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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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4-26 16:39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4月25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十三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和制造业深度融合,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成效。组成人员指出,对照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一体化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水平有待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组成人员强调,“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选题契合我市制造业实际,案由、案据充分,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重塑苏州制造核心竞争力、提升苏州制造竞争新优势。会议通过决定,将该项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20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标志性成果,在全省“263”专项行动和打好污防攻坚战考核中实现“三连冠”,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组成人员指出,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还有差距,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一些结构性、源头性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果还不够稳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挑战。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以更大力度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以更大合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更大格局系统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省委“支持苏州建设太湖生态岛”和市委高标准打造“太湖生态岛”重要决策部署,助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对规划编制和空间管控、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文化遗产和村落保护、财政支持和生态补偿、绿色发展和用地保障等都进一步作了明确,符合苏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市电梯数量迅速增长,电梯“老龄化”带来的故障隐患也日益增多,电梯安全管理压力持续加大。组成人员强调,为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打响苏州电梯制造品牌,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在加强电梯安全源头管控、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明确电梯维保问题、规范电梯乘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体现苏州特色,条款设置较为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有关部门注重发挥劳模、工匠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劳模志愿者服务,在全社会掀起弘扬“工匠精神”、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为设立“苏州工匠日”奠定了较为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组成人员强调,设立“苏州工匠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劳模工匠荣誉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更好地发挥劳模工匠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会议通过决定,同意设立“苏州工匠日”,时间为每年4月28日。组成人员要求,会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做好“苏州工匠日”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真正让高层次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爱上苏州、建设苏州,成为“最优劳动者”,建成“最强产业链”。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纪要
2021年4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沈国芳,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50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杨知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十三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和制造业深度融合,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成效。会议指出,对照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一体化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水平有待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会议强调,“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选题契合我市制造业实际,案由、案据充分,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重塑苏州制造核心竞争力、提升苏州制造竞争新优势。会议通过决定,将该项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0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标志性成果,在全省“263”专项行动和打好污防攻坚战考核中实现“三连冠”,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提出的《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报告的初审意见》表示同意,并提出建议:一是毫不放松继续做好环保工作。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短板,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反复。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予以高度重视,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突出问题导向打赢攻坚战役,为“十四五”良好开局作出生态贡献。二是不折不扣落实落细指标任务。要高度关注大气臭氧、水环境总磷超标、重点地块土壤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城市清水工程、固废垃圾终端处置能力等问题,提升精准治理水平,加大区域间合作,同时也要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留给产业发展合理的空间,保证产业链完整。要增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依法治污水平,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碳达峰行动。把落实碳达峰工作作为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科学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推动碳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工具落地见效。要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处置等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生活污水接管率和运行效率,应结合实际努力予以提升。三是主动探索提升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能力。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以更大力度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以更大合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更大格局系统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增强治污主体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依法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省委“支持苏州建设太湖生态岛”和市委高标准打造“太湖生态岛”重要决策部署,助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会议指出,《条例(草案)》对规划编制和空间管控、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文化遗产和村落保护、财政支持和生态补偿、绿色发展和用地保障等都进一步作了明确,符合苏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市电梯数量迅速增长,电梯“老龄化”带来的故障隐患也日益增多,电梯安全管理压力持续加大。会议强调,为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打响苏州电梯制造品牌,制定《条例》十分必要。会议指出,《条例(草案)》在加强电梯安全源头管控、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明确电梯维保问题、规范电梯乘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体现苏州特色,条款设置较为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吸收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有关部门注重发挥劳模、工匠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劳模志愿者服务,在全社会掀起弘扬“工匠精神”、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为设立“苏州工匠日”奠定了较为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会议强调,设立“苏州工匠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劳模工匠荣誉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更好地发挥劳模工匠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会议通过决定,同意设立“苏州工匠日”,时间为每年4月28日。会议要求,会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做好“苏州工匠日”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真正让高层次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爱上苏州、建设苏州,成为“最优劳动者”,建成“最强产业链”。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
(2021年4月25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3.审议《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
4.审议《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5.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
6.审议人事任免案。
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
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陈鼎昌
各位组成人员:
刘春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议案,是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在陆春云副主任带领下,我工委会同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围绕议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了深入调研。我们分别组织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座谈会,以及制造业企业、服务商、金融机构和大专院校座谈会,并赴部分企业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经过审慎研究,我们认为,该议案案由、案据充分,方案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的必要性
