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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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6-30 16:43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6月25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开展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工作,紧扣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聚焦破解难题和问题,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较好,有利于引领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组成人员指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层面多、部门广、指标复杂,要更加精准聚焦高质量发展导向,立足实际,充分发挥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组成人员要求,认真开展2021年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指标体系优化调整工作,着力服务解决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全市法院以务实高效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组成人员强调,要通过破产工作努力实现资源重新配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组成人员要求,继续稳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高度重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效能,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为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更好的作用。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完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制度举措,扎实构建了健全高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组成人员指出,尽管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与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目标相比,养老事业还存在区域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有效供给不足、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组成人员要求,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法规政策保障,持续加大养老投入,注重创新服务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强化兜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着力加强“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推动社区、居家、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要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优化养老护理队伍补贴政策,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和在职护理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服务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切实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指出,2020年以来,全市积极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市政府大力推进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见效,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不断创新思路,围绕产业链延伸、产业布局优化、改进基层治理、实现持续增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扎实具体的工作。组成人员强调,要审慎客观看待农业质量效益不高、集体经济转型难度大等问题,加紧研判,多措并举,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创造更多有利条件、贡献更多力量。组成人员要求,继续按照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的目标,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争取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和关于批准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本次会议围绕上述专项内容集思广益、共同谋划、力求实效,提出不少有价值的审议意见建议,会后请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做好具体督办对接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组成人员指出,要切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点评会、多方座谈会、联合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查的实效。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这2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教师法》和《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这两项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纪要
2021年6月24至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党组成员周旭东、陈嵘及委员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杨知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开展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工作,紧扣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聚焦破解难题和问题,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较好,有利于引领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会议指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层面多、部门广、指标复杂,要更加精准聚焦高质量发展导向,立足实际,充分发挥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会议要求,认真开展2021年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指标体系优化调整工作,着力服务解决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法院以务实高效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会议强调,要通过破产工作努力实现资源重新配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会议要求,继续稳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高度重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效能,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为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更好的作用。
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完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制度举措,扎实构建了健全高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会议指出,尽管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与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目标相比,养老事业还存在区域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有效供给不足、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法规政策保障,持续加大养老投入,注重创新服务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强化兜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着力加强“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推动社区、居家、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要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优化养老护理队伍补贴政策,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和在职护理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服务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切实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2020年以来,全市积极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市政府大力推进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见效,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不断创新思路,围绕产业链延伸、产业布局优化、改进基层治理、实现持续增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扎实具体的工作。会议强调,要审慎客观看待农业质量效益不高、集体经济转型难度大等问题,加紧研判,多措并举,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创造更多有利条件、贡献更多力量。会议要求,继续按照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的目标,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争取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和关于批准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会议围绕上述专项内容集思广益、共同谋划、力求实效,提出不少有价值的审议意见建议,会后请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做好具体督办对接工作。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会议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要切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点评会、多方座谈会、联合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查的实效。
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这2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了《教师法》和《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的情况,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这两项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议程
(2021年6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7.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8.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10.审议《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11.审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12.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13.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4.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5.审议人事任免案。
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 夏 文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
2020年苏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指挥棒”“风向标”作用,聚焦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聚焦难点堵点,瞄准短板弱项,全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六个高质量再上新台阶,展示苏州应变求变、探索探路的责任担当。
一、高质量发展推进成效
根据2020年省对设区市高质量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我市居全省第一档次第一名,其中共性考核指标居第2位、个性考核指标居第3位、加减分项居第1位。自2018年以来,苏州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连续三年处于全省第一方阵。参与监测的九个县级市(区)在全省排名总体靠前,2020年昆山市、张家港市、相城区三个板块入围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地区。昆山市、工业园区、张家港位列苏州对县级市(区)高质量绩效评价考核前三位。
(一)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202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万亿元大关,成为国内第六个、地级市首个晋级2万亿GDP“俱乐部”的城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03亿元,总量、增量和税比均保持全省前列,总量首次跃升全国重点城市第四位;全市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48万亿元,稳居全国前三位;服务业增加值首次破万亿,占GDP的比重达5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02亿元,跃升至全国重点城市第七位。
(二)产业质效得到新提升。荣获全国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称号。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均超50%。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25%。打造生物医药“一号产业”地标,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成功入选首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新基建和5G应用,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527.7亿元,比上年增长27.4%。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54.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发展良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8.8%。
(三)创新驱动构筑新优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一流创新创业生态。首次设立“苏州科学家日”,科技综合实力连续十二年位居全省第一,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7%。净增高新技术企业2720家,年末总数达9772家,列全省第一。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拥有量1.22万件,比上年增长62%。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获批江苏省实验室,深时数字地球成为国家首批国际大科学计划立项项目。太湖科学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等一批创新载体启动建设。年末全市各类人才总量超过320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超30万人、高技能人才72.8万人。全市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291人,其中创业类人才达146人、居全国首位。
(四)改革开放增添新活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倾心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年末全市各类市场主体244.1万户。在“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中我市得分位居全国第三。开发“政策计算器”,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这一经验做法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等重大金融试点和改革政策叠加联动。坚持稳住外贸基本盘,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3223.5亿美元,其中出口1868.7亿美元,分别居全国重点城市第四位和第三位。一大批优质项目落地,星巴克中国“咖啡创新产业园”落户昆山,李克强总理致贺信。全年实际使用外资55.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苏州自贸片区累计形成66项制度创新成果案例,14项在全国全省推广。年末境内外上市公司181家,保持全国第五;科创板上市公司累计达20家,仅次于北京、上海,列全国第三。
(五)城乡融合拓展新空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整体优化城乡建设布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向更高质量迈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81.72%。持续打造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及沪苏通铁路建成开通运营,沪苏湖铁路江苏段全面施工,苏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在全省唯一入选2020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轨道交通5号线实现“轨通”,6号线、7号线、8号线和S1线建设稳步推进。全市共开工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1.9万套,完成省任务的148%。制定出台《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基本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覆盖,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2%。
(六)文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现“五连冠”,全市域实现全国文明城市“满堂红”,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实现县级市(区)全覆盖。2020年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91.42%。全民阅读指数76.81%,居全省前列。打响“江南文化”品牌,深入挖掘、传承和弘扬江南文化、吴文化等独特文化底蕴,推进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建设,精心打造“运河十景”,努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名城。启动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全市形成以9个国家级、26个省级和63个市级文化产业基地为主体的产业空间格局,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文旅融合不断深化,获批首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
(七)生态优化展现新面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精准治理,市区PM2.5平均浓度3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4.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的比例达92%,均完成省下达目标。全面完成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任务。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单位GDP能耗完成省下达目标。“绿色苏州”建设加快。陆地森林覆盖率达30.2%。我市建成全国首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64.5%。
(八)民生改善取得新成果。持续加大民生投入,精心办好民生实事项目。全市用于民生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76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8.1%。40项民生实事项目全部完成。打造“就在苏州”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品牌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4.1%,城镇登记失业率1.77%。全年建成投用中小学、幼儿园82所,新增学位7.17万个。南京大学苏州校区、西北工业大学太仓校区、苏州大学未来校区等加快建设。全市新增三级甲等医院5家,三级医院2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104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上调到每人每月1463元。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由15种拓展至23种。在全省率先建立“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推动各类救助精准覆盖。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形势,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待提升;按照新发展格局要求,内生需求需要进一步释放;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创新和产业升级有待加快;对标群众美好生活期待,民生供给还存在一定差距;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工作任务依然艰巨;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不容忽视。
二、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开展情况
2018年江苏省率先在全国出台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体系以来,苏州聚焦高质量发展导向、立足实际,建立了苏州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将高质量发展任务具体化、指标化并且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考核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发展引领作用、综合促进作用不断显现,对把脉工作成效,找准问题症结,更大力度补短板强弱项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高质量发展指标设置遵循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对上衔接。按照“能落尽落”“应收尽收”原则,把省对设区市、省对县(区)考核评价内容纳入苏州体系。以便与省指标保持衔接,形成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协同推进的发展合力。
二是突出鲜明导向。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化落实上级部署,遴选能够更好地反映高质量发展新任务、新要求、新动力的指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补短板强弱项要求,充分发挥主要指标和核心指标的引领作用,突出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三是突出分类指导。在指标设置上,县级市(区)年度评价考核采用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及加减分项相结合的方式。个性指标更加凸显分类指导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于各地资源禀赋、基础条件和功能定位,突出各地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合理设置体现个性化、区分度的指标,把锻长板扬优势与补短板强弱项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突出向下延伸。在对县区开展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在省内率先探索开展对省级以上开发区、镇(街道)监测评价,形成了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监测评价体系。
(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突出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高质量评价考核涉及的层面多、部门广、指标复杂,必须发挥部门和板块合力。建立了由常务副市长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领导有力、分工明晰、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二是强化机制建设。建立起“目标定位清晰、责任分工明确、组织保障健全、部门联动顺畅、数据资源共享”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压力层层传递,形成部门合力。同时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做好任务分解,推动各地巩固优势指标、提升落后指标、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全力攻坚解决实际问题,补齐工作短板。
三是强化数据质量。增强评价考核的规范性,制定出台《高质量绩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始终把质量意识贯穿于评价考核工作的全过程,严把数据源头关、数据审核关、数据填报关、数据测算关,做到指标内涵一致、口径范围相同、资料来源可靠、计算方法准确、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保障监测评价考核数据质量。
(三)高质量发展进程监测突出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任务落实。制定补短赶超计划表,进一步明确目标和方向,将工作任务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专人。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梳理短板指标和薄弱环节,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以务实举措落实落细相关工作,确保补短补软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过程管理。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开展半年评估,对各地的每项指标进行评价建议,形成考核指标半年评估结果。开展季度监测,汇总、分析各地指标进展情况。在市考核办的统一组织下,年终对各地进行现场考核,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加强体系完善。为丰富高质量发展内涵,引导和激励各地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深入推进科技创新,狠抓产业招商引资,设立有效投入、创新发展、产业招商三项专项考核,切实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调动各地争先进位积极性。
三、2021年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方案修订情况
2021年我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方案总体突出系统性、精准性、牵引性,紧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统筹衔接我市“十四五”规划目标。
(一)共性指标调整情况
总体上按照“全面对接、能落尽落”原则,整体上与省指标体系保持衔接。在省对设区市40项指标中吸纳38项(含优化调整2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围绕数字经济、产业质效、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增加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等体现苏州特色的自设指标。
突出为基层减负,今年共设42项指标,比去年减少50%以上,精简后的指标体系导向更鲜明、重点更明确、内容更聚焦。同时为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可比性,评价方法和考核内容在优化调整基础上尽可能与上年保持适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二)权重设置情况
指标权重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省设指标权重为基础,对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设置相对较高权重。二是参照省指标体系,对专项综合指标赋予较高权重。三是突出“六稳六保”,对经济增长、民生保障、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指标适当加大权重。四是兼顾均衡性。
(三)个性指标设置情况
个性指标共10项20个计分点,数量与“省考”指标基本一致。
一是贯彻落实“省考”要求。在“省考”指标中,遴选与我市工作重点重合且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个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二是贯彻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重大项目、江南文化品牌建设、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内容。
三是加快推进难点工作。突出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产业用地更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四是突出主导产业和主攻方向。如太仓突出深化对德合作,吴中区突出太湖生态岛和大院大所建设,工业园区突出“一区两中心”建设,高新区突出太湖科学城建设等。
五是促进民生补短板。突出危废处置、老旧小区改造、养老、卫生等工作任务。
(四)加减分项设置情况
与“省考”事项和分值设置保持一致,在继续保持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培育创新型引领型企业特色加分项的基础上,新增引入外资总部经济加分项。
四、下一步工作
突出导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在巩固优势指标的同时,针对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分析研判。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发展目标和推进时间,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逐级逐项分解任务,强化举措,精准发力,早谋划、早启动、早准备,抓好工作推进,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地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确保成效。以抓在平时、干在日常的工作导向,做好进度数据的跟踪监测,全面掌握高质量发展进展情况。加强横向比较,及时发现自身短板弱项和周边城市主要差距。在监测中推动各地各部门对标找差,全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最前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表1 2020年度苏州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权重 |
工作责任部门 |
资料来源部门 |
|
经济发展高质量 |
|
27 |
|
|
1 |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
元 |
3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2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元/人 |
1.5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3 |
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5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4 |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
% |
1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5 |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1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6 |
先导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0.5 |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
7 |
规模以上工业核心增加值率 |
% |
0.5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8 |
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
% |
1.5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9 |
工业投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
— |
1 |
市工信局 |
市工信局 |
10 |
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 |
0.5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11 |
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比 |
% |
0.5 |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12 |
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
% |
2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
13 |
研发人员占比 |
% |
0.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
14 |
规上工业研发活动企业占比及投入强度 |
% |
1.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
15 |
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
% |
1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 |
16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 |
% |
0.5 |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
市统计局 |
17 |
专利质量 |
件 |
0.5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18 |
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 |
个 |
1.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
19 |
普惠型金融领域贷款余额占比 |
% |
1.5 |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 中心支行 |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
20 |
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企业股权融资额 |
万元 |
1.5 |
市金融监管局 |
市金融监管局 |
21 |
消费品质量合格率 |
%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22 |
消费品销售额增速 |
% |
0.5 |
市商务局 |
市统计局 |
23 |
信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 |
% |
0.5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24 |
政府性债务率 |
% |
1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
改革开放高质量 |
|
15 |
|
|
25 |
营商便利度 |
— |
3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26 |
新增规上企业单位数和市场主体 |
个 |
3.5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
27 |
货物进出口总额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28 |
实际使用外资综合评价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29 |
人均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 |
美元 |
1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30 |
人均对外直接投资额 |
美元 |
1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31 |
人均高技术产品出口额 |
美元 |
1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32 |
每万就业人员中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人数 |
人 |
0.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 |
|
城乡建设高质量 |
|
11 |
|
|
33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 |
1.5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统计局 |
34 |
农产品供给水平 |
% |
2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
35 |
乡村振兴实绩水平 |
— |
2.5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36 |
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水平 |
— |
2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37 |
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覆盖率 |
% |
1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38 |
海绵城市建设达标率 |
% |
0.5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39 |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完成率 |
% |
0.5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40 |
农业劳动生产率 |
元/人 |
0.5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统计局 |
41 |
城乡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 |
标台 |
0.5 |
市交通局 |
市交通局 |
|
文化建设高质量 |
|
8 |
|
|
42 |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 |
— |
2.5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
43 |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 |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 |
市统计局 |
44 |
人均接受文化场馆服务次数 |
次 |
1 |
市文广旅局 |
市文广旅局 |
45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及万人体育健身设施拥有数 |
— |
0.5 |
市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46 |
全民阅读指数 |
— |
1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
47 |
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城镇常住人口比重 |
% |
1 |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
市委宣传部 |
|
生态环境高质量 |
|
16 |
|
|
48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准煤/万元 |
1.5 |
市工信局 |
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
49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 |
公顷/ 亿元 |
2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资源规划局 |
50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1 |
PM2.5年均浓度 |
微克/ 立方米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2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3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率 |
%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4 |
林木覆盖率 |
% |
1.5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55 |
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率 |
% |
1.5 |
市城管局 |
市城管局 |
56 |
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绩效水平 |
—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57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0.5 |
市水务局 |
市水务局 |
58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
千克/ 万元 |
0.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9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固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
千克/ 万元 |
0.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60 |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率 |
% |
0.5 |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 |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 |
|
人民生活高质量 |
|
23 |
|
|
61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人 |
2 |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 |
62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乡收入之比 |
— |
1 |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
63 |
