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2-31 15:17 阅读次数: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议程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关于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评议;
6.审议《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7.审议《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
8.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9.审议《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草案)》;
10.审议《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11.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2.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13.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14.审议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议程、建议日程(草案);
15.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稿);
16.听取和审议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7.审议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
18.审议人事任免案。
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2年12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亚平
各位组成人员: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议案交政府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组织实施议案为契机,全力打造产业创新集群,议案办理取得了较好成效。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时序进度和差距不足,进一步部署新一轮优化产业生态和创新环境的目标举措,激发内生动力,筑牢发展优势,奋力书写苏州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新篇章。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措施得力,建议办理工作取得较好实效。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真正把对人大代表的承诺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指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仍存在缺乏深入调研、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被满意”等问题。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针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探索提高工作质效的方法路径,全面提升议案建议工作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市审计部门强化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持续优化监督协同机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整改取得良好成效。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问题清单全面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评议。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从评议结果来看,大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表示满意。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议结果,强化责任担当、紧盯重点难点、加强跟踪监督,在民生实事落地见效中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给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的民生答卷。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指出,两件《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两件《条例》。组成人员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两件《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两件《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和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修订议事规则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对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具有苏州人大工作实践特色。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修订草案。这件草案将提请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草案)》。组成人员认为,《工作规划(草案)》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体现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省市委全会部署要求。组成人员指出,《工作规划(草案)》梳理汇总的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五年工作总体安排,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全局性和指导性。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工作规划。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提升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在民生实事工作的全链条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制定票决制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办法(草案)》注重票决操作性、突出监督实效性、体现代表主体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实施办法。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教育督导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定于2023年1月6日下午至9日召开。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议程、建议日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稿)、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组成人员指出,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是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一系列工作部署的关键时期,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组成人员要求,要周密细致做好市人代会筹备工作,全力做好会务服务、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切实抓好会风会纪,努力把市人代会开成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团结奋进、风清气正的大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组成人员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纪要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美健、温祥华、沈国芳、黄靖,秘书长黄戟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顾海东、季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议案交政府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组织实施议案为契机,全力打造产业创新集群,议案办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时序进度和差距不足,进一步部署新一轮优化产业生态和创新环境的目标举措,激发内生动力,筑牢发展优势,奋力书写苏州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新篇章。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措施得力,建议办理工作取得较好实效。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真正把对人大代表的承诺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仍存在缺乏深入调研、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被满意”等问题。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针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探索提高工作质效的方法路径,全面提升议案建议工作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市审计部门强化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持续优化监督协同机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整改取得良好成效。会议要求,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问题清单全面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评议。会议认为,市政府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从评议结果来看,大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表示满意。会议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议结果,强化责任担当、紧盯重点难点、加强跟踪监督,在民生实事落地见效中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给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的民生答卷。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会议指出,两件《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两件《条例》。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两件《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两件《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会议认为,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和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修订议事规则十分必要。会议指出,《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对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具有苏州人大工作实践特色。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修订草案。这件草案将提请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草案)》。会议认为,《工作规划(草案)》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体现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省市委全会部署要求。会议指出,《工作规划(草案)》梳理汇总的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五年工作总体安排,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全局性和指导性。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工作规划。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提升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在民生实事工作的全链条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制定票决制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会议指出,《办法(草案)》注重票决操作性、突出监督实效性、体现代表主体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实施办法。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教育督导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定于2023年1月6日下午至9日召开。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议程、建议日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稿)、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会议指出,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是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一系列工作部署的关键时期,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要求,要周密细致做好市人代会筹备工作,全力做好会务服务、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切实抓好会风会纪,努力把市人代会开成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团结奋进、风清气正的大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会议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
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全力打造
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顾海东
各位组成人员:
今年6月,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议案受理后,吴庆文市长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议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李亚平主任率队对议案实施进展情况开展视察,吴庆文市长亲自汇报了议案阶段性实施情况。在12月27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会议上,市委曹路宝书记专门听取了该议案办理情况,对议案办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市委有力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推动下,全市上下凝聚共识,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了议案的促进作用。下面我代表市政府将议案阶段性实施情况作一汇报:
今年1~11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值39761亿元,同比增长4.9%,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产值分别达到11700亿元、12467亿元、2450亿元和9746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90%。苏州市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连续三年获得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表彰,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纺织、纳米新材料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注重顶层设计,加强整体推进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市委常委、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通过“一号文件”出台《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重点举措。编制发布《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2025行动计划》和《苏州市2022年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重点工作清单》,《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苏州建设产业创新集群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细化各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
二是出台系列措施。为统筹推进创新集群政策的实施和落地,着眼“抓大放小、提档升级”的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重点梳理各项产业创新政策,进行汇总和整合。3月12日,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围绕大力提升产业创新集群策源能力、着力增强产业创新集群竞争优势、持续扩大产业创新集群人才供给等三个方面提出了20项120条促进措施,为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明确了政策保障。此外,我市还围绕数字赋能型、知识驱动型、消费导向型三大重点方向,探索一条新兴服务业支撑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新路径,出台了《关于推动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若干政策。发挥金融“资源黏合剂”作用,出台《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等系列专项支持政策,组建苏州创新投资集团,设立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预计到“十四五”期末,将通过直接投资和母基金投资等方式,在全市形成超3000亿元的基金投资总规模。
三是细化任务落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梳理了25个重点细分领域,出台了《关于强化机制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发展的工作意见》和《关于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发展工作方案》,以“八个一”工作机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工作调度、评价考核“三项机制”,抓实抓细重点细分领域发展各项工作落实。截止目前,各牵头市领导亲自部署、高位推进,指导各专班开展各项工作,25个细分领域的“八个一”各项任务均在有序推进中(附表),已印发24个细分领域行动计划;总计收录重点企业(机构)名录超4800家;梳理重点项目847个;已成立23个细分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或座谈会超50次;15个细分领域已召开行业大会。
四是优化空间布局。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度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推进与上海重点板块的对接,签署嘉昆太协同创新核心圈2.0版共建协议,相城区与上海长宁区、嘉定区等签订区域战略合作协议。加快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建设,共同建设G60科创走廊,全面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苏州“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新城建设的工作意见》《关于全面建设太湖科学城的工作意见》等政策文件,不断拓展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空间格局和生态格局。深化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推动苏锡协同化发展,加快形成科技体制机制贯通、创新资源要素流通、科技基础设施联通、创新链与产业链融通的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五是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着力推动产业在沿江转型,创新在城区集聚。张家港聚力构建以新能源、特色半导体、智能高端装备三大产业为引领的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成功获批创建全省县(市)首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氢能技术创新中心;常熟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加快工业用地结构调整,为产业发展腾挪空间资源;太仓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依托西北工业大学长三角研究院等平台着力推动航空航天、新材料、创新药物及器械等产业发展;昆山出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小核酸及生物医药三大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意见》;吴江区聚焦先进材料产业创新集群累计培育世界500强2家、上市企业8家;吴中区着力打造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检验检测认证三大产业创新集群;相城区召开多次行业大会,重点推动数字金融、先进材料、智能车联网三大创新集群发展;姑苏区通过实施“百强千企”培育、创新人才集聚等“六大行动”,推动数字创意和高技术服务两大重点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工业园区加快“一区两中心”建设,打造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虎丘区召开光子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大会,加快形成“东纳米、西光子”的产业发展格局。
二、聚焦创新载体,增强策源能力
一是平台建设重大突破。苏州实验室揭牌成立,实现江苏省国家实验室零的突破,研究制定政策意见,举全市之力支持、服务、保障苏州实验室加快建设。全力推进31个项目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建设。思必驰获批建设语言计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苏州医工所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项目正式立项。新增天准科技、迈为科技、博瑞生物3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省第一。国富氢能获得国家绿色能源重点专项支持。截止目前,我市拥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2家、国家工程实验室1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1家、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6家;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2626家,其中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361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124家,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141家。
二是融合创新持续深入。探索细分领域多方融合、互为支撑、协同发展,通过新兴服务业支撑制造业创新集群发展,加快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制定出台《苏州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以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布局了13家创新联合体,“抱团”攻关“卡脖子”难题。依托苏州制造业强大基础优势,打造面向制造业产业集群的专业化总部企业群落,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总部。出台“苏州楼宇十条”,以楼宇经济为载体,汇聚融合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着力培育专业特色楼宇,打造新兴服务业垂直开发区。新增6家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一。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挥先进技术成果在苏州的转化应用,为100多家企业做好融合对接服务,获批军民融合国家关键技术项目2个。
三是校地合作不断加快。支持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建设,加快量子计算与量子探测前沿科学实验室、碳达峰与碳中和综合研究平台、先进传感与成像技术创新平台、开源芯片技术创新中心、肿瘤免疫新技术平台等载体项目的引进落地。支持西北工业大学太仓校区积极争创空天工业软件与数据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积极服务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建设,推动中国中医科学院新建本草传承和创新全国重点实验室并落户到苏州。苏州大学“江苏省先进负碳技术重点实验室”获批首批省重点实验室重组试点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苏州校友创新创业中心启动,哈尔滨工业大学苏州研究院“一基地、两平台、七中心”揭牌。加快推动苏州清华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争取清华大学“2030创新行动计划”专项,聚焦苏州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立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4个,面向清华大学发布苏州企业技术需求榜单37项,苏州清华创新中心计划年底建成运营。目前,全市累计与200多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三、紧抓要素保障,打造一流生态
一是建强建优人才队伍。出台《关于支持苏州等地建设国家级人才平台的若干措施》《苏州市支持青年人才发展若干措施》《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大力吸引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先后引进干勇院士团队建设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陆军院士团队建设长三角量子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郝跃院士团队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等超20个院士团队。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2022年新立项3个顶尖人才团队、8个重大创新团队,对14个入选国家火炬计划、杰青、海外优青基金的青年科研人才,予以姑苏领军人才政策配套扶持。全面打响“人到苏州必有为”的工作品牌,持续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成功举办国际精英创业周等招才引智活动,加速集聚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市人才总量达到343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34万人,连续十年入选“外籍人才眼中最具竞争力的中国城市”。
二是加快构建培育梯度。围绕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出台《加快推进全市创新集群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措施》《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高成长性企业前后衔接的梯度培育模式,紧紧围绕“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目标要求,加快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今年以来,我市新增科技上市企业26家,通过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22327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5531家。获评江苏独角兽企业10家、潜在独角兽企业153家、高新区瞪羚企业356家,三项指标均位列全省第一。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超1万家,认定公告首批创新型中小企业7670家,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2家,占全省总数的28.8%。1017家企业入围2022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此外,市主要领导定期召开各领域企业座谈会,深入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资源助力企业做强做大。
三是持续发力创新服务。加强“一网通办”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一件事”改革,实现“拿地即开工”常态化,启用“苏商通”平台,22个高频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183个事项实现“两个免于提交”,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出台《苏州市打造科技服务先导城市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券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大力推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新增4家机构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家企业获批研发型企业,研发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新增省级众创空间57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1家。支持“科贷通”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在重点产业领域放宽信贷准入条件,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壮大。今年以来,“科贷通”为全市1886家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87.05亿元,其中属于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占比超70%。累计为11742家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643.40亿元,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各项服务24800余项,解决各类企业需求5861项。苏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为63972家企业解决11291.63亿元融资,46976家企业获得约1534.65亿元“首贷”资金。总规模 150 亿元国家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在苏设立,全市管理基金规模超 8000 亿元、数量超2400 只,成为资本与产业结合最好的城市之一。
四、依托数字赋能,激发内在活力
一是强化政策协同。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推进数字苏州建设的意见》,构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三位一体的总体框架。出台《苏州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全面提升苏州市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进一步聚焦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四大数字产业,推动基础优势产业向价值链更高端迈进,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规模和能级。在全省设区市中首创《苏州市数据条例》,成立大数据集团、大数据交易所,高水平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出台《数字苏州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培育一批数字化领域标准项目。数字孪生城市时空底座加快构建,全市空间数据治理不断完善。市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数字经济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座谈会,加快解决48家企业提出的整合算力混合云平台、规范在线新经济征信牌照等103件诉求建议。
二是加强对上争取。吴江区获批国家“东数西算”工程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起步区,中国电信长三角示范区(吴江)算力调度中心和中国移动长三角(苏州)汾湖算力汇聚调度中心纳入枢纽节点重点项目。相城高新区数字金融特色产业基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装备等数字经济领域,支持亨通光电等一批重点企业和平台申报国家电子信息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全力做好光束汽车生产资质国家批复争取工作,鼓励重大创新载体推行“揭榜挂帅”制度,支持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已组织激光显示领域、国产化装备领域、环境与健康领域等三个领域关键技术攻关,1个揭榜挂帅项目(大功率激光器)已完成二次论证,其他2个项目已完成方案研讨。
三是成效不断显现。今年以来,我市完成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项目20900个,规上企业“智改数转”覆盖面达88%,建设示范智能工厂98个,示范智能车间1794个,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 55个,累计5家企业获评全球“灯塔工厂”。获评全省首个工业互联网方向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新增4家园区(开发区)列入省级“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培育名单。召开光子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大会,太湖光子中心落地建设,加快打造千亿级光子产业创新集群。持续擦亮“工业互联网看苏州”品牌,抢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先机,累计建成5G基站超3万个、14家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落户我市。全市域全领域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试点场景超89万个,累计交易额1555.35亿元,累计开立个人钱包3032.33万个,累计开立对公钱包173.73万个,交易金额、个人钱包数量、首创场景数量等核心指标在全国保持领先。
今年以来我市在全力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对标先进城市,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可持续提升优化的空间,关键核心技术、政策法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尚需要突破完善等等。12月11日,在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上,曹书记对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做了进一步部署,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市委和此次会议的要求,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聚焦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结果导向,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时序进度和差距不足。当前我们正在筹备以“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为主题的新春第一会,进一步部署新一轮优化产业生态和创新环境的目标举措,激发内生动力,筑牢发展优势,奋力书写苏州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新篇章,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最后我代表市政府对市人大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推动表示衷心感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表: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工作推进情况表
(截至12月27日)
附表:
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工作推进情况表(截至12月27日)
序号 |
细分领域 |
牵头 市领导 |
牵头单位 |
“八个一”工作机制 |
|||||||
市领导推进 |
专班推进 |
行动计划 |
重点企业 (机构)名录 |
重点项目清单 |
行业协会或联合会 |
专题调研 |
行业大会(活动) |
||||
1 |
创新药物 |
市委副书记、市长 吴庆文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2 |
集成电路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3 |
纳米新材料 |
市科技局 |
√ |
√ |
√ |
√ |
√ |
√ |
√ |
○ |
|
4 |
智能车联网 (智能网联汽车) |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顾海东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5 |
数字金融 |
市金融监管局 |
√ |
√ |
√ |
√ |
√ |
√ |
√ |
√ |
|
6 |
新能源 |
市发改委 |
√ |
√ |
√ |
√ |
√ |
√ |
√ |
○ |
|
7 |
先进金属材料 |
市科技局 |
√ |
√ |
√ |
√ |
√ |
○ |
√ |
○ |
|
8 |
汽车电子及汽车零部件 |
市委常委、副市长 唐晓东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9 |
电梯 |
市委常委、副市长 唐晓东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10 |
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
√ |
√ |
√ |
√ |
√ |
○ |
|
11 |
现代商贸 |
市商务局 |
√ |
√ |
√ |
√ |
√ |
√ |
√ |
√ |
|
12 |
文化创意和旅游 |
副市长 查颖冬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
√ |
√ |
√ |
√ |
13 |
人力资源服务 |
市人社局 |
√ |
√ |
√ |
√ |
√ |
√ |
√ |
√ |
|
14 |
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 |
√ |
√ |
√ |
√ |
√ |
√ |
√ |
|
15 |
设计服务 |
副市长 施嘉泓 |
市住建局 |
√ |
√ |
√ |
√ |
√ |
√ |
√ |
○ |
16 |
现代物流服务 |
副市长 施嘉泓 |
市发改委 |
√ |
√ |
√ |
√ |
√ |
√ |
√ |
√ |
17 |
会计审计 评估服务 |
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18 |
高端医疗器械 |
副市长 季晶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19 |
高性能功能纤维材料 |
市科技局 |
√ |
√ |
√ |
√ |
√ |
○ |
√ |
○ |
|
20 |
航空航天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21 |
光子 |
副市长 张桥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22 |
人工智能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23 |
工业软件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24 |
机器人及 数控机床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25 |
新型显示 |
市工信局 |
√ |
√ |
√ |
√ |
√ |
√ |
√ |
√ |
√:已完成 ○:有序推进 △:进度脱幅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 琦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们共提出建议295件,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共280件,占总数的94.9%,办理工作涉及8个板块及46个政府部门和单位。一年来,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创新办理思路,提高办理质量,承办的建议全部办结。从办理结果看,A类建议(已经解决)共有262件,占总数的93.57%;B类建议(计划解决)共有12件,占总数4.29%;C类建议(留作参考)6件,占总数的2.14%。从代表反馈情况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100%。经市委机要保密局审核,所有不涉密的建议及答复意见都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共有11件,全部按时办结。
(一)刘众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苏州城市更新条例的建议”(119号),由徐美健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住建局主办,市资源规划局协办。承办单位结合苏州城市发展实际,统筹谋划具有苏州精神的城市更新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具有苏州特点的城市更新路径、稳步推进具有苏州品位的城市更新行动,并将建议内容在《苏州市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明确。一是广泛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第一时间成立城市更新条例立法工作小组,认真学习国内外城市更新立法资料,邀请专业法律团队,在深刻理解苏州城市更新的特点与内涵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城市更新立法的原则与要求,探讨研究如何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二是有序推进各项前期工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全面掌握苏州各板块城市更新工作的先进做法和面临的突出问题,确立了城市更新立法的总体思路,形成初步的体制机制构建模式,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完成城市更新立法建议书、立法草案和对照表。三是强化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积极征求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凝聚共识,不断修改完善立法草案,持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制定出高质量的《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二)高军会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谱写乡村振兴苏州新篇的建议”(102号)和张永霞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建议”(107号),由徐美健副主任重点督办。该两条建议由市司法局主办,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协办。承办单位深入分析问题症结,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持续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新成效。一是总体布局再谋划,找准找实发展定位。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调查研究,运用“费孝通乡土治理观点”探索“一核三治五共”乡村治理模式,推动吴江与青浦、嘉善、广德共同打造长三角法治乡村建设一体化示范区。二是涉农立法再深化,惠农政策更有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预备项目,市司法局作为协助部门认真做好调研和起草工作。以高质量立法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法治惠农、助农、兴农。三是执法体制再完善,有效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积极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相衔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规则程序和文书标准,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形成坚强有力的农村综合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有效提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乡镇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四是乡村治理再发力,法治乡村氛围浓厚。持续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法润村居行动”等系列活动,扎实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基本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建成2个“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全市累计创建14个国家级乡村治理示范镇(村),16个国家级、1006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五是服务体系再优化,法律服务触手可及。开展贴近式公共法律服务,深化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体建设,实行“窗口化、柜台式”服务模式,推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力量资源向农村延伸,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四级贯通实体平台建成率100%,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现“7×24小时”全天候响应,一村一法律顾问每年提供法律服务100小时以上。
(三)刘澄伟代表提出的“关于助推苏州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以东沙湖基金小镇为标杆将苏州打造为全国风投中心的建议”(117号),由吴晓东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财政局主办,市科技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协办。承办单位积极开展会商研究,组织专题调研,扎实推动建议办理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推进东沙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东沙湖基金小镇”为代表的基金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自贸片区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东沙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东沙湖基金小镇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目标及任务清单,全力推动东沙湖基金小镇打造成为全国标杆性基金集聚发展新高地、长三角区域产业资本中心核心承载区、面向国际的资本跨境开放创新先行示范区。2022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基金小镇发展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营。二是推动自贸片区政策赋能私募基金集聚。完成自贸片区元禾钟山及旗下基金在中基协登记和备案工作,支持苏州银行获批基金托管资格。印发苏州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工作指引,明确苏州注册登记、经营运作、监督管理等环节事项,引导QFLP在苏集聚。三是升级政策支持体系优化股权投资环境。持续兑现奖励政策,吸引股权投资机构持续投资苏州,累计兑现相关政策奖励600余万元。实施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市产业创新集群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投资机构投资阶段前移,助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累计给予100家天使投资机构奖励补贴1444.77万元。
(四)玄振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苏州‘中医药强市战略’的建议”(184号),由温祥华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卫健委主办,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协办。承办单位坚持以传承振兴吴门医派为核心,加快打造中医药发展高地,不断推进建设中医药强市。一是以国家级大项目助推医教产研融合创新发展。深化“院府合作”,加快大学建设步伐,全力推动合作共建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做大做强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引进建设与苏州定位相匹配、人民需求相适应的高品质医疗高地,为实现更高水平全民健康提供支撑,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进入首轮“辅导类”项目。二是为中医药研发创新转化提供强大支撑。出台《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将现代中药列入重点领域方向,重点推进创新中成药、经方验方中药复方制剂、中西医结合、中药药学、中药活性筛选、安全性评价和药理学研究,促进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三是积极推动中药临床试验研究项目。强化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印发《关于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临床试验协作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全市三级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创建时间表,推动全市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3家中医医院的14个专业通过备案。四是积极促进中医药产业数字化方向发展。出台《苏州市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强链补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将中医药创新工程列入三年行动中。出台《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数字技术融合工程,促进数字技术赋能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批准设立国内首个智慧中药房研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专用配方颗粒智慧中药房可实现24小时无人化工作。
