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11-08 11:00 阅读次数: 】
在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10月25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振一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求,不断强化议案办理工作的统筹推进,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同时针对议案中提出的亟待解决的“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等三类突出火灾隐患,以开展“331”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组成人员指出,我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议案的办理落实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常态长效,以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大力推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实施“十三五”时期创新驱动、开放提升、空间优化、民生优先、文化强市和绿色发展等六大发展战略,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的软实力发展体系、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双向互动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等十大发展体系,“十三五”规划纲要序时进度目标总体完成,实施成效显著。组成人员要求,“十三五”后半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针对性举措,奋力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财税系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财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调整是合理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组成人员指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努力完成收入预期目标,加快预算执行,保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稳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全年财政预算任务。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修订后的《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修订后的《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组成人员指出,为认真贯彻全国、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精神,对涉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决定(草案)》中法规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合法、理由充分、内容合理,符合苏州实际。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个《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决定》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决定》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决定》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议案。组成人员指出,随着区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目标和要求,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继承和发扬江南水乡古镇传统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指导古镇更好的发展,编制古镇保护规划十分必要。组成人员认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古镇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情况进行了系统调查梳理,编制基础工作扎实,提出的保护目标、保护层次、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较为合理,基本符合国家、省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为此,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规划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这2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组成人员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了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人员名单。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会议通过相关决定,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60名。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新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2018年10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叶兆伟、顾月华,秘书长顾杰及委员43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江海、杨知评,市监察委代理主任刘乐明、副主任缪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副院长石水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副检察长朱宏军,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江海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代表议案的组织办理和具体实施,自交办以来,围绕出租房安全管理和安居环境打造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强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持续加以推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阶段性成效。会议指出,本项大会议案的酝酿提出和办理落实都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居民生活水平和城市发展质量等重大基础性问题,后续办理难度依然较大,在汇聚整治合力、破解疏导难题、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还有不少可以推进和提升的空间。会议要求:一是打好管理基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搭建安全管理平台,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加强老旧街巷、小区线缆改造、维护和管理,加强灌装煤气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时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鼓励支持政策,盘活闲置房屋等市场存量,鼓励企业自建员工宿舍,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同时注意租金价格,控制商务成本上涨,推进好疏导安置工作。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通过立法将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款,通过依法监督来严格规范出租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行业等手段,全面推进隐患排查,继续规范、整治违章建筑出租、车库住人等问题。明确公租房的安全责任人,同时探索引入古城区内房产交易机制,提升公租房整体面貌。三是创新管理模式。依托信息数据平台资源,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管等方式。针对不同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提供高中低不同档次的房源。推进集宿区建设,缓解企业员工住宿矛盾。集中精力打击无视消防安全法规、无视员工和租户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充电福利福利,减少回家充电的需求。着眼问题的更深层次,梳理总结前阶段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层层传到社会责任,借助智慧平台加强网格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四是破解管理难题。从电动车、充电器等市场供应商品的质量和标准等源头把关,加大对主城区等老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提高充电设备使用效率。进一步排查出租房安全管理体系的空白点,加强对房屋产权人、社区物业、出租人等责任主体的管理,压实房屋所有人的安全责任,敦促房东与租赁人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尤其是对“二房东”转租现象要切实加以严格管理。加大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解决消防安全隐患。五是规范管理标准。出租房安全涉及面广,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现有成果,严防乱象反弹,防止破墙开店等滋生新的安全隐患。依靠适度引进共享单车、着力优化公共交通、引导居民绿色出行等办法,更为人性化地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争取更好解决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隐患重点问题。各板块要对出租行为统一标准规范,避免区域间不平衡。把整治工作与做实网格化管理结合起来,把文明城市创建、乡村治理、基层党建融入网格化,依靠群众力量推动整治深入开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凌鸣关于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会议认为,“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稳步实施创新驱动等六大发展战略,积极建设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产业科技创新等十大发展体系,规划中设定的绝大多数指标进展相对顺利,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主要发展目标在逐步实现之中。总体上看,规划纲要实施的成效较为显著。会议人员指出,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依旧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宏观环境中还存在不少不利因素,“十三五”后半期面临着部分企业存在经营困难以及长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制约苏州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消除、整合或转化,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释放发展潜力、充分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还有需要不断推进的空间,这些都应予以高度重视。会议要求,对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等5项指标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要予以重视,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把握相统一,认真分析原因,适度调整完善。面向“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后半期,要一以贯之增强推进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全力以赴保持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的定力,与时俱进细化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举措。一是重点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要以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实体经济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家信心,研究破解土地约束、环境资源瓶颈等问题的针对性政策,推广复制园区比较先进、优惠的政策;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扶持中小企业克服难关。三是进一步关注多规融合问题,目前总规修编正在进行中,但调研中发现城市总规和土地规划的融合衔接还是一大难点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加大协调融合力度。四是要关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公交优先力度,持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统筹土地资源配置,着力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建设。五是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的问题,要加大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力度,加快出台鼓励政策,减少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六是加快诚信档案建设,通过“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征信工作,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诚信档案中显示的出租房、旅游等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加大整治力度,提升规划实施水平。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炜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财税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经济转型步伐,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全市财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调整是合理的。对本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表示同意。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决议。会议要求:一是规范预算调整。财政预算调整是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深化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确保预算调整项目手续齐全、审核严格、程序规范。二是关注预算平衡。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走向,及时预判明年财政收入形势,提前谋划应对措施。做好面对明年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收支难度加大的准备,在编制明年预算报告时要注意节约、认真审核、量入为出。对于中长线项目要综合考虑资金平衡,注意应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不确定性,坚持科学论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把握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三是提升预算绩效。要积极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升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继续推进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跟踪管理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信息和数据资源,密切结合实际,深入对比分析,采取改进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会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组成人员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对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修订后的《条例》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指出,为认真贯彻全国、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精神,对涉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决定(草案)》中法规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合法、理由充分、内容合理,符合苏州实际。会议要求,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决定》的报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决定》实施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决定》有效实施。
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议案。会议指出,随着区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面临不少新的目标、要求和任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继承和发扬江南水乡古镇传统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指导古镇更好的发展,编制古镇保护规划十分必要。会议认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古镇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情况进行了系统调查梳理,编制基础工作扎实,提出的保护目标、保护层次、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较为合理,基本符合国家、省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在今后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筹兼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重在推动继承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要进一步强调和发挥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发展与保护、投入与产出、继承与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平望要发挥作为水陆交通枢纽的优势,加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旅游文化发展。要结合大运河堤岸加固工程,做好风貌标准的衔接,减少重复施工。适当划定古镇风貌缓冲区,避免古镇周围都是高楼大厦。桃源要把握与乌镇交接的区位优势,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做好防洪规划与古镇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是抓好执行落实。规划出台后,要有序推进实施,注重发挥实效。同步做好乡村旅游和文化事业发展,积极传承和展示古镇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推进规划落实的过程中要注重集聚和留住人才,做好智力援助和引进工作,坚持高水平理解、高起点实施、高质量建设,更好地推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规划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两项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总结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了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人员名单。
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会议通过相关决定,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60名。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议程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4.审议《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5.审议《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6.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8.审议关于检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0.审议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
13.审议人事任免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日程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5日上午9:0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关于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
3.听取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4.听取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听取关于《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及审查意见的报告;
6.听取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说明;
7.听取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8.听取关于提请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的说明;
9.提请人事任免事项。
上午10:45 分组会议
1.审议《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2.审议《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3.审议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5.审议关于检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6.审议关于提请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草案)。
下午2:00 分组会议
1.审议关于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
2.审议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批准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
3.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议案,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草案);
4.审议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5.审议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
6.审议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
7.审议人事任免案。
下午3:30第二次全体会议
1.大会发言;
2.通过关于批准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决议;
3.通过《苏州市旅游条例》;
4.通过《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5.通过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决议;
6.通过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7.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
8.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人员名单;
9.通过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10.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11.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
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江 海
各位组成人员:
在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黄为一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的议案被列为大会议案,并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交市政府组织实施。议案交办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认真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议案办理各项工作