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元 |
1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
64 |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1 |
市教育局 |
市统计局 |
65 |
普通高中资源供给比例 |
% |
1.5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
66 |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
% |
0.25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
67 |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比例 |
% |
0.25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
68 |
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之比 |
— |
0.5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
69 |
平均预期寿命 |
年 |
0.5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 |
70 |
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率 |
% |
1 |
市医保局 |
市医保局 |
71 |
每万常住人口疾控人员数 |
人 |
1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 |
72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人 |
0.5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 |
73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 |
人 |
0.5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 |
74 |
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 |
% |
0.5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75 |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
% |
1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7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
元 |
1 |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 |
77 |
接受上门服务的居家老人数占比 |
% |
0.5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78 |
困难群众精准救助率 |
% |
0.5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79 |
人均公共服务支出 |
元 |
0.5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80 |
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
%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81 |
安全生产水平 |
— |
3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8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人/亿元 |
0.5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83 |
网格规范达标率 |
% |
1.5 |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委政法委 |
84 |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综合评价 |
— |
0.5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85 |
苏州“12345”热线满意率 |
% |
0.5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行政审批局 |
权重合计 |
100 |
|
|
附表2 2021年度苏州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权重 |
工作责任部门 |
资料来源部门 |
1 |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
元 |
3.5 |
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2 |
营商便利度 |
分 |
3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3 |
新登记法人企业数 |
个 |
2 |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
4 |
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5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5 |
规模以上工业核心增加值率 |
% |
2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6 |
工业投资完成情况 |
% |
2.5 |
市工信局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7 |
贸易额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统计局 |
8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统计局 |
9 |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 |
% |
2 |
市金融监管局、 苏州银保监分局、 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
市金融监管局、 苏州银保监分局、 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
10 |
政府性债务率 |
% |
2.5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1 |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2.5 |
市工信局 |
市统计局 |
12 |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
13 |
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3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
14 |
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
% |
1.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 |
15 |
每十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
件 |
1.5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16 |
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 |
个 |
2.5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
17 |
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 |
2 |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
市统计局 |
18 |
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水平 |
分 |
2.5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市园林局等 |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
19 |
乡村振兴实绩水平 |
分 |
6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粮食和储备局 |
20 |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 |
分 |
3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
21 |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2.5 |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旅局 |
市委宣传部、 市统计局 |
22 |
碳达峰水平 |
分 |
4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生态环境局等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生态环境局等 |
23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 |
公顷/亿元 |
2 |
市资源规划局 |
市资源规划局 |
2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 万元 |
1.5 |
市水务局 |
市水务局 |
25 |
空气质量 |
—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26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
3.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27 |
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28 |
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
% |
2.5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29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人 |
2 |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 |
30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2.5 |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队 |
31 |
普通高中资源新增供给水平 |
% |
2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
32 |
人均接受文化场馆服务次数 |
次 |
1.5 |
市文广旅局 |
市文广旅局 |
33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 |
% |
1.5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 |
3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
元 |
1.5 |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 |
35 |
困难群众服务保障覆盖率 |
% |
1.5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36 |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
% |
1.5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37 |
食品安全水平 |
分 |
2.5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38 |
安全生产水平 |
分 |
5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39 |
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 |
% |
1.5 |
市委政法委 |
市委政法委 |
40 |
道路交通管理质态综合评价 |
分 |
1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41 |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综合评价 |
分 |
1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42 |
每万常住人口重复信访量 |
件 |
1 |
市信访局 |
市信访局 |
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清宇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进行汇报,请予审议。
破产是促进市场去芜存菁、企业优胜劣汰的法治化途径,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企业破产效率、效果等因素为主要评估对象的“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核心指标之一,也是法院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着力点。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2020年全国主要城市营商环境集中测评中,市中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得分位居全省首位。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一是完善破产审判体系。为更好地回应市场有序出清、产业转型升级等司法需求,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去年市中院设立苏州破产法庭,作为全省首批、全国第13家破产法庭,集中管辖苏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案件,苏州市辖区内跨境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理的案件。常熟、吴江、张家港法院先后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均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合议庭,全市法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专业化破产审判体系。
二是加大案件办理力度。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693件,审查后裁定受理485件,同比分别上升20.3%和17.7%,受理案件数占全省法院的17.17%。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常熟、昆山、工业园区四家基层法院的破产案件数量较多,审查数、受理数均占全市70%左右。全年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460件,同比上升34.5%,占全省法院的18.97%,结收案比、结案率较2019年分别增长11.85和6.8个百分点。其中,审结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普通破产案件217件,“执转破”案件213件,强制清算案件30件。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共处置债权611.85亿元,安置或分流职工6876名,盘活土地、房产340.37万平方米,20家危困企业重整再生,408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三是优化案件办理机制。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市中院出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简易破产案件独任制审理,探索简单破产案件模块化、流程化审理,并明确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六个月内审结,“无产可破”案件三个月内审结。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吴中、相城等法院也分别制定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规定。过去一年,共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结简单破产案件78件、“无产可破”案件97件,平均审理周期分别降至120天和90天。
二、破产审判创新举措
一是拓宽“僵尸企业”出清渠道。推进“执转破”工作,针对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路径,同时将执行变现的效率与破产分配的公平有机结合,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去年共受理“执转破”案件269件,在破产案件受理总数中占比为55.5%。吴江法院探索形成“优化资源配置、内外协同联动、规范衔接流程、推进简案速破”的“执转破”吴江经验,获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省委娄勤俭书记批示肯定,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四批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二是助力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救治功能,盘活企业“呆滞”资产,帮助仍有市场价值的企业卸下包袱、重获新生。去年春节期间,吴江法院紧急许可某破产企业恢复生产,日产口罩7万余只,有效保障防疫物资供应,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去年4月,该公司获得投资4880万元,重整成功。制定预重整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提升挽救危困企业的效率、成功率。吴中法院在某企业破产重整案中,首次探索适用预重整机制,吸引投资人投入5750万元建设高标准工业园,打造优质企业孵化平台,有力推动了当地企业转型升级。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吴江法院审结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全省首份个人债务清理免责裁定,帮助“诚实而不幸者”彻底摆脱债务泥潭,促进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是广泛凝聚破产处置合力。市中院牵头起草《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由政府支持提供配套制度保障、法院主导破产审判程序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截至去年年底,府院联动机制已实现市、区县两级全覆盖。与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开展联合调研,并出台会议纪要,协力解决破产处置中的税收及信用修复等疑难问题。吴江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全国首创破产司法联动保障机制,被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等授予“投资环境创新奖”,系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奖成果。
四是加强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建立“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通过打造案件管理平台、资产管理平台、债权人会议平台、破产资产信息库平台“四位一体”的破产审判信息化体系,实现审判流程可视化、资金监管透明化、债权人会议网络化、资产对接精准化,有效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和透明度、公信力。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共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139场,涉及债权人4317人次,通过网络拍卖的破产财产总价值达46.5亿元。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全面清点、展示破产案件中尚未处置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源,并加强与政府招商工作的对接,促进废弃存量有效转变为发展增量。相关工作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五是支持破产管理人规范履职。严格落实破产管理人分级分类选任制度,共选任一类、二类、三类破产案件管理人948家。出台破产管理人年度考核工作规程,推动成立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和指导监督,促进增强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保障,避免因费用缺失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险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有效分散管理人履职风险。
六是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加快推进苏州破产法庭专业化建设,并通过与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等联合举办跨境破产审判研讨会等方式,全面加强破产审判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业务培训,促进提升全市法院破产审判整体水平。目前,全市法院破产审判领域共有员额法官51名、法官助理20名,全部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43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人。近年来,有9起破产案件获评最高法院、省法院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审判工作的纪实片,2篇调研文章获国家级、省级奖项,15篇论文被《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主流学术刊物录用。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一是制度配套尚不完备。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刑民交叉、管理人履职保障等问题,制度供给仍有不足,程序衔接也不够顺畅。比如,企业破产后因缺乏资金支持,职工工资难以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企业资产因涉刑事案件而被查封,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较为困难,影响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效率;破产管理人持法院文书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等业务时,部分金融机构不予配合,等等。二是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虽然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银行债权人应在企业破产重整后调整企业信用,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银行以企业存在未结清贷款为由拒绝办理销户业务,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也遗留企业重整前的不良贷款记录,造成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困难、合理融资受阻。同时,有部分企业因破产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整后既无法使用原有基本账户,也不能开设新账户,导致无法正常经营。三是联动协调效率不高。虽然目前苏州市两级政府均已出台府院联动文件,但其中并未明确牵头单位,部分地区的联动机制还停留在一案一协商、一案一沟通的层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起步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法院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即将出台的《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建设,为苏州构建最优营商环境、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合作。聚焦职工安置、企业救治、社会稳定等民生问题,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在清算资金保障、职工分流安置、资产重组变价税收优惠、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探索完善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机制,推动建立破产程序涉刑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鼓励加大对破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破产审判机制。深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积极构建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判定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效率优势,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继续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通过债务的概括、集中清理,促进债权的公平、有效清偿。探索建立破产审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重整价值识别等问题中的参谋作用,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细化完善破产管理人职责要求,优化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选任机制和报酬制度。加大破产管理人专业培训力度,促进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相匹配。加强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探索建立不当履职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行业自治功能。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全面应用“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加强与府院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构建更高水平的破产处置“一盘棋”格局。优化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加强与商务局、大数据局的对接,实现资产信息与全市招商引资体系互联互通,积极引导投资参与资产整体变现。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在线传送通道,确保破产处置对接渠道畅通、高效。
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破产审判工作职责,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以供参考: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在落实《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基础上,明确相关联动工作的牵头单位,促进府院联动机制运行更加有序、更具实效。二是加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保障。明确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等材料,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中添加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为有生产经营需要的重整企业提供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支付结算服务,保障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经营。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三是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将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履职的情形,列入营商环境考核负面评价清单,促进形成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职的良好氛围。四是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垫付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依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先行垫付债务人企业结欠的工人工资,缓解职工生活压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我们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努力为苏州勇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时代先锋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民政局局长 蒋亚亭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苏州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作一汇报。
一、苏州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概况
我市于1982年进入老龄社会,早于全省、快于全国。截至2020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88.5万,占户籍人口的25.33%,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29.87万,占户籍老年人口的15.86%(常熟市、姑苏区、太仓市老龄化程度均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近年来,我市围绕“以老为本、为老服务”理念,始终坚持“抓重点、促转型、补短板”工作思路,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一)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养老服务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打造政策体系。围绕“9064”目标,重点打造“1+3+N”政策体系:一个条例,即《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三项规划,即《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苏州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苏州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最近发布的《苏州市“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其中;N个意见和办法,即从做强机构养老、做实居家养老、做优社区养老、扩大普惠群体、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按户籍老年人数不少于260元标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留存部分不少于55%用于发展养老事业。2020年度各级财政共投入9.07亿元用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放尊老金、机构社区居家补贴和队伍激励奖励等。2016年起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已完成两期投资,规模1.8267亿元,三期拟注资1亿元。三是创新价格管理。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全面放开社会力量举办机构的收费价格;以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参考,界定普惠价格基准线。通过完善价格导向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持续推进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能力全面加强。一是加快养老机构布局。我市已连续多年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截止目前,全市共有161家养老机构,其中护理院69家,机构床位数54187张。老年病医院4家,15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有老年病科。二是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全市共有日间照料中心2113个,助餐点2163个。各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指导(管理)中心(服务站)实现全覆盖。姑苏区、吴中区、张家港市等多地探索建设具有嵌入式、喘息式养老功能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满足老年人多元化服务需求。三是做好城企联动项目。全市共有6家养老服务企业、12个养老项目列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总投资8.618亿元,床位数4590余张,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8936万元。全市共4家被认定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2家被认定为省级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
(三)聚焦规范服务标准,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一是提升养老人才专业化水平。全市建有10个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67家养老实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建立持证奖励、入职补贴、特岗补贴和免费保险等激励制度。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护理员18685名,其中持有专业资格证书比率达到84%,居全省前列。二是强化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受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委托,我市承担编制养老服务领域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充分发挥了标准化机构建设的放大效应;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上,制定了虚拟养老院服务标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等文件。三是夯实养老服务信息化能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现代信息技术,研发使用了苏州市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苏州鱼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普康智慧养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入选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智能化楼梯升降椅、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等16项产品入选智慧健康养老领域优秀产品(服务)名单;苏州吴中区入选全省首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四是不断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去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家庭养老夜间照护服务,打造24小时全时服务链,遴选97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服务2700多人、8.6万多人次。支持物业企业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与市住建局联合向4家物业企业授牌全市首批“原居安老响应中心”,进一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发展路径。
(四)深化“养老+”链式发展,养老服务内涵不断丰富。一是“养老+健康”。积极构建医养结合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苏州列入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城市,医养结合经验入选国家卫健委和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医养结合在中国的最佳实践”双年度合作项目。大力推进专业老年护理体系建设,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衔接,全市136家养老机构就近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896家全科医生工作室入驻日间照料中心,全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70.87%,开设家庭医生工作室951个;出台苏州市护理院建设标准、收治对象规范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政策等规范文件,开展护理院优质服务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全省首创医疗护理员培训机制,有效提升了老年人辅助护理服务技能。二是“养老+金融”。积极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加大对高端养老产业的支持,与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开发符合养老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的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授信条件,适度降低授信门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向总部争取支持,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三是“养老+旅游”。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探索旅居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新兴养老服务业态。吴中区今年推出“吴中颐养·太湖享老”养老品牌,发布8条特色旅居享老游学路线,满足老年人对旅游和学习的深度体验需求。
二、下一步打算
“十四五”期间,苏州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预计以每年7万人递增,总数将突破210万,养老服务工作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期和改革转型的攻坚期。“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兜底、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科技支撑、制度保障相结合,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城乡、区域之间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打响“苏式颐养”品牌。
(一)强化公益,做好托底保障人群养老服务工作。一是适时出台《苏州市困难家庭人员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苏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等政策,规范公益性养老机构收住管理,实现兜底保障人群“应保尽保”。二是加快各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将享受市级奖补资金政策的时限、出资建设主体适当延长或扩大,调整奖补方式,鼓励支持更多主体参与、更多资金投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应建尽建”。三是调整尊老金发放标准,通过提标扩面,实施全市统一的尊老卡,增强老年群体获得感、幸福感。
(二)完善政策,促进准公益性和市场化增容扩量。一是“对标对表”上海、南京、杭州等先进城市,充分调研后出台我市养老服务建设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建设发展。二是推进各类主体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准公益性和市场化床位供给。探索研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方案,逐步将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暗补”变为面向老年人的“明补”,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三是融入上海对接上海,引进市场化力量,建设一批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服务信息互通、信用体系互认,推动区域内异地居住老年人养老政策“通关”。
(三)提质增效,推进养老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组建市属康养集团。5月初,市委许昆林书记主持召开做大做强养老健康产业专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市属康养集团组建工作,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养老产业管理服务能力,带动全市养老产业发展。二是出台《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加快要素流通,吸引各类资本来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三是实施融合发展,打通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界限,做实场景融合、医养融合,构建专业化、全时段、多场景、养老服务网络。四是加快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提升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文祥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苏州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决策部署,聚焦“到2022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全市乡村振兴工作全面推进,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各项工作加快推动。
(一)聚焦率先目标,启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1.做好制度设计。市委、市政府出台《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这是全国首个设区市党委政府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既定目标出台的政策文件。同时,市政府与中国农科院签订合作协议,并联合发布全国首个农业农村现代化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市县镇三级目标任务分解和工作方案制定,推进市领导挂钩联系乡村振兴制度,开启市级示范镇和县级示范镇同步建设。同步开展“省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绩考核”,推动用地和资金奖补落地,2020年度考核用地奖励已于本月下达。
3.紧抓工作进度。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围绕重点难点工作,开展不定期调研;围绕重要指标任务,适时调度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编发专题调研情况通报和工作简报,推动各地查漏补缺。
(二)聚焦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都市生态农业
1.持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三高一美”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蔬菜基地、高标准池塘和美丽生态牧场)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乡村产业布局,推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农田连片及闲置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累计创建高标准蔬菜基地49个、“美丽菜园”示范村105个;累计建成美丽生态牧场23家,新扩建现代化万头规模猪场14家,10个项目已建成生产;建成高标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18个,全市高标准池塘改造面积占池塘养殖面积76.4%。完成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创建区域公用品牌1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14个。
2.不断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将提高乡村产业发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全市共有各级现代农业园区84家,基本覆盖全市涉农全区域,园区农业企业达815家。积极推进“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发布乡村产业合作指引图,村企对接联建项目725个。累计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88家、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8家、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15家,省级以上合作社139家,累计创建共享农庄(乡村民宿)57家。