(五)单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苏州古城保护和更新力度的建议”(251号)和曹建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10月26日设立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的建议”(255号),由温祥华副主任重点督办。该两条建议由姑苏区政府主办,市发改委、资规局、文广旅局、园林绿化局协办。承办单位紧锣密鼓推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10月26日”设立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一是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编制《姑苏区分区规划暨城市更新规划(2020-2035年)》为抓手,全面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营造全龄友好宜居和谐的社区环境。以优化直管公房管理体制为契机,全力以赴改善古城居民生活环境,通过征收、协议搬迁等方式加快直管公房的收储和利用,尽快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古城保护更新。二是推动古城产业结构的升级与优化。从产业政策、载体、布局等方面重点发力,致力建设全市新兴服务业创新集群,引导企业定向集聚,形成“两圈三带”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布局。三是促进古城旅游高质量发展。深化古城全域旅游,以国家5A级景区标准整体推进世界级旅游景区建设,依托古典园林、大运河、昆曲等世界文化遗产资源,深挖古城文化内涵,整合古城文旅资源,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古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四是提升古城公共空间品质。通过开展片区保护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整治入地、征收搬迁后改造、口袋公园建设等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活化利用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等资源,打造虎丘综改、山塘四期等一批精品项目,持续释放城市环境品质改善空间,有效提升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六)曾建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苏州市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176号),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杨知评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民政局主办,市公安局、卫健委、医保局协办。一是贯彻国标,逐步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互认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政策,不断拓展护理服务项目,探索扩大长护险机构范围,规范定点协议管理,合理提升失能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积极做好护理服务资源整合,切实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工作。二是多措并举,加强老年人需求响应机制建设。研发上线“苏颐养方程式”小程序,推出“物业+养老+社区”行动计划,鼓励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便民维修、陪医就诊、家政服务等低偿服务和上门随访、代买代购、精神慰藉、防诈宣传等志愿服务。到2025年,全市接受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三是持续发力,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的特殊津贴制度和入职补贴制度,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意见,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探索开发公益性岗位,引导鼓励中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服务、护理等专业人才。四是提升品质,扩大助餐服务受益范围。对日间照料中心、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运营能力进行提档升级,深化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七)张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苏系’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建议”(078号),由沈国芳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市财政局、资规局协办。承办单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一是进一步提高种质资源保护思想认识。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科普宣传、开设讲座等,加大“苏系”国家级种质资源的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鼓励公众参与,引导社会企事业团体和基层群众关心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建设。确定一批苏州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积极开展新一批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报,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县级农作物种质资源集中保护圃,加大对优质农作物种子种苗、优良种畜禽和特色水产苗种的繁育推广,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优势种苗中心和种苗繁育基地。三是进一步提升优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深入开展地方种质资源优异基因发掘、生物育种与创新利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优质地方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综合农业集团、规模种业企业结合本市实际,整合优质资源,与文创、科教、餐饮、乡村旅游等深度融合,提升地方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把地方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品牌优势、产业优势。
(八)姚凤根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工程弃土资源利用的建议”(199号),由沈国芳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资规局主办,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协办。承办单位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工程弃土土方量较大、来源多样等特点,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工程弃土的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一方面,对于可以继续作为土壤资源使用的耕地耕作层部分。出台《苏州市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对剥离的范围、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耕作层的堆放和存储等均进行了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各类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并设置“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堆放点取土再利用”等多种验收形式。另一方面,对于无法作为土壤资源的工程弃土使用部分。按“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方式,通过地基基础优化、基坑回填等方式就地减量化消纳,通过市政及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堆土造景绿化种植等方式推动工程弃土资源化利用,有效缓解工程弃土消纳问题。
(九)杨怡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苏州特色民宿的建议”(220号),由黄靖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文广旅局主办,吴江、吴中区政府协办。承办单位系统梳理、认真调研,充分挖掘民宿特色亮点,研究民宿发展趋势,努力推动全市民宿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政策保障,推动良性发展。充分发挥旅游委员会作用,开展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统筹利用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特色精品民宿发展建设,推荐更多民宿纳入工会疗休养范围,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到民宿开展疗休养活动。滚动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共享农庄、精品民宿、苏式金牌菜等,推动民宿行业和人才的良性竞争,带动提升民宿行业和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二是持续丰富内容,注重特色打造。引导民宿业主把地域文化、本土文化融入民宿的开发建设中,充分挖掘利用水乡文化、农耕文化、园林文化等特色资源,发展农事体验、休闲观光、研学旅行、户外运动、美食购物、康养保健等民宿新业态,打造民宿休闲度假综合体,丰富游客体验感,增加游客互动性。三是鼓励创新驱动,实现迭代更新。积极推进多元化旅游住宿建设,培育汽车营地、户外露营、帐篷营地、乡村低碳酒店等新兴住宿业态。借助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扩大宣传范围,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
三、建议办理工作主要做法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承办单位切实抓好建议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办理实效,确保办理工作让代表满意、使群众受益。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提升办理实效。4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2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向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进行了交办。市长和各位副市长结合分管工作,共选择了16件建议、提案作为重点办理件进行督办。7月28日,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建议提案重点督办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次强调了办理要求,指出各承办单位坚持把办理工作与政府日常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以实际行动、最佳效果回应代表、委员的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决策和履职水平。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专题研究、层层落实、确保实效。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主动协调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节点、进度安排和办理要求,加强办理督促和指导。
二是完善沟通机制,精准推进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借助平台及时进行预交办,通过与各承办单位的充分会商、沟通,精准确定各个建议的主办与协办单位;对一些涉及承办单位职能交叉的建议,加强统筹协调、过程跟踪,避免建议办理工作出现推诿、延误;对少数分歧较大的建议,主动联系代表,了解代表的本意和办理意向,通过联办、分办等创新方式,切实做到交办准确无误。4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确了办理工作时限等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压实任务。
三是严格答复程序,提升办理实效。要求各承办单位始终坚持“开门办理”,在办前、办中、办后各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做到“先沟通再答复、不沟通不答复”。各单位在办理人大建议前,主动联系代表,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使办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对建议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采用归并办理、集中邀请代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升办理协商的效果与效率。在办理过程中,邀请代表一起调研,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相互理解、增进共识,实现提办双方的良性互动,确保办理工作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取得成效。
四是加强督查督办,持续优化质量。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催办、上门督办、跟踪督办、主动协调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督办工作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始终。编发《督查通报》,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四季度,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要求各承办单位全面梳理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办理成果,提升办理质量,真正把对代表的承诺落实到位,把好事办成。年底,对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列入市级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四、建议办理工作的主要成效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切实把建议办理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回应群众呼声、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渠道,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数字经济成为人大代表热议的话题之一,代表们积极为做强做优做大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建言献策,围绕当前苏州抓发展的重点研究方向,聚焦数字经济时代背景,就如何推动苏州数字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意见举措。今年伊始,我市以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为主题召开了“新年第一会”,按下了全市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快进键,切实释放数字技术对创新集群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推动产业经济向创新经济跃升,产业大市向创新强市迈进,加快打造全国“创新集群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城市。建立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以市委市政府“1号文”的形式发布了《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研究创新集群的发展路径,汇聚各类创新要素,推动各类创新主体相互作用、产生聚合效应,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发展,致力打造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重点布局的区域。
二是关注群众期盼,推动民生福祉改善迈上新台阶。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问题也是代表关注的热点之一,代表们着眼当前国际国内双循环的背景,就如何进一步吸引外来务工人员,促进蓝领稳岗扩就业,推动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建设,进行了很好的调研分析,提出了一些务实举措。今年以来,我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1~11月,累计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28.13万余个,开发见习岗位11228个。面对疫情冲击,第一时间推动“减缓降返补”助企纾困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今年以来率先兑现企业稳岗返还资金14.17亿元,惠及企业21.89万户,惠及职工286.87万人。精准开展“一企一策”用工跟踪服务,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协作交流,已累计组织有序对接交流217次,新增合作基地359个,多渠道提供岗位154.54万个,引进劳动力48.2万人,实际解决用工缺口13.81万人。在姑苏区建成全省首个综合性零工市场,在昆山市建成全省首个线上线下一体化零工市场,在相城区建成全省首个建筑行业零工市场。
三是紧盯关键环节,推动社会管理效能实现新提升。“菜篮子”联系着千家万户,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疫情期间颇受市民关注,这也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代表从加强对市场摊位租金的监管、降低市场环节流通成本等方面提了针对性意见建议。针对代表关注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多次协调沟通,组织发改、商务、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措并举强化农贸市场摊位费监管工作,赢得代表高度认可。持续推进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支持国资国企通过自营、参股、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进一步做大国资连锁运营菜场规模,实行标准化摊位租金管理方式,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将市农发集团下属的苏州市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规范摊位租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在全市各地予以推广,引导各类农贸市场加强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摊位招租、转租行为。扎实开展农贸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摊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摊位费过高上涨的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的建议办理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关心支持下、在各承办单位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办理任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照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吸纳代表合理建议,进一步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把对代表的承诺真正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有关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2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22件、建议275件,内容涉及10个方面工作。经审查审议,年内立项实施议案2件(合并处理),交办处理建议295件(包括作建议处理的20件议案)。
(一)代表议案处理情况。2022年4月,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确定了将“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议案合并,交常委会闭会后审议处理。会后,财经工委牵头组织完成了议案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形成决定后交付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大力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建设。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对议案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代表建议处理情况。2022年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将292件建议交办到各承办系统。闭会期间代表所提3件建议也及时交办。295件建议交办后涉及82个主协办单位,其中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各市(区)政府或管委会以及相关垂管单位共主办280件,市人民检察院主办1件,市委党群工作系统及其相关部门主办14件。主办建议数量较大的单位有:市教育局32件、市卫健委26件、市住建局21件、市农业农村局16件、市人社局15件、市发改委15件、市资源规划局14件、市工信局13件、市公安局12件、市文广旅局11件、市城管局10件、姑苏区政府9件、市民政局7件、吴中区政府7件、市委组织部6件,以上15家单位共主办214件建议,占总量的72%。
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各承办系统及其单位努力将建议办理转化为接受群众监督、为百姓办实事的过程,转化为本系统与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经各方共同努力,所有295件建议均在法定期限内办复办结。截至12月20日,295件建议办理工作均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其中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评价很好和较好的有295件,为100%。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有289件,表示基本满意的有6件,总体满意率达到100%。综合代表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和各承办单位的ABC办理分类评级,建议涉及的问题或相关内容已“解决和采纳”的为237件,占80.3%;“列入计划正在解决”的为50件,占16.9%;“暂无条件办”的有8件,占2.7%。建议总体办成率即“解决和采纳率”为80.3%。
二、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三级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提出与办理并重,注重结果与过程齐抓,加大了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力度,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有了新提高。
(一)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抓起,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稳步推开议案建议处理工作。针对新年伊始即相对严峻的疫情发展态势,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按照新的节奏稳步推开。
一是有序组织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针对换届后新代表大幅增加实际,工委协助人代联工委,利用代表履职培训线上平台举办了“2022 年苏州市人大代表线上培训班”,其中邀请省人大社建委办公室主任严艺祥同志就“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写作”作了专题辅导讲座。同时,还采取以会代训、结合主题活动施训、邀请代表参与调研考察与工作视察等不同形式,对代表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培训,构建形成代表履职培训常态化运行机制,并强化落实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提升了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撰写议案建议的实际能力。
二是着力加强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新年度工作,编印下发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法规制度汇编》《苏州建设发展十大类行业领域关注点集萃及优秀代表建议汇编》,协助和引导代表掌握相关法规规定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与重大事项进行议案建议选题。同时,发挥人大工作机构桥梁纽带作用,筹划组织了“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深化推进古城保护与发展”等10个重点课题调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深入行业领域,听取专家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为新年度代表提出优质议案建议提供了支撑。年内议案建议数达到297件,创历史新高。
三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审议与交办工作。3月底的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按照代表团集体评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把关、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以及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协同承办系统牵头部门全程审验的运作流程,严把代表议案建议的政治关、质量关。会后,协调承办系统进行分类分拨,做好交办准备。4月7日通过主任会议向各承办系统进行建议交办,6月27日通过常委会会议向市政府进行议案实施交办,其中将建议办复时限由原来3个月延长了1个月,将议案实施报告时间由原来每年10月份顺延至12月份。交办后,协调各承办系统将建议落实到具体单位,对一些行业跨度大和工作领域模糊的建议,加大协调力度,确保交到位、交到底、交准确。
(二)坚持高位带动、系统运作,推动完成代表议案建议多系统办理与多层次督办工作。特别是以较高质效完成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专工委对口督办、市政府领导分工领办、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协调督办的多层次督办工作,涉及的建议办理代表满意率为100%,解决和采纳率在88%以上。
一是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带动工作。李亚平主任在多个场合强调,要做好年度议案建议实施办理和相关督办工作,各承办单位应“做一件、成一件”“办理一件、带动一片”,通过办好一项重点建议,解决一个方面问题,推动一个领域工作。李亚平主任亲自督导推动“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议案的实施办理,常委会副主任也牵头督办了11件代表建议,围绕城市更新条例制定、法治乡村建设、东沙湖基金小镇打造、中医药强市战略落实、古城保护与更新、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弃土资源利用、特色民宿发展等重难点工作,带队开展检查督办,推动相关专题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地落实。
二是各专工委积极主动,分工协作推进工作。各专工委在协调落实常委会分管领导督办工作同时,也对口督办了11件代表建议。法工委针对老城区绿化空间不足问题,跟踪推进城市建设有机统筹的建议办理;财经工委聚集产业数字化这一中心,分步推开议案与建议的协调督办;监察和司法工委以落实《养犬管理条例》为重点,跟踪推动后续问题解决;社会委结合督办,积极推动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人代联工委瞄准吴门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进行督办;预算工委结合《太湖生态岛条例》施行,推动太湖乡镇生态补偿工作落实;农业与农村工委加大了对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建议的督办力度;环资城建工委选取“自来水龙头出水质量”这一民生实事项目和“轨道交通TOD开发”这一城市集约化建设项目,展开双线督办;教科文卫工委结合检查教育减负工作,同步督办推动相关建议。
三是各承办单位精心组织,严把质量落实工作。295件建议涉及市人大、市政府、属地政府、市垂管单位、市法检、市委党群六大承办系统中的54个主办单位和74个协办单位。市政府吴庆文市长和其他分管领导领办督办了“支持全市生物医药行业加速发展”等8件代表建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紧扣标准落实具体事项、下沉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等,推动重点研究办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姑苏区政府、吴中区政府以及文旅发展集团、轨交公司等也全力落实相关建议办理。市检察院围绕“强化企业合规的系统化建设”,市委组织部围绕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市委宣传部围绕“中国昆曲史编著”,市委政法委围绕“网格化管理”,市委网信办围绕“智慧城市数字安全保护”,分别完成对口建议的研究办理。市总工会、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也完成相关专业建议的主办任务。
(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照省人大要求着力推动相关重点工作。根据省人大关于“回头看”检查、“数字人大”建设、议案建议工作机制构建等要求,着力推动相关重点工作。
一是加大了对存量难点问题的破解转化力度。根据省人大相关通知要求,结合以往做法,工委梳理汇总2012年以来办理成效不够明显且代表持续关注的建议,分析查找其中的难点堵点,制定攻关破解计划,并在5月份后推开建议办理“回头看”专项行动。这次“回头看”着重围绕产业数字化升级、古城保护与更新、大运河保护和建设、老字号保护、停车场(位)增设、养老工作深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苏州中医文化传承等8个专题及涉及的38件跨年度建议办理,采取专向督办、协同督办、联动督办等不同方式,按照研究部署、攻关展开、检查完善三个阶段落实完成。通过“回头看”督办,推动存量难点问题的破解转化,逐步构建起当年督办与跨年督办相结合的督办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了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力度。结合大会会务保障,协同办公室推动完成新“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子系统”的构建与上线,基于新系统完成新年度数据录入与往年数据注入,并展开系统及其数据的实际应用,初步形成面向所有代表与承办单位的信息处理系统及其信息数据库。9月份以后,结合贯彻落实省“数字人大”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规划要求,围绕核心功能设置、系统模块拓展、人机届面改善、后台技术保障等,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进一步优化设计,并协同办公室与技术公司推动其拓展与升级,力求实现代表议案建议全周期的信息化管理,为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提供全面、精准、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保障。
三是加大了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制度规程的构建力度。结合贯彻三级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省人大相关指导意见,梳理总结了2019年推出的《代表建议重点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等4个办法实践运行情况,查找问题与不足,展开修订和制定。在重点督办工作方面,延伸工作流程,固化已有的督办做法,修订形成《苏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在评估方面,增加考评内容及其量化标准,采取“规定要求+附件标准”体例,将原办法拓展为《苏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工作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含附件)》;在评选表彰方面,对原有2个评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新增优秀承办件评选办法,构建起每年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与优秀承办件、每2~3年评选先进单位、根据需要评选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梯次运行模式。通过5个办法的修订与制定,健全完善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制度机制。
(四)坚持内容创新、方法创新,进一步深化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激励与约束。创新推开市民最满意的代表建议评选,深化组织对“提”“办”双方的评估与评选,加大了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是创新推开市民最满意的代表建议评选。6月~10月,工委携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推开“情系苏州——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2022)”评选活动,推荐了35位代表研究提交并付诸办理的优秀建议,汇聚了60多家主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评选在“苏州人大”公众号上发起投票,并通过《苏州日报》、《苏州新闻》栏目、《姑苏晚报》、引力播、“看苏州”APP融媒报道以及苏州发布、苏州工会、苏州电信、苏州移动、中国联通苏州小燕等微信公众平台共同推广,投票界面浏览次数达22.48万人次,总投票数达34.52万。在投票排名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论证,评选出10件“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并以新闻发布会方式向社会公布,《新华日报》对评选作了报道。这是我市首次由市民对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进行的网上公开评选,是我市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二是有序组织对“提”“办”双方的工作评估与优秀评选。11月份以来,工委结合落实新修订的“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评估考核实施办法”,梳理统计了年内297件议案建议的分区提交与分类办理情况,以及各承办系统及其单位主协办件落实情况、重点处理建议督办领办情况等,并依据量化标准,对代表建议“提”“办”双方工作质效进行细化评估。在此基础上,按照数据梳理、筛选推荐、集体评审、名单公示、会议决定“五步法”评选流程,推开并完成本届第一次优秀评选,共评出优秀代表议案建议32件(项)、代表议案建议实施办理优秀承办件23个,优秀承办件评选是历届以来第一次。结合评估评选,进一步细化验证了代表议案建议实施办理工作在党建考核、板块高质量发展考核、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以及代表履职评价中的应用权重及其评测流程与标准,并推动其深化实践。
三是深化推动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注重集成运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与资源,推动涉及中心工作、重大事项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建议实施办理宣传报道。年内,与广电集团合作的《人大代表走进直播间》专栏,与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合作的《人大代表直通车》专栏,分月完成了“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建立老年医院”“打造高素质劳动大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评选”“提升医疗感染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等专题节目的编制刊播。通过议案建议工作宣传报道,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扩大了工作影响力。
三、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打算
年度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仍有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代表议案建议的研究提交在各板块间不够均衡,质量提升仍有较大空间;代表议案涉及的工作主题较大,一年时间还难以展现其实施成效;部分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质量不高,重解释轻落实、重宣讲轻实干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对一些跨系统、跨部门、跨条线的重点建议办理和涉及体制性制约的难点建议办理,承办与督办等相关单位仍缺少实在管用手段;人大工作机构的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破解转化存量难题问题的力度还不足。
2023年,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将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三级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遵循并依照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工作要求,围绕“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既要重结果、又要重过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着力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是加强组织筹划,通过加大计划统筹力度、加大工作协同力度、加大机制构建力度,推动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高起点运作。二是前置服务引导,继续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继续服务引导代表聚集中心工作选题建言,继续推进重难点工作的选题调研,保障代表提出更多优质议案建议。三是注重方法创新,深化推动分类量化办理,探索推开集成联动办理,加快议案建议工作数字化处理进程,推动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高效落实。四是突出重点难点,继续加强对重点处理建议的检查督办,继续加强对难点堵点问题的跟踪破解,继续加强对新工作制度的实践检验,着力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质量层次。五是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数据分析成果转化成决策来源,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工作参考,推动宣传成果转化出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整体效益。
通过努力工作,进一步构建起职责分明、重点突出、机制顺畅、优质高效的议案建议工作推进格局,在推动代表依法履职深度上有拓展,在解决重难点问题上有突破,在办理落实民意民愿上有提高,让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在推动苏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任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审计局局长 沈 璐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1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审计整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今年7月,曹路宝书记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整改的要求。
8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关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中要求针对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扎实做好整改工作。9月13日,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吴庆文市长要求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促进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一方面持续推进市审计局与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的监督协同机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针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向20个市直部门单位、9个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印发整改通知和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推动形成整改闭环;加强审计整改跟踪督促,对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整改质效;建立审计风险预警机制,编印相关管理领域重点风险防范清单,以典型案例警示提醒,全面提升审计监督服务实效。
另一方面压紧压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整改中注重将具体问题整改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既拿出“当下改”的举措,又形成“长久立”的机制,力争做到整改一个问题、完善一套制度、堵塞一批漏洞。截至目前,今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5个方面50项225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221个,整改完成率98.22%;整改问题金额65.06亿元;制定完善制度37项;其余4个问题正在积极推进整改中。
二、市本级预算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分收入未及时缴库的问题。市级滞缴的33.86亿元非税收入已全部缴库。
(二)关于预算编制细化不到位的问题。市财政局将在 2023年预算编制中细化到具体科目,并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主体,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三)关于部分重大项目预算安排统筹不够的问题。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统筹考虑结余结转资金,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四)关于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偏低的问题。市财政局已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无需支付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五)关于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仍有薄弱环节的问题。张家港市财政局已聘请第三方开展部门整体绩效重点评价工作;相城区已对乡镇板块开展2022年度政府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昆山市财政局已对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补公开;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督促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吴中区、姑苏区、高新区财政局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六)关于部分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台操作指引,优化审核机制;市金融办计划在2023年对预申报单位进行信用筛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审核;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829.38万元已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园区规建委已重新公开相关项目绩效再评价结果;金鸡湖商务区已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全面公示奖励信息。
三、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财政统筹有待加强方面
1家单位滞缴的106.4万元非税收入已上缴财政专户;7家单位1968.5万元结余资金已上缴财政。
(二)执行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要求意识有待加强方面
2家单位组织专题学习,强化预算硬约束,杜绝超预算、超范围支出;2家单位开展知识培训,提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计划;5家单位压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履约验收工作;3家单位进一步规范“三公两费”管理,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四、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专项审计
1. 关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执行有偏差的问题。1家部门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6家部门统筹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2家部门严格执行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工作。
2. 关于个别地区仍存在违规收取工程类保证金等情况的问题。目前,2家单位已退还违规收取的工程类保证金等。
3. 关于个别地区部分项目存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未达规定比例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1家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最低比例的资金;1家单位已与施工单位补签项目施工合同,并完成付款;1家公司已催促施工单位提供付款材料,加快支出审批进度。
(二)公共停车收费管理情况审计
1. 关于个别停车场延期近两年完成备案及价目牌收费标准与发改部门核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相关公司已调整价目牌,并加强对停车场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少数停车场实际划线车位数大于备案数的问题已整改。
2. 关于少数停车场价目牌设置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相关部门已将涉及公示牌全部替换;相关公司已补办停车收费人员工作证件并佩戴上岗;相关停车场已设置停车编号,对占用车位电动车进行清理;停车位堆放建筑垃圾已清理;3家地下停车场已纳入智慧停车系统,剩余停车场均会陆续纳入。
(三)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专项审计
1. 关于部分债券资金支出进度较慢,沉淀在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账户的问题。相关地区已积极开展梳理排查,除个别项目受工程进度影响年底支付,其余项目资金已全部使用。
2. 关于个别地区部分专项债券项目未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问题。该地区财政部门已制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已开展2021年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政策和资金审计
1. 关于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存在运营管护不到位的问题。常熟市已完成“未覆盖一轮次水质自检的1625套设施”水质检测全覆盖;相关部门委托检测单位对超标设施整改后的水质进行检测,结果均达标。
2. 关于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管理存在缺陷的问题。4个村庄已落实整改,公厕用水已恢复正常使用。
3. 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存在未将规模以上养殖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不足的问题。16家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进行监管,1家公司待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纳入系统;相关部门已督促双方签定协议消纳农田,补足缺口。
4.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存在拖欠或违规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等不规范现象的问题。常熟市督促各板块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变更签证程序及造价调整审批程序,监督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中介严格履职;6个村委会已将343.2万元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款项以文件形式做了要求。
(五)数字经济等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审计。相关地区已完成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行动计划中的5项任务指标。
五、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
1. 关于4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的问题。已追回3家企业的违规所得,并对另1家企业提起诉讼。
2. 关于培训政策执行不够规范的问题。已对“留苏优技”享受人群进行了追加调整。
(二)全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1. 关于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足额拨付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相城区等3个地区按照在校学生补足生均公用经费,吴江区将2022年度学位购买补贴与生均公用经费同步下拨;市教育局责成有关单位加强教育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管理。
2. 关于工程建设和教育设施采购不够严格的问题。昆山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市教育局试点推进政府采购工程管理,严禁在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排斥条件;5所直属学校上缴9472.54万元结余资金至财政;相关部门配合学校推进未开工项目实施、按合同支付款项。
(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
关于部分财政专项资金闲置的问题,昆山市省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1732万元和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98万元已于今年8月拨付;吴中区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今年9月已拨付45万元,剩余28.5万元由市级统筹使用。
(四)财政涉粮专项资金审计
1. 关于承储企业截留占用各类储备粮补贴资金的问题。苏州国储库已将48.94万元原粮保管费退还财政;张家港市财政局已将多拨付的271.54万元补贴全部收回;吴中区粮食总公司已将224.76万元结余资金返还区财政。
2. 关于储备粮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相城区启动建设粮食储备库二期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和施工手续办理,计划2023年底完工;太仓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3. 关于部分稻谷补贴申领不实的问题。常熟市农业农村局已追回多发放的15.31万元稻谷补贴,并上缴财政。
(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情况审计
1. 关于制度建设有待完善问题。7个部门(地区)35个补贴项目已在政府网站公布,待财政部门更新补贴清单时集中纳入;1家单位完成《苏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1家单位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 关于补贴资金发放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地区补充更正相关补贴发放信息,进一步严格补贴资金审核审批流程;部分地区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1家部门印发通知,强调“一户一卡”要求。
(六)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情况专项审计
关于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轨交集团对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完成了变更立项和备案手续,处罚监理单位26.45万元。
(七)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 关于设计费计取不合理的问题。市水务局已签订补充协议,退回设计费175.39万元;高新区水务局已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641.89万元调整至233.9万元。
2.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高新区城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区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强化相关条款的履行和监管工作。市水利工程建设处下发通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履约、联合体单位的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苗木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对竣工图位置不符情况进行调整确认。吴江区水务局对管理人员违规缺岗扣款126.3万元。苏州高新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2个竣工标段的移交工作。
六、国资、国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1. 关于部分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市报业集团已制定5项内控制度。市新城公司已出台资产内控制度。市轨交集团出台和完善4项制度,按规定对离职员工工作卡和临时卡进行处理;调整劳务外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和考核标准,已收回少扣的考核款13.9万元;通过召开委外项目管理座谈会等措施强化对外包人员的资质管理。
2. 关于部分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报业集团制定2项房屋租赁方面制度。市轨交集团运营一分公司出台3项物资管理制度,降低建设移交、采购与需求的脱节风险;开展运营一分公司与物业保障分公司库存物资调拨工作,盘活现有冗余库存;下发相关工作要求,强化收发管理方面内控制度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1. 关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5家单位756.05万元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已准确核算;1家单位在建工程转固手续计划年底前完成。
2. 关于个别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不合规的问题。1家单位已将减免的9.36万元租金收入上缴财政;1家单位加强办公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和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落实,对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及时提出申请。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
1. 关于水资源管理政策落实不够有力的问题。相关镇、街道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录存档;全面排摸排水户,要求及时申领许可证;已抽查餐饮类排水户4家、建筑类排水户2家,水质抽检工作已覆盖所有类型排水户。
2. 关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2家企业变更营业执照,1家企业提供土壤检测报告。
