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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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9-13 16:46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8月26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经济运行延续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组成人员指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依旧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面临不稳固、不均衡因素,全市经济在保持稳定向好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挑战,如重大项目支撑不足、外贸形势依然复杂,需要积极妥善应对,努力加以化解。组成人员要求,要认真落实市委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四五”开局之年取得优异成绩。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总体良好,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组成人员要求,下半年,全市财政部门要围绕全年的财政预算目标任务,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优化支出、加大投入、创新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组成人员认为,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等6人,长期致力于苏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交流合作,在各自领域发挥着独特优势和影响力,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等6人“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全市“七五”普法情况及“八五”普法建议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16年以来,全市上下紧扣“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总目标,全面推进落实各项普法任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完成,取得明显成效,为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组成人员指出,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全面依法治市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会议经过审议,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组成人员要求,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着力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八五”普法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保障机制,结合苏州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规定了文明行为规范、培育与促进、激励与表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符合苏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组成人员指出,这次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在市委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组成人员强调,要扎实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对县级市、区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好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本次会议开展了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询问。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制度举措,积极主动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扎实构建高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组成人员指出,尽管目前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目标相比,全市养老事业还存在区域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有效供给不足、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组成人员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全面认识,逐步提高长护险的覆盖面和标准,积极构建多层次、专业化、智慧化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法规政策保障,注重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切实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这2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2项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这2项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纪要
2021年8月25至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49人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翔,市委常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刘乐明,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副市长江海、杨知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陈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经济运行延续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依旧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面临不稳固、不均衡因素,全市经济在保持稳定向好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挑战,如重大项目支撑不足、外贸形势依然复杂,需要积极妥善应对,努力加以化解。会议要求,一是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继续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四五”开局之年取得优异成绩。二是务实推动产业升级。继续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对传统产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持之以恒地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引进。立足我市实际,加快制定碳达峰和碳中和实施方案,优化工业生态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快探索城市更新。古城保护更新需要结合自身社会经济条件,稳妥落实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增补计划,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学习上海先进经验,构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体系,破解既有建筑消防审验难题,助力城市更新。区分控保建筑和文保建筑,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用好现有资源,在实践操作中平衡政府与市场力量。健全适应多层次轨道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保障,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支持政策。四是凝心聚力优化发展。要围绕中心工作发现和梳理问题,对于有代表性的复杂问题,需要更加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做一些总结梳理和根源分析,重视社情民意收集,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激发广大群众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充分研究论证,推动改进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项目攻坚,强化项目谋划,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加大民生保障各项措施力度,聚焦政策贯彻情况,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总体良好,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会议指出,下半年,全市财政部门要围绕全年的财政预算目标任务,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优化支出、加大投入、创新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会议要求,一是科学做好财政资金统筹保障。要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和影响,做好财政中长期规划。要科学组织财政收入,量力而行。坚持财政为民,支出向民生领域倾斜。提升城市价值,平衡城市发展与古城保护,加大对古城保护更新的财政投入。二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能。加快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进度,督促部门单位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审慎看待、积极应对财政收支紧平衡状态,增强忧患意识,通过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解决或缓解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科学评估、严格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此外,基金支出在今后报告中,建议在大类上要有所表述,便于审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会议认为,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等6人,长期致力于苏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交流合作,在各自领域发挥着独特优势和影响力,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等6人“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会议要求,一是保质增量。注意把握好荣誉市民评选的代表性、典型性和结构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增加数量,适当扩大荣誉市民评选的覆盖面、受益面,今年人选主要还是集中在科技和经济领域,还可表彰在文化、医疗、环保、社会治理等领域为苏州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物。二是健全机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建议工信、商务、科技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发挥有效作用,进一步提高评选效率。三是传播价值。加大奖励和宣传力度,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为各位荣誉市民来苏州发展、在苏州工作、共创经济社会美好未来营造更好的环境,做精做优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更加展现苏州开放包容的城市气质,吸纳更多优秀市外人士来苏发展,共同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全市“七五”普法情况及“八五”普法建议的报告。会议认为,2016年以来,全市上下紧扣“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总目标,全面推进落实各项普法任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完成,取得明显成效,为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指出,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全面依法治市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会议经过审议,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会议要求,一是坚定不移把牢根本遵循。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着力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八五”普法各项任务顺利实施。二是强势行动延续正确做法。要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力求久久为功。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认真履行普法责任,切实把普法工作放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三是深学精研争取高效普法。要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方法,用心用情传递法律温度,巩固和扩展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把服务大局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觉要求,将智慧普法和精准普法作为重要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四是积极探索提升工作水平。要统筹协调、科学创新,全力保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沪苏同城化等重大战略在法治建设中有更好的体现。进一步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紧密结合实际,主动学习上海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法治建设措施,更多借鉴发达地区、先进地区的普法工作经验。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保障机制,结合苏州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规定了文明行为规范、培育与促进、激励与表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符合苏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会议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件《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会议指出,这次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在市委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组成人员强调,要扎实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对县级市、区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好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会议开展了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询问。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制度举措,积极主动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扎实构建高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组成人员指出,尽管目前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目标相比,全市养老事业还存在区域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有效供给不足、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全面认识,逐步提高长护险的覆盖面和标准,积极构建多层次、专业化、智慧化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法规政策保障,注重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切实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这2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2项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这2项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
(2021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 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听取和审议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4. 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七五”普法情况及“八五”普法建议的报告;
5. 审议《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6. 审议《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7. 审议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
8. 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询问;
9. 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0. 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1. 审议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12. 审议人事任免案。
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凌 鸣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济运行延续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1、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上半年,在经济复苏和基数效应的双重影响下,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较快增长,呈现出较好的发展韧性和活力。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工业增加值率、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02元,继续位居全省第一,同比增长12.8%,与2019年上半年相比增长15.2%,两年平均增长7.3%(地区生产总值两年平均增长7.2%),预计全年增速将与GDP增长保持同步。同时,数字经济、创新驱动、美丽苏州等工作扎实推进,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等年度统计指标有望顺利完成(详见下表)。
2021年上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进展情况表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1年预期目标 |
2021年上半年完成情况 |
||
绝对数 |
增长% |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增长6%以上 |
10684.66 |
14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亿元 |
增长5%以上 |
1403.9 |
15.8 |
|
固定资产投资 |
亿元 |
增长10%以上 |
2963.4 |
11.4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亿元 |
增长7%左右 |
4467.3 |
28.1 |
|
进出口总额 |
亿美元 |
总体稳定 |
1791.3 |
24.5 |
|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
% |
3.75%左右 |
年度统计 |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 |
亿元 |
增长8% |
16.1%(规上工业口径) |
||
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 |
件 |
4000件 |
年度统计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万元/人 |
增长6%以上 |
34.1 |
25.7 |
|
工业增加值率 |
% |
高于上年 |
高于上年 |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与GDP增长同步 |
35502 |
12.8 |
|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 |
% |
3%左右 |
1.7% |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控制在3%以内 |
2.33(截至5月底,6月起省不反馈) |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
% |
完成省下达任务 |
年度统计 |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
% |
完成省下达任务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
% |
完成省下达任务 |
|||
2、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举办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和重点项目观摩活动,深入实施省、市领导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健全重点项目服务和签约洽谈项目专班机制,积极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2021年我市确定市级重点项目400个,年度计划投资2254亿元,上半年完成投资1518.5亿元,完成率67.4%,比去年同期提高3.3个百分点。220个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开工212个,开工率96.4%,比去年同期提高1个百分点。
二、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情况
综合来看,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高开稳走、稳中有进、进中见好,新兴动能持续壮大,积极因素不断增多,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1、经济运行保持稳健。工业生产高位增长。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9664.9亿元,同比增长26.5%,两年年均增长12.3%。全市35个工业行业大类中有31个行业实现两位数增长,前十大行业中有六个行业产值增速超30%;其中,汽车制造、钢铁、化工、通用设备制造分别增长42.5%、38.4%、32.6%和33.9%。全市工业用电603.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7%。内外需求协同发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963.4亿元,同比增长11.4%;其中工业投资775.9亿元,增长5.5%,两年平均增长15.4%;服务业投资增长13.4%;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21.5%;新兴产业投资增长15.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67.3亿元,同比增长28.1%,两年年均增长7.8%;旅游总收入1466.45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4.4%;“五五购物节”累计举办特色促消费活动超过1000场、重点活动550多场、联动上海活动190多场。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124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2%。实现进出口总额1791.3亿美元,同比增长24.5%,两年平均增长7.8%;其中出口增长27.1%,两年平均增长6.1%;进口增长21%,两年平均增长10.3%。交通物流持续恢复。公路、水路货运量同比分别增长21.7%和38.9%,苏州港货物吞吐量2.8亿吨,同比增长9.4%,苏州港集装箱运量385.4万标箱,同比增长37.8%。全社会快递业务量11.18亿件,同比增长23.3%。市场预期保持乐观。全市新登记企业6.5万户,同比增长35%。6月,苏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1.1%,高于全省0.5个百分点,连续十三个月处于扩张区间。
2、创新活力巩固增强。综合实力稳步提高。全市财政科技投入96.6亿元,同比增长12.6%;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1%,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1.04万亿元,同比增长27%;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52.8%,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7108件,6月末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79656件;新增PCT专利申请量1398件;获中国专利金奖4项。“苏州高新区第1-5号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获批。创新主体队伍壮大。排摸申报高企8848家。13075家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7698家,同比增长43.4%。上半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22家,累计达199家,其中境内上市公司159家;新增科创板12家,列全国第一。新增顶尖人才(团队)1个、姑苏重大创新团队6个、姑苏领军人才134人。科贷通为808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34.48亿元,分别增长41.3%和46.1%。载体平台加速集聚。获批建设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启动“先进微纳材料与工艺研发平台”规划建设,引进“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名。与清华大学签署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全国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华东农业科技中心、长三角量子信息工程产业创新中心、河海大学苏州研究院等落地苏州。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及太湖科学城环南大科创圈规划建设进展顺利。