市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办理方案,结合苏州实际,有的放矢解决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一)统筹推进议案办理工作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推进难度大,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强化议案办理工作的统筹推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的函》收悉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李亚平市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充分吸收所提意见建议,扎实开展“331”专项行动,务必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出租房(群租房)整治工作。市政府王翔常务副市长就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市政府将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常态化运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有关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主管部门等事项将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一并予以明确。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先后召开15次专题会议,系统谋划“331”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方案,并对议案办理的关键环节,如条例制定、平台建设、租赁市场规范等方面作出专门部署。二是强化工作合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大,为进一步推动议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了议案办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市公安局还专门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办理力量,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同时,围绕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融合的顺畅机制,有力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强化督导推进。省委常委、市委周乃翔书记和李亚平市长两次召开全市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就“331”专项行动,特别是针对出租房(群租房)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6月19日,李亚平市长召开“331”专项行动常熟现场会。6月27日,李亚平市长赴姑苏区专题调研“331”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大出租房(群租房)整治工作力度,10月24日,李亚平市长召开“331”专项行动巩固提升阶段现场会,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再明确再部署。此外,市政府分管领导先后召开全市性的专项行动动员会和集中督察部署会,就“331”专项行动百日整治、集中督察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专项行动中,坚持工作推进与督察问效“同频共振”,通过阶段性集中督察、常态化日常督察,全程跟踪问效、动真碰硬问责,确保工作推进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二)积极起草《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遵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目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条例(草案)》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强化和完善: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条例》明确了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税务、市容市政等部门有关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履行的统筹协调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以上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二是加强租赁管理。明确了不得作为出租房屋的情形、房屋租赁的限制性规定、人均最低面积和出租房屋居住及安全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出租房屋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房屋的备案要求,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条例》禁止出租的房屋。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出租房屋居住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消防逃生通道的管理与维护、消防设施的配备、燃气电气安全要求和火灾应急措施。明确要求电动车实行集中充电、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出租房屋内停放或者对电动车蓄电池进行充电。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如违反《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居间出租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将最高处罚金额从5000元上调至3万元。《条例》出台后,将为解决当前出租房屋管理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责任不清、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提供有力抓手。
(三)大力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通过筹集房源、国企主导、搭建平台、加强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要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启动“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今年,市公安局会同市住建局、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联合研发“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租赁房屋隐患采集和房屋备案登记渠道,在提供全方位便捷的租赁信息服务基础上,实现出租房屋信息化全流程安全监管。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交易人信用的信息化评价,并与银行征信评价、市征信办诚信体系挂钩,逐步构建房屋租赁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加强对租赁房屋信息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结果运用,推动解决房屋租赁市场乱象,构建健康市场氛围。该平台将于近期完成整体研发设计,并于今年年底前上线试运行。二是全面从严加强租赁市场监管。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租赁、非法房屋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等行为。大力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定工作,上半年已完成对1519家经纪机构的诚信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定结果优秀的予以褒奖,对不良机构和人员进行曝光,推出了一批优秀的样板机构和模范从业人员,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诚信中介”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等各方资源作用,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综合运用公告栏、电子屏、小区广播、业主QQ群、微信群、宣传单等方式做好出租房(群租房)整治宣传工作,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及承租人员做到宣传到位,推动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全力推进公租房分配入住。按照集约用地和按需供给原则,合理统筹安排各地公租房建设,形成了层次分明、符合地方特色的公租房供应体系,满足群众多元化公租房需求。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累计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15.5057万套,分配入住15.0394万套,分配入住率达96.99%,进一步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完善了住房租赁体系,为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以开展“331”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力度
针对议案中提出的亟待解决的“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等三类突出火灾隐患,根据省委常委、市委周乃翔书记和李亚平市长的指示要求,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了“331”专项行动,自今年5月5日启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专班运作有力有序。在市级层面成立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实体化工作专班,24个成员部门共同参与,并从相关单位抽调60余名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各职能部门均明确分管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全市10个板块全部成立专班,其中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等地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专班主任。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应成立专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推进不断增强。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常熟现场会、集中督察动员部署会、巩固提升阶段高新区现场会等4个标志性会议,市“331”工作专班牵头召开工作例会、部署协调会、专题培训会、提醒谈话会等40余次。印发《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持续开展全市“331”专项行动切实抓好下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集中督察工作方案》《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方案》等文件,以及“876”任务清单、履职清单、追责清单“三张清单”,“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7个配套子方案等文件,为行动推进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三)排查整治持续高压。严格对照“876”任务清单,拉网式排查整治三类突出隐患,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停产停业“三合一”场所1.4万家,停用取缔群租房4.4万处、搬离19.6万人,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及隔离隔断、铁栅栏等1065万平方米,依法查处322人。特别是常熟市系统化整治“三年行动”、姑苏区茶花村婚纱城关停并转、吴中区以小区为单位逐个清零群租问题、相城区崎总工业园200余家隐患企业和群租房得到彻底整治等工作成为标志性成果。7月份以来,全市未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其中7、8、9连续三个月实现“零亡人”,火灾起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29.7%、73.3%和42.3%,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可控。
(四)配套保障坚实有力。注重督察问效,在市工作专班开展常态督察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相关部门正处职(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的5个督察组,深入全市10个市(区)开展两轮次集中督察,实地查改问题隐患。列出集中督察问题清单33个,其中涉及出租房(群租房)19个,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逐一跟踪督办、限时整改清零。坚持全面宣传发动,市属媒体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均开设了专题专栏,日均刊播新闻报道20余条,发送短信、微博、微信安全提示946万余条。深化消防安全“七进”活动,向全市机关党员发出倡议书,共发放宣传资料近558万份、悬挂宣传横幅8.1万余条、设置宣传专栏和展板5.1万余处、使用宣传大屏3.6万余个。
(五)特色亮点竞相涌现。吴江区成立治违治污治隐患“三治办”并依托网格化实施常态长效治理,苏州工业园区依托政府租赁平台、苏州高新区狮山横塘街道引入专业公司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张家港市以“挖潜”+“改造”破解出租房屋供需难题,太仓市出台指导意见推动实现企(事)业员工免费满电下班,昆山市淀山湖镇推行出租房屋“五色”动态管理,常熟市等地实施“331”失信联合惩戒等有益经验,丰富了专项行动“工具箱”。8月中旬,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深入报道了我市“331”专项行动,吴政隆省长专门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我市整治火灾隐患的经验做法。市统计局三轮民意调查结果显示,“331”专项行动的群众支持率稳定在92%以上。
三、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常态长效
我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排查整治尚不彻底。目前,一些板块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底数尚未完全澄清,仍有问题盲区和隐患死角;不少在册的难点隐患整改不到位,甚至尚未形成整改计划;一些原本在控的安全隐患向整治“洼地”转移藏匿、在大市范围“体内循环”,整治合力有待增强。二是疏导出路亟待畅通。一些地方对全市出租房(群租房)整治通用标准理解不准确、执行不到位,还有少数镇(街道、开发区)降标准、搞变通,全市整治标准房建设进度较慢。各地在疏导安置方面虽有一些探索,但仍停留在培育“盆景”阶段,在应对租房难、租房贵问题上办法不多。三是末端责任仍未压实。随着出租房(群租房)整治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在末端环节。通过安全事故倒查和集中督察发现,火灾隐患末端治理责任并未真正压到最基层、安全监管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到最实处。
下阶段,市政府将把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以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大力推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持续推进“331”专项行动再深入再深化。“331”专项行动已开展近180天,经历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自查自纠、集中督察四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巩固提升阶段,其中,10月8日至10月23日为动员部署期、10月24日至12月20日为推进实施期、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期。我们将严格按照时序进度,扎实做到“四个一”:一是一丝不苟抓整改控增量。对集中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逐一跟踪督办、限时清零销号,并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根本上进一步遏制增量,避免问题隐患屡治屡冒、边治边冒。二是一以贯之除隐患防风险。坚持边整改问题边推进整治,全覆盖、无死角地排查整治出租房屋突出安全隐患,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必尽。三是一着不让严执法重打击。加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力度,重拳打击罔顾公共安全、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二房东”,从严查处不法物业公司和工作人员,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少数、教育震慑多数,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四是一日不怠强宣传造声势。坚持全媒体、全时空、全天候、全覆盖宣传发动,充分依托“两微一端”和电视、报纸等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常态开展随行作战、现场纪实、跟踪报道,继续营造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浓厚行动氛围。
(二)持续推进房屋租赁管理智能化市场化。重点围绕“三个一”的工作目标,谋划推进房屋租赁的智能化管理。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继续推进智能化引领的租赁房屋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破除房屋租赁信息“壁垒”,将全市可供租赁的房源统一纳入平台,形成集约共享的房屋“资源池”和租赁“信息库”,并适度开放权限,方便基层按需开展本地化、个性化的创新应用,反哺全市统一平台的改进完善。二是推进一项工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大数据支撑的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程,加快数字门牌建设应用,特别是全市统一平台建成后,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元,以网格员、辅警为主力军,举全市之力开展基础信息大采集,并对接公安机关“纵横工程”系统,实现租赁房屋统一“身份”认证和远程可视监管。三是创新一种模式。采取市场化导向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引入第三方企业或成立专门公司,依托全市统一平台,在明确的经营范围内和外包责任下,规范管理租赁房屋资源,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当前房屋租赁市场主体林立、不法“二房东”霸市、居间代理混乱等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借助“城市大脑”、“纵横工程”、消防大数据等建设成果,整合汇聚全市水电油气数据、公安打防管控要素等各类信息资源,为房屋租赁智能化市场化管理提供坚实的服务支撑。
(三)持续推进疏导安置模式多元化规范化。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堵疏并举,在刚性排查整治的同时,重点围绕解决房屋供需矛盾,在疏解安置、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出实招。一是固化推广“2”种疏导安置模式。前期总结的两种疏导安置模式已在全市推广,一种是挖掘盘活闲置、停工、废弃的厂房,委托第三方力量或由属地政府,按规定标准改建成租赁式的集体宿舍;另一种是动员企业和用工单位,按标准自建或统一承租、改造员工居住房,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使用。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复制推广力度,推动上述两种疏导安置模式在更大范围内落地见效。二是探索创新“N”种疏导安置新模式。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因地制宜试点探索疏导安置模式,积极推进廉租房、企业集宿区、蓝领公寓等安居场所建设,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培育壮大多元化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市场,逐步形成“一地一品牌”,不断丰富完善我市“2+N”疏导安置工具箱,尽快解决疏导“出路”问题,有效缓解租房难、租房贵现象。三是继续加大出租房屋安全规范管理力度。在加强疏导安置的同时,以市“331”专项行动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为最低标准,对出租房(群租房)实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改造。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以开展日常集中整治行动为手段,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四)持续推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压紧压实。压实责任,就是要压实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和社区物业直接责任,并由属地党委政府统筹抓好“四个责任”落实。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抓推进、促落实。一是筑牢网格安全防线。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明确网格对人、房屋、电动自行车等各类基础要素的承载内容和承载形式,制定应当下交网格治理、能够依托网格治理的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配足配强网格员,建立健全促发联动、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真正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嵌入到每个网格、将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以网格小安全累积全市大平安。加强群防群治,盘活义警、“红袖标”、楼道长、治安积极分子等各类可用资源,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问题隐患线索有奖举报机制,营造共居一地、共除火患、共保平安的工作格局。二是树立失信惩戒高线。借鉴常熟等地先进经验,加快全市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出台“331”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一体联动的三类火灾隐患治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发生亡人火灾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多次受到消防和安全生产处罚的企业和个人,依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公开曝光,促发多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失信人员寸步难行。三是划好绩效考核红线。对各地“331”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范畴。将三类火灾隐患治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板块的年度综合考核,以此引导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一把手”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真正将消防安全置于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四是明确问责追责底线。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治理失职问责制度,严格实行“三个一律”,即凡是发生“331”范围亡人伤人火灾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理;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久治不决的,一律倒查问责;搞“表面整治”“敷衍整治”的,一律严肃追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中期评估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凌 鸣
各位组成人员:
“十三五”以来,全市深入贯彻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市人大指导监督下,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稳步推进《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奋力开创新时代苏州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市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实施“十三五”时期创新驱动、开放提升、空间优化、民生优先、文化强市和绿色发展等六大发展战略,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的软实力发展体系、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双向互动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等十大发展体系,总体上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序时进度目标,实施成效显著。下面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将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总体实施情况评估
(一)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纲要》共含36个指标。按指标属性划分,包含16个约束性指标和20个预期性指标。按指标领域划分,包含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等4个方面。综合“十三五”规划中期实施情况来看:一方面,33项指标进展顺利。其中,高层次人才总量、耕地保有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重、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7项指标进展较好。另一方面,3项指标进展较缓。包括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全社会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等。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1.经济强。一是经济总量稳步增长。“十三五”前两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7.3%;2018年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9109.8亿元,同比增长6.9%。2017年,最终消费率为41.4%,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化率75.8%,比2015年提高0.9个百分点,较序时进度差1.14个百分点。二是经济结构逐步优化。2017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51.2%,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9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占比为50.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为47.9%,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了2个百分点。三是转型升级步伐加快。2017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77%,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0.11个百分点;全社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63.7%,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24.3万元/人,相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7%;高层次人才总量为22.29万人,相比“十二五”期末增加25%。
2.百姓富。一是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增加。“十三五”前两年,累计新增城镇就业34.27万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均达8.15%,高于GDP增速;201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62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18元,城乡居民收入比1.96:1。二是居民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17年,城乡基本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城镇调查失业率3.76%;新增保障性住房完成率为185.04%,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2.9岁。
3.生态美。一是资源利用更加集约。2017年,全市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的比重为38.39%[1],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3.66吨/万元,全市耕地保有量24万公顷。二是节能减排更富成效。2017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0.56%,二氧化硫、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均完成省下达目标。三是环境更加生态宜居。2017年,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为增至71.5%;流域省级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增至74%;陆地森林覆盖率增至29.8%。
