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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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12-31 15:18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12月29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对社会建设领域的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部门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组成人员认为,对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持续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组成人员指出,从评议结果来看,市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总体比较满意。组成人员强调,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还存在“项目产生机制不够科学精准”“综合协调机制不够顺畅”“缺少长效监管”等问题。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议结果,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扎实抓好整改提高。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民生实事项目是保障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项目实施作为深入推进“学党史、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和深厚的为民情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权责到人,以更加扎实的举措、更加精细的管理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确保民生实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二是要进一步紧盯重点难点,加大工作合力,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会商会办机制,协调解决好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困难,特别是手续办理、协同配合、资金保障等难题,积极克服新冠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为项目落地提供完善的要素保障、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各项目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督查管理,高标准高质量落实项目任务,将推进项目建设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把民生实事项目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和群众评判的民心工程。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也要完善长效运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项目惠民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坚持为民而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群众对项目建设实施的意见建议,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全面了解、全程监督和全方位评议,在助力民生实事落地见效中践行好全过程民主,给群众交上满意的民生答卷。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措施得力,办理工作取得较好实效。组成人员指出,与人大代表对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呼声相比,相关部门的建议办理工作还有差距。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真正把对人大代表的承诺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及本届以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立项实施代表议案5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作和民生保障重大事项得到有效推动,议案实施取得较好成效;处理办结代表建议1277件,建议办理的平均办成与采纳率达到81.9%,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总体满意率连续5年达到100%,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整体质效稳步提高。组成人员指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仍存在缺乏深入调研、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被满意”等问题。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针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探索提高工作质效的方法路径,全面提升议案建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市审计部门强化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持续推进监督协同机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整改取得良好成效。组成人员指出,从报告的整改情况看,2020年度还有3个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需要持续推进整改。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问题清单全面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条例》。组成人员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规定主要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是可行、合理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组成人员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决定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贯彻和衔接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上述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3项地方性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上述3项法规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组成人员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纪要
2021年12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九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李亚平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新、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49人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翔、徐美健、党组成员周旭东、陈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顾海东、蒋来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部分立法专家顾问、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对社会建设领域的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部门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会议认为,对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持续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会议指出,从评议结果来看,市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总体比较满意。会议强调,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还存在“项目产生机制不够科学精准”“综合协调机制不够顺畅”“缺少长效监管”等问题。会议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议结果,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扎实抓好整改提高。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民生实事项目是保障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项目实施作为深入推进“学党史、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和深厚的为民情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权责到人,以更加扎实的举措、更加精细的管理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确保民生实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二是要进一步紧盯重点难点,加大工作合力,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会商会办机制,协调解决好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困难,特别是手续办理、协同配合、资金保障等难题,积极克服新冠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为项目落地提供完善的要素保障、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各项目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督查管理,高标准高质量落实项目任务,将推进项目建设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把民生实事项目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和群众评判的民心工程。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也要完善长效运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项目惠民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四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坚持为民而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群众对项目建设实施的意见建议,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全面了解、全程监督和全方位评议,在助力民生实事落地见效中践行好全过程民主,给群众交上满意的民生答卷。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措施得力,办理工作取得较好实效。会议指出,与人大代表对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呼声相比,相关部门的建议办理工作还有差距。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真正把对人大代表的承诺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及本届以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立项实施代表议案5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作和民生保障重大事项得到有效推动,议案实施取得较好成效;处理办结代表建议1277件,建议办理的平均办成与采纳率达到81.9%,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总体满意率连续5年达到100%,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整体质效稳步提高。会议指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仍存在缺乏深入调研、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被满意”等问题。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针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探索提高工作质效的方法路径,全面提升议案建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市审计部门强化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持续推进监督协同机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整改取得良好成效。会议指出,从报告的整改情况看,2020年度还有3个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需要持续推进整改。会议要求,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问题清单全面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会议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条例》。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规定主要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是可行、合理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决定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贯彻和衔接工作。
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上述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3项地方性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上述3项法规实施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议程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及本届以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部门工作评议;
5.审议《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6.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
7.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
8.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9.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0.审议人事任免案。
关于苏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 羔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们共提出建议250件,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共232件,占总数的92.8%,办理工作涉及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及48个政府部门和单位。一年来,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创新办理思路,提高办理质量,承办的建议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按时办复率为100%。从办理结果看,A类建议共有220件,占总数的94.83%;B类建议共有8件,占总数3.45%;C类建议4件,占总数的1.72%。从代表反馈情况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100%。经市委机要保密局审核,所有不涉密的建议及答复意见都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共有8件,全部按时办结。
(一)陶金龙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度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全力打响苏州‘江南文化’品牌的建议”(244号),由王鸿声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文广旅局主办,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协办。承办单位深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文化产业与关联业态深度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实现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奋力开拓苏州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蓝海”。一是在未来发展方向上,以数字文化为核心,推进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树立“互联网+”理念,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动漫游戏、影视娱乐、网络文化等数字文化产业,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引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集群。发展创意设计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艺术与设计类高等教育资源在苏落地。发展文化旅游业,拓展古城、古镇、古村、古街周边的美术场馆、演出剧院等资源,增强游客体验感。加快打造“江南小剧场”和“江南小书场”品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演出场馆的更新改造,盘活现有演出场馆资源。加快文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促进高端数字文化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赋予产业新的活力。二是在引育市场主体上,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多元力量推动产业繁荣。加大头部企业招引力度,开展重点文化企业定点招商、专项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加快培育本土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小型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文化企业服务平台体系,鼓励各领域龙头企业成立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产业创新联盟。全方位接轨利用上海文化产业资源,推进形成互惠共赢的沪苏同城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的国家级对外交流平台作用,为文化企业提供国际化展示窗口和信息渠道。三是在推进融合发展上,促进“文化+”内涵提升,创新文化消费新模式。继续做强“姑苏八点半”等文化消费品牌,塑造夜经济专属IP,引入打造沉浸式表演、文创销售、非遗文化体验等夜间文旅消费精品,全力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创新公共文化、传统产业与文旅消费相结合的文化消费新场景,引导企业研发生产文旅消费精品。
(二)蔡俊伦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建议”(171号),由叶兆伟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公安局主办,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协办。一是完善立法,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结合新修订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行,在立法层面倡导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市文明办联合制定《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立足打造道路交通“1+3+N”宣传总体架构,提升道路交通整体文明水平。二是严格执法,全面树立法律权威。深入开展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着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严格纠处影响城市文明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三是从小抓起,建立全民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始终将儿童和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宣教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多角度多方位多形式,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联合劳动路小学打造“朱雀少年交警队”沉浸式交通安全体验区,充分发挥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主阵地”作用。四是夯实基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目前全市各地均建立了交通安全基地,以互动体验的方式提升市民对遵守和践行交通安全的重要认识。
(三)于大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市大脑’构建运作,打造具有苏州特色的智慧城市的建议”(247号),由陆春云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发改委、大数据局、工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联合办理。承办单位积极开展会商研究,组织专题调研,扎实推动建议办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方面,继续坚持目标导向,强化政策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好《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及8个专项工作方案,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实现深度融合。在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方面,通过统一接入视频监控、视频会商、无线集群通讯等系统,促进我市基于大数据智能感知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市场主体深度参与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方面,通过收集整理各年度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年度《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最新、全量的全市信息资源目录。在数字化治理方面,深化我市数字政府系统建设,坚持以数字化手段推进政府治理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构建整体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建设“一网通用”“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协同发展的现代政府,打造引领国内的数字化治理高地。
(四)钱海鑫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苏州市民营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240号),由温祥华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卫健委主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资规局、市场监管局和医保局协办。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开展实地走访调研,针对民营医院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通过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一是完善发展规划。在《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明确社会办医的发展方向,为鼓励社会办医提供依据。二是部门联动发力。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医保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资规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及省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明确各部门责任,细化工作举措,进一步探索制定社会办医院扶持政策。三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引导和完善社会办医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数据收集到统一平台,真正形成区域范围数据共享共用。通过加大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切实降低医疗成本、降低医疗风险,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效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屠静艳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水环境保护的建议”(127号),由温祥华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水务局主办,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协办。市水务局会相关部门根据代表建议内容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推进落实。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和目标要求,全面做好水源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渔洋山水源地蓝藻防控模式得到省太湖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前线指挥部充分肯定。二是提升规范管理,加快生态修复。今年,吴中区和高新区分别投资1800万元和3200万元对渔洋山和金墅港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开展新一轮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水源地达标建设基础上提档升级,强化管理。三是强化能力建设,探索资源化利用。加强蓝藻拦截和打捞,在蓝藻多发地设置蓝藻拦截围隔,实施蓝藻离岸打捞。环太湖四区全年投入蓝藻防控资金1.35亿元,蓝藻综合防控能力明显提升。
(六)邱学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苏州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建议”(246号),由沈国芳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办理,市大数据局协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多部门单位,统筹推进数字乡村相关工作。顶层设计方面,出台《苏州市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突出产业数字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在线化、应用便捷化,重点实施乡村新基建提升、智慧农业赋能、乡村数字治理提档、信息技术惠民便民、城乡数字融合五大行动,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形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各具特色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数字农业人才培养方面,进一步强化新农民新技术培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加大与农业院校沟通联系和联合办学力度,开展集学历化、专业化、职业化于一体的“订单式”培养。数字资源体系建设方面,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和数字化转型,建设完成并不断优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电子政务外网,优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资源申请、受理、授权、使用等全流程“在线办”。乡村数字化典型建设方面,打造智慧农业应用场景,优先选择优势产业和农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示范,建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产业链的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实现在线化、可视化,生产过程全程可追溯。强化新产业新业态融合,打造苏州特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
(七)黄为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继续着力推进苏州古城的保护和更新工作的建议”(020号),由沈国芳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姑苏区政府主办,市资规局、住建局、文广旅局协办。承办单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古城保护补偿方面,根据《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姑苏区范围内开展了首次保护对象普查,形成了19类、4000多个保护对象名录。机制建设方面,开展《古城保护更新整体思路、组织框架体系和实施路径研究》,以片区为单位进行项目梳理,区分轻重缓急,编制成若干个行动计划加以推进。古建老宅及传统民居修缮利用路径方面,先后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努力解决姑苏区古建老宅、传统民居、工业遗存等存量资源活化利用的问题,为特色产业导入和公共配套功能提升提供了载体和空间。2021年,又出台《姑苏区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计划通过试点,争取建立传统民居活化利用的运行机制,构建产权不清晰项目自主更新途径,探索产权不清晰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路径,形成体现古城保护要求、体现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做法,为全面开展古城更新保护提供基础。
(八)陈振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建议”(031号),由缪红梅副主任重点督办。该建议由市民政局主办,市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协办。承办单位先后召开12场专题座谈会,并专门赴上海市学习,深入研究建立尊老综合津补贴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就发放标准、范围、形式等关键问题达成基本共识。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先后出台《苏州市尊老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尊老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苏州市尊老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苏州市尊老金发放标准调整的通知》四个配套文件。二是成立专班推进。工作专班统一指导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尊老卡发行、尊老金发放等工作,协调解决系统数据保障、投诉咨询处理,调度推进工作进度。三是推出线上管理平台。完成尊老金服务管理平台研发,通过对接公安人口数据库、民政殡葬数据库和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库等,导入省、市人社部门享受养老保险人员信息,确保动态精准计算每月发放各类人员尊老金。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线上新媒体、户外广告三大渠道分阶段续推进尊老卡发行宣传。自10月20日首次发放尊老金以来,截止11月底,全市尊老金共发放285.8万笔,发放金额1.6亿元,惠及143.5万人。
三、建议办理工作主要做法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承办单位切实抓好建议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办理实效,确保办理工作让代表满意、使群众受益。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提升办理实效。2月22日,市政府召开第128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两会”期间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向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进行了交办。市长和各位副市长结合分管工作,共选择了18件建议、提案作为重点办理件进行督办。6月24日,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两会”建议提案重点督办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次强调了办理要求,指出要把办理工作的落脚点放到解决问题上,更加注重建议提案的“办成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专题研究、层层落实、确保实效。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主动协调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节点、进度安排和办理要求,加强办理督促和指导。
二是完善沟通机制,精准推进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借助“苏州市建议提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预交办,通过与各承办单位的充分会商、沟通,精准确定各个建议的主办与协办单位;对一些涉及承办单位职能交叉、界限模糊不清的建议,加强统筹协调、过程跟踪,避免建议办理工作出现推诿、延误;对少数分歧较大的建议,主动联系代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本意和办理意向,通过联办、分办等创新方式,切实做到交办准确无误。2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确了办理工作时限等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压实任务。
三是严格答复程序,提升办理实效。要求各承办单位始终坚持“开门办理”,在办前、办中、办后各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做到“先沟通再答复、不沟通不答复”。各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前,主动联系代表,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使办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对代表建议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采用归并办理、集中邀请代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升办理协商的效果与效率。办理过程中,邀请代表一起调研,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相互理解、增进共识,实现提办双方的良性互动,确保办理工作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取得成效。