3、产业转型步伐加快。规上工业质效并进。上半年产销率达到97.5%,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实现营业收入2.02万亿元,同比增长29.6%;实现利润1332.8亿元,增长64.8%。亏损面为24.7%,比去年同期下降8.1个百分点,比2019年同期下降3.6个百分点。新增入库企业1485家,数量创近年新高;新入库企业实现产值650亿元,同比增长96.7%,拉动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2.1个百分点。新兴产业提速扩张。新兴产业完成产值10636.2亿元,同比增长24.1%,其中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产值同比分别增长33.5%、32.2%、31.6%、29.5%。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四大先导产业实现产值4572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23.2%,同比提高1.6个百分点。纳米新材料集群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扎实推进。摸排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项目8160个,年度预计总投资1000亿元。全国15大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已有12家落户苏州,累计4家企业入选全球“灯塔工厂”,数量全国第一。发布首批20个“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企业产品。累计建成5G基站21128个。服务业加快发展。1~5月,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610.9亿元,同比增长39.6%;实现营业利润124.6亿元,同比增长1.21倍。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3.8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0.3%,贷款余额3.74万亿元,比年初增长9.5%。全国首批、全省首个公募REITs东吴苏园在上海证交所上市。设立总规模达60亿元的天使母基金。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夏粮播种面积73.76万亩,较上年增加6.65万亩,增长9.9%。夏粮总产22.93万吨,较上年增加1.37万吨,同比增长6.4%。推动2万亩高标准农田、5万亩高标准池塘、10个高标准蔬菜基地、10家美丽生态牧场建设;全市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到70.12%;种植业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87.69%。
4、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沪苏同城加速推进。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行动计划和“三重清单”,制订《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苏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苏嘉甬铁路通张段线上工程、苏锡常城际铁路太仓先导段太仓站开工建设。与上海建工、上海仪电等知名在沪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与上海世外、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瑞金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等一批合作项目落地实施。大力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和“水乡客厅”、吴江高铁科创新城规划建设,积极打造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样板间”。启用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开放水平持续提升。持续推进中新、中日、中德和海峡两岸等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中日韩(江苏)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中日(苏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成功举办首届东亚企业家太湖论坛。获批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推进自贸苏州片区建设,新增2项国务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实际使用外资60.9亿美元,同比增长35.2%,两年平均增长39.9%。新增对外投资项目129个,中方境外协议投资额14.6亿美元,增长116.5%。新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项目27个,中方协议投资额2.4亿美元。中欧班列开行192列,同比增长5.49%。建立苏州市RCEP企业服务机制。营商环境滚动优化。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全市新增减税降费80.77亿元。制定“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发展规划,推进法人服务总入口“苏商通”建设,接入涵盖33个部门35个主题的办事指南1540项。企业债发行等四项工作受到国务院办公厅督查通报表扬。获批设立全国首家劳动法庭。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在苏州召开。
5、城乡建设深入推进。承载能力持续增强。中环北线全线贯通,轨道交通5号线开通运营,苏台高速七都至桃源段、尹山大桥等工程开工建设。长江流域首个堆场全自动码头——太仓港集装箱码头四期启用。新增人防设施76万平方米。完成443公里污水管网、81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和42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设立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明确近期重点任务清单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城市管理更加精细。中心城区11条主次干道和100条支路街巷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顺利推进。完成CIM基础平台建设顶层设计。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增设公共自行车站点84个,实现大市范围借车卡互联互通、市区所有站点无桩借还。新增停车泊位50262个,其中公共泊位15530个。落实《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建成“三定一督”小区4882个,覆盖率100%。治理违法建设近3万处,面积约896万平方米。乡村振兴全面加快。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三年任务销号,长效管护行政村占比100%。7项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有序实施。出台新一轮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巩固提升政策。全市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占比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4%。
6、民生质量稳步改善。上半年全市城乡公共服务支出925.8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77.7%,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35个实事项目全部启动实施,医保“一卡通”、垃圾分类、“交邮惠民”公交示范邮路、市区道路通行秩序优化提升等4个项目提前完成年度目标。就业形势平稳向好。全市新增就业人数14.15万人,增长84.1%。用工备案实有人数达547.27万人,创历史新高。在全国率先发放稳岗返还先行兑现资金5.5亿元,惠及企业12.65万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3.07万人次。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最高可达620元,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45元提高到1095元。公共服务全面提升。新改扩建学校39所,新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4727人。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落户苏州,南京大学苏州校区首栋建筑顺利封顶,西北工业大学太仓校区竣工,苏州大学未来校区启动招生,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完成首批招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基本完成学科设置。新增三甲医院5家、互联网医院2家,建成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8月3日,全市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650余万针次。开工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5家,新建养老床位968张,建成家庭夜间照护床位1517张。成功举办女足奥预赛、男足40强赛首场比赛等重大体育赛事。上半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0.54%和42.5%。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5.6%,上升2.6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3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8个百分点;国考、省考断面优Ⅲ比例达到83.3%和91.3%,分别提高3.3个和7.3个百分点。成功承办2021年国际能源变革对话,发布《加快能源低碳发展苏州倡议》。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生态补偿政策提标扩面。
苏州经济在保持稳定向好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挑战,主要有:重大项目支撑不足,总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拉动作用不够突出;要素保障存在压力,原材料价格上涨明显,芯片等关键零部件供给不足,电力供应呈现“紧平衡、硬缺口”;外贸形势依然复杂,外需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安全风险防范任重道远,常态化疫情防控要常抓不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应对,努力加以化解。
三、下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但也要看到,中央政策红利正加速释放,苏州经济的强大韧性、巨大潜力也正加快显现,具备延续稳中向好发展态势的明显优势。我们将全面贯彻中央、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确保现代化建设开局之年取得优异成绩。
1、着力保持强劲势头。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做好前瞻研判和综合施策,推动经济行稳致远。坚持投资两位数增长目标不动摇,认真落实领导挂钩、月调度、季度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要素保障,加快重大项目特别是亿元以上项目投资进度,支持企业增加技改投入,确保完成全年1700亿元工业投资任务。以专班机制、清单形式推进签约洽谈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突出精准招商和招大引强,持续招引央企、外企、民企功能总部,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精心办好“双12苏州购物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首店经济、首发经济,支持重点商圈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用足用好出口信保、加工贸易激励等政策,大力发展离岸贸易、服务贸易、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积极开拓“一带一路”等多元市场,高水平参与第四届进博会,保持外贸高位增长态势。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和《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研究推广电力设备模块化租赁服务模式。
2、持续提高产业质效。强化创新核心地位,加快“一区两中心”、太湖科学城、姑苏实验室、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等重大载体建设,增强创新策源和成果转化能力,全力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积极参与沿沪宁产业创新带、G60科创走廊建设。狠抓创新主体培育,确保全年净增高企3000家,遴选瞪羚企业300家,认定独角兽培育企业100家,新增姑苏领军人才350名以上。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1+8”政策文件,加快壮大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氢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确保全年完成5000个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加速推进5G等新基建建设,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加快壮大现代服务业,落实生产性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及若干措施、知识产权“新政30条”等政策,继续做好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数字人民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平台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继续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办好第三届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第八届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等活动,加快建设“运河十景”,实施滨水空间品质提升工程,放大“江南文化”品牌效应。持续推进“三高一美”建设,打造都市生态农业,提高优质、绿色农产品供应能力。
3、加快提升开放水平。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落实年度重点任务,办好示范区开发者大会、示范区两周年现场会,推动一批高层次产业项目、高水平研发机构、总部经济企业落户示范区,提速“沪苏同城化”步伐。积极参与虹桥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建设,细化落实苏州实施方案,提升苏州北站综合枢纽功能,加快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深化“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制度创新,用好中新、中日、中德、海峡两岸等对外开放平台,加快建设中日韩(江苏)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启动建设青苔中日工业设计村,吸引更多国际资本和高端要素关注苏州、投资苏州。常态化举办与世界500强及头部企业视频招商活动,努力实现全年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5%以上。推进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苏相合作区建设,构建融合发展新格局。
4、积极推动城乡融合。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步伐,开工建设通苏嘉甬铁路、北沿江高铁、张皋过江通道、嘉闵太线、沿沪大道等项目工程,年内建成太仓港疏港铁路专用线、常台高速常熟东互通及连接线,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城市集疏散功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加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深化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全年新增人防工程110万平方米,优化、新辟公交线路104条,建设数字城市运营管理中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实施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1+N”方案,按照国家5A级景区标准整体推进古城全域旅游发展,高水平打造虎丘综改、山塘四期等精品项目和华贸中心等商业地标,促进古城文旅融合和产业更新。做好“三优三保”升级版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建成500个特色康居乡村和15个特色康居示范区。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开展多样化合作,落实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试点任务。
5、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加快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年内建成普惠性托育机构30家,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40所,继续提高普通高中招录比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持续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质量。加快南京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大学等高校在苏建设,支持昆山杜克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打造国际合作教育样板区,支持本地高校提质发展。办好中超联赛(苏州赛区)等重大体育赛事,申报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加快推进市疾控中心迁建、市太湖新城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新建等项目。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年内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0个,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000张、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2000张,完成3500户适老化改造。做大做强市属康养集团。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的“苏州样本”。
6、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持续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苏州环境质量。坚决落实长江大保护任务,扎实做好太湖、阳澄湖治理和安全度夏应急防控工作。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推动空气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升。加快编制全市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谋划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优质项目。认真落实《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关于支持太湖生态岛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高质量推进太湖生态岛、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建设。全年完成新增及改造绿化面积300万平方米。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建好双碳数据超算中心,促进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落地,争创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和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年度任务。
7、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积极防范化解各类传染病、极端天气、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地方债等领域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抓好疫情防控,严而又严落实重点区域防控要求,严格开展风险人员“大排查”,突出做好涉外防控,全面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全力做好组织发动和疫苗调度衔接,确保年底前12岁以上人群(1129.8万)首剂接种率达93%以上,实现适龄无禁忌人群应接尽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实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加强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预警监测,全面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苏州、法治苏州建设,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巩固提升“百日会战”成果,深化“百日提质”行动,争创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市。
四、2021年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增补计划
上半年,23个旧城区改建项目中,8个项目启动征收搬迁流程,10个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5个项目尚未启动。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2021年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进行调整,在原计划基础上增补旧城区改建项目15个(征收约865户、建筑面积约9.765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1个(征收约4户、建筑面积约1.005万平方米),详见下表。目前,增补计划已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旧城区改建增补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序号 |
征 收 项 目 |
所属街道 |
征收总面积 |
1 |
解放西路片区地块 |
吴门桥街道 |
0.89 |
2 |
彩香一村农贸市场地块 |
金阊街道 |
0.065 |
3 |
丝绸档案馆周边地块 |
平江街道 |
0.063 |
4 |
留园路64号地块 |
虎丘街道 |
0.014 |
5 |
相门前庄地块 |
双塔街道 |
0.783 |
6 |
相门后庄成套房地块 |
双塔街道 |
0.274 |
7 |
相门后庄无地队地块 |
双塔街道 |
1.996 |
8 |
旺家墩-苏站路北官渎城中村房屋搬迁项目 |
平江街道 |
0.1041 |
9 |
范玉山、范雪君故居保护更新与修缮利用项目 |
平江街道 |
0.08 |
10 |
孝友堂张宅保护更新与修缮利用项目 |
平江街道 |
0.03 |
11 |
丰备义仓整体修复保护工程项目(二期) |
平江街道 |
0.065 |
12 |
通关坊丁宅保护更新与修缮利用项目 |
双塔街道 |
0.04 |
13 |
五卅路(大公园)片区保护利用项目 |
双塔街道 |
5 |
14 |
32号街坊老旧住区环境改善提升工程搬迁项目(一期) |
沧浪街道 |
0.2 |
15 |
三官弄6号房屋 |
平江街道 |
0.162 |
总 计 |
9.765 |
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增补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序号 |
征 收 项 目 |
所属街道 |
征收总面积 |
1 |
18号保障房地块洋南路南侧地块 |
白洋湾街道 |
1.005 |
总 计 |
1.005 |
名词解释
1、“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2、“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3、“五五购物节”:苏州联动上海协同举办“五五购物节”,致力于打造“双12苏州购物节”之外,又一标志性的苏州消费节庆品牌;构建“餐饮美食、休闲旅游、品牌制造、江南文化、全球优品”五大链接,聚焦“商圈消费、夜间消费、新型消费、大宗消费、信息消费”五大领域。
4、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已成为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突破、应用赋能的标杆。
5、“灯塔工厂”:是指已经实现了规模化应用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的生产场所,应用包括机器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工厂,由世界经济论坛和麦肯锡咨询公司联合评选。
6、“三重清单”:苏州市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平台项目和重要改革举措清单”。
7、“水乡客厅”:在沪苏浙交界处,依托长三角原点选取约35平方公里,以共建共享为原则,三地共同打造生态绿色发展的功能样板和世界级滨水人居文明典范的集中展示区。
8、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以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IoT)等技术为基础,整合城市地上地下、室内室外、历史现状未来多维多尺度信息模型数据和城市感知数据,构建起三维数字空间的城市信息有机综合体。