4.社会文明程度高。一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持续提升。2017年,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2.83人,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44.2张,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6.24张,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0.31平方米/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3.49平方米/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68.7%。二是社会和谐包容程度持续提高。2017年,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98.2%,城市社区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97.1%,农村社区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94.1%。
(二)三大攻坚战进展情况
1.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一是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加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化解企业信贷风险,2018年上半年,全市银行不良贷款率降至0.76%,是全省唯一银行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设区市;集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建成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一期,对全市1.6万家理财类机构进行自动监测。借助资金查控手段,超前预警一大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主动挽回损失近6亿元。二是积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体系,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强化债务风险监测管理,推动投融资平台增强自主盈利能力;切实压降存量债务,自2016年以来,累计通过债券置换存量债务676.35亿元,市本级财政预算累计安排329亿元偿债项目资金,全市政府债务余额为1416.37亿元,总体控制在债务限额以内。三是积极防范房地产风险。积极调整购房政策,实施差别化购房信贷,持续增加土地房源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提高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完善土地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土地出让理性竞价;加快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稳步向住宅、孵化器、养老、旅游等项目开发用途转化。
2.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针对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众,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省内率先建立“一户一档一策”精准帮扶机制,建立因病致贫家庭帮扶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困难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到1323元/月,常年享受政府生活救助人员达到6.7万人,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逐年稳步增长。二是切实推进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转化。建立结对挂钩帮扶制度,集中安排100个机关单位帮扶100个经济薄弱村;累计财政拨款1.7亿元重点扶持薄弱村富民载体项目增强“造血”功能,扶持175个经济薄弱村公共服务开支,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村50万元;目前,全市181个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年稳定性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三是切实做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目前,全市承担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对象涉及7个省,13个地级市、26个县(市、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均亲自带队赴受援地考察慰问对接,不断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长效帮扶机制,加快产业转移合作,实现人才帮扶常态化;结对以来累计安排帮扶铜仁资金超4亿元(省市两级),上缴援藏资金5.56亿元,上缴省援疆建设资金33.66亿元。
3.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大力推进污染源头整治。深入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和沿江化工行业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控源截污,实施最新环保标准、严格常态化执法,截至2017年,全市清理“散乱污”企业5446家、整治提升596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认定率达69.4%;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减少316万吨,同比下降5.2%。二是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十三五”前两年,累计实施327项水污染、1079项大气污染减排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量均超额完成省下达年度减排任务。三是大力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落实企业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公布3451家企业2016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形成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底泥、生物、土壤、环境空气和噪声等8个方面的例行环境监测骨干网络。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1.重大产业科技工程项目。“十三五”以来,全市累计安排推进263个重大产业科技工程项目,总投资超万亿元。三星电子、友达光电、国显光电、信达生物、中科院苏州纳米所真空互联实验站、玖隆钢铁物流中心、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口整车物流园、奇瑞捷豹路虎乘用车、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基地、前途纯电动汽车(一期)、月亮湾总部集聚区等一批重大项目竣工投产;中科曙光、华为苏州产业技术研究院、康得新光学薄膜、华昌化工加氢新材料、京东方吴江智慧终端、中移动苏州研发中心、昭衍生物硅谷、西部科技金融创新集聚区、中德产业园、吴中机器人产业园、阳澄研发产业园、京东苏南区域物流电子商务总部、亨通文化产业园、复星冰雪风情综合旅游、阳澄湖半岛文化旅游集聚区、苏州湾软件园、昆山智谷小镇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2.重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十三五”以来,全市累计安排推进74个重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投资近4800亿元。沪通铁路苏州段、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顺利推进,苏南沿江铁路开工建设,太仓港港口支线铁路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轨道交通2号线延伸线、轨道交通4号线、有轨电车2号线相继建成投运;太仓港四期项目顺利开工;苏南运河苏州段三级航道、杨林塘等航道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申张线、长湖申线等航道整治工程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常嘉高速公路江苏段昆山至吴江段、张家港疏港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沙洲电厂二期、华能横塘、华电昆山燃机项目建成并已并网投运,华兴电力、昆山协鑫蓝天2个在建燃机项目加快建设投运。
3.重大环境保护和社会民生工程项目。“十三五”以来,全市累计安排推进65个重大环境保护和社会民生工程项目,总投资近1700亿元。持续推进长江堤防达标升级工程、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京杭大运河堤防达标工程、望虞河西岸控制和除险加固工程等,完善防洪除涝减灾体系。实施水源地达标工程建设,全市15个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厂建设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市建成城镇污水厂达到93座,处理能力374万吨/天,完成5000多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受益户数29万户。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管廊建设试点,截至2018年上半年,完成管线入廊约120公里,建成海绵改造项目6个。
二、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评估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1.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一是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前瞻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打造新型显示、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等10个千亿级优势产业集群。2017年,制造业新兴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50.8%,比“十二五”期末提高了2.1个百分点。二是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千企技改升级”行动,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累计达154个,占全省授牌总数的近30%。三是优化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服务业创新型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十三五”前两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均超50%,初步形成“三二一”产业发展格局。四是稳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现代化指数水平连续6年位居全省前列。截至目前,苏州拥有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51个,总面积124.5万亩;“十三五”前两年,新增高标准农田11.79万亩。
2.不断强化创新能力建设。一是强化企业自主创新。深入实施瞪羚计划、雏鹰计划,开展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截至2017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4464家、省级民营科技企业13684家,均列全省第一。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94.6%,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24家,居全省设区市首位。二是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截至2017年,我市与中科院合作共建科技创新载体21家,占中科院在全国布局总数的20%;与清华大学合作共建13家,成为与清华合作最多的城市;牛津大学苏州研究中心、哈佛大学韦茨创新中心、天际创新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脑空间信息研究院等成功落户苏州,全市重大产学研载体达94家。三是大力发展各类研发机构。携手微软、阿里巴巴、华为、科大讯飞等行业龙头企业共建研发机构;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并启动首批20家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支持建设中为柔性光电子、苏州智能制造研究院等29个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在苏新建11个专业性研究所。
3.不断完善产业科技创新生态。一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全面落实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政策意见,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实施创新发展十项重点工程,确保人才乐居工程、贡献奖励等新政落地。二是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全市财政性科技投入逐年增加,2017年全市财政性科技投入123.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比“十二五”期末提高了1.3个百分点。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等政策,201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约114.44亿元,比“十二五”期末增长了48%。三是强化创新人才集聚。打造“国际精英创业周”、“赢在苏州”等国际化引智品牌,截至2017年底,全市人才总量超过260万。入选国家及省重点人才计划人数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全省首位。四是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积极构建“一库、一池、一平台”的科技金融“苏州模式”,截至2017年,“科贷通”累计帮助3689家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281亿元,有效帮助科技企业解决“首贷、首保、首投”。五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创客天堂”行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发展迅速,国家级众创空间达52家、省级众创空间达148家,服务创新创业人才超万人。
(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构筑发展新优势。
1.加快推动各项重大改革。一是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2016年以来,全面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工作方案。在“去产能”上,关停淘汰低效产能企业2975家,关停化工企业267家;在“去库存”上,全市商品房库存量由3353万平方米降至2832.3万平方米(2018年6月底);在“去杠杆”上,将扩大直接融资作为金融去杠杆重要举措,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32家,累计募集资金2517亿元;在降成本上,累计为企业减负950亿元;在补短板上,共计实施补短板项目120个,累计完成投资547.2亿元。二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十三五”前两年,累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3项,市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创新清单管理模式,对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不见面审批”标准化;围绕“双创”评价,积极推进“3550”改革,2018年,我市在全省“双创”环境首次正式评价排名中,名列前茅;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率先成为省内市场主体总量超百万户的设区市。三是巩固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优势。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户籍准入办法,截至2018年9月,累计发放居住证1583万张,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教育、卫生等24项市民化待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入推进太仓市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深化以固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股权为重点的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吴中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成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
2.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一是深入开展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十三五”以来,作为获国务院批准首个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高水平开放平台,苏州工业园区累计实施重点改革任务130项,其中19项在全国推广;建立产业转型升级监管平台,加快制造业向“制造+研发+营销+服务”等转型;探索在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中新国际人才发展合作示范区”,授权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业务;设立全国首个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中新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推广到全市,中新跨境贷款扩面为跨境借款成功落地。二是持续深化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两岸产业合作、金融创新和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建设两岸青年创业园、人才合作试验区和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推动设立台资法人金融机构,推动15家台资企业上市挂牌;打造两岸产业合作母基金,总规模达500亿元;三是深入推进开放经济体制各项改革。积极推进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综保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国家级试点。截至2017年,59项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苏州复制推广,累计实现跨境电商B2B出口额超70亿元,全市服务贸易同比增长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共开具专票金额18.85亿元,税额达3.16亿元。
3.加快形成双向开放新格局。一是积极优化引资结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引资规模提升较快,保持全国前列、全省第一,2017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项目实际使用外资占比达到51.2%。二是积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2017年全市实现一般贸易进出口1081.9亿美元,占全市外贸比重达34.2%;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超过160亿美元,占全市外贸比重稳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达54.9%,向自主品牌、内外贸易一体化、总部经济方向转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全国综合评价中跻身前四。三是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截至2018年6月,全市累计在册境外投资项目1690个,中方协议投资额230.7亿美元,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实现全省“十四连冠”。84家企业入驻埃塞东方工业园,投资总额达到3.88亿美元,为东道国创造就业岗位15885个。四是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截至2017年,累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项目367个,中方协议投资额59.1亿美元,建成5条陆上通道、25条海上通道的“5+25”束状贸易通道。
(三)统筹提升城市建设管理能力,彰显城市精致发展特质。
1.完善城市“多规合一”体制。一是组织开展住建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革试点。编制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5),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形成城乡统筹、全域覆盖、要素叠加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实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项目审批、评估考核、实施监督、服务群众等功能。二是严守城市开发边界、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三条红线”。编制完成《苏州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划定(2015~2020)》,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认真落实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巩固优化“四个百万亩”农业布局,牢牢将“四个百万亩”保有量稳定在410万亩左右。三是推进“三优三保”专项行动。推动全市43个乡镇完成“三优三保”专项规划编制,在“三优三保”专项规划成果中形成镇域“多规合一”,基本实现了全市重点乡镇规划全覆盖。同步开展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完成土地规划实施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2.创新城市资源要素配置方式。一是开展工业用地供地方式改革。出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意见,坚持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产出强度和规划指标“双控政策”,实施多元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二是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管理。制定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以土地效益、环境排放、安全生产等级和能源消耗等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综合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推动企业转型升级。2018年上半年,系统平台归集企业信息995万多条,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工业企业减税5亿元。三是推进投融资体制创新。出台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实施意见,严格做好项目责权利分配,营造公正诚信合作环境,截至目前,全市已落地PPP项目6个,涉及总投资279.9亿元,PPP项目资本金92.9亿元,吸引社会资本64.6亿元。
3.构建城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一是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快速路网和港口航运集疏运体系。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市铁路通车里程207.9公里,在建里程117.72公里;全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由2012年的535.1公里增加至598.3公里。四级以上航道里程由168公里增加至232公里。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数由122个增加至129个,新辟加密沿海、近洋航线,提高东南亚航班覆盖密度。二是大力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加快推动苏州高铁北站、苏州园区城际站、张家港站、常熟站等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加快整合沿江港口资源,推进港口区域一体化发展,打造苏州港整体品牌,苏州港综合通过能力增至3.37亿吨,集装箱通过能力达546万标箱;加快落实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唯亭通用机场建成运营良好;推进吴淞江综合物流园“江海联运”多式物流大通道、长江经济带江苏省多式联运公共信息与交易平台等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培育玖隆钢铁物流园区、太仓港物流集聚区等8家运输服务贸易试点园区;三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轨道交通3号线和5号线,开通运营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市区城市轨道交通开通里程146.42公里;实现每个行政村班车通达;推广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客运中的应用。截至目前,全市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运营车辆达到3271辆。
4.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有效整合城市管理治理资源。全面集成停车导航、公厕定位、公共自行车站点查询等技术资源,打造城市管理“一站式”公众服务平台;深化苏州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建设,为城市交通疏导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任务,桑田岛综合管廊等五个试点项目均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吴江区成功创建省内第一家城市综合治理联动中心,整合政府部门职能,推动城市综合治理事项集中受理、高效解决。二是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初步建成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区域性防控保障体系,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放心行动,建立市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和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成功创成国家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苏州成为具有完整口岸功能的药品进口口岸城市。三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组建14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升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深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区建设,累计7626家规上企业、1475家冶金煤气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开展“331”专项行动,累计停产停业“三合一”场所1.4万余家,停用查封群租房4.3万余家。
(四)积极保障改善民生,加快创新社会治理。
1.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一是拓宽城乡居民就业增收渠道。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2020元/月;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苏州90%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稳定的非农就业。分类推进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创业富民、城镇失业人员创业促进计划。二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全员参保”,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全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率均保持在99%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均超过200元,低保标准提高至945元/月;积极推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截至2018年9月30日,享受长护险待遇达5098人。三是大力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将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向货币化补贴转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标准提高至8190元/平方米,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累计上调38%~71%左右,“十三五”前两年,全市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67507套,基本建成82864套,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四是持续开展实事项目建设。按年度扎实推进实事项目建设,贴近人民群众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十三五”前两年共组织实施58项市级实事项目,总投资超过260亿元。
