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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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1-29 16:30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1月11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市人大代表资格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根据建议名单,部分名单将分别提请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选举或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补选许昆林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经过选举,补选许昆林同志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将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纪要
2021年1月1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温祥华、沈国芳、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50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军,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市人大代表资格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根据建议名单,部分名单将分别提请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选举或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补选许昆林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经过选举,补选许昆林同志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将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审议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
3.审议关于提请补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4.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日程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1日下午2:0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听取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的说明;
3.听取关于补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说明;
4.提请人事任免事项。
第一次全体会议后 联组会议
1.审议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审议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
3.审议关于提请补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4.审议人事任免案。
联组会议后 第二次全体会议
1.通过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通过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
3.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4.补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1年1月11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77名,实际选出573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实有代表570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来,共出缺代表13名。其中调离本市7名,为太仓市蓝绍敏,吴中区张娟、于丽伟,虎丘区陶永建、陈永平,姑苏区王彦君、周建成;因工作需要辞去代表职务5名,为太仓市闵正兵,吴江区王庆华,姑苏区徐刚、蔡炳锋,虎丘区张国畅;因病去世1名,为虎丘区王孝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选举单位已补选许昆林、蒋宏坤、周昌明、韩卫、王亚方、潘浩、李军、钱文辉、张月林、王国荣、李朝阳、张华谦、季晶、沈志栋、张曙、傅泉福、刘军、周明保、方文浜等19名同志为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补选的1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这19名代表的补选,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576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关于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的说明
——2021年1月11日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温祥华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建议名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共79名,人数比四次会议减少2名。其人选构成情况如下:(1)市委常委(不担任市政府领导职务,不含军分区领导)10名;(2)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党组成员10名;(3)市十四届政协主席1名;(4)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32名;(5)各族各界代表人物2名;(6)先进模范人物代表2名;(7)武装力量方面的负责人1名;(8)各市、区代表团主要负责人8名;(9)苏州工业园区领导1名;(10)老干部代表5名;(11)拟提名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7名。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长由叶兆伟同志兼任。
二、关于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共9名。其成员由市委书记和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及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三、关于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人数为13名,其人选与四次会议相同。
四、关于各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共设10个代表团,与四次会议相同。每个代表团设第一召集人1名,召集人3名。人选为选举单位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长。
五、关于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共9名。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此次市政府安排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副部长组成。
六、关于大会秘书处各正、副组长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设立会务、组织、宣传、文件起草、议案、信访、后勤、保卫、会风会纪监督、卫生防疫组等10个组,与四次会议相比,增设卫生防疫组。其中,除保卫组、信访组和卫生防疫组组长由公安局、信访局和卫健委的负责人担任外,其余7个组的组长分别由大会副秘书长兼任。各组副组长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七、关于特邀人员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特邀出席大会开幕式人员名单共44名。其人选为苏州军分区领导,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十四届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民主党派代表等。
八、关于列席人员建议名单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共173名。其中,法定列席人员29名。其他列席人员144名。法定列席人员的人选为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的人选为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副市职级领导干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市直机关、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调研员。
上述名单如今后涉及有关人事变动,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各项建议名单,请予审议。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主席团:(79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 炜 |
丁立新 |
万 利 |
马卫中 |
王 芳(女) |
王金兴 |
王敏生 |
王鸿声 |
尤忠敏 |
方文浜 |
孔益林 |
叶兆伟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朱 民 |
刘 军 |
刘乐明 |
刘春奇 |
许昆林 |
杜国玲(女) |
李 杰 |
李 铭 |
李永根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庆文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吴新明 |
邱良元 |
邱学林 |
沈 觅 |
沈国芳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陆玉方 |
陆 菁(女) |
陆 新 |
陆春云 |
陈 嵘(女) |
陈巧生 |
陈振一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金 洁(女) |
周旭东 |
周伟强 |
周昌明 |
周明保 |
周勤第 |
周福元 |
法 禅 |
屈玲妮(女) |
俞杏楠 |
姚林荣 |
顾海东 |
徐 才 |
徐美健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黄俊度 |
黄爱军 |
曹 靖(女) |
盛小云(女) |
蒋宏坤 |
傅泉福 |
温祥华 |
谢建红(女) |
雷良勇 |
缪红梅(女) |
潘国强 |
戴玲芬(女) |
|
秘书长:叶兆伟(兼)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9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许昆林 |
陈振一 |
朱 民 |
王鸿声 |
叶兆伟 |
温祥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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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13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温祥华
副主任委员:陆 菁(女) 戴玲芬(女) 刘 军 李 杰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方培华 朱建军 杨崇华 陆人民
陆文华 陆玉方 林 红(女) 金巧荣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40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张家港市: |
第一召集人: |
潘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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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王亚方 |
韩 卫 |
张志明 |
常熟市: |
第一召集人: |
周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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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杨崇华 |
焦亚飞 |
潘 浩 |
太仓市: |
第一召集人: |
沈 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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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 |
钱文辉 |
汪香元 |
沈玉明 |
昆山市: |
第一召集人: |
吴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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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 |
张月林 |
陈丽艳(女) |
杨 帆(女) |
吴江区: |
第一召集人: |
李 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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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徐晓枫 |
王国荣 |
杨 斌 |
吴中区: |
第一召集人: |
陈 嵘(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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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 |
张炳华 |
李朝阳 |
张华谦 |
相城区: |
第一召集人: |
顾海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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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 |
屈玲妮(女) |
季 晶(女) |
葛宇红(女) |
虎丘区: |
第一召集人: |