9、“三定一督”小区:定时、定点、定人督导小区。
10、“运河十景”:大运河苏州段沿线吴门望亭、浒墅关、枫桥夜泊、平江古巷、虎丘塔、水陆盘门、横塘驿站、宝带桥、石湖五堤、平望·四河汇集10个建设项目。
11、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1+N”方案: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总体方案及若干个专题工作方案。
12、“三高一美”:高标准农田、高标准池塘、高标准蔬菜基地,美丽生态牧场。
13、“百日会战”:根据《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止损控案百日会战行动方案》,3月10日至6月20日为攻坚决战阶段,6月21日起为长效治理阶段。
关于苏州市2021年1~6月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财政局局长 吴 炜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021年1至6月,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03.9亿元,增长15.8%,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215.1亿元,增长16.1%,税收占比86.6%。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91.7亿元,增长7.2%,完成预算(含年初预算、上年结转、上级补助等)的51.3%。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一)市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为600000万元。1至6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23259万元,增长6.4%,完成预算的87.2%。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616068万元,连同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和上半年预算调整等,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697092万元。1至6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08153万元,增长9.4%,完成预算的46.2%。
(3)重点支出执行
教育支出172346万元,完成预算的41.9%。
科学技术支出34271万元,完成预算的17.5%,考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83688万元,上半年科技支出进度完成42.2%。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41495万元,完成预算的27.9%,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博物馆西馆建设项目补助经费正在和高新区结算中,拟于下半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6951万元,完成预算的53.4%。
卫生健康支出160417万元,完成预算的48.1%。
节能环保支出17231万元,完成预算的25.4%,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我市正根据调整情况重新制定补贴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支出248960万元,完成预算的71.5%。
农林水支出23900万元,完成预算的22.6%,考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85421万元,上半年农林水支出进度完成57.2%。
交通运输支出160519万元,完成预算的58.2%。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13788万元,完成预算的34.4%。
住房保障支出183962万元,完成预算的57.8%。
2.政府性基金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3296030万元。1至6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602114万元,增长26.2%,完成预算的79.0%,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强化了土地上市的计划管理,上半年到账的成交地块面积和金额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大。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2315130万元,连同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和上半年预算调整等,合计为2247223万元。1至6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65996万元,下降25.2%,完成预算的43.0%,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去年同期土地收储进度较快。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60022万元。1至6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296万元,下降94.0%,完成预算的5.5%,收入下降和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另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5779.8万元集中在6月底提交入库申请并于7月初入库,未能在上半年体现。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为62440万元。1至6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零,支出下降和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通常集中在下半年统一安排。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3381256万元。1至6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645517万元,增长75.3%,完成预算的48.7%,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3030498万元。1至6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573402万元,增长32.3%,完成预算的51.9%,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二)工业园区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苏相合作区2021年首次纳入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苏相合作区编制并执行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两本预算,暂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仍由相城区统筹管理,不纳入园区预算管理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为3968000万元。1至6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595万元,同口径增长14.6%,完成预算的50.8%,其中:园区本级1967814万元,完成预算的50.6%;苏相合作区48781万元,完成预算的62.5%。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2365836万元,连同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和上半年预算调整等,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2521698万元。1至6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10407万元,增长10.7%,完成预算的48.0%,其中:园区本级1113774万元,增长1.8%,完成预算的47.4%;苏相合作区96633万元,完成预算的56.7%。
(3)重点支出执行
教育支出273439万元,完成预算的52.7%。
科学技术支出173611万元,完成预算的33.3%。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核心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因政策修订,上半年未能拨付。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9921万元,完成预算的26.7%。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苏州奥体中心、南部文体中心等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工程结算审计未结束,上半年未能拨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539万元,完成预算的54.7%。
卫生健康支出68502万元,完成预算的56.1%。
节能环保支出49440万元,完成预算的74.5%。支出进度较快的原因主要是支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上级补助资金31779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262855万元,完成预算的57.7%。
农林水支出17703万元,完成预算的44.7%。
交通运输支出16315万元,完成预算的94.2%。支出进度较快的原因主要是支付312国道苏州东段改扩建工程上级补助资金7440万元。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968万元,完成预算的38.0%。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维护等项目资金上半年未能拨付。
住房保障支出3079万元,完成预算的12.2%,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受施工进度影响,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动迁社区提升改造等建设项目资金上半年未能拨付。
2.政府性基金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1744400万元,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至1844400万元。1至6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813221万元,增长43.7%,完成预算的44.1%,其中:园区本级755166万元,增长33.5%,完成预算的50.1%,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经营性用地成交数量和成交额比去年同期增长较多;苏相合作区58055万元,完成预算的17.2%,完成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上半年供地节奏有所减缓,下半年将加快供地节奏。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1757100万元,连同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和上半年预算调整等合计为1935709万元。1至6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09975万元,增长14.2%,完成预算的36.7%,其中:园区本级700096万元,增长12.6%,完成预算的41.0%;苏相合作区9879万元,完成预算的4.3%,支出进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上半年由于受土地指标、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征地动迁、基础设施等项目预计资金将于下半年结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57000万元。1至6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40261万元,下降44.5%,完成预算的70.6%。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去年含一次性产权转让等收入。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为57000万元。1至6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4500万元,下降46.7%,完成预算的60.5%。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收入减少,安排支出相应减少。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收入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159772万元。1至6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89442万元,同口径下降13.5%,完成预算的56.0%,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上半年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收缴45234万元,2021年无此项收入。
(2)支出执行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1年园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144114万元。1至6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80955万元,同口径下降10.9%,完成预算的56.2%,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因疫情原因社保稳岗返还政策阶段性扩围,2021年无该项政策。
三、1~6月财政预算主要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多措并举抓好收入组织,努力增强地方财源基础。加强收入组织管理,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企业税源管理;抢抓机遇拓宽财源,支持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网络强市战略,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数据要素价值化,释放数据要素市场的财源可能。认真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努力增强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夯实财政增收基础。
(二)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重点投入需要。继续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规模。优先保障实施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推进“沪苏同城化”进程;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打响“苏州制造”和“江南文化”双品牌。
(三)全力而行提升民生福祉,努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推进教育实事项目建设,支持实施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战略,支持一批高校、医院等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推进“运河十景”、江南小书场、小剧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推进太湖生态岛、阳澄湖水源生态涵养区等建设。
(四)创新创优增强体制活力,努力提升财政运行效率。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开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信托基金试点工作,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在全省率先实施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继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绩效事前评估和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的约束和导向功能。
(五)从严从紧控制债务风险,努力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的意见》,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机制。抓好重点环节风险防控,压紧压实债务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债务单位经营性融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隐性债务化解工作,保持全市整体位于全省债务风险等级最低区间。严格实施政府债务新增规模控制和余额限额管理,做好政府债券发行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四、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和本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好“六稳”“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一)紧盯目标抓收入。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任务,扎实做好收入组织工作,力争与GDP增幅保持同步。强化对外部环境、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加强收入运行监测分析。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财税部门协作配合,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税源监测,挖掘释放累积的政策性、制度性红利,确保顺利完成全年收入目标。
(二)优化支出保重点。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在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上坚持有保有压、有促有控、有力有效;全力保障重点领域支出,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全力兜牢“三保”底线,坚决防范基层“三保”风险。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将更多资金用于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加社会民生福祉。
(三)加大投入促发展。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建设,支持参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建设,推动沪苏同城化取得更大进展。加强姑苏实验室、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推进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苏相合作区建设。贯彻落实招商引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消费等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继续支持古城保护更新和“江南文化”品牌建设。支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都市生态农业,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创新管理提效能。深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统一规范各级预算管理要素,进一步强化预算闭环管理,有序推进数字财政改革。继续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继续用好管好常态化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管得严、用得准、付得快,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能。
(五)强化监管控风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做好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严格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硬化化债举措,确保完成年度化债任务。规范开展隐性债务周转接续,进一步压降隐性债务成本,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善经营性债务管理机制,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风险管控。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
各位组成人员,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赓续百年初心、践行使命担当,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以“十四五”开局之年的优异成绩,为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政府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
称号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主任 罗沈福
各位组成人员:
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马凯、迈克尔•科斯特利茨、李长明、江必旺、郑永刚等6人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我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爱尔兰籍,苏州硒诺唯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马凯,瑞士籍,罗氏诊断产品(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迈克尔•科斯特利茨,美国籍,苏州大学讲席教授、高等研究院荣誉院长;李长明,美国籍,苏州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江必旺,美国籍,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永刚,中国上海籍,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多年以来,他们致力于苏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交流合作,在各自领域发挥着独特优势和影响力,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他们在新型材料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产业建设、助力绿色节能发展、培养物理学优秀科研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及培育高层次人才、研发微球精确制备技术、汇聚总部经济竞争优势、联动助力产业强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获得各自领域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扩大苏州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鉴此,我工委建议本次常委会决定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先生、马凯先生、迈克尔•科斯特利茨先生、李长明先生、江必旺先生、郑永刚先生“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等6人
“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先生、马凯先生、迈克尔•科斯特利茨先生、李长明先生、江必旺先生、郑永刚先生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认为威尔逊•约翰•罗伯特、马凯、迈克尔•科斯特利茨、李长明、江必旺、郑永刚等6人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会议决定同意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提名,授予威尔逊•约翰•罗伯特、马凯、迈克尔•科斯特利茨、李长明、江必旺、郑永刚“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关于全市“七五”普法情况和
“八五”普法建议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江 海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市“七五”普法情况和“八五”普法建议报告如下:
一、“七五”普法主要情况