3.深入推进智慧农业建设。2020年2月,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开展智慧农业试点,苏州成为全国第一个智慧农业试点。2020年,出台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5大项、19条具体试点任务,同时与中国农科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中国农科院华东农业科技中心(苏州)等深化合作内容。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创建省级数字农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基地16个,认定市级“智慧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型示范基地34个,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70.12%;累计建成益农信息社中心站6个、村级站益农信息社775个,实现涉农行政村全覆盖;初步建成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等18个市级管理系统,梳理形成208类、3070项的农业大数据资源库;全市共有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66家,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预计达72%,农产品电商销售额71.02亿元。
(三)聚焦农村现代化,着力开展乡村建设行动
1.开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坚持以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为统领,打通“农口”和“建设口”的联结通道。目前,全市45个村庄被命名为“省特色田园乡村”,数量和质量领先全省。修订出台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评价命名办法和评价标准,启动30个特色康居示范区试点。在“两湖两线”区域(环澄湖片区、环阳澄湖片区,太湖沿线、长江沿线)建设跨区域精品示范区。全市共有14个中国传统村落、31个省级传统村落,数量均居全省第一。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三年行动任务销号,长效管护行政村占比100%,昆山市、太仓市分别于2019年、2020年荣获“全国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
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目前,全市行政村双车道四级公路覆盖率、镇村公交开通率均达100%,交通干线沿线绿化及环境整治完成率100%;农村区域供水入户率实现10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100%;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乡镇建成农村物流场站覆盖率达93%,行政村5G网络覆盖率接近80%。
3.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扎实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开发苏州市基层廉勤监督平台,2175个村、社区小微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实现在线公示。率先在全省开展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标准制定,推广积分制用于乡村治理,民主法治示范村占比达48.57%,县级及以上文明乡镇、文明村占比分别为100%、78%。梅李镇获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7个村获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
(四)聚焦农民现代化,持续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1.推动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农村产权线上交易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累计达4.32万笔,签订合同金额超过71.87亿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目标基本完成,全市村均集体可支配收入达1053万元。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成农村集体资产大数据库。总结推广农村集体资金监管“村银联动”,全市覆盖率超过90%。所有涉农市(区)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2.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在上一轮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帮扶行动中,全市100个市级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挂钩帮扶100个经济薄弱村,选派126名干部担任薄弱村第一书记开展驻村帮扶,上一轮100个薄弱村村均年稳定性收入达444万元,人均稳定性收入达1379元,全部圆满完成转化目标任务。2021年5月,印发《关于做好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确定50个市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开展新一轮挂钩结对,持续选派优秀干部到村任职第一书记。
3.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就业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创业是农民致富的最大潜力。出台《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全市乡土人才“三带”培养对象合计499人,为全省最多。在全国率先实施定向委培工作,率先出台社保补贴政策,目前已累计培养本地户籍农业院校毕业生1169名,已毕业人员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占88.5%。在省内率先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工程,与苏州大学联合推出省内首家高素质农民线上培训平台。组织常态培训,累计培训农民6.3万人次,认定新型职业农民6714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56万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1.889:1。
(五)聚焦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1.强化资源优先保障。加大“三农”投入,确保财政支农总量资金只增不减,确保涉农贷款增长额占贷款增长总额比重超过15%,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规模累计达124.12亿元。面对新冠疫情,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获得国家相关部委高度肯定。大力实施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选派机关年轻干部到镇(街道)一线挂职锻炼。全面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试点工作。建立年度市级支持“乡村振兴”用地项目库,进一步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2.深入推进农村改革。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必须用好农村改革这一法宝。自2011年被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以来,苏州先后承担19项国家级改革试点,其中11项已到期并验收结项,1项到期待验收,尚余7项推进中。不断深化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苏州获评“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典型地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市99.7%的村(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3.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体现在公共资源配置上,落实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2020年7月1日,苏州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104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上调至1463元,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提高至1120元,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2.75%。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实现全覆盖。
二、存在问题
1.要素配置保障还需强化。在资金保障方面,由于各条线工作全面推进,各地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在人才保障方面,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短缺。同时,乡村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三农”工作队伍不稳定。
2.农业质量效益不高。苏州农产品对外依存度较高,产业链不够长,附加值不够高。产业发展资金等投入主要依靠财政,对外部工商资本吸引力还不大。
3.集体经济转型难度较大。农民增收后劲不足,部分村庄产业单一,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同质化竞争较为明显。一些小散乱存量村级经营性物业建筑被整治拆除,依托发展物业经济、房东经济带动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增大。
4.乡村建设品质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存在重项目建设、轻村庄规划倾向,规划科学性、合理性不够。一些地方景观、设施追求城市化,缺乏乡土气息和个性特色。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深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三高一美”建设,高标准农田实现全覆盖,启动提档升级工程试点。
推进智慧农业国家级试点建设,加快推进华东农业科技中心建设。大力引进龙头型、成长型农业科技企业入驻,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进一步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共享农庄(乡村民宿)创建,促进农业与文化、教育、康养、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
2.持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继续深入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集聚提升类和特色保护类村庄全部建成特色康居乡村,特色宜居乡村覆盖率超过50%。实现市级特色精品乡村规划编制全覆盖。在上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圆满收官的基础上,制定五年提升行动方案,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3.不断促进富民增收。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持续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集体经济抱团发展、异地发展导向,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国企、民企开展多样化合作。加大村企对接,推动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新一轮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挂钩帮扶工作。
4.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确保财政支农力度只增不减,总量不断增加。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跨领域、跨部门统筹整合,用好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政策红利,做强做优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三优三保”行动升级版,按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保障水平在高起点上实现均等化、无差别。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0年
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财政局局长 吴 炜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20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03.0亿元,增收81.2亿元,增长3.7%,其中:税收收入2005.1亿元,增长0.7%;非税收入297.9亿元,增长29.1%;税收占比87.1%。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63.5亿元,增支122.1亿元,增长5.7%,其中:用于民生改善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766.9亿元,增长4.8%,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8.1%。
二、本级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一)市级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1)收入执行
2020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7192万元,下降13.2%,完成预算的126.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金融保险业收入下放。
(2)支出执行
2020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13256万元,下降9.7%,完成预算的98.3%,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偿债项目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安排。
(3)收支平衡
2020年市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7192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转、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7853421万元,收入总量为8550613万元。
2020年市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13256万元,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5280054万元,支出总量为8493310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5730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4)重点支出执行
按照批准的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与民生相关的市级重点支出情况如下(详见草案附表16-1):
教育支出350943万元,增长5.8%,完成预算的98.5%。
科学技术支出63181万元,下降9.5%,完成预算的97.3%,主要是加大科技对下支持力度,相关支出主要通过对下转移支付在县(区)级列支,2020年市级科技投入资金实际比2019年增长14.3%。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27050万元,下降14.6%,完成预算的96.6%,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拨付报业集团扶持资金补助尾款,较2019年减少1810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9583万元,增长3.1%,完成预算的99.6%。
卫生健康支出236052万元,增长11.0%,完成预算的95.9%。
节能环保支出15279万元,下降49.3%,完成预算的99.4%,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收到上级补助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资金9000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378079万元,下降60.7%,完成预算的99.2%,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偿债项目资金、市政路桥改扩建项目主要在土地基金中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分别减少450000万元、161550万元。
农林水支出88628万元,增长2.8%,完成预算的98.5%。
交通运输支出286458万元,增长5.3%,完成预算的99.5%。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0532万元,增长172.1%,完成预算的54.3%,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新增国际货运班列发展上级补助资金2330万元;支出进度较慢的原因主要是上级转移支付切块资金结余较大,需待项目申报、审核后拨付。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34971万元,增长169.9%,完成预算的95.9%,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机构改革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规划局支出项目调整至新科目列支,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增加2020年规划编制(测绘)项目支出7477万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增支8000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319327万元,增长24.3%,完成预算的100.0%,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公积金、提租补贴相关政策调整。
粮油物资储备支出4739万元,增长119.6%,完成预算的98.1%,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新增粮油质监所迁建项目及应急物资采购费项目1197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706635万元,下降1.2%,完成预算的104.7%,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土地出让收入中包含历年土地划拨收入一次性入库因素,导致2019年基数较高。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债务转贷收入等合计2348572万元,收入总量为5055207万元。
2020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431338万元,增长13.9%,完成预算的98.4%,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当年土地收储、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还本付息支出规模加大。加上补助下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合计2584443万元,支出总量为5015781万元。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9426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021万元(其中:利润收入54671万元、股利股息收入1350万元),增长13.4%,完成预算的100.0%,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增加。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合计18038万元,收入总量为74059万元。
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7950万元,增长29.9%,完成预算的100.0%,增长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加大了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加上补助下级支出4万元,支出总量为57954万元。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6105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2144260万元,下降14.0%,完成预算的104.2%,下降的原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政策,全年减收641319万元。
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481676万元,增长9.8%,完成预算的96.9%,增长的原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失业保险扩支政策。
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总量相抵,动用累计结余337416万元,实现平衡。
(二)苏州工业园区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1)收入执行
2020年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72832万元,增长1.9%,完成预算的101.9%。
(2)支出执行
2020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00106万元,增长5.8%,完成预算的98.6%。
(3)收支平衡
2020年园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72832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等合计473771万元,收入总量为4246603万元。
2020年园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00106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1912915万元,支出总量为4213021万元。
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3582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4)重点支出执行
按照批准的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与民生相关的园区重点支出情况如下(详见草案附表2-1):
教育支出444826万元,增长4.5%,完成预算的99.8%。
科学技术支出537339万元,增长30.9%,完成预算的98.8%,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科技发展资金增加50719万元,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等上级补助资金增加26081万元,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增加43278万元。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77113万元,增长1.1%,完成预算的96.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257万元,下降8.3%,完成预算的99.5%,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福利中心、久龄公寓等建设资金减少8067万元。
卫生健康支出90426万元,下降14.0%,完成预算的95.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独墅湖医院建设资金60000万元改由专项债券资金保障。
节能环保支出54707万元,下降25.4%,完成预算的9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新能源汽车等上级补助资金减少23042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438713万元,增长1.8%,完成预算的98.4%。
农林水支出32636万元,下降25.9%,完成预算的93.9%,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住宅小区供水改造、星港街水厂深度处理等建设资金减少11017万元。
交通运输支出15357万元,增长4.2%,完成预算的98.0%。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33533万元,下降19.2%,完成预算的95.3%,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金鸡湖国际会展中心建设补贴10737万元的一次性支出因素。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226万元,增长5.7%,完成预算的100.0%。
住房保障支出17361万元,增长0.5%,完成预算的100.0%。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443791万元,增长12.1%,完成预算的97.5%,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加。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债务转贷收入等合计441415万元,收入总量为1885206万元。
2020年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580195万元,增长32.9%,完成预算的87.1%(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市政工程及征地收储项目进度放缓),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老镇改造项目支出增加148486万元,轻轨项目出资增加147719万元,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增加7000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等合计69998万元,支出总量为1650193万元。
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23501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64032万元(其中:利润收入62089万元、产权转让收入101943万元),增长53.5%,完成预算的100.0%,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产权转让收入增加52043万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98万元,收入总量为164130万元。
2020年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7328万元,增长38.0%,完成预算的99.8%,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新增兆润公司资本金注入4227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16500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为163828万元。
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02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
2020年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789732万元,下降21.4%,完成预算的102.7%,下降的原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全年减收726155万元。
2020年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644189万元,增长120.5%,完成预算的100.0%,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新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支出600000万元,企业职工养老调剂金上缴支出增加74932万元,职工医疗风险准备金计提支出增加48762万元,新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33438万元。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4554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三、本级经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情况
(一)市级债务情况
2020年市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284700万元。2019年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936607万元,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240800万元、偿还债务201435万元,2020年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975972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2020年市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1815300万元。2019年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312002万元,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278000万元、偿还债务393780万元,2020年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196222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二)园区债务情况
2020年园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876900万元。2019年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565750万元,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91000万元、偿还债务76112万元,2020年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580638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2020年园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691700万元。2019年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466688万元,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134900万元、偿还债务37171万元,2020年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564417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四、关于2020年预算执行中的其他情况报告
(一)本级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1.市级上年结转资金使用
市级2019年结转资金共7522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8160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5262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8023万元。
2020年共支出7229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804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47841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052万元。
2020年末结余29316万元,其中:继续结转下年使用10971万元,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收回统筹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8345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135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4779万元。
2.园区上年结转资金使用
园区2019年结转资金共2950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08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234155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98万元。
2020年共支出2886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449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34105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8万元。
2020年末结余6435万元,其中:继续结转下年使用3039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303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5万元;收回统筹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39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33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45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40万元。
(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2020年市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1077471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57941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498058万元),较上年增加30998万元,增长3.0%。市级对下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1622066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70919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912873万元),较上年增加108559万元,增长7.2%。
2020年园区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371861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92906万元、专项转移支付178955万元),较上年减少10609万元,下降2.8%。
(三)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市级预算周转金2020年年初余额1132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13200万元,2020年年末余额为零。
园区无预算周转金。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市级预备费2020年年初预算700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64296万元,主要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项、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奖励、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口扶贫、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建设等支出。
园区预备费2020年年初预算400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38959万元,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待安置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保补贴、科技发展资金、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及运营专项、住宅小区供水改造、对口帮扶经费等支出。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20年年初余额65798万元,当年补充273159万元,当年支出178998万元,年末余额为159959万元。
园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20年年初余额541272万元,当年补充13199万元,当年支出为零,年末余额为554471万元,2021年年初预算已动用36873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各个层级,将绩效方法融入预算各项流程,将绩效管理融入全部预算资金,推动预算绩效一体化。一是进一步完善绩效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苏州市《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相继制定出台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配套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2020年市本级将所有市立项目(涉密除外)及500万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涉及631个项目、345.07亿元财政资金(其中:园区项目145个,资金217.63亿元),项目覆盖四本预算。三是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级对2021年新增的126个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园区对拟修订的2个专项资金政策开展事前绩效重点评估。市本级对188个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涉及财政资金103.48亿元(其中:园区项目51个,资金31.93亿元),53个项目评价结果优秀、118个项目评价结果良好、17个项目评价结果一般。选择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涉及财政资金18.62亿元(其中:园区资金8.61亿元),其中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园区星浦医院项目等11个项目评价结果良好。四是进一步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执行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对评价结果一般的13个项目在安排2021年预算时进行了压减;园区将评价结果一般的人工智能应用推广专项在 2021年与其他专项进行整合。五、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预算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落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全面做好“开源”“节流”“风控”三篇文章
一是按照全年发展目标任务,加强收入运行监测分析,强化财税协作和条块联动,深入挖掘潜在税源,积极争取调库指标,扎实做好收入组织工作,2020年苏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位列第四,总量增量税比全省第一,创造历史佳绩。二是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在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上做到有保有压、有促有控、有力有效,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精准配置资金资源,让资金与项目更好融合。三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四本预算”的统筹衔接,持续推进存量债务化解,继续深化乡镇债务分类管理,推进轨交等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确保苏州在全省风险等级最优。
(二)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全方位推进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部署,协调做好资金调度、物资保障等各项工作,通过开辟采购绿色通道、资金拨付特事特办等方式,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苏惠十条”等助企纾困政策,积极兑现各项惠企政策补助资金,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渡过难关,有力推动复工复产复业复学。二是加大民生领域保障力度,通过率先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等多项政策举措,千方百计稳定扩大就业;深入排查突出民生问题,稳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在全省保持领先;稳定粮食生产及农副产品供应,推进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三是深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降成本实施方案,全年为全市企业降低综合成本约810亿元;在全省率先开通专车、专列输送劳动力安全返岗,创新设立规模100亿元的“保就业”薪金云贷,支持开发创新合作热力图和云招商,保障好市场主体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四是增强基层财政运转保障能力,下达中央直达资金60.5亿元,第一时间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三)积极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主动做好对接上海这篇大文章,共同研究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方案,协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二是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修订完善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数字经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支持力度,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三是大力塑造“江南文化”品牌,加大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力度,支持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四是加强民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编制政府投资和城建交通水利水务资金计划,推进高铁苏州北站综合枢纽、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五是办好“双十二苏州购物节”促消费活动,推动文旅产业和夜经济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消费融合,促进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六是出台苏惠外“12+8”等政策措施,制定加大对美出口信保扶持政策,兑现商务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扶持资金,帮助企业保订单、保市场份额。
(四)更加深入推进财政管理改革
一是设立市域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苏相合作区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统筹发展能力,为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二是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正式启用预算项目库,试行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三是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授权支付提升扩面,持续推进乡镇国库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四是出台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债券项目“储备库、发行库、执行库”一体化滚动接续管理机制,与预算编制和项目资金计划实现紧密结合。五是积极应对企业养老省级统筹,出台企业养老市区统筹办法,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明确财政分担机制,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六是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功效,推动“苏州基金”做大做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审计局局长 顾 浩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报告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审计局对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强富美高”总目标,认真执行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量质齐升再创新高。
