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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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8-08-08 10:00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8月3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刘乐明同志任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本次会议决定任命陆春云同志、杨知评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新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纪要
2018年8月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叶兆伟、顾月华、温祥华,秘书长顾杰及委员44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李亚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缪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刘乐明同志代理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会议决定任命陆春云同志、杨知评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议程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草案)》;
2.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日程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8月3日(星期五)上午10:0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提请人事任免事项。
上午10:30 分组会议
1.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草案)》;
2.审议人事任免案。
上午11:15 第二次全体会议
1.通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
2.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3.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
的 决 定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组部《关于省级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免审批、法定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对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应当先任命其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再决定其为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釆用电子表决方式进行。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其向宪法宣誓。
四、其他事项,参照《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3日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决定的必要性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对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相关事项没有规定。为依法落实省、市委的人事安排意见,有必要制定本办法的决定。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宪法宣誓组织等相关规定,参照中组部《关于省级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免审批、法定任免程序》(以下简称中组部文件)的规定,在了解了浙江省、陕西省做法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商市委组织部,并征求了多方面意见后,提出了决定草案讨论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形成该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名主体和人选。中组部文件明确:“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据此参照,同时,参照决定代理市长的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应当先任命其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再决定其为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关于表决方式。参照决定代理市长的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采用按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关于宪法宣誓。参照决定代理市长的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其向宪法宣誓。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关于提请任命刘乐明同志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议:
刘乐明同志代理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8月3日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乐明代理苏州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刘乐明代理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马士光辞去苏州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马士光辞去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金洁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洁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任命陆春云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杨知评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周伟为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免去金洁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免去杨知评的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任命刘乐明为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