201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普法工作决策部署,紧扣“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总目标,高标推进各项普法任务落实,全市建成2个国家级法治宣教基地、52个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41个普法项目和法治文化作品获国家级表彰、65个获省级表彰,16个村(社区)获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获评数量全省最多;苏州先后被评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城市和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主要开展了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推进普法工作。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来抓,重点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高位统筹。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总体策略,将“七五”普法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同部署、同推进,与全市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同督导、同落实,推动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发展。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紧紧扭住普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搭建“323”普法责任体系,即建立“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3项机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2项制度,聚焦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务工人员3个重点,出台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普法考核细则,开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确保普法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强化支撑保障。队伍保障方面,建强社会普法队伍,培育形成常熟春风社会事务所、太仓太阳法治文化艺术团、吴中德法行影视队等一批普法社会组织。财政保障方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人均普法经费由“六五”期间的3.45元提升至6.2元;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最大限度用好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广辟形式载体,扎实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坚持把宪法宣传教育作为“七五”普法重中之重,综合运作多种形式和载体,努力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一是筑牢宪法宣传教育阵地。建成启用全国首个宪法专题宣传教育场馆,2019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各地建设宪法公园、宪法广场等宪法宣传专区,开展宪法宣誓、宪法宣传征文等系列活动。搭建网上宪法馆,全天候开展网上普法教育,营造网上网下宪法宣传的浓厚氛围。二是丰富宪法宣传作品创作。通过有奖征集、委托创作等方式,征集宪法主题书画、论文、诗歌创作和非遗作品上万件。其中,65件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2件作品获全国“我与宪法”微视频一等奖,31件作品在第12届至第15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大赛中获奖。三是办好宪法宣传主题活动。开展“弘扬宪法精神”摄影巡展、宪法网上知识竞赛、“宪法进万家”等主题活动,累计发放宪法宣传手册60万份,受众超600万人。举办“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誓、法治游园会等系列活动,2019年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苏州常熟举办全国宪法宣传周主题活动,对我市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肯定。
(三)融入发展大局,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主动把普法工作置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考量,紧扣当务之要开展系列主题普法宣传。一是紧扣决胜全面小康攻坚战开展主题宣传。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德法涵养文明•共建绿色生活”主题宣传活动。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开展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短视频评比等系列活动,参与群众684万人次。二是紧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主题宣传。在全市505个法治文化阵地,更新布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内容;150个商业影院、200余个农村数字院线和500多块气象显示屏,持续播放扫黑除恶普法广告和微视频;全市79个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101个镇(街道)、57万人次参与扫黑除恶网上法律知识竞答,为专项斗争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三是紧扣疫情防控开展主题宣传。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推出普法宣传产品6类138项,张贴疫情防控普法海报10万余份。发布“苏城通”疫情防控法律指南,搭建服务企业法治需求平台,为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突出工作重点,分类精准落实学法用法。聚焦领导干部、青少年和企业务工人员,分类精准普法,带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良好风尚。一是严抓领导干部普法。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菜单式学法等制度,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常态化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设公务员培训法律知识必修课,全市每年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培训、旁听庭审等学法活动60万场次。二是常抓青少年普法。在全市校园开设法治课,将法治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学习内容、学习课时、指导教师“三落实”。建成全国首个青少年网络安全法治教育体验馆,用好青少年实践基地和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系列活动。建强普法志愿者和社会组织队伍,全市909名政法骨干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定期开展青年政法干警进校园活动,引导青少年主动学法用法。三是广抓企业务工人员普法。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参加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培训,组织法律工作者送法进企业,量身开展法律风险诊断。组织各地开展“法润江苏春风行动”“农民工学法活动周”等活动,推广《法佑一生》法律读本、《外籍人士生活手册》法律指南等创新做法,推动普法宣传融入群众工作生活全过程。
(五)注重融合创新,持续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坚持将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公共文化相融合,将创新实践与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全力构筑具有苏州特色的法治文化高地。一是打造体验式特色项目。在全省率先开展大运河法治文化建设,打造系列法治文化体验线路,其中,姑苏山塘法治文化体验线、吴中宝带桥—澹台湖法治文化园获评全省首批大运河法治文化品牌项目。精心打造系列法治文化体验馆和法治文化特色小镇,建成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52个、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292个。二是创新互动性主题活动。结合传统民俗活动和文化创意活动,连续举办七届法治文化节,推出“法治微电影”“法治微小说”“法治夜魔方”“美好生活•法典相伴”等70余项特色活动,累计580余万市民参与互动。三是拓展多维度传播载体。用好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户外显示屏等传统载体,不间断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成立全省首家普法新媒体专委会,统筹实施“互联网+法治文化”行动,发挥新媒体普法矩阵的集聚辐射效应。搭建法润民生微信群和苏州普法微信公众号,向全市2055个村(社区),每日推送普法资讯,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六)坚持普治并举,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实效。坚持普法工作与依法治理并重,通过以普促治、普治并举,努力让依法办事在苏州蔚然成风。一是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深化“法护人生”“法进家庭”“法润村居”三大行动,加快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完善基层软法体系,开展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专项梳理行动,修订完善村(居)委员会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等自治规范,营造崇德向善、循法而为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法治示范创建。积极争创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吴中旺山村、吴江叶泽湖村、太仓永乐村等16个村(社区)获评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和巩固提升行动,实行动态化整改和标准化管理,持续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三是夯实法治惠民保障。扎实开展“关爱民生法治行”活动,每年立项约150个法治惠民项目,实施项目化专项整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柔性治理措施,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依法依规办事。大力推行法治网格化建设,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力量进网入格,实现政府、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以上是我市“七五”普法工作主要情况。对照“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的不少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比如,少数地方和部门普法工作思路不够开阔,机制手段创新需要加强;个别单位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普法与执法、服务、管理之间融合度不高;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精准普法模式等等。对这些问题,市政府经过系统调研,提出了一揽子改进策略,将在“八五”普法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八五”普法建议
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全面依法治市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建议“八五”普法重点抓好七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政治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普法工作,有力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
(二)聚焦工作重点,不断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更加强调宪法及相关法律宣传,大力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更加注重民法典宣传,更好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更加突出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夯实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根基。
(三)突出关键群体,有力促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加快落实全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完善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法治教育新格局;抓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新市民等群体法治教育,结合形势任务因材施教、因情施教。
(四)坚持创新创优,持续提升法治宣传工作质效。以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法治需求为导向,加强宣传载体创新,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升普法产品的供给范围和质量,让群众更加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加强宣传手段创新,通过典型案例解析、热点事件剖析等形式以案释法,上好全民普法公开课。加强宣传机制创新,将集中宣传与常态宣传相结合,建立分层分类精准宣传模式,将普法工作更好融入群众工作生活。
(五)放大品牌效应,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建设高地。组织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建好法治文化阵地,创作更多具有影响力的法治文艺作品,开展更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进一步擦亮苏州法治文化品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苏州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行业文化融合发展,实现法治信仰培育与文化启迪、道德升华的深度融合。
(六)深化普治融合,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以普促治、普治并举,强化基层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法治乡村(社区)、依法治校、依法治企建设;强化行业依法治理,严格落实行业规章自律、合法合规审查、实时法律监督、从业人员教育等制度;强化专项依法治理,大力开展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
(七)加强制度保障,压紧压实普法工作责任链条。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经费保障和监督考评,确保“八五”普法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严格督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对标找差,迅速改进提升,扎实抓好“八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落实,以更强担当、更优作风和更实举措,奋力开创苏州“八五”普法新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完成,取得明显成效,为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使更高水平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苏州打造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至2025年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融入学校教育,在各类普法阵地广泛建立专区专栏,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突出宣传民法典,开展“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主题活动,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沪苏同城化发展等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平安苏州建设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等融合发展,以打造“江南文化”品牌为契机,研发创作一批具有苏式风味的法治文化精品。
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大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四、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基层、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和依法治企、依法治校、依法治网,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在应急状态下的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动、依法办事。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着力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把普法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体系,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八五”普法规划,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验收,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八五”普法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决议得到顺利实施。
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的 说 明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杨 芳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贯彻上级要求,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物质财富要极大丰富,精神财富也要极大丰富,必须锲而不舍、一以贯之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教育和引导,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推动文明行为的立法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是响应上级要求,又是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有效路径。
二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市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了经济社会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去年苏州经济总量迈上2万亿元新台阶,发展进入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上,苏州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社会文明程度高”是题中应有之义。自2008年苏州市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全市上下积极探索,守正创新,持续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城乡文明一体化。2020年,我市取得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并实现“全域化”。但对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比上海、深圳等其他先进地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立法进程还显滞后,加快推进具有苏州特色的有效立法,既是深化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苏州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努力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使命要求。
三是解决文明城市建设难题,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法形式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位、目标和行动方案,是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的基础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文明城市建设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主体单位众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基层政府、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均要承担部分职责,基层组织、志愿者组织也应参与其中。尽管现在各部门都以饱满的热情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缺少主体责任的清晰规定,还存在各部门职责交叉不清等问题。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条例作为支撑,缺乏具体的考核措施,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需要专门立法来明确考核责任、细化奖惩措施。
二、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苏州市文明办即开始了《条例(草案)》起草的准备工作。2019年,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后,文明办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制定了起草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书。为了保证立法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聘请了苏州大学社会公共文明研究所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邀请部分法律专业老师和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项目后,2021年3月起,市文明办向各县级市、区文明办、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苏州”“文明苏州”等网站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3月中旬,市文明办分别召开县级市、区法律专家、文史专家、重点人群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市文明办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月28号,经法制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核等程序,市文明办上报了《条例(草案)》给市政府。5月份起,《条例(草案)》进入审查阶段后,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集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完善。7月8日,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草案)》共六章49条,规定了文明行为规范、培育与促进、激励与表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理念和机制。
《条例(草案)》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均适用本条例,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纳入条例管理的范围。《条例(草案)》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内涵,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条例(草案)》第三条,强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明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等工作。《条例(草案)》第五条至第八条,强调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调了文明行为倡导与治理的重点领域。
文明行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条例(草案)》不可能穷尽罗列,依据文明行为的时代性、群众性等因素,结合网络调查结果和先进城市经验,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将文明行为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倡导的文明行为;另一类是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际上还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闯红灯、驾驶电动车不戴头盔等等。
《条例(草案)》第九条,明确鼓励倡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赛会服务、社会治理、支教助学、文明创建等各类志愿活动;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赈灾、医疗救助、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活动;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珍惜粮食,适量备餐、点餐,杜绝浪费等。
《条例(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主要分布在十个重点方面: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公共交通、文明旅游、保护生态环境、互联网使用、社区和谐、文明家庭、职业精神、移风易俗等。这些行为集中反映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四个领域的主体要求。
(三)规定了相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培育与促进职责。
针对重点领域治理突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强调动态管理,单位要积极创新。《条例(草案)》规定相关单位要定期对倡导和禁止的行为进行调整,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实施方案。二是强调全员参与,明确执法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协同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同时强调各单位要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考核权限,明确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相关单位考核体系中,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各方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责任,突出强调了教育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卫生健康管理、农业农村管理、文化旅游管理等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以机制保障促文明。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设施保障。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要求相关单位对餐饮服务、互联网机动车租赁管理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等义务进行了明确,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激励与表彰。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提出要以评促进,开展广泛宣传。《条例(草案)》规定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评选,广泛开展宣传,发挥先进人物的引领作用。《条例(草案)》要求对见义勇为、献血、扶贫、助学等活动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提升公民施行文明行为的动机。对于获得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