3.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收及使用不规范的问题。2笔专项资金已上缴当地财政,1笔专项资金已于今年8月下达;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已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及时征收;2家企业已补缴污水处理费。
(四)市属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及效益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1. 关于部分国企压减投资层级、清退低效投资等任务未完成的问题。1家国企已完成层级提升工作、1家国企已完成低效投资企业清退工作;2家国企已启动股权转让、注销事宜。
2. 关于部分国企未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内容不完整的问题。8家国企起草或修订股权投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3. 关于投资审批程序不规范。7家国企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控,严格按监管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上报手续;2家国企遵守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投资决策流程;6家国企修订相关制度、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加强投资后评估管理。
4. 关于投资风险防控不到位。12家国企通过补充财务资料、法律意见书、对投资项目进行梳理研判等多种措施防范风险;1家国企加强对财务报表分析、对管理者加强经营绩效评价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1家国企加强对境外投资监管,及时对库存商品、应收账款进行清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目前已完成对境外公司的审计评估。
七、正在整改的问题及后续工作安排
从整改情况看,目前尚有4个问题正在整改中。主要是:城投公司个别低效投资任务未清退完成;新城公司与城投公司共同开发的个别项目,延期三年多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公交集团个别项目风险防控不到位。
下一步,市政府将持续抓好后续整改工作。一是加大跟踪督促力度。通过约谈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加快整改进度,定期报送整改结果,直至整改完毕。二是巩固审计整改成效。对已经整改的问题加强分析、深挖根源,推动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强管理。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地区和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审计整改成果更好地转化为工作效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加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深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以审计整改的实效助推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顾海东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今年,市人代会首次以代表票决形式确定了33项市民生实事项目。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各责任单位共同努力,33项民生实事均已全部完成年度目标。总体来看,今年项目实施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便民利民,做优城市服务。围绕群众“吃住行乐”关键小事,做实做好民生项目“大文章”。新建、改建农贸市场16家,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64个。改造老旧小区68个,开展多层住宅增设电梯541台,新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3656套,新开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288万套(间)。新建、改扩建公共卫生间150座。新辟、优化调整公交线路155条,开通、优化校园定制公交线路54条,轨道交通6、7、8号线、S1线建设顺利推进。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5410个。新增、更新健身路径(室外健身器材)115套,市立医院(北区)成功申报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
二是筑牢社会保障,彰显城市温度。发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托育等民生领域,城市运行更具温度。新建学校36所、改扩建学校5所,完成120所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提升,实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1.6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13.53万人。建成3家急救分站和3家非急救转运分站。沪苏就医e保通上线运行,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02万人次。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超13.8万人。新增二级以上老年病医院1家、护理院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2家,省级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成率达91.88%,开展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超105万人次,新增家庭病床3474张。新建养老机构床位1210张、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109张,家庭适老化改造10135户。新增残疾人托养服务1100人,实现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77家,开设青少年暑托班1355个,完成适儿化改造项目123个。
三是夯实绿色基底,提升城市品质。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新建及改建口袋公园83个,新增及改造绿地约379万平方米。新增建设市级特色精品乡村36个,建成特色精品示范区9个、特色康居乡村508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升级改造燃气管网59.1公里。实施100条城市道路街巷架空线整理,完工其中81条。高藻期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西塘河项目完工运行,投用至今城区河道未发生蓝藻水华。扩建污水厂1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50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1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落实管网养护进500个小区和1000个村庄。完工486条劣V类河道治理,建成630条生态美丽河湖。
二、工作开展情况
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精心组织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各环节工作,努力提升全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人大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推进,以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督推动,保障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一是全流程强化为民属性。坚持问需于民,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征求民生需求,从群众的急难愁盼出发,选准选好民生实事。坚持问计于民,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度,通过“寒山闻钟”论坛等平台畅通民生诉求渠道,及时听取群众建议。坚持问效于民,委托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对实事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联合市人大开展民心工程评选,以群众的反馈作为今后改进工作的方向。
二是下力气健全推进机制。市政府逐项明确工作计划、年度形象进度和实施效果,坚持实行双月督查制度,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专题会,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问题。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听取实事项目情况汇报,督促入户类、工程类项目抢抓工作进度。市人大、市政协定期开展现场督促检查,指导项目加快建设。各地各部门负责人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现场督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是高标准把控质量成效。市政府不断完善实事项目绩效管理,鼓励各项目单位争创民心精品工程。各责任单位创新工作思路、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推进。适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惠民成效等情况。及时挖掘推广一批实施进度快、投用效果实、群众反响好的民生实事。
李主任,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组成人员和代表,市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安排、推进建设等各环节工作,离不开市人大的精心指导和监督促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围绕群众急难愁盼,进一步谋划好、实施好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努力交出一份群众满意的“民生答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简报
附件
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简报
截至目前,我市33个民生实事项目已全部完成年度目标。
1.新建、改扩建学校41所。
开工建设学校41所,其中,已投入使用18所,竣工待投用8所,在建15所。
2.中小学课后服务提质工程。
全市各校结合学生成长需求,个性化开设课后服务课程,将作业辅导、体育锻炼、兴趣活动等内容有机结合,逐步将课后服务体系化、课程化。目前,全市实现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3.中小学校近视综合防控项目。
实施视觉环境改造提升工程,改造提升12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灯光。全方位科普近视防控知识,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月、全国“爱眼日”、眼科义诊、眼健康教育、家校协同爱眼等活动,全市中小学校参与率100%。
4.校园定制公交优化升级行动。
全市新开通校园定制公交45条,优化原有定制公交线路9条。月均发车9012趟次,月均服务学生23.7万人次。
5.开设青少年暑托班1000个。
全市开设暑托班1355个,其中集中式课程化暑托班115个,分布式活动类暑托班1157个,嵌入式行业性暑托班83个,累计服务超23万人次。
6.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建设全民健身数字平台。
实现14家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数字平台上线运行。
7.建设苏州科技馆、工业展览馆。
建筑主体钢结构已封顶,地下二次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基本完成,外装工程按计划推进,展陈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专家终期评审,启动深化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招标工作。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7%。
8.新增、更新健身路径(室外健身器材)115套,建成1个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
完成新增、更新105套一代健身路径和10套二代智慧健身路径,市立医院(北区)成功申报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
9.建设百姓家门口的急救网络。
3家急救分站(吴江区黎里急救分站、张家港南丰急救分站、吴中区光福急救分站)和3家非急救转运分站(华馨护理院、瑞颐护理院、桃坞护理院)均完成分站建设。
10.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10万人。
截至11月底,共完成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138761人,其中普及性培训116467人、救护员22294人。
11.银龄健康提升工程。
新增二级以上老年病医院1家、护理院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2家;全市省级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成率达91.88%;开展全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105万余人次,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35%;新增家庭病床3474张;获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7家;开展老年人智能手机免费培训5.6万余人次。
12.实现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
全市共为1367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现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
13.新建养老机构床位1200张,新增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
新建养老机构床位1200张:常熟市银发养老院、太仓市城厢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已运营,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已完工待运营,共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210张。新增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已新增老年人家庭夜间照护床位2109张。
1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
完成10135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5.沪苏就医e保通。
沪苏就医e保通上线运行,实现承诺制备案人员在上海异地就医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实现跨省药店直接结算,全市开通异地联网药店超4700家;落实参保地、就医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上线跨省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试点本地系统;落实青嘉吴免备案直接结算。
16.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截至11月底,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累计达41.6万人次。
17.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60家。
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77家。
18.新建、改建口袋公园60个,新增及改造绿地300万平方米。
完工口袋公园83个,新增及改造绿地约379万平方米。
19.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完成吴江区运东污水厂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50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1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落实管网养护进500个小区和1000个村庄。
20.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
高藻期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西塘河项目已完工运行。
21.水体“消劣争优”及生态美丽河湖建设。
水体“消劣争优”:全年计划完成439条劣V类河道治理,已完工486条。生态美丽河湖建设:全年计划建成630条,已建成630条。
22.老旧小区改造60个,开展多层住宅增设电梯500台。
完工老旧小区改造68个;开展多层住宅增设电梯541台,其中,建成投入使用电梯123台,进场施工电梯238台,通过实施方案审定、开展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180台。
23.新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2900套,新开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新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3656套,新开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288万套(间)。
24.实施100条城市道路街巷架空线整理。
进场施工100条城市道路街巷架空线整理,其中完成施工81条。
25.建设特色田园乡村精品村25个、精品示范区9个,建设特色康居乡村500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
新增建设市级特色精品乡村36个,建成特色精品示范区9个。建成并验收特色康居乡村508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
26.升级改造燃气管网50千米。
完成燃气管网改造59.1公里,其中,市政中压管14.9公里、低压庭院管44.2公里。
27.实施儿童友好工程,开展适儿化改造项目30个。
完成改造儿童友好社区25个、儿童友好口袋公园6个、儿童友好交通出行项目90个、儿童友好街区1个及苏州市市民健身中心适儿化项目。
28.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5万个。
全市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5410个,其中,分散式路内停车泊位3541个、临时停车场泊位7799个、其他类型公共停车场泊位4070个。
29.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
轨道交通6号线、7号线、8号线及S1线有序推进;2、4、7号线延伸线推进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工作。平海路P+R停车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额的179.5%,正在推进主体工程施工。虎丘北P+R停车场项目:完成场地平整和围墙基础施工,正在推进围墙施工和场地铺设。
30.新辟、优化公交线路40条。
新辟优化线路155条,其中新辟48条、优化调整107条。
31.建设改造农贸市场16家,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
16家农贸市场均完成年度目标,其中已建成试营业7家,完成建设验收、推进招商7家,开工新建2家;建成并通过验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64个。
32.新建、改扩建公共卫生间150座。
已竣工150座,其中新建20座、改建130座。
33.新增残疾人员托养服务1000人。
完成新增残疾人员托养服务1100人,其中寄宿制托养114人、居家托养362人、日间照料624人。
关于新建、改扩建学校41所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教育局
一、总体情况
目前,全部项目在年内如期开工建设,其中新建36所,改扩建5所,总投资约116.3亿元,包括高中5所、中专1所、初中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小学10所、幼儿园16所。全部投入使用后可新增学位6万个。
二、主要举措
截止目前,竣工26所(含已投入使用18所),开工在建15所(内部装修6所,土建施工9所),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后将更好地保障广大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入园需求,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详见附件)
三、后续保障
为确保年度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我局督促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认真细化并跟进任务清单,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各项任务有人抓、有人盯、有人促,按照时间节点有序稳步向前推进。同时根据要求,从项目立项审查、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后期维护等方面严格标准有序推进,确保年度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整体成效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持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丰富完善教育资源配置,优化中小学、幼儿园设点布局,加快学校建设进度,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建设更多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愿望,把师生家长的“表情包”作为工作的“风向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附件:2022年新建改扩建41所学校进展情况
附件
2022年新建改扩建41所学校进展情况
(一)已竣工学校26所,其中18所学校已投入使用,其余8所将于2023年投入使用
序号 |
地区 |
校名 |
建设 类别 |
办学 规模 |
增加 学位数(人) |
性质 (公办/民办) |
占地 面积(亩) |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
投入资金(万元) |
学校地址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备注 |
1 |
张家港 |
农联实验小学 |
新建 |
小学 6轨 |
1620 |
公办 |
44.5 |
38226 |
26200 |
中兴路北侧, 平安路西侧 |
2021.06 |
2022.09 |
已投入 使用 |
2 |
常熟 |
清晖中学 |
新建 |
初中 12轨 |
1800 |
公办 |
65.8 |
40003 |
19621 |
新世纪大道以东, 黄浦路以南 |
2021.01 |
2022.08 |
已投入 使用 |
3 |
常熟 |
清晖小学 |
新建 |
小学 8轨 |
2160 |
公办 |
58 |
34199 |
18897 |
新世纪大道以西, 花板塘以北,泰山北路以东,云海路以南 |
2020.09 |
2022.08 |
已投入 使用 |
4 |
昆山 |
周市高级中学 |
新建 |
高中 16轨 |
2400 |
公办 |
114.7 |
85000 |
52480 |
昆山市周市镇 |
2020.05 |
2022.08 |
已投入 使用 |
5 |
昆山 |
巴城高级中学 |
新建 |
高中 16轨 |
2400 |
公办 |
120 |
96800 |
59197 |
昆山市巴城镇 |
2020.10 |
2022.08 |
已投入 使用 |
6 |
吴江 |
红星美凯龙 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2班 |
360 |
公办 |
12 |
15000 |
11500 |
东太湖大道北侧 夏蓉街东侧 |
2021.03 |
2023.08 |
已投入 使用 |
7 |
吴中 |
度假区 第三小学 |
新建 |
小学 10轨 |
2700 |
公办 |
77.5 |
60752.6 |
36788 |
孙武路南侧, 梅舍路西侧 |
2020.07 |
2022.09 |
已投入 使用 |
8 |
吴中 |
独墅湖中学 |
新建 |
初中 13轨 |
1950 |
公办 |
66.4 |
47815 |
31000 |
通达路东侧 |
2020.06 |
2022.06 |
已投入 使用 |
9 |
相城 |
相城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项目 |
改扩建 |
中专 97班 |
2000 |
公办 |
22 |
13499.73 |
7039.62 |
相城区济学路2号 |
2022.03 |
2023.04 |
已投入 使用 |
10 |
园区 |
跨春路北地块九年制学校 |
新建 |
小学+ 初中合计6轨 (54班) |
2430 |
公办 |
62.8 |
59335.15 |
28235 |
跨春路与方湾街交叉口西北地块 |
2021.01 |
2022.04 |
已投入 使用 |
11 |
园区 |
跨春路北地块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2班 |
360 |
待定 |
10.34 |
10387.07 |
5453 |
跨春路与方湾街交叉口西北地块 |
2021.03 |
2022.04 |
已投入 使用 |
12 |
园区 |
唯康路北 九年制学校 |
新建 |
小学+ 初中合计 6轨 (54班) |
2430 |
公办 |
56 |
64070 |
32390 |
唯康路北、亭青街西、运澄路南 |
2020.11 |
2022.04 |
已投入 使用 |
13 |
园区 |
普惠路地块 高中学校 |
新建 |
高中 20轨 |
3000 |
公办 |
102.38 |
100477 |
52889 |
星湖街东、东方大道南、淞泽家园六区西、普惠路北 |
2020.12 |
2022.04 |
已投入 使用 |
14 |
新区 |
和祥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4.2 |
15062 |
11000 |
彩苑街南、龙华路西 |
2020.12 |
2022.06 |
已投入 使用 |
15 |
新区 |
文韵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4.3 |
15572.3 |
12000 |
浮桥路北、佘工街东 |
2020.09 |
2022.03 |
已投入 使用 |
16 |
新区 |
科技城 第五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9 |
15500 |
14400 |
科技城玉屏路、 逢春路口 |
2021.04 |
2022.05 |
已投入 使用 |
17 |
新区 |
乐星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3.8 |
11593 |
10500 |
淮海街与灵岩街 交汇处 |
2020.09 |
2022.06 |
已投入 使用 |
18 |
新区 |
枫华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5.2 |
11400 |
9000 |
莲花峰路186号 |
2020.11 |
2022.04 |
已投入 使用 |
19 |
张家港 |
云盘小学沙洲湖校区(教发中心) |
新建 |
小学 6轨 |
1620 |
公办 |
75 |
30000 |
17000 |
北环路南侧, 长安路东侧 |
2021.03 |
2022.12 |
已竣工,拟于2023.09投入使用 |
20 |
太仓 |
港区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7.73 |
8000 |
7000 |
浮桥镇瑞江路西、 秋水街北、崇文街东、尚德街南 |
2020.03 |
2022.09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1 |
太仓 |
港城第二小学 |
新建 |
小学 8轨 |
2160 |
公办 |
76.11 |
32000 |
21000 |
浮桥镇瑞江路西、 秋水街北、崇文街东、尚德街南 |
2020.03 |
2022.09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2 |
太仓 |
沙溪镇直塘 幼儿园 |
异地 新建 |
幼儿园 12班 |
180 |
公办 |
15 |
6680 |
4000 |
沙溪镇直塘虹桥路110号 |
2019.12 |
2022.09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3 |
昆山 |
培江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24班 |
720 |
公办 |
19 |
11600 |
8500 |
昆山市千灯镇 |
2020.10 |
2022.08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4 |
昆山 |
嵩山路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30班 |
900 |
公办 |
25.4 |
16600 |
8900 |
昆山开发区 |
2020.08 |
2022.08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5 |
吴江 |
震泽实验小学本部教学楼 |
改扩建 |
小学 8轨 |
540 |
公办 |
60 |
16000 |
6800 |
震泽镇镇南一路1688号 |
2021.02 |
2022.08 |
已竣工,拟于2023.03投入使用 |
26 |
吴中 |
太湖新城湾东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6班 |
480 |
公办 |
13.8 |
10737 |
6800 |
济之街南侧、 栖霞路西侧 |
2020.03 |
2022.06 |
已竣工,拟于2023.09投入使用 |
(二)在建学校15所,其中6所处于内部装修,9所处于土建施工
序号 |
地区 |
校名 |
建设 类别 |
办学 规模 |
增加 学位数(人) |
性质(公办/民办) |
占地 面积(亩)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投入资金(万元) |
学校地址 |
开工时间 |
预计竣工时间 |
备注 |
1 |
张家港 |
实验小学 乘航校区 |
新建 |
小学 8轨 |
2160 |
公办 |
56 |
40000 |
24500 |
沙洲路北侧, 镇中路东侧 |
2021.11 |
2023.12 |
内部装修 |
2 |
常熟 |
琴湖幼儿园 |
改扩建 |
幼儿园 12班 |
180 |
公办 |
11.8 |
5152 |
4026 |
琴湖路洪泾里南17号 |
2021.06 |
2023.03 |
内部装修 |
3 |
太仓 |
沙溪镇培远学校(暂名,九年 一贯制) |
新建 |
小学6轨预留2轨+初中8轨 |
小学1620+初中1200 |
公办 |
108 |
73740 |
44500 |
沙溪镇德溪路南侧 沙徐线东侧 |
2022.12 |
2024.09 |
基础施工 |
4 |
吴江 |
汾湖高级中学 |
改扩建 |
高中 15轨 |
450 |
公办 |
91 |
25548 |
11825 |
黎里镇芦墟泰丰路2号 |
2019.07 |
2022.10 |
内部装修 |
5 |
相城 |
相城中学高中部 |
新建 |
高中 18轨 |
2700 |
公办 |
123 |
84088 |
56297.95 |
兴盛路南,永方路东 |
2021.12 |
2023.06 |
内部装修 |
6 |
相城 |
相城高新区 实验小学 |
新建 |
小学 8轨 |
2160 |
公办 |
56.76 |
65187 |
47722 |
文灵路东,玉成路南 |
2021.06 |
2023.04 |
内部装修 |
7 |
相城 |
相城高新区 实验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18班 |
540 |
公办 |
13.05 |
9941 |
7278 |
文灵路东,玉成路南 |
2021.06 |
2023.04 |
内部装修 |
8 |
张家港 |
梁丰幼儿园 南园区 |
新建 |
幼儿园 15班 |
450 |
公办 |
10 |
6850 |
4850 |
暨阳湖大道北侧, 赵庄路东侧 |
2022.07 |
2023.12 |
基础施工 |
9 |
昆山 |
景王路学校 |
新建 |
小学10轨+初中16轨 |
小学2700+初中2400 |
公办 |
191 |
99916 |
62884 |
昆山开发区 |
2021.12 |
2024.08 |
主体施工 |
10 |
吴江 |
轨道枢纽小学 |
新建 |
小学 12轨 |
3240 |
公办 |
90 |
68000 |
49100 |
东太湖大道北侧 秋枫街东侧 |
2022.01 |
2023.05 |
主体施工 |
11 |
吴中 |
邵昂路学校 |
新建 |
小学8轨+初中10轨 |
小学2160+初中1500 |
公办 |
106.3 |
93512 |
67200 |
邵昂路西侧、彭泾港路(规划道路)南侧 |
2022.10 |
2024.06 |
基础施工 |
12 |
姑苏 |
金星小学 |
新建 |
小学 8轨 |
2160 |
公办 |
56.09 |
42427 |
25259 |
苏锦街道保障房1号地块、广济北路西 |
2022.01 |
2023.12 |
主体施工 |
13 |
姑苏 |
金星幼儿园 |
新建 |
幼儿园 24班 |
720 |
公办 |
16.36 |
10935 |
7058 |
苏锦街道保障房1号地块、广济北路西 |
2022.01 |
2023.12 |
主体施工 |
14 |
园区 |
迎宾西路地块 学校 |
新建 |
小学+ 初中合计8轨 (72班) |
3240 |
公办 |
83.3 |
88000 |
46000 |
甪直镇迎宾西路南侧、东五谷路东侧、汇凯路北侧 |
2022.11 |
2024.04 |
基础施工 |
15 |
市直属 |
苏州市景范中学校花驳岸校区 |
改扩建 |
初中 |
0 |
公办 |
8.37 |
7626 |
6500 |
姑苏区花驳岸6号 |
2022.11 |
2024.04 |
基础施工 |
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提质工程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教育局
一、总体情况
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落实党中央“双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市实现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100%覆盖,有需要的学生100%覆盖。
二、主要举措
2019年春季起,苏州中小学校积极推进课后服务工作。三年多来,各地各校结合学生成长需求,个性化开设课后服务课程,将作业辅导、体育锻炼、兴趣活动等内容有机结合,逐步将课后服务体系化、课程化。通过“一校一案”、“1+1+X”课后服务课程体系,提供有质量的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引进部分优质普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拓展课后延迟服务内涵。
三、后续保障
接下来,各地各校将紧密结合学生成长需求、学校办学特色,进一步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开发丰富多样的课程,逐步将课后服务体系化、课程化,深入开发校本课后服务资源。同时,大力推进全市课后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对课后服务进行全方位监管,不断优化课后服务体系,满足学生和家长需求,让孩子们学有所乐、学有所长,让课后服务更有温度。
四、整体成效
2019年春季起,苏州中小学校积极推进课后服务工作;2021年秋季提档升级,实行“5+2”模式。学校每周5天、每天至少2小时,为学生开展课后服务;如今,全市实现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100%覆盖,有需求的学生100%覆盖。三年来,课后服务既利用好课后时间帮助学生拓展成长空间,又方便了双职工家庭接孩子放学。课后服务除了辅导作业外,各地各校还不断探索创新课程,逐步形成了“按需定制,满足多样化需求;五育并举,构建多元化课程体系;校内外联动,为课后服务赋能;缤纷社团,助力课后服务提档升级”的鲜明特色。
关于中小学校近视综合防控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教育局
一、总体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持续采取综合举措开展近视防控工作。从提升硬件设施设备、抓好重点学生监测、近视防控进宣教育等主要方面入手,取得显著成效。改造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计划三年后达到全市中小学校全覆盖。不断推进儿童青少年视力测试工作,继续强化近视防控宣传引导,营造防控氛围,积极开展各类近视防控活动。
二、主要举措
截止目前,改造提升12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项目建设总投资4040.31万元,已全部完成,竣工率100%。(详见附件)全面推进近视防控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各校眼保健操及阳光体育锻炼一小时,继续建立完善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电子档案。相城区被省教育厅推荐申报2022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有9所学校申报江苏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示范学校,遴选50所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示范学校。举办第4个近视防控宣传月和全国“爱眼日”活动,开展了“云端运动会”活动,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医疗服务项目。
三、后续保障
继续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灯光照明改造工作,持续开展苏州市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工作,积极组织近视防控各项遴选和申报。逐渐完善近视防控长效机制,总结形成近视防控管理经验,将近视防控工作列入各地各校健康计划中去,巩固已取得的初步成效。
四、整体成效
通过“中小学校近视综合防控项目”精准施策发力,呵护儿童青少年眼健康,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总体见效持续向好的基本局面进一步巩固。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提升了防控硬件设施设备,二是抓好了重点学生监测,三是营造了近视防控宣教氛围。近视防控工作事关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事关国民素质提升,将会持续发力、科学精准施策,不断攻坚克难,力争再上新台阶。
附件:2022年改造提升学校教室照明进展情况
附件
2022年改造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情况统计表(改造提升学校教室照明)
序号 |
市区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投资 (万元) |
截止目前 形象进度 |
1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第二中学北校区 |
24.20 |
竣工 |
2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第二中学南校区 |
11.80 |
竣工 |
3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晨阳学校 |
20.90 |
竣工 |
4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暨阳实验小学南校区 |
31.60 |
竣工 |
5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城北小学 |
17.60 |
竣工 |
6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乘航小学 |
30.00 |
竣工 |
7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东莱小学庆东分校 |
5.00 |
竣工 |
8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南沙中学 |
17.6 |
竣工 |
9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港区小学 |
21.6 |
竣工 |
10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南沙小学 |
23.2 |
竣工 |
11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占文小学 |
8.8 |
竣工 |
12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港口学校 |
19.2 |
竣工 |
13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徐市小学 |
19.2 |
竣工 |
14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大新实验学校 |
64 |
竣工 |
15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大新中心小学 |
20.8 |
竣工 |
16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南丰小学南丰校区 |
38.4 |
竣工 |
17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锦丰中心小学 |
36 |
竣工 |
18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合兴小学 |
36 |
竣工 |
19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三兴学校(小学部) |
14.4 |
竣工 |
20 |
张家港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张家港市锦秀学校 |
9.6 |
竣工 |
21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颜港小学 |
7.1 |
竣工 |
22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昆承中学 |
35.6 |
竣工 |
23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孝友中学 |
22 |
竣工 |
24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世茂实验小学 |
25.2 |
竣工 |
25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第一中学 |
19.5 |
竣工 |
26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实验中学(湘江校区) |
18 |
竣工 |
27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外国语初级中学 |
26.4 |
竣工 |
28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实验小学 |
30 |
竣工 |
29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塔前小学 |
26.4 |
竣工 |
30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星城小学 |
22 |
竣工 |
31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兴福中心小学 |
6.6 |
竣工 |
32 |
常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常熟市吴市小学 |
22.78 |
竣工 |
33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镇洋小学 |
9.8 |
竣工 |
34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科教新城南郊小学 |
20 |
竣工 |
35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弇山小学 |
27.3 |
竣工 |
36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城厢镇第四小学 |
25.9 |
竣工 |
37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金仓湖小学 |
16.8 |
竣工 |
38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浮桥镇金浪中学 |
12 |
竣工 |
39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浮桥镇时思小学 |
18 |
竣工 |
40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港城小学 |
48 |
竣工 |
41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小学 |
20 |
竣工 |
42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小学 |
25 |
竣工 |
43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双凤中学 |
44 |
竣工 |
44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双凤中心小学 |
33 |
竣工 |
45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小学 |
22.5 |
竣工 |
46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明德小学 |
42 |
竣工 |
47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浏河镇新塘小学 |
16.8 |
竣工 |
48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学校 |
39 |
竣工 |
49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沙溪镇第三小学 |
49 |
竣工 |
50 |
太仓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小学 |
32 |
竣工 |
51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千灯中心小学校 |
47 |
竣工 |
52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陆家中心小学校 |
24 |
竣工 |
53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开发区国际学校 |
55 |
竣工 |
54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正仪中心小学校 |
12.08 |
竣工 |
55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淀山湖小学 |
28.8 |
竣工 |
56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张浦初级中学 |
66.35 |
竣工 |
57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城花溪小学 |
30 |
竣工 |
58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高新区吴淞江学校 |
33 |
竣工 |
59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周庄中心小学校 |
18 |
竣工 |
60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周市中心小学 |
20 |
竣工 |
61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陆家镇沙葛小学 |
30 |
竣工 |
62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晨曦中学 |
12 |
竣工 |
63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锦溪中心小学校 |
23 |
竣工 |
64 |
昆山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昆山市城北中学 |
42 |
竣工 |
65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松陵小学 |
26.6 |
竣工 |
66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屯村实验小学 |
53.2 |
竣工 |
67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同里实验小学 |
42 |
竣工 |
68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震泽实验小学本部 |
33.6 |
竣工 |
69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吉市路小学 |
28 |
竣工 |
70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花港迎春小学 |
32.9 |
竣工 |
71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七都小学 |
12.6 |
竣工 |
72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七都中学 |
16.8 |
竣工 |
73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青云小学 |
21.7 |
竣工 |
74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金家坝学校 |
45.5 |
竣工 |
75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黎里中学 |
14 |
竣工 |
76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汾湖实验小学 |
53.9 |
竣工 |
77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汾湖实验初中 |
18.2 |
竣工 |
78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盛泽二中 |
14 |
竣工 |
79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盛泽实验小学 |
14 |
竣工 |
80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新城实验小学 |
42 |
竣工 |
81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八坼小学 |
8.4 |
竣工 |
82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八坼中学 |
14 |
竣工 |
83 |
吴江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平望小学 |
14 |
竣工 |
84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宝带实验小学 |
50 |
竣工 |
85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迎春中学 |
32 |
竣工 |
86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石湖实验小学 |
114.4 |
竣工 |
87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石湖中学 |
48 |
竣工 |
88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开发区实验小学 |
52.8 |
竣工 |
89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越溪实验中学 |
41.6 |
竣工 |
90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独墅湖实验小学 |
40 |
竣工 |
91 |
吴中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横泾实验小学 |
80 |
竣工 |
92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望亭中心小学 |
75 |
竣工 |
93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相城第一实验小学 |
56 |
竣工 |
94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北桥中心小学 |
66 |
竣工 |
95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澄阳小学 |
30 |
竣工 |
96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元和小学 |
40 |
竣工 |
97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阳澄湖小学 |
32 |
竣工 |
98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黄桥中学 |
38.4 |
竣工 |
99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相城第三中学 |
79 |
竣工 |
100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相城中学 |
84 |
竣工 |
101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渭塘中学 |
40 |
竣工 |
102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阳澄湖中学 |
32 |
竣工 |
103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漕湖学校 |
60.9 |
竣工 |
104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相城区陆慕高级中学 |
90 |
竣工 |
105 |
相城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江苏省黄埭中学 |
77 |
竣工 |
106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留园中心小学 |
17 |
竣工 |
107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平江实验学校分校 |
20 |
竣工 |
108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姑香苑小学 |
15 |
竣工 |
109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梓义实验小学 |
70 |
竣工 |
110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新庄小学 |
24 |
竣工 |
111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昇平实验小学 |
29 |
竣工 |
112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金阊外国语学校 |
42 |
竣工 |
113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东中市实验小学 |
37 |
竣工 |
114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沧浪新城第二实验小学 |
71 |
竣工 |
115 |
姑苏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盘溪中心小学 |
34 |
竣工 |
116 |
高新区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苏州高新区狮山实验小学竹园校区 |
30 |
竣工 |
117 |
高新区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苏州高新区文正小学校 |
56 |
竣工 |
118 |
高新区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苏州高新区秦馀小学 |
46 |
竣工 |
119 |
高新区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苏州高新区达善小学校 |
40 |
竣工 |
120 |
高新区 |
教室照明改造提升 |
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科业路校区 |
71 |
竣工 |
关于校园定制公交优化升级行动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教育局
一、总体情况
根据学生和家长实际需求,针对性设计校园定制公交线路及班次。优化校园定制公交站点设置及周边交通环境,在校门区域设置临时乘坐点,确保学生坐车点对点、零中转。目前,全年目标升级、新增30条校园定制公交专线已超额完成!