“十三五”以来,我市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和制造业深度融合,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成效。但对照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制约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市规上工业总产值和规上工业增加值稳居全国前三,但大而不强问题长期存在。近年来,国内资源约束日益趋紧,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逐年攀升;发达国家加速重振制造业、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生产成本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对我市制造业形成“双向挤压”;加上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制造业传统优势逐渐削弱。突出表现在:一是我市制造业大多处于价值链中低端。规上工业增加值率低于深圳等城市,2020年苏州规上工业增加值率22.7%,深圳为26%左右,上海为27%左右。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支柱行业结构调优和动能转换尚未完全显现,仍然以中间产品制造为主,缺乏有影响力的终端产品或整机产品制造企业,行业主导权不强。二是研发投入不足、高新技术占比不高。我市规上企业研发投入规模和强度远低于深圳等城市,且投入多用于产品开发,基础研究投入不足。2019年苏州R&D经费支出625亿元,深圳为1328亿元。2020年苏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36.4%,深圳高达66.7%;苏州国际专利申请量为3905件,深圳为2.02万件是苏州五倍多。三是标杆型企业数量不多、体量不大。与深圳相比,缺乏华为、中兴、大疆等国际化内生型领军企业。2020年苏州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772家,深圳为18645家,相差8873家。“2020中国企业500强”中苏州10家,深圳25家,入围企业数量、总营业收入分别为深圳的40%、24.7%。深圳头部企业明显,华为控股、正威集团营业收入超5000亿元,分别为8588亿元和6139亿元,而我市只有恒力集团营业收入超5000亿元,为5567亿元。
2.全市一体化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水平有待提升。各地在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发展基础、推进力度不同等原因,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以示范智能车间为例,吴江区行业龙头企业数量多、智能制造工作起步早,省级示范智能车间数量占全市1/4;工业园区、高新区外资企业数量多、智能化水平起点高,智能车间多以外资企业为主。总体上看,全市一体化推进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行业间发展水平不一致。电子、汽车、生物医药等行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等特点,企业具有良好的自动化基础。机械、冶金等传统行业智能装备比重高,智能化改造升级的需求较大。服装、轻工等行业智能装备应用程度较低,人员使用较多,智能化水平相对较低。三是企业间发展水平差距大。大企业资金和技术储备雄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线,可快速实现自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而中小型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更多的动力和支撑。化工、冶金等流程企业因为生产工艺等原因,智能化水平高于机加工等离散型企业。
3.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一是资金压力大。由于整体转型升级改造成本高、见效周期长、影响企业综合盈利水平等原因,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转型激励不足、意愿偏低。二是复合型人才紧缺。大部分中小企业现有存量人才与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需求不匹配,自动化设备操作、产品研发、大数据分析等领域的高技能人才较少,无论是内部培养还是对外招引难度都较大,严重影响企业智能化进程。三是数据安全形势严峻。法泰电器等多家企业表达了对网络和数据安全隐患的顾虑,全球工业互联网安全事件频发,我国工业领域大数据保护的情况并不乐观。据调查,我国34%的联网工业设备存在高危漏洞,这些设备的厂商、型号、参数等信息长期遭受恶意嗅探,仅2019年上半年嗅探事件就高达5151万起,工业数据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4.信息通讯基础保障设施和工业软件供给不足。一是信息通讯基础保障设施有较大提升空间。通讯基础设施升级是数据要素能够廉价且大量供给的必要条件。当前,相对于“互联网+”向各领域融合的需求,我市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在提升网络传输速度、降低网络能耗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二是智能制造工业软件存在短板。工业软件是智能制造的逻辑载体,是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在实施转型升级中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突出,特别是中小企业“两化”融合程度相对较低,在电子设计自动化、仿真软件等关键技术领域基础较为薄弱,与先进水平差距依然较大。三是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尚不深入。一方面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起步较晚,对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支撑不足。另一方面现有落户苏州的11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与行业结合有待深入,针对性需要加强,企业应用平台尚处于浅层次。
5.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专业细分服务商比较紧缺。制造业领域存在行业技术壁垒高、核心技术纵深大、核心数据共享难等特点,我市制造业企业涉及门类众多,生产规模不一、装备种类繁杂、自动化水平参差不齐,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需求也是多种多样。莱克电气等公司反映不少中小企业在认识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后,却不知从何处下手,缺乏升级路径。现有服务商提供的通用解决方案脱胎于服务大型企业的方案模板,很多服务模块对中小企业并不适用,希望有更多优质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发展需求,提供更专业细分的产品和服务。但是,针对个别小企业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没有批量规模无法摊薄较高开发成本。
二、实施议案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此次议案选题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契合实际、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对解决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1.实施议案是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塑苏州制造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抓手。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内外支撑条件正在发生变化。劳动力和资本两大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正在放缓,居民消费升级也对制造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形成倒逼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和优化升级,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转变。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提出“全面强化数字赋能,率先构建起现代化的强劲经济支撑”。“十四五”时期是苏州启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关键五年,制造业是苏州立市之本、强市之基,重塑苏州制造核心竞争力,是苏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统筹推进议案所聚焦的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抢抓数字经济时代机遇,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机遇,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为制造业插上新一轮腾飞的翅膀,是加快构建国内循环重要支点城市、双循环关键枢纽城市,提升区域竞争力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
2.实施议案契合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苏州制造竞争新优势的强烈需求。绝大多数企业家已充分认识到,智能制造在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运营成本、优化经营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传统产业实现生产制造与市场多样化需求之间的动态匹配。我市通过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智能管控软件和数字化装备,有效提升了生产和管理水平,缓解了疫情、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的招工难问题。据统计,全市503个省级示范智能车间中,76%的车间建成后减少用工人数10%以上,80%的车间建成后劳动生产率提高10%以上,75%的示范智能车间建成后产品合格率达到97%以上。企业通过应用能耗监控设备,实时跟踪调整,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和绿色制造,48%的示范智能车间建成后能耗降低10%以上,30%的车间污染物排放减少10%以上。
3.实施议案具备扎实的产业基础和良好的实践基础。我市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位居全国前列,2019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2700亿元。同时,苏州是全国首批5G网络试点城市、央行首批数字货币试点城市、全省首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全国十五大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已有十一家落户苏州,这些优越条件为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提供良好产业基础。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苏州市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苏州制造”品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转型升级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市政府成立了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通过免费诊断、技改补贴、示范奖励等措施,协同推进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制造业中的融合应用,推动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和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生产车间和智能制造项目。这些年积累的丰富成果和经验为议案实施创造了良好实践基础。
4.实施议案具备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市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从人才、资金、项目、平台等多方面入手,着力培育创新生态,为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一是创新载体丰富。我市把深化“院所合作”作为汇聚创新要素的重要抓手,中科院五分之一以上的研究机构,以及工信部下属赛迪研究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四院、五所等均已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累计与238家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平台载体130多家、产学研联合体1870个。昆山超算中心等10个平台项目入选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二是创新人才引育力度较大。自2017年实施“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以来,全市累计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6047人,其中数字经济领域人约1600人入选。三是各类创新要素加速向制造业集聚。加快实施高企、瞪羚、独角兽等培育计划,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制造业集聚。2020年市级瞪羚计划企业391家,公示“独角兽”培育企业102家,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有81%以上集聚在制造业。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借助科创板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截止目前我市44家企业被科创板有效受理(上市27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四是较好的创新财税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苏州市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打造“科贷通3.0”服务升级版。2020年“科贷通”贷款当年已为1358家企业解决贷款52.68亿元,累计已为7764家企业解决贷款472.23亿元。2020年全市落实重点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约209.50亿元。
