的条款进行归并、整合和充实,专设一章“运营安全”,从安全责任落实、定期维护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心理疏导、预防疲劳驾驶,以及制定完善应急突发事件预案等各个角度,强化安全监管,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公交场站
公交场站是公交运营的基础硬件。多年来我市公交场站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场站数量不仅缺口较大且布局不尽合理,用地多为城市“边角料”地块。据了解,2022年市区公交场站数量从2021年初268个减少至252个,70条营运线路无首末站停靠,严重制约了公交线网优化和运营服务水平提升,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建议学习借鉴杭州、常州等地立法经验,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将公交场站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这一较为宽泛的概念中单列出来,明确“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站务用房等相关设施”。以在此基础上,更有针对性地就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站运合一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路权优先
公交优先的关键是路权优先。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开辟了公交专用车道和设置了优先通行信号装置,围绕路权优先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受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和道路施工的影响,2022年市区公交车辆平均运营速度仍比2020年下降6.1%,古城区平均车速只有12公里/小时,公交车辆周转效率降低,公交出行吸引力不足。为此,建议针对我市城市道路尤其是古城区道路特点,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就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做出更为有力的规定,提升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如加大在早晚交通高峰等特定时段的公交优先通行权,进一步增加公交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交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
(四)关于线网优化
公交线网是公交服务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之一。线网布局需要与时俱进、科学优化,以不断满足城市变化和居民出行的需求。《条例(修订草案)》对公交线网优化着墨不多,建议学习借鉴长沙市建立线路效益分析模型,适时调整优化线路的做法,增加公交线网动态调整和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相关内容,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分析客流需求信息,科学合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指导运营企业优化调整客运线路和时间,实现与轨交等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等内容表述。
(五)关于公交品质
在调研中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公共汽车客运的信息化、智能化、人性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为此建议《条例(修订草案)》除路权优先、线网优化外,还应围绕公交硬件提质和软件提效,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在硬件方面,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提高车辆档次和低地板无障碍公交车比例,保障公共汽车客运设备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在软件方面,依托大数据信息化,增强车辆运营调度能力,方便查询车辆到站信息,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从而不断提高公交服务品质,以优质服务来提高公交吸引力、出行分担率。
(六)关于特色公交
近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我市相继开辟了社区公交、旅游专线等特色公交,也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建议提炼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就特色公交的线路开辟、营运要求、价格指导、政策扶持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以进一步鼓励经营者积极发展商务快线、通勤班车等特色公交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差别化出行需求,并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七)关于跨区域公交
目前,公交已成为我市与上海、无锡等毗邻城市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互联互通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就跨省、跨市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开辟、申报、批准等程序,以及票制票价、换乘政策等内容做出相关规定,以进一步促进长三角都市圈跨区域协同发展。
(八)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鉴于设施维护是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实施,建议将“设施建设与维护”改为“设施建设”。
2.《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建议将“张贴”改为“设置”,第十项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使表述更为准确。
3.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营运车辆”统一改为“运营车辆”,以使前后表述一致。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有一些条款、文字尚需斟酌,建议一并加以修改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远延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2年7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8年4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规定》进行修改。《规定》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省人大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进行修改。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并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具体过程
2023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会同法工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各地有关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工委室、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建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主任会议和其他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建议稿》集中修改,形成《修正草案》和《规定(修正文本)》。报经市委同意,现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正文本)》共十九条,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机制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修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规定(修正文本)》第二条根据地方组织法最新表述,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履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
(二)明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规定(修正文本)》将第三条原第五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拆分为第五项、第六项,修改为:“(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六)事关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规定(修正文本)》第三条删去了原第十项“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原第十四项“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将原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调整至第四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规定(修正文本)》第四条第六项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修改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规定(修正文本)》删去了第四条原第十四项。
(三)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修正文本)》第七条将有关单位提交议案、报告的时间统一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删去了原第九条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规定(修正文本)》第十四条第一款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提出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提出质询案、撤职案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
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不作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草案》《规定(修正文本)》,请予一并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韩卫兵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苏州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促进有线电视“户户通”,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线电视技术的进步、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整合变化,特别是广播电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条例》中许多具体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少数内容与上位法存在矛盾,必须尽快加以废止,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精神,顺应苏州有线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较多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条(部门职责)、第四条(规划)、第五条(定义与审批)、第六条(文明施工与损坏赔偿)、第九条(播出审查制度)、第十二条(接收境外节目)、第十三条(供片规定与禁用盗版)、第十四条(有线电视设施)、第十五条(禁止性行为)、第十六条(损失补偿)、第十七条(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八条(奖励)、第二十条(维修和投诉机制)、第二十一条(故障排除与抢修)、第二十三条(重复收费的处理)、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等主要内容,在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已有详细规定。
二、部分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
1.《条例》第十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省、市、当地第一套无线和有线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育电视台节目”的规定,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规定不一致,接收和传送节目的范围缩小了。
2.《条例》第十一条“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每天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其中十八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百分之十二”的规定,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的规定不一致。
3.《条例》第十九条“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可以中断其收视信号”的规定,与《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的规定不一致。
4.《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播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还与《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条款缺少“警告”“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5.《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名称不协调不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于2006年废止。
三、少数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改革要求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设定“外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业务”的条件,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改革要求。
四、少数内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
《条例》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保障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但缺少“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对特殊人群实行收费减免”等政策,不符合《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保障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新发展理念不相符。