二、主要举措
今年,全市新增、优化校园定制公交线路50条,其中新增45条,优化原有定制公交线路5条,服务各类中小学校40家。月均发车9012趟次,月均服务惠及学生23.7万人次。(详见附件1、2)
三、后续保障
下阶段,将持续推进校园定制公交工作,一方面从实际出发,根据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求,制定新增新线路方案;另外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将学生“一卡通”和家长手机端打通,形成闭环。通过技术牵引,数据赋能,实现“智慧”接送,保障“通学公交”的优质高效运行,让学生上下学更安全,让家长更安心。
四、整体成效
“校园定制公交优化升级行动”成为苏州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后,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以“一校一案”方式试点,开通新线路、优化调整原有线路。经过一年的实施,突显了“高效便捷,上学路有保障;闭环出行,家校无缝对接;数据赋能,行车轨迹实时掌握”的优势优点,让更多孩子和家长感受上下学安全便捷的同时,也缓解了道路拥堵。
附件:
1.2022年新开通定制公交线路统计表
2.2022年优化定制公交线路统计表
附件1
新开通定制公交线路统计表
序号 |
线路名称 |
服务学校 |
线路走向 |
备注 |
1 |
通学1号A线 |
崇道小学校 |
相门新村、东环路、北环路、挹秀巷(相门新村方向)、东汇路(相门新村方向)、东汇路支路、崇道小学校 |
新辟 |
2 |
通学1号B线 |
相门新村、东环路、糖坊湾支路、东汇路、挹秀巷(崇道小学校方向)、北环路(崇道小学校方向)、东汇路支路、崇道小学校 |
新辟 |
|
3 |
通学1号C线 |
江宇路、洋泾角路、齐门北大街、城北东路、江宇路、苏站路、上高路、北环路、挹秀巷(教科院附校方向)、东汇路(教科院附校方向)、东汇路支路 |
新辟 |
|
4 |
通学2号A线 |
景城学校 |
星湖花园、九华路 |
新辟 |
5 |
通学2号B线 |
白塘路、星塘街、现代大道、南施街、九华路 |
新辟 |
|
6 |
通学2号C线 |
上学:西沈浒路、南施街、九华路;放学:九华路、万盛街、西沈浒路、南施街、九华路 |
新辟 |
|
7 |
通学3号 |
新区实验初中 青城山路校区 |
清山慧谷花园西、济慈路、科普路、龙山路、太湖大道辅路、步青路、科发路、龙山路、科研路、武夷山路、嘉陵江路、青城山路、新区实验初中青城山路校区 |
新辟 |
8 |
通学5号 |
横泾实验小学 |
吴中大道、木东公路、东太湖路、支路、泾康路、尧太河路、东太湖路、康候路、中兴路 |
新辟 |
9 |
通学6号A线 |
碧波实验小学 |
迎春路、白云街、枫津路、天灵路、东吴南路、澄湖东路 |
新辟 |
10 |
通学6号B线 |
碧波街、枫津路、天灵路、东吴南路、澄湖东路 |
新辟 |
|
11 |
通学6号C线 |
石湖东路、东吴南路、澄湖东路 |
新辟 |
|
12 |
通学7号 |
虎丘实验小学校 |
上学:虎殿路、藕前路、藕巷街、苏城大道、陆步桥街、虎池路、长泾庙街、长泾塘街、白洋街;放学:虎池路、白洋街、长泾塘街、长泾庙街、虎池路、陆步桥街、苏城大道、藕巷街、藕前路、虎殿路 |
新辟 |
13 |
通学8号 |
吴绫实验小学 |
中心大道、西环路、盛坛路、西二环路、南三环、中心大道 |
新辟 |
14 |
通学9号 |
吴江实小爱德校区 |
上学:江厍路、苏州河路、笠泽路、梅石路、体育路、松陵大道、笠泽路、吴模路;放学:吴模路、江厍路、松陵大道、体育路、梅石路、笠泽路、苏州河路、江厍路 |
新辟 |
15 |
通学10号 |
鲈乡小学 |
仲英大道、江兴西路、梅石路 |
新辟 |
16 |
通学11号 |
吴江云龙实验学校 |
运河路、锦湖路、运东大道、庞山路 |
新辟 |
17 |
通学12号 |
盛泽新城实验小学 |
五牛路、西二环路、舜湖西路、广州路、哈密路、绸都大道 |
新辟 |
18 |
通学13号 |
西环路、市场路、白龙桥路、目澜路、西二环路、舜湖西路、广州路、哈密路、绸都大道 |
新辟 |
|
19 |
通学15号 |
阳澄湖中学 |
莲花村北码头首末站、无名道路、湘石路、凤阳路、无名道路、圣堂路、凤阳路、无名道路、阳澄湖中学 |
新辟 |
20 |
通学16号 |
湘城小学 |
陆巷、湘陆路、城中路、虹桥路(陆巷方向)、金宅路(陆巷方向)、思贤路(陆巷方向)、沈周路、湘城小学(北侧) |
新辟 |
21 |
通学17号 |
阳澄湖中学 |
清水村回车场、澄林路、湖港路、澄消路、大澄路、澄中路、澄北路、澄林路、凤阳路、无名道路、阳澄湖中学 |
新辟 |
22 |
通学18号 |
新区第一初中 滨河路校区 |
金色小学、玉山路、金枫路、竹园路、滨河路、冯家桥路、新区第一初中滨河路校区 |
新辟 |
23 |
通学19号 |
新区第一初中 珠江路校区 |
向阳路汾湖路西、向阳路、珠江路、玉山路、金枫路、渔洋街、渔洋街金枫路东 |
新辟 |
24 |
通学20号 |
新区实验初中 马运路校区 |
滨河花园北、邓尉路、塔园路、何山路、长江路、马运路、塔园路、枫津商业街 |
新辟 |
25 |
通学21号 |
世外文贤实验初中 |
理想家园东、长江路、嵩山路、珠江路、城北路、文昌路、鸿福路、世外文贤实验初中 |
新辟 |
26 |
平江实验学校 |
平江实验学校 |
平江实验学校通学公交A线:①上学:憩桥巷、三山街、干将路、鹅颈湾、凤凰街、干将路(仓街路口调头)、平江实验学校;②放学:平江实验学校、干将路、庆元坊、嘉馀坊、人民路、憩桥巷。 |
新辟 |
27 |
5010 |
国际教育园南校区 |
国际教育园南区首末站、瑶泉路、旅思街、致能大道、吴中大道、致能大道、旅思街、瑶泉路、国际教育园南区首末站 |
新辟 |
28 |
525支线 |
人民教育出版社 附小 |
丽景湾花园、迎宾西路、长虹北路、鸣市路、吴淞路 |
新辟 |
29 |
388支线 |
新区实验初中金山路校区、苏州实验中学、新草桥中学 |
A线:新区实验初中金山路校区、金山路、运捷路、狮山国际会议中心公交换乘枢纽通学下客站B线:苏州实验中学②、金山路、运捷路、狮山国际会议中心公交换乘枢纽通学下客站C线:新草桥中学、金山路、运捷路、狮山国际会议中心公交换乘枢纽通学下客站D线:玉山路运河路西、玉山路、塔园路、金山路、苏州实验中学E线:上学走向:馨泰花园北、玉山路、长江路、狮山路、塔园路、金山路、苏州实验中学放学走向:苏州实验中学、金山路、塔园路、玉山路、长江路、御花园 |
新辟 |
30 |
7621专线 |
七都中学 |
七都大道、望湖路、建设路、吴越路、230省道、丰田路、Y805、陆曙线 |
新辟 |
31 |
包桥小学定制 |
包桥小学 |
竹猗弄、青阳路、娄东路 |
新辟 |
32 |
石牌小学定制 |
石牌小学 |
东华路、相石路、凤栖路、中华路、长江路、凤栖路 |
新辟 |
33 |
炎武小学定制1 |
炎武小学 |
兴浦街、卫泾路、炎东路、黄浦江路、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34 |
炎武小学定制2 |
宏川路、东城大道、卫泾路、炎东路、黄浦江路、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
35 |
炎武小学定制3 |
炎武小学 |
延福路、汉昆路、景泾路、黄浦江路、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36 |
炎武小学定制4 |
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
37 |
石浦中学定制1 |
石浦中学 |
兴浦路、宏川路、机场路、卫泾路、汉昆路、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38 |
石浦中学定制2 |
延福路、汉昆路、南浦路、宏洋路 |
新辟 |
|
39 |
震阳实验学校定制 |
震阳实验 |
振新路、长江路、机场路、古城路、圣陶路 |
新辟 |
40 |
沙葛小学定制 |
沙葛小学 |
泾沙路、珠竹路、春阳路、金阳路、黄浦江路、孔巷路 |
新辟 |
41 |
汉浦中学定制 |
汉浦中学 |
紫竹路、富士康路、柏庐路、寰庆路、汉浦路 |
新辟 |
42 |
兵希中学定制 |
兵希中学 |
杨树路、夏西街、微山湖路、漓江路 |
新辟 |
43 |
外国语学校校园快线一号线 |
常熟外国语学校 |
黄浦路、海虞北路延伸段、北三环路、通林路、碧云路、外国语学校 |
新辟 |
44 |
外国语学校校园快线二号线 |
华山路、黄河路、南沙路、嫩江路、通林路、碧云路、外国语学校 |
新辟 |
|
45 |
外国语学校校园快线三号线 |
嫩江路、通林路、碧云路、外国语学校 |
新辟 |
附件2
优化定制公交线路统计表
序号 |
线路名称 |
服务学校 |
线路站点 |
性质 |
1 |
通学4号 |
苏州湾实验小学 |
天鹅荡路、吴郡路、君益路、金碧街、东太湖路、雷山路、五湖路、塔韵路、东太湖路、连柱山路 |
优化 |
2 |
580支线 |
香山实验小学 |
太湖游客中心停车场、蒯祥路、渔帆路、南海路、梅舍路、蒯祥路、香山路、伍相路、香山实验小学 |
优化 |
3 |
663支线 |
金山高级中学 |
木渎公交换乘枢纽站、金山南路、中山西路、藏福东路、穹灵路、藏中路、藏福东路、石胥路、穹灵路、藏福东路、中山西路、金山南路、木渎公交换乘枢纽站 |
优化 |
4 |
504支线 |
溪秀实验小学 |
招商小石城首末站、小石湖路、邵昂路、枫杨路、塊香街、小石湖路、梧桐街、文溪路、溪秀路、苏街、小石湖路、苏街、塊香街、枫杨路、邵昂路、小石湖路、招商小石城首末站 |
优化 |
5 |
625区间 |
越溪中学、职教中心 |
文溪路、龙翔路、滨溪路、越城路、塔韵路、文溪路 |
优化 |
关于开设1000个青少年暑托班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青少年暑托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2022年,苏州团市委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共同主办苏州市青少年暑托班项目。全国首创采用“集中式课程化、分布式活动类、嵌入式行业性”相结合模式,坚持“公益+志愿”的办班理念,积极克服疫情防控等安全风险挑战,在全市共开办暑托班1355个,累计服务困境青少年、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子女、新市民子女、青年科研人员等子女超23万人次,缓解了青年发展的后顾之忧,助力苏州文明典范城市创建、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
二、主要举措
青少年暑托班项目充分整合办班资源,实现多元力量参与。整合场地资源,依托全市1200多个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100多个儿童“关爱之家”,以及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海棠花红”先锋阵地、青年之家等场地,为暑托班提供安全温馨的场地环境保障。整合专业资源,安排246所中小学校与暑托班结对,发动24所高校、480家社会组织,2138名青年教师、1503名社工、6748名志愿者参与暑托班服务,彰显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精神。整合课程资源,市级层面整合28家机关单位以及国企、社会组织和网易有道等爱心企业力量,围绕思想引领、法治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配送课程超2.4万余节,各县级市(区)累计整合课程近1.4万节。
三、总体成效
暑托班项目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关心支持,获得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获得2022年度苏州市儿童友好十大实事项目等荣誉。项目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各级媒体转发报道143次,并被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报道。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超7000万次,取得广泛关注和点赞。相关经验做法得到团中央肯定。调查显示,家长对苏州市青少年暑托班整体满意率达到99%以上,暑托班项目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后续保障
2023年,计划按照“市级统筹、区县主导、镇街实施、多元参与”原则,深化“集中式课程化、分布式活动类、嵌入式行业性”模式,拟在全市开设青少年暑托班不少于1500个,累计服务青少年超38万人次。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
建设全民健身数字平台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体现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属性,为市民提供更均衡、更便捷、更优惠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全市21家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录入全国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14家公共体育场馆完成客流和视频巡查数据对接。拨付中央、省级2022年专项补助564万元,11家场馆申报2023年专项补助,持续引导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分时段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全天免费向社会开放。9月开展了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专项督查。加快推进“运动苏州”全民健身数字平台建设,围绕场馆设施、赛事活动、体育惠民、运动健康、体育协会、户外运动等与市民健身需求密切相关的应用场景,提供更多元的场馆选择、更丰富的场景运用、更便捷的运动体验、更科学的健身指导,打造健身市民“你身边的运动伙伴”。场馆设施、赛事活动、体育惠民等核心功能已经完成开发,12月25日上线试运行并入驻并入驻“苏周到”App、“苏服办”App。
下一步,市体育局和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推进工作力度,对照《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州便民体育设施补助办法》和有关要求,指导用好专项补助资金,督促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体育场馆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以“共建、开放、共享、融合、安全”为理念,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数字平台建设,加快“运动健康、户外运动”等功能模块的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围绕“推动全民健身、驱动体育消费、促进运动健康”,策划“数字运动汇”“体育线上消费节”等系列品牌活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运营体系,打造“运动苏州”全民健身数字平台服务品牌,协同构筑数字体育生态圈。
关于建设苏州科技馆、工业展览馆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一、基本情况
苏州科技馆·工业展览馆是狮山文化广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美国Perkins&Will建筑事务所设计,宛如一柄玉如意,与狮子山无缝衔接,象征科学与自然的互为融合。项目建筑面积6.13万平方米,室内展教面积2.2万平方米,另设有三个室外展区和球幕影院。总投资约15.91亿元,其中建筑投资11.31亿元,展陈投资4.6亿元,将打造科学与工业融合的特大型科普场馆。
二、主要举措
1.迅速反应,力促效能提升。面对疫情防控等影响,项目第一时间从劳动力及原材料供给、施工管理、保障及激励措施等方面制定方案,提前谋划后续施工衔接,力促项目高效率建设。
2.突出融合,丰富游览体验。从“自然史诗”“科学时代”“工业之光”“儿童世界”四大板块推进展陈设计,融入苏州特色元素,及时调整和完善设计方案,丰富游览体验、提升项目内涵。
3.加强研究,聚焦创新发展。筹建团队赴上海天文馆、山西省科技馆等国内优秀场馆调研学习,深度沟通其建设及运营难点,着力谋划项目发展规划和运行机制,提升场馆活力和运营水平。
三、总体成效
今年以来,高新区协同市科协、市工信局努力推进项目建设及相关的筹备工作,截至12月初,项目建筑的主体钢结构已封顶,地下二次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基本完成,工业展览馆外装工程有序推进,展陈已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专家终期评审,启动深化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招标工作。当前正加快推进科技馆外装工程、二次结构及机电安装等施工。
四、后续保障
1.着力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围绕“鲁班奖”的建设目标实施质量管控,精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项目的建筑品质完美呈现。
2.统筹展陈与建设协同推进,根据展陈的设计情况,加快室内公共部位设计、智慧化科技馆建设等工作,确保建筑与展陈的深度融合。加强科普教育模式研究,探索打造科普教育创新载体。
3.加快推进相关人才引进等事项,积极推进与中国科技馆、上海科技馆等国内一流场馆的交流,逐步建立并扩大科技馆的行业影响力。
关于新增、更新健身路径(室外健身器材)
115套,建成1个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我市坚持规划引领,按照《苏州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年)》的要求,将便民体育设施建设作为构建“10分钟体育生活圈”的核心要素,每年纳入市实事项目并与美丽乡村、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建设有机衔接。细化建设标准、抓好示范推广,利用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设置专项经费,对各体育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支持。年内新增、更新一代健身路径和安装二代智慧健身路径共115套,已全部完成安装和验收工作。市立医院(北区)成功申报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
当前,我市已构建四级城乡健身设施网络和体卫融合服务平台网络。全市累计建成健身步道5000多公里,各类体育公园超过120个,新建球场、多功能运动场2000多片,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3.8平方米,城乡一体“10分钟体育健身圈”基本建成。接下来,市体育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持续推进便民体育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室外全民健身器材的更新、维护,争取在2023年将全市室外健身器材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实现设施故障一键报修,巡检管理动态管控。充分发挥省级运动促进健康中心示范作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引导体卫融合和科学健身服务功能将社区延伸。加强市体育运动与赛事医疗保障指导中心的工作职能,统筹开展运动医学青年论坛科研活动。
关于建设百姓家门口的急救网络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满足广大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需求,推进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非急救转运分类管理,对照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百姓家门口的急救网络”目标任务,针对因医疗资源布局引起的急救资源短板,进一步细化网格化布点,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实时推进,每月跟踪检查建设进度,对于建设难点及时给予协调解决。
一、建设急救分站,提高急救效率
针对急救盲区和死角,科学增设相应急救站点,完成吴江区黎里急救分站、张家港南丰急救分站、吴中区光福急救分站3家急救分站建设,进一步加密了区域急救服务网格化布点。截止目前全市共有99家急救分站,其中市急救中心设置46个急救分站,4个县级市急救中心设置53个急救分站。
3家急救分站共增加5辆救护车,运行以来,共出车1800余次,救治病人1471人次。分站运行后,三个县级市、区平均反应时间11分35秒,较去年减少39秒(2021年12分14秒),各项急救运维指标基本达标,为市民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的急救转运服务。
二、建设非急救转运分站,满足群众非急救转运需求
完善非急救转运分站的服务体系,年内新增华馨护理院、瑞颐护理院、桃坞护理院等3家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站,截止目前,全市共有4个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站,14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2022年1月~11月15日完成非急救医疗转运任务7017次,有效减轻急救负担,也为市民出院提供了方便,有效缓解了急救资源被“非急救”挤占的压力,也为市民出院等非急救医疗转运需求提供了方便。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分站与车辆作为平战结合的应急联动资源储备,2022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加入市“黄码”人员转运专班,专门负责疫情期间市区“黄码”尿毒症患者和封(管)控区内尿毒症患者就医的接送,保障“黄码”孕产妇转运救治需求。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江苏省院前急救站点设置指南》中关于院前急救站点的设置要求,继续科学增设急救分站,进一步织密应急救护网,同时,有序推进非急救转运分站建设,进一步提升苏州院前急救救治能力,切实增强苏州市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关于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10万人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红十字会
一、基本情况
项目自3月中旬全面启动,至10月初全面完成。截至11月底,全市共培训138761人,其中培训救护员22294人。完成率达138.76%。
二、主要做法
今年是“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10万人”连续第9年被列为全市民生实事项目。全市红十字系统将实事项目列为年度工作重中之重,克服疫情频发、组训难度大等不利影响,下功夫推动项目实施。一是大力推进“五进”工程,推动培训广覆盖。将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做好主抓手,系统推进培训工作。全年举办培训近3千场次,覆盖各领域。特别是围绕加强青少年生命教育,大力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突出全市高一和部分大学新生的培训,共培训4万多人。还联合教育系统重点抓了学校校医、一线教师的急救培训,培训人数近500人。组织深入企业培训200多场次,受众超3万人,有效助力疫情下的安全生产。二是努力强化救护能力建设,确保培训高质量。突出抓了持证救护员的培训,使更多市民会急救、敢急救。着眼务实管用,不断优化课程和方式,突出了心博骤停、食道异物梗阻等急症急救以及中暑、溺水等意外的救护,并贯穿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大力普及AED技术,积极探索开展CPR+AED的持证培训,使更多市民掌握急救真本领。三是多措并举抓培训,促进培训有实效。坚持面向大众抓培训,利用世界急救日、红十字日等时节,运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急救知识竞赛活动。自下而上在全市开展应急救护职业技能竞赛,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护培训的效应和影响。通过办班培训、激励帮带、岗位锻炼等方式,不断壮大培训师资队伍,培育出一大批“金牌教练”。大力加强阵地建设,建成了一批博爱家园、培训基地、景区救护站、学校生命体验教室等,进一步夯实培训工作基础,努力架构群众性急救培训和服务网络。
三、项目成效
经过9年的努力,至11月底,我市公益性救护培训共计141.5万人,其中培训初级救护员17.2万人。市民自救互救能力不断提升,在今年全省应急救护职业技能竞赛中,我市代表队勇夺团体一等奖和个人第一名。同时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全市共涌现市民自救互救成功案例近百例。典型案例如,6月上旬沧浪中学经红会培训校医成功抢救一名心脏骤停的13岁女生;市职业大学一名受培训的干部通过紧急实施心肺复苏术成功抢救母亲。等等。
四、后续保障
2023年我会将继续申报公益性救护培训实事项目,计划培训至少7万人。拟争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45万元,县区财政合计拨款88万,并积极筹措资金设备器材,改进完善培训手段方法,确保公益性救护培训扎实有效推进和落实。
关于银龄健康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我市积极不断推进医养结合模式创新,有效实现老年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推进银龄健康提升工程,加大政策支持,扩大服务供给,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照护等问题。
一、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完善
2022年新增二级以上老年病医院1家,苏康养老年病医已对外营业。新增护理院2家,太仓新鑫护理院、常熟桐辛护理院均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目前已正式对外运营。新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2家,高新区人民医院、吴江盛泽医院均完成老年医学科设置。全市现有护理院79家,老年病医院4家、康复医院14家,医养结合型机构132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30家,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83.3%,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二、老年健康管理提质增效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65岁以上老年人服务项目落实。通过提高体检标准,增加体检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苏周到”“健康苏州掌上行”等APP,实现老年人体检报告自行查阅。1~11月份全市65周岁以上人健康管理率为70.35%;新增家庭病床3474张,完成率115.8%。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要求。同时有序推进阿尔茨海默病、老年人失能、免费肺炎疫苗接种、防跌倒等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管理。把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第三方满意度测评,老年人整体满意度达到91.10%。
三、实现老年友好环境提档升级
全市现有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345家,其中317家医疗机构创成省级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成率达到91.88%,持续优化老年人就医服务流程,推出为无亲属陪护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门诊伴医,为老年重症住院患者提供医护人员全程陪检,设立“老年人无健康码通道”等便民服务。助推“智慧助老”行动,1~11月份开展老年人智能手机免费培训5.6万人次。积极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今年7个社区被评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数量居全省前列,创建工作初见成效,全社会尊重爱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关于实现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
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以提升孤独症儿童及家庭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明确目标任务,列出工作举措,确保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工作有序推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研究制定《2022年全市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推进时序表,列明推进事项清单,围绕康复需求底数调查全覆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康复工作绩效评价全覆盖、康复满意度调查全覆盖五大方面开展工作,全年共为1367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数,完成率111%。
二、主要举措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康复需求底数调查全覆盖。加大信息共享,主动对接市卫健委和市教育局,共同研究建立孤独症儿童早期筛查和康教需求信息互通机制,在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干预、融合教育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全年卫健部门共享筛查诊断疑似孤独症儿童信息478人,教育部门共享特教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残疾儿童康教需求信息1923人,各级残联共享定点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在训儿童信息1367人。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孤独症日”“残疾预防日”等主题活动共50场,宣传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孤独症科普知识和康复知识。组织开展家庭签约医生、中小学教师、疑似孤独症儿童家长的宣传宣教活动,发放孤独症儿童康复相关宣传册2万余册,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狠抓业务提升,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文件,明确办理流程和时效。我市孤独症儿童申请康复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并按照家长的意愿转介至定点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所有孤独症儿童康复信息在“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信息平台”中录入及时、准确。
二是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就便享受高质量康复服务。一是《苏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定点机构准入、服务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市共有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41家,其中取得医疗资质17家,取得教育资质23家,取得医疗、教育双重资质的1家,评选出孤独症儿童康复示范机构7家,有效保障了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需求。二是《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育备案指引(试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教育资质指明了路径,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有序、规范地发展,被省残联评为年度创新创优示范项目,被予全省通报表扬。全市28家民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已有19家通过教育备案,取得苏州市教育局颁发的教育资质证书。三是《苏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试行)》。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流程,确保基本康复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权益。
三是建设人才队伍,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积极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培基地遴选和康复技能培训活动。经评审,我市2家康复机构被评选为省级规范化培训基地,7家康复机构被评为市级规范化培训基地,其中孤独症康复规培基地2家。全年组织孤独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1500人次,培训考核通过率100%,实现孤独症康复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全覆盖。
四是推动任务落实,做好康复工作绩效评价全覆盖。将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年度康复工作绩效评价重要项目,每月掌握进度,定期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该项目还获评苏州市儿童友好十大实事项目。
五是立足家长需求,实施康复满意度调查全覆盖。组织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家长满意度调查,将家长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的重要标准,截至目前,已开展全市孤独症康复服务儿童家长满意度调查1294人,满意率96%。
三、下步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孤独症儿童信息互通机制,依据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健委今年发布的《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与卫健部门研究出台我市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合作开展筛查-诊断-康复等跟踪服务。
二是研究制定我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积考评办法,列出负面行为清单,细化考评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管力度。
三是继续把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重点,通过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规范化培训工作,为一线优秀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康复医师提供展示专业能力和康复成果的机会,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互学互鉴、互研互帮。
关于新建养老机构床位1200张、新增老年人
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民政局
2022年,市民政局承担完成新建养老机构床位1200张、新增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的市民生实事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全市共新增养老机构床位数1210张,比计划数增加10张。具体分为三个子项目:太仓市城厢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计床位300张,2022年7月1日投入运营;常熟市银发养老院,设计床位670张,2022年8月2日投入运营;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计床位240张,2022年11月15日完成验收(因疫情暂未投入运营)。
2022年,共新增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109张,超出年初目标要求109张床位。
二、主要举措
在新建养老机构床位方面,主要是:
(一)制定工作方案。为确保实事项目的顺利落实,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今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2021年底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要求,及时制定并下发《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要点和年度养老实事项目》,下达了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将养老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价考核指标,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实事项目要求,积极推动、全力完成。
(二)建立推进机制。为确保实事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养老服务处和各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养老实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完善联络员制度,实行双月督查汇报,通过实地察看验收,确保各项目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三)加强沟通协调。先后与财政、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重点解决资金投入、项目立项、规划调整、土地使用和消防审验等问题;指导督促各县级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列出任务图时间表,通过以会代训方法,确保实事项目落到实处。
在新增夜间照护床位方面,主要是:
(一)遴选专业化服务机构。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以及家政公司、物业公司参与和提供服务。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公开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申请、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打造职业化服务队伍。严格健康申报和培训制度,服务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不断拓宽人员来源,探索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灵活用工、共享员工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三)定制个性化服务清单。根据老年人身体评估和个人意愿,经协商后提供基础服务包+个性服务包的灵活点单模式。
(四)构建标准化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访问-签约-登记-服务-跟踪”六大环节,形成服务流程闭环式管理。
(五)推进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免费体验方式,激发市场活力,供需双方协商约定价格;将夜间照护纳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保险,降低服务风险;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捐赠,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支持。
三、总体成效
2022年,市民政局克服新冠病毒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实施,按既定目标全力推进,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老年人机构养老提供更多选择,切实保障有夜间照护需求的老年人服务不断档,有效减轻了老年人家庭成员的照护压力。
四、后续保障
2023年拟新建养老机构床位数1200张,其中昆山市新增2个养老机构,吴中区新增1个养老机构。同时,指导督促2022年新建成的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此外,持续做好夜间照护床位的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通过宣传引导,激发老年人消费意愿,保障夜间照护床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民政局
2022年,市民政局承担完成10000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市民生实事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完成10135户老年人家庭改造任务,超出年初目标要求135户,各类资金投入1777.48万元。
二、主要举措
一是聚焦重点人群“兜底保障”。紧盯政府兜底人群,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作为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对象,并增加了对残疾老年人家庭的补贴支持,细化4大类12种补贴家庭类型,按改造总费用划分梯次,政府分别给予40%~10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突出“一户一策、个性选择”,在遵循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为老年人量身打造最适合、最迫切的改造项目。
二是聚焦智慧赋能“全链管理”。苏州自主研发推出适老化改造线上申请小程序,实现申请、审批、实施、监管“四方同频共振”,优化了改造流程,便利了改造实施。同时,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将适老化产品中的智能床垫、智能水表、手腕监测仪器等接入居家养老等系统平台,实现老年人健康数据收集、传输、预警、报警等闭环管理,有效打通居家养老“难点”和“痛点”,构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三是聚焦资源整合“挖潜提质”。集聚整合各类资源,发挥银行保险、康养集团等国企和物业企业、社会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作用,增强适老化改造市场活力。市场化择优遴选115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商参与改造,鼓励引导适度让利,在微利广销中让更多老年人家庭得到实惠。发挥市慈善基金会力量,助力140户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10家银行为全市在重阳节期间适老化改造的3000户家庭,赠送改造大礼包。
三、总体成效
2022年,市民政局克服新冠病毒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实施,按既定目标全力推进,保质超量完成任务。家庭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安全的生活环境,苏州市主动作为,改造户数居全省首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带动了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四、后续保障
根据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3年将继续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工程改造工程,覆盖数量从2022年的10000户增加至12000户。继续按照“政府补一点、家庭掏一点、企业让一点”三个一点模式推进实施,改造资金预计2000万元左右,拟由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保障。
关于沪苏就医e保通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大大减轻了群众异地就医时垫资跑腿的负累,是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多年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出安排部署。苏州毗邻上海,位于长三角经济带腹地,人才流动频繁,异地工作、异地安置、随迁家属等人群异地就医需求巨大。近年来,苏州医保部门积极贯彻国家、省异地就医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直接结算服务便利共享,先后在省内率先实现了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围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中群众的主要期待,2022年我市进一步推出“沪苏就医E保通”民生实事项目,在此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减省异地就医备案材料,优化备案流程和备案服务,有力提升参保人员到异地就医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的便捷性和获得感。主要内容是:
一是全面推行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大幅简化异地备案手续。对长期居外、异地退休安置、异地工作三类异地长居人员实行承诺制备案,可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签名承诺,免除居住证等长期居外的证明材料。
二是将直接结算范围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在全面实现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覆盖到定点零售药店,目前全市开通异地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4700家,数量位居江苏省内第一。
三是落实参保地、就医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取消原有的异地备案后不得在参保地就医的限制,异地备案后不限制本地就医刷卡,有力保障了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
四是探索长三角绿色生态示范区免备案直接结算。青浦、吴江和嘉善三地230余万参保人员在示范区内的85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急诊,无须提前备案,只需出示就医凭证即可直接刷卡就医,医保支付不降低比例。
“沪苏就医E保通”实事项目开展以来,苏州—上海之间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102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约9亿元。苏州全市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超344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约32亿元,有效减轻了群众垫资负担。
关于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牵头实施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目标2022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五年培育百万“姑苏工匠”。截至11月底,当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累计达41.6万人次,完成目标20万人次的208%,全市新增技能人才13.53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6.45万人,均位列全省首位。
(一)分类施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适岗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共开展就业创业培训3.2万人次,企业职工岗前培训5.1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9.0万人次。加快满足重点产业和市场培训需求,创新实施苏州特色项目制培训,持续更新发布培训目录,目前共涉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专业(工种)237个、承训机构225家,累计申请培训超过3.7万人次,实现对市场需求技能人才的精准培训。
(二)持续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放权激活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职工职业技能等级提升,今年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315家,累计达1426家,评价认定核发证书7.8万张,引导企业建强技能人才队伍。全省首批试点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在12家试点企业评聘15名特级技师,推动拔尖领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服务社会化技能评价需求,累计有15家面向社会、23家面向在籍学生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当年开展评价4.2万人次。
(三)强化表彰激励营造匠心氛围。打通竞赛评价“绿色通道”,打响“吴地工匠”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打造技能人才成长展示舞台。以传统比武练兵为重点、培养数字技能为核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龙头企业等面向新职业新工种开发新赛项,全方位支持开展技术技能竞赛。今年备案市级竞赛49个超过260个赛项,营造尊重劳动、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
明年是实施“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第二年,目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进一步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可及型,锻造一批与苏州产业相匹配的高素质“姑苏工匠”。
关于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60家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是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2年,我市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77家,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市共开设托育机构733家,可提供托位4.03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14个。
年内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77家,3家获评为省示范性托育机构,2家获评为省社区托育示范点。目前,全市共建成普惠性托育机构123家,可提供普惠性托位7500个,基本实现“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的建设目标。2022年10月,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评审、调研,将我市作为首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候选城市向国家推荐。
二、主要做法
1.从加大服务供给入手。推动各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以“三优先、一推进”拓宽普惠托育供给渠道,即:优先支持社区、优先支持单位、优先支持幼儿园,推进“医育结合”模式。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经验可循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在医育结合、老幼共融、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一照多址、“1+N”服务、社区托育、企业办托等方面不断创新。
2.从加强政策扶持推进。推动落实《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加大地方财税扶持力度,对已备案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1万元/托位的建设资金补助和300~800元/人/月的托位运营补助,对示范性托育机构、品牌连锁化发展或收托婴幼儿150人以上的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
3.从落实服务规范提升。出台《苏州市加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夯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从依法办托、规范运营、推进备案等方面强化托育服务综合管理。同时,加快人才队伍培养,推动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推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设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为托育服务行业培养专业人才;依托市妇幼计生中心开展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与考核,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和疫情防控能力;加强人社部门联动,推动育婴员、保育师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以创建首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为契机,按照“幼有所托、幼有善育”的更高标准,为群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为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苏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快打造健康中国典范城市夯实基础。
关于新建、改建口袋公园60个、新增及
改造绿地300万平方米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今年以来,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力争把“处处皆景、城在园中”美好愿景变成现实,聚焦城市绿化提档升级,聚焦行业管理水平提升,围绕“新建、改建口袋公园60个,新增及改造绿地300万平方米”2022年民心实事项目任务,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强化保障,高质量推进民生实事各个项目的实施,取得良好成效。全市累计投资总额11亿元,新增及改造绿地(含口袋公园面积)379万㎡,完成任务量126%,新建、改建口袋公园83个,完成任务量138%,全市建成了张家港港城大道、常熟市琴湖公园、太仓市十八港路北延、昆山市张家港河北段、吴江区吴江大道、吴中区木渎胥江运河、相城区春申湖快速路、姑苏区绿馨园、工业园区胜浦路、高新区竹园路等一大批高质量的生态游憩空间,为群众提供了更多方便可达、管理规范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根据各地摸查情况,年初就将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市、区绿化主管部门,落实任务目标,压实属地责任,排定时序进度,强化各项目的组织和资金保障。二是开展督促指导。跟踪督查进度,对全市绿化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双月”全覆盖统计,同时不定期对各市、区进行现场调研、座谈交流,了解绿化民生实事项目内容、进度、推进计划等,确保各项目稳妥推进。三是加强公众参与。指导各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过程中,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充分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和需求,让群众真实需求落到实处。四是强化为民惠民。在项目建设中融入服务功能和文化元素,不断融入游憩休闲、健身运动、文化科普、公共服务等复合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活动空间,促进生态空间和城市公共生活零距离融合。五是提升质量水平。开展《苏州市口袋公园建设导则》编制工作,引导和规范全市口袋公园建设,提升建管水平。开展园林杯“优质工程奖”“最美口袋公园”评选,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以评促建,不断提升全市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关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水务局
一、项目内容
根据市政府《苏州市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计划扩建污水厂1座,建设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建成50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完成1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实管网养护进500个小区和1000个村庄。计划投资5亿元。
二、完成情况
完成吴江区运东污水厂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及50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完成1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落实管网养护进500个小区和1000个村庄。全年已完成投资5.5亿元,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一是系统推进。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细化方案、排定任务、狠抓落实,系统性统筹推进污水处理提增效市政府实事项目。二是监督考核。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共性指标、乡村振兴等考核体系,以考核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月指导、季督查、年考核”督导机制,落实通报、函告、督办手段,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项目建设。三是联动协作。与市污防办、河长办建立联动会商机制,以“333”行动、“消劣争优”行动为抓手,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工作体系。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纪委监委派驻组、市污防攻坚办、市河长办等部门常态化开展督查,及时发现并指导解决问题。
三、项目成效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稳步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1~11月,全市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2.5%,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现场督查虎丘区玉山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充分肯定民生实事项目取得的成效。
四、后续保障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为目标,持续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推进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改革,优化污水设施统一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设施运行效能。
关于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水务局
一、项目内容
为实现“三个确保”中城区不出现大面积蓝藻聚集,保障城区大包围89.26km²水环境质量,河道无大面积肉眼可见蓝藻,进一步促进改善苏州城区河网水动力条件和水生态环境,启动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
二、完成情况
工程在城区引水通道西塘河琳桥闸布置深井,建设4套外径φ3320mm、深100m深潜式高压控藻系统,引水流量20m³/s,总投资1.9亿元,自2021年6月正式实施,于2022年10月18日顺利通过完工验收。
三、项目成效
工程自2022年7月14日通水以来,引望虞河含藻水,经深潜式高压控藻系统对其进行控藻处理,通过静水水压使得蓝藻细胞伪空泡压瘪随流道下沉,无法进行光合作用,自然消解。通过对后端出水监测,藻密度下降一个数量级,沉降率在91%以上,引水规模达20m³/s以上,满足大通量、低能耗的入城水质水量要求。工程建成至今,城区河道未发生蓝藻水华。
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2021年11月16日,吴庆文市长实地检查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肯定苏州市水务局对保证城区水环境做出的有益探索。2022年7月27日,太湖流域管理局朱威局长一行视察通水后的苏州城区水源保障工程,充分肯定控藻系统在河道中的应用探索,有效保障“引江济太”惠及苏州城市及沿线区域水环境。9月8日,无锡水利局领导了解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表示要在无锡市河道内推广应用这一技术。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杨知评率队督查项目进展情况,肯定7月份投运以来的城区水环境。10月13日,江苏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季红飞到现场,对这一满足大通量、低能耗,保障苏州城区来水项目表示肯定。11月3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华一行现场检查指导,对运行效果表示满意。
四、后续保障
工程建成后,根据水利工程“一建就管”要求,由专业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目前运行平稳。后续将进一步评估工程对改善入城水质的效果,积极研究藻渣处置新技术。
关于水体“消劣争优”及生态美丽河湖建设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水务局
一、 项目内容
计划2022年消除劣V类水体完成439条,建成生态美丽河湖630条。
二、 完成情况
在消除黑臭水体基础上提档进位,率先在全省开展“消劣争优”攻坚,全域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打造百姓身边的生态美丽幸福河湖。2022年完成486条劣V类河道整治,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累计治理857条;2022年建设幸福河湖630条,累计建成1690条。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排查更新劣V类水体清单1257条,下达三年计划,有序实施整治,治理任务纳入河长制一事一办清单化推进,分管市领导深入一线实地调研督导,专题会议部署。常态化开展基层河长履职督察,组织线上业务培训,强化巡河治河责任。二是突出协同联动。以中央、省环保督察、“333”行动、污染防治攻坚和河长制考核为抓手,及时曝光问题、督查整改。结合“喜迎二十大、文明润万家”行动、乡村振兴和水美乡村建设等行动,整合项目工程资源,协同推进攻坚。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印发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配套文件,以目标导向提质幸福河湖建设,完善效果评估闭环运行。制定“一河(片)一策”方案编制大纲和销号管理办法等,严把方案设计和销号验收关。落实月度巡查指导,动态跟踪治理成效。四是强化资金保障。市级层面加强资金引导,印发《苏州“消劣争优”攻坚行动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今年落实1亿元用于奖补各地,引导各板块创先争优。
三、 项目成效
今年全市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分别达到86.7%和92.5%,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消劣,初步建成1690条幸福河湖,其中150条被评为市级示范和市级幸福河湖,七浦塘获评全国“最美家乡河”,浒光运河(高新区段)、朝东圩港、海洋泾获选省幸福河道建设示范工程,连片成网的全域幸福河湖初具现实模样。
四、 后续保障
下一步将根据省市2021、2022年总河长令,持续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提升全域水环境质量。到2023年底,全面消除城乡劣V类水体,到2025年,全市建成区基本建成幸福河湖,全力擦亮“水惠民生”招牌。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60个、开展多层住宅增设
电梯500台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已完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68个,完成投资额约12亿元;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梯电梯541台,其中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123台,正在施工238台,已经过实施方案审定后开展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180台。
二、主要举措和总体成效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根据省民生实事项目目标任务,结合苏州市“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苏州市对2000年以前建成的以及建成10年以上的老旧小区进行排摸,2022年确定了实施60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市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将老旧小区供水、饮用水质提升、雨污分流、墙面渗水、屋顶漏水、违章拆除、楼道脏乱治理、市政设施改造等内容作为重点改造内容,结合邻近小区成片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社区、适老、儿童友好等理念贯彻落实到改造中;同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致力解决“一老一小”问题;推进绿色能源设施建设,增设停车位并建设公共充电桩;突出片区联动改造和土地空间资源整合利用,完善公共便民配套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今年获得了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激励表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被省住建厅在全省予以推广。在住建部对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改造居民满意度调查中,苏州市综合总分蝉联全国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第一名。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根据全市启动增设500台加装电梯的民生实事项目目标,我局加强全市增梯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一是前置服务,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服务。对具备增梯条件的楼栋,组织政策解读、居民协商,引导居民充分认识政策机遇。二是优化流程,规范审批。对全市增梯审批材料、增梯流程和具体操作时间进行优化,进一步规范审批材料,简化审批流程,明确时间要求。三是对具备增梯条件、居民暂未达成共识的楼栋,预留基坑空间和实施管线迁改。四是积极引导电梯企业主动参与增梯工作,解决施工安装及今后运维方面的问题。我局办理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建议”被评为“喜迎二十大 代表在行动”情系苏州-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2022)。
三、后续保障
下一步将继续探索小区改造后常态化管理模式。按照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的思路,引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综合治理委员会,全程参与小区改造工作。改造完成后,引导业主协商约定管理模式,通过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业主自治管理、准物业管理等多种方式,落实小区长效管护。引导居民共同参与,制订完善小区管理规范,制定社规民约,强化常态化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广昆山紫禁王弄旧改增梯相结合,成片推进加装电梯模式。
关于新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2900套、新开工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共开工建设3656套,基本建成9198套。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42880套,基本建成38031套。
二、主要举措和总体成效
1.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各类建设手续的办结速度,各级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可研、环评、四证等审批手续急事急办、优先办理,缩短办证时限。通过创新融资模式,实现棚改金融政策的全覆盖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操作。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过多年大力推动,极大地改善了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提升人居了环境质量,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印发,通过优化组织流程、强化政策支持以及坚持务实管用原则,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通过新建、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管理多种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引导多方参与,推动开发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积极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聚焦“小户型、低租金”,大力发展不超过70m2的“小户型”租赁住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租金网格化调研,持续优化房源结构。印发《苏州市企业员工宿舍设计标准改善指引(试行)》和《苏州市人才公寓设计指引》,大力提升项目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筹集了一批房源,通过一张床、一间房、一小套等不同租赁住房产品,满足了新市民、青年人的个性化租房需求。
三、后续保障
苏州市成立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相关配套文件也将于近期出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高质量打造更多保障性租赁住房标杆项目。国开行、农发行高度重视棚危改项目融资工作,为全市棚改项目提供坚强的资金保障。
关于实施100条城市道路街巷架空线整理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为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面貌、改善人居环境品质、提升电力和通讯服务能力,按照“全市统筹,形式多样”的原则,首次在全市范围实施100条城市道路街巷架空线整理,涉及道路街巷长度76公里,直接投资8.6亿元。市城管部门牵头抓总,各地同向发力,克服疫情、高温、台风等影响,全力推进项目实施。截至目前,100条已全部开工,81条已完工,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二、主要举措
各责任主体始终秉持为民初心,坚守为民情怀,将一体化、系统化、人性化的“三化思维”贯通项目全过程,努力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一)一体化部署。以市本级项目为引领,以古城保护、环境提升、产业升级需求为导向,复制推广市中心城区架空线整治和入地三年行动工作经验,聚焦古城区,着眼全市域,一体化部署推动项目实施。
(二)系统化推进。加强项目协同,将架空线整理融入管线更新、道路改造、绿化提升、环境整治等项目同步实施,避免道路反复开挖,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地下、地面、地上全方位立体式更新改造。
(三)人性化操作。通过方案会办,实地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部门、单位意见,及时关注社情民意,不断优化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开辟临时公交、增设便民设施等,尽可能消除施工影响,努力实现群众需求的最大化。
三、总体成效
清除空中“蜘蛛网”,美化城市天际线。共计建成电力通道37公里,弱电通道51公里,修复路面13万平方米。共计清除供电、通讯线缆126公里,梳理通讯线路73公里,拔除立杆2000余根。83条道路同步实施管线更新,43条道路探索应用多箱合一或多杆合一,33条道路同步实施绿化提升、智能电网改造或立面整治等。
四、后续保障
一是坚持源头控制,强化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发挥网格化巡查机制作用,严格监督管理,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发动市民积极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关于建设25个特色田园乡村精品村、9个精品示范区,建设500个特色康居乡村、15个特色康居示范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建设特色田园乡村精品村25个、精品示范区9个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照25个特色田园乡村精品村建设任务目标,今年上半年组织各地经过申报、方案编制和专家评定,确定新增建设实施特色田园乡村精品村36个,已正式发文公布实施。按照已公布的“江海交汇第一湾—张家港湾”等9个特色精品示范区建设名单和工作要求,9个特色精品示范区已全部建成。
二、主要举措和总体成效
一是建立了县级储备、市级试点、省级创建的三级工作模式,建成了一大批在产业发展、设施配套、特色塑造、乡村治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村庄,为创建省级特色田园乡村做足储备。二是推行方案评审制度,以规划设计引领乡村建设,无方案不定点、不通过不实施;三是制定市级设计师名录库、负面清单机制等,指导各地探索县级试点培育模式、镇村联动发展模式等;四是推行驻村设计师、工程师“一村两师”制度,全市所有镇(涉农街道)积极选聘设计师、工程师(团队)开展“驻镇”服务,平均每个试点村庄驻村团队人数7人,年平均驻村约35次、280小时,相关工作经验获住房城乡建设部推介;五是出台全省首个《乡村设计导则》,印发《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首创将设计下乡理念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经过五年的建设实践与探索中,我市特色精品乡村建设为示范引领,取得乡村建设新成就。五年来,我市已累计实施六批157个特色精品乡村(含373个自然村),建设了一批示范样板村庄。通过特色精品乡村建设直接受益农民10274户,吸纳本村农民就业36969人、返乡创业2642人,带动了一批村民增收致富。参与建设的政府部门、村集体、技术单位以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力量深耕一线,培养了一批乡村建设队伍。不断创新建设手法,精细建设举措,探索出一套经验办法举措。
三、后续保障
一是坚持以村民为中心,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保障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把特色田园乡村建成村民认可的民心工程、富民工程,鼓励村民参与乡村建设,让村民成为村庄的共同缔造者。二是坚持点面结合片区推进,着力推动“两湖两线”为代表的特色田园乡村示范区建设,带动区域内乡村建设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三是坚持服务农村发展,注重活化乡村内生动力,发掘乡村地区经济功能,拓展新模式新业态,将乡村打造为最具吸引力的江南水乡休闲目的地。四是坚持工作创新,不断深化制度供给,深入推行“乡村设计”理念,将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与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进一步推广驻村设计师、工程师“一村两师”等亮点举措。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设特色康居乡村500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设特色康居乡村500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第六方面打造城乡宜居环境第25项),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文广旅局配合,各县级市(区)组织实施。
二、工作举措
1.系统谋划抓部署。2月,召开会议全面开展摸排工作,3月底各地上报拟建特色康居乡村721个,特色康居示范区26个,所有拟建项目均落实到自然村,计划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均量化。
2.分类督促抓落实。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部分项目建设进度偏慢,持续督促各县级市(区)按照建设任务抓紧抓实项目实施,对前期脱幅较大的项目,加密调度频次,加强协同配合,加快项目进程。
3.强化督查抓实效。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验收、督查通报、常态调度等机制,对新建特色康居乡村和特色康居示范区进行第三方考核评价验收,对之前认定的按比例开展“回头看”抽检,常态化开展每月动态调度,每月例会交流进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三、总体成效