三、实施议案的几点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我市实际,对实施好议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快系统精准推进力度。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一要加快政策供给落地见效。抓好贴息及奖励政策资金配套跟项目改造同步,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二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快实现区域推进平衡。各地各部门要将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加强分类分层指导,加快形成全市一体化、协同推进的局面。三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补贴。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力争更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纳入省和国家相关专项,争取政策资金扶持。
2.进一步树立以企业为主体理念,因企制宜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高顾问、诊断专业性针对性,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企业需求紧迫程度、基础条件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申报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门槛,简化、降低数字化产品复杂度,明确建设重点,分级分类有序推进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不断积累相关数据,适时推动滚动迭代,持续升级。
3.进一步培育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进一步加大力度培育标杆企业,帮助解决人才、融资等发展瓶颈,为优秀企业输出服务提供必要支持。利用创新型龙头企业,带动各产业门类和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按照分行业、细分领域智能制造示范资源库,打造苏州行业整体解决方案,让各行各业各种层次企业在不同生产环节都能找到可借鉴的经验,不断升级智能制造水平。
4.进一步加快建设以5G、数据中心为代表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一要加快推进5G和下一代信息网络建设,实现5G网络全市覆盖,提升现场感知和数据传输能力,加快拓展5G+工业互联网典型工业应用场景建设。二要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鼓励本土龙头企业建设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三要加快推进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四要加快推进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5.积极推进工业软件开发和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为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撑。充分发挥在苏州的赛迪、五所等科研院所,以及同元软控等骨干软件企业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推动本土龙头企业、装备制造商、科研机构加强合作。一是联合开发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过程各环节的核心软件,研发嵌入式工业软件及集成开发环境,研制面向细分行业的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二是积极参与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领域标准的研制,扶持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APP开源研发,为众多的终端设备接入平台打造空间。
6.加速构建工业数据安全体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必须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一是积极探索研究数据确权、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和企业数据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安全的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追踪溯源能力。三是与优秀安全企业合作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充分发挥360、阿里云、亨通工控等网络安全企业在工业安全领域优势,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增强抵御网络安全攻击的能力。
7.大力开展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智能制造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院所、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引进和培养大批面向生产一线、既精通数字技术、又熟悉制造工艺流程的复合型研发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造就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运维团队。
8.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构建建立智能制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投资、信用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机构与装备制造企业、服务商、用户相结合,创新融资模式和产品。鼓励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智能制造发展基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创新符合智能制造的产品和业务,鼓励社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向智能制造领域。积极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
9.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和行业联盟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成果转化、试点示范、标准制订、技术创新,按照市场化规则搭建专业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专家、供应商等高效对接,促进规模化服务,带动服务成本下降,开展优秀案例、供应商及解决方案征集工作,逐步提升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
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
(2021年4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决定将“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毛元龙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我市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总体目标是:PM2.5年均浓度达3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78%;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不低于74%,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82%以上,主要通江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均水质全部达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噪声、辐射环境和生态环境指数保持稳定,生态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4.4%,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均位列全省第二。降尘量为1.8吨/月·平方公里,为全省最低。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我市16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81.3%,50个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2.0%,首次迈上90%大台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年均水质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主要通江支流水质均达到或好于Ⅲ类。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我市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区域环境噪声总体处于较好水平,道路交通噪声总体为好,各类功能区噪声基本达标。
(四)土壤安全利用状况。2020年,经初步核算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98.14%,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五)生态环境状况。2020年,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64.1,处于良好级别,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与上年相比,生态环境质量无明显变化,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稳定。
(六)环境风险状况。2020年,市本级共接报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故信息10起,大部分是交通或火灾事故次生的环境事故,均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事故区域环境质量类别下降。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全市紧扣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共完成治气重点工程2712项,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点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标。加强VOCs排放专项执法,推进实施VOCs重点排放企业综合整治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VOCs综合治理1577项。二是加快工业炉窑和锅炉整治。分区域、分行业、系统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整治工业炉窑和锅炉892项,减排成效明显。三是加强非电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完成非电行业减煤461万吨,超额完成442万吨的年度目标任务。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改造。四是强化“车油路企”综合治理。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2929辆,淘汰或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395台,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高污染车辆门禁系统建设,“车油路企”实现全方位监管。五是深化大气战略合作。依托苏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提升战略合作,开展预测分析、污染源解析、重点行业帮扶、走航遥感分析等工作,实现精准溯源治理。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全市共实施“水十条”81个重点项目、总投资58.1亿元。重点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坚持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61个长江岸线项目实现清理整治,完成长江、太湖入河(湖)2959个排污口核查溯源任务,核减排污口456个,完成监测1804个、占全省监测总数的31.4%。二是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按照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污染源,摸清水污染物来源,完成全市水污染源解析。新增污水收集管网980公里,完成排水管网检测11000公里,消除管网空白区4.41平方公里。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市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均达10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削减22%,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目标。四是保障水环境安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以上水源地分类整治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太湖连续十三年安全度夏,实现“两个确保”。五是优化水质监测预警。完成国省考断面关联水体乡镇(街道)网格化监测布点,建立完善水质监测预警平台和水质预警处置机制,严格落实水质波动问题的排查、分析和整改工作。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坚持保护优先、管控为主,突出地上地下协同治理,围绕工作目标,主要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持续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如期完成5069个企业地块调查和207个地块采样工作,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完成全市污染地块“一张图”。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完成300余个地块场调评审。二是加快污染地块修复管控。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工业污染场地为重点,有序推进苏化厂原址2号地块等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三是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完成全市6个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和121家涉镉等重金属污染企业完成整治销号。全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量达到313.4kg,削减比例达到10.34%,达到国家和省厅要求。四是强化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全市危废、工业污泥处置能力分别达到34.7万吨/年、197万吨/年,基本满足全市处置需求。完成生活垃圾处置终端设施提标改造、提档升级,全市焚烧处置能力和卫生填埋能力达到14300吨/日和2550吨/日。全市约1.5万家危废产生单位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全市620家工业污泥产生单位纳入苏州市工业污泥动态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建成3个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项目,服务企业1545家,危废处置价格大幅下降。完成1247家产废单位和所有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工作,在全省考核中位列优秀等次。