四是加强督查督办,持续优化质量。将“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催办、上门督办、跟踪督办、主动协调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督办工作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始终。编发《督查通报》,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会同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委不定期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听取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商讨协调。四季度,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要求各承办单位全面梳理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办理成果,提升办理质量,真正把对代表的承诺落实到位,把好事办成。年底,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列入市级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四、建议办理工作的主要成效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切实把建议办理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回应群众呼声、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渠道,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一是聚焦重点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长三角一体化是国家战略,也是我市发展的新机遇,李远延、宋青、顾焱等代表围绕沪苏创新合作、城市建设、金融协同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今年以来,长三角一体化及沪苏同城科技创新工作稳步推进,市政府专门成立苏州市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把加强沪苏科技合作与交流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沪苏互补性优势,聚焦重点研发和产业化方向,整合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创新。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加强与上海战略对接,推动两地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等有效衔接,努力实现与上海优势互补、分工合作、错位发展。全力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推动苏州北站与上海虹桥联合打造国家级高铁枢纽及长三角核心高铁枢纽体系,推出“一网通办”“一卡通行”等一体化措施。积极发挥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应有的功能作用,主动对接上海的全国性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总部,致力打造创投融资、基金管理与财富管理一流平台,形成良好的区域创投生态。
二是聚焦热点问题,助推经济社会稳健发展。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驱动经济增长、吸纳就业的新引擎,是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也是“两会”上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结合代表们提出的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及8个专项工作方案,制定“12345”数字化转型推进策略,提出努力建设“全国数字化引领转型升级标杆城市”目标,构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政府、数字安全五大新高地,高水平构建城市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新体系。编制发布《苏州市2021年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工作三项清单》,通过重点任务、项目、责任三项清单,进一步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是聚焦民生福祉,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的先天滞后性也在加速显现,特别是姑苏区受古城保护等因素影响,道路停车供需矛盾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与挑战。结合代表们对整治违章停车、停车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针对性建议举措,市公安部门全面优化勤务机制,最大化将警力投放至路面一线,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机动车违停等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该类违法对道路交通秩序和整体通行环境的不利影响。城管部门针对非机动车违停问题引入第三方人员在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引导、规劝,组建“微执法”快速行动队在网格内开展高标准、高频次地针对性巡查和现场执法,强化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的查处。积极研究优化背街小巷的交通组织模式,规范居民车辆停放,有效打通古城“肠梗阻”。姑苏区已在区主干道、商业街区、医院、学校、宾馆、体育场馆等满足条件的场地设置了非机动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停放。
2021年的建议办理工作,在市人大关心支持下、在各承办单位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办理任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照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吸纳代表合理建议,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把对代表的承诺真正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及本届以来
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有关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及本届以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
2021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1件、建议240件,内容涉及11个方面工作。经审查审议,年内议案立项实施1件,建议处理250件(包括作建议处理的10件议案)。
(一)基本情况
1.代表议案处理情况。2021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确立了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的议案,交常委会闭会后审议处理。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形成决定后交付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已有工作,进一步统筹推进“智改数转”项目、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鼓励输出拓展覆盖领域、夯实保障营造服务生
态,大力推动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对议案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及后续工作安排总体满意。
2.代表建议处理情况。2021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将249件建议全部交办到各承办系统。闭会期间代表所提1件建议也及时交办。250件建议交办后涉及49个主办单位、64个协办单位,其中市人大机关主办1件,市政府及其部门主办232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1件,党群系统及其他组织主办16件。主办建议数量较大的单位有:市教育局23件、市卫健委16件、市住建局15件、市农业农村局14件、市文广旅局14件、市公安局13件、市工信局13件、市委宣传部12件、市城管局12件、姑苏区12件,以上10家单位共主办144件建议,占到总量的57.6%。
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各承办系统及其单位将建议办理转化为接受群众监督、为百姓办实事的过程,严密组织落实建议办理工作。经各方共同努力,所有250件建议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截至11月20日,250件建议办理均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其中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评价很好和较好的有247件,占98.8%。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有243件,表示基本满意的有7件,满意与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3.关于代表不满意建议的办理情况。年内建议办理中,代表表示不满意的有5件,分别是市文广旅局主办的李远延代表第010号“关于尽快建立‘苏州菜博物馆’的建议”,市司法局主办的许峰代表第036号“关于设立苏州仲裁委员会昆山工作联络点的建议”,市卫健委主办、市委编办协办的高莉雯代表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议案”,吴中区政府主办的刘众代表096号“关于促进我市灵白线步道建设发展的建议”,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办的李美林代表第084号“关于请政府协调解决东湖大郡一期矛盾的建议”,经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和常委会深化督办,相关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或实事求是的解释,代表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综合评估年内代表对建议办理的反馈意见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完成情况的自我评定:年内建议办理,达到“已办成或采纳”的为212件,占84.8%;仍在“办理中”的为26件,占10.4%;“暂无条件办”的有12件,占4.8%。即年内代表对建议办理总体满意率达到100%,建议总体办成与采纳率达到84.8%。
(二)主要特点
一是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带动工作。陈振一主任在多个场合强调要做好年度办理和督办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做一件、成一件”“办理一件、带动一片”,切实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并亲自协调督导“制造业智改数转”议案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议的实施办理。常委会副主任也牵头重点督办了8件代表建议,围绕打响“江南文化”品牌、推动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大脑”构建、强化太湖水环境保护、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推进民生实事项目落实等重难点工作,带队开展督查督办,推动相关专题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常委会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保证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落实成效。
二是各专工委积极主动,分工协作推进工作。各专工委在协调落实分管领导督办工作同时,依照分工也选择督办了10件代表建议,并及早制定计划推开督办工作。法工委结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释法工作,跟踪推进建议办理;财经工委围绕年内议案与建议,区分两个主线开展督办;监察和司法工委将交通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结合起来,一并推进督办;社会委结合督办,积极推进尊老卡和尊老金建立与发放;人代联工委瞄准后疫情时代的“民营医院健康发展”与“中医文化传承”进行督办;预算工委着力推动“金融一体化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办理工作;农业与农村工委将实地视察与调研座谈相结合,增强了“种业体制改革”等建议督办实效;环资城建工委迎难而上,选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一热点难点展开督办;教科文卫工委结合牵头组织江南文化建设工作视察,同步推进相关建议办理。
三是各承办单位精心组织,严把质量落实工作。市政府李亚平市长和其他分管领导领办督办了9件代表建议,进一步带动了面上办理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同时,还开门纳谏,结合教育整顿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建议223条并推动相关整改,其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各承办单位也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络,严格规范答复办结流程,着力提升办理工作质效。各单位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能够解决和采纳的,均及时研究解决并纳入具体工作中;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办理难度大、周期长的,结合实际列入工作规划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因政策和现实原因难以落实的,能积极与代表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地解释和说明。各单位建议办理工作基本做到了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办理合力,把控工作重点、注重办理质效,主动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二、本届以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总体回顾
2017年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立项实施代表议案5件,处理办结代表建议1277件(包括作建议处理的60件议案)。这其中,议案立项实施一年一个重点,有步骤有力度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作和民生保障重大事项,取得较好成效;建议办理的平均办成与采纳率达到81.9%,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总体满意率连续5年达到100%。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整体质效较往届有所提高,并初步构建起“注重整体统筹规制、加强前端引导辅佐、强化中部办理督办、健全后端激励约束”的工作运行机制及配套的方法路径。
(一)注重整体统筹规制,不断累积形成议案建议工作的规范机制与实用规则。2017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新时代人大职能作用新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领导指导力度,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有了新提高和新发展。
一是在议案建议工作落实方面加强长效跟踪研究。结合卷宗调研与实践积累,研究完成《1983年以来市人大历届次代表议案立项与实施工作研究报告》,进一步梳理了议案工作成熟运行的各项机制,并对标对表查找了在聚焦民智民愿的服务引导上、在聚焦中心工作的选题立项上、在聚焦可行性实施方案的审议规制上存在的不足,确立了着力提高议案提出、审议立项、实施推进、评价考核有效性的工作目标与相关实践规则。同时结合届内工作总结,采取大数据分析方法,收集汇总了2017以来建议处理各类数据资料,并向外对标南京、无锡、常州、南通、扬州等省内地市,向内区分各县级市、区十个板块,展开分类量化对口研究,完成了《2017~2021年代表建议提交工作分析报告》《2017~2021年代表建议处理工作分析报告》,为系统掌握届内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奠定基础。
二是在议案建议工作运作方面加强规范机制构建。紧扣议案“提出、审议、实施、考评”环节,不断推进聚焦中心工作与重大事项的议案选题机制,健全代表课题调研和工委选题调研机制,完善议案审查审议标准及其运行机制,探索解决人大工作机构对议案工作有效引领与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紧扣建议“提出、交办、办理、督办、评估”环节,进一步健全分级分类办理、重点建议督办、办理成效评估等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代表“背靠背”意见反馈、不满意建议“二次办理”、议案及重点建议“回头看”督办等相关机制,着力解决建议办理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问题。紧扣处理工作“分析、决策、计划、组织、检查”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研究分析、责任分工、计划控制、情况通报、激励推动、联席联办等制度机制,抓住并扩展人大依法监督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契合点,推动形成更科学、更高效、更务实的工作运行体制。
三是在议案建议工作组织方面加强规则规程制定。针对建议处理前端“提出、交办、办理”已有《代表议案工作条例》《代表建议处理办法》,而后端“督办、评估、考核”缺乏规定规则的问题,2019年以来,瞄准“督办”需求,参照省人大意见并总结工委10年来做法,研究形成《代表建议重点处理工作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立项条件、程序、件数及交办组织、督办运作等内容,使经验做法转化为有约束效力的规定规则;瞄准“评估”需求,创新形成《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评估实施暂行办法》,细化明确了建议办理成效谁来评、依据什么标准评、按什么程序评、评后怎么办等事项;瞄准“考核”需求,确立了优秀与先进评选比例和数量,细化了评选条件与标准、评选程序与方法等,梳理形成《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议案实施与建议办理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经3年多施行效果良好。
(二)加强前端引导辅佐,服务保障代表提出更多更好的议案建议。几年来,工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关口向前移,加大工作输出力度,尽力为代表提出优质议案建议提供更好的保障条件和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引导。
一是进一步拓宽代表的知政知情渠道。2017年以来,工委先后邀请安排代表参与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建议督办、座谈调研等活动达265人次,让代表们深入相关领域,熟悉行业发展状况,了解行政运作规律,以提出质量更高、针对性更强的议案建议。为引导代表所提建议契合全市中心工作,工委还参照苏州“十三五”规划与“十四五”规划以及各部门、各板块具体规划,编撰下发《苏州建设发展十大类行业领域关注点集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选题参考目录》,以丰富和拓展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延伸和扩大代表的履职履责视野。2019年以后还整合编印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议案建议工作法规制度汇编》,供代表和相关工作机构参照学习。
二是进一步扩大代表的日常建言空间。为推动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常态化,在代表正式建议之外,扩展增加了“日常工作建议”,结合常委会领导联系代表工作与人大检查视察、调研督办、代表活动等,整理提炼代表就相关工作提出的具体问题及建议,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建议项集成,择其重点交付相关单位办理,以增大代表建议覆盖面,弥补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形式单一的不足。2018~2019年,梳理收集并集成交办了11大类223件建议;2020年,结合“代表评营商”活动和主任接待日,收集整理有效建议430件建议,并将其中要件要素完备、问题针对性强、对策合理可行的50件建议直接交付办理。
三是进一步深化代表的专项调研组织。一方面,鼓励和帮助代表发挥自身岗位优势和专业优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走访调研,凝聚群众意愿和智慧,形成更接地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发挥人大工作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下半年,筹划组织更专业的重点课题调研,邀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深入行业领域中,听取专家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2017年以来,工委先后组织推动了“深度推动苏州制造业智能化升级改造”“进一步加强对苏州民营经济的有效扶持”“大力提升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治理水平”“深度推动‘文化+’产业拓展融合”等46个重点课题专项调研,形成相关调研报告,为新年度议案选题及代表提出优质议案建议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强化中部办理督办,不断提升议案建议处理工作的整体质效。议案实施与建议办理是议案建议处理工作中心环节。工委在常委会领导下,严把议案建议实施办理关口,着力强化跟踪督办,以重难点事项的突破来推动整体处理工作落地生效。
一是对重点建议加大了检查督办力度。2017年以来,工委协同各专工委,分别选择推荐了41件、52件建议作为常委会领导与专工委年度重点督办项目,并协助市政府办公室选择推荐了47件建议作为市政府领导重点领办督办项目。每年4月份以后,工委协同各专工委及市政府督查部门,协调推动常委会领导“领衔重点督办”、专工委“专业对口督办”、市政府领导“分工重点领办”工作落实,特别是对“以工商资本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以‘造血式’生态补偿完善优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快电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进程”“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房管理”“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等重点建议办理加大了督办力度,5年来先后组织落实了165次现场督办与调研座谈活动。
二是对难点建议加大了解决转化力度。对2012年以来代表连续提出未获实质解决、代表反馈不满意或基本满意、民众反响较为集中的难点建议,进行数据分析与持续跟踪,在2471条建议中梳理出代表基本满意187件、代表不满意49件(包括前期不满意)。针对这些主要集中在教文卫体、交通运输、社会治理、资源环保、城市建管等5大领域的存量难题,每年选定2~3个不同领域行业并有解决基础的难点堵点问题,作为年度集中攻关破解项目,协调相关专工委、承办单位进行深化办理。通过集成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逐步破解目标难点。这其中“浒墅关炭黑厂环境整治”“金狮河治街巷整治改造”“老旧小区与既有住宅增装电梯”“城市架空线整治与管线入地”等已取得实质成效。
三是对跨年议案加大了跟踪推动力度。为有效应对代表议案建议处理时间跨度不断增大的现实问题,工委认真当好常委会助手,针对当年难以完成的且代表与民众持续关注的议案与重点建议,积极推动其跨年实施办理,并形成相对规范的跨年跟踪督办机制。如对2018年立项实施的“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议案,2019年协同市政府进行了“回头看”式督办,2020年又以重点建议督办形式进行后续跟踪。在市人大持续推动下,市政府在协助完成《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建设形成“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基础上,成立工作专班,持续推开措施实、要求严的“331”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工作效果。
(四)健全后端激励约束,切实增大议案建议工作的规范性与影响力。针对建议处理后端评估、考核等工作落实相对薄弱问题,工委注重依据新规定,建立健全更符合地区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了建议评估、评选考核、对外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健全完善建议办理成效评估的程序与标准。结合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评估实施暂行办法》,对承办系统及其单位进行分类梳理,进一步规整了人大系统、政府机关系统、政府垂管系统、属地政府系统、法检系统和党群系统等6大承办系统及其132家议案建议处(办)理单位名录。结合评优工作梳理统计了2017年以来1277件建议的分区提交与分类办理情况,以及各承办系统及其单位主协办落实数质量情况、重点建议督办领办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设置量化指标因子及其权重,推开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质效和各行业领域建议办理重难点的赋分量化评估,初步形成对处理工作整体质效的评测评估结果,也固化形成较为实用的评估程序、评测标准及其指标系统。
二是健全完善优秀与先进评选的程序与方法。依据新评选及表彰办法,2019年组织完成本届第1次优秀与先进评选,对评选出的50件(项)优秀议案建议与15家先进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通过优秀与先进评选,进一步调动了代表履职积极性与承办单位建议办理主动性,同时也进一步检验了评选比例与数量、评选条件与标准,固化形成了数据梳理、筛选推荐、集体评审、会议决定、公示通报“五步法”评选流程。今年组织展开本届第2次优秀与先进评选,推选出2020~2021年的40件(项)优秀议案建议、15家先进单位和30名先进个人,报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在年底前进行通报。
三是健全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宣传方法与融合路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与资源,积极推动涉及中心工作、重大事项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实施与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当前,已与广电集团合作形成《人大代表走进直播间》电台专栏,每月1期,每年12期,2017年以来至今已连续制作和播出58期,并先后邀请66名代表和85位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已与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合作形成《人大代表直通车》报道专栏,每月1期,每年12期,2017年以来至今在《姑苏晚报》及其《引力播》平台上刊载了50多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纪实。同时还会同研究室与广电集团共同推出代表建议办理专题电视节目《我调查·我建议》,每月2期,每年播出24期。通过议案建议工作宣传报道,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扩大了工作影响力。
三、本届代表议案建议工作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总体来说,近年来在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实效方面做了些工作,使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在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深入推进中仍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一是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质量参差不齐,仍缺乏深入的调研支撑,工作对策的针对性与可行性也有欠缺;二是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重“答复”轻“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被满意”、议案建议办理“不过年”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人大工作机构在为代表提供服务保障方面仍有差距,对重难点建议办理仍缺乏实在管用的督办方法手段。
这些问题背后因素大致可归结为一个矛盾与三个难点。一个矛盾: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是社会经济主体与利益主体及其诉求的多元化与多样化,与政府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效率的滞后性所形成的错位与差异。难点一:集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矛盾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题。当前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诉求的群体均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其所提建议有的相互交叉甚至彼此冲突,导致其后续办理较为棘手,且一个领域难题的解决又常衍生出其他领域的难题。难点二:跨时域、跨领域、跨系统建议办理的职责落实难题。建议办理中,有的需跨越多时段的政策与工作,短时间内快速且完全消化复杂历史遗留问题确有较大难度;有的需跨越多行业、多领域、多部门,工作统筹协调与职责明细区分的难度较大。难点三:干部避责行为的客观存在及其泛化所导致的担当不足难题。改革进入攻坚期,难点建议办理常涉及到更多矛盾与风险,导致部分干部出现规避风险式的避责行为与担当不足,并通常以纳入常规、以宣代办等形式存在。
工委下一步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的指示精神,遵循省委省人大、市委市人大要求,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工作落实为重点,积极探索提高处理工作整体质效的方法路径,不断提升依法推进与科学组织的层次与水平。特别是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提”上下功夫,推动代表建议选题提交由偏重社会类、实事型向社会类与经济类综合均衡、实事型与策略型协调兼顾上转变;二是在“办”上下功夫,推动代表建议办理由中度规范向更高规范转变;三是“督”上下功夫,推动代表建议督办由分头推进向集成协作转变;四是在“评”上下功夫,推动“满意度”“办成率”等办理工作成效评估由粗放评估向精准评测转变;五是在“宣”上下功夫,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环境由相对封闭向开放互动转变。从而进一步构建起职责分明、重点突出、机制顺畅、质效到位的议案建议工作推进格局,让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在推动苏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任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顾海东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审计整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今年6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关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中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市政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精神,7月20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时任市长李亚平要求全力推动问题整改;9月13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审计整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就整改工作进行再要求、再部署,吴庆文代市长要求做好全省审计涉及苏州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工作,将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市审计局强化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持续推进与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的监督协同机制,增强整改合力;坚持把审计整改贯穿审计项目各环节,做到边审边促、边审边改、边审边建;针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逐条列出整改责任和时效要求,严格落实整改的“对账销号”和动态管理制度,推动问题有效整改;紧盯存量挂号问题,对近五年审计工作报告中的未完成整改问题进行再跟踪,通过向市政府报送审计专报、召开整改推进座谈会、发放《审计整改督促函》以及结合今年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融合式督查回访,多形式督促整改,形成长效跟踪机制。
审计整改取得良好成效。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责任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报送整改结果,并注重举一反三,完善体制机制,推动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审计整改质效。截至2021年11月底,今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4个方面50项204个具体问题,已整改201个,整改率98.53%,比上年提高9.8个百分点。
二、市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方面
关于部分收入未及时缴库的问题。滞缴的财政收入已全部缴库,其中:市级39.68亿元、园区34.46万元。
(二)市级预算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不高的问题。市财政局已按审计要求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确认已无需支付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2.关于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与年初预算衔接不够的问题。市财政局今后将根据政府项目投资计划,综合考虑上年结余和当年财力情况下,在当年预算中安排项目资金,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资金时统筹考虑。
3.关于转移支付管理仍不够到位的问题。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按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预算资金;截至2021年10月底,结存在各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支出15.8亿元。
4.关于部分专项资金管理不够到位的问题。市财政局已督促工信部门进一步提高项目设置和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并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申报达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有2个项目完成实施,1个项目投资进度已达预期。
5.关于个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未使用的问题。市财政局已会同国资委,督促城投公司将1亿元投资款转入苏城能源公司,增资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园区预算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不高的问题。园区市政工程部在2021年尽早启动项目采购流程,实行专人负责预算管理,将预算执行率作为代建合同绩效考评指标并与代建费用挂钩等方式,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关于存量资金未及时清理的问题。园区代收的有线电视配套费等1707.28万元已上缴国库;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已退费281.80万元,911.20万元已上缴国库;3971.50万元为预收款,工程仍处于在建状态。