近年来,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取得显著成效。2019~2021年昆山市、太仓市、苏州市本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先后获国务院激励,实现“三连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村人居环境发展报告(2021)》苏州位列91个地级行政区综合评分第一。一是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今年以来,特色康居乡村(示范区)建设累计完成投资25.5亿元。目前,苏州市级已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共计建成特色康居乡村508个、特色康居示范区15个,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第一批已提前命名特色康居乡村313个。二是村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完成701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711个村庄开展垃圾分类处置试点,新改建公厕448个,新改建道路469公里。极大改善了村民生活条件,提升了村庄的服务功能和宜居水平。三是农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特色康居乡村建设覆盖村庄多、受益群体广。2021年底全市建成的3592个特色康居乡村共覆盖农户21.55万户、79.02万人,加上今年启动建设的721个村庄,受益农户达25.93万户、94.89万人,分别占全市乡村总户数和人口数的31.34%和40.87%。
四、后续保障
一是落实奖补激励机制。对完成验收并命名的特色康居乡村和特色康居示范区按要求落实资金奖补,并纳入“阳光惠民”平台资金线监管,确保公开透明,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复评督导机制。常态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考评,对得分低于85分的特色康居乡村进行重点督导,每年开展已建成的特色康居乡村和特色康居示范区进行“回头看”抽检,督促各地落实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能保持。
三是保障持续推进机制。按照《关于“十四五”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全面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提前谋划2023年工作任务,逐层分解落实,注重建设品质,为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升级改造燃气管网50千米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完成改造33项总计59.1公里,累计完成投资5131.4万。其中:市政中压完成20项,共计14.9公里,完成投资额3684万元;低压庭院管改造完成13项,共计44.2公里,完成投资额1447.4万元。
二、主要举措和总体成效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全力实施改造。积极引导燃气经营企业强化目标管理,根据改造任务,层层分解责任,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和道路、绿化等恢复质量,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强化施工过程管理,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做到文明施工。二是严格监督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加强工作的跟踪、督促和落实,建立定期报告总结机制,对燃气管网升级改造工作定期报告进展情况,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老旧燃气管道主要集中在交通流量大、人员密集的地段和老城区,现场条件复杂,协调事项多,施工难度大,为此我们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安全供气、用气常识,让广大居民群众知晓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燃气管道升级改造,提升管网安全运行水平。
燃气管网改造是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改善了居民生活用气和企业生产用气条件,防范化解了重大燃气安全风险、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满足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三、后续保障
一是持续推进管道升级。根据《苏州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结合城市道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及动态排查发现的零星隐患等管道改造项目,推动燃气管道升级改造,避免反复开挖,实现运行风险动态清零,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二是充分发挥科技力量。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完善监管系统,实现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增加科技水平和技术含量,提升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三是用足用好政策支持。推动各地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用足用好已经明确的各项支持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出大头、中央补一点、地方各级政府贴一点、用户出一点、政策减一点、金融贷一点,政府和市场多方面共同发力,落实好更新改造资金。
关于实施儿童友好工程、开展30个适儿化
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市妇联牵头申报的“实施儿童友好工程,开展适儿化改造项目30个”被纳入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截止11月,该项目已全部完成,今日头条、苏州新闻、看苏州、苏州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
一、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战略规划(2021~2035年)》《苏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依托已建社区、公园以及学校周边等空间,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完成25个社区、6个口袋公园、1个街区和1个公共场馆适儿化改造工作,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及全市89所中小学周边完成友好交通建设,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二、主要举措
一是加强领导、全域推进。召开苏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吴庆文市长出席会议并作具体部署。张家港市、常熟市、吴中区、昆山纷纷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张家港市、相城区、吴中区、太仓市先后出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行动计划,一体化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二是部门联动、上下协同。联合市民政、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公园、儿童友好出行等适儿化改造,常态化推进实施,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等地也将其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加以推动落实。
三是标准引领、强化指导。在去年编制出台儿童友好社区、医院、学校、出行系统建设指引的基础上,今年编制出台了《苏州市儿童友好场馆建设指引》《苏州市儿童友好出行交通设施设置指南》《苏州市儿童友好社区评估验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设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赴基层调研指导,协调推动重难点问题解决,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三、总体成效
适儿化改造项目是我市第一次以儿童友好视角来设计的实事项目,以空间改造为重点,采取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服务为儿童打造环境友好、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儿童和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后续保障
一方面对验收合格的儿童友好社区给予一定经费扶持,另一方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已纳入2022年度苏州市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继续推动纳入明年政府实事项目,让孩子们享受到更多苏州这座城市给予他们的关爱和温度。
关于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新增1.5万个
公共停车泊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推动高质量发展,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市人大将“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5万个”列入今年的民生实事项目。市城管局以目标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聚焦重点区域,合理增加停车泊位供给。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新增重点区域公共泊位15410个,已全面完成年度目标。
二、主要举措
(一)因地制宜定计划。2022年5月6日,市城管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度苏州市停车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各板块年度公共泊位新增任务,指导各板块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
(二)多措并举增泊位。全市各板块扎实推进停车便利化工作,通过地下空间开发、换乘停车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扩容、限时路内泊位增划、高架桥下空间利用等方式,合理扩大医院、景区、商区等重点区域停车泊位供给,将停车矛盾较突出的区域作为设施“补短板”与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
(三)“实”字当先抓考核。市城管局将该项工作列入苏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督促各板块按计划推进。2022年7月,市城管局印发《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停车管理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的通报》,对进度滞后的板块进行通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举措,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总体成效
全市新增重点区域公共停车泊位15410个。在相关重点区域见缝插针施划分散的路内停车泊位3541个(其中老旧小区周边1736个,医院周边565个,商圈周边544个,学校周边506个,菜场周边190个);利用闲置地块设置临时停车场84处,泊位总数7799个(其中100个泊位以下的小型停车场53处,100~200个泊位的中小型停车场20处,200个泊位以上的中型停车场11处);其他类型公共停车场泊位4070个。
四、后续保障
接下来,我局将做好民生实事项目收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新要求,积极谋划明年工作目标,按照“分散布局、就近就便”原则,计划新增路内停车泊位5000个。
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实施平海路、虎丘北
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交投公司、轨道交通集团
市交通局、交投公司关于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平海路P+R换乘停车场
1.项目基本情况
平海路P+R停车场项目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平海路(苏大附一院总院)北侧,沪宁高速南侧,紧邻新莲河的地块内,花莲路从地块中间穿过,将场地分为东、西两个区。本项目为地下两层停车库+局部地上一层(变电所、风井、楼梯间、公厕等)。项目整体占地约4624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6111.85平方米,地面恢复绿化,设置约1640个机动停车位。
2.项目实施进展
本项目2022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000万元,完成土方施工70%,完成桩基工程、围护桩和支撑结构施工。项目于2022年5月27日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截止11月底已完成工作量16158万元,主体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土方施工80%;第一道支撑梁完成100%;第二道支撑梁完成70%;挂网喷浆完成40%。该项目至年底计划完成工作量18000万元:完成桩基、围护、土方、第一及第二道支撑,和东侧地块混凝土底板浇筑。该项目2023年计划完成投资7000万元,施工完成地下室墙板、梁、柱顶板等结构及附属工程施工,安排电梯工程等配套工程进场施工等。
3.项目建成意义
平海路公园停车场项目建成后,将于节假日期间在古城区外围有效截留外地自驾游游客,缓解古城交通压力,自驾游游客可通过苏州好行接驳和周边轨道站点换乘到达各个景区,从而打造多元化旅游交通模式,成为火车站地区附近最重要的接驳停车站;同时还规划两处行人地下过街,构建停车场与附一院之间快速、便捷人流衔接通道,在工作日利用P+R停车场补充医院现有停车缺口,并对医院集中车流进行有效分流,化解医院停车难、道路堵等诸多问题。
二、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
1.项目前期工作
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项目位于虎丘北门正北侧(城北路北侧),前期交投集团针对该项目已开展了前期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规划方案研究,协助资规控规调整,协助土储完成地块产证注销,也已完成区政府集体决策会议。该地块基本完成清理工作,准备由苏州虎丘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投公司)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2.项目实施进展
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52号要求,针对虎丘北门所有未利用地块进行控规重新调整,目前控规调整正在研究中。同时根据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苏名城保护办〔2022〕4号会议纪要,本地块主要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安排在2023年1月至6月完成,影响了实事项目的实施。
为保证年度任务完成,交投集团通过虎丘综改指挥部,由交投集团和虎投公司签署土地无偿借用协议,建设地面P+R停车场项目,保证实现换乘功能。该项目场地面积约40000平方米,新建围墙总长约1200米,场地内大车位22个(公交车停车10个,大巴停车12个),小车位1300个,实现场内公交、P+R换乘无缝对接。目前地面停车场已完成场地平整和围墙基础施工,正在进行围墙施工和场地铺设,争取尽快完成施工。
市轨道交通集团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情况如下: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委办〔2022〕28号),“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列入2022年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轨道公司在建线路有6、7、8号线、S1线及2、4、7延伸线。在努力克服上半年疫情影响的同时,我们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率导向,全力以赴紧抓建设节奏、保工程质量,到目前已完成投资180.9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93%,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200.1亿元,工程建设总体平稳受控。
一、项目概况
(一)6号线工程全面进入安装装修施工阶段
6号线全年计划投资63.5亿元,1~11月完成投资63.2亿元,为年度计划的99.55%,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66.79亿元。全线28个车站主体结构全部完成,26个车站已开展附属结构施工;全线62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48条实现单线贯通,盾构已掘进至总量的84%;轨道施工紧跟不懈,已完成32.5%工作量。全线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全面开展,110kV主变电站外线开展电缆通道施工,首列车已交付,通信、机电设备开展设计联络、样机生产、验收工作。
(二)7号线车站建设加快推进
7号线全年计划投资35亿元,1~11月完成投资28亿元,为年度计划的80%,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33.88亿元。全线22个车站已有17个车站主体结构完成施工,20个车站正在进行附属结构施工,全线44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9条实现单线贯通,盾构掘进至总量的36.5%。
(三)8号线进入土建施工高峰期
8号线全年计划投资43亿元,1~11月完成投资39.65亿元,为年度计划的92%,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44.92亿元。全线23个车站20个车站主体结构完成施工,22个车站正在进行附属结构施工,全线58条盾构单线区间26条实现单线贯通,盾构掘进至总量的69.5%。
(四)S1线“7.30洞通”“9.30短轨通”“10.30电通”重大里程碑目标顺利实现
S1线全年计划投资51.5亿元,1~11月完成投资48.65亿元,为年度计划的94%,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52亿元。全线28个车站主体结构全部完成,所有车站全面进入附属工程及机电装饰施工阶段;控制中心已实现主体结构封顶;全线冷滑试验全部完成,已开始首通段动车调试工作。
(五)2、4、7号线延伸线如期开工
2、4、7号线延伸线全年计划投资2亿元,1~11月完成投资1.44亿元,为年度计划的72%,预计到年底完成投资2.51亿元。三条延伸线5月举办开工仪式后,绿化迁移、管线迁改、大标段设置等工作正加快推进,目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二、下一步工作
当前苏州轨道交通正处于转型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的新阶段,我们将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市内全域一体化、数字经济和“双碳”目标发展战略等政策机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领导包保制度,重难点标段实行“一对一”包保,严格执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加快建设进度:
一是力保S1线开通运营。抓紧完成工程收尾工作,按照“3月1日试运行”“6月30日具备初期运营条件”等节点目标,细化工筹、倒排工期,组织好“建设”到“运营”的阶段转换,有序推进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问题整改等工作,切实保障6月如期开通运营。
二是实现6、8号线全线“洞通”“轨通”“电通”;7号线全线“洞通”“轨通”,全面开展机电设备安装装修,完成主变电所工程;2、4、7号线延伸线车站进行围护结构施工,部分站点进行基坑开挖和主体结构施工。
三是筑牢安全防线,提升精细管理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零事故”理念,不断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五规范”,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针对地铁车站、盾构隧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设备及救援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受控,全力服务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新辟、优化公交线路40条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市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交+地铁’的无缝对接”等系列工作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为目标,以市区公交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动公交线网转型升级,加大线网优化实施力度,持续提升公交服务水平,着力加强运营效率管控。
预估全年市区(不含吴江区)完成新辟线路48条,优化调整线路107条,合计155条。
二、主要举措
1.优化协同方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交集团、轨道集团两家实施主体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专题会商5次,达成轨道站内动态公交信息展示等合作成果4项,开展3期“两网融合”体验沙龙主题活动。完善征询意见机制,广泛听取各区政府、乘客委员会和市民意见,线路调整公示率100%,形成40余份公示意见分析报告,吸收采纳市民意见建议26条。
2.下沉基层一线,广泛征集各界需求。依托城市客运联席会议机制,与卫健、发改、残联等部门专题对接,重点收集民生项目布网需求。依托党建引领,组织开展“听民声、解民意”为主题的“三进”活动,累计开展走访329次,共走访123个社区,进工业区、企业、厂矿、学校等122个,大客流站台229个,广泛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3.加强研判会商,强化方案分析论证。加强手机信令、公交刷卡等数据运用,研判乘客出行趋势特征,提升方案编制科学性。邀请交警、区交通运输、属地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和论证70次,评估安全和社会风险,对方案做出优化调整20次,追加实施配套方案25条。
4.持续创新产品,加大高品质服务供给。依托线上服务平台,精准对接用工单位、各类学校,提供通勤定制公交、校园定制公交等高品质公交服务,量身定制线路方案,为19家用人单位、30所学校提供点对点公交服务,助力企业降低职工通勤成本,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环境。
5.注重乘客体验,着力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公众号、视频号等渠道,发布187条线网优化专题宣传报道,联合轨道公司开展线下宣传活动6次,邀请乘客委员会、市民代表等实地试乘体验5次,市公交集团微信公众号增加轨道交通查询功能,实现一个公众号查询公交、轨交信息。
三、总体成效
1.线网技术指标持续改善。在保持公总体服务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公交线路重复系数下降16%,线路平均长度下降2.2km,内环内公交线路数量减少16%,线网资源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
2.两网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优化的22条轨道接驳线路中,78%的线路客流呈上升趋势,9月轨道客流同比上涨10.6%。46个提升换乘接驳服务的轨道站点中,36个站点换乘客流明显提升,日均增加两网换乘出行量超5000人次。
3.薄弱地区公交服务有效增强。通过在外围地区增加公交服务,填补盲区37.5公里,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同比提升约6个百分点,300米覆盖率同比提升约4个百分点,线网覆盖面进一步提升,更多群众享受到公交出行便捷,城乡公交服务更加均等优质。
4.师生等特殊群体出行更加便捷。通过新增、优化校园定制公交和通勤定制公交,定制公交覆盖面拓展至整个市区,公交儿童友好水平明显提升,已累计服务师生约20万人次,服务通勤群体约37万人次。
5.存量公交资源加速盘活整合。通过整合低效、重复线路,腾出运力370余辆,驾驶员350余人,用于增开线路和加密高需求线路班次,有效减少乘客等候时间。资源整合后减少人工成本近3000万元/年,年度运营里程减少近2000万公里,降本成效初步显现。
四、后续保障
一是及时总结评估,动态优化完善。2022年线网优化数量多,涉及面广,后续将开展评估,总结实施经验,动态优化完善,更好地指导下阶段线网优化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沟通解释。除传统的公示、公告外,进一步拓展宣传方式,试点利用小视频讲解等群众更易接受的形式,更直接地向市民阐述线网优化方案,尽可能降低线路调整对市民出行带去的影响。
关于建设改造16家农贸市场、培育30个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商务局
在今年苏州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建设改造农贸市场16家(新建4家、改造12家),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成功入选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现将本年度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情况:截止目前,16家农贸市场均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中7家农贸市场已经建成试营业(张家港西张、常熟菱塘、昆山张浦、姑苏区新康市场、相城区湖沁、工业园区东亭菜市场、高新区东渚农贸市场新建);7家农贸市场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并招商中(吴江体育路、云梨路、坛丘、镇东、南麻市场、吴中区尧峰新建、姑苏区南环市场);2家新建农贸市场开工建设中(太仓东郊菜场完成90%、吴江庙港农贸市场完成35%)。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情况:今年以来,各县级市(区)扎实深入开展试点培育工作。根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领导小组于近期组织实施了苏州市第一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考核验收工作。截至目前,经第三方现场调查及市领导小组综合评议,共64个试点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达到创建标准,超额完成培育任务。
二、主要举措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区、街道、市场三级联动机制。区级层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协调各方;街道(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牵头推进本辖区市场建设改造,具体负责市场周边改造和整治;市场主办方对照标准开展市场整体的建设改造,发挥奖补政策激励作用,注重价值宣传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提升市场改造意愿。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制度保障。为高起点、高标准指导市场高质量建设管理,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参照周边城市的经验做法,制定出台了符合苏州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市场改造标准清单,有效提升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三是化解工作难点,统筹协调推进。各板块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按照“规划新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治规范一批、业态提升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思路方案高位推动,严格落实“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的“四化”要求,积极协调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堵点”、“难点”问题。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方面:一是明确工作思路。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没有不满意”作为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创建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做到供给和需求的精准匹配。同时,推动各相关部门转变工作思路,围绕各自职责以本部门负责的服务设施为中心向外1公里为半径画定“服务圈”。二是加强组织推动。成立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唐晓东副市长担任组长,10个板块政府分管领导和19个市级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开展现场督查,先后赴常熟、太仓、昆山、吴江、高新区等地,强化属地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三是强化部门协同。会同市资规局,梳理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内人口规模、住房、设施等规划现状,编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专项规划;会同市大数据局,以便民APP“苏周到”为载体,打造“线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并成功上线;会同民政、规划、住建、大数据、卫健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圈内适老化与智慧养老工作。
三、总体成效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面:从农贸市场实情出发,在提升市场公益性、民生性及完善市场功能等方面创新思路,改善市场内外环境,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一是在标准化建设标配中,市场配置了顾客休息区、公厕,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探头,增添广播系统、宣传画廊,设置投诉箱、公示栏等设施,增加有机垃圾就地处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五统一”计量器具、肉菜追溯、冷链物流等建设内容。二是大量市场引入了智慧农贸市场管理平台,整合智能电子秤、聚合支付二维码等功能。实现了证照管理、商户管理、智慧支付、数据采集、价格公示等内容的信息化、智能化。通过“一云多端”智慧系统,数据“赋能”,实现市场的智能管理、便捷购物和消费安全。建设改造后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得到整体改善,功能齐全,摊位规整美观,购物环境清洁舒适,实现了消费场景、服务的升级,提升了城市的形象。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方面:经统计,首批64个试点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共服务社区居民约134.57万人,涵盖基本保障类业态网点及服务设施11731个,其中品牌连锁网点5945个;品质提升类业态网点及服务设施12559个,其中品牌连锁网点5504个;具备智慧升级类功能的网点共4066个,圈内生活便利化、智慧化生活程度不断提高。本年度培育中,各试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累计新建和改造各类业态网点3082个,直接或间接带动所有商业网点新增就业人数15.09万人;经问卷统计调查,试点生活圈内居民综合满意度达97.21%。
四、后续保障
一是强化督查指导。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改造完成的农贸市场逐个进行审核,并抽取部分农贸市场实地验收复核。在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方面,继续加强现场督查力度,确保各地将创建要求落实到位,完成后续培育任务。
二是加强常态化监管。进一步发挥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作用,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面,对照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要求,重点抓好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及车辆停放、流动摊贩管理等工作;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方面,重点做好动态监测评价和跟踪辅导,定期通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强化工作推进力度。
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两项工程推进的便民利民惠民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适时组织开展板块、市场间的互学互鉴,增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力促两项工作整体提质升级、形成实效,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与幸福感。
关于新建、改扩建公共卫生间150座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今年“新建、改扩建公共卫生间150座”被列为市民生实事项目,市城管部门牵头抓总,各地各部门排定工期,克服疫情影响,扎实推进工程进度。新建、改扩建150座公共卫生间任务全面完成,总计投入经费6000万元。
二、主要举措
(一)高要求部署。统筹制定《2022年全市公共卫生间建设工作行动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检查手段,加强宣贯培训,并过巡查、暗查、明查和互查方式,对全市公共卫生间建设和运维情况,开展全方位、不定时督查考核。
(二)高密度增量。坚持以人流量大和群众急需地方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公厕选址落地建设,形成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厕为主,厕所开放联盟为辅的城市公厕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居民、流动群体和旅游人群的如厕需要,目前全市共有环卫公共卫生间3030座,厕所开放联盟851家。
(三)高效能管理。落实“一客一卫一保洁”制度,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整洁。建立“一厕一档”,及时发现和修复损坏设备,保证各类设施正常运转。对全市2017年后新改建的公共卫生间进行数据普查,全面更新“高德地图”“找厕所”APP内的厕所点位和图片,使市民找厕所更为简便。
(四)高标准防疫。公共卫生间防疫消杀严格落实“一客一消杀”的要求,确保所有公共卫生间每4小时全面消杀一次;火车站、景点周边等人流量密集地区的公共卫生间每2小时全面消杀一次,每次消毒完毕后填写消杀记录表。
三、总体成效
本年新建公共卫生间等级均达到2A级及以上等级,重点增加女性厕位及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增设第三卫生间,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进一步扩大“智慧公厕云平台”试点范围,共计接入80座“智慧公厕”,通过厕位感应、人流量监测、臭气检测、水电能耗监测等功能,方便群众查看厕位使用状态,实现管理部门对公厕服务质量动态分析。
四、后续保障
城管部门将持续巩固“厕所革命”工作成果,不断“增量提质”,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共卫生间信息化应用和人性化服务,营造良好如厕体验,展现城市文明风采。同时,加大对疫情防控的专项指导和检查,保障市民群众的使用安全。
关于新增残疾人员托养服务1000人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新增残疾人托养服务1000人任务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委办〔2022〕28号)——“新增残疾人托养服务1000人”。截至12月10日,全年共完成新增残疾人托养服务1100人,其中寄宿制托养114人,居家托养362人,日间照料624人。
二、主要举措
一是扎实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年初,我们组织残联各级深入街道社区残疾人家庭开展调研,摸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情况底数;结合工作调研,紧扣托养重点,科学制定《2022年度苏州市残疾人托养民生实事实施方案》(苏残发〔2022〕8号)下发各地执行;与市财政局、民政局、医保局等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全面做好托养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积极做好特殊时期的残疾人托养。为降低新冠疫情对残疾人的影响,疫情期间暂时关停“残疾人之家”运营,我们积极发挥“互联网+”优势作用,通过建立微信等工作联系群的方式,探索建立“虚拟残疾人之家”,及时了解残疾人需求,为周边残疾人提供日常照料、健康管理、辅助性就业、精神慰藉等“云”照护服务,积极助力防疫,做到“关停不关爱”。高温季节,组织残联和机构开展送清凉活动,为残疾人家庭检修空调、赠送防暑降温物品等,认真做好防暑工作,确保残疾群众安稳度夏。
三是悉心打造以“残疾人之家”为基础的党建助残平台。发挥“海棠花红”党建品牌的引领、服务、保障作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海棠花红·善爱之家”党建助残先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三个格外”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引领服务保障作用,创新基层党建融合服务新模式、新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引领、融合发展”的党建工作新机制,首批确立了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12家市级机关党组织与姚祥、新鹿等12家“残疾人之家”结对共建。
四是全力做好“残疾人之家”星级达标创建活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苏州市“残疾人之家”星级达标创建活动方案》,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强、残疾人满意、社会有影响”的星级“残疾人之家”,实现对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康复等服务,满足各类残疾人就近就便享受残疾人技能培训、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推动我市255所乡镇(街道)级“残疾人之家”建设整体提升,打造“机制健全、功能完善、服务有力、覆盖城乡”具有苏州特色的“残疾人之家”,增强残疾人朋友的幸福感、满意感。2022年31所“残疾人之家”参与星级达标创建活动。
三、下步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残疾人托养各项保障工作。积极与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托养机构做好沟通,了解在托残疾人的托养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机构托养和残疾人生活上的困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补尽补,做好在托残疾人保障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托养政策落实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托养护理服务补贴办法》,在巩固原有托养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的托养服务需求。认真落实“江苏省残疾人服务网”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与民政、医保、卫健委等部门做好残疾人数据对接,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掌握残疾人托养需求情况,推进残疾人托养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积极做好残疾人托养政策宣讲。继续做好调研、入户访视等工作,切实摸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底数,扎实做好托养政策宣讲,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满足残疾人对托养需求,做到应托尽托。
关于《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雪珍
各位组成人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8月24至25日对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后,为了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副秘书长陆丽瑾带领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与市教育局、司法局建立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草案调研论证和集中修改工作。一是深入调研。赴张家港市、太仓市、虎丘区、相城区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实地考察老年大学、社区教育中心建设有关情况。二是聘请国内终身学习领域学者和立法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多次对法规文本进行征求意见。三是赴外地学习考察。前往宁波、绍兴考察学习兄弟城市立法经验、成熟做法和有效举措。四是召开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五是召开专家咨询论证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和业务专家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六是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将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修改稿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充分征询其意见并加以采纳、吸收。七是坚持全程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同步公布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全程公开征求意见。
一审后立法调研,共收到草案修改意见建议260多条,经过三轮集中修改,采纳或者部分采纳200多条。
1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法规的修改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12月8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修改稿。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15日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对草案进行章节修改,修改稿增设了第二章,“学习权利”。修改了第五章,草案第五章章名由“监督管理”修改为“保障促进”。现章节分为总则、学习权利、政府推进、社会参与、保障促进、附则六章。对照草案修改稿新增了七条,即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整合减少了三条,即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整合为修改稿第十九条,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删除了四条,即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同时,对条款顺序作出调整。草案共五章四十三条,修改稿共六章四十三条。
二、主要原则和内容
在草案调研修改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及终身学习的重要论述,助力建设高质量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持续推进教育数字化,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作出苏州贡献。二是总结、提炼我市终身学习领域的工作成效和成功经验,突出示范引领和地方特色。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终身学习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问题。
修改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界定终身学习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终身学习通常是指贯穿一生的学习过程,适用范围包括学习受教育的各个阶段。鉴于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为注重解决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等薄弱环节和问题,更好地突出和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并进一步理顺《条例》与其他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逻辑关系,修改稿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强调对终身学习涉及的各级各类教育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在本《条例》里重复规定。同时,鉴于终身学习的内容十分广泛,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修改稿第三条对终身学习的原则和内容只作概括性的规定。
(二)明确市民学习权利。为了更加强调市民终身学习的主体地位,保障市民终身学习的权利,修改稿专门增设第二章市民学习权利内容。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市民的学习权利和倡导性义务,修改稿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学习选择权、学习保障权、学习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进一步明确落实对市民终身学习权利和特殊群体基本学习权利的法律制度保障。
(三)强化政府职责。为了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稿第十二条至第十五、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将终身学习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终身学习数字化建设助力推进教育数字化,鼓励终身学习区域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等内容。此外,修改稿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开展教育培训,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等内容。
(四)加强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建设。老年教育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的内容。此外,针对老年人生活场景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引导性明确了老年学习活动的内容。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了老年大学建设,在全市各板块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建设老年大学。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老年大学建设指导意见。社区教育直接面向广大市民,发展社区教育是推进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满足市民终身学习需求,更加体现社区教育学习资源的普惠性,修改稿第十六条明确了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健全四级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并引导性规定了社区教育学习活动的内容。
鼓励社会参与。建设学习型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媒体、居(村)委会、社区、公共活动场馆、学校、家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职能和角度,进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传播终身学习理念,创造学习环境,提供学习条件等内容,为终身学习提供服务保障。此外,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鼓励专业机构向市民提供公益性的专业咨询服务,鼓励开放数字化学习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终身学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内容。
(六)建立保障促进机制。为了调动学习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弘扬人人皆学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修改稿第五章调整修改为保障促进一章,并充实完善了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职人员培训制度,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带薪学习制度,奖励和督导评估制度。此外,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还对创建终身学习品牌活动、公职人员等发挥表率作用作出了规定。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草案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雪珍
各位组成人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8月24至25日对《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副秘书长陆丽瑾带领下,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旅局建立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草案的调研论证和集中修改工作。一是组织面上调研。立法工作专班围绕常委会一审意见,完成修改一稿后,先后赴吴江区、姑苏区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的意见。二是进行专题研究。召开专家论证咨询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30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围绕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三是开展立法协商。就修改二稿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四是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将草案、历次修改稿,全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是梳理代表建议。对近三年有关大运河的人大代表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六是主动向上汇报。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请预审,并及时报告每一稿修改情况,征询其意见。七是专门汇报。11月1日,向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金洁书面汇报了修改二稿情况。11月25日,向金部长当面汇报修改三稿情况,法规名称、篇章结构、重要条款设计等均获得金部长充分肯定。
一审后立法调研,共收到草案修改意见建议401条,经过三轮集中修改和多次个别修改完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280多条。
1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法规的修改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12月8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修改稿。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15日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重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和省、市委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是全面总结近几年来我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实践,注重将工作成效和经验上升为法规。三是注重学习研究浙江、河北和杭州、嘉兴、绍兴、淮安等地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特别是与同步开展立法的扬州加强立法协同,在文化遗产规划编制、名录、标识界桩、预先保护等制度规定上保持大体一致。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新增了十一条,删除了五条,拆分增加了四条,整合减少了四条。修改稿从草案不分章的三十六条,调整为分五章的四十二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我市法规名称是“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除省大运河文化带决定外,其他省、市立法的保护对象都是大运河文化遗产。每次立法座谈会,都有意见提出“大运河文化”的概念太大,建议将法规名称中的“大运河文化”修改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经过反复讨论,我们认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与立法本意、主要内容还是契合的。主要理由:一是体现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深入贯彻,展现整体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的理念,在立法上具有创新性。二是能够与国家、省、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在名称上保持一致。三是修改稿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还明确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生态保护、航运管理、文化产业、代表性景点景区建设等内容,在概念逻辑上也实现了周延。据了解,很多扬州的专家学者在座谈中,也认为我们苏州立法选题是“政治站位更高、规范范围更广、立法意义更大”。
(二)关于大运河文化定义。虽然草案给“大运河文化”下了定义。但是定义是否准确、要不要下定义,一直是困扰立法工作专班的难点问题。每次立法座谈会都有较多意见建议,有的意见是要下定义;有的意见是“文化”概念太广,不下定义。教科文卫工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经过数次研讨,我们建议不对苏州大运河文化正面下定义,而是明确需要重点保护传承利用的内容”。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对大运河文化下定义的难度很大,国家、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都没有对“大运河文化”下定义,我们在法规中也难以给“大运河文化”下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另外,最新通过的《黄河保护法》在第八章专章阐述“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黄河文化进行定义。因此,建议不对“大运河文化”下定义。
(三)关于规划。注重规划引领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草案规定,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施规划这三个规划。我们根据省委常委、市委曹路宝书记批示,经与资规部门反复协商,在修改稿第十三条增加了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发展规划。
(四)关于大运河文化遗产。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作了列举,第一项、第二项为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第三项、第四项参照《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对其他大运河文化遗产作了概括,第五项进行兜底。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上,修改稿在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九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掘、整理和研究要求,增加了第二十条预先保护制度。
(五)关于文旅融合发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稿在草案基础上,增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级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库,增加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传统文化精品剧目、老字号、民俗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融入大运河文化旅游项目,增加第三十一条规定统筹推进大运河代表性景点景区建设。
(六)关于数字大运河。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专门对数字大运河建设作出规定,新增两款规定建立大运河文化综合大数据平台,打造开放、安全的数字大运河系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
(七)关于宣传、研究和传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着重对草案规定的大运河文化宣传展示、研究交流、弘扬传播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通过节庆、会展等形式,依托大运河沿线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产、考古遗址等,开展大运河文化的展示和宣传。
(八)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据河道、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大运河文化保护实际需要,新增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禁止行为,并在第三十九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草案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远延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规,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关系着市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质量。现议事规则于2018年1月13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2021年和2022年,全国人大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省人大对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这些都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同时,近年来我市人代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也有一些创新和改进,需要在总结提炼后予以固化,上升为制度规定。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政治自觉与使命担当,通过完善议事规则,保证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适应地方组织法修改、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适应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议事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三是总结提炼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全国人大、省人大创新经验做法,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为实际工作留下余地和空间。四是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体架构保持稳定,基本不作修改;内容上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总体修改幅度不大,宜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予以完善。
三、修改的具体过程
修改议事规则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4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之后,研究室即会同法工委开展议事规则的修改工作,在广泛收集梳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兄弟城市人大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议事规则修改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10月底,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意见修改后,分别送主任会议成员、人大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11月上旬,将修订草案送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及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12月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讨论了修订草案。会后,将修订草案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2月24日,市委常委会审议了修订草案。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8年制定的议事规则共有57条,修订草案对其中23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1. 完善总则的表述。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增加总则第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将原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第三条,并将相应内容修改完善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办事。(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2. 完善会议筹备的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明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的要求。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修订草案第四条)
3.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总结疫情防控背景下召开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实践经验,围绕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了补充完善。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是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改草案第二条)。二是增加规定: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将代表在全体大会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修改为“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4. 增加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中,增加“审查规划纲要”“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根据大会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规定,并在第三章标题中增加政府债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表述。其中,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是我市近年探索实施的创新举措。(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5. 增加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完善了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一是在专门委员会中增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二是增加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三是增加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6. 修改议案提出与处理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删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二是对于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增加规定: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三是对于代表在规定时间内联名提出的议案,增加规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7. 增加提名候选人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一是删除原议事规则“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规定。二是增加如下规定: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8. 增加选举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和选举法第四十五条。增加如下规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省人大代表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
9. 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根据宪法、监察法、组织法的规定,在列席会议、选举和当选、辞职、罢免、质询等事项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10. 修改关于质询案处理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一是删除原议事规则“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的规定。
二是增加如下规定: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三是规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此外,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不作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
(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草案)》的
说 明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远延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10月下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着手起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工作规划。起草组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梳理汇总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工作总体安排,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工委室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规划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李亚平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将规划初稿送市部委办局和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高校智库专家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组逐一梳理、分类研究,能够纳入的积极予以吸收采纳,使规划起草过程真正汇集各方智慧。12月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会议意见,起草组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规划草案的起草情况。
二、主要内容
规划主要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的决定》,并结合省人大“十四五”规划和苏州“十四五”规划起草,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在新征程上谱写苏州人大工作新篇章。作为总领部分,一是明确指导思想。二是明确六项基本原则,其中系统实施推进,以项目为抓手推进人大工作是规划一大特色。三是明确主要目标,提出“到2026年,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基本展现”这一主目标以及5个分目标。
第二部分是: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效。一是根据《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本届立法项目进行罗列,归类方式对应苏州“十四五”发展创新之城、开放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善治之城的目标定位。二是从把好法规立项入口关、把好法规起草质量关、把好法规审议决定关等方面强调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三是强调开门立法,包括建立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机制和立法项目遴选生成机制,从立法工作的源头上体现民意。四是强调立法工作整体性,包括构建立法全过程管理评估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等做法。五是强调立法能力建设,包括苏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扩面提质”等做法。
第三部分是: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一是围绕计划、预算执行与调整、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对本届决定项目进行罗列。二是强调提升讨论决定的水平。三是强调健全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包括探索建立全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四是强调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确保决议决定落地见效。
第四部分是:全面提升人大监督水平。一是围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财政运行和国资管理绩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民群众重要关切、推进美丽苏州建设、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化开放交流合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对本届监督项目进行罗列。二是强调提升监督质效,对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提出一系列要求。三是强调探索监督形式,包括有序推进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建立健全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等做法。
第五部分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一是强调做好“双联”,包括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等做法。二是强调载体建设,包括“代表进网格”“民生微实事”工作机制,以及推行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培育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基地、“民心工程”评选等做法。三是强调代表建议提出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包括办好“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评选活动等做法。四是强调统筹代表履职服务和管理,明确每届任期内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五是做好2026年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第六部分是:持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从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理论研究、深化舆论宣传、建强队伍机构、建设“数字人大”、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要求,扎实推进“四个机关”建设。建强队伍机构中,强调了深化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等做法。加强组织领导中,强调了“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项目安排作出动态调整、优化完善”。
规划草案的四个附件,以表格形式按年度列出立法、决定、监督、代表工作,并明确责任部门。