在打好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扎实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扎实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项整治、太湖安全度夏、长江大保护以及VOCs治理等20多个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全国执行国家VOCs无组织排放新标准第一案。全年出动执法队员6.1万人次,检查企业2.95万家次,行政处罚1581件,罚款金额1.6亿元,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查处案件138件,其中涉嫌犯罪61件,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全省第一。二是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中央、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的70个问题、交办1402个环境信访件,长江经济带20个问题,省人大交办的22个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市人大关注的10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并销号100个,剩余2个正在推进中。沙钢集团环境问题整改项目成功入选全国督察整改促进绿色发展典型案例汇编。三是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协同推进安全生产整治“三年大灶”和“一年小灶”,共排查发现隐患问题14561个,其中11306个环境隐患全部完成整改,3255个安全隐患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实施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三年行动,推进全市辐射单位排查整治工作,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新冠疫情期间,累计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781人次,加大对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水的监管力度。环境信访量较去年下降45.3%以上,12369热线受理有效投诉4998件,较去年下降45.8%。四是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出台企业环境管理服务“苏环十条”,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环境共治共享。优化审批服务,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8693个,备案20126个,实施告知承诺制的4149个项目审批时间缩短至1天;推进完成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备案13个,企业通过区域评估数据共享累计节省费用100余万元。开发企业“环保自检自纠”管理平台,实行“一证三图+N码”,服务企业1548家。
三、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省下达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PM2.5年均浓度达到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4%;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不低于86.7%,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不低于92.5%,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主要通江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均水质全部达标;污染地块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噪声、辐射环境和生态环境指数保持稳定,生态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为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前期,市委市政府已经召开污染防治攻坚会议,全面总结了2020年工作,研究部署了2021年重点目标任务,下发了年度目标责任书。下一步,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0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情况报告的初审意见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
2021年4月25日
依法环保法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环境报告),今年根据上级人大要求还增加了“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报告内容。为协助常委会做好这项工作,3月以来工委在配合省人大来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专程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以及2020年度环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座谈研究,现向会议提交关于年度环境报告的初步审议意见如下:
工委认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迎难而上、砥砺奋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标志性成果,在全省“263”专项行动和打好污防攻坚战考核中实现“三连冠”,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十三五”以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17.5个百分点,PM2.5浓度下降43%,空气质量在全省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提高28个百分点,省考以上断面优Ⅲ比例首次突破90%,河流断面优Ⅲ比例首次达100%,长江干流苏州段水质达到Ⅱ类以上;累计整治5.35万家“散乱污”企业,腾出发展空间7.8万亩。
去年,我市经受住了疫情冲击等多重考验,全市上下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全市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率均位列全省第二,降尘量为全省最低,成为率先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5个城市之一。50个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92%,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主要通江支流水质全部达到Ⅲ类。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主要污染物减排、碳排放强度下降完成省下达任务,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满意度提升至91.8%。绿色转型持续提速。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削减,全市完成非电行业减煤461万吨,超额完成442万吨的年度目标任务。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清理整治61个长江岸线项目,完成长江、太湖入河(湖)2959个排污口核查溯源任务,核减排污口456个。深入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关闭退出化工企业110家,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实现化工企业清零。完成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和整治企业(作坊)1795家。突出问题整改有力。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曝光及举一反三、长江经济带审计、省和市人大审议等281个突出环境问题和1402件整改。其中,涉及我市的22个省级突出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销号。市人大交办的102个市级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100个,剩余2个正在推进中。体制机制日益完善。稳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模式,开展非现场执法8000余次。检查企业2.95万家次,行政处罚1581件、处罚金额1.6亿元,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全省第一。创新建立联合河长制,吴江区与嘉兴秀洲、桐乡、湖州南浔、上海青浦、嘉兴嘉善建立协同治水机制,太仓与上海嘉定签订跨界国省考断面水质提升合作协议,全市451条交界河湖建立了跨界河道联合河长制、实现全覆盖,吴江“跨界联合河长制”获中国改革2020年度典型案例。
工委认为,虽然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也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还有较大差距,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一些结构性、源头性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果还不够稳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挑战,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补足,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从环境质量来看,河湖生态系统脆弱,水体自净能力差,湖泊总磷难以降解,成为制约水质优Ⅲ比例提升的最大瓶颈;臭氧超标天数占污染总天数50%以上,夏季臭氧污染和秋冬季颗粒物污染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因素,且无论是空气质量还是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空间进一步收窄。从结构调整来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矛盾仍未得到根本缓解,苏州工业比重大,燃煤使用总量大,机动车保有量位列全国第四,总体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偏重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从环境治理基础来看,环境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还没有全面覆盖,一些区域还存在雨污管道混接错接、清污混合、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特别是垃圾分类终端处置能力区域不平衡,个别特种危废处置能力还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忧;部分历史遗留的土壤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还不够成熟,土壤环境治理压力较大。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为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更大决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重点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明确江苏要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碳达峰”。“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苏州市作为碳排放大市和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应当进一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制定全市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坚决调轻调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奋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