3.关于部分项目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问题。园区市政工程部将于2021年起对于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项目按照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园区公安分局已于2021年对娄葑派出所、斜塘派出所的保洁服务实施了政府采购管理;唯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021年保安及保洁服务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已通过三方比价的方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关于超期临时建筑保证金清理不到位问题。园区规建委与园区行政审批局对超过两年临建期且未办理延期申请的1055.54万元保证金进行了梳理,已通知33个项目办理退付,涉及金额434.79万元,已完成退付364.05万元;符合保留的3个项目,93.19万元;剩余527.56万元因涉及年限较长,将根据最终梳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预算编报和执行方面
市公安局等2家单位上缴非税收入1190.43万元,已清理取消非税收入过渡账户1个;市园林局等12家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切实提高预算资金效益,38个项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支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家单位2年以上存量结余资金206.71万元已全额上缴财政。
(二)政府采购和“三公”经费管理方面
市工信局等6家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市文广旅局等35家单位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从严控制和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市体育局等6家单位通过加强政策学习,严格报销审核,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开支和管理。
(三)资产及往来账款管理方面
市教育局等6家单位7329.72万元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已按规定准确核算;市住建局等8家单位房租收入190.5万元已全额收回,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房产均纳入委托管理;市水务局调度指挥中心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已完成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大中心”基建项目评审材料已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正在有序推进中;市住建局等4家单位加强应收及暂付款清理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
市市场监管局等14家单位制定完善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发改委等7家单位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设置,切实提高绩效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衡量性;市应急管理局等11家单位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管理;市资规局等12家单位通过成立项目督查小组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督查等形式,深入推进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应对疫情保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方面
关于部分单位执行减免房租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相关部门及单位积极制订整改措施,应减免租金已经全部得到减免,全市共涉及438户,已减免租金1796万元。
(二)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方面
关于部分应急稳岗返还资金未及时发放的问题。相关地区已全部返还到位,全市共涉及13776户企业,返还资金2.51亿元。
(三)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方面
1.关于部分存量债券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问题。审计后,市土储中心已将2019年度未使用的专项债券资金1.8亿元使用完毕。
2.关于部分新增政府债券支出进度较慢的问题。市财政局以及相关地区财政局已按审计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对专项债券的使用进度,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
3.关于部分存量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市财政局以及相关地区财政局全面摸排政府隐性债务,对融资成本较高的存量债务,逐笔分析性质、规模期限和高成本原因,拟定处置工作方案,优先化解高成本隐性债务,持续优化债务结构。
(四)新增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方面
1.关于个别地区将资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已结算的项目,未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的问题。相关地区已将1.66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收回重新安排。
2.关于部分资金执行进度偏慢的问题。相关地区已将未及时使用的3195.15万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全部使用。
(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实方面
1.关于当地执法整治有奖举报制度未建立的问题。太仓市已出台《关于印发〈太仓市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及电话、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2.关于渔政协助巡护队伍配备保障与省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太仓市已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目前,沿江三镇中浏河镇、璜泾镇已落实经费保障,并分别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安排人员专职从事长江禁渔巡护工作,浮桥镇明确了25人专职从事长江禁渔巡护工作。
3.关于部分非法垂钓案件行政处罚处理不彻底的问题。27起未结案件中13起已按规定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理,另有14起因登记信息不全等原因,通过太仓日报进行公示认领,均已按无主鱼竿处理。太仓市渔政部门在后续日常巡查过程中加强现场查处的证据固定,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单线单钩垂钓罚款200元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垃圾分类政策落实方面
1.关于地区间垃圾处理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吴江区焚烧厂扩容项目和七子山焚烧提标二阶段已建成运行;张家港市新建焚烧项目正在加快建设,计划2022年3月建成投运;昆山市和太仓市2个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统筹机制已启动,常熟市每天协助昆山市、太仓市处置生活垃圾合计约700吨。
2.关于个别提标改造项目未按时完成,厨余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程度还不够的问题。七子山餐厨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开工,苏州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已建成3套移动式餐厨/厨余垃圾智慧分类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将进一步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3.关于部分“清洁屋”未按标准建设的问题。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关于加强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在需求比较集中的居民小区设置误时投放点;因地制宜配置“移动投放点”,以满足市民投放需求。各地已完成对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排查,对未按要求接水接电的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目前已完成80%。
五、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重度残疾人未参保的问题。审计后,36名未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已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向已死亡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问题。审计后,已追回向33名已死亡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11.9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
1.关于违规支付医疗机构不合规费用的问题。审计后,苏州市本级、常熟市和昆山市医保经办机构已追回违规向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3.93万元、187万元和11.29万元。
2.关于向已死亡人员支付医保待遇的问题。审计后,苏州市本级、昆山市已追回向已死亡人员违规支付的医保待遇1.65万元、4.96万元。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税费应减未减的问题。张家港市已退回棚改项目缴纳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16.49万元;吴江区已退回安置房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16.8万元。
2.关于部分收入未上缴的问题。吴江区公租房租金收入211.03万元已上缴财政。
3.关于部分项目未公开招标的问题。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
(四)对口援疆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
1.关于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施工合同重要计价条款前后矛盾,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影响结算工作进度的问题。审计后,已签订补充协议,对矛盾事项予以澄清。
2.关于特色农产品和旅游产品展销项目补贴发放依据不足,缺少证明性材料的问题。审计后,已与项目实施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资料。
3.关于部分“交支票”项目已实施完毕未及时核销的问题。审计后,6个项目已全部核销完毕。
4.关于两个“交支票”基建项目进度迟缓,基建程序不合规的问题。审计后,两个学校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
(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方面
1.关于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7家单位26个信息系统已按要求完成等保定级备案,3家单位14个信息系统等保定级申请已提交待审核,2家单位7个信息系统等保定级待纳入预算后完成;2家单位已完成等保测评工作;8家单位的36个系统已开展备份操作;12家单位的29个系统已按相关要求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1家单位的13个信息系统已补签保密协议。
2.关于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1家单位已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工作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网络安全应急预案;1家单位已发文对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更新;3家单位已在2022年预算中安排网络安全专项经费;2家单位已发文制定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3家单位已结合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了网络安全应急演练,1家单位拟于网络设备更新后及时修订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3.关于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4家单位已按照要求对办公电脑进行国产化替代并预装了正版WPS软件,1家单位暂时无法国产化替代的11台电脑正版办公软件正在采购中。
六、近五年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从整改结果看,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整改,总体整改情况良好,近五年还有5个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其中:2019年度2个、2020年度3个。对此,市审计局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深入分析原因,持续推进整改。尚未整改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涉及当期难以整改问题,需在今后加以改进和规范。如个别项目缺少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手续已无法补办等问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规范。
(二)涉及重大项目建设进度,需一定时间持续推进整改。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英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项目未按计划竣工完成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推进工程进度,两个项目都计划于2022年6月竣工,工程建设尚需时间推进。
对以上暂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加强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整改取得实效;二是加大审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整改落实;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强化对审计成果的整合挖掘,推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而不懈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1年度苏州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顾海东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实施情况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各责任单位共同努力,今年我市35个实事项目已全部完成既定目标,其中16个项目实现超额完成。总体来看,今年市实事项目实施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全力克服困难,顺利完成目标。全年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疫情散发、资金土地限制等问题,项目推进一度放缓。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完善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做实做细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推动项目有序开展。市人大、市政协高度关心实事项目工作,相继实地察看苏州博物馆西馆、轨交5号线、中医院二期、星健老年公寓、桂花新村改造、天平山景区提升工程、龙山体育公园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帮助项目推进。截至目前,各项目均顺利完工,取得良好成效,部分项目还超额完成了任务。
二是强化基础建设,扩容城市功能。持续加强养老、医疗、环境、交通等基本民生项目建设。市中医院二期顺利建成投用。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家。建设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太湖新城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示范化发热门诊20家、核酸检测基地7家。新改建口袋公园21座,新增绿化312.73万平方米。建成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项目,新增污水厂处理规模每天27.25万吨,建设20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开展中心城区11条主次干道和100条支路街巷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建成522公里“美丽农村路”。轨道交通5号线已开通运营,6号线、7号线、8号线、S1线建设顺利推进。改造20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全市累计建设完成5G基站27166个,实现各板块镇街地区、各工业集中区等生产生活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
三是突出便民利民,优化城市服务。开发投用苏州市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对一批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启动增设电梯182台。新建、改建农贸市场25个。全市建成“三定一督”垃圾分类小区4882个,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体育公园12个,建成足球场20片。建成特色精品乡村121个,完成天平山景区改造提升。提升农村物流配送水平,建成“交邮惠民”公交示范邮路8条。优化提升市区道路通行秩序,治理交通堵点20处,打造示范道路20条、示范路口200个。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新辟、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9条,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
四是筑牢社会保障,补上城市短板。持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建、改扩建学校40所,完成10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提升,开设爱心公益暑托班30个。夯实老年民生保障基础,新建养老床位1418张,开工建设10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796人签约家庭夜间照护床位,为3967户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提高公众急救能力,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超18万人。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超过21万人,提供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22.8万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95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9.45万人。实施苏州医保“一卡通”,大市范围内直接刷卡结算超过306万人次。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完成100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二、工作开展情况
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发展要求,精心组织推进实事项目各环节工作,努力提升全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突出项目“为民度”。把实事项目为人民的根本宗旨贯穿项目征集安排、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的全过程,在项目征集阶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热线、邮箱、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深入了解市民需求和建议,使实事项目编排尽量体现群众意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寒山闻钟”论坛、“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平台畅通民生诉求渠道,及时听取群众建议。在项目收尾阶段,委托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对近年实事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实事项目开展更大范围地征集群众意见,以群众的反馈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导向。
二是完善项目“推进制”。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高度重视实事项目工作,在组织领导上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实行市政府实事项目双月例会制度,就项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听取实事项目情况,督促整体工作进度,研究解决了医疗机构建设、小区街道环境整治、搭建一网通办项目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力推动了全市实事项目建设。项目牵头部门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定期开展现场督促检查,助推项目按计划有序建设。各地、各部门负责人也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现场督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项目顺利完工。
三是严把项目“质量关”。树立为民打造精品工程的理念,在项目推进中严抓工程质量。市政府不断完善实事项目绩效管理,鼓励各项目单位争创精品工程,放大实事项目惠民成效。实事项目牵头部门与广电总台等单位联合开展十大民心工程评选活动,依托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民生政策、项目建设、工作措施、惠民成效等情况,引导民众参与、体验、监督项目,推动责任部门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各责任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实事项目作为部门重点工作来抓,全力保障项目资金、审批手续、土地指标落实,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推进。
三、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政府将聚焦2022年实事项目谋划安排,围绕民众急难愁盼,加强统筹协调,修改完善实事项目安排方案。优先协调解决实事项目安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资金需求,简化审批手续,确保每个项目顺利落地,努力形成一份反映民生热点、体现苏州特点、具有突出亮点的政府惠民项目清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安排、推进建设等各环节工作,离不开市人大的精心指导和监督促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收官和2022年项目安排各项工作,持续推动民生福祉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2021年市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简报
附件
2021年苏州市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简报
一、教育文体方面(6项)
1.新建、改扩建40所学校。
已全部开工建设,开工率为100%。
2.完成10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
改造提升10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完成率为100%。
3.开设30个爱心公益暑托班。
开设30个苏州市爱心公益暑托实事项目办班点,累计服务全市7~12周岁小学在校生900余名。
4.建设30家普惠性托育机构。
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36家。全市现有托位3.2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52个。全市已确定为省示范性托育机构7家,市示范性托育机构13家。
5.建成开放苏州博物馆西馆。
苏州博物馆西馆已正式建成开放。
6.新建、改建12个体育公园,建成20片足球场。
完成新建改建体育公园12个、新建足球场20片。
二、医疗养老方面(6项)
7.新建1000张养老床位,开工建设10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床位:累计新建养老床位1418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已开工建设10个,分别是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和南丰镇、常熟市董浜镇和碧溪街道、昆山市张浦镇、吴江区江陵街道、吴中区横泾街道和胥口镇、姑苏区平江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项目。
8.建成2000张家庭夜间照护床位,为3500户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家庭夜间照护床位:共有97家服务机构通过审核,2796人签约开展服务,已累计服务近16万人次,超额完成任务。适老化改造:已完成3967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超额完成改造任务。
9.建成投用市中医院二期项目,建设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太湖新城医院,开工建设市急救中心、市儿童健康发展中心。
市中医院二期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市疾控中心主体结构封顶。市妇幼保健院已完成各类工程桩、支撑施工和土方开挖。市太湖新城医院完成各类工程桩施工,地下室底板完成约70%。市急救中心完成抗震预审、试桩、检测、监理招标,初步设计方案、桩基施工单位招标上网。市儿童健康发展中心完成考古勘查、地质勘查、文评报告编制和土地费支付等工作。12月30日,将举办市急救中心、市儿童健康发展中心、苏大附二院急诊急救与危重症救治基地集中开工仪式。
10.新建、改扩建1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已全部完成建设。
11.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建成示范化发热门诊16家,建设核酸检测基地7家。
共建成市级示范化发热门诊20家,其中17家被确认为省级示范化发热门诊。已完成7家核酸检测基地建设任务。
12.开展公益救护培训15万人,组织救护员加入急救中心一键呼叫系统。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共培训超过18万人,其中普及性培训158845人,救护员24432人,完成项目总进度122.18%。
三、就业社保方面(4项)
13.新增就业17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
截至11月底,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1.1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24.59%;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22.8万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28%。
14.实施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截至11月底,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95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9.45万人。
15.实施苏州医保“一卡通”项目,实现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直接刷卡就医购药。
截至11月底,已实现大市范围内直接刷卡结算306.95万人次,其中门诊直接结算300.06万人次,住院直接结算6.88万人次。
16.建设苏州市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
无障碍数据采集:已完成777个采集目标(完成100%),共计上传5340条无障碍数据。市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已上线运行。
四、生态环境方面(5项)
17.新增及改造绿地300万平方米,提升改造中心城区7条道路及沿线周边绿化,新建、改建21个口袋公园;实施天平山景区提升工程。
全市累计新增及改造绿地约312.73万平方米。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绿化景观提升: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馨泓路、银泰路、金门路、苏站路7条道路及沿线周边绿地提升改造完成。新建、改建21个口袋公园全部完工。天平山景区提升工程9月竣工,9月19日正式开园运营。
18.实施100个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全市共完成100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完成率100%。
19.新增污水厂处理规模每天20万吨,建设20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
已新增污水收集管网2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9座污水厂扩建已基本完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7.25万吨/日,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20.建成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项目,处理水量每天5万立方米。
工程主体已完工,设备已全部到场安装,具备试运行通水条件,已完成年度目标。
21.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定人督导”四分类小区模式基本覆盖,居民厨余垃圾分出率达30%以上。
全市已建成“三定一督”小区4882个,覆盖率100%。厨余垃圾分出率为33%。
五、人居环境方面(3项)
22.实施50个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对54个零星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提升,对83条背街小巷开展环境整治。
50个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截至目前,已竣工的项目有103个,已超额完成既定目标,7个项目正积极推进扫尾工作,将于年内完工。零星小区和背街小巷整治:零星小区整治已完成大部分项目主体施工,2022年1月底项目完工。背街小巷整治已完成50条,其余已基本完成项目主体,2022年1月底项目完工。
23.持续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启动增设100台电梯。
截至11月底,全年加装电梯完成投入使用44台,启动施工182台,已完成全年既定目标。
24.开展中心城区11条主次干道和100条支路街巷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
主次干道:已完成22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以及相关合同签订等工作,基本完成相关绿化、交通组织对接及手续办理等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着手组织11条主次干道进场施工。支路街巷:计划分五批实施,已完成第一批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并于9月陆续进场施工,年底开工建设100条,完成60条整治入地任务。第二批已完成方案设计及会办会审,第三批已完成代建和设计的招标等工作。
六、农村生活方面(3项)
25.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建设85个特色精品乡村,建成500个特色康居乡村。
特色精品乡村:已完成建设121个市级特色精品乡村。特色康居乡村:截至目前,全市验收通过特色康居乡村550个,已提请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命名。
26.建成500公里“美丽农村路”。
截至目前,共完成89条、522公里“美丽农村路”。
27.建成6条“交邮惠民”公交示范邮路,提升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服务水平。
已建成公交示范邮路8条,其中吴中区金庭镇2条(695路、697路公交)、吴中光福镇1条(651路公交)、常熟1条(204路公交)、张家港2条(202路、313路公交)、昆山1条(295路公交)、太仓1条(101路公交)。
七、公共交通方面(4项)
28.试运营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6号线、7号线、8号线、S1线。
5号线已正式运营。6号线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基本完成。7号线有16个车站完成围护结构,2个车站完成主体结构施工。8号线23个车站围护结构基本完成。S1线27座车站主体结构封顶、18座车站已进入附属结构施工阶段。
29.实施市区道路通行秩序优化提升工程,对20处交通堵点进行治理,打造20条示范道路、200个示范路口。
全市20条示范道路、200个示范路口:通过优化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及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归并斑马线和沿线接入口、优化进出口车道数等措施,已100%完成。20处堵点:通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调整、交叉口禁左禁右,路段单向通行、接入口右进右出、行人过街归并,区域路网一体化组织等措施,已100%完成。
30.市区新辟、优化调整40条公交线路。
截至目前,新辟、优化调整79条公交线路,已完成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1.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
平海路P+R换乘停车场项目(项目名称变更为平海路公园、P+R停车场)已完成绿化迁移、围挡施工、土方平整和试桩,12月底主体施工单位进场。虎丘北P+R停车场项目地块控规调整已获地块控规调整的批复,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商业地块,12月10日完成设计概念方案评审。
八、便民服务方面(4项)
32.新建、改建25家农贸市场。
截至目前,25个农贸市场全部全部完成建设,项目开工率100%,其中19个农贸市场已正常营业,6个农贸市场正在积极招商中。
33.完成15公里中压燃气管道改造。
截至10月底,完成26条道路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的改造,共计完成30公里市政中压改造,项目开工率100%,完工率100%。
34.建成27000个5G基站,实现生产、生活等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
截至11月底,全市已累计完成建设5G基站27166个,实现全市各板块镇街地区、各工业集中区等生产生活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完成全年建设目标。
35.建设自然人“出生、入学、身故一件事”一网通办项目。