方文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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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戴 军 |
毛 伟 |
张 瑛 |
姑苏区: |
第一召集人: |
黄爱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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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郦小萍(女) |
沈志栋 |
陆文明 |
工业园区: |
第一召集人: |
吴庆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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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丁立新 |
张永清 |
林小明 |
注:第一召集人为团长,召集人为副团长。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9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李永根 俞 愉 张 旗 张 彪 徐海明
尤忠敏 卢 宁 胡卫江 杨 芳(女)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秘书处各组正、副组长名单
(55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会务组组长:徐海明(兼)
副 组 长:曹 靖(女) 吴永明 刘 勇 邱建平
组织组组长:胡卫江(兼)
副组长:戴玲芬(女) 周春良 翟克强
宣传组组长:杨 芳(女)(兼)
副组长:李 杰 朱 奕 周根祥 刘 纯
宋 翼 张 波 吴 妤(女)
文件起草组组长:张 旗(兼)
副组长:肖 芃(女) 李远延 卢宁罗 沈 福
刘海龙 刘晓辉(女) 顾宝春
议案组组长:张 彪(兼)
副组长:陆 菁(女) 陈巧生 柏京红(女) 陈雪珍(女)
糜宏年 赵晓红(女) 徐自建
信访组组长:江 皓
副组长:张 曙 张菊娥(女) 谢建红(女) 李 忠
李建新 顾方明
后勤组组长:尤忠敏(兼)
副组长:王苏宁(女) 钱金泉 张剑清
保卫组组长:魏 杰
副组长:陶 韧 高 昶 沈 峰 钟 诚
顾劲松
会风会纪监督组组长:李永根(兼)
副组长:吴思勤
卫生防疫组组长:盛 乐
副组长:王 禹 何建青
出席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开幕式特邀人员名单
(44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军分区主要领导:1名(大会主席台就座)
董 晟
二、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28名(大会会场前排就座)
陆云泉 |
府培生 |
黄炳福 |
汪国兴 |
周彩宝(女) |
石高才 |
俞 明 |
吴克铨 |
杨炳双 |
王继忱 |
陈金科 |
秦振华 |
谢慧新(女) |
陈 浩 |
陈炳斯 |
于福南 |
万昌立 |
荀直中 |
宋胜龙 |
江 浩 |
周性光 |
孟焕民 |
秦兴元 |
吴文元 |
范 佐 |
程惠明 |
金 明 |
朱玉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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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十四届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民主党派代表:15名(大会主席台就座)
陆留生 |
王竹鸣 |
陈雄伟 |
程华国 |
周晓敏(女) |
周 俊 |
陈林森 |
李 赞 |
王庆华 |
浦荣皋 |
闵正兵 |
徐 刚 |
金建立 |
钱振明 |
黄 靖(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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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法定列席人员名单
(29名)
胡志斌 |
市政府副市长(挂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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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 鸣 |
市发改委主任 |
张东驰 |
市科技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蔡剑峰 |
市工信局局长 |
周斌伟 |
市民宗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蒋亚亭 |
市民政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王 侃 |
市司法局局长 |
吴 炜(女) |
市财政局局长 |
朱 正 |
市人社局局长 |
毛元龙 |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
陈大林 |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赵金龙 |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
陈习庆 |
市水务局局长 |
吴文祥 |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韩卫兵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
盛 乐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人选 |
顾 浩 |
市审计局局长 |
盛红明 |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
卢 宁 |
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
许振华 |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
虞 伟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周志芳(女) |
市体育局局长 |
虞 峰 |
市统计局局长 |
陈建民 |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
江 皓 |
市信访局局长 |
阙明清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
陈正峰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
谢善鸿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人选 |
金伟康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
注:周伟(市政府秘书长)、江海(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黄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陆文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孙建江(市商务局局长)为市人大代表;张曙(市教育局局长)、傅泉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刘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拟安排为市人大代表。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名单
(144名)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王建国 |
常熟市政协主席(市政协委员)(副市级) |
邵建林 |
太仓港口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
吴 宏 |
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副市级)(市政协委员) |
张正龙 |
市残联理事长(享受副市级待遇) |
王向东 |
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享受副市级待遇) |
|
|
曹毓民 |
市职业大学校长 |
王洪法 |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
|
|
石水根 |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李 勇 |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
叶 新 |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邹洪凯 |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俞 愉 |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 |
黄涧秋 |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市政协委员) |
祁立春 |
市委副秘书长、市档案馆馆长兼市档案局局长 |
徐联全 |
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
吕建林 |
市委副秘书长 |
胡卫江 |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市政协委员) |
陈淑丽(女) |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市政协委员) |
黄锡明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 |
陈雪嵘(女)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市政协委员) |
杨 芳(女)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
李 勇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
杨 新(女) |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市政府侨务办主任 |
曹雪娟(女) |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
金国强 |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
缪文学 |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处级)(市政协委员) |
沈 晶 |
市委台工办主任 |
陈燕颜(女) |
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
李家全 |
市委机要保密局局长 |
|
|
吴 琦 |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
张 剑 |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
马九根 |
市政府副秘书长、苏州国际教育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
范建青 |
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
张 焱(女)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陈春明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蒋 华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顾建明 |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
陈伟俊 |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
郁建东 |
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 |
|
|
葛 昕 |
市住建局副局长(市政协委员) |
俞 峰(女)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协委员) |
|
|
朱建春 |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
方 芳(女) |
团市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
王燕红(女) |
市妇联主席 |
程 波(女) |
市科协主席(市政协委员) |
沈晋华(女) |
市侨联主席(市政协委员) |
严晓凤(女) |
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市政协委员) |
周 勤(女) |
市台联会长(兼)(市政协委员) |
王益冰 |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
|
|
张 涛 |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
沈晓明 |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薛 臻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陈建斌 |
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
徐国忠 |
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沈伟民 |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陆继禹 |
市会议中心董事长、总经理 |
俞颂家 |
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张 胜 |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
|
杨 军 |
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市行政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 |
朱 江 |
市委党史工办主任(市政协委员) |
张建雄 |
苏州日报报业集团社长 |
沈 玲(女) |
市广播电视总台台长 |
陈兴南 |
市地方志办主任(市政协委员) |
何伟农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市政协委员) |
姜红卫 |
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 |
钱东东 |
市农村干部学院院长 |
|
|
丁报庆 |
市税务局局长 |
郑 晋 |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局长 |
陈力烈 |
中国邮政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
祁 杰 |
市气象局局长 |
王贵祥 |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
舒佩君(女) |