——财政运行总体平稳,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受疫情、金融保险业预算级次调整等影响,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分别下降0.78%、3.8%,税收占比85.13%;全市财政收入总量、增量、税比保持全省第一,收入规模排名首次跃居全国第四。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企纾困政策,有效对冲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不利影响,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民生保障力度持续加大。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严把支出关口,一般性支出压减15%,严控追加预算,加大疫情防控、经济转型等重点领域投入力度。教育、社保支出分别增长10.75%、17.42%;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1045元,在全省领先;及时分配下达市本级中央直达资金11.76亿元,确保资金惠及基层、企业和群众。
——创新驱动激发活力,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本级财政科技支出较去年增长9.73%。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对接上海,积极向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加快建设。
——强化审计监督力度,提升查出问题整改质效。2020年,审计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等的工作联动,审计整改工作已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新格局,全市共审计(调查)346个项目单位,较上年增长18%,查出各类违规资金1.18亿元,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2.22亿元,被采纳审计建议1064条。
一、市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审计情况
审计了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情况。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47亿元,支出551.34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5.04亿元,支出401.1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01亿元,支出20.53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93.40亿元,支出412.59亿元。部分事项未在决算草案中反映,主要是市级滞缴非税收入39.68亿元,截至5月底已缴31.83亿元;园区滞缴国有企业清算收入34.46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市级预算管理情况。
1.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不高。一是河水净化取水点等26个项目当年执行率低于50%,涉及预算资金1.7亿元,其中22个项目1.5亿元预算资金未使用。二是追加云上教育同城帮扶项目资金590万元,受疫情影响,至年底尚未使用。
2.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与年初预算衔接不够。一是苏站路停车场等9个项目,上年结余1.52亿元,当年又安排预算4.91亿元,年底结余1.82亿元。二是受工程建设进度减缓、资金拨付进度较慢等原因影响,有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战略等4个项目预算调减比例超过50%,涉及资金3.03亿元。三是受疫情、拆迁等原因影响,有5个项目13.04亿元建设资金滞留在专项资金账上,未形成实际支出。
3.转移支付管理仍不够完善。一是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74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9.21亿元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至2020年底,仍有1.91亿元未下达。二是截至2021年3月底,部分地区有23.69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存在各级财政,未形成有效支出。
4.部分专项资金管理不够到位。一是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连续两个年度资金分配规模相当,但相同得分项目获得奖补资金不同;部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申报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受疫情影响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4个项目未按申报工期实施;1个项目投资进度未达预期;1个项目建设期已满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且个别指标未达计划值。
5.个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未使用。国有资本预算安排资金1亿元,计划由城投公司投资张家港孚宝苏城天然气应急调峰接受站项目,由于投资项目存在不确定因素,至2020年底,上述资金未使用。目前,城投公司已将投资款转入苏城能源公司,正在办理增资手续。
(二)园区预算管理情况。
1.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不高。一是苏茜路220KV电缆入地工程等56个项目当年执行率低于50%,涉及预算资金6.73亿元。二是人防所大屏改造等2个项目追加预算175万元,当年未支出。三是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等2个项目31.52万元,已连续结转两年,未统筹管理。
2.存量资金未及时清理。截至2020年底,园区财政专户往来款结存两年以上未变动资金合计6871.78万元,未及时清理。
3.部分项目未实施政府采购。金鸡湖隧道测绘、物业管理等11个项目,合同金额1040.33万元,均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单项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
4.超期临时建筑保证金清理不到位。截至2020年底,部分临时建筑已超过两年期限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涉及临建保证金1055.54万元,建设单位100余家。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今年继续对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汇总的市级367家预算单位进行数据分析全覆盖,对27家重点一级预算单位实施了现场审计,并延伸检查了78家下属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20年,市级预算单位决算收入349.8亿元,增长9.85%;决算支出351.28亿元,增长10.71%;“三公”经费支出9599.63万元,下降14.99%。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报和执行不够规范。2家单位1190.43万元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12家单位66个项目存在当年资金使用率低于50%、连年结转连年申领预算等问题,涉及金额1.64亿元,其中36个项目2313.70万元当年未发生资金支付;2家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形成的2年以上存量结余资金206.71万元未及时上缴财政。
(二)政府采购和“三公”经费管理不够严格。6家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等问题,涉及金额638.59万元;35家单位公务车加油卡使用不规范,其中10家单位超过正常加油需求向加油卡充值造成加油卡结余112.23万元,审计期间已整改66.31万元;6家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附件不完整,涉及金额38.98万元。
(三)资产及往来账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6家单位7329.72万元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未准确核算;8家单位存在经营性房产出租未实行委托管理、期满后被无偿占用等问题,未及时收取租金收入190.5万元;2家单位2个基建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或财务决算),涉及投资总额5311.29万元;4家单位2.4亿元往来账款长期未清理。
(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待加强。14家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监控的相关制度和流程;7家单位7个项目存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设置与计划数不匹配、子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等问题;11家单位160个项目的绩效日常监控工作不到位,涉及金额39.75亿元;12家单位22个项目存在绩效目标与调整预算不同步,未严格按计划实施、绩效目标未完成等问题,涉及金额3.21亿元。
市审计局将对相关预算单位出具审计整改建议函,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一)应对疫情保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省、市应对疫情保持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主动作为,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快速、精准地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全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细化措施,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审计发现,部分单位执行减免房租政策落实不到位,全市应减未减租金1796万元,涉及438户(其中市本级241.81万元,涉及62户)。审计后,相关部门及单位积极制订整改措施,应减免租金已经全部得到减免。
(二)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2020年国家和省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及时出台5项相关稳就业政策文件,通过稳岗返还、“减、免、缓、补”、技能提升行动等政策援企稳岗、保居民就业,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就业优先相关政策,所辖各市、区也结合情况出台了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审计发现,部分应急稳岗返还资金未在规定的2020年4月底前发放到位,全市共涉及13776户企业2.51亿元(其中市本级1771户5593.07万元)。审计后,相关地区积极整改,9月已全部返还到位。
(三)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专项跟踪审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2020年度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各地区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努力提升债务资金使用效能,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全市债务管理总体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存量债券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2020年底,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尚有2019年度专项债券资金3.3亿元未使用,截至2021年3月中旬,上述债券资金仍余1.8亿元未使用。审计后,上述资金已使用。
2.受疫情影响及工程变更等原因,部分新增政府债券支出进度较慢。全市2020年新增政府债券中,有23个项目在上半年收到财政拨付的债券资金,至2020年底,尚有19.79亿元资金未支出,占比14.2%。
3.部分存量债务融资成本较高,正在逐步进行置换。
(四)新增财政直达资金专项跟踪审计。采用“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情况进行了全覆盖专项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各地及时分配下达直达资金,结合本地实际,有力保障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在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基层运转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地区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1.66亿元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已结算的项目,未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2.部分资金执行进度偏慢。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中“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奖励”指标1500万元未使用;其他抗疫相关支出资金4500万元,至审计日支出进度为62.33%,剩余资金仍结存在财政。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即知即改,1.66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已收回重新安排;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中未及时使用的资金已全部使用。
(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采用“上审下”方式,对太仓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太仓市积极落实中央、省、苏州市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太仓市全部54户长江渔民已于2012至2014年1月在全省率先退出长江捕捞作业,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明显。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当地执法整治有奖举报制度未建立,奖励资金未落实,群众监督渠道有待进一步健全。
2.渔政协助巡护队伍配备保障与省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巡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未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目前沿江各村配备的共50名护渔员,未按规定履行公开招聘录用程序,多数为村工作人员兼职。
3.部分非法垂钓案件行政处罚处理不彻底。自2020年7月新修正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因当事人身份信息难以确认,缺乏行政强制手段,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抓获的46起非法垂钓案件中,有27起未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理。
审计后,太仓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整改,27起未结案件中13起已按规定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理,切实发挥震慑效果,有效遏制非法垂钓行为。
(六)垃圾分类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局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对垃圾分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主管部门能严格对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目标,全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至2020年底,我市“三定一督”覆盖率达98.9%,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各地按需增加收运频次、路线、队伍和车辆,开工建设4座焚烧发电厂,为实现垃圾处置奠定基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地区间垃圾处理能力不均衡。2020年,市区、常熟市处理能力尚有富余,而昆山、太仓两市处理能力不足,需要外运处置。太仓市日均处理能力1500吨的垃圾焚烧厂正在建设中,预计2022年底完工,昆山市项目目前正在推进过程中。
2.个别提标改造项目未按时完成,厨余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程度还不够。市区洁净餐厨废弃物处置厂提标改造项目原定于2016年12月完成,后因原运营方2018年初破产,项目未能实施,目前,新运营方正在继续启动该提标改造项目;部分地区厨余垃圾的临时应急处理资源化利用程度还不够。
3.部分“清洁屋”未按标准建设。因清洁屋选址落地难、实际入住人数不足等原因,市区有部分小区每个“清洁屋”对应的户数超过500户,未按《苏州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配置。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组织对2020年苏州市本级(含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常熟市、昆山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苏州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持续加强基金管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重度残疾人未参保。至2020年底,有36名重度残疾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向已死亡人员发放养老金。至2020年底,向33名已死亡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11.9万元。
审计后,36名重度残疾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多发放的待遇已追回。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组织对2020年苏州市本级(含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常熟市、昆山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各项政策规定,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和医疗救助制度,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违规支付医疗机构不合规费用。2020年苏州市本级和常熟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违规向14家、33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支付限制用药费用3.93万元、187万元;昆山市医保经办机构违规向6家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应由患者自费等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11.29万元。
2.向已死亡人员支付医保待遇。至2020年底,苏州市本级、昆山市分别向33名、123名已死亡人员违规支付医保待遇1.65万元、4.96万元。
审计后,违规支付的资金和多领取的待遇已收回。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审计。组织对2020年张家港市和吴江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2020年,上述两地财政共筹集和安排城镇安居工程资金3.99亿元,当年支出3.5亿元,当年结余0.49亿元;分别完成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1892套、234套,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189.2%、292.5%。审计结果表明,张家港市和吴江区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税费应减未减。2018年至2020年,张家港市部分棚改项目缴纳印花税18.5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7.94万元,未得到减免。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吴江区部分安置房项目等3项工程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16.8万元,未得到减免。
2.部分收入未上缴。吴江区2020年部分公租房租金收入211.03万元,未上缴财政。
3.部分项目未公开招标。2017年7月,吴江区个别工程设计分为三个标段,招标金额分别为339.84万元、145.32万元、99万元,均未公开招标。
审计后,应减免的相关税费已退回,租金收入已全部上缴,并出台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四)对口援疆资金和项目情况审计。我局对2019年度对口支援新疆霍尔果斯市发展资金和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2019年度苏州援疆工作组援建资金计划9724万元,审计结果表明,第九批苏州援疆工作组积极推进援建工程,持续聚焦民生领域,在改善霍尔果斯教育、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升级,推动苏霍两地深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施工合同重要计价条款前后矛盾,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影响了结算工作进度。
2.特色农产品和旅游产品展销项目补贴发放依据不足,缺少产品进出库清单、产品运输清单等证明性材料。
3.部分“交支票”项目执行率偏低,安排的援疆资金计划当年度不能实施,2018年度的产业发展引导、教育培训等6个非基建类项目已实施完毕未及时核销,影响结余资金使用效率。
4.霍尔果斯第二小学、霍尔果斯市第二初级中学两个“交支票”基建项目进度迟缓,基建程序不合规。
审计后,苏州援疆工作组积极落实整改,推进招商、产业引导项目做细做实,加快项目核销进度,盘活结余资金,进度滞后的两个学校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11月底竣工验收,上述问题已整改到位。
(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审计。为推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绩效,我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对27家一级预算单位的256个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情况、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各部门能够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对软件正版化工作较为重视,基本做好信息系统的保护和保密工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不到位。11家单位的47个信息系统未按要求进行等保定级备案;2家单位的2个信息系统未按规定开展等级保护测评;8家单位的36个系统未进行容灾备份;12家单位的29个信息系统网络日志未按标准留存6个月;1家单位的13个信息系统未签订维保安全保密协议。
2.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1家单位未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工作机构、未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1家单位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未及时更新;3家单位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网络安全专项经费;2家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4家单位2020年未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3.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不到位。5家单位2020年采购的118台计算机,未采购正版办公软件。
五、上年度未整改到位事项的落实情况
上年度审计整改报告反映的未整改到位的8个问题,截至今年5月底,还有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项目长期未办理竣工决算、部分项目合同价格虚高造成损失浪费等6个问题,仍在整改中,主要是此类问题涉及面广、程序较为复杂,整改推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我们将继续跟踪监督,积极构建监督协调机制,推动整改落实到位。
六、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力度,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力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强化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完善预算编制、执行与绩效管理的衔接机制,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全面清理各类结余、沉淀资金,统筹用于“六稳”“六保”等急需重点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确保每一分财政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二)进一步推进重大政策贯彻落实,促进政策发挥实效。落实落细各项稳企惠民政策,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工作;做好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统筹衔接,督促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持续推进存量债务化解,优化债务结构;强化对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全程管理监督,确保资金到位、政策见效;加强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力度,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三)进一步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管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就业、住房、医疗、社保等领域工程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压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着力增强惠民政策的规范性和持续性。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行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安全、可持续发展;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置管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确保垃圾分类政策落地生效;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推动资金更有效地投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对各预算单位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责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息化支撑。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落实中,市审计局将认真督促整改,市政府将在年底前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为苏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才
各位组成人员: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市审计局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工委预审和预算审查专家的意见,对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03.0亿元,增收81.2亿元,增长3.7%。2020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63.5亿元,增支122.1亿元,增长5.7%。
2020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7192万元,下降13.2%,完成预算的126.8% ,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转、调入资金、债务转贷、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收入总量为8550613万元;2020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13256万元,下降9.7%,完成预算的98.3%,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总量为8493310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5730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2020年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72832万元,增长1.9%,完成预算的101.9%,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调入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等,收入总量为4246603万元;2020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00106万元,增长5.8%,完成预算的98.6%,加上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总量为4213021万元;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3582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2020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706635万元,下降1.2%,完成预算的104.7%,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债务转贷收入等合计2348572万元,收入总量为5055207万元;2020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431338万元,增长13.9%,完成预算的98.4%,加上补助下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支出总量为5015781万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9426万元结转下年使用。2020年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443791万元,增长12.1%,完成预算的97.5%,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债务转贷收入等,收入总量为1885206万元;2020年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580195万元,增长32.9%,完成预算的87.1%,加上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等,支出总量为1650193万元;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23501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021万元,增长13.4%,完成预算的100.0%,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合计18038万元,收入总量为74059万元;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7950万元,增长29.9%,完成预算的100.0%,加上补助下级支出4万元,支出总量为57954万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6105万元结转下年使用。2020年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64032万元,增长53.5%,完成预算的100.0%,加上上年结转,收入总量为164130万元;2020年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7328万元,增长38.0%,完成预算的99.8%,加上调出资金支出总量为163828万元;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302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2144260万元,下降14.0%,完成预算的104.2%;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481676万元,增长9.8%,完成预算的96.9%;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总量相抵,动用累计结余337416万元,实现平衡。2020年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789732万元,下降21.4%,完成预算的102.7%;2020年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644189万元,增长120.5%,完成预算的100.0%;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45543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2020年末,市级一般债务余额975972万元,市级专项债务余额1196222万元,均控制在限额内。2020年末,园区一般债务余额580638万元,园区专项债务余额564417万元,均控制在限额内。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市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企业降成本方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批准的2020年度本级预算,为推动我市“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做出了重要贡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市政府提出的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预算项目执行率不高,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与年初预算衔接不够;转移支付管理不够完善,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下达,部分转移支付未形成有效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部门未按规定制定绩效管理制度,部分项目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不科学;部门预算执行需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尚存在薄弱环节。这些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审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报告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报告了上年度未整改到位事项的落实情况,并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促进政策发挥实效、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较好地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原因、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于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决算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管理和预决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助推高质量发展
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智能制造、产业链发展、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进一步创新投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更好地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坚决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稳企纾困政策,加强相关政策之间的统筹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坚持细化实化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制度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继续压减一般公用经费。坚持兜牢兜实基本民生底线,加大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加快补齐民生短板。
二、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提升资金绩效
加快建立健全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库建设,切实强化支出标准在预算决算草案编报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预算安排结构固化;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强化预算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对进度缓慢的项目及时评估,加大财政资金回收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政策机制,用准、放活、管严中央直达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建设,确保基层财政稳健运行可持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推进预算和绩效深度融合,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设立、评估、退出和调整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预决算草案报告内容的细化程度,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细化公开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控风险
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水平之间的关系,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抓实化解政府隐性债务工作。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存量债务化解,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用途、绩效等信息。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债务监管,加快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提高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盈利水平。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做好对各区(市)风险化解的监管和指导工作,高度关注高债务率镇(街)的防范化解工作,制定分类处理方案,着力提高应对镇级债务风险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抓好整改实效
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升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对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要进一步深化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着重从体制机制等根源上查找短板漏洞并加以改进完善。要压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机制,对如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一些问题高发屡发的领域,加强审计处理力度,树立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与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挂钩机制。要加强审计公开力度,及时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曝光。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顾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
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
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财政局局长 吴 炜
各位组成人员: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职责使命,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升资金支出效益、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为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支撑和保障。1~5月,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74.5亿元,增收185.5亿元,增长18.8%,税比87.3%;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46.3亿元,增支72.6亿元,增长8.3%,其中,民生支出完成734.9亿元,增长12.1%,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为77.7%(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2亿元,增长16.3%;卫生健康支出67.7亿元,增长23.0%),充分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强化保障民生福祉。
为深入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压减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虑政府债券发行等因素,需对本级预算收支进行必要的调整。下面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616068万元,建议调整为3675410万元,调增59342万元,增长1.6%。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加项目:新增一般债券安排的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40000万元,中欧班列项目经费7000万元,苏州城市学院运行经费6050万元,消防救援支队指战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经费5438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854万元。
2.预算调整的财力平衡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59342万元,其中一般债券转贷收入40000万元,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19342万元。
(二)园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1.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2195436万元,建议调整为2236491万元,调增41055万元,增长1.9%。苏相合作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70400万元,本次不作调整。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加项目:科创投资基金出资15000万元,城市微更新经费8000万元,四个街道社工及幼儿园教师薪酬体系调整增加基本运转支出7681万元,高等教育发展专项6784万元,四个社工委社工薪酬体系调整增加基本支出1940万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650万元。
