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1-04 16:19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业和农村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和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徐美健带领下,组织召开了由市司法局、资规局、住建局以及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三件地方性法规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拆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上述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三件地方性法规施行的制度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2015年3月1日,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取代了土地登记制度和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全面取代了房屋拆迁制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废止。二是,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存在冲突。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行政处罚条款,如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等的处罚,有些由于相关上位法已经废止,存在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情形,有些存在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的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三是,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不会影响相关工作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上位法对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登记等方面已经有了更为严格、具体、明晰的规定,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严格依照执行,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对我市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影响。为此,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可行、合理的。
同时,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