二、以更大力度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江苏视察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提出了“五新三主”的发展定位和工作要求,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要对标对表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梳理和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快推进江河湖库一体保护,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深化太湖、阳澄湖等重要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持续加强生态修复,继续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等专项行动,促进恢复和改善长江苏州段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三、以更大合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适应污染防治攻坚战升级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造有力条件。一方面要进一步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综合运用法治、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防止工作回潮、问题反弹;另一方面,要针对臭氧污染日益突出、污水收集管网还没有全面覆盖等现有短板问题,通过专项整治、综合整治等方式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切实防止发生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四、以更大格局系统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坚持以系统观念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做好涉及长江保护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探索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数字治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环境治理领域中的运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构建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舆论宣传、推进公众参与,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更多生态治理“苏州经验”。
关于《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次对长江保护和太湖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条例的制定,将为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奋力探索“两山转换”实现路径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许昆林多次强调,要高标准打造“太湖生态岛”。“支持苏州建设太湖生态岛”已纳入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支持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和太湖生态岛规划建设”也已纳入《美丽江苏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因此,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提高立法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能够在打造太湖生态保护示范样本中更好地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
三是助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需要。金庭镇为太湖风景区精华所在,太湖生态岛是苏州重要的绿色安全生态屏障,苏州市四角山水绿楔中重要的生态战略空间。但在当前高质量发展要求下,金庭镇仍存在较多发展瓶颈,当地居民收入在全市排名靠后。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太湖生态岛的地位,总结固化实践经验,以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振兴和民生保障,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四是主动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学习、对标、接轨上海的需要。长三角一体化已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上海市崇明区建设世界级生态岛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2017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上海《决定》)这一法规性决定。上海《决定》的实施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强化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制度保障。《草案》在目标定位、管理保护体制、建筑控高、监测预警、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产业扶持、财政支持、多元投入机制、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司法保障和公益诉讼等14个条款上学习参照了上海《决定》,条例的制定也为与法规同步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17日,十二届市委第174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许昆林要求抓紧做好太湖生态岛立法的调研工作。同年12月2日,陈振一主任带队赴吴中区开展调研。2021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了立法起草启动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名单,同时,对吴中区、金庭镇共同参与起草工作提出要求。2月18日,农历新年假期后第一天,陈振一主任又带队进行实地调研。3月3日,陈振一主任组织召开配套政策措施协调会。3月16日、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场调研、指导。3月下旬,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市人大驻会委员和各专工委室、吴中区和金庭镇的意见,并再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修改期间,陈振一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三次向市委专题汇报立法相关情况,确保法规充分贯彻落实市委指示要求。4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4月14日,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预审。4月中旬,又征求了全体组成人员意见。4月21日,十二届市委第191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制定过程中,共召开各类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推进会22次,开展实地调研6次。经过5次集中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5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保障措施、法治环境、附则。
第一,关于条例名称、适用范围和目标定位。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许昆林要求,将金庭镇打造成太湖生态岛,打响太湖生态岛品牌。条例的内容具有较强综合性,“建设”“保护”“发展”都不能全面涵盖,因此,将条例名称定为《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太湖生态岛坚持的原则,并提出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上海《决定》定位“崇明世界级生态岛”,《草案》未对太湖生态岛级别作直接规定,主要是“国际级”“具有国际影响力”等缺乏有效权威的量化认定标准,目前也尚未取得“国家级”认定、批准。
第二,关于规划编制和空间管控。坚持规划先行,一张蓝图绘到底、干到底,《草案》第七条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作出规定。第八条参考上海《决定》,规定了建筑控高,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中“不搞大开发”的要求。
第三,关于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是太湖生态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载体。因此,《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动态监测,掌握太湖生态岛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预警生态风险。《草案》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以及岸线修复与利用作出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太湖生态岛应当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确定的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逐步优化全域水质,并提出污水处理目标。第十二条规定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交通工具,同时,为了防治大气污染,结合太湖生态岛内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需要,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结合生态修复实际需要,禁止太湖生态岛外的固体废物进入岛内,对宕口修复等需要综合利用的废弃土石渣要求进行规定,防止再次发生外地建筑、生活垃圾填埋宕口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四,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村落保护。金庭镇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此,《草案》第十六条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并在第三款对古建筑管理保护责任人的权利责任让渡作了探索性规定。第十七条就美丽人居环境和村落保护进行了规定,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关于绿色发展。金庭镇已成功入选自然资源部第二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草案》第十八条对绿色产业发展定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行了总体性规定,之后,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民宿、康养、农业、交通等方面的绿色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关于财政支持、多元投入和生态补偿。为保障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未来几年的资金需求缺口很大,因此,《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财政支持条款,明确要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同时,第二十四条对多元投入机制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还授权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可以就太湖生态岛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作出特别规定,在生态补偿方面对太湖生态岛倾斜。
第七,关于用地保障。土地资源是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必要载体。《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高镇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第二款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在坚持‘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创新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的有关要求,第三款对推进点状布局用地项目进行规定。
第八,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富民惠民。金庭镇经济总量排名吴中区最后。因此,《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规定;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第三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培育高质量家庭农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作出规定。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太湖生态岛的发展要依靠人才,因此,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相关内容。为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第二十九条对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等进行规定。
