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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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1-04 16:18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说明
2021年12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黄 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如下说明: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目前该两部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一、两部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5月27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批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率先就土地登记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其中的一些条款在实践中长期适用,反映了苏州市土地市场发展趋势,支撑了地方探索成功经验,为解决苏州特殊的土地登记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两部条例的废止理由和依据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两个《条例》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议予以废止。一方面,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原土地和房屋登记在概念上已经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也对登记的程序、审查要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行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已经涵盖了各种登记事项的基本操作。另一方面,作为《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制定依据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已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的很多内容也存在缺少上位法依据或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形。
三、对现行监管工作的影响
在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已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也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苏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遵照上述不动产登记法规执行,所以两部条例废止后,基本不会影响我市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业务的继续开展,但仍需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突出苏州特色,保障平稳过渡。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