“出生一件事”项目:已完成服务器硬件资源、网络资源以及软件资源(数据库)部署,完成苏州支撑平台搭建,实现审批系统出生一件事事项清单接入,完成旗舰店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省分发管理平台对接及出生一件事申报模块嵌0入,目前在测试整体业务流转,将于12月31日前在旗舰店上架苏州出生一件事专题。“入学一件事”项目:已协调完成硬件设施支持,软件中的管理权限利用“苏周到”的认证体系进行,预计明年5月投用。“身后一件事”项目:目前完成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编制及大数据局专家评审工作。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发改委推进2021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关于牵头推进市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发改委积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认真做好项目征集、论证、实施等各环节工作,协调各责任单位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今年我市35个实事项目既定目标,其中16个项目实现超额完成。总体来看,今年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有三个特点:一是基础建设不断强化。市中医院二期建成投用,新增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建口袋公园21个,新增及改造绿地超过312万平方米。建成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工程,新增污水厂处理规模27.25万吨/日,新增污水收集管网200公里,完成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开展中心城区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建成522公里“美丽农村路”。轨道交通5号线开通运营。改造20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累计建设5G基站27166个。完成100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二是城市服务持续优化。开发投用苏州市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对一批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启动增设电梯182台。新建、改建农贸市场25个。新建、改建体育公园12个,建成足球场20片。建成特色精品乡村121个,完成天平山景区改造提升。建成“交邮惠民”公交示范邮路8条。实施平海路、虎丘北P+R换乘停车场建设工程。治理交通堵点20处,打造示范道路20条、示范路口200个,新辟、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9条。三是社会保障进一步细化。新建、改扩建学校40所,完成100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改造提升,开设爱心公益暑托班30个。新建养老床位1418张,开工建设10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796人签约家庭夜间照护床位,为3967户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超18万人。全市城镇新增就业超过21万人,提供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22.8万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95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9.45万人。苏州医保“一卡通”实现大市范围内直接刷卡结算超306万人次。
二、关于市发改委推动实事项目的主要做法
我委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承担好实事项目统筹管理职责,协调各责任单位合力推进各环节工作。
(一)坚持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我委把高质量完成实事项目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实事项目建设。2020年9月,启动2021年市实事项目社会征集工作,多渠道发布征集公告,通过接受市民来信来电、网络留言及赴基层社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经归纳梳理,反馈给相关部门研讨解决。召开委内会议,谋划研究部门报送项目,反复沟通协调,着力提升实事项目“为民度”与“覆盖面”。形成初排方案后,多方征求意见,先后报请常务会、常委会、人代会审议,根据意见反馈,持续修改完善项目方案,为群众精心安排一批好项目。
(二)详细制定方案计划。我委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事项目的各项要求,与各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实事项目月度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逐月跟踪推进,定期现场督促,确保各项目形象进度与实施效果按计划推进。同时,搭建工作网络,落实双月例会制度,交流研讨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方案,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实事项目筑牢基础。
(三)组织解决难点问题。我委把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作为委内会议的经常性议题,定期掌握项目进展,积极推进项目落实。我委全年召开5次工作推进会,听取各责任单位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动态,督促进度滞后项目加快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困难,围绕项目推进中的电力保障、资金短缺、资源限制等问题,与电力、财政、资规等部门多次协商;围绕项目审批流程慢、数据平台与省级无法对接等问题,积极协助部门向上申请,推动实事项目有序开展。
(四)多方协同提升质量。为确保实事项目高质量完成,我委协调落实市领导对实事项目的督查与要求;会同市委督查室、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经农委,对教育、养老、医疗等重点项目开展现场调研;邀请专门机构对实事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实事项目开展更大范围地征集群众意见;与广电总台等单位联合开展十大民心工程评选活动,以群众的投票反馈作为开展工作的导向,结合评估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生成机制。多措并举推动各责任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实事项目,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切实增强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高质量做好实事项目各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发挥实效。做好苏州市十大民心工程评选与近年实事项目实施效果市民评价等工作,加大实事项目宣传力度,提高项目的社会知晓面和群众参与度,让民生工作深入民心、让实事项目发挥实效,营造全社会持续关心民生的良好氛围。二是科学谋划、提质扩面。对于2022年实事项目进一步规范征集立项、资金论证、上会审议等程序,围绕民生需求,由点扩面,完善项目方案、扩充项目内容,着力增加项目服务深度与广度,推动民生福祉持续改善。三是严格监督、保证质量。进一步落实管理与考核职责,定期研究、督促各责任单位狠抓落实,保证项目实施过程规范、项目建设质量过关。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委办〔2021〕13号)通知精神及有关会议要求,2021年市民政局有4项养老实事项目任务:新建1000张养老床位,开工建设10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成2000张家庭夜间照护床位,为3500户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为加大实事项目的落实力度,今年我局通过细分任务、明确责任,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列出时间表,协调加大投入,督促各地抓好实事项目建设,全力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现将截至目前养老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养老机构床位:今年已新建养老床位1418张,已超额完成任务。其中姑苏区星建老年公寓(设计床位168张)姑苏区福惠老年公寓(设计床位120张)、高新区华馨护理院(设计床位500张)、昆山市乐佳护理院(设计床位450张)已运营;姑苏区凯健养老院(设计床位180张)已建成待运营。
(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截至目前,今年新开工建设的已完成10个项目,分别是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和南丰镇、常熟市董浜镇和碧溪街道、昆山市张浦镇、吴江区江陵街道、吴中区横泾街道和胥口镇、姑苏区平江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项目。
(三)家庭夜间照护床位:共有97家服务机构通过审核,2796人签约开展服务,已累计服务近16万人次,超额完成任务。
(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今年五月,公布经过培训考试的57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企业推荐名单和24个集中适老化改造小区名单,研发适老化改造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家庭适老改造,提升老年人原居安老生活品质。截止目前,今年已完成3967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超额完成改造任务。
2022年,养老实事项目拟申报:除常规项目,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200张以上,新增老年人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以上外;为确保完成《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中,5年完成50000户家庭适老化改造的任务,将继续按照“政府补贴一点、家庭承担一点、企业让利一点”三个一点模式,着力推进为1万户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现动态全覆盖。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市人社局推进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情况如下:
一、城镇新增就业17万人,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
项目进展:截至10月底,我市城镇新增就业18.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10%;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20.77万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07.7%。
一是保障就业用工。常态长效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健全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协作交流机制,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共组织跨地区对接交流134次,参加对接企业377户、人力资源机构70户,新增劳务基地96个,为今年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和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强支撑。截至10月底,用工备案实有人数达540.0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59%,保持低位运行。
二是健全创业扶持机制。优化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创e贷”平台功能,将贷款对象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将平台就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市共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229家,其中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家、省级46家,累计入驻实体3.4万家,带动就业23万人。连续举办14届“燃情创业”系列创新创业大赛。
三是优化就业环境。扩大“就在苏州”平台影响力,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服务。截至10月末,平台注册企业1152家,注册用户14.38万人;开展“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加大恶意欠薪打击力度和失信惩戒力度,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百日行动”,1~10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举报投诉12015件,同比增长36.16%;实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维权“一窗式”服务全覆盖和劳动仲裁案件全域受理。1~10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数20416件,同比增长0.1%。
四是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障。举办苏州市2021年夏季高校毕业生就业暨见习洽谈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落户一件事”申报系统的上线运行及宣传推广工作。1~10月共提供就业见习岗位11979个。开展“苏州校园引才”活动,共组织857家次企业,提供岗位30610个次,赴25所高校开展现场招聘,参会企业共收到应聘简历4172份,达成面试意向1114人次。开展“校园苏州日”活动,10月份已赴电子科技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开展活动,部分高校活动受疫情影响停办。4场活动共有743家单位参与招聘,提供岗位34370个。
下一步打算:突出抓好稳就业、保用工工作,充分利用好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协作交流机制,强化重点合作基地维护,不断扩大就业规模和用工渠道。充分发挥国有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用工联盟保障作用,强化对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用工服务保障。深入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不断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知晓度,更多通过免申请、联动办、系统享的方式扩大政策惠及面。持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就困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深化创业带动就业,打造一批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街区,用好“创e贷”担保贷款等政策平台,发挥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作用,全面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增加家门口的就业机会。推动“就在苏州”平台提档升级,叠加更多公共资源,拓展延伸服务功能,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精准高效就业服务。高质量举办第五届苏州技能英才周系列活动,办好校企合作融合发展洽谈会,切实发挥好活动的品牌效应和实绩效应。综合研判疫情变化、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双减”、能耗双控工作及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关注部分房企资金链断裂、校外培训机构欠薪裁员等风险隐患,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劳动关系隐患风险,做好在建项目欠薪排查监测预警。
二、实施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项目进展:截至10月底,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94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7.9万人。
一是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提质扩面。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累计发放专账资金15.1亿元。创新实施“金蓝领”培育工程,支持各类企业、院校等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是放活技能人才评价权。尊重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开发评价标准,目前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数达1068家,认定数持续领跑全省,形成职工提升技能涨待遇、企业增加产能增活力的良性循环。
三是创新开展“项目制”培训。聚焦我市“先导产业”相关方向、“苏州制造”相关产业、“江南文化”相关产业、技能人员新职业和我市紧缺职业(工种),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目前,全市各地已陆续发布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其中涉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航空航天等方面的专业(工种)近100个,申请培训承训机构83家。
下一步打算: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用好用活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聚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持续开展紧缺型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大力实施“金蓝领工程”,健全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积极提供第三方评价服务,加快推进考核点布局,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高质量开展。积极布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机构,推动组建技能人才社会化评价联盟,更加统筹兼顾、科学高效的分配评价资源。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加大技工院校投入,推动各市(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新建技工院校,优化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支持技工院校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能工巧匠类)。
苏州市体育局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2021年,市体育局围绕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打造城乡一体“十分钟健身圈”,发挥为民服务实效,让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更加贴近群众,让群众更有获得感与满足感。
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着力推动体育公园建设
2021年完成龙山体育公园、真山体育公园等12个体育公园的新建改建任务。在不破坏景观植被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合理规划公园布局,改造后的体育公园,增加了球类、棋牌、儿童健身、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等多项体育设施。
2.不断加强足球场地的建设
年内完成实事项目足球场地设施20片建设,依托新建学校加强校园足球场对外开放力度,利用闲置空地,改造简易足球场,满足了周边居民的健身,休闲、娱乐需求,增添了开展亲子足球活动的好去处。
3.努力提升健身步道建设
各板块根据实际情况,年初进行健身步道建设规划,据统计,2021年我市完成60公里的健身步道建设任务,健身步道标识标牌根据各区域文化特点,设计个性化的标识标牌,同时,标牌上增加健身知识,人文特色等二维码,通过扫码,让百姓一边健身一边了解人文特色,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
4.着力推进健身路径建设
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群众健身的实际需求,做好健身路径的新增和更换工作。
二、主要做法
1.政府重视、落实资金。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是民生实事之一。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征用土地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边角地的改造、对现有公园的美化提升,既美化了城市环境,又为市民提供了锻炼健身的平台,通过体育公园体育设施的建设搭建了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了社会和谐。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体育设施。为摸清我市体育设施状况,在组织体育场地普查的基础上,多次衔接规划等部门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体育公园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规划设计上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和实用性原则。
3.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利用率。在日常管理中,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加强日常维护,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体育公园体育设施的管理办法,保证能合理、有效使用
我们将继续充分挖掘体育资源,除了建设各种专业的运动场地,在城市的公园、绿地,乃至旧厂房、高架桥下面的空地,也正在被逐步改造建设成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全民健身广场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意见和建议
1.文明建设。建设过程中尽量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施工噪音给周边居民带来的生活干扰。
2.注重维护。建成投入使用后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在河道、车道边的区域注意安全护栏的维护。
3.安全检查。要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对附近有电缆区域做好距离、高度防护工作,尽量避免潜在意外。公园、步道相对老年人较多,特殊路面做好防滑措施。
苏州市医保局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汇报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质量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是医保人的时代使命。苏州医保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推出了医疗保险“一卡通”项目,并入选了2021年政府实事项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21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行。
一、工作成果
苏州医保“一卡通”项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医保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版块,在市发改委、大数据局、财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配合下,从着力解决大市范围异地刷卡就医不便问题出发,以最优的成本让人民群众最快享受市级统筹的红利。
1.前期建设中统筹协调做好平台需求、开发、测试和试运行工作。前后提出了几万字的业务需求,召开了几十次的业务协调研讨会议,发出了30余份业务纪要和工作通报,调整了14个结算规则,处理了72000多条系统报错,确保了医保“一卡通”系统正式上线。
2.实施推进中完善规则、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升级系统来优化人民群众的医保服务体验,做到“三个实现”。一是实现人群“全覆盖”。从幼儿到老年、从职工到居民、从城市到农村,“一卡通”项目覆盖了全市一千多万参保人员,能够为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所有人群提供异地持卡就医服务。二是实现备案“零手续”。取消了异地就医事前备案程序,由“一卡通”平台在全市范围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医药费用直接结算,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不仅大幅减轻了患者垫付医药费用的负担,还免去了患者二次报销的来回奔波之苦。三是实现刷卡“无限制”。放开大市范围异地刷卡就医限制,将异地刷卡仅限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扩大到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可在大市范围的内“自由”刷卡就医购药。
3.医保市域一体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明显提升。目前全市一千多万参保人员在六千多家定点医院、门诊部、社区、药店实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免备案我障碍刷卡。真正做到医疗保障的“同城同卡同服务”,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公平性明显提升。
截至11月30日为止,已实现大市范围内直接刷卡结算306.95万人次,其中门诊直接结算300.06万人次(包含药店购药51.38万人次),住院直接结算6.88万人次。一卡通平台费用总额合计188525.21万元。
二、下步打算
下半年,在一卡通的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刷码结算的路径,凭借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一签发的医保电子凭证,通过展示二维码/条形码,在支持接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现以“扫码”代替“读卡”的医保脱卡支付,从而实现苏州医保从“卡时代”迈入“码时代”。目前大部分的医院、连锁药店已经实现一码通,其他部分医药机构因收费窗口、自助设备版本较多,可能有部分设备不支持,正在积极推进中,力争到年底实现一码通全覆盖。
关于2021年度苏州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实施情况的评议报告
苏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实事项目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为推动民生实事落到实处,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加强对实事项目实施进展的关注和监督,相关专委在分管领导带领下多次赴各板块各部门开展工作督查,本月中旬,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专题视察,推动项目落地见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工作安排,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度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社会建设领域的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评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结合督查和调研情况,形成了评议报告。
一、项目完成情况
2021年市民生实事按教育文体、医疗养老、就业社保、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公共交通、便民服务八大类,共安排35个项目。目前,35个实事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其中16个项目超额完成全年任务。有几个方面尤其值得肯定:紧贴民生需求,受惠人群不断扩面。比如市人社局超额完成“新增就业17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的目标要求,实施全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充分体现了就业在稳增长、促增收、保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关注困难群体,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实事项目把扶弱济困作为重要内容,家庭照护病床、适老化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城市无障碍建设等项目着力解决弱势群体在医疗、养老、居住、出行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把握时代脉搏,公共服务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日益多样化,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学校教室照明改造、开设公益暑托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5G基础设施建设等一批项目主动应对新情况、紧扣群众新需求、积极推出新举措、着力解决新问题,实现了公共服务与时俱进、提档升级。聚焦城乡一体,城市形象不断升级。苏州博物馆西馆、市疾控中心、轨道交通、特色田园乡村、口袋公园等一批改善城乡面貌、彰显文化特色的重点民生项目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充分展现了苏州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建设成果。
二、项目实施情况
2021年,市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部门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细化目标责任,持续加大民生投入,采取有力措施抢抓进度,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集中解决了一系列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工作,年初印发专门通知,明确项目责任分工,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高质量推进2021年实事项目,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市政府切实把推进实施民生实事项目摆在重要位置,建立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部门加强工作主导、承办单位落实目标责任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带队深入一线,实地了解和研究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全力保障项目实施。市发改委作为牵头组织部门,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层层压实责任,逐月分解任务,明确时序进度,为推动项目按序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任务推进有序,切实强化工作举措。各实施部门把民生实事项目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积极部署、多措并举,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人力物力配置等方面持续加大保障力度,紧盯时间节点认真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市民政局将实事项目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细分任务、明确责任,列出时间表督促各地抓落实,4项养老实事项目均如期完成。疫情期间,市教育局加强教育工程统筹协调,分解任务、压茬推进,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抢抓时间,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校园建设。为切实提升实事项目质效,市发改委还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多次协调落实市领导对项目的指示和要求,多次针对教育、养老、医疗等重点项目开展调研和督查,以有力的工作举措、严格的督查考评积极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三是综合协调有方,着力攻克重点难点。各实施部门注重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运用市政府民生工作例会、半年度督查实事项目、市领导督办项目等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高效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集中力量破解资金、土地、人员等制约因素,形成了齐抓共管、克难攻坚的合力。市体育局在完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中,为摸清底数,在组织体育场地普查的基础上,多次衔接规划等部门,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就体育公园、体育设施建设目标作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一年来,市发改委召开5次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多个难点问题,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四是项目实施有效,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全力推进下,一年来,我市城乡环境明显改善,医养服务不断优化,文教设施显著提升,居民生活日益便捷,城市功能更加丰富,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充分体现了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的良好成效,切实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愁难盼”的问题。市民政局超额完成了3967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10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大力提升了老年人原居安老生活品质。市医保局组织实施的医疗保险“一卡通”项目,实现了从幼儿到老年、从职工到居民、从城市到农村的人群“全覆盖”、异地就医事前备案的“零手续”和大市范围异地刷卡就医的“无限制”,加快了医保市域一体化进程,让群众充分享受医保市级统筹的红利。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2021年市民生实事项目覆盖范围广、时序要求紧、目标任务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调研中也发现,对照“强富美高”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项目设置系统性精准性不足。目前市一级还没有实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如何确定真正反映百姓意愿的民生实事项目,还缺乏科学精准的遴选机制。一些项目设置听取群众意见还不够充分广泛,有的将部门的常规工作作为民生实事项目,还有的项目评价指标比较粗,工作要求不够明确。个别工程项目需加速推进。如新建和改扩建40所学校项目虽已全部开工,但还没有完全竣工,这些续建工作都需要加大推进力度。部门沟通协调难度较大。比如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涉及规划、建设、城管、消防等多个部门;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特殊性强,需要符合土地规划、消防安全、供电等要求,涉及部门众多,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加强。一些领域还存在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部分老旧小区改造后,污水处理以及公厕、路灯等新建公共服务设施日常运维的长效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落实。一些跨年度施工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后续进度与质量如何保障,还需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四、相关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民事实事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突出民生实事工作的普惠性和引领性。实施民生实事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六中全会关于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对标对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定位和“最美窗口”新目标,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务实的具体措施,办出更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实事项目,推动民生实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着眼全局的基础上,一方面更多聚焦民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项目尽可能覆盖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环境、居住、交通、安全各民生领域,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惠及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把握民生需求新变化、新趋势,在项目组织安排上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前瞻性地谋划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体现苏州发展走在前列。