据于上述情况,建议废止该《条例》。
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的
说 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商务局局长 孙建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现就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废止的程序
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9日,我局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1月10日,我局召集市有关部门、相关开发区开展了座谈。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废止《条例》都没有反对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履行了废止《条例》的合法性、廉洁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市政府申请提请废止《条例》,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查。2023年4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废止《条例》的申请。
二、废止理由及依据
(一)适用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
1986年我省制定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只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96年,为了填补《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中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空白,我市制定了《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主要是6家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区不适用)。至2006年,我市省级经济开发区达到10家。
2010年开始,我市有7家省级经济开发区先后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先后变更为高新区。目前,省级经济开发区仅有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1家。
(二)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
2018年5月1日,我省制定了《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了1986年制定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在适用范围上覆盖了省级以上各类型的开发区;在内容上对开发区的法律地位、设立审批、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等都作了全方位的详细规定。鉴于我市对《条例》的修订也难以突破《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要求。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我们认为已无必要对《条例》开展修订。
(三)主要条款已不再适用
《条例》施行至今,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中行政管理、规划建设、开发经营和服务管理等规定已无法适用。如《条例》中开发区的设立报批和规划编制分为两类管理:县级市、郊区范围内的开发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报批和规划编制;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发区,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设立报批和规划编制。多年来,我市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发区管理也已不再有城市规划区的概念。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面积,分期开发”,目前我市开发区的批准区域均已建成,进入存量更新阶段,相关规定已无法适用。
三、对现有工作的影响性
《江苏省开发区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根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我市《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依据的真空,不会影响相关工作的延续性。
据于上述情况,建议废止该《条例》。
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雪珍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法工委会同相关工委对《关于提请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提请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4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两个议案。收到议案后,按照规定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11日,我委会同相关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咨询暨风险评估、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专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4月17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了废止两件法规的有关情况。
二、关于废止两件法规的审查意见
1.关于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我市于1996年制定出台了《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随着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原有10家省级经济开发区中,有7家已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2家变更为高新区,《条例》适用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的很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开发区条例》,适用范围上已覆盖了各类型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容上已对开发区各方面工作作了全方位的详细规定。因此,废止该法规是必要合适的。
2.关于废止《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该法规于2000年7月制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线电视技术的进步、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整合变化,特别是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该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很多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有些规定与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不符。因此,废止该法规是必要合适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邵 华
各位组成人员:
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党中央就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审计整改监督、国资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监督等,先后出台5个重要政策性文件,省委、市委也相应出台了制度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新部署新要求,亟需制定我市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进行了修订。202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这为我市制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做好新形势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审查监督程序,拓展了审查监督内容,扩大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审查监督参与度。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决定(草案)》中明确和固化。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工委于2月启动了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深入贯彻并系统梳理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中的新要求、新规定,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深入调研县级市(区)工作情况,力求把准方向、贴近实际、突出特色、守正创新。《决定(草案)》初稿行成后,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县级市(区)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和财经委专家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贯彻上级要求,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与上级人大决定在主体内容上承继衔接,对部分条款作出调整、合并,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上级人大决定部分相对原则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进一步体现苏州特点,增强可操作性。
三、总体框架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内容
《决定(草案)》共有十三条,第一条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第二条至第六条,规范了预算全过程监管的重点事项;第七条,强化了人大预算绩效闭环监督;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健全完善审计及审计整改监督机制;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预算联网监督、执行备案制度和强化预算法律责任、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履行预算工委职责等作出规定。
《决定(草案)》参考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增加了体现苏州地方特色的条款,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了加强开发区预决算审查监督,明确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时,同步审查批准苏州工业园区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市级预算编制监督工作的要求。提出预算草案应当列示政府债务情况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前下达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等。应当通过完善预算报告内容、细化预算编制说明、编写政府预算解读等方式,全面深入反映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善市级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委托第三方机构等,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绩效预评估等形式,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监督的要求。提出审计部门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查监督提供支持和服务。市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注重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发挥好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和骨干作用。加强人大智库建设,健全完善预算审查专家库,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撑。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市级预算在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本市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本市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强化政策对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本市工作要求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及效果的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分配、定期评估和清理整合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规模和支出结构;基金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六)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和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政府债券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情况;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的情况;隐性债务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加强开发区预决算审查监督。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时,同步审查批准苏州工业园区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