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贺红寰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陈志荣 |
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陈宏钟 |
国网苏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
石 磊 |
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李宝祥 |
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宋成军 |
中国联通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
董 飞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
|
|
张一兵 |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
周 民 |
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包献忠 |
江苏华电吴江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迎庆 |
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
金建国 |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队长 |
葛惠龙 |
省统计局苏州调查局局长 |
周 军 |
市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
殷金芳 |
中核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张国伟 |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顾 荣 |
苏州苏福马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
谭海林 |
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
戴忠华 |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
汪国华 |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
蔡 建 |
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
张元正 |
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巢文革 |
中建材苏州防水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
刘全坤 |
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
葛步明 |
苏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
王少丹 |
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行长 |
邱亚光 |
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朱 晔(女) |
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朱任重 |
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行长 |
董宗林 |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朱斌晨 |
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林 波 |
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赵元新 |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巴 威(女) |
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行长(代为履职) |
崔家鲲 |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颜中伟 |
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詹定国 |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陈晓声 |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行长 |
周建国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市分行行长 |
侯振清 |
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吴 红 |
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 |
|
|
高 峰 |
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
许 震 |
人寿保险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
周建刚 |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黄 垚 |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
谢 斌 |
苏州海关关长 |
黄 浦 |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关长 |
吴继军 |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
奚林根 |
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
杨苏亮 |
大唐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邓 强 |
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主持工作) |
熊思东 |
苏州大学校长 |
张庆奎 |
苏州科技大学党委书记 |
范卫东 |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
苏士利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
吕俊峰 |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
王小林 |
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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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明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
刘海龙 |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
陈雪珍(女)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
邱建平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
糜宏年 |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副主任 |
刘晓辉(女) |
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副主任 |
刘 勇 |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
赵晓红(女) |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副主任 |
吴佑萍(女) |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
周根祥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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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苏宁(女)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
李俊涛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
张巨光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
张 进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
王再斌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
注:唐晓东(省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查颖冬(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吴维群(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副所长)、冯建林(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宿迁市副市长)、钮雪林(市职业大学党委书记)、王新华(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王辉斌(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张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两新”工委书记、市委老干部局局长)、周春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党建办主任)、朱耀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菊铮(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书记)、陆玉方(市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刘春奇(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金兴(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林(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明保(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静清(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力(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王兰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莫国平(望亭发电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曹建林(省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姚军(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行长)、李伟(苏州长风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唐玉国(中科院苏州医工所所长)、朱士中(常熟理工学院党委书记)、赵驰轩(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王家宝(苏州火车站站长)等同志为人大代表。
列席人员中是市政协委员的,只参加人代会开幕式、闭幕式,人大不再编组参加活动。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陆春云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陆春云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菊娥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菊娥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菊娥等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菊娥、谢国珍、姜利荣、张娟、徐仲高、陆卫其、张雪纯、沈金明、袁永生、方培华、陈永平辞去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曙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傅泉福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刘军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张菊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谢国珍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姜利荣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1月1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沈觅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谢善鸿为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盛乐为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免去陆春云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免去谭伟良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50人
二、出席(50人)
陈振一 |
王鸿声 |
叶兆伟 |
温祥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李永根 |
万 利 |
马卫中 |
尤忠敏 |
方培华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沈金明 |
宋 青(女) |
张 娟(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炳华 |
张菊娥(女) |
张雪纯 |
陆 菁(女) |
陆卫其 |
陈巧生 |
陈永平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屈玲妮(女) |
姜利荣 |
袁永生 |
徐 才 |