以上说明,连同规划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五年(2022年—2026年)工作规划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增强市十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实效性,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的决定》,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在新征程上谱写苏州人大工作新篇章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科学确定与全市未来发展相契合的人大工作目标任务,构建与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依法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与时俱进做好立法、决定、监督、代表等工作,积极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人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政治原则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决执行市委决定、贯彻市委意图,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渠道,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坚持服务发展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全市发展目标任务,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做到全局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
——坚持依法履职行权。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守正创新统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守法定职责之正,创思路方法之新,持续健全完善履职机制,推进重点工作领域创新,丰富和拓展人大工作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
——坚持系统实施推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优选立法、监督、决定和代表工作项目,挂出“作战图”,排出“时间表”,以项目推进、项目办结、项目检验为抓手,全方位推动人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砥砺奋进,扎实工作,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迈上新台阶。到2026年,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基本展现,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持续提高;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权威有力彰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机制举措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能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人大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效
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强化重要领域法规制度供给
推动更高标准创新之城建设。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智能制造促进条例,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制定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推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集中供热供冷促进条例,推动提升能源利用水平,强化能源保障供应。制定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生物医药发展条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新材料发展促进条例,推动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促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推动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发展和促进条例,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推动更高水平开放之城建设。制定数据条例,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推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工作促进条例,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打响人才工作品牌。制定地方铁路管理条例,推动发挥铁路作用,更好集聚发展资源。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推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制定民宿管理条例,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更高质量人文之城建设。制定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全民阅读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条例、博物馆条例,推动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慈善促进条例,推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中医药条例,推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历史名人故居保护条例、江南文化传承发展条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修改古建筑保护条例、档案条例,推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历史文化名城魅力。制定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推动发挥红色资源培根铸魂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宠物管理与保护条例,促进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制定“水八仙”保护条例,推动发展特色农旅。
推动更高效益生态之城建设。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修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排水管理条例、开山采石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推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条例、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条例,推动保护和发展特色品牌,促进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
推动更高品质宜居之城建设。制定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促进提升既有建筑安全水平,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修改轨道交通条例、公路条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推动打造现代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改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促进城市功能设施不断完善。制定保障性住房条例,推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条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推动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制定家政服务条例、托育服务促进条例、健康促进条例,修改教育督导条例、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养犬管理条例,推动打造高品质生活,满足群众宜居需求。制定城市更新条例,推动城市品质全面提升。
推动更高层次善治之城建设。制定信用建设条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消防条例,促进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综合执法条例、平安建设条例、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管理条例、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推动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乡村建设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推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社会救助条例,推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若干规定,修改代表议案工作条例,推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修改地名管理条例,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
(二)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把好法规立项入口关,统筹谋划重点立法项目,有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把好法规起草质量关,落实立法项目牵头单位责任,对重要法规成立起草专班,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起草法规草案的可行方式。把好法规审议决定关,相关专工委前移工作关口,加强调研论证,重点对主要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法制委充分行使统一审议职能,法工委做好法规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等基础性工作;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增加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会次安排,保证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完善代表直接参与立法机制,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等制度,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立法各个环节工作。
(三)将开门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
建立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机制和立法项目遴选生成机制。主动提出和收集立法选题,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开展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完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更加广泛地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的意见建议。健全咨询论证评估机制,对争论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存在重大分歧、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法事项开展立法听证。有效开展法规解释工作,及时答复法规询问。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于法规正式公布实施时开展同步解读。完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四)提升地方立法整体效能
坚持急用先行,适当加快立法进程,积极开展“小快灵”立法,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构建立法全过程管理评估机制,紧跟国家、省立法修法步伐和改革发展进程,常态化组织开展法规清理,认真做好相关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立法协同配套工作,推动法规草案与配套规范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整体功效。健全人大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议、实施各环节的统筹协调,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基础设施互通、产业链协作、生态环境共保、公共服务共享、重大传染性疾病联防联控等方面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五)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改进立法调研方式,将基层作为重点调研地区,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基层执法人员等作为重点调研对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网上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真实情况;注重量化分析,积极运用大数据,提高立法调研质效。加强立法研究与服务载体建设,提升苏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其立法研究论证、决策参谋等职能作用。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扩面提质”,将征求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必经程序,赴联系点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梳理推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经验做法,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作用。
三、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围绕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重大问题,坚持谋大事、抓重点、求实效,将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有机结合,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动市委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一)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聚焦计划、预算执行与调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每年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报告,依法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促进计划目标实现,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听取讨论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有关方面增强目标任务意识,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工作落实。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健全人大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制度。作出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深化拓展。作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定,依法强化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听取讨论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试验区强化开放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听取讨论关于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实现产业、创新、资本良性互动。听取讨论关于人才工作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持续引育各类人才。
聚焦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苏州高铁新城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打造长三角区域枢纽中心,建设长三角区域枢纽中心城市。听取讨论关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更高水平服务上海、接轨上海,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听取讨论关于落实南北挂钩合作、跨江融合发展任务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促进更好参与省内区域协调发展。听取讨论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助力增强市域统筹发展能力。
聚焦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听取讨论关于推进“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健全城市优质资源要素下乡长效促进机制,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听取讨论关于发展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进特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一体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
聚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实施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凝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这场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整体合力。作出关于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决议,督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监督体系,强化规划权威,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听取讨论关于“三优三保”工作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听取讨论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高标准创优目标。
聚焦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推进古城保护更新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传承弘扬江南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听取讨论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提高苏州在大运河沿线城市中的显示度。听取讨论关于实施苏州地域文明探源工程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讲好中华文明的苏州故事,打响“世界遗产典范城市”品牌。
聚焦加强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关于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综合保障等方面能力。作出关于开展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夯实全面依法治市基础。听取讨论关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听取讨论关于老年教育工作方面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动办好老年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同时,扩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全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落实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年度清单。建立健全多层面的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和通报机制。系统总结全市各级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工作经验,适时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范围、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四)推动决议决定贯彻实施
及时对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将决议决定上升为法规制度,或者将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列入监督议题。建立健全并落实“一府一委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工作的书面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推动决议决定落地见效。
四、全面提升人大监督水平
紧扣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国之大者”和群众“急难愁盼”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人大监督权威。
(一)把握监督重点
围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每年听取和审议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建立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动态监督机制,推动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听取和审议产业链现代化、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数字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消费等情况的报告,检查产品质量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电梯安全条例、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推动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产业发展环境,更好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构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听取和审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情况的报告,推动国家战略在苏州有效实施。
围绕增强财政运行和国资管理绩效,每年听取和审议年度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报告,常态化抓好抓实预算审查监督,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预算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督,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预算执行和收入质量,支出方面重点关注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直达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和绩效;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人大监督机制,推动持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的报告,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反复性的问题。强化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促进规范举债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适时开展专题询问,实现对“四大领域”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全覆盖。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听取和审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听取和审议农业农村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的报告,检查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听取和审议智慧农业建设情况的报告,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听取和审议承包地退出试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及推广等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听取和审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太湖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气象灾害防御等情况的报告,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听取和审议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及救灾防灾物资储备、粮安工程建设等情况的报告,促进提升粮食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检查种子法、种子条例实施情况,促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围绕人民群众重要关切,每年听取和审议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听取和审议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听取和审议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托育工作、“双减”工作等情况的报告,检查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情况,推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检查教育督导条例、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实施情况,推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学习型社会。听取和审议公共医疗体系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检查医疗保障条例实施情况,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听取和审议医养结合和城乡护理院建设情况的报告,检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促进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听取和审议房屋质量监督、铁路建设、人防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情况的报告,检查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供水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情况,推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满足群众宜居需求。听取和审议体育赛事发展、体教融合和青少年体育发展等情况的报告,推动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检查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促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围绕推进美丽苏州建设,每年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推动依法科学精准治理生态环境。听取和审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听取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推动优化空间布局。检查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排水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检查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和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实施情况,推进打造大运河文化带的“精彩苏州段”。检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促进展现城市文明之美。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促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活环境的需要。检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检查节约用水条例实施情况,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检查古村落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推进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围绕推进法治苏州建设,听取和审议“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推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听取和审议监委工作情况的汇报,促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听取和审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情况的报告,推动更好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听取和审议公安基础管控、公安政务服务、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等情况的报告,推动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听取和审议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情况的报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等情况的报告,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听取和审议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听取和审议解决执行难、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法院“四庭协同工作”、法院“一站式”建设等情况的报告,推动优化审判职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听取和审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推动律师行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听取和审议公证管理情况的报告,推动公证管理规范化。
围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听取和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的报告,检查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促进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听取和审议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听取和审议反家暴工作、扶残助残服务体系等情况的报告,检查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情况,保障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工作、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宗教文化等情况的报告,检查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对口支援各项举措有效落实,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听取和审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情况的报告,推动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助力劳动者建功立业。
围绕深化开放交流合作,听取和审议外事工作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情况的报告,推动优化涉外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知名度,为高质量发展争取更多外部资源。听取和审议侨务工作、引进海外华侨华人领军人才等情况的报告,推动依法护侨和侨务法治建设,助力打造“归国人才首选城市”。听取和审议对台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情况,促进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围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备案审查条例,健全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大通报核查力度,督促制定机关履行报备责任,全面开展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提升监督质效
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履职。紧扣法律法规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法规执行效果是否明显。改进专题询问工作,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机制,运用视频直播录播、网络互动、公众参与等方式,推进专题询问过程公开,增强询问社会效果。完善工作评议机制,优化评议流程,深化结果运用。健全审议、评议意见交办督办机制,重要审议、评议意见连同具体问题清单当面交办,对整改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参与,制度化、常态化安排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审议、询问、评议等工作,参与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三)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
开展对归口党委职能部门领导或管理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有序推进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制度,探索对人大选举人员监督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衔接贯通、相互协调,探索建立向有关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问题和问责建议机制,建立健全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加强对全民普法工作的监督和专项检查,推进全民守法。稳妥推进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审议同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健全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反馈机制。探索开展开发区、街道预决算审查监督和专项评议工作。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优势,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确保党委政府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一)密切常委会同代表、代表同群众的联系
完善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健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代表等工作机制,认真组织专业代表小组活动,深化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的参与。精心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举行一次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协助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代表联系村、社区制度,完善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等机制,常态化推动领导干部以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稳妥推进、有序开展和规范代表跨原选举单位、在本级行政区域开展调研视察。总结实践经验,推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举措新方式,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机制。
(二)加强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载体建设
深入推进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履职平台建设,使之成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民意窗”“连心桥”。建立健全“代表进网格”“民生微实事”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现有资源,提升人民群众诉求收集、人大代表意见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制度,组织“民心工程”评选,推进我市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培育打造一批密切联系群众、有效发挥作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基地。推进人大代表驻法院、检察院监督联络站建设。
(三)完善代表建议处理办理机制
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前的沟通协调机制,每年编印议案建议工作法规制度、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汇编,支持和协助代表了解情况、收集资料、优化选题、撰写文本,为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做好服务保障。完善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推行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政府领导领办、相关专工委专项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机构协调督办代表建议工作。建立办理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定期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每年选定3至4个难点堵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关,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推进代表建议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年组织优秀代表议案建议与优秀承办件评选,持续办好“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评选活动,打造以专题节目为重点的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宣传品牌。加强代表建议分析,把代表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作为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形成五年代表建议提交工作和处理工作分析报告。
(四)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管理
加强人大代表能力建设,认真制定代表任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突出政治培训,做优履职培训,提高代表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代表履职经费保障,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健全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推动代表所在单位充分认识代表履职的法定性、重要性,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明确负责代表联络的机构和人员,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主动接受代表监督。多角度、深层次宣传代表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实现每届任期内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
(五)做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提出连任省人大代表人选建议,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荐工作。指导全市县级市、区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序推进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工作,指导县级市、区开好下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起草相关工作意见,组织召开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
六、持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牢牢把握“四个机关”定位要求,全面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为人大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推动党建与人大立法、决定、监督、代表等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党建共建,联动办好政治理论学习、党课、主题党日等活动,同频共振服务人大工作全局。
(二)强化理论研究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切实发挥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引领作用。加强研究平台载体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级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发挥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智库开展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完善研讨交流、成果转化、鼓励激励等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水平。
(三)深化舆论宣传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升人大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健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制度,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办好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全面展现人大工作成效和代表履职风采。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仪式等,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同友好城市多方面的交往交流,展现苏州人大工作和改革发展生动实践。
(四)建强队伍机构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方针政策,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着眼人大工作需要开展骨干队伍培训,提升理论素养、知识素养、专业素养。加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服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常态化联系指导基层人大,健全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工作机制,完善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探索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五)建设“数字人大”
推进人大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综合性一体化平台,优化整合各项工作应用系统。推进建立各级人大全域覆盖、分级汇聚的信息资源库,推进各级人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人大工作、代表履职提供高效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制度,及时补齐工作短板,有序推进规划实施。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需要,对规划项目安排作出动态调整、优化完善。发挥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机关党组引领把关作用,推动规划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附件:
1.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表
2.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项目安排表
3.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监督项目安排表
4.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项目安排表
附件1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起草单位 |
责任部门 |
2022年 |
苏州市数据条例 |
市大数据局 |
财经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废止) |
市市场监管局 |
法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
市委政法委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 |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
监察司法工委、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改) |
市水务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
市水务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修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市科技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 |
市教育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修改)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2年 |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 |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2023年 |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
法工委 |
法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废止) |
市商务局 |
法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
市工信局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智能制造促进条例 |
市工信局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 |
市司法局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市慈善总会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改) |
市体育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改)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修改) |
市水务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
环资城建工委、农业农村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条例 |
市科协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 |
市教育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3年 |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废止) |
市文广旅局 |
法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信用建设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
市司法局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苏州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苏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
市应急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若干规定 |
人代联工委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修改)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环资城建工委、农业农村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
市科技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民宿管理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历史名人故居保护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
市人才办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
市文明办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全民阅读工作条例 |
市新闻出版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苏州市档案条例(修改) |
市档案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集中供热供冷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生物医药发展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行政审批局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市工信局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相城区检察院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
市人社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社会救助条例 |
市民政局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消防条例(修改)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发展和促进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宠物管理与保护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水八仙”保护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
市人防办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综合执法条例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或者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 |
市城管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公路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新材料发展促进条例 |
市科技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健康促进条例 |
市卫健委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中医药条例 |
市卫健委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 |
市教育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江南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博物馆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苏州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
教科文卫工委 |
附件2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项目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责任部门 |
2022年 |
就年度计划执行、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2年 |
就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作出相应决议 |
预算工委 |
2023年 |
就年度计划执行、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3年 |
就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作出相应决议 |
预算工委 |
2023年 |
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
预算工委 |
2023年 |
作出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
预算工委 |
2023年 |
作出关于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决议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4年 |
就年度计划执行、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4年 |
就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作出相应决议 |
预算工委 |
2024年 |
作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定 |
预算工委 |
2025-2026年 |
就年度计划执行、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5-2026年 |
作出关于开展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5-2026年 |
就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作出相应决议 |
预算工委 |
2025-2026年 |
就“三优三保”工作必要时作出决定 |
农业农村工委 |
附件3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监督项目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责任部门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年度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审计及查处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报告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自贸区苏州片区发展等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经济运行、市场管理、税收征管、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金融服务与金融安全等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解决执行难、公证管理等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
社会建设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体育赛事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情况的报告 |
社会建设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工作、宗教文化等情况报告 |
外事民宗侨 台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物业管理工作等情况的报告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听取和审议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2年 |
检查《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2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
社会建设委 |
2022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苏州市供水条例》实施情况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2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2年 |
检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情况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年度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审计及查处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报告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八五”普法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院“四庭协同工作”、法院“一站式”建设等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情况的报告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对台工作、引进海外华侨华人领军人才等情况的报告 |
外事民宗侨 台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农业农村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承包地退出试点等情况的报告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房屋质量监督等情况的报告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3年 |
听取和审议“双减”工作、托育工作等情况的报告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3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情况 |
社会建设委 |
2023年 |
检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3年 |
检查《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3年 |
检查《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年度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审计及查处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报告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产业链现代化、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消费等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公安基础管控、检察建议落实、法院数字经济司法保护、律师行业发展、信访工作等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反家暴工作、就业工作等情况的报告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外事工作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
外事民宗侨 台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智慧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气象灾害防御等情况的报告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4年 |
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铁路建设等情况的报告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4年 |
检查《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 |
财经工委 |
2024年 |
检查《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4年 |
检查《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实施情况 |
社会建设委 |
2024年 |
检查《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 |
外事民宗侨 台工委 |
2024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4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4年 |
检查《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
教科文卫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年度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审计及查处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报告 |
财经工委、 预算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数字经济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监委工作、公安政务服务、公安网络安全保卫、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等情况的报告 |
监察司法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医养结合和城乡护理院建设、体教融合和青少年体育发展、儿童发展规划落实等情况的报告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侨务工作、外事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等情况的报告 |
外事民宗侨 台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及救灾防灾物资储备、粮安工程建设、太湖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情况的报告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人防建设等情况的报告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实施情况 |
财经工委 |
2025-2026年 |
检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 |
社会建设委 |
2025-2026年 |
检查《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
外事民宗 侨台工委 |
2025-2026年 |
检查《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农业农村工委 |
2025-2026年 |
检查《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
环资城建工委 |
2025-2026年 |
检查《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
教科文卫工委 |
附件4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
项目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责任部门 |
2022年 |
制定《关于建立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工作意见》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实施意见》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修订《市人大代表联系行政村(社区)实施意见》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联系村(社区)、代表统一接待日等各项制度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聚焦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切,有计划地组织代表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做好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实现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任期内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组织新一届市人大代表任职培训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疫情防控 |
办公室、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开展“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人大代表助民企”主题实践活动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提出连任省人大代表人选建议,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荐工作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组织在苏州的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情况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文化产业升级等主题,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
人代联工委 |
2022年 |
推进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升级完善代表履职平台和议案建议系统 |
办公室、 人代联工委、 议案建议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评选表彰办法》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2年 |
修订《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实施与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2年 |
开展“喜迎二十大 代表在行动 情系苏州——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2022)”评选活动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3年 |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联系村(社区)、代表统一接待日等各项制度 |
人代联工委 |
2023年 |
聚焦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切,有计划地组织代表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 |
人代联工委 |
2023年 |
推进实施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
人代联工委 |
2023年 |
开展代表履职培训 |
人代联工委 |
2023年 |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就业等主题,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
人代联工委 |
2023年 |
制定《苏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工作评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3年 |
制定《苏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优秀承办件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4年 |
制定《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联系村(社区)、代表统一接待日等各项制度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聚焦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切,有计划地组织代表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机制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搭建与友好地方代表定期交流平台 |
办公室、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主题,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
人代联工委 |
2024年 |
开展《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修订准备工作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4年 |
制定《办理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的构建与应用规范》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5-2026年 |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联系村(社区)、代表统一接待日等各项制度 |
人代联工委 |
2025-2026年 |
聚焦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切,有计划地组织代表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 |
人代联工委 |
2025-2026年 |
搭建代表在线学习交流平台 |
办公室、 人代联工委 |
2025-2026年 |
指导全市县级市、区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
人代联工委 |
2025-2026年 |
围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饮用水安全等主题,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
人代联工委 |
2025-2026年 |
制定《代表议案建议工作选题调研协同推进实施细则》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5-2026年 |
制定《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数字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5-2026年 |
组织议案实施与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2025-2026年 |
完成本届代表建议提交工作分析报告和处理工作分析报告 |
代表议案 建议工委 |
关于《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 吴菊铮
各位组成人员:
现就《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首次在市级层面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有效行使人大职权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审议、票决、监督、评议等各环节具体程序要求还不够规范详细,人大代表参与度还不高,与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提升监督工作质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我市实施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主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办公室的两个指导性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作为推行票决制工作的主体,还缺少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亟需在市委《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票决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更好地依法监督、有效监督,进一步提升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在民生实事工作的全链条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 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社会委主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按照《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无锡、常州等地票决制工作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数字人大”建设要求,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此后分别向市人大各专工委(室)、各县级市、区人大、工业园区人大工委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委考核办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讨论稿,并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通过,现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 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1. 注重票决操作性。《办法(草案)》在省人大《指导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的指导原则、总体框架以及基本要求之下,根据我市票决制工作实际,按照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监督和评议三个阶段进行细化规制。其中第二部分“审议和票决”阶段的操作程序主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将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因此《办法(草案)》按常委会议事权限作了援引性规定;“征集和提出”“监督和评议”阶段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时序节点、具体要求等,特别是对特定情形处理(如第14、15条)等《实施意见》中规定较为原则或笼统的事项作出具体规范,以全流程的操作指引保证票决制工作实施更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 突出监督实效性。为进一步提升对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成效,《办法(草案)》着重细化了在监督评价阶段的规定,明确每年应制定当年度民生实事监督工作方案,综合采取督查、视察、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强化监督;明确了“一季一督查”“半年一报告”“全年一评议”的总体安排;明确了按时序分别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制度机制,形成全链条、广覆盖、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将更好助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落实、圆满完成。
3. 体现代表主体性。《办法(草案)》充分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在各个环节体现和提升代表对票决制工作的参与度。如第1条明确在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建立政府和代表双通道征集机制;第13条明确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挂钩监督实事项目的要求,创新性地将代表工作与民生实事监督工作有机结合,有利于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4. 融合数字赋能工作。根据省、市人大关于“数字人大”建设有关要求,《办法(草案)》将向代表征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意见建议、代表小组组织履职监督等工作环节纳入代表线上履职平台管理,借助信息化建设加强票决制工作的针对性和刚性,推动民生实事高质量落地见效。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讨论。
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作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及《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征集和提出
1.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初,函告市人民政府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线上线下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的意见建议,梳理后交市人民政府汇总统筹。
市人大代表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多形式、多渠道收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2.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早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组织调研座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从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梳理群众关注的“急愁难盼”问题。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组织论证评估,统筹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初步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候选项目应当体现基础性、普惠性、公益性,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做到内容可量化、资金可落实,一般应在当年可完成,确需跨年度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
候选项目还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相协调。
4.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两个月前,将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通过人大代表线上履职平台等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初步确定的候选项目再次进行评估论证,经研究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5. 市人民政府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市委后,形成关于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票决。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要求、责任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内容。项目包涵多个具体点位的,应附有详细名录清单。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按年度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等;项目建成后需要运行维护的,应明确后续的资金安排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审议和票决
6.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审议和票决确定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依照《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和执行。
7.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议案提请全体代表审议,并就候选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大会主席团作说明。
8. 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应明确项目应选数量、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10%-30%之间。
三、监督和评议
9.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10.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举措、时序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精心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政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的督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11.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后,及时制定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督查、视察、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等形式,依托“数字人大”等信息化手段,全过程监督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12. 市人大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一次督查,每年年中的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半年度专项汇报,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年度专项汇报。
13. 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具有专业优势或者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大代表参与调研、督查、视察等各项活动。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会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将项目分解到相关代表小组进行挂钩监督,各代表小组结合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通过座谈调研、实地走访、接待选民群众等形式,每年至少针对挂钩项目开展两次专项督查,并对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梳理后转各项目实施部门研究处理。
代表小组挂钩监督民生实事项目要结合“数字人大”建设,纳入线上代表履职平台管理,增强监督的刚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14. 市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较大、实施效果欠佳、社会反响强烈的项目,可依法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5. 民生实事项目一经票决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个别项目因实施形势变化或重大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议案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调整动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相应调整决定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16. 每年年底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反馈至市委考核办,作为相关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以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形式,将对各项目的评议意见反馈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要围绕评议意见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巩固成效。
17.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提请全体代表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报告。没有如期完成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18. 对跨年度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继续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长效管理,完善项目后续运行、维护和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对当年已完成和跨年度完成的实事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监督。
19.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向全社会展示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增进民生福祉,合力营造支持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
20. 各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民生实事项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1.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20日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实地检查了江苏省新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吴中区苏苑高级中学的教育督导工作,听取市政府关于《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并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自《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依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教育督导始终在苏州教育优先发展、优质发展、创新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学习宣传地方法规,区域教育督导体系初步形成。2009年《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市先后制定《苏州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督学责任区划分办法》等制度,形成了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区域教育督导体系,有力促进了苏州教育从“学有所教”向“学有优教”的新跨越。
(二)主动对接上位法规,区域教育督导体系优化完善。2012年,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苏州从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先后成功承办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会议、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现场会,促进了国家督导条例与地方督导条例的有效对接。苏州教育督导多项改革创新探索领跑全省、辐射全国,“督政、督学、监测评估三位一体”的实践经验多次在全省、全国专题会议上分享。
(三)衔接整合多种法规,区域教育督导体系转型提升。进入新时代,国家、省先后出台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我市根据教育部推进实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及省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等,不断细化督导工作流程,拓宽督导工作领域。
二、《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成效
(一)政府履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苏州教育督导依法履行督政职能,始终抓住政府教育履职这个牛鼻子,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先后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下发年度任务清单等方式,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主动履职、精准履职。各级政府落实“三个优先”战略的力度大、标准高。面对教育资源不充分、不均衡的客观现实,各级政府都能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与学龄人口数变化情况,千方百计扩大增量、盘活存量。近三年,全市新改扩建学校243所,新增学位23.88万个,教育规划、学校布局、学位供给与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基本相适应,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各级政府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态势好、质量优。根据省教育现代化建设8类重点指标,对照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8个重点领域,结合苏州教育目标责任清单18条评价指标和100个核心数据标准,各级政府都能理性对待省、市两级年度评价报告,有效引导各部门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行立改、见底见效。2021年,苏州教育现代化建设综合得分92.2分,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二)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苏州教育督导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借助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大力促进苏州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持续推进落实教育公平。苏州自1992年率先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实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两次飞跃。实现了从初步均衡向基本均衡的飞跃。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建设和提档升级工程,积极推进苏州市现代化小学、初中创建工程,大力推动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有效破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诸多难题,张家港等六个县级市(区)被评为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市、区,2009年苏州被评为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实现了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的飞跃。2013年,各级政府抓住“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契机,着力解决了区域内城乡间、校际间发展不均衡问题,在当年5月张家港市召开的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现场会上,张家港市、常熟市和太仓市高分成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标杆,随后其余市、区均高分通过教育部现场认定,苏州顺利成为全国首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地级市”,苏州市教育局被省教育厅记集体二等功。2017年以来,各级政府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实施办法》,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目前,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已顺利成为新时代首批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正积极申报全国首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今年,昆山等五个县级市(区)正努力创建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三)学校依法办学水平显著提升。苏州教育督导依法履行督学职能,按照《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周期、内容、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各种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有效保障了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质量。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成效显著。2013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全省率先试行常态化、柔性化的挂牌督导制度,为全市所有中小学配备了1-2名责任督学,协助政府管教育、指导学校办教育、支持社会评教育。同年,苏州挂牌督导经验在教育部启动挂牌督导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推介推广。2017年,张家港市、相城区、吴江区成功创建为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区)。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责任督学585名,充当着“政府的得力助手”“学校的专属顾问”“群众的贴心专家”“决策的信息参谋”。个性化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巡查督导工作成效显著。力求体现督学工作的客观性、专业性、指导性和服务性,苏州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素质教育综合督导专家组成员特别是正副组长主要由苏州大市以外、在长三角地区享有盛誉的教育专家担任,督导方案根据学校需求量身定做。近几年开展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双减”政策落实情况、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等专项督导,均提出个性化反馈指导意见。2018年,苏州创新建立派驻监督与教育督导“两结合一运用”联系协作机制,在全省率先开展巡查督导,覆盖市直属学校和单位,并建立巡查督导后的校长约谈机制和局相关处室反馈交办制度,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四)教育质量监测水平显著提升。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中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把质量监测作为督导机构的职责之一,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应势而生,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为数不多、独立建制的教育质量监测智库。自主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2015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顺势而为,以“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为主打项目,连续8年组织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覆盖了所有初中学校的全体学生和全体专任教师,监测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的学科核心素养,以及家庭环境等相关因素,截至目前已累计获取监测数据超过1.8亿条、形成监测结果报告1万余份,在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苏州教育评价改革、优化苏式教育生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国家、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苏州下辖所有市、区连续多次参加了江苏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城等六个县级市(区)还参加了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国家、省、市三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都表明,苏州义务教育整体质量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国际视野、国家标准、苏州特色、纵向衔接、横向对标的区域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基本成型、初见成效。
(五)督导队伍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各级政府把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兼结合、业务精良的督导队伍摆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好源头,组建专家型督导队伍。教育督导队伍既有“专家团”,又有“常规军”。“专家团”主要由100多名市政府督学构成,有着丰富的行政管理、学科教学及教育科研等经验,承担专业性强的重大督导任务。“常规军”由500多名责任督学组成,护航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持续充电,实现台阶式专业提升。针对督导人员专业能力结构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构建了“六模块、24课时”的督学培训课程体系。“六模块”包括教育政策文件、教育督导理念、高端教育论坛、教育督导实操、区域典型经验和学校内涵发展,“24课时”指每位督学每学年须参加24课时培训。通过督学课程体系构建及实施,努力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
(六)督导结果运用水平显著提升。苏州教育督导牢固树立“督导就是服务”的理念,建立分级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制度,切实把有效运用督导结果作为打通教育督导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坚持把督导结果转化为改进行动。2015年以来,为了推动解决政府教育履职考评监测中发现的资源紧缺等突出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连续多年开展跟进式专项督查,督促新建改扩建年度学校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全市外来工子女学校提档升级等阶段性攻坚任务高质量完成。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项目过程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构建完善了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年度诊断制度,坚持每年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的专项督导并出具市级分析报告,督促问题整改、提高发展水平。坚持把督导结果转化为问责力量。近年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运用教育督导的约谈、限期整改和复查等制度,对查实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近10所学校下发处罚通报,规定两年内学校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评优、评奖,学校主要负责人本年度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第。2021年以来,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省实施细则先后施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聚焦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项目等,对照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的履职责任,对年度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整改情况不落实等情形进行追责问责。
三、《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整体情况,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照《条例》要求、新发展形势以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督导机构法定职责未充分履行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工作。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也就是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为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的独立机构,和教育局合署办公。经过两轮的机构改革,目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在教育局内部设立督导科或督导处,有的将职能放在某个综合科室承担,也有的由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甚至事业单位内设督导处承担。总体来说,机构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与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匹配,正逐步弱化。有的甚至无法独立有效履行教育督导职能。
(二)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督导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督导工作是否有成效、督学队伍是关键。目前,我市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其中,专职督学主要为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和一部分退线的的正副校(园)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专职督学数量不足。苏州按照省标准下限(省标800-1000名专任教师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督学)配备,专职督学需要126名,目前还缺位22名,主要在各县级市(区)。二是队伍能力还不足。专职督学中有退二线或即将退休的正副校(园)长,也有各种原因希望得到照顾的同志调任。有的缺乏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素质,个别也存在缺乏工作热情的现象。三是个人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基层反映,督学岗位的同志,其工作量与课时学时无法转化,无法参与教师职称评定。
(三)法治引领亟待提升,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需求
《条例》于2008年制定,2009年施行,至今已14年。随着2012年国家条例和2022年省条例的颁布,苏州条例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新时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培养时代新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新要求。省教育督导条例从完善督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健全督导体系,规范督导实施;注重结果运用,明确法律责任四个方面明确要求。其中,督导体制、督学配备、职责分工、职能定位、结果运用等教育督导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条文。
四、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对照《条例》的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的重大意义
教育督导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也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教育督导,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服务教育决策、满足群众需求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有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近几年的中央深化改革会议上,3次专题研究教育督导工作。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关于教师队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并都对加强教育督导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此外,随着教育领域相关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教育的期待不断提高,更加需要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更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强化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教育督导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力度、优化教育督导体系,凸显教育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真正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明确目标定位,全面依法履行教育督导的重大职责
围绕“督政、督学、监测评估”三位一体,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系,确保教育督导各项职责全面依法落实到位。督政方面,《条例》明确,要“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督促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更加科学合理开展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教育政策研究和制定,创新教育工作机制。督学方面,《条例》指出,要“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包括持续规范学校办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校园安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等内容。监测评估方面,要认真落实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研究,通过详实的样本采集、缜密的数据分析和科学的解决对策,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立足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督促政府、学校确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引领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成才观,逐步推动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和时代要求,教育督导工作还要突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凝聚力;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防疫工作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破解热点难点,坚持民生导向,强化“双减”政策落实、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等方面的检查;要助推补短提升,强化学前教育提质进位、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等举措的督导问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同时加大问责和信息公开力度,确保督导结果化为实实在在看得见的改进成果,确保教育改革纵深推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狠抓措施落实,有力保障推动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
教育督导要有权威、有强制力,才能发挥行政监督作用,才能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强化机构建设。坚持督导机构的独立性,理顺督导工作机制,夯实督导机构职能,确保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所有县级市、区全覆盖,并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着力健全稳定的协同配合机制,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等各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督导合力。其次要优化队伍建设。严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学习能力强、教育情怀深厚的同志充实督学队伍,既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落实各项法规政策的解读要求,也要保障各项权益,打通职称评定渠道,拓宽职业晋升空间,提升督学队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形成专、兼职督学相结合,以专职督学为主的教育督导格局,培养一支稳定高效专业化程度高的督学队伍。第三要细化能力建设。改进督导方式方法,以信息技术手段赋能督导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建立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从小学到高中段信息化、全链条的现代评估监测体系,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第四要深化督导结果运用。当前,我市的教育督导仍存在结果运用不充分的问题,要对标全国督导工作先进地区优秀经验找差距、补短板,从强化整改、落实激励、严肃约谈、建立通报、压实问责等制度上加以改进,同时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与整改情况、及时高效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强化整改力度、健全督导事项“回头看”,不断增强督导工作的刚性约束力。
(四)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条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新形势新要求赋予教育督导工作新内涵,下一步要以国家、省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指导,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条例》修订准备工作,并研制督学聘任、考核、奖惩等相关配套文件,总结好十多年来苏州教育督导工作举措,充分体现苏州的先行经验和地方特色,以问题为导向,研究破解当前存在的困难和瓶颈,强化立法的前瞻性和引领性,在全省教育督导法治建设中贡献苏州力量、苏州经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 戟
各位组成人员:
现将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会议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团结动员全市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好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胜利作出苏州更大贡献。
二、关于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一)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票决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
9.选举。
(二)会议会期和日程安排
建议会议召开时间为明年1月6日至9日。会期(连同代表报到)3天半。
具体日程建议安排如下:
1月6日:下午,代表报到,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各代表团活动;晚上,召开预备会议、党员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1月7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下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报告,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酝酿候选人初步名单。
1月8日:上午,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和“两院”工作报告,票决民生实事项目;下午,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和“两院”工作报告,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继续酝酿候选人初步名单。
1月9日:上午,审议各项决议(草案),继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继续酝酿候选人初步名单,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下午,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表决有关决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市委书记作闭幕讲话,大会闭幕。
三、关于会议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
市十七届人大代表出席会议。
2.列席人员
建议与今年市人代会人员相同,由不是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各次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委副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
建议出席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开幕会。
3.特邀出席开幕会人员
建议邀请不是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参事、苏州军分区主要领导、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政协领导、民主党派代表等出席开幕会。
四、关于会议组织领导
1.大会临时党组
为加强大会组织领导,设立临时党组,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组成。各代表团建立临时党支部,各代表小组建立临时党小组,临时党支部书记由各代表团党员负责同志担任。
2.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会议期间,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后报市委审定后,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再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3.大会秘书处
大会设立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下设会务、组织、宣传、文件起草、议案、信访、后勤、保卫、会风会纪监督、卫生防疫等工作组。
五、关于代表团驻地和审议安排
本次会议有10个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参加虎丘区代表团活动。会议拟安排代表团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会议各项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民生实事项目候选项目、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其审查报告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审。
会议主会场设在苏州太湖国际会议中心;各代表团驻地和审议地点分别设在香山国际酒店和香谷里酒店。太仓、吴中、园区、虎丘等4个代表团驻地安排在香山国际酒店;张家港、常熟、昆山、吴江、相城、姑苏等6个代表团驻地安排在香谷里酒店。为减少会议期间人员流动,本次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各代表团均集中报到。
六、关于会议会风会纪
会议将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规定精神和要求,严肃会风会纪,降低会务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建议市政府与以往一样,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通知,要求列席市人代会的有关同志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不发放任何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用品。大会主席台及各分会场不摆放鲜花。会议印发的材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七、关于会议卫生防疫
会议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大会秘书处卫生防疫组)牵头制定大会疫情防控和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有关工作由各代表团和卫生防疫组共同落实。根据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拟将上海海关学院苏州分院(吴中区太湖度假区舟山路58号)作为市人代会的隔离酒店并设置分会场。请各代表团在会前密切关注代表的健康状况,要求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参会代表、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每天做核酸检测。1月6日集中报到时,以1月5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为依据。检测报告阴性人员随代表团入住预定酒店,并参加全体会议;检测报告异常人员统一安排在上海海关学院苏州分院分会场。分会场实时连线转播主会场会议。
八、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送审稿)主要由二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2022年主要工作”分四个方面: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从持续强化思想理论武装、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要求、切实扛起党组政治责任三个方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属性,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从围绕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立法、围绕厚植文化优势推进立法、围绕社会民生事业推进立法三个方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主要情况;三是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从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监督、聚焦美丽苏州建设开展监督、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开展监督、聚焦加强社会治理开展监督四个方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助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四是充分彰显代表作用,从开展“人大代表助民企”主题实践活动、密切常委会与代表和代表与群众联系、扎实办好代表议案建议、加强代表履职服务管理四个方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主要情况。另外,以单列形式报告了市人大常委会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扎实推进自身建设的情况。第二部分“2023年主要任务”,强调要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效,更高水平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努力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人大贡献。从地方立法、监督工作、决议决定、代表履职、自身建设等方面,部署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九、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近年来,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适应地方组织法修改、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适应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三是总结提炼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全国人大、省人大创新经验做法;四是总体架构保持稳定,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予以完善。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现有57条中的21条。
以上报告,连同关于召开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建议议程草案(送审稿)、建议日程草案(送审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送审稿)、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送审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下午至9日在苏州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关于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票决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选举。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建议议程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苏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苏州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票决苏州市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
9.选举。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建议日程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月六日 (星期五) |
下
午 |
3:00前,全体代表报到 |
3:00,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1.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美健作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说明 2. 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曹路宝讲话 |
||
4:00,各代表团活动 1. 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 ①推选团长、副团长,宣布小组召集人名单 ②传达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精神和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 曹路宝讲话精神 ③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④审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⑤审议大会议程(草案)
2. 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召开代表团党员会议 ①成立代表团临时党支部,推选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委员 ②学习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曹路宝讲话 |
||
一月六日 (星期五) |
晚
上 |
7:00,召开预备会议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2. 表决大会议程 3. 表决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预备会议后,召开党员大会 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曹路宝讲话 |
党员大会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1. 推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2. 决定大会日程 3. 推选大会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4. 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5. 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6. 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7. 审议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8. 听取苏州市政府关于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23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议案的说明 9. 审议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
||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后,召开各代表团全体会议 1. 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2. 审议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
||
8:10,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1. 听取苏州市委关于人事安排建议的说明 2. 表决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 3.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选举办法(草案)情况的汇报 4. 表决选举办法(草案) 5.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情况的汇报 6. 表决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
||
一月七日 (星期六) |
上
午 |
9:00,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 1. 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吴庆文作政府工作报告 2. 审查苏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苏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4. 表决选举办法 5. 表决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 |
下
午 |
2:00,召开各代表团小组会议 1.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 2. 审议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3. 推选选举工作人员 4. 酝酿各项候选人初步名单 |
|
一月八日 (星期日) |
上
午
|
9:00,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 1.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作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作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 票决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 |
下
午 |
2:00,召开各代表团小组会议 1. 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 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3. 继续酝酿各项候选人初步名单
2:00,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 审议通过计划、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2:00,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对代表议案提出审查意见,审议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草案) |
|
一月九日 (星期一) |
上
午 |
9:00,召开各代表团小组会议 1. 审议各项决议(草案) 2. 继续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3. 继续酝酿各项候选人初步名单 |
9:40,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1.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查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情况的汇报 2.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情况的汇报 3. 表决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4. 表决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5. 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6.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酝酿各项候选人初步名单情况的汇报 7. 确定各项正式候选人名单 8. 听取关于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 9. 表决各项决议(草案) 10. 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表决稿)》 11. 表决《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表决稿)》 12. 听取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的报告 |
||
11:00,召开各代表团全体会议 宣布各项正式候选人名单 |
||
一月九日 (星期一) |
下
午 |
2:00,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 1. 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2. 选举
选举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听取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后,继续开会 3. 宣布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 4. 宣布选举结果
闭幕会 5. 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6. 表决关于苏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7. 表决关于苏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的决议 8. 表决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9. 表决关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0. 表决关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1. 表决《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12. 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曹路宝作闭幕讲话 13. 大会闭幕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 作 报 告(草案稿)
—— 2023年1月日在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亚平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2年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一年来,共制定和修改市法规12件,完成一审1件,废止1件;听取审议X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X次执法检查、X次专题询问、X次工作评议和X项满意度测评,对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作出X项决议决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X人次;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做好本届人大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属性,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持续强化思想理论武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要求,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会议,赴基层和高校开展宣讲活动,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全年共召开X次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开展X次集中学习交流,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推动学习成果向履职成效转化。
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印发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扎实推进60项重点任务,奋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按照市委明确的工作方向,围绕加强监督和发挥代表作用,谋划推进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全市五级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代表之家”迭代升级工程等“7+5”重点工作;围绕古村落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有效推动调研成果向政府工作举措转化。主动聚焦市委高度关注的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细。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全年共向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汇报X次,向市委请示报告X次。
切实扛起党组政治责任。常委会党组突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功能,加强对常委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共同意志,确保省委和市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先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再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支持机关党组、机关党委充分发挥作用,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二、不断提升立法质量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实践,有效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围绕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立法。着眼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制定数据条例,从数据共享和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度性创设,规范数据处理过程,促进有序开发利用,鼓励引导全社会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是全省设区市三个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之一。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作为苏州第一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紧扣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目标,既考虑将苏州科技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又聚焦问题短板和创新发展需要,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优化创新生态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厚植文化优势推进立法。大运河文化是苏州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聚焦保护协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文化资源产业化转化不充分、沿线景观风貌仍需提升等情况,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全面保护大运河苏州段各类文化遗址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大运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大运河文化带中“最精彩的一段”。在苏州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0周年、姑苏区成立10周年之际,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的决定,确定每年10月26日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热爱苏州、尊重历史的良好氛围,彰显苏州名城价值特色。
围绕社会民生事业推进立法。紧扣学习型城市建设,制定终身学习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以“终身学习”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老年教育等事项入手,着力构建“方式更加灵活、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更加便捷”的终身学习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制定平安建设条例,对“苏城善治”亮点举措、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八心工程”特色内容加以明确,为平安建设工作中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供基本遵循。修订城市绿化条例,设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鼓励发展立体绿化、通透式绿化,增强绿地开放性、便民性,提升城市生态景观效果。修改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动物防疫,更好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拓展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起草平安建设条例草案时,充分听取监委、法院、检察院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使条例内容更加切合苏州实际,解决现实问题。起草数据条例草案时,专门召集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数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座谈,对法规定位、个人数据保护、分级分类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建议。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扩面提质”,修订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确定本届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库名单,视察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情况,目前,全市共有1个国家级、2个省级、28个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让立法工作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三、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聚焦关系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扎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力助推党委决策部署在全市各个层面贯彻落实。
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监督。深入核酸检测采样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核酸检测基地等地,视察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委“抗疫情、保运行、稳增长”企业大走访部署要求,深入走访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和生产运行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实际问题。听取审议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政府债务管理、金融服务等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市级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支持和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全力稳住经济大盘。听取审议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推动用好考核“指挥棒”,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听取审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促进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听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推动国家战略在苏州有效实施。听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推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聚焦美丽苏州建设开展监督。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相关要求,推进环境保护法各项制度和规定在苏州落地生根,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调研长江大保护工作,检查长江保护法、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推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视察城市绿化工作,推动建设具有苏州特色的“公园城市”,打通绿色惠民“最后一公里”。督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活化保护与品质提升相融合,打造更有特色、更具活力、更加宜居的古城。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回应人民群众对大运河文化传承保护利用的美好期待。视察“三优三保”工作情况,听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意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更好统筹耕地保护与发展。
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开展监督。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常态化做好督查工作,确保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由代表票决确定的33项民生实事项目按期完成。听取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汇报,检查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以法治力量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升。视察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情况的报告,推动筑牢公共卫生防护网,强化医疗卫生保障。听取体育赛事发展情况的报告,推动体育事业蓬勃发展。视察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督察防汛工作情况,检查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推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聚焦加强社会治理开展监督。视察法院工作,听取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优化审判职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视察检察院工作,听取审议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听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听取公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公证管理规范化。听取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巩固和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苏州实践。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依法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此外,常委会积极探索监督形式,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制定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办法,要求常委会任命人员每年向常委会书面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每届任期内向常委会口头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推进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商确定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位)增设、大运河保护和建设等2022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有效性。