第九,关于法治环境。《草案》并没有按照传统立法体例规定“法律责任”一章,而是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的体例,设置了“法治环境”一章。主要原因在于,金庭镇位于太湖流域,国家、省和市在生态保护、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山水林田湖草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已经有了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禁止行为的规定已经十分详尽,不规定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会造成太湖生态岛处罚依据的缺失。相反,如果列举不当或者不完全反而有立法放水的嫌疑。因此,一是为与法律法规相衔接,《草案》第三十条设置了指引性条款;二是为与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相衔接,让“看得见的管得着”,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综合执法内容;三是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尽责免责内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部门责任,尤其是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四是第三十四条参照上海《决定》规定了司法保障和公益诉讼。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的《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是落实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是助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需要,是主动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学习、对标、接轨上海的需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的制定过程和规定的内容符合我市实情,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虞 伟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适应电梯安全管理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苏州是电梯使用和制造大市,在用电梯数16.2万台,位居全国第四,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年均生产电梯整机约18万台,占全国总产量的20%以上。虽然我市连续多年未发生较大电梯伤亡安全事故,但在电梯使用高峰时段、特殊时期(高温、雷雨、交房装修等),各类电梯故障呈多发态势,也引发了一些负面舆情。近五年来,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共接警12万余起,处置困人故障3万余起,解救被困人员6万余人次,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客观需求。目前,国家和江苏省没有出台专门的电梯方面法规,现行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普适性较强,但在电梯安全管理具体操作层面的针对性不强,实际监管中碰到的新问题难以彻底解决,比如对电梯改造、维保的转包引发责任不清,电梯选型配置低端造成困人事故频发,以及质保期过短导致电梯未运行即过保等问题,现有电梯相关法律难以有效处理和解决,致使日常监管中的工作举措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健全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三)落实许昆林书记交办任务和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举措。2019年,市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加快电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进程的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其作为重点督办建议予以调研推进。许昆林书记对电梯这个涉及民生安全的工作高度关注,今年年初,就专门做出了关于“对电梯供应商要严格把关,延长电梯质保期,提高电梯的安全性配置”的重要指示,市市场监管局在草案的相关条款中,对许书记的指示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落实。
(四)保障苏州市电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苏州是中国的电梯整机及其零部件制造业集聚区,电梯企业数量多、产量高,但是还存在行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不足,竞争优势不明显等情况。通过立法提升在苏电梯的行业标准,包括电梯选型配置标准、维保质量标准和要求加装远程监测装置措施等,倒逼苏州电梯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注重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行业“劣币”挤出效应,从而推动我市电梯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草案》立法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借鉴广东、上海、重庆、浙江、安徽等外省市和南京、镇江、常州等省内城市的有关电梯安全法规规定。对兄弟城市电梯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吸收和消化,比如深圳市对延长电梯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厦门市制定电梯选型配置规定并纳入施工图审查的条款等。
(二)《草案》起草过程。2020年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草案》立法编写小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协会、市电梯业商会、苏州职业大学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家组成。立法编写小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借鉴国内其他地方先进经验,经多次讨论修改,编写完成《草案》初稿。
2020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电梯检验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代表进行立法座谈,组织赴广州、深圳、厦门等电梯立法先进地区进行调研。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修改完善了《草案》。随后又召开立法调研成果研讨会,根据调研结果再次对《草案》进一步完善。2020年12月,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集体讨论修改完善后,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随后市司法局牵头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基层调研和集体修改,最终形成《草案》。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叶兆伟副主任、缪红梅副主任进行了调研指导,对立法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杨知评副市长、胡志斌副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
2021年2月22日在李亚平市长主持的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九章50条,主要规定了电梯安全各相关方责任、电梯安全源头管控、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等内容。
(一)关于明确电梯安全各相关方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长期以来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已成为制约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是制定《草案》的重要目的。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对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属地政府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乘用人文明和安全乘梯的责任。
(二)关于加强电梯安全源头管控。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在上位法欠缺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问题和需要,《草案》着重在建设设计环节的选型配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住宅销售单位在建筑设计、审查、建设、销售阶段的义务和责任。同时针对当前电梯井漏水渗水的常见多发情况,《草案》对电梯机房屋面、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由于新安装电梯性能不稳、部分电梯配置较低以及商品房交付初期大面积装修等影响,容易引发电梯故障甚至发生事故。电梯交付使用后,其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到电梯安全运行和市民满意度。经调查统计,大多数电梯制造单位仅提供1年以内质量保修服务,难以保证新投用电梯持续安全稳定运行。《草案》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这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求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倒逼电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维保标准,解决电梯使用初期故障多发频发的有效措施。
(四)关于明确电梯维保相关问题。目前,每年一次的电梯法定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而日常维保实行市场化运作。全市共有电梯维保单位近500家,本地外地单位基本各占一半,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了整治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草案》制定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具体管理要求,还对电梯的安装、装饰、维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鼓励既有多层住宅安全增设电梯。目前全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大,201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此次《草案》增加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条款,将市政府的有关意见上升为地方法规,从立法上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保障。
(六)关于要求住宅电梯相关费用公示。我市绝大多数住宅小区电梯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使用管理。现有规定中物业服务费已包含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但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投入多少用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却并不知情,电梯维修费用经常成为业主维权的矛盾焦点。《草案》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年检、维护保养等费用单独列帐并每年向业主公布。
(七)关于对电梯乘客行为进行了规范。电梯乘客的行为对电梯的安全和运行状况至关重要,《草案》列举了电梯乘客不应有的若干乘梯行为,引导、倡导乘客文明安全乘梯。
(八)关于对电梯安全评估进行了规定。电梯安全评估是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可以有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草案》对需要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安全评估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
(九)关于对新装电梯安防配置提出了要求。为适应电梯技术发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草案》对新装电梯相关配置进行了规定,要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新安装载人电梯应当配备远程监测装置等。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陈鼎昌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需要。《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其都是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关于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是进一步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需要。电梯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百姓的生活质量,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市电梯数量迅速增长。目前,在用电梯数16.2万台,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其中使用10年至15年的有28383台,使用15年以上的有5285台。随着时间的推移,电梯的保有量不断增加,电梯“老龄化”带来的故障隐患也日益增多,电梯安全管理的压力持续加大。