徐仲高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谢国珍(女)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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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2月25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组成人员认为,工作要点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总要求,围绕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助推苏州“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对全年工作的安排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切合实际,体现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为此,会议通过了这个工作要点。会后,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要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以市人大的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对于加强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组成人员指出,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条例》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上位法相比也不够具体、操作性也不够强,《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的缺失,废止《条例》议案是可行、合理。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废止《条例》决定的报批工作。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依法执法和办事水平。
本次会议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机关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当好行政处罚法学习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全市各级人大要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处罚法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为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纪要
2021年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鸿声、叶兆伟、陆春云、温祥华、周昌明、缪红梅,秘书长李永根及委员50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部分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会议认为,工作要点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总要求,围绕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助推苏州“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对全年工作的安排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切合实际,体现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会后,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要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以市人大的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对于加强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组成人员指出,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条例》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上位法相比也不够具体、操作性也不够强,《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的缺失,废止《条例》议案是可行、合理。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废止《条例》决定的报批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依法执法和办事水平。
会议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机关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当好行政处罚法学习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全市各级人大要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处罚法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为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议程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
2.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
3.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4.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日程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21年2月25日上午9:30 法制讲座
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下午2:0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2.听取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3.提请人事任免事项。
下午2:30 分组会议
1.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3.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
4.审议人事任免案。
下午3:30 第二次全体会议
1.大会发言;
2.通过《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
3.通过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4.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5.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围绕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为苏州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作出人大应有贡献。
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以更高的站位强化政治建设,更实的举措贯彻落实市委部署,更高的追求展示使命担当。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聚焦经济发展需要,今年立法拟安排5件正式项目,7件调研项目,涉及太湖生态岛、营商环境、社会文明、安全监管、数字治理等方面。严格依法监督,拟围绕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民生等方面安排听取审议34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7项执法检查,8项视察,1项专题询问,推动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监督。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完善落实代表工作措施,切实保障支持代表履行职务、发挥作用。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新时代人大工作使命担当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学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抓手,推动机关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及时传达、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和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重大决策、市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总要求,综合运用人大各项法定职权,为苏州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好局、起好步贡献人大力量。围绕落实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强调研跟踪,综合运用各项法定职权,努力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苏州落地见效。
二、切实提升立法质量,推进更高水平法治苏州建设
3.聚焦重点领域立法。制定《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就《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字治理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管理条例》《苏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的制定和《苏州市档案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的修改,开展立法调研。开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
4.推进立法机制创新。贯彻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对《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作出相应报告。
5.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修改《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有效推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有效推动联网审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目标,有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
6.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关于苏州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对全市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工作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度激发市场活力”议案实施情况开展视察。
7.着力推动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编制情况的报告。对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开展视察。推动苏州“运河十景”文化内涵建设,将深厚的文化资源优势为转化为产业优势,对全市文旅融合发展工作情况开展视察,全力助推“江南文化”品牌塑造工作。
8.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情况报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视察。
9.着力推动民生福祉改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建立我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殡葬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开展视察。
10.着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市“两院”工作情况开展视察。
四、切实完善服务保障,推动代表工作取得实效
11.完善代表履职保障机制。开展市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推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站”规范化发展。开展省、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活动。贯彻落实《苏州市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推广代表履职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代表更好履职。积极探索开发区人大工作新路径,推动开发区人大工作发展。推广试点经验,推进代表进网格工作。巩固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创新成果,及时研究、切实解决基层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全覆盖,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2.组织开展好全市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换届工作调研,及时出台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谋划。召开全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和换届选举工作各段转段会议,加强对各县级市、区及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开展选民登记信息化工作,举办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确保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大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13.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推进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工作,带动建议办理工作提升水平。督促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办理任务,明确具体办理人员,明确办理内容、方法、时限,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全研究分析、责任分工、计划控制、情况通报、激励推动、联席联办等制度机制,形成更科学、高效、务实的工作运行体制,推动议案建议工作不断跃升。完善议案建议办理考核评估工作,增强以正向激励为主的考核评价组织,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优秀评选与表彰。抓好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14.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上位法变化及时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和考试办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确保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