(五)突出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法律责任。
由于《条例(草案)》系专门立法,是一部有关文明行为管理的基础法规,涉及的上位法众多,且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所以没有对此重复进行规定。《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一,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未能主动提供公筷公勺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对互联网租赁机动车、非机动车经营者未能履行有序管理职责,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文明形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约谈互联网租赁机动车、非机动车经营者,给予批评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在大型活动中发生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第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李 杰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审查过程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项目后,我工委及时与市文明办、市司法局联系沟通,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工作。7月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工委立即会同法制工委、市文明办和司法局组成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召开了由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教科文卫工委委员、专家学者、街道及社区代表等各阶层有关成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门赴太仓市、工业园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太仓市社会综合治理联动指挥中心和工业园区湖东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听取太仓市和工业园区相关部门、社区、街道以及区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学习借鉴北京、天津、深圳、南京、杭州等地的相关经验,召开调研组论证研讨会,充分研究探讨和汇总梳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审查意见报告。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 年,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为此,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总结经验举措,彰显苏州新时代文明实践风尚的良好契机。自2008年获评全国文明城市以来,我市始终坚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培育道德风尚,全力打造文化高地,为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2020年,我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并实现“全域化”。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我市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工作举措,例如明确“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公共场所按要求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鼓励推行分餐制与使用公筷公勺等;鼓励文明祭扫、绿色殡葬等推进移风易俗、体现生态观念的行为;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注重对老年人的陪伴和精神慰藉等,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彰显苏州崇文重教的文化传统和新时代精神。因此,通过立法及时将政策制度固化下来,更好体现苏州城市文明素养的温度和高度,为创建文明行为典范城市奠定基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是凝聚各方力量,破解社会生活中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的有力抓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凝聚全社会共识,调动各方面力量,汇聚形成促进文明行为落地生根的强大合力。虽然我市已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对照人民群众的诉求、社会文明氛围整体提升的需求和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通过立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将实践中群众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精准画像,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我市文明实践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以规范,通过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发挥法治的规范和支撑保障作用,让法治成为塑造城市文明的刚性力量。
综上所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通过调研和审查,我工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较为全面,结构较为合理,针对性较强。为进一步完善法规,我工委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倡导性原则
区别于以往较多采用的管理型立法模式,本条例将“倡导”“促进”作为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系统推进,更多地通过指导性、自愿性和鼓励性规范来传达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使得条例不仅具有规范、震慑、惩戒的作用,更具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更有利于法规的深入人心和遵照执行。条例中对倡导性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可以对公民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有意见认为,道德与法律属于相互独立的两套准则体系,“道德法律化”难以有效进行。对于文明行为立法来说,其核心在于“促进”,其法律后果具有多样性而非仅仅依托于处罚,因此二者并不冲突。根据层级性的不同,道德规范可具体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为保障社会的有序性而需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存在诸多交叉重叠的部分,表达方式一般为“应当”或“不得”,如爱国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生态环境等,具有接受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条例(草案)》的主体内容;愿望的道德内涵是为达到自身价值最高境界所遵循的准则,如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在“激励与表彰”一章中予以体现,是适切的。
(三)正确处理好本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
文明行为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闯红灯、不佩戴“一带一盔”、未实行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等相关内容在已有法律、包括我市制定的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条例(草案)》立足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和约束,对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加以重申,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条款不再重复,对上位法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不文明行为,依据其危害程度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践经验予以补充。例如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提供公筷公勺,互联网租赁机动车、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形增设罚则,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建议第四十五条增设“警告”处罚,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罚则。
(四)强化法规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相关职能及执法主体。第五条中关于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责在表述上不够清晰,建议理顺关系,简化内容,使人一目了然。第四十五条关于对未主动提供公筷公勺的餐饮经营者处罚的执法主体,在调研中有不同意见。经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上位法内容,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既是文明用餐意识和习惯素养的体现,更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等流行性病毒传播的有效途径,是关乎食品安全和健康卫生的重要方面,同时,从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角度出发,我工委认为《条例(草案)》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是恰当的。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是扩容现有“12345”阳光便民热线的功能,还是另设一套工作机制进行运作,以及如何与第二款中有关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机制有效衔接,建议斟酌。同时,本条只规定了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而受理后的处理流程、整改规范如何,言有未尽,建议补充完善。此外,建议针对某些禁止性规范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提供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例如第十六条第七项,电动自行车“禁止停放在楼道内、在楼道内充电、入室充电或者飞线充电”,在加大宣传治理力度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古城区部分老新村条件不足的现状,因地制宜改造小区原有设施,及时提供公共充电设备,切实解决居民困难,提高法规执行力,避免“一阵风”整治后又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理施划停放区域,除城市道路人行道外,还应根据古城区现实需要,在背街小巷等合理区位内施划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内的泊位,以及规定时限的临时停车位,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度。最后,要做好法规出台后与配套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例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刊播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时长等要素。
(五)对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1. 建议借鉴北京等地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倡导的苏州城市精神,突出地方标识特点。
2. 建议设立“文明行为日”或“文明行为周”,引发全民关注,营造社会氛围,使条例内容深入人心,并自觉转化为日常行动。
3. 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建议将第四条和第六条合并表述;第四条第三款“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述属于第七条第二款的范畴内,建议删去,同时将第七条第二款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改为“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与第三十四条表述一致。
4. 第九条,建议明确未成年人更加注意自我保护,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践行见义勇为等行为;第二款建议增加“应急救护”相关志愿活动内容。
5. 第十条,建议增加在公共场所对个人仪容仪表、规范着装方面的表述,对赤膊、躺卧座椅等行为加以约束。第四项“采取适当方式喝彩助威”较难界定,建议改为“不喝倒彩”;第五项“在街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妨碍他人”与第十六条第三项“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内容上有重复,建议斟酌合并。
6. 交通安全方面,第十二条中的部分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由于涉及人群广泛、影响力大,予以重申,建议在具体表述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加精准。如第四项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应当系好安全带”改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五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礼让行人”改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八项“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改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第十项中,建议将“饮食”改为“饮食(饮用水除外)”或者“食用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7. 文明旅游方面,第十三条主要强调游览景区时的行为规范,在当前全域旅游的背景下如何规范游客行为,建议斟酌;第二项建议增加“不攀爬设施”;第三十二条将“通过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景点、饭店、机场、车站等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音频视频、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倡导文明旅游;加强对旅游机构的规范管理,……。”改为“通过线上线下的文明旅游系列活动,增强‘文明旅游’影响力;加强旅游市场管理,……。”
8. 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建议第十四条第一项增加“绿色低碳”等方式的表述,更加契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项增加“遵守垃圾分类相关管理规定”。
9. 互联网文明方面,建议第十五条增加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相关内容的表述,第七项“不得发布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养成不良行为的信息”中,“养成”改为“造成”。
10. 社区和谐方面,第十六条第三项强调文明装修,建议改为“进行装修时兼顾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第八项规定“不得在社区内占道停车”,建议明确“社区”的概念。
11. 第二十三条,建议将“教育机构”改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增加“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考核内容”。
12. 第二十八条,对客运经营者“欺客”行为较难界定,实际操作中很难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将“查处甩客、欺客和拒载等行为”改为“依法查处中途甩客、议价、拒载和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建议将网约车纳入监督管理对象。
13. 第二十九条对文明行医进行了规范,建议增加对文明就医的规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不干扰诊疗活动”。
14. 文明乡风建设方面,根据最新精神要求,第三十一条表述建议改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快推动村庄从干净、整洁向美丽宜居升级,为乡村全面振兴夯实环境基础。”
15.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村(居)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推进文明培育和文明实践”的责任要求是否合适,建议斟酌;第二款建议将“电影院”改成“影剧院”。
16. 激励与表彰方面,建议第四十条仍以鼓励自愿、无偿捐献为工作指导原则,将“并给予捐献者或者近亲属适当补助”改为“对有困难的捐献志愿者或近亲属给予关爱救助”。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个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奖励政策制定主体不明确,建议斟酌。
17. 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主要领导要求,建议增加一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将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的已被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定期向不文明行为人所在单位予以通报。”第四十七条对大型活动中的发生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为约谈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相对于前款(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互联网租赁机动车、非机动车经营者的相关罚则而言过于轻缓,建议增加责令整改、公开道歉以及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中还有一些条款、文字尚需斟酌,建议一并加以修改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是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广泛地调研、论证、修改工作。根据常委会一审意见和各地的调研意见,先后进行了六次集中修改。主要做好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了立法协商。6月16日上午,邀请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工、青、妇)、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苏州市电梯业商会的协商对象18名,围绕电梯安全管理中十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协商座谈。二是开展了两轮调研座谈:5月13日、14日,分别赴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市开展了第一轮调研。6月16日、17日,分别赴虎丘区、吴中区、姑苏区开展了第二轮调研。三是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7月6日、7日,会同南京、无锡两市,以同步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条例为契机,开展了协同立法交流研讨,着重对三市电梯立法中的共性、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四是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立法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7月2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级14家机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对法规制度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研究、评估。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听取专题汇报并作专题研究。7月29日,常委会分管领导听取了法工委对修改情况的汇报,并逐条进行了研究。8月5日,常委会分管领导还专门召集了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对修改稿中的专项问题作了进一步商讨。此外,还通过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中国苏州网全程同步公布草案、每一次修改稿及相关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一共征集到了592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共采纳、部分采纳了516条意见。调研修改过程中,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请预审和报告每一稿修改情况,充分征询其意见并加以采纳、吸收。
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了草案的有关调研修改情况,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市委进行了报告。8月6日,市委第204次常委会审议了修改稿。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8月16日进行了统一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一、关于总体修改和条款变动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共九章五十条,修改稿共七章四十六条。章节和条款变动情况为:一是章节合并。将第二章选型配置和第三章生产进行了合并、第五章维护保养和第六章检验检测进行了合并。二是删除了三条。即,删除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是新增了六条。即,新增了修改稿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四是合并了七条。即,将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十三条;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二十条;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将草案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将草案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五是拆分了一条。即,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并入草案第八条,第五款和第六款拆分修改作为修改稿第十一条。
二、修改稿主要修改情况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内容表述要与章节设置相对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能否将实际作为电梯使用的升降梯纳入条例监管;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将汽车电梯也纳入管理;还有的地方提出,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也应该纳入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汽车电梯属于目录中的载货电梯,升降梯和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因此,修改稿第二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修改稿第三条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定了电梯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即“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是关于加强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修改稿第七条)。草案有多处规定了电梯生产、检验、检测、维保和使用单位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采用书面报告形式,财经工委审查意见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应当使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化等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因此,修改稿新增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同时,将草案中多处“书面”表述一并删除。