2.预算调整的财力平衡
本次园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41055万元,通过收回年初线下安排的债券还本预算解决。
二、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一)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本次均不作调整。
(二)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1.园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1406000万元,建议调整为1506000万元,调增100000万元,增长7.1%。苏相合作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338400万元,本次不作调整。
2.园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1527200万元,建议调整为1704606万元,调增177406万元,增长11.6%;苏相合作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229900万元,建议在支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结构性调整。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加项目:园区本级追加金光、老镇改造等征地拆迁补偿支出项目209900万元,轻轨建设、中环尾款等土地开发支出项目51500万元,棚改二期PPP项目6000万元,农业土地开发项目1033万元。苏相合作区追加动迁补偿支出25495万元,土地整理支出5000万元。
追减项目:园区本级追减园区铁路建设项目80000万元,散乱污整治等项目9027万元,新型城镇化提档升级PPP项目2000万元。苏相合作区追减市政工程类基建项目15364万元,城市开发建设支出15131万元。
3.预算调整的财力平衡
本次园区本级政府性基金调整预算拟通过新增土拍收入增加财力来源100000万元,调整增加支出177406万元,收支相抵不足部分77406万元主要通过动用上年结余、收回预算等方式解决。
本次苏相合作区政府性基金调整预算拟通过收回预算增加财力来源30495万元,调整增加支出30495万元。
三、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安排情况
(一)地方政府新增债券
按照国家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截至目前,2021年市级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40000万元,主要用于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40000万元。
(二)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
2021年市级上半年获得地方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资金490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对应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2021年园区上半年获得地方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资金83500万元,再融资专项债券资金187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对应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各位组成人员,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百年党史中汲取精神、智慧和力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查意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保障作用,为全市“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对市政府提出的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范建青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8〕3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前几年已就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三个专项进行了口头汇报,今年就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进行汇报。下面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内容报告如下:
一、2020年末我市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我市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2020年末,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6929.8亿元,负债总额17307.8亿元,所有者权益9622.0亿元,资产负债率64.3%。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8302.6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1941.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58.2亿元。其中:市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额5745.8亿元,负债总额3314.5亿元,所有者权益2431.4亿元,资产负债率57.7%,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1925.9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453.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69.0亿元;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983.8亿元,负债总额1226.8亿元,所有者权益757.0亿元,资产负债率61.8%,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572.2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37.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7.3亿元。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2020年末,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2819.7亿元,负债总额527.4亿元,净资产总额2292.2亿元。其中: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59.9亿元,负债总额62.7亿元,净资产总额397.2亿元;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23.2亿元,负债总额12.8亿元,净资产总额410.3亿元。
市级2020年末资产总额比上年增加77.8亿元,增幅20.0%,主要是因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以及财政部资产报告体系的变化,公共基础设施及政府储备物资等首次纳入行政事业性资产。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情况
2020年,全市共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非流动资产)395.2亿元。其中:市级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65.3亿元;工业园区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49.3亿元。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2020年,全市通过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式共实现国有资产收益8.9亿元。其中:市级取得国有资产收益0.5亿元;工业园区取得国有资产收益为0元。
2020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0.3亿元,比2019年减少0.3亿元,降幅45.6%,主要是因为疫情减免约0.1亿元以及部分租户因疫情缓交租金。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2020年,全市共处置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值)33.4亿元。其中:市级处置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7.8亿元;工业园区处置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0.6亿元。
(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情况
1.土地资源情况
2020年末,全市国土总面积1298.6万亩,其中耕地216.0万亩、种植园用地32.8万亩、林地81.7万亩、草地24.3万亩、商业服务业用地23.5万亩、工矿用地119.9万亩、住宅用地123.4万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9.5万亩、特殊用地3.8万亩、交通运输用地82.8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49.4万亩、其他土地1.4万亩。
2.山体和矿产资源情况
全市共有大小不等的山体或独立山丘98个,山体资源总面积24.0万亩,主要分布在吴中区、高新区境内,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仅有零星分布。2020年末,全市共探明各类矿产39种,已查明资源储量并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的矿产有18种。全市在采矿种3种,分别为高岭土、地热和矿泉水。
3.水资源情况
2020年末,全市地产水资源总量为5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54.5亿立方米、地下水10.7亿立方米、重复计算量6.8亿立方米。全市入境水量为238.5亿立方米,出境水量为245.1亿立方米。全市面平均降水量为1437.4毫米。2020年,全市供水量为51.4亿立方米。
4.森林和湿地资源情况
2020年末,全市森林覆盖总面积190.6万亩,陆地森林覆盖率上升至30.2%。全年完成成片造林(含更新)1.3万亩,栽植珍贵用材树种117万株,珍贵用材树种成片造林4840亩。全市湿地面积509.3万亩,2020年完成湿地恢复面积6064亩。
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相关审议意见,一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狠抓落实整改,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升自然资源和资产配置效率、国有资产收益率和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把握国有资本投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新增投资842亿元,主要投向产业转型升级、科技研发、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向服务国家战略和省市政策目标集中,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企业集中。
二是坚持板块协同联动,完成年度改革任务。推出国资国企“1+10”项目合作机制,汇集合作项目102个,预期投资规模达1145亿元。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129家,注册资本582亿元,存量企业10家实施混改,引进社会资本44亿元。新增主板控股(含实际控制)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各一家。
三是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保障资产公平交易。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程序,把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关。 2020年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企业完成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备案331个,评估增值率80.6%。
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考核激励体系。动态调整国企功能界定与分类,实行分类定责考核。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优化资产管理平台,夯实资产基础资料。根据我市管理需要,协调“资产云”平台在教育、资规部门进行专项接口优化,支持其建设个性化信息系统。积极支持、主动指导交通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同步及时更新“资产云”平台数据。做好拟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标识管理,现已累计上报三家,其中迈信林股份已于今年5月成功上市。
二是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创新资产出租模式。于2020年2月6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对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具体减免落实政策,并根据疫情进展,于6月29日推出了第二次减免。共减免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三个月的租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减免租金1200万元,有效地扶持了受疫情影响的民营经济。落实市政府和阿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设苏州市国有资产数字化出租交易平台,扩大资产出租的受众面。
三是加强资产统筹管理,稳妥处理遗留问题。结合机构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处理。清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优化单位资产配置,对部分“僵尸企业”进行了工商注销。
(三)加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坚持多措并举,加强自然资源规划管控。借助双评价、双评估、区域协同发展、专题研究等手段,高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开展“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专题研究,科学布局规划区块,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推进市级河湖保护规划编制,严格涉水行政许可,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和补偿制度。健全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规划编制,科学编制年采伐限额指标,合理规划县域森林经营目标任务。
二是严格制度落实,完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全面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控制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实施保护性开采。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建立地下水监测预警机制。执行公益林“占一补一”制度,全市市级以上公益林稳定在32.7万亩。
三是强化土地整治,提升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相比2019年末,全市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3.6万亩,全年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27.0万亩,年内开工面积23.5万亩,建成面积12.0万亩。
四是加强综合督查,优化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突出土地资源监管,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严格矿产资源监管,强化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加强水资源监管,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两违三超”问题专项整治。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监管,组织全市开展森林督查,完成遥感变化图斑的内业数据资料整理分析和外业现地验证核实,有效落实生态保护职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我市积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不强,高质量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还不平衡,创新驱动发展基础比较薄弱;规范高效董事会建设有差距,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的基础资料资产管理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标上海、深圳等城市,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管理人员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是在土地、森林、矿产、海洋、草原等自然资源管理上还存在缺位问题;在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还存在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我市资源承载的压力与日俱增,而同时存量资源低效粗放利用的情形仍然存在,亟需通过城市更新破解城市发展难题。
四、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举措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全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解决资产管理共性问题
一是持续推进制度建设,学习各方经验,根据我市实际,分别修订和完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自然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管理。二是积极解决各项难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各项资产管理问题,将协调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理顺、稳妥推进、有序解决,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二)全面提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是出台全市国资国企“倍增计划”方案,谋划实现跨越式发展,积极推动“沪苏同城化”,探索沪苏共投共建共赢新模式。二是保持战略定力,开展对标一流企业管理提升行动。三是出台《关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研发专项资金制度和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四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五是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结合。六是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积极探索党建责任制和生产经营责任制有效联动、同向发力的方式途径,推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三)持续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使资产管理系统更好地融入平台,更好地发挥数字化平台的优势。二是严格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核算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全貌。三是高效运用现有信息化管理技术,强化资产预算管理,打通资产日常管理与预算管理的通道,使国有资产的配置更为合理、高效、科学。
(四)统筹抓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一是深化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部省统一部署,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平衡表编制和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争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点,为全国提供“两山”转化的“苏州样板”。二是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修订完善,扎实做好相关法定程序工作,力争成为国务院首批批复城市。三是优化国有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机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起草工作,稳步推进城市更新试点方案。四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管机制,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监管,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强化日常执法监管。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综合报告编报说明
一、纳入报告的国有资产范围
本报告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市、县级市(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国内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其中:
(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含金融企业、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具体包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等。
二、报告年度及数据说明
(一)报告年度
本报告以2020年度财务、资产报表及各项统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编报。
(二)数据来源
本报告严格依据各单位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统计报表数据编报,具体数据来源主要为: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苏州市2020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苏州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资产报表。
(三)统计方法
本报告数据采取合并与汇总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数据以合并报表为基础,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自然资源等三类国有资产数据以汇总报表为基础。
(四)相关名词解释
1.资产负债率,是指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
2.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3.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5.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三、相关国有资产统计表
2020年度苏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表
表1 单位:亿元
地 区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资产负债率(%) |
国有资本 及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归属于 母公司 净利润 |
全市合计 |
26929.80 |
17307.81 |
9622.02 |
64.27 |
8302.58 |
1941.50 |
258.21 |
124.85 |
一、市区 |
17798.40 |
11410.05 |
6388.36 |
64.11 |
5321.73 |
1042.93 |
183.65 |
86.54 |
(一)市级 |
5745.84 |
3314.45 |
2431.39 |
57.68 |
1925.92 |
453.88 |
69.04 |
30.15 |
(二)区级 |
12052.56 |
8095.60 |
3956.97 |
67.17 |
3395.81 |
589.05 |
114.61 |
56.39 |
1.工业园区 |
1983.82 |
1226.80 |
757.02 |
61.84 |
572.23 |
237.07 |
87.25 |
41.53 |
2.姑苏区 |
297.09 |
179.79 |
117.30 |
60.52 |
110.10 |
12.06 |
-7.26 |
-4.00 |
3.虎丘区 |
2519.43 |
1726.34 |
793.09 |
68.52 |
559.43 |
193.68 |
6.35 |
-0.08 |
4.吴中区 |
2693.82 |
1969.82 |
724.00 |
73.12 |
623.71 |
76.21 |
7.88 |
2.43 |
5.相城区 |
1938.17 |
1213.66 |
724.51 |
62.62 |
720.35 |
33.25 |
9.55 |
8.05 |
6.吴江区 |
2620.23 |
1779.19 |
841.05 |
67.90 |
809.99 |
36.78 |
10.84 |
8.46 |
二、县级市 |
9131.40 |
5897.76 |
3233.66 |
64.59 |
2980.85 |
898.57 |
74.56 |
38.31 |
1.张家港市 |
2462.32 |
1527.59 |
934.73 |
62.04 |
757.84 |
469.95 |
33.46 |
14.40 |
2.昆山市 |
2839.93 |
1886.04 |
953.89 |
66.41 |
918.51 |
206.80 |
24.17 |
13.92 |
3.太仓市 |
1665.77 |
983.25 |
682.53 |
59.03 |
666.11 |
129.02 |
4.13 |
2.89 |
4.常熟市 |
2163.38 |
1500.88 |
662.51 |
69.38 |
638.39 |
92.80 |
12.80 |
7.10 |
2020年度苏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数据
表2 单位:亿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 权益 |
资产负债率(%) |
国有资本 及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归属于 母公司 净利润 |
1 |
创元集团 |
166.33 |
87.10 |
79.23 |
52.37 |
55.90 |
92.10 |
6.63 |
3.62 |
2 |
文旅集团 |
67.36 |
37.78 |
29.57 |
56.10 |
29.17 |
5.47 |
1.75 |
1.51 |
3 |
会议中心 |
6.98 |
2.48 |
4.49 |
35.60 |
4.36 |
3.17 |
0.09 |
0.07 |
4 |
国发集团 |
1606.40 |
1136.94 |
469.46 |
70.78 |
232.47 |
94.46 |
30.53 |
8.35 |
5 |
东吴证券 |
1054.75 |
772.64 |
282.10 |
73.25 |
133.06 |
77.60 |
22.73 |
17.07 |
6 |
城投公司 |
1021.73 |
326.31 |
695.43 |
31.94 |
558.36 |
62.79 |
10.11 |
5.47 |
7 |
轨道集团 |
1290.38 |
828.82 |
461.56 |
64.23 |
461.56 |
69.93 |
0.06 |
0.04 |
8 |
保障房公司 |
111.70 |
79.79 |
31.91 |
71.43 |
30.89 |
16.98 |
0.39 |
0.22 |
9 |
资管公司 |
179.95 |
123.46 |
56.48 |
68.61 |
55.63 |
13.76 |
6.35 |
4.71 |
10 |
水务集团 |
54.14 |
35.44 |
18.70 |
65.46 |
18.48 |
8.48 |
0.81 |
0.62 |
11 |
园林集团 |
170.05 |
55.96 |
114.09 |
32.91 |
90.99 |
19.76 |
0.83 |
0.37 |
12 |
新城投资 |
105.31 |
65.80 |
39.51 |
62.48 |
38.28 |
9.25 |
0.45 |
0.34 |
13 |
农发集团 |
118.95 |
74.33 |
44.62 |
62.49 |
36.55 |
8.78 |
1.97 |
0.78 |
14 |
交投公司 |
415.92 |
238.39 |
177.54 |
57.32 |
105.30 |
35.02 |
7.63 |
2.83 |
15 |
苏州银行(不合并) |
3880.68 |
3568.37 |
312.31 |
91.95 |
80.98 |
170.48 |
33.08 |
25.72 |
16 |
东吴人寿(不合并) |
207.91 |
169.61 |
38.30 |
81.58 |
27.76 |
35.58 |
0.81 |
0.81 |
|
出资企业合计 |
5308.22 |
3090.12 |
2218.10 |
58.21 |
1713.58 |
436.78 |
67.51 |
28.86 |
注:按会计准则规定,会议中心和东吴证券分别合并进文旅集团和国发集团,国发集团对苏州银行和东吴人寿不进行合并。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共持有苏州银行39400万股,占股11.82%,其中国发集团30000万股,占比9%;城投公司7400万股,占比2.22%;创元集团2000万股,占比0.6%。共持有东吴人寿146900万股,占比36.725%,其中国发集团80000亿股,占比20%;城投公司24000万元,占比6%;创元集团23000万元,占比5.75%;文旅集团19900万股,占比4.98%。国发集团直接持有东吴证券23.11%股权,间接持有东吴证券3.92%股权。 |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表
表3 单位:亿元
地 区 |
资 产 |
负 债 |
净资产 |
全市合计 |
2819.68 |
527.44 |
2292.24 |
一、市区 |
1538.53 |
217.34 |
1321.19 |
(一)市本级 |
883.05 |
75.53 |
807.52 |
1.市级 |
459.90 |
62.71 |
397.19 |
2.工业园区 |
423.15 |
12.82 |
410.33 |
(二)区级 |
655.48 |
141.81 |
513.67 |
1.姑苏区 |
49.39 |
16.38 |
33.01 |
2.虎丘区 |
282.90 |
46.31 |
236.59 |
3.吴中区 |
87.23 |
32.98 |
54.25 |
4.相城区 |
47.03 |
4.68 |
42.35 |
5.吴江区 |
188.93 |
41.46 |
147.47 |
二、县级市 |
1281.15 |
310.10 |
971.05 |
1.张家港市 |
200.55 |
56.24 |
144.31 |
2.昆山市 |
447.54 |
76.54 |
371.00 |
3.太仓市 |
253.22 |
69.59 |
183.63 |
4.常熟市 |
379.84 |
107.73 |
272.11 |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非流动资产配置情况表
表4 单位:亿元
地 区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在建工程 |
合 计 |
全市合计 |
142.23 |
6.00 |
246.94 |
395.17 |
一、市区 |
78.37 |
4.42 |
208.95 |
291.74 |
(一)市本级 |
35.60 |
2.86 |
76.15 |
114.61 |
1.市级 |
33.01 |
2.59 |
29.69 |
65.29 |
2.工业园区 |
2.59 |
0.27 |
46.46 |
49.32 |
(二)区级 |
42.77 |
1.56 |
132.80 |
177.13 |
1.姑苏区 |
2.22 |
0.08 |
3.70 |
6.00 |
2.虎丘区 |
5.03 |
0.46 |
43.00 |
48.49 |
3.吴中区 |
10.07 |
0.20 |
3.50 |
13.77 |
4.相城区 |
9.62 |
0.43 |
4.95 |
15.00 |
5.吴江区 |
15.83 |
0.39 |
77.65 |
93.87 |
二、县级市 |
63.86 |
1.58 |
37.99 |
103.43 |
1.张家港市 |
11.98 |
0.27 |
5.55 |
17.80 |
2.昆山市 |
16.69 |
0.37 |
27.20 |
44.26 |
3.太仓市 |
9.49 |
0.84 |
5.24 |
15.57 |
4.常熟市 |
25.70 |
0.10 |
0 |
25.80 |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
表5 单位:亿元
地 区 |
出租出借 |
对外投资 |
资产处置收益 |
小 计 |
全市合计 |
1.32 |
0.27 |
7.34 |
8.93 |
一、市区 |
0.93 |
0.25 |
6.72 |
7.90 |
(一)市本级 |
0.31 |
0.11 |
0.03 |
0.45 |
1.市级 |
0.31 |
0.11 |
0.03 |
0.45 |
2.工业园区 |
0 |
0 |
0 |
0 |
(二)区级 |
0.62 |
0.14 |
6.69 |
7.45 |
1.姑苏区 |
0.43 |
0 |
0 |
0.43 |
2.虎丘区 |
0.04 |
0.13 |
6.68 |
6.85 |
3.吴中区 |
0.09 |
0 |
0 |
0.09 |
4.相城区 |
0 |
0 |
0 |
0 |
5.吴江区 |
0.06 |
0.01 |
0.01 |
0.08 |
二、县级市 |
0.39 |
0.02 |
0.62 |
1.03 |
1.张家港市 |
0.07 |
0.01 |
0 |
0.08 |
2.昆山市 |
0.08 |
0 |
0.61 |
0.69 |
3.太仓市 |
0.10 |
0 |
0.01 |
0.11 |
4.常熟市 |
0.14 |
0.01 |
0 |
0.15 |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表
表6 单位:亿元
地 区 |
出售\出让\ 转让 |
无偿调拨 (划转) |
对外捐赠 |
报废报损 |
其 他 |
小 计 |
全市合计 |
5.94 |
11.80 |
0.05 |
14.36 |
1.2 |
33.35 |
一、市区 |
4.67 |
7.05 |
0.05 |
8.63 |
0.32 |
20.73 |
(一)市本级 |
0.02 |
2.82 |
0.02 |
5.52 |
0 |
8.38 |
1.市级 |
0.02 |
2.71 |
0.02 |
5.02 |
0 |
7.77 |
2.工业园区 |
0 |
0.11 |
0 |
0.50 |
0 |
0.61 |
(二)区级 |
4.65 |
4.23 |
0.03 |
3.11 |
0.32 |
12.35 |
1.姑苏区 |
0 |
0.07 |
0 |
0.19 |
0 |
0.27 |
2.虎丘区 |
4.57 |
0.38 |
0.02 |
0.64 |
0.01 |
5.63 |
3.吴中区 |
0.01 |
0.25 |
0 |
0.63 |
0.01 |
0.89 |
4.相城区 |
0 |
2.13 |
0 |
0.60 |
0.21 |
2.94 |
5.吴江区 |
0.07 |
1.40 |
0.01 |
1.05 |
0.09 |
2.62 |
二、县级市 |
1.27 |
4.75 |
0 |
5.73 |
0.88 |
12.62 |
1.张家港市 |
0.03 |
1.48 |
0 |
1.65 |
0.79 |
3.95 |
2.昆山市 |
1.16 |
1.78 |
0 |
1.66 |
0.03 |
4.63 |
3.太仓市 |
0.07 |
0.37 |
0 |
1.06 |
0.04 |
1.54 |
4.常熟市 |
0.01 |
1.12 |
0 |
1.36 |
0.02 |
2.51 |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为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安排,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12日组织开展《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检查组实地检查了高新区实验初中和吴中区教师发展中心,听取曹后灵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作的关于《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座谈交流。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教师法》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深入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改革要求,高度重视《教师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积极推动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6月,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显示我市公共教育服务领域满意度得分全省第一、全国第三,其中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师德师风等指标均位列全省第一。市教育局连续两年荣获综合考核“第一等次”。
截至2020年底,我市拥有各级各类学校1749所(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共计206.31万人,教职工总数16.28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3.01万人。目前,全市在职教师中有国家教学名师4人、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26人、省首批苏教名家培养对象8人、省特级教师303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237人、市名教师453人、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2615人。以特级教师为主体的高端教育人才数和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数均位列全省第一。
(一)坚持优先谋划,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统筹领导
深刻认识健全教育投入保障体系是贯彻《教师法》的中心环节,树立人才优先发展地位,强化系统思维,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和资源统筹保障,持续助推教育事业发展。
一是树立教育人才优先发展地位。市委市政府在2013年教师节召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专题会议,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被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苏州教育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以内涵建设为重点的新阶段。近年来,我市把“让学生遇到更多的好老师”作为教师节的主题,明确了我市教师工作的发展主题和努力方向,在苏州,让学生遇到好老师不应仅仅是人生的幸运,更应成为制度的安排。
二是育引并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8年市委市政府重新修订“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奖励。新政实施以来,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总额达4950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姑苏教育特聘(引进、紧缺)人才115人、姑苏教育分层次培养人才437人。2016年以来,我市逐步提升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确保教师待遇全省领先,同时,不断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先后出台了《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中小学班主任激励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关于开展苏州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逐步建立评建管用一体化的人才发展机制,激活人才发展潜力。
三是拓宽渠道加大教师补充力度。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在全市各行各业编制都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各地坚持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创新推进备案制类教师管理,目前,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区域均已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实现了同岗同酬甚至同岗高酬,确保师资的持续供给,全市共有备案制类教师1.67万人,占教师总人数的12.8%。不断加大教师补充力度,形成“社会招聘、校园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近三年,基础教育专任教师数增加2.04万人,公办学校共补充教师1.68万人,其中,备案制类教师占比62.2%,有效缓解了师资缺口压力。
(二)加强专业支撑,努力推动教师能力素养提升
推动教师能力素养提升是贯彻落实《教师法》,实现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我市积极行动,通过评价改革、优化培训、创新机制等举措,不断优化支撑教师专业发展的服务内涵。
一是以评价改革引领教师发展。率先在省内开展校长职级制试点工作,出台《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意见(试行)》,按照高起点、超前性、国际化的要求,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校长专业标准,定位校长角色、提出素质要求、引领校长发展,整体提升校长专业化水平。2014年,教育部向中办、国办上报了题为《创新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加快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教育要情》,重点介绍了我市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情况,时任副总理刘延东作出批示:“要加强宣传,加大推广力度。要将经验提升为规则,以加强规范要求各地”。改革教师评价方式,以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以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倡导像叶圣陶那样做教师,推进教师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荣誉表彰等改革,推动教师专业成长从强调把握学科能力转向更加注重教育境界和专业素养的提升,完善市、区、校三级学科带头人梯队建设,将评价改革贯穿评选、管理、使用、建设四位一体的全过程。继续加大对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倾斜,2020年,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856人,其中乡村教师205人,占比23.9%,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新时期“四有”好教师队伍。
二是以培训改进助推教师发展。支持教师专业终身发展,教师培训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纳入财政预算,各中小学校应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并逐年递增。加强教师发展机构建设,2012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地市级教师发展中心,逐步推进市县校三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立足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需求,推出“我要”系列培训项目,变“培训”为“发展”,变“任务”为“福利”,变“要我”为“我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实施“四有”好教师团队建设、思政课教师全员轮训、新高考大讲堂等创新培训项目。教育部也以《苏州依托教师发展中心实现教师培训转型》发了简报,向全国教育系统推荐我市在教师培训方面的创新做法。
三是以机制创新激活教师发展。瞄准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紧迫的领域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扎实推进乡村骨干教师培育站建设,近五年,我市共建设100个培育站,培养提升3000名乡村骨干教师,带动3万名乡村教师共同发展。开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激励教师加大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力度。定期评选“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完善分配、激励、保障制度,加大精准奖励力度,针对骨干教师、班主任、一线专任教师等设置专门奖项,鼓励教师扎根一线、立足不同岗位,发挥更大作用。
(三)优化教师管理,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优化教师管理,促进优质师资均衡配置,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盘活资源、激发活力的有效途径,我市在县管校聘、岗位管理、引才招聘等方面,陆续推出创新举措,有效疏解了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一是推进县管校聘管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各地陆续出台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建立了对区域内教师编制和岗位的统筹分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教师科学合理流动,完善政策保障配套制度,建立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十三五”期间,教师流动率保持在15%以上。2020年,全市参加交流的校长教师有4091人,占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数的18.97%,骨干教师交流数2042人,占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数的26.88%。