15.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层层传导压力,构筑起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以高质量的党建工作助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法治先锋”机关党建品牌引领作用,拓展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凝聚人大机关干事创业精气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好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切实做好巡察的“后半篇文章”。结合巡察整改,进一步梳理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点管控措施,注重建章立制,突出制度执行,在巡察整改中不断提升机关内部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严控制会议和文件,有效压减会议和文件数量,全面提升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的规范化水平。
16.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培养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激励机关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开展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理论阐发,提炼实践经验。加强与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指导和支持。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增强工作协同,形成整体合力。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积极改进调研方式,加强调研成果转化,为市委决策、推进政府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常委会专题讲座制度,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打牢基础。
17.提高新闻宣传水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研究人大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人大宣传平台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好人大故事,传播人大声音。广泛宣传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工作成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落实法工委发言人制度,做好立法信息全程网上公开。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新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市专项工程项目。做好网络安全日常监测、维护工作,做好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坚决防范网络攻击和网络安全事件事故。
附件:1.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主要工作
安排
2.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
月度安排
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
计划表
附件1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常委会会议(25项)
审议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审议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的议案;
审议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审议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
审议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情况报告;
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审议其他事项;
举行专题讲座。
主任会议(9项)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教育工作的报告;
关于全市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殡葬管理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7项)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视察(8项)
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
江南文化建设工作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
全市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工作情况;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度激发市场活力”议案实施情况;
市“两院”工作情况;
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调研课题(3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项调研;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调研;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执法调研;
街道议政代表会工作开展情况调研;
换届选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
关于太湖生态岛立法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对策建议;
转移支付管理情况调研;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调研;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题调研——以民族团结教育发展为重点;
开展开发区预算管理情况调研;
全市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情况调研;
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调研;
关于全市土地资源管理情况的调研;
关于消防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
关于太湖生态岛立法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对策建议;
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情况调研;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调研;
江南文化中的商业文明精神培育情况调研——以海外苏商群体为例;
关于苏州宗教历史文化的调研;
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机制调研;
新年度代表议案建议选题调研;
结合制定《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结合制定《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我市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调研;
开发区人大工作调研;
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调研;
“吴门医派”传承发展工作调研;
结合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办理,对“苏州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结合《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字治理条例》立法调研项目,对我市大数据工作进行调研;
江南文化品牌建设调研;
全市居家养老工作情况调研;
全市古村落保护情况调研;
百年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研;
苏州“菜篮子”工程情况调研;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教师队伍建设、民生实事项目等情况调研。
附件2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
月 度 安 排
一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二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交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传达学习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交办市人代会代表议案的调研工作;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讨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及工作计划表;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202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方案。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审议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其他事项。
三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专委会、工委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意见;讨论确定2021年度常委会领导及各专委、工委(室)重点调研课题;其他事项。
四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苏州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审议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审议《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草案)》;审议《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视察。
五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江南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江南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视察。
召开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六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审议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审议《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视察。
七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视察。
八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进展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报告;审议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的议案;审议《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全市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工作情况视察。
九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5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全市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讨论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十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听取全市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日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度激发市场活力”议案实施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关于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度激发市场活力”议案实施情况视察。
十一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全市殡葬管理情况的报告;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市“两院”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市“两院”工作情况视察。
十二月份: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8次主任会议,讨论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处理情况报告;讨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立法计划(草案)》;讨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程(草案);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视察的方案;其他事项。
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视察。