2.增强重点领域公共服务能力。一是不断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十三五”前两年,教育经费总投入680.88亿元,新建幼儿园42所、中小学69所、高等教育1所,新增学位10.41万个。探索备案制(年金制)教师招聘管理,常态化开展教师交流工作,共交流7500多人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超过76%在公办学校就读。深入拓展与苏州大学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战略,苏州科技学院升格为苏州科技大学。二是不断增强医疗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公共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立科技城医院、苏大附一院、市儿童医院等顺利迁建投用;推进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建设,实施健康市民、健康城市等系列“531”行动计划;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并向市民健康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转型,健全基层诊疗服务价格体系;组织实施“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2017年首批27个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落户我市,全面实施卫生青年骨干“全国导师制”培养等医疗人才计划。三是不断增强体育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持续办好八国男篮争霸赛、外企运动会等品牌赛事,培育职业足球、篮球主场文化,创新“假日体育”活动形式;累计建成健身步道2047公里,开展全民健身系列大课堂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技能培训服务;组建科学健身指导专家服务团160多人,提供健身指导和运动损伤诊疗服务;我市运动员在31届夏奥会上勇夺1枚金牌。
3.加快社会治理机制改革创新步伐。一是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成立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理三级联动中心,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制。二是稳步实施街道体制改革。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等街道均不再承担经济发展职能,集中行使社会治理职能,依法探索集中行使城管、市场监管、安监、公安、消防等领域中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与部门行政执法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三是积极开展社区治理改革试点。推进“全科社工”、社区服务社会化、社区协商民主、“智慧社区”、社区型基金会等“五项改革”。设立省内首个社工关爱专项基金,全市持证社工达10825人,继续位居全省第一。
(五)深入推进社会文明建设,着力提升城市软实力。
1.深入推进文化苏州建设。一是推动实现城乡公益性文化设施全设置。完成942个标准化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新改扩建15个镇(街道)级文化中心,年均开展各类公益性惠民展演展示活动7万余场,惠及群众6000多万人次。新建苏州图书馆分馆4个,列为江苏省首批书香城市建设示范市。二是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颁布《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稳步推进江南水乡古镇申遗项目;实施“天堂苏州•园林之城’保护管理工程,公布《苏州园林名录》4批108个园林,推动苏州园林群体性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获“2018亚洲都市景观奖”。加大力度培养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成功加入世界遗产城市组织,成为首个中国会员城市,并获得2018年第三届亚太地区大会主办权。三是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截至2017年,各类文化企业法人单位超过3万家,从业人员近70万人,每年举办中国苏州创博会,2018年第七届创博会共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家企业参展,现场签约300余项,交易总额达73.8亿元。四是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和全域旅游建设。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际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成为全国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城市。
2.深入推进诚信苏州建设。一是积极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城市。根据“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的城市信用状况综合监测结果,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苏州荣获“城市信用建设创新奖”。二是持续实施信用信息归集“提质扩面”工程。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和效率,归集信用信息3.18亿条记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归集覆盖率均达100%。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累计发布“红黑名单”1.4万余条。三是推进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推动工商、食药监、国地税等部门建立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营造失信企业处处受限和守信企业一路绿灯的市场环境。开展“诚信守法先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评选,在全市户外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营造强大的宣传效果和舆论压力。
3.深入推进法治苏州建设。一是强化法治政府顶层设计。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全面签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立法协商,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强化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获得“中国法治政府奖”,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中多次名列第一,在《2018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100个参评城市中排第4位。二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等重点领域规范化建设。开展决策规范管理标准化体系化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发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实现市、县、镇三级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工作全覆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例指导机制,相关工作经验获全省推广;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创新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在全省率先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三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市本级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推动姑苏区开展古城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验推广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探索开发区综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增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频次、力度。
(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新苏州。
1.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系统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清水、蓝天、净土、化工行业提升、生态修复保护、环保能力提升等6大专项行动计划及30项工作任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环保能力保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省级考核实现“五连冠”,被评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美丽山水城市”。苏州、昆山、张家港、常熟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占全国11个创建城市中的4席。二是持续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环境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试点,初步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环评违法责任追究“两个机制”,在全省率先开展高耗能行业新增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深化水环境资源“双向”补偿制度,贯彻落实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式价格政策以及污水污泥处理差别化价格政策。三是逐步构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注册表)管理模式,实施纳污总量控制,应发尽发15个行业671张排污许可证,数量占全省27.3%;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实现全市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由交易获得。
2.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一是深入推进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和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建设二氧化碳核算和数据管理体系,完善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基础统计资料,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二是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循环产业链。实施园区整体循环化改造,推进张家港经开区、常熟经开区、吴中经开区、昆山经开区等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加快推进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和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中心等项目。三是推行企业绿色制造。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等两家园区列入工信部首批绿色园区;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量109.2万吨标准煤;实施化工企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完善化工企业关停转型工作机制。
3.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一是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十三五”前两年,累计完成大气工程治理项目1397项;整治燃煤锅炉1802台,实现100MW以上机组超低排放全覆盖;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19446辆;2017年,市区PM2.5年均浓度总体下降为25.9%,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总体下降91.7%。二是全面治理水污染。实施全市“水十条”、治太责任书和阳澄湖新三年优化行动计划,落实国考断面两级“断面长”制,完成196项太湖治理和112项阳澄湖治理重点项目,完成54条黑臭河道整治工程,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十三五”前两年均保持100%;新增配套污水管网887公里,2017年全市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为95.5%和80%。三是积极治理土壤污染。开展关闭搬迁化工、涉及重金属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公布第一批71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完成130个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设采样点位3632个,完成详查样品流转中心建设;全力推进苏化厂原址2号地块等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
三、“十三五”后半期经济发展形势分析
(一)国际形势。一是全球经济复苏处于关键期。全球经济出现稳定向好态势,但逆全球化兴起,低增长、低需求同高债务、高泡沫在一定时期内仍风险交织,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仍显不足。二是全球科技创新进入活跃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重构全球创新版图和经济结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生命科学领域孕育新变革,能源技术加速发展,空间和海洋技术正在拓展人类生存发展新疆域。三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并对金融市场、企业生产投资预期、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我国商品出口和境外并购带来影响。四是地缘政治挑战增多。国际环境总体稳定,国际安全挑战错综复杂,非传统安全问题和地缘政治风险加剧
(二)国内形势。一是经济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当前正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二是经济运行延续稳中向好态势。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市场信心和社会预期稳定积极,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新发展动能持续增强。“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响应,经济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三是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投资需求放缓,地区行业企业走势深度分化,金融和经济循环仍然不畅,城市房价上涨压力有增无减,市场出清过程无法完成,内生增长动力还不够强。
(三)苏州发展态势。总体而言,“十三五”后半期,在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基于较强经济韧性,我市仍将保持缓中趋好,缓中趋优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我市整体潜在增长率仍处于合理区间,企业盈利稳步增长,随着创新要素的不断强化和改革红利的不断显现,内生性增长动力日渐积聚;另一方面,作为国内第二大工业城市,我市拥有体量大、门类全的工业体系,抵御风险能力较强,整体增长回旋余地大,且随着国内消费需求逐步释放,企业销售由国外市场转向国内市场的空间广阔。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制约苏州发展的主要因素仍未根本性好转。一是土地资源制约。截至2017年,我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86.1万亩,土地开发强度达29.63%,逼近生态宜居国际警戒线(30%),部分地区已超规模。根据省政府“双控”要求,从今年4月起,省国土厅对我市部分区(县)实行更加严格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要求。近年来,我市加快了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步伐,但与先进城市差距依然很大,地均GDP仅为深圳的三分之一,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生态环境制约。全市产业结构仍然偏重,化工、纺织印染、钢铁等行业体量大、比重高,高污染企业多,排污总量仍然很大,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大气、水质稳定达标较难,臭氧超标已成为空气污染主要因素,目前还缺乏有效治理手段;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接近50%。截至2017年,涉及能源消费的34个工业行业中,有20个行业综合能源消费同比上升,节能降耗压力仍未根本缓解。三是创新要素制约。我市规模以上工业核心增加值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更是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深圳和南京等先进城市。产业“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象依然存在,自主可控的产业科技创新链尚未形成,缺少拥有原创性、具有前瞻性、引导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创新人才不足。四是市场形势制约。作为开放型经济大市,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从长期看,对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加速“走出去”有一定倒逼效应,但短期内,贸易摩擦导致经济增长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增多,一定程度抑制苏州企业投资信心和消费者消费预期,其影响不排除将进一步蔓延到金融、就业等领域。五是经济风险制约。全市政府债务率虽处于合理区间,但基层乡镇债务负担严重,存量债务集中到期还本付息压力仍较大;受宏观调控影响,房地产市场转入深度调整,不确定性加大,融资渠道收紧;金融风险虽然总体可控,但积聚在中低端制造业等低效领域的信贷风险并未得到充分释放,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的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依然较大。
四、“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完成预测
《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基本合理,根据预测建模分析,到2020年,“十三五”主要指标大部分能够超额完成或如期基本完成,但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城镇化率、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等5项指标存在一定难度或者不确定性。具体如下: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分别为7.5%、7.1%、6.9%,达到了年均增长7%左右的规划目标。但分析“十三五”后半期形势,出口市场受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不利影响日渐显现,消费增长趋于放缓,投资难以短期大幅提振,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要稳定在7%有难度。
2.城镇化率。2017年苏州城镇化率仅比2016年提高0.3个百分点,既低于“十二五”时期苏州城镇化率年均提高幅度(1.27个百分点),也低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年均提高幅度。按国际经验,我市城镇化率超过70%,即进入减速阶段,“十三五”后半期要完成规划目标有难度。
3.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国家改革GDP核算方法,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GDP核算,新核定我市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2.77%,相比2016年原口径降低了0.01个百分点。要达到规划目标,“十三五”后半期需年均提高0.07~0.08个百分点,任务十分艰巨。
4.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017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与2016年基本持平(按可比口径)。“十三五”后半期,若宏观调控政策不发生大的调整,预计我市占服务业比重较大的金融、房地产业增幅将继续放缓,服务业新增长点尚在培育中,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完成规划目标有难度。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我市产业结构依然偏重,在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目前除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纺织业外,其余四大行业综合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比重仍未发生显著下降。考虑到产业结构调整是个长期过程,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任务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具体如下表:
苏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指标预期完成情况预测
指 标 |
“十三五” 规划目标 |
2017年 实绩 |
2020年 完成预测 |
||
经 济 强 |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
7左右 |
7.1 |
有难度 |
|
2.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 |
25 |
24.3 |
完成 |
||
3.城镇化率(%) |
80 |
75.8 |
有难度 |
||
4.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3左右 |
2.77 |
有难度 |
||
5.科技进步贡献率(%) |
65以上 |
63.7 |
完成 |
||
6.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36 |
46.02 |
完成 |
||
7.最终消费率(%) |
45 |
41.4 |
完成 |
||
8.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53左右 |
51.2 |
有难度 |
||
9.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 |
50 |
47.9 |
完成 |
||
10.高层次人才总量(万人) |
20 |
22.29 |
完成 |
||
11.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指数[2] |
92 |
待正式 公布 |
— |
||
百 姓 富 |
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高于GDP增速 |
8 |
完成 |
|
1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高于GDP增速 |
7.9 |
完成 |
||
14.人均预期寿命达到(岁) |
83 |
82.9 |
完成 |
||
15.城镇调查失业率(%) |
5左右 |
3.76 |
完成 |
||
16.五年新增城镇就业(万人) |
75 |
34.27 |
完成 |
||
17.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 |
99以上 |
99 |
完成 |
||
18.新增保障性住房完成率(%) |
100 |
185.04 |
完成 |
||
环 境 美 |
19.耕地保有量(万公顷) |
22.86 |
24 |
完成 |
|
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18 |
3.9 |
有难度 |
||
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1.5 |
10.56 |
完成 |
||
2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万元) |
13.5 |
13.66 |
完成 |
||
2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公顷/亿元) |
13.7左右 |
15.1 |
完成 |
||
24.流域省级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 |
60 |
74 |
完成 |
||
25.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重(%) |
38.37 |
38.39 |
完成 |
||
26.陆地森林覆盖率(%) |
30 |
29.8 |
完成 |
||
27.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 |
化学需氧量 |
15.2 |
7.38 |
完成 |
|
二氧化硫 |
20 |
18.19 |
完成 |
||
氨氮 |
17.02 |
8.26 |
完成 |
||
氮氧化物 |
20 |
8.83 |
完成 |
||
28.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 |
72 |
71.5 |
完成 |
||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高 |
29.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人) |
≥2.5 |
2.83 |
完成 |
|
30.苏州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张) |
45 |
44.2 |
完成 |
||
31.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张) |
6 |
6.24 |
完成 |
||
32.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平方米/人) |
0.4 |
0.31 |
完成 |
||
33.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
3.4 |
3.49 |
完成 |
||
3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
70 |
68.7 |
完成 |
||
35.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 |
92以上 |
98.298.2 |
完成 |
||
36.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 |
城市社区98以上,农村社区95以上 |
城市97.1, 农村94.1 |
完成 |