二是深化岗位管理改革。严格落实省关于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苏州市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区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用好用足高级岗位,贯通使用中级、初级岗位,明确延退女高级教师不占岗位职数,乡村教师、对口支援教师可超岗位聘用,鼓励学校按需设立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用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
三是实施名校优才计划。在全国各地抢夺优秀青年人才的背景下,组织多部门协同推进教师招聘工作改革,对标深圳等地招聘引才政策寻求突破口。将教师招聘纳入青年干部人才“定岗特选”计划,通过校园苏州日等引才活动,拓宽教师招聘渠道,吸引了北大、清华、南大、中科大等一批优秀毕业生来苏从教,努力实现让最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全市教师招聘引才工作,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态势,引发省内兄弟城市的关注与效仿。2020年,全市共招录教师8000余人,创历史新高。
(四)强化暖心关爱,营造尊师重教浓郁氛围
坚持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不断营造尊师重教浓郁氛围,是《教师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润养教师潜心育人、终身从教的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率先在全省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管理,组织全市中小学教师全员签订师德承诺。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手册》,创办“师德大讲堂”,实现师德教育深度融入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扎实开展师德师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师德失范问题得到有效纠治。大力选树优秀教师典型,近两年共推选出16个全国先进教师集体和个人。2018年,我市薛法根老师作为全国5位优秀教师代表之一参加了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与教育改革同成长”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分享30年教育心得,展现了苏州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是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着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和收入水平。定期举办全市教师节庆祝活动,走访基层学校、慰问一线教师、表彰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理解教育、关心学校、敬爱教师。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倡导实施“尊师惠师”项目,推行尊师文化进校园、入课堂,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实行“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等对教师实行优待。
三是实施暖师服务工程。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出台教师申诉办法,近年来依法处理涉及教师的申诉、信访以及相关行政复议案件5起,有效捍卫教师尊严不可侵害。积极引导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推选优秀教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6年我市教代会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做法在全省交流经验。关心教师工作生活,健全精准帮扶长效机制,建立“教育帮困基金”,印发《苏州市教育帮困基金管理办法》,五年来走访慰问在职困难教职工、退休教职工4535人,发放慰问金235.30万元。建立教师医疗休养制度,为先进劳模、教龄满30年的教职工开展医疗休养服务。落实教师减负增效,研究起草我市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若干措施,全面优化各类报送手续,努力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把宁静还给校园、把时间还给老师。
二、《教师法》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在贯彻实施《教师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推进了一些有效的改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但与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教师队伍结构有待优化。一是编制供给与师资缺口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育政策调整,全市师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全市教师招聘持续保持每年8000人以上,规模全省第一,但编制供给相对不足,近三年公办学校补充的教师中,备案制类教师逾六成。二是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教师队伍性别结构不合理,男教师占比仅23.95%。新高考改革后高中生物、地理等学科教师较为紧缺。因教师产假、大病等原因导致学校师资结构性短缺的情况较为普遍。乡村教师岗位长年吸引力不足,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情况。三是骨干教师引育机制还需优化。全市教育系统在青年储备人才(名校优生)招录方面已初显效应,但在高端人才引进方面尚未形成声势。教师分层培养体系、青年人才引进激励政策对标先进省市还有空间。
2.教师管理改革有待深化。一是义务教育“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有待深入推进。“县管校聘”停留在集团化办学、教师轮岗交流等“浅水区”,有待向人事改革“深水区”推进,优质资源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的激励保障机制也有待健全。二是备案制类教师管理有待统筹强化。目前全市共有备案制类教师1.67万人,占比达12.8%,各地虽形成了常态化管理机制,实现了同岗同酬,但在政策落实、保障举措等方面尚存在差异,全局统筹指导不够。三是教师职业发展难点堵点有待改革突破。教师发展触及岗位职数“天花板”,职称晋升通道出现制度瓶颈,队伍活力不够充沛,教师专业发展通道急需疏通。
3.教师激励保障有待加强。一是教师待遇保障还需加强。针对一线教师酬金和精准奖励举措有待进一步优化,以充分激励教师潜心育人。二是教师荣誉表彰体系有待健全。对比南京有行知奖、斯霞奖,南通有园丁奖,我市尚缺少政府层面颁发的教师特色荣誉表彰。三是教师额外过重负担有待减轻。各类评比、检查、进校园活动较多,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占用了教师大量时间、耗费了教师大量精力。四是师德师风建设仍需常抓不懈。师德警示教育还不够深入,先进典型选树宣传不够丰满立体,缺少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人物,大市有楷模、板块有模范、学校有表率、身边有榜样的典型群落亟待打造。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师法》,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是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抓手,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途径。
一是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加大《教师法》贯彻落实力度。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教育大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将教育和教师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等一系列要求,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兴国必先强师的理念,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常抓不懈。要经常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保障。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在全社会开展《教师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依法治教,切实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要及时发现和总结一线教师先进事迹,广泛开展正面宣传,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正气,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尊师重教的积极氛围。
二是要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始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对照新形势新发展要求,特别是城市建设加快和户籍政策调整,未来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要继续加大教师引进力度。想方设法向上争取编制省内统筹调配,探索建立教师编制市级统筹机制,逐步推进编制跨机构、跨城乡、跨区域、跨学校、跨学段动态调整,用好用活现有事业编制。规范备案制、年金制等编外教师规范管理办法,夯实多元人才招引制度。推进教师招聘改革,加大校园招聘力度,力争吸引更多高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来苏从教。要完善教师人才发展机制。实施姑苏教育人才计划,让优秀教师不仅愿意来,更能留得住。建议政府设立圣陶奖,进一步调动激发广大教师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持续推进教育系统“放管服”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营造适合优秀教育家成长的环境。加强市县校三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学名师、优秀学校领导者和管理者。要强化师德建设。始终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同时,也要健全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师德师风监察监督,建立师德档案,严查师德失范行为。
三是要有效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重要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要切实保障教师待遇,完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收入水平,吸引更多优秀高中生报考师范专业。在教育事业上要舍得投入,进一步激活校长教师办学从教活力。在实施中小学班主任激励、高中教师奖励和课后服务教师奖励等基础上,继续深化研究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倾斜,加大精准奖励力度。要注重维护教师法定权益,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规范民主管理,落实好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关心关注教师身心健康,特别是广大一线教师的心理健康,促进缓解工作压力,激发工作热情。要坚决落实减负工作,严格执行进校园活动清单式管理,全面清理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活动,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市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使广大教师能真正聚焦主责主业,在校园中安心教书、静心育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202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目的是全面了解《条例》施行一年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针对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创新方法、改进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主任会议专门研究检查方案,相关专委围绕检查要求开展了深入调研,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5月28日,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了苏州高新区北联新翼众创空间和工业园区苏州博爱学校,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重点围绕《条例》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和残疾人之家、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扶残爱残助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执法检查组认为,2020年《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条例》实施推动政策完善和服务优化,残疾人政策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公益助残取得重大进展,全市13.8万残疾群众的获得感显著增强。对此,执法检查组予以充分肯定。
一是立足源头建制,建立健全保障政策体系。我市建立以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为主导,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残疾人政策保障体系,为《条例》落地执行提供坚强保障。构建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残联、教育、民政、卫健、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形成“1+1+N”政策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提升政策保障水平。对标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对残疾儿童康复、残疾人辅具适配、托养护理等一系列惠残政策进行提标扩面,惠及视力、听力、精神、智力等各残疾类别和全年龄段残疾人群,近20万人(次)残疾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强化政策实施长效。在编制《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将《条例》贯彻实施内容全部纳入其中,明确实现路径和具体步骤,确保《条例》长期有效执行。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工作领导体制日趋完善。2020年《苏州市残联改革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残联改革。市政府残工委不断壮大,组成单位从21家增加到35家,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会议协商机制。部门参与更加积极主动。各成员单位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一到两件实事,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规范两项补贴发放,打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新模式;人社部门连续三年在创业大赛中增设残疾人创业者专项赛;住建部门高标准新建无障碍设施,每年投入10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无障碍改造;工商联指导各商会和民营企业家实施“双十百千万”爱残助残扶残行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残疾群众“红围巾”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加大无障碍公交投入力度,改造无障碍公交场站;文广旅、体育联合开展文化助残行动,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司法部门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法律帮扶,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当天受理、当天审批,满意率达到100%。2020年以来,累计103项成员单位牵头的惠残项目顺利实施,受到残疾群众好评。
三是加大统筹协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步推进。我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惠残项目纳入全市实事项目,保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服务载体建设力度加大。将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市2020年实事项目,254家“残疾人之家”、104个精神障碍者康复驿站、22家省级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点为残疾人提供“家门口”的服务。服务均等化常态化开展。将残疾人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年度计划,定期监测评估,与全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率先建成生命阳光教育馆,卫健、残联联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老年人视力、听力筛查,对0到18周岁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补助,累计补贴5473万元,辅具适配服务覆盖全类别残疾人群,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率、四类残疾人群基本辅具适配率达到98%。开发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线上云服务”平台,实现岗位精准匹配,依托“残疾人之家”大力推动辅助性就业,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教育部门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三类方式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100%,全市403个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
四是坚持工作创新,逐步形成苏州工作特色。围绕残疾人“急难愁盼”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瓶颈,积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成果。打造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将出行无障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市实事项目,在全省率先建成市级“聋人沟通无障碍服务平台”,在各类民生服务窗口普及应用,精准解决聋人对外沟通障碍问题。实施“无障碍地图”项目,推动城市无障碍环境改善提升。探索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新路径。创新建立“一对一”残疾人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精准化、精细化帮扶残疾人就业。打造了“集爱小店”、“北联·新翼”、寒香会社等16个残疾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向高质量发展。打造“幸福亮居”品牌。累计投入1182万元为全市1096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明厨亮卫”及个性化改造,实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排除安全隐患,改善生活环境,获评2020年苏州市“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五是强化宣传动员,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各界关心关爱残疾人,社会公益力量踊跃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爱心助残成为“美丽苏州”“人文之城”的新名片。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充分利用“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自闭症日”“全国助残日”等主题日,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宣贯文章,制作微信小程序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并开展有奖知识竞答;制作动漫小视频在市区主要干道、轨道交通、公交线路滚动播放;印制《条例》19万册送入全市14万户残疾人家庭。广泛发动社会参与。率先在全省成立企业社会责任助残联盟,爱心单位从32家扩大至100多家,建设苏州市助残社会公益园,工商联及工行、建行、招行、太保、人寿、供电、中科院苏州医工所等单位相继与市残联签订助残合作协议,累计开展公益助残项目187个,吸纳社会公益助残资金2386.2万元,惠及残疾群众超过1万人。培树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郭蕊、陆鸿、陆振华、顾志浩、钱敏丹、李麟青等残疾人的先进事迹被央媒报道,特别是吴江“脑瘫厂长”陆鸿走进央视《新闻直播间》等栏目,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尽管我市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残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更加广泛且日益多元,残疾人事业发展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爱残助残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自觉主动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意识不强,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全社会共同关爱、支持、帮助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力量还需进一步强化。部分残疾人对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待遇知之甚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二是残疾人兜底保障存在短板。我市残疾群众50岁以上的残疾人占总数的70%左右,对托养照护、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需求逐渐增多,托养服务多元化需求增加,而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全市尚无专门的公办全日制托养机构,部分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还无法进入养老机构,尤其是独居、独身精神障碍者出院后集中托养亟待解决,农村残疾群众的托养服务明显不足。
三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不够充分。受身体素质、文化水平、社会参与能力等因素制约,残疾人劳动技能单一,就业门路狭窄,本就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加之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岗位较少和排斥残疾人就业的现象仍然存在,多数残疾人从事的是基础性的、低收入的工作,如保洁、绿化、操作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的意愿普遍不高。
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提升。一些公共场所和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较低,无障碍设施不连贯、不畅通现象依然存在,盲道被占用、损毁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公共停车场不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政策全面落实不够。
五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不够多元。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精准化、精细化和多元化与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差距。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和服务质量、残疾人服务供给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残疾人康复形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医学康复为主,就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开展较少;残疾人康复辅具服务广泛性不够,辅具适配仍以肢体残疾人为主。
三、几点建议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中国梦也是残疾朋友的梦”。这些重要指示、重要精神都对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根据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全方位增强扶残助残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意识,从补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角度,从彰显社会文明进步水准的高度,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并深入推进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断健全各项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力量参与助残工作,将推进残疾人事业作为事关民生福祉改善、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好抓实,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关爱理解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多层次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机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更好的制度性保障。要加强兜底政策保障,全面落实低保、社保补助、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保障扶助政策,织密民生保障网,帮助残疾人稳定脱贫、提高生活质量。要关心重点困难群体,把精神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给予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健全监护机制和治疗办法。要推动制度政策创新,研究制定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能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的政策机制,要在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上有更多突破和提升,让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高质量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持续增进残疾人福祉的目标,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着力提升医疗、康复、教育、托养、文体等各项服务能力水平,让残疾人过上更有尊严、更加安全、更高质量的生活。要关注残疾人托养及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首个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为契机、统筹考虑,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康复和托养服务,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与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要关注特殊教育发展,扎实办好融合教育,加大投入保证特殊教育专业师资配备,建设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探索建立机制,鼓励普通学校根据需要聘请特教助理人员,围绕残障特殊儿童发展形成校内融合的教育资源支持体系。要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落实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一方面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中依法配置针对残疾人群体的公益用地和配套设施,另一方面要加大部门合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改善占道经营、养护滞后等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确保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为残疾人提供便捷、友善的社会生活环境。
四是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参与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要深入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持续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推进按比例就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推动社会企业录用更多残疾人就业。拓展职业教育,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合作办学,广泛开展专项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和竞争能力。利用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资源向残疾人事业领域倾斜和延伸,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借助社会化平台丰富残疾人就业岗位。
残疾人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社会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抓好《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加大保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更好地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万利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万利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关于《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的说明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虞 峰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下面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立法必要性
“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2月我省颁布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我市《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条例》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围绕中心工作,对标世行指标和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连续三年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其中一批先行突破、行之有效、广受好评的改革举措,需要纳入法治框架予以固化。制定我市《条例(草案)》,是固化提升改革经验、加强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在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经济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更大力度吸引各类高端要素聚集、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制定《条例(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法治角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立法起草相关工作。4个月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立法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12个部门、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工作专班。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重要立法项目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的规定(试行)》要求,3月19日和4月30日,市政府王翔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陆春云副主任召开立法双组长会议,专题研究条例立法工作。
二是主动汇报起草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组织的苏州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等,汇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3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陆春云副主任专题调研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作了专题汇报。5月10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先后两次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区)意见,对反馈的90多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吸收。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立法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初步论证。市司法局联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法工委等对《条例(草案)》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特色亮点
1.突出创新导向。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加大改革创新工作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照省条例体例结构,增加“人文环境”内容并单独成章,强化城市软实力建设,打造苏州最强比较优势。二是体现苏州特色的改革创新,将我市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对标世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先行突破、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化下来。比如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建设、产业定制地供地模式、产业用地分段弹性出让、产业专利地图、国际商事法庭、政企沟通机制等改革措施均在《条例(草案)》中予以体现。三是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一网通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数字政府建设、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发、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等相关规定。四是借鉴深圳经验,设立每年8月10日为“苏州企业家日”,与7月10日“苏州科学家日”、9月10日“教师节”相衔接,营造尊重和保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2.突出问题导向。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为指引,全面排查我市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的“堵点”“痛点”问题,通过法治手段着力破解。比如:针对项目审批时间长、材料多以及涉审中介等问题,《条例(草案)》围绕企业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等相关领域进行规范。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等进行立法。针对用工难结构性问题,明确共享用工、电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规定。
3.突出需求导向。以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总结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固化实践证明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政策措施。比如:围绕企业办事便利化需求,《条例(草案)》明确法人服务总入口、政策“免申即享”、不动产登记、办税服务等制度。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需求,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制度等进行规定。围绕企业应急保障方面需求,对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进行立法。
4.突出服务导向。创新政务服务理念,全方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企业办事花最少的时间、跑最少的路、交最少的材料、找最少的部门。比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注册实行“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开办企业2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许可证数量,对“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为综合许可证,对实现一证准营予以明确。推行“不见面”办理,对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业务在线办理、推广电子证照、优化报关模式等进行规定。
四、《条例(草案)》主要框架
《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与《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持基本衔接,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附则6章,共6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9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鼓励创新、区域协同、尽职免责、营商环境评价、苏州企业家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环境,包括17条(第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围绕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对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开办企业、企业注销、产业定制地、减负降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公用便民服务、应急保障、企业破产、协会商会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政务环境,包括15条(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对数字化政政、电子证照、减证便民、告知承诺、投资审批改革、区域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纳税服务、高效通关、不动产登记、涉审中介服务、企业服务体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人文环境,包括10条(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围绕强化城市软实力建设,保持苏州最强比较优势,对城市文化、人才服务、政企沟通、宣传与监督、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居住保障、交通便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治环境,包括10条(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一条)。围绕政策制定与施行、便利市场主体纠纷解决、强化监督等方面,对立法计划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体系建设、多元纠纷化解、包容审慎监管、司法保护、诉讼便利、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施行时间(第六十二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特色亮点
附件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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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相关条款 |
备注 |
一 |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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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崇德守信的人文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条例(草案)》第三条) |
借鉴广州,设“人文环境”单独成章 |
2 |
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条例(草案)》第五条) |
强化自贸区、试验区先行先试示范作用 |
3 |
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条例(草案)》第六条) |
从法治角度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 |
4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条例(草案)》第七条) |
借鉴上海,深化省条例“尽职免责”内容 |
5 |
每年8月10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条例(草案)》第九条) |
借鉴深圳,设“企业家日” |
二 |
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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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推动联动创新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叠加。(《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
固化苏州创新做法 |
7 |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为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条例(草案)》第十三条) |
复制推广园区经验 |
8 |
鼓励推行“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鼓励开展产业用地分段弹性年期挂牌出让改革。(《条例(草案)》第十五条) |
固化苏州创新做法,复制推广园区经验 |
9 |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中小微企业普惠领域。高标准建设小微企业数字征信试验区,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发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助推初创期天使企业和项目快速成长。(《条例(草案)》第十七条) |