备注:
1.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涉及人事任免议案、代表出缺后涉及的增补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对代表议案作出决定交市政府办理所涉及的办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召开市人代会决定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如果在本年度内因工作需要增开常委会会议,增开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另行确定。
附件3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计划表
(草 案)
一、立法计划
1.正式项目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起草部门 |
常委会 负责部门 |
报市人 大时间 |
常委会 审议时间 |
提请 省人大 批准时间 |
1 |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制定)》 |
法工委、财经工委、农工委、环资城建工委、教科文卫工委 |
法工委、财经工委、农工委、环资城建工委、教科文卫工委 |
3月20日前 |
4月一审 |
5月 |
2 |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或《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
市发改委 |
财经工委 |
5月10日前 |
6月一审 10月二审 |
11 月 |
3 |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 |
市文明办 |
教科文卫工委 |
7月10日前 |
8月一审 12月二审 |
2022年1月 |
4 |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制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财经工委 |
3月10日前 |
4月一审 8月二审 |
9月 |
5 |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止)》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1月10日前 |
2月一审 |
3月 |
2.调研项目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主管部门 |
人大专委会或常委会 负责部门 |
1 |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字治理条例(制定)》 |
市大数据管理局 |
财经工委 |
2 |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社会建设委 |
3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管理条例 (制定)》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农业和农村工委、 财经工委 |
4 |
《苏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制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5 |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制定)》 |
市教育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6 |
《苏州市档案条例(修改)》 |
市档案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7 |
《苏州市消防条例(修改)》 |
市应急管理局 消防救援支队 |
法工委、社会委 |
3.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起草单位 |
常委会 负责部门 |
报市人大时间 |
常委会 审议时间 |
提请 省人大 批准时间 |
1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5月10日前 |
6月一审 10月二审 |
11月 |
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计划
序号 |
法规名称 |
报告 责任单位 |
常委会 负责部门 |
报送时间 |
1 |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
市公安局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3月底 |
2 |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市政府办公室 |
环资城建工委 |
3月底 |
3 |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3月底 |
4 |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环资城建工委 |
3月底 |
5 |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4月底 |
6 |
苏州市旅游条例 |
市文广旅局 |
教科文卫工委 |
3月底 |
7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5月底 |
8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10月底 |
三、执法检查
由常委会组织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
4月 |
社会建设委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 |
4月 |
教科文卫工委 |
3 |
《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
6月 |
教科文卫工委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
4-6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5 |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
9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
9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7 |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
10月 |
社会建设委 |
四、视察
由常委会组织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全市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 |
4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2 |
江南文化建设工作情况 |
5月 |
教科文卫工委 |
3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 |
6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4 |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 |
7月 |
社会建设委 |
5 |
全市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工作情况 |
8月 |
教科文卫工委 |
6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度激发市场活力”议案实施情况 |
10月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财经工委配合 |
7 |
市“两院”工作情况 |
11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8 |
市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
12月 |
社会建设委 |
由有关工委组织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落实情况 |
3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2 |
关于《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 |
5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3 |
关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实施情况 |
6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4 |
国家安全工作情况 |
7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5 |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 |
7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6 |
视察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管理情况 |
9月 |
财经工委 |
7 |
工业园区两院工作情况 |
10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8 |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2-3次) |
下半年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五、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
4月 |
财经工委 |
2 |
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
4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3 |
关于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
6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4 |
关于2020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
6月 |
财经工委 |
5 |
关于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
6月 |
社会建设委 |
6 |
关于苏州市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进展情况的报告 |
6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7 |
关于苏州市2020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
6月 |
预算工委 |
8 |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6月 |
预算工委 |
9 |
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
6月 |
预算工委 |
10 |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
6月 |
预算工委 |
11 |
关于苏州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8月 |
财经工委 |
12 |
关于苏州市2021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8月 |
预算工委 |
13 |
关于苏州市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的报告 |
8月 |
预算工委 |
14 |
关于提请授予第十四批“苏州市荣誉市民”的议案 |
8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15 |
关于“深度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苏州制造’品牌价值”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
10月 |
财经工委 |
16 |
关于苏州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情况的报告 |
10月 |
财经工委 |
17 |
关于苏州市2021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
10月 |
预算工委 |
18 |
关于苏州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
10月 |
预算工委 |
19 |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法院) |
12月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20 |
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情况报告(综合) |
12月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21 |
关于苏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
12月 |
预算工委 |
22 |
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
待定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23 |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有关决议 |
待定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24 |
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 |
待定 |
环资城建工委 |
25 |
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情况报告 |
待定 |
环资城建工委 |
六、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
3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2 |
关于苏州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
4月 |
预算工委 |
3 |
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的报告 |
5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4 |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
6月 |
社会建设委 |
5 |
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
7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6 |