二是要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和决策机制,进一步突出民生实事工作的精准性和先导性。在项目确定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开门问策,更加充分广泛倾听民情民意。市一级要加快推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切实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更加精准筛选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做到“群众点菜、政府上菜”,确保项目“源自民意、合乎民心”。相关单位要不断完善候选民生实事项目的选立条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严格筛选,特别是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养老、弱势群体帮扶等重点领域的,要进行专题研究、综合分析、分类推进,优先选择民生关注度高、代表性强、受益面广的项目,真正贴近老百姓的需求,把民生实事办到老百姓心坎上。比如在养老服务领域,人口老龄化带来养老服务需求加速增长,相对于“机构养老”需求,群众“原居安老”的意愿更强,而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还有所不足。在就业收入领域,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环境,广大职工群众对收入可预期增长、就业环境提升、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在社会保障领域,对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边缘困难群体”救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在文体生活领域,市民对增加城市小游园等“十分钟文体圈”设施等呼声较高。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紧扣群众“急难愁盼”,提高项目供需匹配精准度,着力解决最迫切的民生问题、落实最强烈的民生诉求。
三是要加强要素保障、注重质量齐升,进一步突出民生实事工作的统筹性和系统性。各项目实施部门要坚持民生实事工作一盘棋思想,凝聚工作合力,做到系统推进。要强化要素保障,围绕规划、土地、资金、税费、项目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构建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资金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合力解决推进过程中有关资金、规划等难点问题。要加强工作统筹,对于跨部门的项目,要坚持好以市发改委牵头的推进会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比如同一项目、同一地段的不同施工单位,要在项目招标、施工时间、施工内容等方面全面做好衔接,避免同一施工地段不同施工单位重复开挖、重复施工等情况;针对老小区改造、市民交通出行等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进度缩短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市民生活影响。要突破区域限制,打破以往以市区为界尤其是过多局限于姑苏区的旧框架,更加注重市域一体化,推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大市范围内优化配置。比如,对于在面广量大的看护点和外来工子弟学校附属幼儿园就学问题,需要加强全市统一规划,分步骤有序地纳入公办义务教育。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河道水质改善、公交线路优化等问题,需要加强市、县(区)两级联动,跨区域做好统筹安排。要加强质量监督,各实施部门要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开展好日常督查,进一步落实考核与管理职责,保证项目实施过程规范、项目建设质量过关。
四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突出民生实事工作的实效性和惠民性。各部门要巩固2021年民生实事成果,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项目效益,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做好民生实事的“后半篇文章”。要加强各项目后续监督管理,对于已完成年度任务但还没有全面竣工的学校、医疗机构升级建设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全力推进,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确保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投用。对已完成的实事项目,要不断完善后续使用管理、资金保障、运行维护和督查考核等配套机制,杜绝“重建轻管”的现象,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成一件、巩固一件、见效一件。对于历年已经完成的项目,也要探索建立“后评价”制度,促使民生实事项目长久发挥效益,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此外,还要注重强化沟通反馈机制,树立人民群众作为项目受益者和评判者的主体地位,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及政府公众网站等多种形式,搭建畅通的交流平台,提高社会公众对项目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各界监督,营造全社会持续关注推进民生事业的良好氛围。
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8月25日对《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文明办、市司法局等部门做了大量调研、修改工作。一是根据常委会一审意见进行了第一次集中修改后,先后赴常熟市、张家港市、姑苏区、吴江区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的22个部门和单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居委会、村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组织对草案进行全面梳理修改,形成修改二稿后,专门向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金洁报告修改情况。三是赴吴中区实地调研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全国文明村建设,深入了解基层文明实践活动、乡风文明建设情况。四是就修改二稿赴相城区召开立法座谈会的同时,组织县级市、区人大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召开专家咨询论证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苏大东吴智库、太湖智库等方面的8位专家,对法规制度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评估。六是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级24家机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七是组织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专题研究重点问题。八是全程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全程同步公布草案、每一次修改稿及相关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九是充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请预审,并报告每一稿修改情况,征询其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要求,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了草案立法有关情况,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作了报告。12月14日,市委常委会审议了草案起草情况和修改稿。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17日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体修改和条款变动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新增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将草案第三章培育与促进、第四章激励与表彰整合为修改稿第四章保障与激励。新增了十二条,即修改稿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整合减少了六条,即草案第六条、第七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七条,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整合为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整合为修改稿第四十条。删除了十条,即草案第二十一条,草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草案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现修改稿为六章四十五条。
二、修改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在调研修改中,注重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的要求融入法规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如修改稿第九条公民爱国基本要求、第二章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二是深入调研总结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如修改稿第二十九条文明创建、第三十九条文明创建表彰、第四十条见义勇为、献血等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志愿服务等。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深入了解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确定为重点治理内容,主要是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四是深入学习研究广东、北京、深圳、广州、南京等地的立法经验,借鉴其好的制度规定。如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第三十条相关设施建设维护、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网络租赁非机动车管理。
三、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苏州精神和创建目标(修改稿第三条)。一审工委建议借鉴北京等地立法经验,明确倡导苏州精神,突出地方标识特点。根据一审工委的意见,新增第三条,突出苏州精神和当前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二)关于部门职责(修改稿第六条)。一审工委提出有关文明委、文明办的职责表述不够清晰,建议理顺关系、简化内容、使人一目了然。根据一审工委意见,参照深圳、无锡等地法规,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文明委、文明办的职责进行梳理、明确。有的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共十条,对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十个部门的职责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了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部门进行了梳理,原则表述为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
(三)关于基本要求和总体要求(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有的意见提出法规应当对公民爱国提出基本要求,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有的建议要对公民的行为提出旗帜鲜明的要求。为此,修改稿新增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公民爱国的基本要求、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总体要求。
(四)关于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行为治理(修改稿第二章、第三章)。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法规要明确哪些是文明行为,哪些是不文明行为。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参照北京法规明确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行为治理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民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很多是交叉的,建议删除犯罪行为。有的建议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界限需要明晰,分类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照学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和广东、北京、深圳等地法规规定,修改稿将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从法治与德治两个角度作了全面梳理,对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绿色环保生活、网络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职业精神、文明家庭建设、移风易俗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新增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对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电信网络、城乡社区生活等六个方面,与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正反对比呼应,确定了三十六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由文明办结合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年度工作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考虑到重点治理方面与文明行为规范没有完全一一对应,对未设置对应治理要求的领域,将该领域的法治要求体现在文明行为规范的规定中。
(五)关于设施建设管理(修改稿第三十条)。有的意见提出当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还存在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维护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建议对设施建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此,修改稿新增第三十条,明确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配备五个方面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更新。同时,第二款明确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的建设、保护与利用。
(六)关于分餐制和公勺公筷(修改稿第三十三条)。有的意见提出,商务部门是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由其来推行分餐制和公勺公筷。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的有关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对商务、市场监管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责作了梳理明确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督促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的制度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促进餐饮服务经营者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餐饮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加强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的宣传引导。
(七)关于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共享单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乱停停放问题成为文明城市创建中的难题。有的意见提出我市吴江区正在试点推行共享单车,市区也在逐步推开,法规要有相应的措施规范共享单车有序停放。为此,修改稿第三十四条新增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停车需求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区域,并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区域的日常管理。第二款中明确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制定巡查制度和违规停放车辆清理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同时,规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服务协议,提醒非机动车使用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
(八)关于快递服务车辆停放、快件堆放管理(修改稿第三十五条)。有意见提出,有的快递企业的电动三轮车随意停放,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有的意见提出某些快递企业的快件随意堆放在公共区域,影响通行,影响城市形象,建议法规中予以规范。为此,参照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分两款,分别明确有关部门、快递企业在加强快递服务车辆停放管理、快件堆放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快递服务车辆停放、快件堆放管理责任,避免造成车辆乱停乱放、快件在公共区域堆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停车、快件堆放等设施,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停放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堆放快件。
(九)关于宣传(修改稿第三十六条)。有的意见提出,法规要增加宣传内容。为此,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用四款分别对政府和部门、媒体单位、重点单位、公益广告等方面的宣传要求作出规定,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文明旅游、绿色环保生活、网络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十)关于文明执法(修改稿第三十八条)。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执法行为也要体现文明。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素养提出要求。为此,新增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十一)关于积分激励(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对新市民的志愿服务活动、文明行为纳入积分管理,是近年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创新做法。为此,新增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道德模范、时代新人、最美人物表彰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为顾客提供公勺公筷的,设定了行政处罚。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对禁止性行为才需要设定行政处罚,目前提供公勺公筷属于倡导性行为,不赞同设定处罚。因此,删除了草案第四十五条。有意见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行为模式表述比较原则,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原因在于使用者而非经营者,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在于对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清理车辆。为此,参照上海、扬州等地的法规,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设定了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将行政处罚额度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到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草案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 说 明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晓东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9年,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取代了房屋拆迁制度,条例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不一致,省拆迁条例已于今年5月废止,我市剩余拆迁许可证项目为数不多,建议予以废止。
一、《条例》在立法和实施方面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在立法方面,我市《条例》的颁布实施紧跟国务院拆迁条例之后,早于省人大立法。国务院拆迁条例开创性的提出了拆迁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具体规定了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关键性因素——重置价和区位价的确定办法,初步建立了市场化评估机制,同时规定了评估机构资格准入、评估异议的救济途径等,其中评估异议的救济方式,与其后出台的省条例的规定有所出入,但因其更具可操作性,一直沿用到征收工作中,被纳入了住建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条例》立足苏州实际,专门规定了针对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办法,明确了统一的拆迁计户规则,为拆迁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条例》施行以来,拆迁补偿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涵盖补偿安置、听证裁决、评估、行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有力的推动了拆迁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多项机制切实有效,建立了定销商品房补偿机制、拆迁最低保障机制、裁决和强制搬迁工作机制等,保障了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了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的全方位监管。《条例》规定了拆迁补偿过程的主要环节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或监管,大大加强了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拆迁工作的管控力度,有效防止了恶性事件的发生,促进了我市拆迁工作的平稳发展,为现行征收补偿机制的顺利衔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条例》废止的理由、依据
一是《条例》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2011年1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同步废止。今年5月,省人大也已经废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是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我市已于2011年3月出台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我市房屋拆迁制度已被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所取代,《条例》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不相一致。
三是废止《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我市不再新发拆迁许可证,各板块对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的项目开展了扫尾清零工作,特别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扫尾清零开启加速度,通过三年攻坚,全市范围内,剩余拆迁许可证项目从111个减少到18个,剩余户数从859户减少到111户。拆迁许可证项目剩余不多,潜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废止《条例》不会引发群体事件。
三、对现行工作的影响
鉴于剩余少许拆迁许可证项目未完成,拆迁许可证延期和裁决工作仍在继续推进,为保持项目补偿政策的前后平衡,结合张家港、昆山、常熟、姑苏等板块的反馈意见,建议参照国务院征补条例对拆迁条例的处置意见,在《条例》的废止决定中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剩余项目完成清零提供法律依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说明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黄 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如下说明: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目前该两部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一、两部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5月27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批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率先就土地登记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其中的一些条款在实践中长期适用,反映了苏州市土地市场发展趋势,支撑了地方探索成功经验,为解决苏州特殊的土地登记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两部条例的废止理由和依据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两个《条例》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议予以废止。一方面,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原土地和房屋登记在概念上已经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也对登记的程序、审查要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行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已经涵盖了各种登记事项的基本操作。另一方面,作为《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制定依据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已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的很多内容也存在缺少上位法依据或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形。
三、对现行监管工作的影响
在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已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也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苏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遵照上述不动产登记法规执行,所以两部条例废止后,基本不会影响我市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业务的继续开展,但仍需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突出苏州特色,保障平稳过渡。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业和农村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和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带领下,组织召开了由市司法局、资规局、住建局以及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三件地方性法规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拆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上述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三件地方性法规施行的制度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2015年3月1日,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取代了土地登记制度和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全面取代了房屋拆迁制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废止。二是,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存在冲突。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行政处罚条款,如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等的处罚,有些由于相关上位法已经废止,存在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情形,有些存在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的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三是,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不会影响相关工作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上位法对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登记等方面已经有了更为严格、具体、明晰的规定,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严格依照执行,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对我市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影响。为此,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可行、合理的。
同时,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检查《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首部设区市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为保障我市广大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目的是全面了解《条例》施行一年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针对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创新方法、改进工作,不断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体制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发展,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主任会议专门研究检查方案,相关专委围绕检查要求开展了深入调研,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了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姑苏法院金阊法庭,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重点围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学习宣传《条例》内容、维护妇女各方面权益保障落实情况、执法部门打击侵害妇女犯罪和推进妇女人身保护机制落实情况、妇女公共服务场所建设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自2020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妇联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不断强化各项举措,健全政策保障体系,有力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实现了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维权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部门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启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推动条例纳入我市“八五”普法规划。持续发挥市级巾帼法律志愿服务联盟等各级志愿服务团队作用,充分利用妇儿中心、妇女微家、12338维权热线等宣传阵地,多渠道、多形式实施《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线上线下开展集中普法宣传130余场,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宣传服务对象超500万人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注重源头维权,健全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市“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圆满收官,促进将《条例》内容纳入“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全面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规划部署。健全完善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市妇联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司法、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出台9个配套政策,细化落实侵害女性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一站式”办案救助、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等制度机制,有力推动法条落地落实见效。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作用,一年来对23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提出26条修改建议,为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起到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妇女儿童发展监测平台,全市妇女儿童发展指标达标率为95.77%,2020年主要目标监测综合得分位列全省第三。