三是关于电梯责任保险(修改稿第八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条规定的保险机制创新是对事后事故赔偿的保障,某种程度上反而可能会降低安全管理的意识,建议删除“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应当突出“使用单位”率先购买电梯责任险。经了解,目前全市16.75万台电梯中仅有5万台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且存在生产厂家、维保单位投保较多、使用单位投保较少的情况。因此,有的地方建议推行电梯责任强制保险。但是,《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地方性法规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因此,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责任保险工作,增加了第二款要求:“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绍,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在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每台100元),民用住宅电梯补贴主要由省财政通过省特检院补贴50%,且实施了三年,目前这项活动已经结束。如果我市需要推行这项工作的话,建议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据测算,目前10万多台住宅电梯按照补贴50元/每台,每年至少需要补贴约500万元(电梯增幅约每年10%另计)。
四是关于电梯选型配置(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市住建局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将电梯选型配置纳入施工图审查,但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的相关回复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属于国家层面规范的权限。从国家改革方向看,允许承诺制的施工图免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减少,不支持增加内容。因此,修改稿删除了纳入施工图审查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电梯选型配置要求,并保证全过程的监管。因此,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还从电梯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和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上作出规定,同时,将草案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电梯选型配置要求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防渗保修要求及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的有关电梯的信息等内容,单列为修改稿第十一条作为选型配置的补充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电梯的品牌。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时还无法确定电梯的品牌。因此,修改稿没有采纳上述意见。有的方面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应当按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表述;也有的地方提出,该条规定引用不全面,标准也是不断变化的,建议删除。据此,修改稿删除此条规定,相关要求纳入修改稿第十条选型配置中加以规定。
五是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修改稿第十二条)。财经工委审查意见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要明确政府和部门具体来推动。有的提出,草案中规定了每年财政预算要安排项目资金用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补助,建议进行笼统规定,具体补助情况授权政府在制定实施办法中加以明确。另外,考虑到电梯安全条例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协调性,涉及增设电梯表决程序等相关内容可以由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而且民法典和江苏省物业条例都已经对需要经业主参与表决事项的条件、表决程序等作了规定。因此,修改稿第十二条删除了草案第十二条中增设电梯的程序、提取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费用,草案第二十八条电梯相关费用单独列账公布,草案第二十九条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内容。同时,新增两款分别规定了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等要求。另外,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及时修改《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有力推动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
六是关于新装电梯配套设施(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财经工委审查意见,修改稿第十四条增加了鼓励在用电梯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内容,以有利于紧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呼救。财经工委审查意见还提出,对在用的乘客电梯加装视频监控等设施。据调研,目前苏州在用的乘客电梯约12.5万台,加装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费用测算每台需要三千元左右,涉及费用承担等问题。有的意见建议,夏季不少电梯因为机房温度过高导致电梯故障困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安装空气调节器。因此,将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修改稿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选择的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用于电梯应急救援备用电源、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等提出要求,并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相应设施。
七是关于制造单位责任(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些电梯制造厂家提出,对电梯质量保修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行业内一般是一年至两年,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质量保修期限为五年是否增加了企业负担;有的提出,受房屋销售周期影响,如果规定两年保修期,会实际上造成新房旧梯的现象。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南京、无锡立法协同意见,修改稿规定了五年保修期。同时,明确了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提出,除了保修责任之外,还需要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应规定。财经工委审查意见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对草案第十七条中“无法取得联系”进行界定。同时,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修理、改造行为时,要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委托修理、改造电梯的条件以及实施改造后更换电梯产品标牌等要求。此外,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办理交付手续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无上位法依据。还有意见建议,增加防止电梯交付前随意被他人使用的规定。据此,修改稿第十八条作了相应修改。
八是关于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建议参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细化。不少意见提出,按重要性、必要性对草案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责任进行调整。有的专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使用单位责任的内容合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任。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采纳了上述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特殊的电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在电梯安全使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从约定电梯安全使用权利义务、故障报告以及电梯更新,以及改造、重大修理、动用维修基金等重大信息公示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我市部分县级市、区特种设备登记机关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还有行政审批局,同时,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电梯使用登记管理。因此,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第一款使用登记规定,第二款完善了变更登记办理要求。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作出了规定。
九是关于乘用人行为规范(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无法界定,建议删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要将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行为作出规定。同时,财经工委审查意见也提出,要对乘用人行为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有的意见建议,根据331专项工作经验,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增设处罚。综上所述,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对乘用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了电梯使用单位和其他乘用人对乘用人违反规定行为劝阻、报告的规定。
十是关于维保单位责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的提出,要鼓励优先原厂维保和选择维保质量好的单位进行维保。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鼓励原厂维保和选择维保质量好的单位进行维保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会造成维保单位以线上检查维保取代现场维保的问题,从而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经过研究,修改稿将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规定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容合并入草案第三十一条作为维保单位责任,同时,增加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期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的电梯的维保频次和项目。因此,修改稿第二十六条采纳了上述意见作出修改。此外,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还对维保单位在电梯维保中发现隐患的处置进行了规定。
十一是关于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的意见提出,对草案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时间要作明确规定。还有的提出,要增加检验、检测机构告知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情形。因此,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要明确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评估机构。有的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关于评估工作的内容并入草案第二十六条。因此,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电梯所有权人作为委托的主体,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完善了需要评估的情形。
十二是关于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电梯事故公示(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财经工委建议,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维保质量进行评价。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绍,我市通过行业协会具体承担评价工作任务,资金由政府保障。根据上述意见,增设了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明确了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电梯的情形;同时,每年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价。有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明确救援平台建设、电梯困人救援的时间等要求。因此,修改稿增加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完善应急处置平台的内容和第三十六条现场救援要求的规定。财经工委审查意见建议增加电梯事故公示制度。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调研中,有的方面建议不宜公布,且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因公布事故造成行政复议的案例,建议慎重。经调研,绝大部分意见同意设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认为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倒逼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依法更好履行职责,共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因此,修改稿第三十八条新增了电梯事故公示制度的规定。
十三是关于法律责任(修改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根据相关立法技术要求,一是删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处罚,如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装修的处罚;二是新增第四十三条对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的行为设置了处罚;三是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中一些条款内容和文字以及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可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立法协商报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4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为了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16日上午在市人大机关开展《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协商工作。现将立法协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协商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障立法协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订了《关于开展〈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立法协商工作的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6月7日讨论通过,确定了开展立法协商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形式、议程以及拟协商的主要问题。
按照立法协商工作方案,此次立法协商以立法座谈会的形式,在市人大常委会一楼主任会议室举行。此次立法协商会议邀请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苏州市电梯业商会等方面的代表共18名立法协商对象参加。其中,政协委员5名(需要说明的是,这5名政协委员是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市政协《2021年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方案》的要求,经与法工委沟通商量推荐产生的)、民主党派代表6名、工商联代表1名、无党派人士1名、人民团体代表3名、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代表1名、苏州市电梯业商会代表1名。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彪主持,共三项议程:一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说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二是与会人员发言;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陈嵘讲话。出席立法协商会的还有:市人大法制委员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巧生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同志。
二、立法协商对象的主要意见、建议
立法协商会上,各位代表、人士围绕《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具体条款,就电梯的选型配置、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维护保养以及乘用人行为规范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梳理汇总,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7条。主要的立法协商意见如下:
1. 关于适用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多位协商对象建议,删除第二款最后的“但是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这部分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同样涉及老百姓安全,也应纳入条例中予以规范;部分协商对象提出适用范围内是否应加上“消防电梯”。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相应修改。
2. 关于电梯责任保险(草案修改稿第八条)。部分协商对象建议明确使用单位作为购买保险的主体,同时应明确险种为使用险;有的协商对象建议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这类保险。
处理意见:根据协商意见,草案修改稿将“使用单位”调整到投保主体排序的最前面,从而突出了“使用单位”应该率先购买电梯责任险的要求,同时增加了第二款,对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作出了规定。
3. 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有的协商对象提出,应当对政府领导和部门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明确,以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实施。
处理意见:根据协商意见,草案修改稿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分四款表述,分别规定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建筑结构消防安全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
4. 关于制造单位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有的协商对象提出,应当明确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处理意见:根据协商意见,草案修改稿在此条第一款的款头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 关于电梯乘用人行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有的协商对象建议要增加安装防止电瓶车进入电梯的装置的规定,以避免在电梯内发生火灾事故;有的协商对象建议对条例应当对乘用人违反行为规范设立相应的罚则。
处理意见:根据协商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6. 关于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有的协商对象提出应删除第六项中的“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当有排除故障的能力,如果遇到困难,应该联系制造单位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处理意见:由于维保合同是和使用单位签合同的,维保发现故障,是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来决定是否通知制造单位,故草案修改稿未予以采纳。
7. 关于老旧电梯的报废和维护保养。有的协商对象提出,能否设置一个电梯的最长使用年限(如20年)强制报废,同时为了确保老旧电梯的安全性能,应当对老旧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报废规定是指气瓶、锅炉等的报废,电梯安全技术规范里没有电梯整机报废一说,只有零部件报废,只有使用登记证书的注销。另外,监管部门发现电梯检验不合格,就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直到检验合格才能继续投入使用,故未采纳强制报废的意见;同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梯使用登记注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委托,可以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电梯的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8. 关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的协商对象建议应以不低于维保单位的标准,增加检验检测机构的门槛;有的协商对象提出条例中未对检验检测机构设定罚则,应当增加相应的罚则。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已经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相应资质门槛和相应的罚则,地方性法规不再重复表述。
另外,协商对象还对电梯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宣传教育、行业协会职能、电梯土建工程防水要求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协商意见,草案修改稿对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三、立法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和结论
此次立法协商广泛听取了各类协商对象的意见,这些意见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并对如下内容形成了基本共识:应该明确使用单位应作为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主要主体;应当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和部门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当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在法规中明确对老旧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在随后的法规修改中,充分采纳了协商对象的意见建议,结合其他调研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此次立法协商报告,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为审议《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重要参考。在法规批准、公布后,将连同法规文本向立法协商对象反馈,并在苏州人大网站上公布。
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问题
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县乡换届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于明年1月、市人大将于明年2月进行换届选举。今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全省县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选出;全省县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1月底前召开;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设区的市(除南京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省设区的市(除南京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2月底前召开。根据这一决定,苏州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选出;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1月底前召开;县级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应于2022年1月底前选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2月底前召开。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问题