三是进一步打响苏州电梯制造品牌的需要。苏州是全国电梯生产的重要基地,已经形成了打通上下游的完整产业链。2020年全市电梯产量25万台,占全国电梯产量五分之一多。苏州电梯行业形成了以吴江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中心的电梯及其零部件产业集群,集群内共有电梯整机制造企业82家,产业总额约600亿元,行业产品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液压电梯、特种电梯等,被列入江苏省100个重点培育产业集群。
综上,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有相关上位法和法规的支撑,有广东、上海、浙江等外省市和南京、镇江、常州等省内城市电梯安全立法的借鉴,有我市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制定《条例》具有成熟的基础,是切实可行的。
二、《条例(草案)》的审查过程
制定《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调研项目和今年立法项目后,我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法规制定的原则要求,开展了积极认真的学习调研、审查论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上位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全面了解上位法制定的目标要求,全面把握《条例》制定的重要内容。二是认真听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我工委先后三次听取了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制定提出了补充细化上位法、针对问题优化具体条款和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苏州特色的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三是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市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前后,在对我市电梯产业发展和电梯安全监管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分别征求各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协会、电梯业商会、人大代表、律师的修改建议。四是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电梯安全立法和市场监管的经验。学习研究省内外城市电梯安全条例,在省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期间与省内兄弟城市财经工委探讨相关内容,丰富完善我工委的修改意见。五是认真审查论证。根据上位法和各方面的意见,我工委进行认真梳理,对《条例(草案)》章节、条款进行认真讨论和审查,并参与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论证会和市司法局的集中修改会。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我工委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指导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加强电梯安全源头管控、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明确电梯维保问题、规范电梯乘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凸显苏州特色。总体来说,法规内容较为全面,条款设置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备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必要条件。同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我工委通过对征求的意见梳理、研究,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关于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能仅仅定位在“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第五条第三款),建议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两款:“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实施电梯改造的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以增强电梯改造单位的责任。
二是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电梯安全事故先行赔付等情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当前我市改进电梯按需保养维保模式的必要条件。条例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人涉及多个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各个主体相互推诿,近年来推广进度并不明显。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更应作为投保责任主体。建议第六条修改为两款:“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人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共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为重点,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此外,单台电梯投保费用一般不多,但涉及电梯设备、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等信息收集,投保审核工作量较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有电梯信息化监管的基础上增加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将投保标志张贴在电梯使用标志上,对相关保险公司及险种进行公示,供其他投保人参考选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实效。
三是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第十二条从加装电梯条件、业主表决、提取公积金、联合会审等六个方面,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进行了阐述。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尽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该条内容除第三款外,其它条款表述与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本身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给人以突兀的感觉,建议修改时加以斟酌。建议第十二条修改为两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或修改为一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关于老旧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中涉及老旧电梯的相关条款较少,仅第十四条第二款鼓励在用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第二十六条对电梯安全评估作了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探讨有效监管老旧电梯的途径,形成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举措,切实保障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建议第十四条第二款“鼓励在用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修改为:“公共聚集场所、住宅的在用电梯应当加装远程监测装置,鼓励其它在用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以尽可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老旧电梯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住宅的在用电梯安全隐患,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建议在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期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五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十分重要。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过于笼统,建议该条款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六是关于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我市最近一轮机构改革时,部分县级市、区对特种设备登记的行政机关作了相应调整,除原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部分县级市、区电梯使用登记职能调整为行政审批局履行。建议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登记机关”均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登记机关”。同时,建议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登记机关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以从源头上加强电梯使用登记管理。
七是关于电梯监管“网上办”“掌上办”。第二十五条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两处明确“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款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护保养信息“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网上办”“掌上办”,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政务服务网、手持移动终端等,开设电梯相关许可、登记、告知信息等“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功能,改变不必要的“书面报告”方式,与时俱进开展相关工作,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我市正在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议尝试打破“本市”的行政概念,在长三角地区一定范围内探索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资格互认工作。
八是关于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没有明确评估者,不利于实际工作;再有,根据评估报告,也有电梯继续使用的可能,因此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经国家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及时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同时,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删除“安全评估”表述,理由是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一般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制造单位,在此表述“安全评估”机构,显然有重复。建议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业务的机构”修改为“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或其他依法从事电梯安全评估业务的机构”。
九是关于电梯整机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评估年限。电梯行业普遍将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称为老旧电梯。老旧电梯使用时间长,很多零部件已经磨损,进入故障频发期,故有必要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整机投入使用满十年”中的“十年”修改为“十五年”,理由有:(一)使用刚满十年的电梯一般状态良好,暂无安全评估必要。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每年都按国家规定对在用电梯的总体安全状态进行检验检测,不通过检验检测的电梯不得使用。(二)整机投入使用满十年就进行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期限减少五年,加重了使用单位的经济负担。目前安全评估一次费用约3千元,评估年限缩短5年,使用单位对安全评估项目的费用总体约增加50%。
十是关于电梯整机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评估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为“整机投入使用满十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前者要求“满十年”,后者要求“在满十年之前”,逻辑上有矛盾,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后三十日内完成安全评估”。