(三)注重强化履职,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努力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拓展新渠道。市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女性占比31.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女性占比24.0%,市政协常委及委员中女性人员占比分别为28.1%和26.9%,均达到“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目标。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及储备力度,截止2020年底,市、县两级党委领导班子均已配备女干部。促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目前全市居委会成员中女性占比53.82%,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比34.5%,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发挥日益突出。
二是保障妇女就业劳动权益。建立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加大力度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不断促进和鼓励妇女创业建功,2020年苏州万名“最美劳动者”获得者中女性占比达46.50%。强化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重视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夯实多部门联合约谈机制,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2020年我市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占比92.8%,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6.9%。加大妇女就业培训力度,优化女性就业结构,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女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占50.82%。健全女性创业就业支持服务体系,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通过巾帼荣誉贷、巾帼创业贷服务以及各类创业大赛激发妇女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
三是增强妇女科学与文化素质。努力为妇女学习成才创造条件和机会,建立健全女性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促进妇女自身可持续发展。贯彻性别平等教育理念,在师资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不断提高妇女专业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促进女性科学素质达标率不断提高。丰富妇女精神文化内涵,鼓励发挥妇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传承和传播作用。
四是建立完善妇女人身权益保障机制。充分整合资源力量,推进信息联通、风险联判、问题联治机制建设,依法协同维权力度不断加大。加大家庭暴力防治力度,不断完善家暴预防、惩处、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一年来共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156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38份,累计建成受暴妇女儿童救助(庇护)机构6所,共救助(庇护)妇女609人次。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与帮扶,积极打造苏州市妇女权益维护服务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平台,为妇女提供纠纷调解、心理疏导、依法维权等服务,2020年全市获得法律援助妇女共4580人。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健全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机制具体举措,目前全市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8个。
五是持续提升妇女身心健康水平。推动妇女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妇女倾斜。有效供给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宫颈癌、乳腺癌检查与妇女常见病筛查经费投入,2020年完成“两癌”筛查22.8万人次,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91.3%,并不断扩大贫困“两癌”患病妇女救助面。重视妇女心理健康干预,全面推进全市公益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为各年龄段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托育服务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尽管我市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和成效,妇女权益保障的总体环境越来越好,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更加广泛,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妇女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妇女发展和维权工作还有一些问题亟待改善,主要是:
一是妇女权益保障宣传不够深入广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少数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性别意识的认同还不够深入,全民保障妇女权益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对象的覆盖还不够广泛,对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人群的宣传力度不够,外来务工妇女遭受家暴、性侵等暴力犯罪较为突出。
二是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仍存在短板。就业工作中存在隐形性别歧视导致女性求职门槛高和入职难度大的现象,特别是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设置条件将女性拒之门外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女职工“四期”特殊权益保护,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困难女性再就业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是妇女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及财产权益受侵害现象仍需重视。婚姻家庭矛盾仍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妇女来信来访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诉求占比较重,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女性因受传统观念与自身条件的制约,在家庭纠纷中仍处于劣势,在遭遇家暴或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给付方面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碍于情面或为了家庭稳定而选择忍受或沉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应有的权利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需要加强。我市现有的妇女公共服务设施一定程度上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长效管理机制缺乏的问题。各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情况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场地面积小,无法提供完善的服务,个别地区尚没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目前市妇幼保健院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但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还需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在全省全国处于先进行列,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运行维护机制,部分已建母乳哺育室存在设施老化残缺,甚至挪作他用或者关闭状态等问题,影响了效用发挥。
三、几点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指出,要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基础,但要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仍需坚持不懈的努力。为此,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营造依法维权氛围。要把“一法两条例”(国家大法、省市条例)的学习宣传与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与实施《苏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相结合,不断创新宣贯形式,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舆论宣传,增强全社会关心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环境。要加大对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比较薄弱地方的宣传力度,促使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对妇女的宣传教育,激励全市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等“四自”精神,提升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促使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得以实现,从根本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地位。
二是提升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维权保障合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系统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依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妇儿工委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健全协调沟通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在保障和实现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畅通妇女通过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下沉工作重心,积极发挥基层维权阵地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妇女维权工作力量。
三是聚焦提升薄弱环节,全力夯实维权工作基础。要紧密结合我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刻把握新时代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不断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就业领域,畅通就业服务渠道;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权益的保护。要切实维护妇女人身权利,进一步提升反家暴告诫制度等我市起步较早、成效显著的工作,打造新的工作亮点;要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等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紧跟国家重大政策,创新开展工作,如对放开三胎生育后,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解决生育后顾之忧等问题加强研究并提出对策。
四是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精准对接需求,大力推动妇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持续推进妇女活动场所建设,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为龙头,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为全市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建设更多载体和平台并提供专业优质服务。要加大母婴关爱力度,持续推进母乳哺育室建设和长效管理,在新建公共场所继续推进建设的同时,确保已建哺育室正常运行;全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提升托育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托育需求。要切实保障广大妇女身心健康,全力推进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做好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工作,开展女性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妇女健康保驾护航。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更好促进妇女事业健康发展,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深入了解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禁放、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在2018年、2020年常委会已经分别对两个条例进行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又再次对两个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常委会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2021年12月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交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作总结讲话。现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禁放条例》、《养犬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
检查组认为,《禁放条例》、《养犬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围绕法规要求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贯彻力度,相关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管控措施进一步到位,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对此,检查组予以充分肯定。
《禁放条例》于2017年8月1日颁布实施,实施五年来的成效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法燃放行为得以有效遏制,全市违法燃放警情持续保持低发;二是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春节期间,市区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除夕当天PM2.5平均值21,持续实现“春节蓝”;三是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禁放区内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警情及其他各类案(事)件继续实现“零发生”。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主要做法是:
第一,持续高效组织推进。主要抓了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禁放办持续抓好统筹,春节前夕向市人大和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全市禁放工作,节后迅速下发全年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序时要求。市、县两级禁放办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实体化运行,常态协调推进全市禁放工作。二是狠抓责任落实。依托“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体系,将禁放工作履职清单嵌入社会治理网格,明确各级政府、街道、社区“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根据《禁放条例》要求,逐步扩大禁放区域,整合网格各方力量,落实禁放工作措施。目前,全市禁放区域已从2017年的376平方公里扩大到527平方公里。三是精准督查整改。市、县两级禁放办动态监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警情,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警情高发的地区,解剖麻雀、对症施策。今年以来,已开展市级专项督查19次,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禁放工作常态长效推进。
第二,广泛深入宣传引导。结合舆情规律特点,制定禁放宣传方案,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口径、宣传形式和主题内容,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宣传力量、细化宣传举措,重点抓了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两个方面:在正面宣传方面,常态落实“6+1”宣传机制,对工商业主、新婚夫妇、学生家长、购车人员、新市民、工程建设方等6类易燃放群体,及时开展告知引导,累计发放禁放告知书9万余份;对元旦、春节等易燃放节点,提前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累计悬挂禁放横幅3000余条,播放电子屏告知2.1万次,发放《致市民朋友一封信》30万份。在反面警示方面,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苏州警方”“苏州小警”等“三微一端”推送案例警示200余条,开展电视广播专题报道30余次,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发布禁放预警提示。2021年春节期间,“苏州公安微警务”发布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84人被处罚”帖文,被30余家官方媒体和自媒体转载,网民点击量超60万人次。
第三,全面落实巡查管控。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强化社区巡控。组织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小区物管员、治安志愿者,开展日常巡查5.6万余人次,劝阻非法燃放行为1200起;在禁放区周界的街巷、小区、企事业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禁放提示牌2756块。二是强化部门联控。建立公安机关、城管部门联巡联控机制,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公安机关投入警力1.8万余人次、城管部门投入力量2000余人次,开展动态巡控,及时劝阻违法燃放行为800余起。三是强化分级管控。根据不同时段要求,严格落实三级禁放管控。其中,除夕至初一、初四至初五,实行一级管控,二分之一公安警力和社区力量上岗,落实定人、定点、定时巡控;年初二初三、初六至十五,实行二级管控,不少于四分之一力量上岗,开展拉网巡控;其他重大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管控,街道(社区)组织力量开展动态巡控,及时发现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第四,纵深推进打击整治。重点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拉网式清查。对照禁放区“清零”、非禁放区“减量”的目标,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集贸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小商品市场,开展38次拉网式清查,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000余箱,关闭禁放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批发企业,非禁放区内零售点由1020家减少为390家。二是高压式打击。严格落实执法查处“四个一律”,对违法燃放不听劝阻的、处罚后仍违法燃放的、节日期间违法燃放的,一律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阻碍执法的,一律以妨碍公务依法处罚。今年以来,共查处非法燃放案件151起,行政处罚163人、同比上升91%。三是专案式深挖。将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与打击整治枪爆专项行动有机结合,建立专案深挖扩线,追打制贩窝点、摧毁制贩网络,破获刑事案件35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2人。今年1月,成功破获一起部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捣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13个,查获烟花爆竹5000余箱、案值500万元。
《养犬条例》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实施近三年来的成效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养犬登记数量连续三年大幅上升。全市新办和延续犬证数量增幅明显,今年以来,全市新办和延续犬证9.28万张,创历年新高,市民主动办理养犬登记的意识不断提升;二是查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市公安机关查处的各类涉犬违法行为数量增幅较大,执法力度明显增强;三是涉犬警情高发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市区犬尸无害化处理和收集场所,太仓、昆山、吴江、常熟等地犬只收容所先后建成投入使用,养犬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今年以来,涉犬警情、犬只伤人案件数降幅较大,因涉犬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遏制。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主要做法是:
第一,聚焦高位统筹,强化组织推进。重点强化三项工作:一是强化目标牵引。印发全市文明养犬专项行动方案,明确“321”工作目标,“3”是指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公共广场等区域,流浪犬、不束链遛犬和携犬进入禁犬场所3类行为“零发生”;“2”是指散养犬捕捉收容率、定向宣传率两个100%;“1”是指全市涉犬警情明显下降,细化各地各部门任务清单,推动专项行动全面铺开。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市公安局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定期分析通报各地涉犬警情、案件查处、犬只收容等指标完成情况;市城管局及时调整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增加养犬管理处罚标准,将《养犬条例》实施纳入考核;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均配套考评机制,高标落实养犬管理责任。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多轮专项督导,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的,及时下发《提示单》《催办单》《督办单》,限期整改到位。市犬管办牵头建立信息反馈和情况报告制度,实时掌握进度、会商解决难题,保障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第二,聚焦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重点抓了两个方面:一是抓面上宣传。用好融媒体传播矩阵,全方位报道养犬管理工作动态;制作15部文明养犬宣传片,在全市1.5万个公交轨交视频终端滚动播放;动态更新文明养犬标语,通过560个公交车尾部显示屏流动宣传,每天受众超300万人次;面向全市833家中小学,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养犬条例》普法活动,引导学生和家长增强文明养犬意识。二是抓重点宣传。针对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店等重点区域,组织社区干部、志愿者等力量,对养犬群体、店铺经营者开展面对面宣传;针对商业街区、公共广场、健身步道等重点区域,设置专门宣传点,发放养犬指南10万余份和主题犬链、环保袋、雨伞1万余件;针对养犬问题突出的居民小区,组织社区民警和网格员上门宣传7.9万户,住建部门督促小区物业严格落实信息采集、宣传劝导、违法取证等工作。
第三,聚焦群众关注,优化服务举措。重点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拓展线下服务。在全市打造72个“一站式”养犬服务点,设立2000余个社区(村居)办证受理点、74个流动上门办证点和279个免疫服务点,全面推行免疫服务“四统一”制度(统一防疫物资、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标识档案),实现“15分钟便民服务圈”全覆盖。在市区宠物医院设立5个犬尸无害化处理收集点,通过“犬主送交、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模式,无害化处理犬尸351具。二是做优线上服务。大力推广公安机关网上办理犬证二维码,在小区道闸、文明栏等部位张贴,方便群众扫码办证;搭建电子犬牌管理系统,提供犬只寻回、禁区报警等便民服务;升级养犬管理和犬只免疫系统,推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免疫注射、信息登记、芯片植入、犬牌制作等事项“最多跑一次”。三是攻坚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城健身步道溜犬问题,建立公安、城管、绿化等部门会商机制,定期互通情况、动态调优对策;组织派出所与步道管理方签订安全文明使用步道责任书,压实管理方教育劝阻责任;组织18家保安公司成立步道义务巡防队伍,在遛犬高峰时段,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第四,聚焦以打促治,严格规范执法。重点抓了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将养犬管理纳入各地城市管理、路面巡防、网格治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公安民警、城管队员,通过路面巡查和动态巡防,发现查处涉犬违法行为;发动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治安志愿者等力量,更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养犬行为。二是严格执法查处。结合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20余次,严格落实常态化执法查处。其中,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遛犬等行为1.94万起,收容无证犬、流浪犬9万余条;城管部门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养犬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875起、教育劝导4000余起;市场监管部门将被相关部门通报违法和未及时上报年报的130家犬只经营单位、2973家宠物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宠物诊疗行业执法检查,清理关闭不合格动物诊疗机构2家。
二、《禁放条例》、《养犬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也发现,对照两个《条例》的要求,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齐抓共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同地区对禁放、养犬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平衡,群众反映仍然强烈;不同部门执法力度不平衡,有的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缺项,联动共治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比如,个别地区的社区组织发动力度不够,特别是禁放与非禁放交界区域,对跟风违法燃放行为巡查管控不及时,导致违法燃放警情有所反弹;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犬只收容场所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实际需要尚有差距等。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快解决。公安机关还需会同住建、城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条例内容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明确责任、有效解决职权行使中的配合协同等问题,不断提升工作合力,着力破解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是执法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条例》规定的内容,各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仍需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比如,少数地区管理模式粗放、管理手段单一,对非禁放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刀切”关闭,阻断了合法购买、合法销售渠道,疏堵结合、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针对在住宅小区、古城街巷、城乡结合部等处所出现的犬吠扰民、犬只粪便、携犬未束牵引带等影响环境卫生、人身安全等群众反响突出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巡查机制,加大对人口聚集区早晚遛狗高峰期巡查频率,加大对巡查中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遵法守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强化。以严格的执法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相关职能部门还需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力度,让群众自觉遵法守法,树立和强化养犬人的守法意识。比如,查处的违法燃放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超过60%,其中绝大部分是受疫情影响留苏过年,延用老家习俗,对禁放政策不了解,反映出宣传工作的全面性和精准性有待提升;针对养犬需要办理登记、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遛狗牵绳、戴口罩、禁止放养和散养、及时清理粪便等文明养犬规定仍要采取电视新闻、纸媒稿件、微信推送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违法养犬案例,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避免养犬行为滋扰其他市民,实现人与人、人与犬之间的和谐相处,共同打造文明城市和和谐社会。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禁放、养犬管理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聚焦度很高,做好这项工作责任重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抓好法规贯彻落实,进一步抓好重点工作推进,确保全市禁放、养犬管理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是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当前看,广大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从某种角度讲,群众对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关心和重视已丝毫不亚于经济增长,甚至对环境质量和社会治理的改善可能比单纯的经济数字或项目建设感受要更加深刻。禁放和养犬管理工作既是城市综合管理的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这两项工作不仅是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实际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社会矛盾变化的新特点,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盼,真正把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摆到重要位置谋划部署。禁放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为促进和保障禁放工作开展专门制定的法规,虽然条款不多,但对一些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新修订的养犬管理条例,也是常委会针对实践中各方反映突出的实际问题作的补强和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落实法规要求作为工作推进的重要抓手,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把法规赋予的手段措施用足用好用到位,厚植基础、补齐短板、压实责任。
二是要强化问题意识,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两部条例实施以来,总体成效是好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就禁放工作而言,对照“零容忍”的目标,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管控仍有改进空间,要高度重视去年春节期间违法燃放现象有所反弹的现象;就养犬管理而言,在办证数量、执法力度方面这两年有明显提升,但犬伤人、犬扰民、城区街巷内不使用牵引带牵领、放任犬只便溺、不及时清除犬粪等困扰群众生活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群众反映突出。对这些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警惕,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尤其是对群众投诉突出、警情高发的重点区域,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要注意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要注重发挥群众作用,借助全社会力量,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和指引作用。