固化苏州创新做法 |
10 |
加大公共用工服务供给,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第十八条) |
固化苏州创新做法,复制推广园区经验 |
11 |
持续精准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 |
固化苏州专利特色工作 |
12 |
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等创新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数字资产登记结算平台、数字普惠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 |
鼓励数字经济发展 |
13 |
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 |
固化应对突发事件经验做法 |
14 |
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相衔接,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探索建立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预重整制度、创新和解工作机制和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 |
固化企业破产与招商引资相衔接、预重整等经验做法 |
三 |
政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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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进架构体系、平台能力、应用感知、产业生态、应用示范“一体化”建设,实现政府数字化转型。(《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 |
数字政府建设制度化 |
16 |
探索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监管闭环管理体制,推动行政管理全过程信息共享,打造管理闭环,提高治理能力。(《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 |
复制推广园区经验 |
17 |
健全投资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现项目策划生成、“一张蓝图”和项目联合审批业务协同全流程、板块功能全覆盖。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以及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交通影响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探索推进“拿地即开工”。《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 |
固化投资审批改革经验做法 |
18 |
对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统筹组织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制定公布区域评估事项例外清单。(《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 |
强化区域评估工作 |
19 |
对小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明确项目清单、事项清单和工程办理流程清单,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压缩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的全流程审批时间。(《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 |
健全小型项目审批“三个清单”制度 |
20 |
改造既有建筑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 |
依据住建部文件,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 |
21 |
对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 |
细化深化省条例优化通关环境做法 |
四 |
人文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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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有关政策。(《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 |
对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创新举措予以制度化 |
23 |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管道。(《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 |
固化大走访、三项机制等经验做法 |
24 |
鼓励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备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条例(草案)》第五十条) |
复制推广园区经验 |
五 |
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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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探索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 |
地方法院设立全国首家国际法庭。 |
26 |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 |
细化江苏条例 |
关于《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陈鼎昌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出台落地,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我省也于2020年12月发布《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此,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是系统总结实践经验,打造苏州最强比较优势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先行先试,对照世界银行标准,推出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持续推动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部分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措施分散、缺乏法制约束力、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改革整体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将软性的、分散的政策措施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发挥立法规范和保障作用,集成最强比较优势,不断提升对各类资源要素的吸引力,更加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促进苏州高质量发展。
三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的需要。近年来,虽然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对照市场主体的需求和先进标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亟需通过立法破解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坚定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从而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以更好更优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同时,市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反复修改论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细化上位法,对照世界银行标准,系统总结我市改革实践,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立法经验,广泛收纳社会各方意见,已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综上所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条例(草案)》的审查过程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项目后,我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法规制定的原则要求,开展积极认真的学习调研、审查论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重要文献和法规。组织研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文件,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先进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全面把握《条例》制定的目标要求、遵循原则、关键要素等重要内容。二是认真落实“双组长制”要求,提前介入起草过程。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翔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春云召开“双组长”会议,提出了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实效,突出苏州特色,不要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的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我工委与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过程,参加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改稿会,对条例起草提出加强整合提炼、优化具体条款等意见。三是认真听取政府牵头部门和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陆春云副主任的带领和指导下,我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或者专题沟通听取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四是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市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前后,在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陆春云副主任先后主持召开三个专题调研会,分别征求县级市(区)政府负责人和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吴中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部分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还书面征求部分人大代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修改建议。五是充分吸收去年开展“代表评营商,助力最舒心”专项工作成果。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通过调研和审查,我工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较全面,结构较合理,基础较好,针对性较强,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关于企业家日的设立。第9条,借鉴深圳、广州经验,设立每年8月10日为“苏州企业家日”,营造尊重和保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体现对企业家群体高度关心和重视,很有必要。但是节日选定的日期,应当具有特定的寓意和内涵。深圳是名副其实的民营企业家之城,选择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日期11月1日作为深圳企业家日。广州是将广交会秋交会开幕日10月15日定为“广州营商环境日”。相比而言,市发改委在《条例(草案)说明》中解释:“设立每年8月10日为‘苏州企业家日’,与7月10日‘苏州科学家日’、9月10日‘教师节’相衔接。”在日期选择上缺乏特定内涵,为此,建议市发改委作进一步斟酌。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线上线下市场主体服务体系。调研反映,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推动解决政策落地难问题,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市场主体仍多有反映涉企政策政出多门、政策获取渠道不畅、不知晓或者看不懂政策文件、难以寻找有效专业服务、政府部门响应不及时等难点痛点问题。为此,建议整合完善现有各类涉企服务资源,实现一站式、全方位专业服务。一是合并线上两个涉企服务平台,将第27条中提到的“法人服务总入口”和第41条提到的“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两个线上平台整合为一个服务总入口,建立全市统一的线上涉企服务平台,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办事服务。二是复制推广园区经验,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线下实体的企业服务中心,将第41条第二款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三是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矛盾冲突,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调研中,市场主体对各类监管存在名目众多、重复执法、随意性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问题反映强烈,希望通过立法能加以规范和改善。根据国家、江苏省和我市有关规范执法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推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事项进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推行执法部门间协同监管,限制非办案类的综合检查,规范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四是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调研反映,企业家应作为特殊经营管理人才得到重视,企业普遍存在招人难和留人难问题,需要充实完善相关措施,提升苏州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建议:1. 激励关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建议在第44条后增加规定,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参照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2.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育。我市现有高技能人才储备与产业发展需求差距较大,特别是面向新兴产业一线、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非常紧缺,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高端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优化配套服务,营造良好成才环境。3. 完善灵活用工管理。共享用工是企业间调剂用工余缺、促进灵活就业的新模式,不仅仅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有“共享用工”需求,部分行业平时用工也具有“潮汐式”需求。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共享用工人员发生各类意外后无法界定责任;二是缺乏权威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三是部分劳务中介违规操作,增加企业负担。建议在第18条增加以下内容:相关部门应制定涉及共享用工的工伤处理、社保缴纳、补充保险购买、用工工时等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共享用工管理;支持搭建共享用工服务平台,促进高效对接需求;加强对劳务中介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鼓励成立国资人力资源公司稳定引导劳务市场秩序。
(五)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数据共享。调研反映,当前,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难,仍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和堵点。一方面部门、地区和上下级之间管理数据共享不够,政务服务便利化不足;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如税务、社保、市场监管、海关等均要求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填报各类报表,其中不少数据是重复且可以共享的,却没有共享,给企业带来过多负担和烦扰。建议:一是第28条,增加“明确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细化归集和应用要求”的表述;第29条,应在第三款明确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出示办理业务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二是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数据收集共享平台,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税务、社保、市场监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减少企业多头重复提供报表。
(六)关于细化优化税费缴纳便利措施。第37条关于纳税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比国家、省条例还要原则,缺乏具体措施和要求,应予以细化:税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让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最新动态,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要采取多种缴纳税费的便利措施,包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在线办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此外,年度纳税时间应作限定。
(七)关于处理好环境综合整治和繁荣传统特色商业街区关系。苏州传统特色商业街区是展示营商环境和江南文化的亮丽名片。调研反映,通过市容市貌及交通综合整治,提升商业街区整体形象、提升购物消费体验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为了规范管理对店招标牌进行整齐划一的改造;为了交通管理需要,车辆限行过严、交通护栏设置过多,不利于消费者进出商业街区,影响人气;由于整治后场租成本攀升,苏州特色老字号生存空间受到压缩。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传统特色商业街区环境整治,应当有利于改善市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保护传承传统商业文化特色,促进商业繁荣。整治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市民、商户和专业部门意见建议,允许商户自主设计和设置符合规定的店招标牌,发挥品牌效应。二是给予老字号企业一定政策倾斜,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开展数字化转型,加快拓展线上业务,扩大老字号品牌影响力。
(八)关于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调研反映,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有待进一步推进,表现为部分办事窗口标准不统一,咨询窗口和审核窗口的审核要求不一致;不同接待人员,审核标准不一致;不同区域要求提供的材料范本(即规定内容)不统一;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跨区自由迁移有障碍;有连锁经营企业到部分区域开设分店时,却被要求必须在该区域设立独立纳税的分公司才能开办。建议增加关于加强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建设规定,各县市区在执行文件时应统一标准,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隐性壁垒等。
(九)对照世界银行标准和先进地区水平,部分条款应进一步细化。对照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和先进地区水平,《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和时间标准。涉及条款包括:第14条关于注销企业,第23条关于供电等公用服务,第35条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38条关于跨境贸易,第39条关于不动产登记。
此外,第13条关于开办企业虽规定手续时间,但相对于上海、广州等地的规定还有进一步压缩空间。
(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定制地模式。土地资源是支撑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要素资源之一,推行产业定制地模式是推动产业用地高效集约利用、促进产业升级、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调研反映,希望进一步完善产业定制地模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一是鼓励采用灵活供地模式,满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用地差别化的建设需求,降低企业前期土地取得成本,预留资金的缓冲期,从而有更多的资金先用于扩大生产、技术研发等。二是有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土地使用,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产业空心化,阻碍实体经济发展,要将有限土地资源要供应给真正优质的企业。建议第15条增加规定: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有关部门应发挥投资监管作用,明确产业用地行业准入、产业退出等各环节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
(十一)关于老城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消防审批和管理。苏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辩证关系,既要坚持保护为先,呵护古城的肌理和传统街巷特色,又要合理更新,盘活闲置资源。合理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吸引更多有活力的人群在古城工作、创业、生活,重塑古城活力。各方反映,第36条未能针对性的解决老城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面临的消防审批和管理难题,迫切需要从机制上为推动焕发老城区活力创造条件。建议借鉴广州等地经验,完善第36条相关条款,结合苏州实际,立足于活化利用,量身定制专门办法,切实解决老城区既有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消防审批和加强管理问题。
(十二)关于规定市场主体义务。市场主体是优化营商环境主要获益者,同时,也应该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应该负有共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义务,应该增加对市场主体义务规定,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十三)关于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检查是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应增加规定:市、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十四)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信用体系支撑。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议条例增加规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十五)对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1. 第3条提到“……崇德守信的人文环境……”,但是在第四章《人文环境》中却没有一条跟守信有关。根据第四章内容,建议这个表述改为“包容和谐的人文环境”。
2. 第4条第2款,“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并且明确“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理由:一方面是为了使主管部门的主体更加明确具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符合上位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在“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后插入“建立项目投资促进跟踪服务机制”,理由:积极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见效。
3. 第4、8、45、46、61条中“各级人民政府”,表述不准,建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4. 第5条,“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建议增加两个区域,改为“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太仓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中日(苏州)地方合作示范区等区域,……”
5. 第7条,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建议“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明确具体条件,并且分别明确“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具体情形,这样更有操作性。
6. 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议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理由:增加“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使原条文更加完整,并且突出强调了该条文的立法目的。
7. 第10条第一款“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建议修改为“本市全面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8. 第12条,“合法权利”应改为“合法权益”。理由: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述一致。
9. 第13条,建议企业办理注册登记与前置许可时,注册登记与前置许可联合审批,加强指导协助市场主体提高审批效率。
10. 第15条,对“弹性年期”应作具体说明。
11. 第17条提出“高标准建设小微企业数字征信试验区”,其中“试验区”应该为“实验区”,第22条也提到“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这两个条款对同一内容重复。考虑建设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与第17条主体内容一致,第22条主要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建议删除“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此外,第17条第一行提到“在政策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但是随后二款只是讲政策扶持、金融支持,没有公共服务内容,前后缺少照应,建议对公共服务作进一步规定。
12. 第18条,“公共用工服务”不够准确、规范,没有出处,建议改为“用工服务”。另,将第18条关于企业用工服务内容调整到第四章“人文环境”中并放在第44条之后,体现苏州对劳动者的关爱。将第43条关于引进国际人力资源,调整到企业用工服务条款之后。
13. 第19条,“构建区域……”,应当明确“苏州市区域”。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要内容,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14. 第20条,建议将“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修改为“推广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理由:知识产权概念较广,其中除专利权(技术成果)外,商标权和著作权一般并不需要推广运用,也很少涉及成果转化问题,修改后的表述更为严谨。
15. 第21条:建议将第二段末尾“发布海外维权指引”修改为“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由:应对指导比发布维权指引更具体、灵活、范围更广、针对性更强。“发布海外维权指引”本身涉及何时发布、由谁发布、发布国别等等具体问题,并且还涉及反复修订的问题,万一企业根据“海外维权指引”采取具体措施产生不利后果,政府反而好心办坏事,在条件成熟之前不宜向社会公布维权指引。此外,建议增加一款“对侵犯知识产权加大处罚力度,保护自主创新,依托行业协会等,按行业分类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在审理复杂又重大的技术案件是提供必要专业技术支持。”
16. 第23条,“鼓励”改为“积极推动”。增加规定“推行公用事业标准化服务,研究制定标准化办理流程”。
17. 第27条,“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内容过于笼统,不是法律语言,应明确具体内涵。
18. 第30条,“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建议改为:“健全人口、法人、地理和自然资源、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理由:与《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表述保持一致。
19. 第32条,应细化告知承诺具体措施。
20. 第38条,“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建议修改为“各口岸单位应当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理由:原条文缺少相关主体,因此建议予以增加。
21. 第39条,建议内容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将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收取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中办理。”第三款中建议将有线电视、电信也纳入同步办理范围。
22. 第45条,“管道”用词不规范,应改为“渠道”。
23. 第47条,建议:1.将“市场主体”改为“市场主体代表”;2.“社会观察员”改为“营商环境监督员”,与《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8条表述一致。
24. 第48条,在段落最后增加“市场主体应发展绿色生产。”理由:市场主体也具有保护生态环境义务。
25. 第49条第二款中“市外”限定多余,应当删除。
26. 第52条建议在第一款第二句中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建设”,以保持本条前后一致。
27. ⑴第54和55条,都提到行政执法监管运用区块链技术,重复。行政执法监管运用区块链技术属于非现场监管手段之一,相对于第55条规定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与第54条规定的包容审慎监管关联度较弱,建议第54条中将“推进‘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语句删除。⑵第54条: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适用“免罚轻罚”清单制度。”理由:此处“免罚轻罚”的实质性条件不宜省略,否则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⑶第54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次序交换,在“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后加“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理由,明确指引方向。
28. 第57条,第二款不仅要支持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信息、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也要支持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有关活动。
29. 第60条中第一款应与第二款次序交换。“建设法律服务产业园”是否作为必要措施需要进一步论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晓东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物业管理发展,物业服务总体水平得到提升。配套制度逐步完善,不断加强物业行业监管。进一步理顺了物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将物业管理有效融入社会治理,让街道、社区对物业管理工作有更多的话语权。今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实施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多次修改,以及物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要求,亟需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2020年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对《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总体要求。市住建局立即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对照《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研究,会同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前往吴中区、常熟市开展立法调研,同时还征求了发改、民政、资规、城管、生态、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8章65条,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3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推动重心下移,赋权基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为落实属地责任,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加强党建引领,抓好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工作经验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引导和督促企业配合政府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公共服务事项,比如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管理、文明城市创建、“331”整治等事项,而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物业费通常不包括相关费用。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费用。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等方式召开。通过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使业主决策更便利、高效、公正。
(五)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补充并完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未覆盖的内容,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设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构成条件,保障业主权益。
(六)对经营业主共有部分事项进行约定。《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需要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相关事项,且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要进行公布,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七)明确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审计。《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程序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物业服务人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通过引入审计制度,让公共收益的使用透明化,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完善车位处置的相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时,不得将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
(九)新增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改善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环境。
此外,对《条例》章节作了相应的调整,对基础术语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刘 军
各位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将清理修订《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后,我工委即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提前介入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就清理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月7日,《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我工委即会同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和住建局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召开了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中级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市人大代表、环资城建工委委员、业委会代表,以及街道、社区和业主代表等参加的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赴工业园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了海悦花园一期物业管理情况,听取了姑苏区、工业园区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以及业主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还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各市区人大和政府以及本工委委员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工委在汇总各方意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借鉴兄弟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07年制定的《条例》是全省首部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其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如第一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提出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和物业服务用房保障制度等,还被《省条例》所吸收。多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完善配套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市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
然而,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物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省条例》的修订,《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二是随着机构改革管理重心下移,从加强党建引领、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以及开展垃圾分类和抗击疫情等方面都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是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难、物业服务收费难、小区秩序管理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急待在法规层面研究探索新的解决路径。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对《条例》进行及时清理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依照《民法典》和《省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在总结十多年来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提出了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我工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 关于突出党建引领的问题。
通过加强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是本次清理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为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总则部分,学习借鉴《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物业管理的党建引领原则,并在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具体条款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2. 关于明确部门职责的问题。
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城市公共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为此,上海、广州、湖州等城市在立法中都细化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较为原则笼统,建议借鉴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梳理明确具体职能,以便于具体操作。同时,建议在第二款“发展改革、公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后增加“指导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表述。
3. 关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动介入的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全市6100多个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达4700多个,但组建业委会的不到三分之一,与上海市1.3万个小区中90%建立业委会的差距很大。《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介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作出了规定,但介入仍属回应式,主动性不够。在住宅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如果建设单位和业主不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不主动介入,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就可能遥遥无期;第二十四条中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也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为此,建议借鉴周边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强调发挥党建引领,加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主动指导和及时介入。