关于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
8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7 |
关于全市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
9月 |
教科文卫工委 |
8 |
关于全市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
10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9 |
关于全市殡葬管理情况的报告 |
11月 |
社会建设委 |
七、工作制度建设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重要立法项目中实行“双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试行) |
3月 |
法工委 |
2 |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修改) |
6月 |
法工委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人大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
10月 |
研究室 |
4 |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
10月 |
研究室 |
5 |
根据上位法变化,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10月 |
人代联工委 |
6 |
根据上位法变化,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考试办法》 |
10月 |
人代联工委 |
7 |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办法 |
下半年 |
预算工委 |
八、部门预算监督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审查,编写联网监督简报 |
全年 |
预算工委 |
2 |
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
全年 |
预算工委 |
3 |
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查 |
11月 |
预算工委 |
九、党建工作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
全年 |
机关党委 |
2 |
全力以赴抓好巡察整改落实工作 |
全年 |
机关党组、机关党委、 机关纪委 |
3 |
认真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
全年 |
机关党组、机关党委 |
4 |
深化“法治先锋”党建品牌建设 |
全年 |
机关党委 |
5 |
持续开展廉政谈话、警示教育、“清风行动” |
全年 |
机关党组、机关党委、 机关纪委 |
十、会议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
5月 |
研究室 |
2 |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 |
12月或次年1月 |
法工委 |
3 |
全市街道议政代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 |
5-6月 |
人代联工委 |
4 |
全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经验交流会 |
5-6月 |
人代联工委 |
5 |
全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 |
下半年 |
人代联工委 |
6 |
开展县级市、区和镇选民登记信息化工作业务分层次培训 |
8月 |
人代联工委 |
7 |
召开换届选举分工协调和工作安排会议 |
10月 |
人代联工委 |
8 |
召开换届选举工作转段会议 |
11-12月 |
人代联工委 |
9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参加的省条线工作会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10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举行的市条线工作会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11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组成人员会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12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联系部门会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注:各专委会、工委室组织的业务性会议,按本专委会、工委室年度计划执行。
十一、调查研究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项调研 |
1月-3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2 |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调研 |
3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3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执法调研 |
4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4 |
街道议政代表会工作开展情况调研 |
4-5月 |
人代联工委 |
5 |
换届选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 |
5-6月 |
人代联工委 |
6 |
关于太湖生态岛立法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对策建议 |
5月 |
法工委 |
7 |
转移支付管理情况调研 |
5月 |
预算工委 |
8 |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调研 |
6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9 |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题调研——以民族团结教育发展为重点 |
7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10 |
开展开发区预算管理情况调研 |
7月 |
预算工委 |
11 |
全市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情况调研 |
7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12 |
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调研 |
8月 |
社会建设委 |
13 |
关于全市土地资源管理情况的调研 |
8月-9月 |
环资城建工委 |
14 |
关于消防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 |
9月 |
法工委 |
15 |
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情况调研 |
10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16 |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调研 |
11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17 |
江南文化中的商业文明精神培育情况调研——以海外苏商群体为例 |
11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18 |
关于苏州宗教历史文化的调研 |
12月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19 |
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机制调研 |
2-3季度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20 |
新年度代表议案建议选题调研 |
4季度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21 |
结合制定《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
上半年 |
财经工委 |
22 |
结合制定《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我市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调研 |
上半年 |
财经工委 |
23 |
开发区人大工作调研 |
上半年 |
人代联工委 |
24 |
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调研 |
上半年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25 |
“吴门医派”传承发展工作调研 |
上半年 |
教科文卫工委 |
26 |
结合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办理,对“苏州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
下半年 |
财经工委 |
27 |
结合《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字治理条例》立法调研项目,对我市大数据工作进行调研 |
下半年 |
财经工委 |
28 |
江南文化品牌建设调研 |
下半年 |
教科文卫工委 |
29 |
全市居家养老工作情况调研 |
全年 |
研究室 |
30 |
全市古村落保护情况调研 |
全年 |
研究室 |
31 |
百年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研 |
全年 |
研究室 |
32 |
苏州“菜篮子”工程情况调研 |
全年 |
研究室 |
33 |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聚力科技创新核心技术、教师队伍建设、民生实事项目等情况调研 |
全年 |
教科文卫工委 |
十二、宣传工作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换届选举宣传工作 |
下半年 |
人代联工委 |
2 |
做好《苏州日报》人大之窗专版 |
全年 |
研究室 |
3 |
做好苏州广电总台“我调查我建议”专栏,苏州广电报同名专栏。 |
全年 |
研究室 |
4 |
做好《苏州人大》刊物 |
全年 |
研究室 |
5 |
做好苏州有线云媒体电视栏目 |
全年 |
研究室 |
6 |
法工委发言人制度落实 |
全年 |
法工委 |
7 |
立法信息全程网上公开 |
全年 |
法工委 |
8 |
做好《代表声音》编发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9 |
做好《代表风采》宣传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0 |
做好姑苏晚报《民生·民声—人大代表直通车》 |
全年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11 |
做好市广电总台《沟通—人大代表走进直播间》 |
全年 |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
十三、其他
序号 |
内 容 |
时间 |
负责、联系部门 |
1 |
《苏州人大》通讯员培训班 |
4月 |
研究室 |
2 |
组织在苏州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 |
5月、11月 |
人代联工委 |
3 |
开展对人大任命的法官、检察官进行评议试点工作 |
5月 |
监察和司法工委 |
4 |
全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业务培训 |
7月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5 |
开展市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 |
10月 |
人代联工委 |
6 |
开展“上审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工作 |
10月 |
预算工委 |
7 |
起草工委年度工作总结 |
11月 |
财经工委 |
8 |
指导开展代表进网格工作 |
上半年 |
人代联工委 |
9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 |
上半年 |
人代联工委 |
10 |
组织开展好全市人大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1 |
指导基层人大开展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2 |
指导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和运行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3 |
深化人大代表家、站载体规范化建设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4 |
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5 |
指导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6 |
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7 |
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村、社区活动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8 |
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
全年 |
人代联工委 |
19 |
做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 |
全年 |
预算工委 |
20 |
做好市人大代表团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考察交流服务工作 |
全年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21 |
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
全年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22 |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外事委开展相关工作 |
全年 |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
23 |
协助杨林塘河长、河道主官开展杨林塘河治理工作 |
全年 |
农业和农村工委 |
24 |
配合全国人大、省人大相关委(室)来苏调研、视察 |
全年 |
教科文卫工委 |
25 |
参加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 |
全年 |
教科文卫工委 |
26 |