十一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建议第七章监督管理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该章的第二条、第三条,以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建议增加的第二条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议增加的第三条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此外,建议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同时删除“或者其他安全管理问题”。
十二是关于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议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每月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故障电梯编号、故障电梯地点、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电梯品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障发生主要原因等。”这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倒逼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依法更好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如果增加该条款内容,这也是本条例的重要创新之处。
十三是关于条例条款的逻辑顺序。建议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顺序调整为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一、第十二,理由是第十三条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第十四条配备远程监测装置与第十条通讯、无线信号覆盖内容相似。建议第二十条各条款顺序调整为(七)(二)(四)(五)(六)(三)(一)(八),理由是应按照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电梯使用前和使用中的逻辑排序。建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顺序对调,理由是体现先安全评估、再消除安全隐患的逻辑。建议第八章条款顺序内容,根据条例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不一一列举。
十四是对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安全评估”,理由是“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表述,与后面第二章“选型配置”、第三章“生产”、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维护保养”、第六章“检验检测”、第七章“监督管理”没有完全对应。
2.建议第二条第二款后面增加:“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3.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两者合二为一,在总则中表述,且表述可笼统一点,或者删除前者。
4.建议第十条增加第二款:“鼓励在用电梯完善电梯轿厢和井道的通讯、无线信号的覆盖。”
5.建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修改为:“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理由是:保持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相一致,这样可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防止出现低价竞争、高价维修情况。
6.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单位检测”修改为:“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理由是: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规定轿厢自重不超过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5%不作为改造,如规定由制造单位检测会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和形成垄断。
7.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攀爬、逆行、平躺、蹲坐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修改为:“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攀爬、平躺、蹲坐;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8.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后增加一项:“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带入载人电梯”。
9.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年检、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并每年向业主公布”,表述的是公布物业服务费,其与安全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在本条例中删除,可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修改《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时表述相关内容。
10.建议第二十九条增加:“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所需。”这样既能有效防止电梯使用单位私自占用电梯广告收入,又能减轻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压力。
11.建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修改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12.建议第三十九条增加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
13.建议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选择配备远程监测装置的电梯,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信息的”中的“并”修改为“或者未”。
14.建议第八章法律责任对电梯乘用人违反相关条款作出相应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
的建议方案》的议案的说明
——2021年4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范建青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提出此项议案,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市委部署。202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提出打造“劳动者素质最优、劳动者配置效率最高、劳动者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能成长的城市”,并推出了“金蓝领”培育工程、“选出劳动者做一周市长”等29条新政策及“一揽子”方案,让“塔尖”高层次人才和“塔基”高素质产业工人爱上苏州、建设苏州,真正成为“最优劳动者”,建成“最强产业链”。因此,设立苏州工匠日是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
二是基础工作扎实。近年来,市有关部门注重发挥劳模、工匠的示范带头作用,实施劳模创新工作室三年创建计划,开展劳模志愿者服务,依托主流媒体,掀起在全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自2016年起,市总工会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成功举办两届“苏州时代工匠”全城寻访活动,共命名苏州时代工匠39名。这些工作,为设立“苏州工匠日”奠定了较为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社会氛围浓厚。从2016年以来,“工匠精神”连续4年写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中央电视台陆续推出《大国工匠》系列报道,聚焦行业顶级工匠,展示“工匠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两会”,多名代表委员呼吁从国家层面为劳模工匠群体设立专门节日,进一步提升劳模工匠的荣誉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更好地发挥劳模工匠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国家和地方有先例。关于设立主题日,国家和地方已有先例。除杭州首个设立“工匠日”外,2016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科协、科技部请示,将每年5月30日确定为“全国科技者工作日”。自2017年起,深圳市将每年11月1日定为“深圳人才日”。2020年1月3日,苏州开放再出发大会上明确提出设立“苏州科学家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决定每年7月10日为“苏州科学家日”。
五是活动内容丰富。如议案得到了批准,今年首个“苏州工匠日”活动将于4月28日举行,与苏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二期“苏州工匠广场”同时启幕,通过工匠广场集中展示苏作技艺的坚守与传承,凸显工匠精神的传承与再生。同时将举行“五一”庆祝大会,表彰劳模先进,进行第三届“苏州时代工匠”命名,成立苏州市劳模工匠智库,组成劳模工匠宣讲团,广泛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以上说明和议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决定
(2021年4月25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苏州工匠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认为设立“苏州工匠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匠精神”重要指示、深入挖掘“苏作精神”内涵、助力打响“苏州制造”和“江南文化”品牌的重要举措,是在人才建设领域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提升工匠群体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工匠、学习工匠、关爱工匠的良好风尚,有利于推动苏州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迈进。会议决定同意设立“苏州工匠日”,时间为每年4月28日。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3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4月13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且,随着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部门及职责都已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上位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比较全面、具体,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已严格依照上位法执行,《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监管依据的缺失,因此,决定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再斌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万利为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命杨青松为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免去蔡剑峰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免去赵金龙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高小刚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孙学谦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刘羽蕴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刘洋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韩小安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高小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李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正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刘军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免去杜建伟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钱根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50人
二、出席(50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万 利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周旭东 |
周明保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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