三是要凝聚各方合力,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禁放、养犬管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宣传发动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只有使禁放意识、依法养犬意识深入人心,成为自觉习惯,才能真正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往年基础上制定更加全面、更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深入挖掘各类传统和新媒体平台资源,通过新闻播报、专题讨论、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尤其年关将近,受疫情影响,有不少外来人口可能会留苏过年,针对重点时段的禁放工作宣传要加大力度,绝不能让近几年的成果有任何松动。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职能,运用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度。要充分发动社区干部、物业保安和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要继续通过广大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依法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凝聚各方合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毛元龙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陆丽瑾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陈雪珍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任命卢宁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主任;
任命金伟康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主任;
任命张正龙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
任命顾浩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任命邵华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任命马九根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主任;
任命陆文华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主任;
任命陈燕颜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免去张旗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张彪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陈巧生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陆菁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罗沈福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张曙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陈鼎昌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徐才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傅泉福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刘军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李杰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职务;
免去糜宏年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副主任职务;
免去曹靖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副主任职务;
免去吴佑萍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副主任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49人
二、出席(49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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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6号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说明
——2021年11月29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设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四章。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从产业引导、联动创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等宏观层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建设,鼓励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十二条明确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第十三条对数字经济发展作出规定,强调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二是从市场主体登记、年报、注销、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对照省条例,将市场主体开办手续时间由三个工作日缩短到两个工作日,明确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第十五条规定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三是从供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八条将我市创新的供地方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对供地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分别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对存量土地房屋盘活利用作出规定,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产权人对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我市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公共服务方面的特色做法作出规定,如,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通过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第二十五条对金融服务作出规定,强调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四是从人力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应急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关注的用工难和中介服务市场乱收费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苏州劳动法庭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第三十条明确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
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线上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线下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二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第三十四条明确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同时,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应用作出规定。三是推进政务事项办理便利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从线下、线上两个层面对政务事项办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同时,针对当前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问题,规定了相关平台对接、事项纳入平台办理、文件材料共享、办理优化等有关措施。四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五是实行区域评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六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化。第三十九条明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七是优化税务服务和通关。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主要从优化工作流程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八是规范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二条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网上登记服务,推动交易、纳税、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九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第四十三条明确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
三、营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一是设立企业家日。为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突出重要性,总则第九条规定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二是弘扬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精神。第四十四条规定弘扬苏州城市精神,发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的创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三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从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住房、交通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五是加强信用管理。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关注的信用管理作出规定,强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
四、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条例》第五章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监督等方面,对法治环境建设作出系统规定。一是适时立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二是规范执法。第五十二条针对企业困扰的多头执法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三是司法保障。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加强普法和法律公共服务。第五十八条强调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第五十九条规定支持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第六十条规定市、县两级人大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六十一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第九条 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推动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创新、联动发展,实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
第十三条 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完善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为综合许可,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鼓励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实施产业用地储备,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工业片区整体配套水平。
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建立产业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相结合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通过土地供后全链管理平台,以企业自主申报和政府核实相结合方式,建立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构建准入标准统一的产业用地一、二级市场。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筑并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开展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培育。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监测,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布海外维权指引。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为审理复杂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受理、审查、确权、维权、预警分析的综合服务。
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
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生物医药等专业化子平台,集聚服务机构与仪器设施,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功能,促进企业融资畅通和绿色金融发展。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
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等创新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数字资产登记结算平台、数字普惠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人才资源开发,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配套打造高水平国际人才社区。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支持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构建外国人才用人单位诚信机制,对列入诚信名录的,在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享受相关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对外开放。
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有需求的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稳定。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发挥苏州劳动法庭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劳动纠纷、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等专业合议庭,加强裁审衔接,规范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确保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报送成本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培育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推进一企一档一码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梳理公布惠企政策,完善市级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行档案电子化,探索电子档案单套归档工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咨询等服务,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鼓励在市场主体集聚、政务服务需求量大的产业载体、商务楼宇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按照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的要求,推进县级市(区)政务服务平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按照省有关规定,推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承诺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并依法建设的,取得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后,可以申请桩基施工许可。
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不需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拓展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依法推进相关税费综合申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推动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
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四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网上登记服务,并与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交易、纳税、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鼓励在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费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四条 弘扬苏州城市精神,发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的创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中国大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昆曲、评弹、苏工苏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打造特色鲜明的江南文化城市品牌,进一步提升苏州文化软实力。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对于在舆情中暴露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第四十七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加强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水环境和土壤、空气质量,提升美丽苏州建设新形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之城,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统筹化、沪苏同城化和长三角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 探索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监管闭环管理体制,提高治理能力。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五十一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探索“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
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通过开展网上立案、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第五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运用破产审判管理系统,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第五十九条 支持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整合法治资源,培育法治智库,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建设法律服务产业园,集聚优质司法、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引进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涉外、知识产权、金融等法律服务人才。
第六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7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修订,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1年11月29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总则
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一是突出党建引领。《条例》第三条明确:“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二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强调,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落实街道(镇)属地责任。《条例》第六条细化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相关职责,并负责落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二、关于业主和业主组织
主要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业主权责。《条例》第八条细化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程序要求。
2、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一是明确业主自治组织形式。《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四种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能。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代表大会的构成及业主代表的职责权限。二是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及筹备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且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此外,《条例》第十三条对筹备组成员及人选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对筹备工作经费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对筹备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对首次业主大会职能作了明确。三是完善业主大会会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以及召开方式与表决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使业主决策更便利、高效、公正,第十七条特别强调倡导优先采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3、规范业委会建设。一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明确细化业委会的职责。二是《条例》第十九条强调业委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并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业委会任职期限、成员人数及候补成员制度。四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委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以及奖励等内容。五是为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委会的工作;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业委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业委会成员的禁止性行为,并对中止业委会成员职务、提请罢免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形。六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业委会换届和交接作了具体规定。
4、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针对部分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情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要求。第三十条第一款强调,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三、关于管理和服务
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费和公共收益,以及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区域且能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但确需调整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2、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一是《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二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及标准。三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四是《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时的责任义务。五是《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制度和档案制度。
3、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一是为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强调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为保证物业服务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具体服务事项,并特别要求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款、第三款对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四款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费用。”三是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推动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社区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协助。”四是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管,《条例》第四十五条强调了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禁止性行为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五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解聘、续聘、另聘物业服务人的情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4、强化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监管。一是《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物业费收取原则和收费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纠纷调处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二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以及车位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三是《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并强调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四是为了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监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共收益审计制度。五是《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新老物业交接及相关费用作了明确规定。
5、关于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为充实完善老旧住宅区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一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居民协商确定老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根据老旧住宅区改造后的实际情况,引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二是《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三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补充物业费。”四是《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使用和维护
主要规定了安全管理、停车管理、保修和维护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加强安全管理。一是《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二是《条例》第六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三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和需要申请许可装修情形的内容,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对违法装修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规定。四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住宅高空坠物安全防范的内容。五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建立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执法工作责任区制度和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停车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住宅区车位处置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出售、附赠、出租车位的具体要求;《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停车位使用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方式。
3、强化保修和维护。一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维修养护。”第二款重点对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的物业维修责任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二是《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强调,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是《条例》第七十四条对占用共用部位的情形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4、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条例》第七十六条对应急维修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主要对法律责任指引性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物业服务
第四节 物业费和公共收益
第五节 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节 停车管理
第三节 保修和维护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江南文化、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构建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四)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各方的关系;
(五)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六)协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监测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 主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侵害住宅区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劝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支持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暂时无法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业主代表可以按幢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推选。