总体而言,虽然我们预测上述5项指标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值难度较大,但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我们建议维持原目标值不变。一方面,部分指标预测值与目标值之间偏离程度并不太大。就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而言,虽然预计“十三五”后半期稳定在7%左右水平难度较大。但经济增长动能转化进程正在加快,2018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国务院推出了一系列稳增长措施,我市需求侧的消费增长和供给侧的制造业复苏还将持续。地区生产总值今后三年增速有望保持6.5%以上,预测整个“十三五”期间相比“十二五”期间仍有望增长6.8%以上,基本符合“7%左右”规划目标。另一方面,部分目标稍高,有利于更好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就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等4项指标而言,属于高质量发展指标,预测完成难度不小,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不确定性。着眼于深入落实省委推动“六个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目标稍高,自加压力,有利于引导更多要素和资源投入调整到科技创新、新兴业态、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
五、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主要措施
“十三五”后半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针对性举措,奋力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一是大力培育各类创新主体集群。大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加快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达标升级,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力争每年建设100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二是有效落实创新激励政策。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完善创新服务管理体制,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估评价机制,鼓励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享受创新政策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三是加大人才金融保障力度。加速科技人才集聚,积极落实“人才新政”,深入实施人才引育“七大工程”,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继续办好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力争每年落户高端人才项目400个以上。全面实施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工程,扩展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范围,加大科技金融奖励补贴力度。不断扩大“科贷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创投基金规模。全面落实金融支持领军人才“首贷”“首投”、信用融资等十项政策措施,为人才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2.围绕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发力,加快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一是前瞻布局先导产业,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重点建设工业园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昆山集成电路产业、高新区医疗器械产业等先导产业创新集聚区,打造新一代显示、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机器人及智能硬件、高端装备、汽车及零部件、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10个千亿级优势产业集群。二是强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夯实制造业活力基础。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抓紧实施智能制造“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工业企业宽带“企企通”、“企业上云”、信息化智能化融合贯标计划;鼓励骨干企业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紧密协同,推行设计研发众包和网络化协同制造;开展质量提升、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加快标准提档升级,努力建成全国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先导区。三是跨越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服务经济实力。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交通、医疗、旅游、金融等重点领域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和体验经济;围绕省生产服务业“双百工程”,推动商务、科技、软件、信息等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新兴服务业集聚区。
3.牢牢把握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一是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水平再上新台阶。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着力实施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中等职业教育能力强化、终身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校网络学习平台建设等五大基本公共教育提升工程。“十三五”末,全市新改扩建学校36所,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本科及以上达90%;100%公办普通高中创建成为省三星级高中标准。二是推动医疗卫生质量规模双提升。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全覆盖,建成“15分钟”健康服务圈,实施苏州市健康市民“531”行动计划;完善公立医院三级网络,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十三五”末,全市高标准新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家,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总量的60%以上;全市医疗机构病床达到72000张。三是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群众个性化、便利化、精品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形成高品质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机制,提高高品质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大幅提高城市服务能级。
4.聚焦乡村振兴国家战略,促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一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优化农业“四个百万亩”布局,大力推进耕地基本农田化、基本农田高标准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园区管理运营机制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着力打造农业产业发展的科创载体和人才高地。推动农业“接二连三”,使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前后延伸。二是推进乡村资本和人才集聚。坚持规划管控、市场放开,有序引导工商资本、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建设。优化农业人才结构,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进科创型、海归型农业高层次人才。站在城乡融合发展的高度,着力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系列振兴。三是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实施城乡社区治理“五项改革”,开展新一轮社区服务社会化试点。完善兼顾农村各类保障群体的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平等享受社保待遇。
5.健全现代城市发展模式,着力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一是以规划为引领提升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精准、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构建“多规合一”的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借鉴浙江“标准地”改革经验,打造高质量供地体系。二是以提高交通能级为重点提升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重点加快沪通、苏南沿江等铁路建设,抓紧通苏嘉、沪苏湖等铁路和轨道交通6号、7号、8号、S1线开工建设,推进苏州民用机场规划建设前期工作,逐步形成铁路、公路、港口、航空、轨交等立体化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枢纽,提高交通能级,壮大高铁经济、航空经济、航运经济。三是以创新为动力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完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提高城市运行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提升能力。全面推进“平安苏州”建设,加快建成城市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市民安全感力争保持90%以上。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综合治理体系。
6.坚持不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一是坚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深入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突出氮磷污染控制;落实《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石化行业达标治理;加大臭氧形成机理研究,密切关注日渐凸显的臭氧污染问题;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三是推进美丽镇村建设。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点串线、区域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体推进美丽村庄建设,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农村“散乱污”专项整治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推动典型环境问题及时整改,推动美丽村庄提档升级。
7.扩大改革开放优势,实现高水平开放和高层次创新协调发展。一是营造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环境。充分利用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昆山深化海峡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中德(太仓)合作创新园、中德(昆山)中小企业合作区等平台载体,加快集聚国内外特色创新资源,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式协同创新系统,着力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智能制造普及率。二是营造更高水平的融资贸易环境。探索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深化综保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面,深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完善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稳步推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欧国际班列(苏州)品牌,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功能。三是营造更高效率的营商环境。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实现“3550”目标常态化、普遍化,全面推广“不见面”审批;全面施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100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取消、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制等方式。
8.深入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做好“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两篇大文章。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领。加快编制《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开发规划》,严格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探索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实施水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沿江景观生态林建设,打造绿色生态屏障;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建设绿色工厂;推进江河联运高等级内河航道建设,加快发展内河运输,控制船舶港口污染。二是着力推动长三角交通网络互联互通。加强苏沪路网对接,打通苏沪间23条“断头路”,推进沪通铁路太仓至上海四团段对接、轨道交通市域S1线与上海地铁11号线对接、沿江高速二期对接,加快推进毗邻地区省际客运班线公交化。加快推进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和张皋过江通道前期工作,推动沪通公铁两用大桥和张靖过江通道建设。推动苏州港与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开展联合运输、江海联运等领域合作。立足优化长三角机场群布局,加快争取国家支持,推进苏州机场规划建设。三是加快创新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协同推进建设G60科创走廊,加强苏沪科研、人才平台对接共享,共建长三角成果转化高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协同推进嘉定—昆山—太仓等跨省市城镇合作,深化教育、医疗、养老资源互补共享;积极探索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协同推进太浦河、环太湖大堤等后续工程建设,加快吴淞江工程前期工作,实施区域重点跨界河流上下游联动、水岸联动专项治理,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
(草案)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吴 炜
各位组成人员:
今年以来,全市财税系统严格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加快经济转型步伐,持续保障改善民生,全市财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1~9月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23.4亿元,增收217.7亿元,增长15.5%,税收占比93.3%;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28.2亿元,增支133.9亿元,增长10.3%,其中,用于民生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091.3亿元。根据当前经济走势预计,全市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将超过8%,税收占比88%左右。为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必要的调整。下面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整2018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047725万元,建议调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236554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88829万元,增长6.2%;预算调整数较上年减少153030万元,下降44.8%。
1.调整的具体项目: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562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2400万元,海关人员工作经费1074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1000万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专项补助经费813万元,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700万元,“多规合一”项目生成管理平台675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国地税机构合并后职能整合减少工作经费1000万元。
(2)国防支出调减171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因为民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试点建设项目改由省直接招投标。
(3)公共安全支出33861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公检法等部门基本支出增资31518万元,社会驾考人员二、三科目考前训练费返还1188万元,电子证照库二期建设经费63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互联网侦控建设项目520万元。
(4)教育支出23048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教育部门基本支出增资17924万元,结算南环中学扩建地块补偿款1751万元,沧浪中学校新校建设1589万元。
(5)科学技术支出15049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人才开发专项资金6277万元,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446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青少年科技馆运行经费补助500万元。
(6)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8521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苏州报业集团新闻大厦建设及业务发展26000万元,苏州博物馆青铜器征集经费3500万元,体育专业运动队管理中心日常训练及比赛经费2638万元,策划制作“创赢未来”节目经费650万元,苏州图书馆二期开放前期费用569万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295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省平台调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存基数增资10000万元,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2031万元,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620万元。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调减3561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卫生部门基本支出增资3513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广济医院迁建项目竣工结余需调减经费8000万元。
(9)节能环保支出3763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4614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经费900万元。
(10)城乡社区支出7935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白蚁预防委托施工及药品购买费用1830万元,虎丘下穿立交解危修复工程1400万元,虎丘湿地公园租地费用1019万元,西环路劳动路、南环路福星路交叉口周边堵点改造工程680万元。
(11)农林水支出调减1479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农委、水利部门基本支出增资1156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智慧水务建设2800万元。
(12)交通运输支出159万元。
(1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835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苏微贷”融资风险资金2000万元。
(14)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559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1523万元。
(15)金融支出调减45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人民银行由总行统一实施经费保障,追减地方安排的项目经费700万元。
(16)援助其他地区支出900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增加帮扶铜仁资金。
(1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59万元。
(18)住房保障支出26934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保障房中心上市交易差价收益款1396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提租补贴调整增资12000万元,计提公积金增值收益1240万元。
(19)粮油物资储备支出调减596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粮油质监所实验大楼修缮经费604万元。
(20)预备费11000万元。
(21)债务发行费用支出145万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要求,将年初列入交通运输科目的市政路桥建设支出预算130000万元调整到城乡社区支出科目(主要用于城市、乡村、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调整的财力来源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188829万元,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
(二)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828197万元,建议调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99499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66798万元,增长9.1%。
1.调整的具体项目: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1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各类人才活动经费400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10164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公检法部门薪酬资金12019万元。
(3)教育支出22869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各学校教师薪酬资金29964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各类学校建设资金6926万元。
(4)科学技术支出2838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科技发展资金500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人才开发资金2000万元。
(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调减9882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文体中心等建设资金7312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调减10541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人力资源产业园经费3440万元、待安置人员参保缴费补贴2300万元、久龄公寓等建设资金1990万元、就业创业专项1631万元。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调减12891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独墅湖医院、星浦医院等建设资金6386万元,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补助等医院专项补助3364万元,居民医疗保险补贴1356万元。
(8)节能环保支出50万元。
(9)城乡社区支出147826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轨道交通出资60000万元、新型城镇化提档升级项目40000万元、312国道东段等基础设施建设47000万元,娄葑、唯亭、斜塘、胜浦四个街道基本运转支出17832万元,城市维护费15616万元(以上四个街道11616万元,本级4000万元),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经费1050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公交警务综合服务中心、车坊垃圾中转站等建设资金36817万元。
(10)农林水支出调减4867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富民增收专项资金2559万元,动迁社区改水工程等建设资金1693万元。
(11)交通运输支出3658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微巴公司运营补贴3658万元。
(1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调减4251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总部经济产业园及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3315万元。
(13)商业服务业等支出调减3318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商务楼宇经济扶持专项资金2000万元,浅水湾商业街环境整治与改造提升等建设资金1236万元。
(14)住房保障支出24312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建设资金30000万元,调减项目主要是动迁社区提升改造等建设资金4776万元。
(15)其他支出380万元。调增项目主要是对口扶贫资金380万元。
2.调整的财力来源
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166798万元,主要是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调入资金安排。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一)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1895006万元,建议调整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1947506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2500万元,增长2.8%。主要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超收以及政府还贷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省级收入转为地方收入。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1846732万元,建议调整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1899232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2500万元,增长2.8%。主要是补充2018年市级轨道专项资金41786万元,政府还贷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安排的支出10500万元。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52500万元,主要是通过动用当年超收收入以及省级下放收入来安排。
