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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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1-04 16:20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2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议案和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法工委的审查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三件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拆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出台,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继废止,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全面取代了土地登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和房屋拆迁制度,相关管理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三件地方性法规诸多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符,与实际工作亦不相适应,部分行政处罚条款已不符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同时,上位法对不动产登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比较全面、具体,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相关工作依据的缺失。因此,三件地方性法规已无保留的必要。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各位组成人员对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没有意见,同意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提出《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以上报告,连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