为了加强对县级市、区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并做好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需要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县乡换届工作总体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选出。
二、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1月底前召开;县级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应于2022年1月底前选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2年2月底前召开。
五、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成立选举工作办公室,由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沟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加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因个人原因,根据本人提出,姑苏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文洪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姑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辞去代表职务的程序合法。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刘文洪的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根据“关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5~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结合省人大来苏开展实地检查,同步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执法检查,实地检查了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沙钢集团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湾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环太湖有机废弃物处理示范中心、黄墅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光大环保能源垃圾焚烧和悦港医疗废物处置等项目,听取了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同时,各县级市(区)人大、工业园区人大工委也上下联动,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对固废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固废防治法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固废防治法,把固废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升固废处理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固废环境风险,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守法氛围,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固废防治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在全社会启动高站位、高标准的宣传引导,结合疫情期间相关管理要求,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方式,不断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一是加强干部培训,带头学法用法。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把学习贯彻固废防治法纳入年度普法学法用法工作重点,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具有固废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全面加强培训,邀请专家对修订后固废防治法进行深入解读,为依法行政打下扎实基础。二是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教实效。以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为重点,全市组织开展固废防治法培训56场次,累计参与企业近3.5万厂次,免费发放固废防治法宣传手册、《苏州市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手册(企业篇)》。利用“民营企业走访活动”“外资企业大走访”“企业接待日”“百团进百万企业”等系列活动,广泛宣传固废防治法,营造企事业单位“共享共治”的守法氛围。
(二)严格落实职责,强化制度建设,筑牢固废管理工作基础。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推动、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规划引领。认真组织编制《苏州市“十四五”固废污染防治规划》,全面评估“十三五”我市固废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注意与固废防治法各项规定衔接,进一步明确我市“十四五”固废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重点领域及重点任务。二是压实责任。制定了《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固废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制度,压紧压实部门职责。三是健全制度。固废防治法实施后,我市结合实际配套制订了《危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试行)》《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形成了覆盖工业生产、城乡生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各类固废污染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四是强化联动。针对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重点环节,制定《苏州市过境固废联防联控执法管理机制》等三个文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固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三)实施全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严格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每年都将治理危废,推动源头减量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一是全面摸排掌握实情。全市危废申报企业数、申报产废量分别占全省35%、26%。率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台账网络信息化报送工作,纳入报送范围的一般工业固废达到42类,进一步掌握全市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贮存、处置等信息。定期发布年度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危废焚烧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动固废危废减量。以化工企业、超量超期贮存企业、关闭企业等为重点,持续开展危废“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提前一年处置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通报的超期库存危废整治任务。率先开展危废点对点综合利用试点工作,苏州东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因此每年节约处置成本4000余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工业固废减量化技术研发,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十三五”期间,1308家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全市共淘汰整治低端低效产能企业(作坊)7344家。三是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全国人大固废防治法修订,及时制定实施《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构建“一领四动”(党建引领、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面发动、全民互动)垃圾分类新模式,深入开展“三定一督”四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全市已建成“三定一督”小区4882个,覆盖率达100%,整体工作成效显著,“三增一减”(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量增,其他垃圾量减)趋势明显,条例实施一年来其他垃圾同比减少6.4%,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四是加强农业废弃物监管。稳步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废旧农膜回收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9.8%、99.3%、89%和99.9%。五是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在全社会努力推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的习惯养成。
(四)强化能力建设,加快补齐短板,提升固废处置水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固废处置能力建设,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一是加强危废处置工作。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督查通报、约谈警示等方式全力推进全市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市危废处置能力达到34.7万吨/年,较2017年增长213%,满足了全市处置的需求。基本形成全市小量危废集中收集体系,截止目前共建成5个小量危废集中收集项目,累计受益企事业单位达近4000家,初步解决危废处置难、处置成本高等问题。二是提高工业固废处置能力。已建成2个合计年处置能力为33万吨/年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此外年内另有1500吨/日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也将建成投运。三是提升生活类固废处置水平。全市共建成7座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3座卫生填埋设施,日处理能力1.68万吨,生活垃圾实际焚烧处置比例从2016年的75.6%上升至2020年的90%。全市集中厨余(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4905吨。建成建筑垃圾处置设施6处,年处理能力505万吨。完成全国首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验收工作,建成收运处一体信息化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完成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四是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全市建成3个合计处置能力达2.44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可全面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五是探索有机废弃物处置新路。联合中国农业大学有机循环研究院在吴中区建成全国首个环太湖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中心,开展河湖水生植物、淤泥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以及秸秆离田资源化处理利用专题研究和处置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固废违法行为。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依法深入开展危废处置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废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大督企力度。开展危废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行动,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指导、属地核查、市局督查、问题通报等方式,全面提升全市产废及经营单位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十三五”期间共完成6000余家危废产生单位和全部危废经营单位达标建设任务,我市危废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一直位列全省前列。二是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危废破坏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以来,排查并整治环境隐患12787个,依法查处涉固危废环境违法案件294起,罚款2914.9万元。共破获涉及固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2人,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强化司法能动。2019年,省高院在姑苏法院设立全省首家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无锡市(滨湖区、新吴区、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经开区)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为我市乃至太湖流域固废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以及固废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扎实的组织保障。同年,姑苏法院牵头苏锡常12家检察院共同签署《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明确各方严厉打击包括涉固废犯罪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司法护航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在贯彻实施固废防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虽然我市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产业结构依然偏重,固废的增量和存量长期居高不下,固危危废处置能力区域性不平衡问题还较为突出,固废非法排放、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彻底杜绝,固废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固废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普法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化。
修订后的固废防治法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比较短,且固废防治法专业性较强,一些企业和公众对该法的知晓率还不高,基层部门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要求的掌握仍有待提高。据司法部门反映,固废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是形成固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因素。
(二)固废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市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多,目前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能力依然有较大缺口,无回收价值的工业垃圾尚缺乏处置消纳的基础设施,有些转运到市外甚至省外处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和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弃土规模庞大,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此外,医疗废物处置还存在应急运输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监管执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固废涉及一般工业固废、危废、城乡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进口废物、医疗废物等诸多领域,量大面广、来源复杂、流动性大、危害隐蔽,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种类多、专业性强,涉及生态环境、城管、商务、农业农村、卫健委等多个部门。这对跨区域协同管理、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部门之间工作合力仍不强,统一监管和协同联动机制亟待完善。如对于通过水运跨省市转移固废,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发现后因缺乏执法依据(除剧毒品外)和缺少锚地无法长时间扣留涉案船只,而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部门等有执法依据的部门又难以及时介入,导致跨省市固废运输执法困难重重。同时,少数企业仍然存在治污设施虚假运行、编造监控数据、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基层生态环境机构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仍有待加强和提升。
(四)垃圾分类实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虽然在覆盖面上达到了100%,但实际分类的效果参差不齐,个别居民自觉分类意识还有待加强,非投放时间垃圾乱扔乱放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村地区、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还需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尤其是终端处置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个别县级市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五)危废管理亟需进一步延伸。
当前规模企业危废监管比较到位,而如印刷、机加工、汽修等行业的诸多小微企业产生的危废,由于处置价格高、转移处置难、缺少专业指导,处置还不够规范。据生态环境部门统计,全市年产危废10吨以下企业占全部申报企业数的70%以上,小量危废产生企业完全落实危废管理各项要求难度很大。此外,基层专业人员较少、监管力量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法监管的质效。
三、相关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法律宣贯力度。
固废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固废污染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厉打击危废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废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为此,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国人大第二次修订固废防治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实施固废防治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深入学习法律。结合不久前发布的《国家危废目录(2021年版)》,系统全面掌握固废防治法的要义,逐条梳理有关法规条文,准确理解和把握固废防治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固废防治法中的角色和职责,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三是要突出协同治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坚持系统思维,整合优化政府各部门固废防污治污政策,统筹推进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协调治理固废与水、气、土污染,增强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四是要加大普法力度。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固废防治法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熟悉法律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坚持绿色引领,促进源头减量,推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
要把固废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转变生产生活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作为解决固废结构性污染的根本途径。一是要加快绿色发展。从严审批产生危废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废的产生量。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入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加快引导、培育、发展一批能耗低、排放少、质效高的绿色产业集群和一批大型环保企业,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努力改善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二是要突出资源利用。强化相关产业间的资源耦合、原料互补、生态链接,实现“单一治理”向“综合利用”转变,着力解决处置成本过高的问题。要发挥环太湖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中心的优势和作用,加大探索和推广力度,成为全国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示范典型。三是要持续开展整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整治“散乱污”,坚决淘汰环保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固废产生量。四是要倡导绿色生活。以点带面,全面发动、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提升分类质量。要加大对古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特别是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小区分类投放设施建设力度。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倡导使用可降解的塑料袋,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五是要加强创新探索。积极探索覆盖设计、材料、生产、使用、评价、回收利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以标准助力快递包装“绿色革命”。学习借鉴上海、广州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针对手机废玻璃、废包装纸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政策,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回收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垃圾减量。
(三)完善精细管理,努力补足短板,深化固废污染防治工作。
要以精细管理为抓手,以能力建设为突破,切实增强我市固废处置能力。一是要精细管理,延伸规范。制定和完善市内企业危废监管清单,强化危废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规范贮存、及时转运处置,并如实做好台账,切实防范危废环境风险。在实行危废全过程严格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要针对产废单位多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具有苏州特色的小微企业危废管理处置模式,逐步做到全面规范。二是要强化保障,加快建设。适度前瞻、统筹加快推进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在资金、土地等方面予以保障,破解邻避效应,加快项目落地。建立完善的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体系、其他大类垃圾处置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提升废弃物终端处置能力。提高医废收运能力,做到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医废48小时收运。三是多措并举,提升能力。通过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废处理,培育第三方治理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推广,鼓励固废回收利用行业改进服务方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破解大件垃圾处理难题,可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完善易丢丢等垃圾回收服务平台运作,设立定期的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日,畅通清运环节,切实做好大件垃圾回收利用工作。
(四)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