(二)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956000万元,建议调整园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626000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330000万元,下降34.5%。主要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316217万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减少12500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减少1283万元。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931000万元,建议调整园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602300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328700万元,下降35.3%。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减少314717万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减少12500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减少1283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减少20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35543万元,建议调整为5569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0156万元,增长56.7%。主要是利润收入增加20442万元,股利、股息收入减少286万元。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为30715万元,建议调整为45636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4921万元,增长48.6%。主要是安排苏州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支出10000万元,安排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支出3921万元,安排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支出1000万元。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14921万元,主要是通过动用上年结转和当年超收收入安排。
(二)园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园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19100万元,建议调整为40580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1480万元,增长112.5%。主要是利润收入20053万元,产权转让收入1427万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2704243万元,建议调整为2702084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2159万元,下降0.1%。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减少7554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150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增加7395万元。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2662813万元,建议调整为2639090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23723万元,下降0.9%。主要是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减少14855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减少1383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减少750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减少366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9950万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460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加1163万元。
(二)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园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1743599万元,建议调整为1852872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09273万元,增长6.3%。主要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1100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增加1747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83744万元(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清算收入75298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减少2950万元。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园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572322万元,建议调整为62156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9247万元,增长8.6%。主要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60408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加5585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减少20889万元等。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调整的财力来源49247万元,主要是通过动用上年结转和当年超收收入安排。
五、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安排情况
(一)市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的分配
经省政府批准,核定我市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510000万元(不含县市)。根据苏州市区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需求申报额度,结合优先保障各区新增债券额度的原则,在省核定我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中,安排市级145000万元、高新区90000万元、吴中区115000万元、相城区100000万元、吴江区60000万元。
(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出项目的安排
按照国家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市级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145000万元,用于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春申湖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三)其他说明事项
2016年省财政厅核定我市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83055万元,按照新增债券使用方案,专项用于湄长河南、湄长小学东荒田里地块,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以东地块等7个项目的土地收储。截至2018年5月,湄长河南、湄长小学东荒田里地块已进入项目最终评审阶段,结余债券资金1253万元。经市政府同意,以上项目结余债券资金调整至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以东地块项目使用。
各位组成人员,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方针政策,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尽责履职、真抓实干,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而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
(草案)的决议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调整2018年苏州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以后,在叶兆伟副主任、张菊娥副秘书长带领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做了大量调研、修改工作:一是根据一审意见进行了第一次集中修改。二是赴吴中、太仓、张家港、姑苏召开了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旅行社和景区景点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还专程赴北京市旅委了解学习电子行程单立法和实施情况,以及非法“一日游”治理情况,随后进行第二次集中修改。三是分别召开市级机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会后进行第三次集中修改。四是召开立法专家顾问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会后进行第四次集中修改。五是在市人大网站全程同步公布修订草案文本、每一轮法规修改稿及相关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六是全过程反复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及时沟通解决修订草案中的合法性问题。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一共征集到了524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了339条。10月8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了调研修改情况。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0月9日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一、关于总体修改和条款变动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修改稿增加了五条,分别为:第三条原则目标、第十九条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第二十七条文明旅游规定、第三十条旅游安全工作、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删去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的相关定义;另外,还对相关条款作了调整,并增加了特殊人群旅游优惠政策、苏式文化生活体验、自驾游等相关内容。修订草案共四十一条,现修改稿共四十五条。
二、主要修改情况
1.关于本市旅游业发展的定位(修改稿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一审时财经工委提出,推进全域旅游是我国新时代旅游发展战略的新要求,苏州是全国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录中江苏唯一的地级市,为适应旅游新业态发展和国家全域旅游发展新要求,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建议在条例中规定本市旅游业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当突出苏州的旅游特色,提高苏州的旅游定位。据此,修改稿增设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古镇、古村落特色,推进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和智慧化,建设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休闲旅游胜地和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同时,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当着重体现全域旅游发展的新定位,根据上述意见,在规划编制方面,修改稿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项目开发方面,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了引导和扶持本市旅游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特色旅游项目开发,依托地方特色的旅游资源打造全域旅游龙头品牌,并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完善了乡村旅游和工业旅游的相关规定。
2.关于规范“一日游”(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调研中多数意见认为,非法低价“一日游”是本市旅游市场存在的痼疾顽症,经常成为游客投诉重点,不但严重影响了我市旅游城市形象,还侵占了正规旅行社的市场空间和营业利润,应当加强规范。根据上述意见,修改稿对规范“一日游”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堵”“疏”结合,从几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在源头管控方面,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载明服务项目等各类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二是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三是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在本市团队包价旅游含购物的,应当保证旅游者游览时间,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购物场所应当是合法经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并对出售的商品提供真实信息。四是完善了旅游消费警示要求,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3.关于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修改稿第十九条)。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旅游是发展大势所趋,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本市旅游业的促进推动作用。也有意见认为,随着出游方式的多样化,消费者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应当建设集信息查询、线上导览、在线预订、信息推送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智慧旅游平台,提升游客体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中建设苏州旅游服务线上“总入口”的要求,修改稿增加第十九条,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苏州旅游总入口),提供本市旅游信息查询、线上导览、信息推送、消费警示和投诉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以及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在线订购;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诚信档案、采集旅游者评价、定期暗访复核、定期安全评测等措施,对通过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旅游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政府扶持奖励的旅游项目和旅游荣誉称号评选等应当在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公示,接受旅游者评价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
4.关于旅游者权利义务(修改稿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有的意见认为,旅游条例应增加旅游者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不应成为“旅游管理条例”,因此,修改稿第二条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经营规范、权益保护、安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多数意见认为,旅游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应在条例中加以规范,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章专门对旅游者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修改稿着重规范旅游者文明行为,增设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景区管理。”其他上位法已有的内容,修改稿不再重复规定。同时,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纳入国家、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记录。”
5.关于电子行程单。修订草案借鉴《北京市旅游条例》,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电子行程单及备案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罚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制度的合法性提出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未经备案当事人就不得从事某种活动,相当于变相设定许可;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电子行程单对游客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存在较大隐患;调研过程中,还有不少意见认为,旅游出行中的不确定因素非常多,很难完全按照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操作,尤其是会大大加重旅行社的负担。根据调研组在北京市旅委的调研情况,北京市旅委执法大队表示,电子行程单制度设计初衷是区分黑白“一日游”、规范经营,条例施行后,执法时主要检查旅行社有未录入电子行程单、有未擅自变更行程安排购物以及主体资质等,执法对象仅限本地旅行社,目前无法完全按照条例要求操作电子行程单并向每位旅客推送。北京市某旅行社反映:电子行程单制度实施以来,一是实际业务操作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保证信息填报准确;二是增加了工作量和人力成本,因“一日游”的特殊性,旅行社通常在出团前一天深夜进行信息录入;三是因车队无法即时确认或填报司机信息错误,导致电子行程单无法操作;四是因临时增减游客或更换车辆,导致电子行程单信息与实际不符。北京市某客运公司表示,客流量大时来不及录入信息。同时,电子行程单制度在苏州市尚无运行先例,综合上述意见,修改稿删去电子行程单和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应罚则,并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了鼓励推行旅游电子行程单的内容。
6.关于法律责任(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因修改稿删去了电子行程单及备案制度的内容,修改稿对相应罚则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对旅行社未备案电子行程单的处罚内容,第二款修改为景区向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出售团队门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因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多数意见认为应对该禁止性规定设定罚则,因此修改稿增加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关于加强民宿规范管理。近年来,民宿在苏州得到快速发展,调研过程中,不少意见建议修订草案增加相关条款,对民宿经营条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们认为,上位法规定对规范民宿的立法权在省一级,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对民宿立法的权限。此外,民宿的管理目前有部门行政规章及地方文件依据: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于2017年2月联合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对位于镇、乡、村庄民宿的建筑防火安全进行了规范;同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规范本市民宿业发展。故综合考虑,修改稿未对民宿进行规定。
8.关于附则的定义。调研中,有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对旅游资源的分类不科学,还有意见认为没有对条例中出现的用语全面进行定义。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附则已对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二是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的旅游业、旅游资源、旅游从业人员等用语,上位法也有,但未进行解释,说明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故修改稿删去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修订草案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
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年底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自查梳理。今年5月,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步骤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开展生态文明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列出需要清理的法规以及我市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着手进行全面清理。在充分发动部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我委提前介入,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与市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商、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委首先拿出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8月10日,我委会同有关工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建议表中需要修改、废止的各项法规,逐条进行研究讨论。会后,又就具体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与有关工委、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形成基本共识。我委提出了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初步清理建议方案。同时,将我市地方性法规初步清理建议方案及对照表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清理做法,经与市政府法制办协商,对本次清理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拟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打包清理修改、废止的立法议案。
9月底,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后,我委于10月8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邀请相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对《决定(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并多次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之后,根据专家论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我委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并就我委提出的修改建议进一步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委对《决定(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决定(草案)》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规条款的修改都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明确规定,总体上也是可行的。《决定(草案)》建议修改的条款,并非当初立法时就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是立法后相关上位法进行修改后造成的。《决定(草案)》中提出的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理由充分、合理,我委赞同这个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方面意见,对《决定(草案)》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决定(草案)》对第十条的修改建议,专家认为,第十条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已有规定,且两者并不一致,故市条例不必再重复规定,根据市条例第九条指引条款对应上位法进行处罚。建议第十条删去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处罚,仅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猎捕、杀害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设定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为了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更为明确直接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在二级保护区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内容,原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不再重复。同时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用。”专家认为,《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仅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对于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危险废物并未禁止。因此,建议对第十七条第三款作相应的修改,明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同时建议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规定。