四、充分彰显代表作用
不断拓展代表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优势,让党委政府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开展“人大代表助民企”主题实践活动。去年7月至9月,常委会组织开展“喜迎二十大奋进新征程——人大代表助民企”主题实践活动,涉及全市各级人大及工信局、行政审批局、工商联等单位,共发动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和街道议政代表9639人参与,走访企业10209家,召开座谈会731场次,发放调查问卷9677份,帮助下载“政策计算器”19053个,收集和反映问题3189条,形成专报102篇,有效发挥了纾困解难、助力发展的积极作用,系列做法和成效获全国人大和相关媒体高度关注。
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群众联系。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机制,修订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工作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实施意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参与,全年共邀请X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X位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视察、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议案建议督办、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等活动。开展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全市2656名五级人大代表和街道议政代表赴接待点集中接待选民,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2188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均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活动。修订市人大代表联系行政村(社区)实施意见,支持代表深入基层开展固定联系、接待等活动。精心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织在苏州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调研,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文化产业升级等主题开展调研视察。
加强代表履职服务管理。开展新一届568名市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帮助代表及时掌握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夯实依法履职的能力基础。修订苏州市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明确履职积分标准、方式、运用等内容,激励和保障代表制度化、规范化履职。建立健全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制定省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实施方案、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意见,推动代表密切同原选举单位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和省直苏州组省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实现本届苏州选出的77名省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
扎实办好代表议案建议。着力抓好“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的实施督办,推动产业经济向创新经济跃升、产业大市向创新强市迈进。推进代表建议多系统办理与多层次督办,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11件,市政府领导分工领办8件,并按照8个专题进行“回头看”专项检查督办。年内295件代表建议全部按时办复办结,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通过网络投票与专家评审,评选10件“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共22.5万人次参加投票;在评选32个优秀代表议案建议的同时,首次评选23个实施办理优秀承办件,进一步激发代表和承办单位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实现代表议案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过去一年,我们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持续深化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换届聘任街道议政代表2325名。制定建立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探索人大工作向开发区覆盖。推进全市1021个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迭代升级,培育打造8家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基地。与相城区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召开长三角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工作交流研讨会,取得良好反响。积极指导基层人大开展创新实践,有效推进开发区区街合一人大工作模式、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功能片区人大工作等,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肯定。
过去一年,我们有力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修改情况,起草市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修改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首次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和工作程序。面对数字时代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进“数字人大”建设,提升整合代表履职、建议办理、预算联网监督等信息平台,全面推动数字技术与常委会各项工作深度融合。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完成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换届,开展“党建引领聚合力法规宣讲润民心”基层党建书记项目,加强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党建共建,联动办好政治理论学习、党课、主题党日等活动,为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位代表,常委会过去一年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体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全市人民大力支持、历届人大接续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所有关心、支持苏州人大工作的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照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常委会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包括地方立法的方向需要进一步精准,依法监督的导向需要进一步鲜明,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需要进一步深化,常委会的履职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剖析、深入研究,持续做好改进提升。
2023年主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擘画了宏伟蓝图。新的一年,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今年作为“人大工作质效提升年”为抓手,更高水平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努力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苏州样板,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人大贡献。
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持续优化现代化建设的法规供给。今年立法将更加结合苏州实际、突出精准发力、坚持质量第一,拟安排11件正式项目,6件预备项目,涉及智能车联网、乡村建设、碧螺春茶保护、慈善事业、教育督导、城市环境卫生等方面,在做精做优的基础上加快各领域立法进程。着力加强人大主导作用,把好立项入口关、起草质量关、审议决定关,完善代表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制度,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梳理推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经验做法,让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以苏州享有地方立法权30周年为契机,全面总结和宣传地方立法成果。
提升监督工作质效,推动落实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策,围绕全市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今年拟围绕“十四五”规划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民商事法律监督、诉源治理、对台工作等听取审议报告,开展反间谍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古村落保护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执法检查,继续组织开展好民生实事工作评议。有序推进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制度,探索对人大选举人员监督的有效方式。持续深化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衔接贯通、相互协调,探索建立向有关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问题和问责建议机制。
提升决议决定质效,切实凝聚现代化建设的广泛合力。聚焦全市发展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切,优选重大议题,及时作出决定,将市委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今年拟围绕国有资产管理、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方面作出决议决定,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等重要领域,必要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建立健全“一府一委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工作的书面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全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
提升代表履职质效,充分汇集现代化建设的民意民智。注重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深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办好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推动领导干部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精心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开展新一轮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协助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等方式,更好地反映民情、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持续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重点督办多年反复提出的建议,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推进代表建议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持续办好“市民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建议”评选活动。全面推行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
各位代表,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作为。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共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合力谱写地方人大工作崭新篇章,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中彰显人大担当、贡献人大力量!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77名,实际选出568名。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实有代表568名。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共出缺代表9名,其中调离本市9名,为常熟市朱小海,姑苏区朱斌晨、朱晔、高志刚、肖素艳、董宗林,虎丘区宋成军、董飞,解放军73049部队郑宏。(见附表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选举单位已补选陈羔、杨新、沈晓明、张云东、王文兵、吴忠辉、胡兴安、张国鹏、陈国勤9名同志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附表二)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补选的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这9名代表的补选,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568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附表一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后代表出缺情况表
(9名)
姓 名 |
选举单位 |
原工作单位职务 |
出缺原因 |
朱小海 |
常熟市 |
苏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市社科联副主席(兼) |
调离 |
朱斌晨 |
姑苏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
调离 |
朱 晔 |
姑苏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
调离 |
高志刚 |
姑苏区 |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调离 |
肖素艳 |
姑苏区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MEMS研发主任工程师 |
调离 |
董宗林 |
姑苏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
调离 |
宋成军 |
虎丘区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
调离 |
董 飞 |
虎丘区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
调离 |
郑 宏 |
解放军 73049部队 |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副政治委员 |
调离 |
附表二
补选的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
陈羔: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江苏吴江人,1997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姑苏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代区长,保护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杨新: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江苏扬州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级调研员,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沈晓明: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江苏昆山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云东: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江苏如东人,2003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文兵: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安徽怀宁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
吴忠辉: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江苏武进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胡兴安: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安徽铜陵人,1988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张国鹏: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江苏丰县人,2000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中国联通江苏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国勤: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江苏丹徒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关于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的说明
——2022年12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温祥华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共89名。其人选构成情况如下:(1)市委常委(不含军分区领导)8名;(2)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党组成员10名;(3)市十五届政协主席1名;(4)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38名(含武装力量方面的负责人1名);(5)各族各界代表人物3名;(6)先进模范人物代表2名;(7)各代表团团长8名;(8)老干部代表及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12名;(9)拟新提名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7名。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长由徐美健同志兼任。
二、关于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共10名。其成员由市委正副书记,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秘书长等担任。
三、关于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人数为13名,与上次相同。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代表议案建议、人事代表联络、环资城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部分县级市、区领导以及企业、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四、关于各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设10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设第一召集人1名,召集人3名,共40人。
五、关于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共9名。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六、关于大会秘书处各正、副组长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设立会务、组织、宣传、文件起草、议案、信访、后勤、保卫、会风会纪监督、卫生防疫等10个组。其中,除议案、信访、保卫、卫生防疫组组长分别由市人大议案建议工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和市卫健委的负责人担任外,其余6个组的组长均由大会副秘书长兼任。各组副组长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七、关于特邀人员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特邀参加大会开幕式人员名单共50名。其人选为:省政府参事2名,军分区主要领导1名,不是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33名,市十五届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秘书长、民主党派代表14名。
八、关于列席人员建议名单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共78名。其中,法定列席人员31名,其他列席人员47名。法定列席人员的人选为不是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其他列席人员的人选为不是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员(市管),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委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名单如今后涉及有关人事变动,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各项建议名单,请予审议。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团:(89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立新 |
马九根 |
王 芳(女) |
王 飏 |
王 翔 |
王亚方 |
王红星 |
王建国 |
王鸿声 |
王燕红(女) |
尤忠敏 |
毛 伟 |
毛元龙 |
方 芳(女) |
方文浜 |
方伟军 |
孔益林 |
卢 宁 |
叶兆伟 |
冯仁新 |
冯正功 |
玄振玉 |
吕 瑾(女) |
朱 民 |
朱建军 |
祁 松 |
孙惠栋 |
杜国玲(女) |
李 铭 |
李亚平 |
李远延 |
杨 新(女) |
杨 辉 |
杨知评 |
吴 磊 |
吴晓东 |
吴菊铮(女) |
沈 觅 |
沈志栋 |
沈国芳 |
沈晓明 |
汪香元 |
宋 青(女) |
张 涛 |
张正龙 |
张永清 |
陆 新 |
陆文华 |
陆丽瑾(女) |
陆春云 |
陈 嵘(女) |
陈苏宁 |
陈雪珍(女) |
陈燕颜(女) |
陈振一 |
邵 华 |
范 力 |
屈玲妮(女) |
林 红(女) |
金 洁(女) |
金伟康 |
周 伟 |
周旭东 |
周昌明 |
周勤第 |
周福元 |
法 禅 |
柯 勤 |
郦小萍(女) |
顾 浩 |
徐美健 |
徐海明 |
徐晓枫 |
高晓东(虎丘) |
黄 戟(人大) |
黄 靖(女) |
黄建林 |
黄俊度 |
黄爱军 |
曹路宝 |
蒋宏坤 |
韩 卫 |
傅菊芬(女) |
温祥华 |
靳 健(女,满族) |
雷良勇(回族) |
缪红梅(女) |
潘国强 |
戴玲芬(女) |
|
秘书长:徐美健(兼)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10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曹路宝 |
李亚平 |
黄爱军 |
徐美健 |
吴晓东 |
温祥华 |
杨知评 |
沈国芳 |
黄 靖(女) |
黄 戟(人大)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13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温祥华
副主任委员:卢 宁 戴玲芬(女) 陆文华 陈燕颜(女)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建国 时菊明 吴 妤(女) 沈 玲(女)
张俊辉(女) 茅 艳(女) 周学斌 郦小萍(女)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40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张家港市:第一召集人:韩 卫
召 集 人:王亚方 蔡剑峰 朱 艳(女)
常 熟 市:第一召集人:周勤第
召 集 人:王建国 秦 猛 潘 浩
太 仓 市:第一召集人:汪香元
召 集 人:王红星 胡卫江 施 敬
昆 山 市:第一召集人:周 伟
召 集 人:冯仁新 陈丽艳(女) 孙 勇
吴 江 区:第一召集人:李 铭
召 集 人:徐晓枫 王国荣 杨 斌
吴 中 区:第一召集人:丁立新
召 集 人:方伟军 顾晓东 孙 艳(女)
相 城 区:第一召集人:沈志栋
召 集 人:屈玲妮(女) 张 伟 詹利剑
姑 苏 区:第一召集人:方文浜
召 集 人:郦小萍(女) 陈 羔 王 瑜(女)
工业园区:第一召集人:沈 觅
召 集 人:张永清 林小明 杨 帆(女)
虎 丘 区:第一召集人:毛 伟
召 集 人:高晓东 宋长宝 沈 丹(女)
注:第一召集人为团长人选,召集人为副团长人选。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9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黄 戟(人大) |
吕建林 |
毛元龙 |
徐海明 |
尤忠敏 |
陆丽瑾(女) |
吴 琦 |
杨 新(女) |
刘 纯 |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秘书处各组正、副组长名单
(65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会 务 组 组 长:徐海明(兼)
副 组 长:吴菊铮(女) 谢建红(女) 曹 靖(女) 吴永明
朱小龙 邱建平 刘 勇 李俊涛
组 织 组 组 长:杨 新(女)(兼)
副 组 长:戴玲芬(女) 周春良 沈玉明 翟克强
王再斌
宣 传 组 组 长:刘 纯(兼)
副 组 长:陈燕颜(女) 李 杰 周根祥 陆 怡(女)
张 波 王晓雄
文件起草组组长:吴 琦(兼)
副 组 长:李远延 陈震欧 金伟康 张 旗
罗沈福 刘海龙 刘晓辉(女) 葛胜亮
谭 槊
议 案 组 组 长:卢 宁
副 组 长:陈雪珍(女) 张 彪 陈巧生 陆 菁(女)
赵晓红(女) 陈泽亚 徐自建
信 访 组 组 长:谢 罡
副 组 长:张正龙 张 曙 傅泉福 刘 军
李建新
后 勤 组 组 长:尤忠敏(兼)
副 组 长:谢国珍(女) 徐 才 钱金泉 吴佑萍(女)
陆为民
保 卫 组 组 长:魏 杰
副 组 长:吴鼎明 朱建华 汪 洋 顾劲松
会风会纪监督组组长:黄 戟(人大)(兼)
副 组 长:曹雪飞 吴维群(女) 陈鼎昌
卫生防疫组组长:章鸣林
副 组 长:谢兴潜 何建青 王 禹
出席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开幕式特邀人员名单
(50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省政府参事:2名(大会主席台就座)
黄 钦 徐惠民
二、军分区主要领导:1名(大会主席台就座)
董 晟 市委常委、苏州军分区政委
三、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33名(大会会场前排就座)
陆云泉 |
徐国强 |
府培生 |
黄炳福 |
汪国兴 |
周彩宝(女) |
石高才 |
吴克铨 |
杨炳双 |
王继忱 |
陈金科 |
秦振华 |
谢慧新(女) |
陈 浩 |
陈炳斯 |
于福南 |
万昌立 |
荀直中 |
江 浩 |
周性光 |
孟焕民 |
秦兴元 |
吴文元 |
范 佐 |
朱建胜 |
程惠明 |
钱海鑫 |
金 明 |
朱玉文(女) |
曹福龙 |
周玉龙 |
顾仙根 |
游 膺 |
|
|
|
四、市十五届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秘书长、民主党派代表:14名(大会主席台就座)
姚林荣 |
王竹鸣 |
曹后灵 |
程华国 |
周晓敏(女) |
周 俊 |
李 赞 |
张东驰 |
闵正兵 |
徐 刚 |
吴 炜(女) |
朱依东 |
葛 昕 |
钱振明 |
|
|
|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法定列席人员名单
(31名)
虞 伟 |
市发改委主任 |
张东驰 |
市科技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许玉连 |
市民宗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陈正峰 |
市民政局局长 |
王 侃 |
市司法局局长 |
刘小玫(女) |
市财政局局长 |
莫栋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
金春林 |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
曹光树 |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 |
杨青松 |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
焦亚飞 |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
陈习庆 |
市水务局局长 |
宁春生 |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
孙建江 |
市商务局局长 |
韩卫兵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
章鸣林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人选 |
王 俊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
潘春华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
魏书杰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
陈春明 |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
陈震欧 |
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
江 帆 |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
钱 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阙明清 |
市体育局局长 |
夏 文(女) |
市统计局局长 |
施燕萍(女) |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
谢 罡 |
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市信访局局长 |
江 皓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
李 赞 |
市政协副主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市政协委员) |
谢善鸿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
尤培东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
注:俞愉(市政府秘书长)、周志芳(市教育局局长)、万利(市工信局局长)、周达清(市公安局局长)、朱正(市人社局局长)、王晓东(市住建局局长)、沈璐(市审计局局长)为市人大代表。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名单
(47名)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王燕仓(女) |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刘 军(女) |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徐华峰 |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赵新华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王 勇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
|
徐 本 |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市政协委员) |
吕建林 |
市委副秘书长 |
冯春林 |
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协委员) |
|
|
张 剑 |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
范建青 |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兼)(正处级) |
盛 乐 |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
张 焱(女)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蒋 华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金晓虎 |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协委员) |
谢 飞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
吴维群(女)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 |
张 旗 |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二级巡视员 |
张 彪 |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 |
陈巧生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原主任、一级调研员 |
陆 菁(女) |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原主任、一级调研员 |
罗沈福 |
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原主任、一级调研员 |
张 曙 |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谢建红(女)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 |
陈鼎昌 |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徐 才 |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主任、一级调研员 |
谢国珍(女) |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傅泉福 |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刘 军 |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李 杰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原主任、二级巡视员 |
曹 靖(女)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调研员 |
吴永明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
朱小龙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
刘海龙 |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
邱建平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
陈泽亚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
王再斌 |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副主任 |
姚明泉 |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副主任人选 |
刘晓辉(女) |
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副主任 |
何建青 |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 |
刘 勇 |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
赵晓红(女) |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
葛胜亮 |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副主任 |
周根祥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
吴佑萍(女)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调研员 |
李俊涛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 |
张巨光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 |
张 进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 |
注:吴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市人大代表。
列席人员中是市政协委员的,只参加人代会开幕式、闭幕式,人大不再编组参加活动。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俞愉辞去苏州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俞愉辞去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章鸣林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免去盛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姚明泉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钱纪东为苏州工业园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韦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石水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吴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辛以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寿樱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周晓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金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49人
二、出席(39人)
李亚平 |
徐美健 |
温祥华 |
杨知评 |
沈国芳 |
黄 靖(女) |
周旭东 |
陈 嵘(女) |
黄 戟 |
马九根 |
王红星 |
王建国 |
毛元龙 |
方 芳(女) |
方伟军 |
卢 宁 |
冯正功 |
玄振玉 |
吕 瑾(女) |
朱建军 |
李远延 |
杨 辉 |
吴菊铮(女) |
宋 青(女) |
张正龙 |
张永清 |
陆文华 |
陆丽瑾(女) |
陈苏宁 |
陈燕颜(女) |
邵 华 |
林 红(女) |
金伟康 |
柯 勤 |
郦小萍(女) |
顾 浩 |
徐海明 |
高晓东 |
傅菊芬(女) |
|
|
|
三、请假(10人)
吴晓东 |
王亚方 |
王燕红(女)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吴 磊 |
张 涛 |
陈雪珍(女) |
俞 愉 |
戴玲芬(女) |
|
|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号
《苏州市数据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6日
关于《苏州市数据条例》的说明
——2022年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框架
条例主体章节结构为“数据资源、发展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和保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条例根据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最新要求,明确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类,解决了草案中数据类型单一,企业数据、个人数据规范缺位问题,是国内首部全面规范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数据治理的体制机制
数据治理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并协同配合,条例规定了相应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政府对数据工作的领导,规定了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和数据安全等重大问题,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第四条)。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以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三是明确公共数据的责任主体(第八条)。
三、关于数据权益保护
保护数据权益是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基础。一是根据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条例规定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鼓励各主体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第六条)。二是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三十一条)。三是针对数据侵权维权难问题,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数据资源
为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解决“数据孤岛”问题,条例规定:一是构建高效的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打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深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二是推动企业数据融合汇聚,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创新性规定自然人可以汇聚其个人数据,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数据价值(第二十条)。
五、关于数据发展应用及保障
为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发挥作用,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数据赋能发展”系列举措,推动数据在经济、乡村振兴、金融、生活、政府公共事务、社会治理、工业应用、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为打造“苏周到”“苏商通”提供法律支撑。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诸多保障数据工作的举措,从基础设施绿色发展、资金投入、优化布局、人才保障、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多角度进行规范,全面促进数据事业产业发展。
六、关于数据要素市场
为促进市场主体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条例第四章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一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鼓励市场主体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二是加快建设数据交易市场运营体系,发展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三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数据交易行为,明确三种禁止交易的情形。四是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加强对数据交易价格的指导。五是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
七、关于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数据管理的底线。条例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数据安全体系。一是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第五十三条)。二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按国家要求编制本地区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三是加强企业数据安全防护和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四是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数据实行全生命周期保护(第六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苏州市数据条例
(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合法数据权益,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全国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发展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促进和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三)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四)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五)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和数据安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推动数据要素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流通利用和融合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全面数字化转型。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获取与其数据价值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法收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在融入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等建设进程中,鼓励开展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安全流动技术、数字认证体系、数据处理机制等的对接,支持数据区域合作、跨域协同。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与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相匹配的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本市统筹推进集约化的“一网通用”公共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唯一通道,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连接和贯通。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归并于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第十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体系。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按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各类数据;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收集信息。鼓励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本单位的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意的除外。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采购数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公共数据,并确保归集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一体管理的方式实施归集。但是,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按照物理集中方式归集的公共数据除外。
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政务云统一存储、备份保护。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共享类型,提出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和供需对接机制,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形成供需目录清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健全公共数据属地回流和反馈机制,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省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开放类型。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无条件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处理后,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利用需求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所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条件、程序和数据范围、安全要求等。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核查。经核查,相关数据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化装备和软件研发,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转换,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鼓励产业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结合发展模式,形成企业数据分类清单,并引导企业按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参与评估,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
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将设备和业务系统接入国家工业大数据平台。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条 自然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自然人请求将其个人数据转移至指定的数据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鼓励自然人聚合来源于多个途径的其个人数据,并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数据价值。
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领域监测和宏观调节能力,构建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趋势研判、智能决策、运行仿真等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提供筹备、开办、成长、注销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服务持续优化,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领域的深度应用,赋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和乡村治理数字化。
第二十四条 本市构建以多源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征信体系,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发展。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征信数据在金融领域合规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增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民生领域数字化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城市生活服务总入口,提供面向自然人的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旅游休闲、文体教育、政务办事、民生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场景。
支持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有线电视、智慧终端等面向数字化转型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鼓励企业运用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推动“一网通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数字城市运营管理中心,通过治理数字化转型驱动城市治理模式创新,构建集态势感知、分析研判、联动处置、监督问效、数字赋能于一体的城市数字化治理新格局。
第二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围绕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区治理、城市管理、环境治理、体育等领域搭建典型的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智能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探索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度参与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建设。
鼓励开展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推广工业大数据应用方法。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源交换、应用创新、效益共享等机制研究。
第二十九条 本市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建筑、水系、地下空间、城市部件等要素在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实现空间落位、数字建模、数据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业务需求开展多领域数字孪生应用场景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利用数字孪生城市资源、参与数字孪生城市建设。
推动以数字孪生技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建可看、可感、可知的数字孪生古城,为公众在线探索古城印迹、漫游苏州园林、体验苏式生活等提供沉浸式互动体验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加工和利用数据。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增值利用和创新应用。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组织依法整合行业和企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在利用数据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直接购买、利益分成等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措施依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三十五条 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算法审查、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履行交易双方身份核验、交易记录留存等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二)包含未经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反映数据要素资产价值。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和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规范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及时评价数据应用服务,反馈数据质量和数据利用成效。
第三十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数据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纠纷解决规则。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提请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协调处理。
鼓励建立数据交易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县级市(区)、各部门、各领域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以及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形成数据网络和数据枢纽。
本市推动城市管理、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防灾等领域智能感知终端统一管理和数据汇聚,构建城市智能感知网络体系。
鼓励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建设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平台。
第四十二条 本市统筹数据中心建设,优化数据中心空间以及功能布局,推动老旧数据中心转型升级,引导数据中心向绿色、高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算力底座,增强集约化、规模化算力供给力,提升全市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加快算力基础设施共享布局,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建设大型、超大型绿色低碳算力中心。
第四十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开发、增值,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对全市重点数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数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据领域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数据人才评价和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数据专家委员会为本市数据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并推动实施,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相关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交易流通、安全等数据相关标准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数据产生、处理、流通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数据技术研发投入,开展数据技术创新研究和数据关键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县级市(区)开展公共数据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评价。
第五十二条 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素养教育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数据处理全流程进行记录,保障数据来源合法以及处理全流程清晰、可追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前款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地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
依法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监管。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提高设备、网络、业务系统的实时监测和安全检测能力。
鼓励企业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加快培育数据安全骨干企业,构建良好数据安全产业生态。
第六十条 符合法定情形的,个人数据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数据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相关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公共场所的唯一验证方式。
第六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收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并对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将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体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重要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容灾备份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恢复性测试。
第六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需要销毁或者已过保存期限的数据实施有效销毁。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控制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完成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整合的;
(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
第六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交易流通、应用创新等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参照本条例公共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6日
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修订说明
——2022年11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就《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绿化的原则、目标和指标
《条例》第五条确立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同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公园城市”的指示精神,第五条提出建设公园城市的目标。为了积极顺应城市绿化从增量模式转变为存量更新提升模式的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明确了我市城市绿化相关指标。
二、关于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为了加大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力度,《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并明确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强调,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三、关于立体绿化和绿地开放共享
为了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丰富城市绿化景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施立体绿化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积极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并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以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实施立体绿化的积极性。另外,为了贯彻城市绿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四、关于树木砍伐移植
为了从严规范树木砍伐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省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了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二是明确了四种确需移植树木的情形和三种确需砍伐树木的情形。三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时紧急移植、砍伐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五、关于损坏城市绿化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省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按照行为损坏程度由轻到重,进行梳理,合并归类。同时,为了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便于基层执法,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增加了小额罚款规定: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建设宜居苏州、美丽苏州,推进碳中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苏州园林、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河湖水系、山坡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建设生态多样、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高水平构建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公园城市。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本市加强科学绿化和城市绿化生态固碳知识宣传,普及城市绿化碳中和知识,践行碳中和绿色环保理念,发挥城市绿化生态系统固碳作用。
第八条 本市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第九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
编制、调整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类型,确定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明确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绿化规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高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高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高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指标。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市、县级市(区)现有绿地面积应当稳中有增、不得减少,养护质量应当逐步提升,公园绿地功能应当丰富完善。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集中布局,建设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确保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高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应当补偿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确定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现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建设责任人。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规范、导则,并组织、指导实施,提高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水平。
第十九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标明绿地率的平面图。
第二十条 城市的道路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植物。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交通信号、道路照明、管线安全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面主次干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进行绿化设计,种植行道树、建设道路沿线绿地。
鼓励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出让或者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超过六个月且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并公告为临时绿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及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对设计、监理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非住宅建筑平屋顶实施屋顶绿化。
鼓励对高架道路、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实施垂直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的,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并接受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指导。
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
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管理责任不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生长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移植但不具备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的,应当及时移植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补足相同类型、面积的城市绿地和其他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用城市绿地四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刻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
(二)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
(三)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
(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
(五)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
(六)损毁树木支架、栏杆、标识标牌、城市绿地内的座椅、垃圾箱、照明设施等绿化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新建各类管线、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提高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城市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合理规划、建设绿化废弃物处置点。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在作业时应当保持环境清洁,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作业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外来入侵物种、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制,制定城市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或者未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六十五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