(八)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监督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市级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前应当听取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依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市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市级预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本市工作要求,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部门预算表、“三公”经费预算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支持方向和预期目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预算草案应当列示政府债务情况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前下达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等。应当通过完善预算报告内容、细化预算编制说明、编写政府预算解读等方式,全面深入反映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三、加强和改善市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预先审查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委托第三方机构等,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绩效预评估等形式,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专项审查意见及时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加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全市的预算执行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商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市政府在每年八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加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加强市级决算的审查工作。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八、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等。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强化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注重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县级市(区)政府的,可以与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监督工作联动。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安全可控的要求,提供所需数据。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服务功能,建立审查指标体系和监测预警模型,并探索线上分析与线下查证相结合的良好方式,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级预算与县级市(区)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县级市(区)向市级上解收入、市级对县级市(区)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县级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算决算的汇总,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市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市人大代表关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发挥好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和骨干作用。加强人大智库建设,健全完善预算审查专家库,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撑。
十三、切实履行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邵 华
各位组成人员:
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作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建立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国资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2021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市委于2019年出台了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制定我市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人大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职责,为促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为做好《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启动了起草工作。提出《决定(草案)》初稿后,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县级市(区)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和财经委专家,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紧扣上级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体现苏州特点,依法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三、总体框架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二条,第一条是总体要求,明确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原则和监督方式;第二条至第七条,分别从报告方式、部门职责、加强和改进报告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审计、加强审议前相关工作、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分别从加强整改问责、健全与预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健全日常监督、推进公开透明等方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决定(草案)》参考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增加了体现苏州地方特色的条款,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第二条规定,专项报告包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020年,省、市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省政府制定了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因此,《决定(草案)》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列入专项报告内容。
二是细化报告方式和报表体系。第三条明确了报告人和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对建立健全资产报表体系提出要求。
三是拓展国资监督重点内容。第七条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债务管控等情况;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第五条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纳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第六条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专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市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市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年度综合报告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起草报告的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四、市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全市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
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五、市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加强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纳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及其报表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取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专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将对口联系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包括稳步推进开发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和省、市战略目标,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债务管控等情况;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尚未整改或者整改工作不力、屡审屡犯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八、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九、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管理成效。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二、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 张正龙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继党中央第一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次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去年4月,市委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一方面是职责所系,是细化落实上级精神的务实之举,是呼应市委决策有力行动,提出支持配合法律监督、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法律监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是人大应有之责;另一方面是机制创新。《决定》对苏州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给予肯定,并从检察职能出发,以具体工作为抓手,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助于促进检察监督理念、监督体系、监督机制、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对检察机关更好地融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护航苏州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市检察院年度工作。在座谈时,李军检察长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李主任当即指示市人大机关进行研究。徐美健副主任和李军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监察司法工委、市检察院加强沟通,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精心起草。去年底,我们在充分学习借鉴上海、浙江、深圳、徐州等多地做法的基础上,兼顾原则性要求和苏州实际,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2月开始我们先在检察系统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征求法院、公安、司法等31个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再次修改,3月底又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的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副主任、秘书长、各专工委和办公室、研究室的意见。在认真梳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4月7日我委赴检察院再次研究个别建议,逐字逐句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这期间徐美健副主任就《决定》出台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开展专题调研,并向李亚平主任进行专题汇报。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职责定位。第一条是总体要求,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条至第四条就检察机关保障更高水平平安苏州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强化了主责主业。第五条至第十条,围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提出具体要求。第九条提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着力构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第十条提出纵深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建用并举。
三是规定了保障支持机制。第十一条至十四条针对法律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监察、侦查、审判、行政等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机制,以及有关单位接受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第十七条对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突出了人大监督。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列举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固化了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和代表委员驻检察机关监督联络室等创新做法。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苏州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要全力保障更高水平平安苏州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全面防风险、守底线,严厉惩治危害安全生产、金融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等领域违法犯罪。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黑色产业链、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等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机关要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大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侵犯民企利益等犯罪的治理力度,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效果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互认机制,以法治手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长三角区域检察协同,在推动司法政策标准统一,保护长江、大运河、太湖生态环境,提升营商环境品质、护航自贸片区建设等领域提升合力。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四、检察机关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检察监督办案及时发现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充分运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检务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开展,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完善规范侦查活动指引机制。推进诉讼繁简分流,加快适用刑事速裁,积极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推动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强化证据审查,定期分析退回补充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健全向侦查机关个案通报制度,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履职。