2.《决定(草案)》中第十九条第一款删除了殡葬等专门处置单位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专家认为,医疗废物的殡葬等专门单位必须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的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此,建议恢复《决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殡葬等专门单位”前删去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另外,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内容,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已经包含在“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这个类别中,不需要重复叙述,建议删去“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规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了修改。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并不是对该行为的处罚依据,对该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并无上位法依据,是当时市条例制定时自创的处罚。因此,建议恢复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原处罚规定,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实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找不到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没有必要作出规定,建议删除。另外,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的表述不明确,应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因此,建议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专家认为,第十二条中与湿地保护规划相衔接的规划范围与《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一致,“城市总体规划”应表述为“城乡规划”,排序也应与《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排序保持一致,并把市条例规定的“农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放在后面。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关于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修改建议
(一)关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八条规定“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附图),并设置标志。”专家认为,法规中附示意图的形式不太适宜。建议删除其中“(附图)”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护区示意图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根据专家的意见,法规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一主体,因当时制定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已废止,且直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的主体仅为“单位”,不应扩大登记对象。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删去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个体工商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说明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规划局副局长 施 旭
各位组成人员:
受市政府委托,下面我就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我市吴江区平望镇、桃源镇于2017年2月获公布为江苏省第八批历史文化名镇。随着区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古镇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目标和要求,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继承和发扬江南水乡古镇传统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指导古镇更好的发展,迫切需要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为此,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吴江区规划局会同平望镇、桃源镇人民政府分别完成了《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下统称为《保护规划》)。
一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都对保护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编制要求。本次名镇保护规划正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有关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保护工作的需要。2017年初,平望、桃源两镇被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省政府公布文件中明确,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依法做好规划实施管理,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努力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水平。
三是保护管理的技术要求。开展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需要确立保护目标,对古镇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保护内容,合理划定保护范围,科学制定分级保护的框架和层次,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保护规划编制过程
自2017年初两镇获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以来,吴江区规划局会同平望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会同桃源镇人民政府委托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两项《保护规划》经历了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规划编制、征求意见及讨论完善等阶段,于2017年12月形成规划评审稿。2018年8月6日至7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吴江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与会专家组认真评议,认为《保护规划》基本符合编制要求。2018年8月20日、9月29日,两项《保护规划》分别经镇人大审议通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规划》于2018年9月7日~10月7日期间,进行了为期30天的规划公示,征求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镇人大审议意见及社会公示反馈意见,吴江区规划局、两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编制单位对《保护规划》进行了深化完善,形成上报审批的成果稿。2018年10月8日吴江区人民政府将《保护规划》上报市政府,并要求转呈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保护层次,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分为镇域、历史镇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遗存四个层次。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范围为平望镇域;重点规划区域为历史镇区,面积约45.7公顷,东至百盛路,南至西新街、临湖路,西至莺湖路、横港路、启昌弄,北至运河路;核心保护范围为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11.8公顷,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西塘街,西至北河西街、南河西街、护僧街、扇子街及腹地的传统风貌建筑,北至运河路。
《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范围为桃源镇域;重点规划区域为历史镇区,面积约36.91公顷,东至迎春河,南至李家桥港,西至沈公桥河,北至后兴桥港,四周到河道外侧驳岸;核心保护范围为历史文化街区,面积约4.59公顷,划定沿严墓老街、枫桥河廊、潭西浜弄及水沿滩弄两侧部分沿街沿河区域。《保护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主要包括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是挖掘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古镇特色。
平望“天光水色,一望而平”,宽阔的大运河(平望段)、京杭新运河、太浦河等河道穿镇而过,莺脰湖、草荡、雪湖、长荡等大小湖泊星罗棋布,与小尺度的江南水乡聚落完美融合,形成了多类型、多尺度的河湖空间与传统聚落共生的镇域生态景观格局。平望历史镇区完整地保留着枕水面湖、双河一岛、水街并行的明清运河城镇格局,沿市河两岸和大运河西岸形成三条纵贯南北的主要街道,与若干东西向的巷弄联系,形成形态自由、分布密集的街巷体系和背河式为主的河街空间,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格局特色。其河道及沿岸街巷呈现功能分化状态:京杭大运河承担对外交通功能,沿岸的北前街—南前街主要分布着与运河贸易相关的仓储、宗教、商业、居住等建筑;市河沟通周边村镇,沿岸用地多分布为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商业居住设施。传统建筑多朝运河、市河亲水布局,宅院用地紧凑、布局方正、进落有序、规模中等、外表素雅、内装考究、庭院精巧,体现了江南水乡的建筑特色。
桃源古镇“水系纵横、河漾密布、密林丛生”,以河塘水网为特色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由之衍生的岸线、滩涂、湿地,以及分布镇域的圩田景观,共同构成了桃源“水乡泽国”的自然环境本底。桃源历史镇区呈现出“玉带绕镇、一塘四街”的城镇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河街空间体系,是典型的江南水乡特色传统聚落。以严墓老街为主街向外延伸的树枝状街巷形态,依托河塘形成了团状城镇形态,古桥、埠头、民居、商市要素丰富,沿河两岸廊棚连绵,具有典型的江南市镇村落布局特色。以始建于明清的汾阳王庙为代表,桃源保存了较多的传统建筑,其因地制宜的群体布局,严谨而多变的建筑类型,别具特色的建筑空间,设计精美的建筑艺术,充分体现了江南水乡传统建筑独有特色。
三是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保护内容及保护重点,包括:重点保护镇域多类型、多尺度和历史人文浓郁的河湖风光;重点保护历史镇区枕水面湖、双河一岛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特色和传统生活方式;重点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群)、历史遗迹和历史环境要素等;重点保护传统文化、传统工艺、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保护内容及保护重点,包括:重点保护镇域“一镇三村多点、一河七港四漾多圩田”的江南水乡格局;重点保护历史镇区的“玉带绕镇、一塘四街”的空间格局和传统江南古镇风貌;重点保护集中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的传统居住格局,保护粉墙黛瓦的江南水乡建筑风格;重点保护各级文保单位、反映传统风貌的古民居、历史环境要素等物质文化遗存,重点保护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及传统人文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落实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8月6日至7日在吴江区组织召开了《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论证会。专家组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情况进行了系统调查,提出的保护目标、保护层次和保护对象比较恰当;《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基础工作扎实,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了系统梳理,历史研究内容详实,提出的保护框架、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较为合理。专家组一致认为两项《保护规划》都基本符合国家、省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同时,专家组就两个古镇的历史文化内涵挖掘提炼、历史格局演变研究、建筑高度与重要界面的控制以及历史镇区内外交通组织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吴江区规划局会同平望镇、桃源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单位逐条落实专家意见,并最终完成规划成果。
根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成果提请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苏州市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的 决 议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副局长施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汇报》,对《苏州市平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平望历史文化名镇,自古作为水陆枢纽航运交通发达,京杭大运河穿镇而过,周边湖荡星罗密布,“天光水色、一望而平”,大开大合的河湖水系与小尺度的江南水乡聚落完美融合,完整保留着枕水面湖、双河一岛、水街并行的明清运河城镇格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依法编制《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实现名镇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必要。《保护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保护规划》遵从保护历史载体的真实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以及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研究深入细致,内容全面详实,保护重点突出,措施合理可行,体现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基本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指导平望镇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以及未来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的 决 议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副局长施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平望、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汇报》,对《苏州市桃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桃源历史文化名镇,地处吴头越尾,吴越文化在此交融,水系纵横、河漾密布、密林丛生的生态环境与分布全镇域的圩田构成“水乡泽国”的自然环境本底,历史镇区呈现“玉带绕镇、一塘四街”格局,是江南传统市镇空间布局模式的典范。为此,依法编制《保护规划》,进一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优化历史文化名镇环境,依托区位和环境优势提高发展质量,继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显得十分必要。《保护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保护规划》遵从保护历史载体的真实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以及合理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基础工作扎实、内容全面详实,目标路径清晰,保护重点突出,体现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基本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指导桃源镇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以及未来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为引导全社会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把质量提升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的有力抓手,以质量促发展,以质量惠民生,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安排,9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实地检查了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听取了杨知评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作的全市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座谈交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作了总结讲话。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执法检查组认为,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产品质量法》有效落实、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发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严守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此,执法检查组予以了充分肯定。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市政府将产品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及标准等多个重大战略,出台质量强市、标准、品牌、商标、计量、检验检测等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质量工作连续13年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开展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顺利完成工商、质监、食药监在县(市)、区层面的整合,实施简政放权、公平准入、负面清单等改革措施。2016年,我市荣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
二是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市政府出台《苏州市电梯产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在电梯、人工智能、丝绸制品等众多重点行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取得良好成效。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大力推进品牌“植树育林”计划,涌现出一大批知名品牌,省级以上名牌、商标均列全省第一。积极打造质量管理标杆,省级以上质量奖总数始终位居全省前列。广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对比等活动。
三是夯实质量技术基础。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包括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在内的质量基础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出台《苏州市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推动质量基础建设的文件。高水准启动苏州国家质量基础(NQI)基地建设项目。深入开展“强企制标”和“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活动,建立全国首个新兴产业标准化协作平台。成立产业计量中心,建立了覆盖产品生产全流程的计量服务体系。全市已有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390家、国家级质检(计量)中心(重点实验室)27个,总量居全国领先水平。
四是严格质量执法监管。质量法执法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级监督抽查累计覆盖生活日用品、家电、服装、工业产品等数百种。全市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等多个质量安全相关的统筹协调机构,监管合力逐步形成。深入开展上级部署的质检利剑、红盾质量维权等行动,严厉打击质量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一网三库”信息系统,探索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消费者协会和12315、1236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质量方面的咨询和投诉举报7万件/年,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产品质量工作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一些普通产品档次偏低,标准水平和可靠性不高,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部分关键设备、核心技术、高端产品还依赖进口,知名品牌不多,特别是国内和国际一流品牌更少。在之前《经济日报》公布的世界品牌500强名单中,中国一共有36个品牌入选,但我们苏州没有一个品牌入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苏州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和领导力还不够,品牌还不够响、不够亮。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超20%。今年上半年,市质监部门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监督抽查中,合格率仅七成。假冒伪劣依然高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小商品集散地、农村超市小卖部等区域和网络、电视购物等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是质量技术基础还不够牢固。近年来,苏州的质量基础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2015年,我们在全国率先成立新兴产业标准化(苏州)协作平台,有效发挥了标准引领作用,为苏州经济转型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质量发展基础仍然不够牢固,比如检验检测机构的研发投入相对不足,低于深圳、上海、杭州等地。近年来苏州建立或筹建了多个国家级实验室,但数量仍然不够、规模仍然不大,与地方的产业发展特别是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还不能完全匹配。提供公共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不足,检验检测市场开放不够,检验检测准入许可事项多,部分检验检测项目费用高、时间长,影响了有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维权。
三是质量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成本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对质量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一些消费者质量意识弱,有的甚至知假买假,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和促进企业重视产品质量。近年来,部分产品购销领域“低价中标”现象较为突出,一些企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压低成本获得利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有待加强。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法重视不够,质量意识不强。有些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货检查验收、过程管理、出厂检验等把关不严,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小微企业生产方式落后,专业人才缺乏,管理基础薄弱,质量风险较大。少数生产经营者无视法律,道德缺失,肆意制假售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城市形象。
五是产品质量监管仍有薄弱环节。监督抽查覆盖面不够、代表性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网络销售、企业本地注册外地生产、委托加工等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对传统监管体制和手段带来挑战。对市场、产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仍然停留在传统手段层面,对大数据、云计算这些高科技的应用手段不够,大量产品质量信息仍然处于碎片化、孤岛式状态,智慧监管尚未显现成效,服务企业和市场不够便捷高效。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尚未成形。消协、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在推动行业自律、强化外部监督、提升全社会质量意识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三、关于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的建议