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应当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且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和建设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账户。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下限时,应当决定补选;决定补选的,筹备组工作期限延长九十日,期满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期满后仍未组织召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的方式召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倡导优先采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表决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三)督促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
(四)拟订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得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名的单数,候补成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递补后缺额人数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半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纳入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公告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结算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置情况;
(六)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告一次,第六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常年公告并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协助公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者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共同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换届选举小组成立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使用和保管的所有文件、财物、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对不按时移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使用、保管的文件、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成员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二条 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区域且能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人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但确需调整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且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一般为二十到四十平方米。
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面积和进度按比例合理配建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根据物业服务实际需要,以方便业主为原则,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水、电使用功能。住宅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安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步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部分物业买受人参加,并接受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查验备案材料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三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物业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的养护、管理;
(三)共有部分的保洁;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和管理;
(六)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七)车辆的停放管理;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 推动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社区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水电费及分摊情况;
(五)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应当常年公告并及时更新;第三项、第四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五)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八)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九)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合同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八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节 物业费和公共收益
第五十条 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约定物业费。
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由业主享有,不足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交、单独列帐,并定期公示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的汽车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支付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城市管理、管网维护等执法和维修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单独列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年度补充,补充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五条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可以开展经营的场地范围;
(二)电梯、电梯外大堂等部位设置广告的标准及要求;
(三)不同类型、区域的场地有偿利用的最低收费标准;
(四)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要求;
(五)相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的建档保管、公示及查询办法;
(六)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定期公示与审计办法;
(七)对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大会可以对前款所列事项重新约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人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合同服务期满的财务审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公示。
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物业服务人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拒不支付物业费的,由业主承担。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共有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移交公共收益的结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移交物业服务资金结余以及用物业服务资金购置的财物;
(六)结清其他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五节 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
第六十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
老旧住宅区改造应当有利于老旧住宅区实现物业管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细化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居民协商确定老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根据老旧住宅区改造后的实际情况,引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老旧住宅的房屋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住宅区,支持物业服务人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改造和基本物业服务,参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补充物业费。具体配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费用。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违法变动房屋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装饰装修;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七)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八)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为车辆充电;
(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任意排放污水;
(十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四)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五)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七)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并严格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等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造成安全事故。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执法工作责任区制度和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相关联系信息。
第二节 停车管理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出租价格以及平面位置图等,并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
建设单位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车位、车库不得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
第七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公平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住宅区停车位管理的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第三节 保修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维修养护。
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
(二)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三)单幢房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四)单幢房屋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屋顶庇护范围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围护),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庇护范围下各层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为若干层(户)使用的,由使用层(户)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六)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占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相关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有权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以及账面余额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第七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急维修费用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经审核或者审计后,向业主公示并依法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规定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对公告和公示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的,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24日
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2年1月12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条例》共四十五条,设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一、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理念和机制
总则部分共八条,在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的同时,着重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理念、内容、目标和机制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将苏州精神融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二是明确工作机制和原则。第四条强调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各方力量的职责和要求。其中第六条梳理明确了文明委、文明办的职责,规定文明委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文明办负责本级文明委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七项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推进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宣传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确立十个方面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分四个层面作出规定。一是第九条明确公民爱国的基本要求,明确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二是第十条对个人的总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三是第十一条明确了六项倡导行为,如见义勇为、参与公益活动、参与无偿献血等。四是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从正面列举式规定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绿色环保生活、网络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职业精神、文明家庭建设、移风易俗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三、明确不文明行为治理方式和治理内容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对治理方式和不文明行为的种类、行为模式作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电信网络、城乡社区生活等六个方面、三十六项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这些不文明行为都是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如娱乐、健身、招揽顾客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携带宠物外出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即时清理粪便;驾驶机动车时随意变道、穿插、超车、逆行、加塞抢行,不规范使用灯光,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等。为有效治理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由文明办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年度工作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四、多措并举保障激励文明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激励从设施保障、重点推进、宣传教育、奖励积分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以教育、鼓励、奖励、曝光等多种方式促进文明行为工作。一是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条明确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配备五个方面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更新。二是推进重点领域文明建设和治理。着重明确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推动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等。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第三十六条用四款分别对政府和部门、媒体单位、重点单位、公益广告等方面的宣传要求作出规定。四是建立表彰、奖励、积分等制度。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文明创建活动、文明行为代表人物遴选活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活动的表彰、奖励作出规定。
五、设定必要的法律责任
文明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对很多行为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作了指引性规定。为有效解决我市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第四十三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三)推进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
(四)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五)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宣传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六)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互联网信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创建活动,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公众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心理关爱、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生态环境保护、赛会服务、医疗救护、交通疏导、治安防范、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参与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
(五)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等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活动;
(六)其他需要支持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言行得体;
(二)按照安全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等候服务;
(三)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四)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按照规定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并保持场地整洁,有序进场、退场;
(六)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进行娱乐、健身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九)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饲养宠物、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六)根据疫情防控规定,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三)驾驶车辆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
(四)按照规定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六)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旅游场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维护旅游场所环境卫生;
(三)尊重旅游目的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四)出境旅游时遵守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法律、法规,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三)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珍惜粮食,适量备餐、点餐,杜绝浪费;
(五)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文明饮酒;
(六)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七)其他绿色环保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三)自觉抵制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用网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装饰装修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体育锻炼活动时,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
(六)在规定区域内为车辆充电;
(七)其他城乡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职业精神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职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集体荣誉;
(三)注重创新创造,推动技能传承;
(四)坚持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乐于助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六)其他职业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家庭建设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和家训;
(二)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三)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业,共同承担家务;
(四)孝敬长辈,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视言传身教,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俭办理婚丧和生日庆典等事宜,提倡不收礼金;
(二)提倡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不在公共场所抛洒、焚烧丧葬用品;
(三)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集体祭扫等祭扫方式;
(四)其他移风易俗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和年度工作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大声喧哗;
(二)娱乐、健身、招揽顾客时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三)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在公共座椅上踩踏、躺卧,在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追逐、攀爬、霸占座位;
(四)侵占公共区域,占用无障碍设施、消防通道停车,违反规定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汽车停车位;
(五)侵占公共绿地,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
(六)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七)向河道内排放污水、丢弃垃圾,违反规定在河道内洗涤、钓鱼、捕鱼、游泳;
(八)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九)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果皮、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虐待、遗弃宠物,携带宠物外出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粪便;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五)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时随意变道、穿插、超车、逆行、加塞抢行,不规范使用灯光,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越线停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四)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向车外抛物;
(五)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隔离栏,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以刻划、涂污、攀爬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三)伤害动物或者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第二十七条 在电信网络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获取、公开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编造、发布、传播互联网不良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发表不当评述;
(三)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骚扰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装饰装修时违反有关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
(三)室内活动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五)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六)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或者飞线充电;
(七)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违反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完善城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推进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配备下列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更新: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二)盲道、坡道、残疾人停车位、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设施及规范标识;
(四)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备;
(五)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的建设、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深化村庄清洁行动,建设干净、整洁、美丽、宜居村庄。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德育工作考核,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推动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督促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的制度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促进餐饮服务经营者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文明诚信单位建设、放心消费等工作,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加强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的宣传引导。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文明用餐的宣传和引导,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有条件的实行分餐制;不实行分餐制的,应当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停车需求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区域,并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区域的日常管理。
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制定巡查制度和违规停放车辆清理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服务协议,提醒非机动车使用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快递服务车辆停放、快件堆放管理责任,避免造成车辆乱停乱放、快件在公共区域堆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停车、快件堆放等设施,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停放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堆放快件。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文明旅游、绿色环保生活、网络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规范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三十九条 对通过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示范创建活动验收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时代新人、最美人物等文明行为代表人物的遴选活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和优抚制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
对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捐献者或者近亲属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和表彰制度。对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和保障。
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道德模范、时代新人、最美人物表彰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9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1月24日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22年1月12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三件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拆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出台,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继废止,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全面取代了土地登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和房屋拆迁制度,相关管理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三件地方性法规诸多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符,与实际工作亦不相适应,部分行政处罚条款已不符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同时,上位法对不动产登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比较全面、具体,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相关工作依据的缺失。因此,决定废止该三件地方性法规。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