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司法问题的监督,深化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落实“正副卷一并调阅”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结果反馈等机制。加强对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活动的监督,推进审判、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建设。
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个案办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通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建立行政非诉执行的全流程监督规范。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强化府检联动协作,构建多元化解机制破解司法程序空转,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八、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化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强化跨区划、跨部门协作,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以科技赋能调查核实质效提升。持续开展跟进式监督,规范化开展全流程整改效果“回头看”,促进形成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古城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公益保护,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积极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创新社会支持公众参与机制。
九、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融通发力,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推动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等配合协作机制。落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法律监督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检察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和共享力度。积极打通执法司法数据壁垒,加大跨部门大数据共享互联。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在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大对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行政违法、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提高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能力,积极促进社会治理。
十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和回复整改情况,可以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送检察建议分析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就检察建议反映问题或回复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质询等。
十二、各司法机关要依法接受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监督需求,依法共享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刑罚执行、监管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开展巡回、派驻检察工作,支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
十三、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推动监察调查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府检协作,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加大对检察机关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
十五、检察机关应当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检察官履职情况评议等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审议、评议意见,按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明确负责代表联络的机构和人员,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员,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主动接受代表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升办理质量和水平。
十六、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执法督查、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十七、检察机关要全面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四化”建设,统筹推进各层次人才培养,建立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模式。深入推进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提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外专家、行政执法机关兼任检察官助理、检校合作等建设,形成善于借智借力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以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特色化发展,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十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官履职情况评议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呼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探索推进在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监督联络室,建立常态化、高质量的联络机制。强化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把检察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转化为代表的议案建议,帮助共同解决。强化对重点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指导检察机关做好办理情况的答复工作,就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持续督促改进完善。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夏芳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徐建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朱劼纯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步允超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任远航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钱建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茹艳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钟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沈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孙一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五庭(苏州破产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俞水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审判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游冰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55人
二、出席(53人)
李亚平 |
徐美健 |
吴晓东 |
温祥华 |
杨知评 |
沈国芳 |
黄 靖(女) |
周旭东 |
陈 嵘(女) |
黄 戟 |
马九根 |
王亚方 |
王红星 |
王建国 |
王燕红(女) |
尤忠敏 |
毛元龙 |
方伟军 |
卢 宁 |
冯仁新 |
冯正功 |
玄振玉 |
吕 瑾(女) |
朱建军 |
李远延 |
杨 辉 |
杨 新(女)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沈晓明 |
宋 青(女) |
张 涛 |
张正龙 |
张永清 |
陆文华 |
陆丽瑾(女) |
陈苏宁 |
陈雪珍(女) |
陈燕颜(女) |
邵 华 |
范 力 |
林 红(女) |
金伟康 |
屈玲妮(女) |
柯 勤 |
郦小萍(女) |
顾 浩 |
徐晓枫 |
徐海明 |
高晓东 |
黄建林 |
傅菊芬(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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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假(2人)
方 芳(女) |
孔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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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号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0日
关于《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3年4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长期稳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条例》第五条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第八条结合苏州实际,对标深圳,落实科技进步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第三十条规定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关于助力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为助力高水平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基础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了卫生健康和生物医药创新、绿色低碳创新等具有苏州特色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学科建设,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联动机制建设等相关内容。
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从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方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争取国家部委和中央企业在我市建设成果转化中心,加强现有转化中心建设,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市场培育内容。从技术转移服务方面,第十六条规定了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内容。从收益分配方面,第二十条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加大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四、关于构建多元化战略科技力量平台载体体系。围绕苏州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需要,《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促进高新区和经开区及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苏州实验室为统领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加快“一区二中心”等建设,推进纳米技术、电子信息、脑科学、先进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五、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围绕创新联合体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等进行规定。
六、关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创新体系。《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围绕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制度等进行规定,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格局。