为切实贯彻执行好《产品质量法》,针对《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积极主动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明确提出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建设质量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质量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质量强国、质量惠民的高度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建设品牌强市、打造“品牌苏州”为目标,出台品牌培育、品牌激励和品牌发展等政策措施,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加快制定完善产业发展、科研技改、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扎实做好政府质量考核和质量奖励工作,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持续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对比等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推动各类组织积极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质量奖、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品牌创建,城市每亿元GDP拥有品牌称号数量居全国城市前列。打造更多品质一流、引领消费潮流、具有鲜明苏州特色的国际性品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安全放心的质量供给,以品牌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要不断提升质量技术保障能力。优化标准供给体系,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引领作用,推进标准化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提升企业标准,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加强计量技术能力建设,加大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的监管,提升物联网、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实施机制,提高认证认可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大力推进苏州国家质量基础基地项目建设,围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支撑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要加大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目前产品质量监管涉及质监、工商、食药监等多个执法主体,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组织联手整治,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查处,形成齐抓共管、高效畅通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新业态、新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高执法能力。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销售者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坚决制止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厂名的产品进入市场。做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扩大适用范围。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产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搜集并公示质量违法信息,健全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把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作为重点,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管,研究和探索对流动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监督办法,对一些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企业不能一罚了之,要综合采用批评、通报、曝光、处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依法惩处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运用大数据和新兴互联网技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要构建各方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真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原材料把关、包装标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弘扬质量文化,普及质量法律知识,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质量管理优秀典型,曝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消协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增强产品使用适应性质量观念和权益诉求,以广大消费者坚决明确的质量需求,推动整个供给体系质量提升,让重视质量、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成为社会风尚,让追求卓越、崇尚品质成为时代精神。
五要强化质量公共服务。质量监管与质量公共服务是质监部门的两项基本管理职能,质量的提高不仅需要有效的质量监管,也需要良好的质量公共服务。这些年,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以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回应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共识。政府部门在质量公共服务方面,还有很多的事情可做。比如,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质量文化公共教育、质量公共科技服务等,这属于质量发展服务,普及产品质量的相关知识,能够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质量认知水平,增强他们的质量素质,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发展权,促进全社会质量水平的发展。再比如,消费者质量维权方面,是保障消费者在质量领域的救济权。同时,消费者也通过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方式实现对企业的监督,加大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成本,使其在巨大的成本压力下守法经营,助推整个社会质量水平的提高。要加大财政、人力和政策等支持保障力度,探索建立公益检验检测服务模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让全民共享产品质量红利,推动质量治理走向“善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农药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组
各位组成人员: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加强农药管理,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去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为了全面推进新《条例》贯彻实施,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升农药管理水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按照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的执法检查方案,本次执法检查重点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开展农药监督管理情况;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近三年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情况等。执法检查前,农经工委赴常熟市、相城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市农委和基层有关部门的汇报,还召集各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对新《条例》进行解读,并对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了部署。9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陈振一主任为组长、王少东副主任为副组长的检查组,实地查看了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相城区望亭镇水稻绿色防控示范区、苏州源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并召开执法检查汇报会,听取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市和吴中、吴江、虎丘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同步开展了当地的执法检查,并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所做主要工作及成效
执法检查组认为,新《条例》贯彻实施一年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行农药监管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提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水平,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苏州农业绿色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是《条例》的学习宣传得到广泛开展。各地通过组织从业人员专题培训,利用门户网站、报社、微信公众号、镇村公告栏张贴、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以及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科普宣传周等现场咨询活动,对新《条例》进行宣传和讲解,全面提高农药从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对新《条例》的了解与熟悉程度。
二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得到积极落实。各地依法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程序、统一标准、严格审批。市农委制定了资料审查、受理、实地核查、准予许可办理流程以及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服务流程图、申请文书格式等。将新增的农药经营许可权力事项进驻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网上申请办理,方便群众。目前,全市受理许可申请368件,通过实地核查299件,已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211张(不含分支机构)。
三是科学安全用药得到普遍重视。近三年累计发布农作物病虫情报495期,告农户书共计98.88万份,组织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共452场,培训人数3.57万人。继续优化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粮食作物的农药配送率达95%,全市高效低毒农药使用率达99%。制定《苏州市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省、市、区三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得到有序推进,2017年农药使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8.5%。
四是农药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各级政府部门持续开展农药打假行动,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属地限时查处并通报。近三年全市开展农药质量抽检共1065批次,检出不合格产品81批次;抽检农产品种植基地投入品仓库中农药108批次,检测合格106批次,对2起不合格农药进行了依法查处;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风险监测685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6807份,合格率99.4%,对不合格样品均进行追溯查处;全市共立案查处农药违法案件93件,罚没87.06万元;移送刑事案件1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药经营监管尚需强化。目前,农药经销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但对农药基本常识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不能按《条例》要求给农户在用药指导和新药推广上提供更多的帮助,更不能适应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给农药监管带来诸多问题;利用供销系统内农药配送网点开展的公益性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各地尚处在试行阶段,废弃物回收缺乏有效抓手,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不在供销系统内的农药经营企业还未纳入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回收率无法控制;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的实际操作中,“农药经营场所有效隔离”“安全防护设施”等一些具体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进度不平衡,一些地区不具备条件的无证经营者较多,农药市场秩序整顿任务较重。
二是不规范使用农药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农药中隐性成分,尤其是蔬果类作物中农药隐性添加问题相对突出,不进行质量抽检难以发现;二是超范围、超剂量、不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小散农户、外来承包户使用外来高毒农药或自配农药的情况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隐患。
三是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面临挑战。一是随着人工成本上升,种植大户逐步开展“飞防”植保,而“飞防”农药尚未列入省目录,所以暂时无法配送“飞防”农药;二是配送农药虽然低毒低残留,但也存在低毒低效现象,部分农户尤其是小农户、果蔬种植户不愿使用;三是长期使用同种农药,病虫害对农药产生耐药性,造成药效下降,农户开始抵触配送的农药;四是长期秸秆还田增加了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率,导致农药用药量的增加,但因配送农药受限额制约,导致农户购买不足。
四是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力度有待加大。因绿色防控产品成本高、见效慢、操作复杂等因素影响,特别是农产品的优质不优价,以及防虫灯、性诱剂、黄板等绿色防控物资、药械还未完全列入财政补贴范围,造成大多数农户自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的意愿不强,绿色防控仅停留在示范阶段,有待进一步推广。
五是农药监管执法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农药执法队伍人员偏少,且普遍存在法律和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较难满足监管需求。部分地区检验检测中心,因受制于新旧单位人员身份属性不同的问题,未能吸纳原先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导致现有农产品检测缺乏资深技术人员,影响农产品检测效率。
此外,农药信息化管理系统亟待健全,各地急需建立一个集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配送、质量追溯、使用监管等多功能一体的农药信息监督管理平台。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因此,“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是今后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关键是要实现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而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新修订的《条例》,严格了农药的全过程监管,强化了生产、经营与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绿色防控要求、鼓励农药减量化等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模式,宣传与培训并进,帮助农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加深学习理解,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有针对性地宣传好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做到送法进厂进店、进村入户,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对象开展宣传,让人民群众支持、监督农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制药、依法售药、安全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有效落实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实施农药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市县(区)两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解决当前农药市场存在的“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分散、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现象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申领标准等的完善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做好区域内农药经营者的培训和动员,加快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现场核查,尽早完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做到“应发尽发”;三是要顺应网络经济发展潮流,及时跟进,积极探索对网络经营农药许可的监管模式;四是要严格整治无证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发不了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要限期不再经营,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三)加强指导服务,有力推进农业绿色化生产。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照间隔期采收农产品,以及使用高毒禁用农药等问题,对农药的使用作了更严格、更全面的规范,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的同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绿色防控措施,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并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因此,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更加高水平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优化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要不断总结提高完善,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由当前的粮食、果蔬向绿化、水产养殖等领域延伸,并逐步提高生物农药配送比例。同时,要及时与省农委沟通,动态更新农药主推目录,把试用成熟的生物农药、“飞防”农药等新式农药纳入主推目录,并针对耐药性问题及时更新轮换适用农药。二是及时出台绿色防控扶持政策。针对当前农作物绿色防控推广难度大的现状,及时出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扩大绿色防控范围,发挥病虫害防治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确保农药减量使用行动落到实处。三是全面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回收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措施。四是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提高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四)注重统筹协调,不断优化农药管理体制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将农药管理由原来的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即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因此,两级政府要以当前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统筹考虑农药管理相关事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一是优化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能。将新增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能纳入农业部门职能。统筹考虑各类执法机构、队伍、装备建设。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二是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许可评审、药害事故鉴定、监督抽查、检测试验、执法、仪器设备、表彰奖励、农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经费,并依据《条例》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的正常开展。三是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业部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供销总社要发挥农药经营的主渠道优势,粮食部门要确保储粮用药安全、推广绿色环保储粮技术,环保部门要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技术指导。四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好乡镇在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五)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农药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促进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是《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有效提升了贯彻《条例》的实效性。为此,要进一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加强日常性的农资打假“检打联动”、严查农药使用环节。要加强农药和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抽检,提高抽检覆盖面和频率,提升检测水平。强化执法抽检、执法抽查、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办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处罚手段,督促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自觉承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义务。同时,还要针对当前《条例》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对当地农药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巡查,督促农药生产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守法生产与销售。要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审查报告(草案)
——2018年10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戴玲芬
各位组成人员: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77名,实际选出573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时,实有代表572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来,共出缺代表13名。均为调离本市,分别是:张家港市马士光、朱立凡,太仓市盛蕾,姑苏区徐惠民、李京生、董桂林、韩冰、许坚毅、强斌、王安、许永良、单来锦,虎丘区姬光增。(见附表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选举单位已补选刘乐明、陆春云、丁立新等3名同志为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附表二)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于10月23日召开会议,对上述补选的3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这3名代表的补选,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562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因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调整,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议温祥华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少东不再兼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因李再胜已调离苏州,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议吴菊铮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10月25日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温祥华
委 员:
吴菊铮(女)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命人员简介
主任委员:
温祥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委 员:
吴菊铮(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关于调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
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因韩冰、单来锦已调离苏州,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议邹剑春、黄建敏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
因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议王晋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10月25日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
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人员名单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
邹剑春 黄建敏
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 晋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城建
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人员简介
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
邹剑春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建敏 市人大代表,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 晋 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
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60名。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徐美健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徐美健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任命王帅风为苏州工业园区监察工委主任;
任命唐皓为苏州工业园区监察工委副主任;
任命李洪秋为苏州工业园区监察工委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任命汪香元为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羔为苏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免去徐美健的苏州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免去周伟的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徐华东的苏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