要以从严执法为利器,不断提升固废监督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强高位协调。市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深化生态环境、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司法的高效衔接,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配合,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强化对危废产生企业和第三方收运的监督管理,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二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交流。强化监管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共享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扩大联网监控覆盖面。三是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肃追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废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切实防控危废环境风险。对群众举报的固废污染问题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防止“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发生,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8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202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7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目的是全面了解《条例》施行一年以来的情况,发现、研究并推动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不断提升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法治水平。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了市未成年人指导中心,桃花坞康复驿站、枫桥街道康复驿站,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并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协调、重点问题会商、关键信息交互”三大工作机制,系统搭建符合现代精神卫生服务管理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各司其职、权责清晰的精神卫生治理模式,《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市精防办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提前谋划、精心组织,结合“世界睡眠日”“世界孤独症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月”“老年健康周”“老年痴呆症日”等精神卫生节日,利用广场活动、户外大屏广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走进社区,开展义诊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针对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症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等突出精神问题,开设健康教育课、准妈妈课堂等,普及心理和精神卫生常识。积极开展多部门行政、执法和基层工作人员《条例》解读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执法联动。一年来,培训社会工作者、基层人员心理服务和精神卫生医师180人次,培训心理服务志愿者650人次。
(二)积极推动政策配套。市委政法委出台《苏州市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依托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进一步规范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设置。市发改委将“注重心理健康建设,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强化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市精防办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长效针剂管理治疗试点工作,推出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等多项配套政策,细化充实了《条例》的法规条款内容,进一步提升了《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三)大力强化部门协同。市财政局明确专项经费,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市民政局积极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化运作,推广“1+3”社区康复服务模式(1是以康复驿站为主阵地,3是为社区有康复服务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社区支持和就业辅导服务)。市残联通过兴办精神残疾人工疗车间、建设精神残疾人农疗基地、开展全日制托养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康复及救助。市医保局大力强化免费服药后安全检测,对合规的重症精神病人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并将8个严重精神疾病病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市公安局建立公安管理服务对象“帮扶关爱”小组,落实监护责任,确保在重大安保、重要时间节点不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升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预警能力,聚焦特殊群体开展精准救助。市教育局有序推进学生心理教育,2020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实现全覆盖,专兼职心理教育教师达5438人。市妇联会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全力推进公益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设,确定3个市级中心和10个分中心,上下联动提供公益普惠的心理咨询服务。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一)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46974人,报告患病率4.37‰。在管患者44289人,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93.16%。除报告患病率外,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2019年,苏州启动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条例》出台后,将《条例》贯彻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实施6项工程和19项工作任务推动“双结合、同落实”,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门协调会议,定期组织多部门联合督导,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完善。
(三)精神障碍诊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持续规范。目前,全市已有30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心理(精神)科,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实现心理门诊全覆盖。充分发挥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卫生中心技术业务管理职能和市心理健康促进协会行业指导作用,持续规范全市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心理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精神心理服务“全覆盖”和“零距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市在全国首创推出线上《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知识库》《医务人员“安心手册”》,全省率先开通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目前,线上电台心理自助音频收听数11.8万次,线上心理疏导浏览量65.3万次,科普阅读量652.8万次。
(四)社会危害和家庭负担有效减少。不断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一是实行监护责任奖励制度(每人每月220元),鼓励患者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二是建立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机制,每年为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每人110元)。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所致的民事赔偿、医疗救治等家庭负担,目前,已完成赔付程序22例,补偿保险金额63万元(最高34万元)。三是开展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长效针剂管理治疗试点工作,探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新模式,降低精神分裂症患者肇事肇祸风险。目前,106名使用长效针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得到有效控制,暴力风险明显降低,公安出警记录为0,患者治疗依从性和家属满意度明显提升,有效降低了精神分裂症患者肇事肇祸风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一年来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整体情况,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条例》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落实监护责任方面。尽管《条例》有明确规定,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责任,发生不履行或不到位情况,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患者居家康复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患者送诊治疗后监护人规避监护责任等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落实强制医疗方面。自2018年省卫生健康委明确我市广济医院为对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机构,虽经市委政法委协调,但尚未建立公安、法院和医院等协同工作机制,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强制医疗病区未正式启用。目前,强制医疗患者与普通患者混住病区,存在安全隐患。强制医疗患者伴发躯体疾病,赴外院就诊过程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极高。
(三)落实心理健康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要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通过聘请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区和各类型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投入有限,效果不明显。
(四)落实心理服务指导中心。我市是江苏省唯一一个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要建立市级心理服务指导中心。当前正在与工业园区联合建设市、区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暨综合服务平台),进程相对缓慢,需做好市、区两级行政协调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落地落实。
四、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精神卫生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根据本次执法检查情况,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全社会认知和关注度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起来,进一步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大众传媒,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有效提高全民精神卫生知识和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增强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健康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关爱与支持的舆论环境,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以及心理亚健康人群的心理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协同工作机制,完善精神卫生网络体系建设
精神卫生防治是一场需要整合多部门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的攻坚战、持久战。要坚持政府领导与部门合作、市县联动与属地管理、综合治理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谋划,加大投入力度,一方面,加强精神卫生硬件建设,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住院治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精神障碍防治康复的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社会救助机制,确保病有所医,降低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风险。卫生健康、政法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多层次全链条覆盖的四级综合服务网络体系,构筑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坚实堡垒。针对我市当前强制医疗和市级心理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卫健委,广济医院,以及相关属地政府等要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这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聚焦执法重点难点,保障精神卫生法治工作成效
高度重视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要将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日常工作和相关考核,用人单位因地制宜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应予以激励。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教育、卫生、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和组织相互配合,构建起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格局。遵循未成年人认知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坚持发展性与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鼓励专业志愿者、家长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力量参与,扩大覆盖范围,积极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推广、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服务等各类活动,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引进和委托培养两手抓,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社会发展重点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支持在苏高校开办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心理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引导更多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读精神卫生相关专业。落实好国家关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和岗位特殊津贴,积极探索与基层精防医生专职化要求相适应的特岗政策,稳定基层精防队伍。
大力发展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机构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系统的网底,与居民最贴近,对居民最熟悉,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长期、规范化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离不开社区的长期帮助和治疗,要研究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的规范制度,加大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力量投入,推动社区预防、治疗及康复工作一体化。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吸纳专业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康复工作,不断激活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徐华峰为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章伟为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叶新的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唐翱的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沈丽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岑为苏州劳动法庭庭长;
任命纪长波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秦四海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沈军芳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
任命杨俊生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
任命张珍芳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李建波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陆庆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徐娟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沈丽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沈军芳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杨俊生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陈绮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49人
二、出席(49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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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经过审议和表决,通过接受李亚平同志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决定吴庆文同志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会议通过法定程序,保障了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有序接替和市政府工作的有序运转。我们相信,吴庆文代市长一定能够担当重任,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奋力开拓政府工作的新局面,为苏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以“十四五”开局之年的优异成绩开启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其他人事免职事项。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
2021年9月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陆新、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49人出席会议。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许昆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周旭东、陈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水根,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参加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李亚平同志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决定吴庆文同志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其他人事免职事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议程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亚平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亚平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沈觅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沈觅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关于提请决定吴庆文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决定:
吴庆文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9月2日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吴庆文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吴庆文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吴庆文代理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49人
二、出席(49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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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0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经过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翔同志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决定任命顾海东同志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其他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纪要
2021年9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七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49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吴庆文,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周旭东、陈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军,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参加会议。
会议审议了人事任免案,经过表决,决定任命顾海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羔为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通过了关于接受王翔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免去周伟的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根据《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新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2021年9月10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翔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10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翔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9月10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顾海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陈羔为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免去周伟的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49人
二、出席(49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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