承办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地市人大工作交流会 |
下半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27 |
协助分管领导督办重点代表建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28 |
督办重点代表建议 |
全年 |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文祥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目前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一、《条例》在立法方面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我市《条例》的颁布实施均早于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立法。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颁布、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颁布的,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条例》首创性提出禁止使用甲胺磷等9种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因此,苏州《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乃至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实践基础和工作基础。
多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成效显著:通过依法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实现了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全覆盖;通过依法开展土壤体检,初步掌握了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成各类农业园区84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总量分别达532个、394个;通过逐步推进无害化设施建设,实现病死畜禽妥善处置的全覆盖;通过政府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促进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条例》基本情况及废止的理由、依据
《条例》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根据当前食用农产品监管情况,《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且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主要体现在:
一是监管部门及职责与上位法规定和工作实际不一致。《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共涉及到15个部门,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2018年机构改革后,15个部门中,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规划局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不再保留,相关管理职责也已划转。
二是监管对象的定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据此,《条例》的监管对象的定义与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例如茶叶、豆制品和大米这三类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的定义,只有茶叶的鲜叶和稻谷是属于农产品,加工后茶叶产品和带有QS标志的豆制品以及大米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节范畴。
三是部分规定不够具体。《条例》对建立市场准入、产品检测、无害化处理等监管措施的规定不够具体。此外,关于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内容,《条例》亦规定得不够全面。目前施行的上位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相关内容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在2019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新增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四是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条例》只是针对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作了规定,却对储存、运输以及保鲜环节没有作出监管规定。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之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于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
综上,《条例》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及工作实际相抵触,建议予以废止。
三、对现行监管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实施,目前苏州市农产品的监管已严格遵照执行,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监管依据的缺失,亦不会影响相关工作的继续开展。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主任 傅泉福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国芳带领下,组织召开了由市发改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等12个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要求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废止《条例》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征求意见。通过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的报告:
该《条例》是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贯彻实施以来,为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我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制定,2018年修改)、《食品安全法》(2009年制定,2015、2018年分别修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条例》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范围与对象、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相比也不够具体、操作性也不够强,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匹配。我们认为,上位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更为严格、具体、明晰的规定,目前苏州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已严格依照执行,《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的缺失。为此,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条例》的议案是可行、合理的。
同时,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依法执法和办事的水平。要重视基层执法力量建设,解决执法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要认真总结执法工作经验,依法完善工作措施,织密织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要潜心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及时发现并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内容,并积极向上反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农业和农村工委的审查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出台和修改,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食用农产品的定义、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及职责等都已发生较大变化,《条例》诸多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符,与实际工作亦不相适应。同时,上位法对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比较全面、具体,《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监管依据的缺失。因此,《条例》已无保留的必要。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提出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郭纲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周志芳为苏州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王晓东为苏州市住建局局长;
任命王俊为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任命潘春华为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任命阙明清为苏州市体育局局长;
任命谢罡为苏州市信访局局长;
任命江皓为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免去张曙苏州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伟苏州市住建局局长职务;
免去傅泉福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刘军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志芳苏州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江皓苏州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免去阙明清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叶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史廉为苏州市工业园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王帅风苏州市工业园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唐皓苏州市工业园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吴万江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赵新华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
任命游冰峰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任命管祖彦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任命赵晓青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任命贾娟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任命徐飞云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任命俞水娟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任命杨恩乾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任命蔡燕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免去赵新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管祖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俞水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杨恩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蔡燕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燕仓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职务;
免去沈燕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吴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苏云姝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薛国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婧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苏云姝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组成人员出席、请假情况
一、应出席会议:50人
二、出席(50人)
陈振一 |
陆 新 |
王鸿声 |
叶兆伟 |
陆春云 |
温祥华 |
周昌明 |
沈国芳 |
缪红梅(女) |
周旭东 |
李永根 |
万 利 |
马卫中 |
王金兴 |
尤忠敏 |
孔益林 |
冯正功 |
冯金福 |
邢春根 |
刘 军 |
刘春奇 |
李 杰 |
李远延 |
杨崇华 |
吴 磊 |
吴菊铮(女) |
吴维群(女) |
邱良元 |
邱学林 |
宋 青(女) |
张 彪 |
张 旗 |
张 曙 |
张炳华 |
陆 菁(女) |
陆玉芳 |
陈巧生 |
陈鼎昌 |
林 红(女) |
罗沈福 |
周明保 |
屈玲妮(女) |
徐 才 |
徐海明 |
陶金龙 |
黄学贤 |
曹 靖(女) |
傅泉福 |
谢建红(女) |
戴玲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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