七、关于凸显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条例》设知识产权专章,为我市构建和完善贯穿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供了法治化助力。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围绕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助推多元纠纷解决、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专利特派员制度等进行规定。
八、关于多措并举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生态。科技创新需要适合的土壤和生态系统作为支撑。《条例》第五十五条“产业创新集群生态”紧扣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大会精神,一是提出产业创新集群各主体协同,突出四链深度融合;二是提出创新要素空间集聚,突出人才平台、人才社区建设,为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生态建设提供制度支撑。此外,围绕构建包容开放的创新生态,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国际科技合作和跨区域科技合作内容,突出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扶持;第五十九条和六十条分别对科研用地和科研用房保障进行规定,缓解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用地用房难问题;第六十二条规定设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企业咨询制度,帮助提升决策咨询专业度和权威性。
九、关于适度平衡促进与规制的关系。由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建构一定风险承受的空间,从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激励和保护相应人员担当作为。在运用法治手段激励创新的同时,也要划定法律红线,处理好促进与规制的关系,保持对科技创新活动激励和规范的张力,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通用法律责任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3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
第五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务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十章 法治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建立科技创新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与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持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和发展环境,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设立自然科学基金。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推动产业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
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条 本市构建数字技术创新生态,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和关键软硬件供给能力,聚焦高端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算法、传感器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建设,强化科技协同,优化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应用示范布局,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建设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为龙头,以市域内医院临床研究中心为骨干,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共同参与、医工紧密结合的临床研究体系,推进医教研产协同创新,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绿色低碳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聚焦分布式光伏、新能源汽车、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部署创新链,加强氢能、生物质、储能、智能电网与综合能源系统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推进低碳零碳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本市布局发展,聚焦科学前沿,推动科教融合,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和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承担一批前瞻性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基础研究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市地联动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联动机制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中央企业在本市建设成果转化中心,加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苏州)示范基地、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机构。
第十六条 本市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支持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为导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
第十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形式进行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所有的,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转化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统筹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和保障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农业自主创新、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服务保障苏州实验室建设,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市重点实验室。支持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培育和支持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等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推进纳米技术、电子信息、脑科学、先进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创新集群以及未来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与科技创新治理新方式,完善科研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第五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市支持龙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大企业积极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采取研发众包、大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方式,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带动和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本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四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机制,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
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吸引外籍人才来本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创新工作。鼓励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办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根据人才特点、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对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人才的长周期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生态,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立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对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关于私募基金类科技创新投资企业综合研判会商机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动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与专业化管理水平,可以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社会出资人给予支持,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方式退出。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推出多种专属科技信贷产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融资业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等范围。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科技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良好服务生态,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科技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实现融资。
第四十七条 本市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保险服务,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支持多层次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支持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体系,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融合。
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支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推进苏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的合作,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五十四条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地方产业发展和布局,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助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开展产业专利导航研究,为发展产业提供专利态势分析。
建立专利特派员制度,向企业、实验室等重点创新载体选派专利特派员,为科技创新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服务。
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五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创新集群生态系统建设,加大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贯通,推动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互配合、协同发力,激发集群发展活力。
推动创新要素的空间集聚,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争创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发挥科学家集聚作用,提供集群发展动力。
第五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支持举办苏州科学家日、国际精英创业周、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支持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鼓励引进海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单独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离岸创新中心和技术合作平台。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深入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高水平建设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积极参与苏锡常科技创新一体化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健全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完善土地混合复合高效利用制度,引导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和空间设施共享。鼓励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
第六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用房需求。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等科技服务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流动。
第六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企业咨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科技伦理规范和科技保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经立项部门组织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今后仍可享受相关科技政策。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税收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资金,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