4.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问题。
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有的小区分期开发,建设周期较长,还有一些超大型商住楼盘、综合型物业如东方之门、苏州中心、国金大厦等,其物业包含了办公、住宅、商业、酒店等多种业态,各自功能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若划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容易产生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建议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作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分期开发的大型楼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比例独立均衡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使之更体现科学合理性和人性化的要求。
5. 关于业委会的问题。
首先,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建议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其次,业委会成员素质是业委会能否正常健康运作的关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关于业委会成员的条件在表述上建议借鉴兄弟城市立法经验作进一步修改,使其更准确更具可操作性。第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中“无正当理由”难以界定,建议改为“累计”。第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了罢免业委会成员的情形,但鉴于业委会成员的罢免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在时间上会出现滞后,建议在罢免前先中止其业委会成员资格。最后,建议建立业委会候补成员制度,以便在业委会正式成员因故出现空缺时及时递补,保证业委会的正常运作。
6. 关于业委会换届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换届选举小组人员的构成和条件依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构成和条件”,考虑除首次业主大会需建设单位提供相应资料和所需费用外,建设单位参与其后的换届选举已非必需,且有的楼盘项目建设单位可能已经不再存续,因此可能无法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构成和条件操作,建议进行相应修改。关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由于业委会换届过程中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等物品属民事行为,不宜直接寻求公安机关介入,且公安机关如何协助移交、采取什么措施协助移交于法无据,建议删去,并借鉴《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就移交的程序和时限等作出规定。此外,《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建议参照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选条件和业主比例。
7. 关于加强小区执法工作的问题。
调研中大家反映,乱停车、违法建设、占用消防通道是引发小区矛盾和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延伸到小区是强化基层治理的应有之意、势在必行。《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住宅小区执法工作责任区制度,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小区管理秩序”,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予以研究借鉴,增加有关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加强小区执法的内容表述,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8. 关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维系住宅等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及时补充补足专项维修资金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市住宅区因为建设年代不同,导致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也不相同,有些小区有专项维修资金,有些仅有部分住宅有专项维修资金,还有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住宅区则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省条例》第六十六条仅规定公共停车位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物业服务用房租赁、广告位招租等其他收益,是否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没有明确,这对于公共停车位较少的小区来说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就相对较窄。为此,建议借鉴《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共收益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细化。
9. 关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老旧小区改造要从有利于老旧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出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细化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以强调改造工作要为今后小区的长效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该条第五款“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后增加“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强调小区业主购买服务的意识。此外,有的同志提出,对新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的概念需要进行合理界定。
10. 关于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对既有多层住宅便利性、适老化改造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可能需要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并不局限于老旧小区,因此建议将第五十三条中加装电梯的内容单设一条,并对属地政府和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人、业委会,在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中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做出规定。
11. 关于拆迁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调研中有的同志提出,一些拆迁安置小区因其特殊性,多年来由政府托底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但当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不再是拆迁安置对象,对其是否仍可享受优惠政策,各方存在争议。建议针对这类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做出明确规定。
12. 关于小区停车管理的问题。
停车问题是小区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鉴于《省条例》已经对停车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简化,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业主优先、公平合理、便于管理原则加强指导,由业委会因地制宜选择公共停车位的管理方式,并对小区乱停车辆影响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的行为作出规范。
13. 关于加强住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的问题。
调研中大家反映,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有必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坠物的安全防范。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十项中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删去,借鉴《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等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造成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增设一条关于住宅高空坠物安全防范的规定。同时,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增加“占用消防通道”的表述。
14. 关于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衔接的问题。
由于《条例(修订草案)》涉及《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为此,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对照这些地方性进行梳理,将涉及物业管理的一些相关内容予以有机衔接,使《条例》更加全面完整。
15. 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⑴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改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使表述更为准确。
⑵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建议删去,因为实际工作中没有电梯运行费这一名目,而是包含于公共能耗费中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⑶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前加“公共”两字,以使表述准确。
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建筑物”依据《省条例》第六十八条改为“建筑物、构筑物”,使表述更为准确。
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侵害自己专属权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业委会对侵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表述更为严谨。
⑹第七十条第七款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结余”,使表述更为准确。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款、文字尚需斟酌,建议一并加以修改规范,并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内容,适当进行简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6月24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研究起草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经6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作如下说明:
一、《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订的必要性及起草修改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省人大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提出了备案审查新的工作任务,并明确了审查标准。202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扩大了备案审查范围,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其中,实现备案全覆盖。《若干规定》的许多内容与省《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省《条例》,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今年3月以来,法工委在全面总结近几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立法法、监督法和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国人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参照,起草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专家和各有关单位座谈会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后,法工委又书面征求了常委会领导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十六条,在保留《若干规定》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八条内容,并调整了部分条款的前后顺序。
第一,修改了规范性文件定义和报备范围。一是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范性文件定义作了修改并单列一条,作为《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二是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了七类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将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报备范围;增加第七项: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兜底条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明确了四类不列入备案范围的文件种类,作为第三条最后一款。三是鉴于省《条例》第五十三条已经作出授权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的差异和特殊性,所以《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只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在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四是根据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对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要求,同时,在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按照省《条例》和本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报备要求。根据省《条例》规定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相关要求,《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报送时间、报送材料作了具体规定和相应修改。
第三,修改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制。根据省《条例》规定,《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将“主动审查”“被动审查”修改为“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审查方式。同时,《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审判机关的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并参照市委《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备案审查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第七条规定了针对特定方面或者特定领域的某一类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了第八条审查方式的创新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其他系统备案审查专家、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等方面人员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点评会、多方座谈会、联合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查的实效。
第四,修改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省《条例》第四章第三节明确、细化、统一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即宪法性标准、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当性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针对四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完善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处置程序。《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对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置程序。同时,根据省《条例》规定,新增了对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置程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六,新增规范性文件核查方式方法。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查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文簿、规范性文件网站公布专栏等方式,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七,新增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建设的内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制定机关应当做好报备负责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
以上说明,连同《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6日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一、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切实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六)县级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范围:
(一)印发的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要求:
(一)报送机构:
1.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2.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确定的报备责任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3. 县级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二)报送时间: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备案,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收到日期为报送时间。
(三)报送材料: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制定依据的纸质材料各一式五份,同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一式五份。
(四)形式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据省《条例》第十三条进行形式审查。
五、根据省《条例》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送、审查、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
(一)依职权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委员会同步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相关委员会的,应当明确主办机构。
(二)依申请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
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对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过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完善制度和强化执行的对策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委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上位法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八、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其他系统备案审查专家、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等方面人员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点评会、多方座谈会、联合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查的实效。
九、根据省《条例》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问题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一)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问题;
(二)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
(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四)明显存在不适当问题。
十、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二)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报送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查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文簿、规范性文件网站公布专栏等方式,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通报、向社会公布。
十二、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报送备案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岗位调整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十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按照省《条例》和本规定进行审查。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五、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六、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查颖冬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夏文为苏州市统计局局长。
免去虞峰的苏州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羔的苏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6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李小莉的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游国华的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50人
二、出席(50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万 利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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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4日
关于《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的制定说明
——2021年5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4月25日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名称、适用范围和目标定位。条例的内容具有较强综合性,“建设”“保护”“发展”都不能全面涵盖,因此,将条例名称定为《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太湖生态岛坚持的原则,并提出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二、关于规划编制和空间管控。坚持规划先行,一张蓝图绘到底、干到底,《条例》第七条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作出规定。第八条参考上海《决定》,规定了建筑控高,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中“不搞大开发”的要求。
三、关于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是太湖生态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载体。因此,《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动态监测,掌握太湖生态岛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预警生态风险。《条例》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以及岸线修复与利用作出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太湖生态岛应当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确定的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逐步优化全域水质,并提出污水处理目标。第十二条规定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交通工具,同时,为了防治大气污染,结合太湖生态岛内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需要,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结合生态修复实际需要,禁止太湖生态岛外的固体废物进入岛内,对宕口修复等需要综合利用的废弃土石渣要求进行规定,防止再次发生外地建筑、生活垃圾填埋宕口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村落保护。金庭镇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此,《条例》第十六条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就美丽人居环境和村落保护进行了规定,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五、关于绿色发展。金庭镇已成功入选自然资源部第二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条例》第十八条对绿色产业发展定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行了总体性规定,之后,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民宿、康养、农业、交通等方面的绿色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财政支持、多元投入和生态补偿。为保障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未来几年的资金需求缺口很大,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财政支持条款,明确要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同时,第二十四条对多元投入机制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还授权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可以就太湖生态岛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作出特别规定,在生态补偿方面对太湖生态岛倾斜。
七、关于用地保障。土地资源是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必要载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高镇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第二款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在坚持‘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创新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的有关要求,第三款对推进点状布局用地项目进行规定。
八、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富民惠民。金庭镇经济总量排名吴中区最后。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规定;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第三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培育高质量家庭农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作出规定。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太湖生态岛的发展要依靠人才,因此,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相关内容。为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第二十九条对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等进行规定。
九、关于法治环境。《条例》并没有按照传统立法体例规定“法律责任”一章,而是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的体例,设置了“法治环境”一章。主要原因在于,金庭镇位于太湖流域,国家、省和市在生态保护、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山水林田湖草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已经有了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禁止行为的规定已经十分详尽,不规定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会造成太湖生态岛处罚依据的缺失。相反,如果列举不当或者不完全反而有立法放水的嫌疑。因此,一是为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第三十条设置了指引性条款;二是为与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相衔接,让“看得见的管得着”,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综合执法内容;三是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尽责免责内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部门责任,尤其是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四是第三十四条参照上海《决定》规定了司法保障和公益诉讼。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太湖生态岛的规划、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生态岛,是指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
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主体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深化完善实施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吴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区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金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区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湖生态岛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行为。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七条 建立以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为支撑的统一规划体系。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吴中区人民政府,指导金庭镇人民政府编制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太湖生态岛(金庭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安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规划控制高度,其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要素,应当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
第九条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会同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太湖生态岛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野生动植物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的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地方特色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
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渔业资源,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一条 太湖生态岛应当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确定的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逐步优化全域水质。
太湖生态岛内污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厂网运行、尾水处理能力,逐步达到太湖流域污水处理的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太湖生态岛内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料使用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技术,支持和推进水草、蓝藻、芦苇、农作物和林果废弃物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太湖生态岛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太湖生态岛内倡导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推行绿色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太湖生态岛内公共汽车全部采用新能源动力,鼓励岛内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
太湖生态岛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开展森林、湿地、山体、宕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受损生态系统及受损自然景观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按照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要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多功能多类型湿地示范区,提升生物多样性,展现湿地文化。
禁止太湖生态岛外的固体废物进入岛内,但是因宕口修复等需要综合利用,并且符合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要求的废弃土石渣除外。
第十五条 加强岸线资源保护,组织对受损岸线的整治与修复,合理建设生态廊道。
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依据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利用,并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或者抢救古树名木。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吴中区文物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鼓励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参与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有序推进美丽宜居小城镇、特色田园乡村和绿美村庄建设,提升镇村人居环境。
加强古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自然田园景观等,梳理优化传统街巷等空间结构,恢复水系功能,整治提升空间形态,延续原始脉络肌理,组织村落保护性修缮,实现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太湖生态岛的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智慧经济,研究制定农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扶持引导政策,探索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惠民富民的太湖生态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十九条 太湖生态岛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生态保护,发掘当地传统文化价值,彰显田园风光和古村落特色,并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建设旅游民宿集聚区,推动以生态和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塑造精品民宿品牌形象,推进民宿品质提升、规范经营,统筹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条 依据生态资源禀赋,积极推动太湖生态岛康养产业发展。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康养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场所整合改造成康养服务设施。
鼓励整合医疗卫生和康养资源,加大医疗设施建设投入,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医疗联合体和远程医疗方式,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一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打造农产品公用品牌,推动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加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投入力度,资金重点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倾斜。
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群体小叶种茶、青种枇杷、洞庭红桔、太湖鹅、翘嘴红鲌、秀丽白虾、银鱼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种业龙头公司,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第二十二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太湖生态岛内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水平,规划建设慢行交通系统,组织优化太湖生态岛内公共交通。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公共停车场和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推行限制燃油机动车进岛、游客免费驳载等交通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并加大市、吴中区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鼓励支持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利用资金、技术、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太湖生态岛建设。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捷通道等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太湖生态岛落地。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太湖生态岛内镇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需求。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点状布局用地项目实施工作,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可以就太湖生态岛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庭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积极盘活利用闲置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动集体成员增收。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高质量家庭农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太湖生态岛发展引进教育、医疗、科技、康养、农业、旅游等各类专业人才。
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内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居民职业技能技术水平和生态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太湖生态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统筹应对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专业队伍,承接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吴中区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三十二条 市、吴中区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的改革举措,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吴中区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推动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为太湖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