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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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1-04 16:19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的说明
2021年12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晓东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9年,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取代了房屋拆迁制度,条例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不一致,省拆迁条例已于今年5月废止,我市剩余拆迁许可证项目为数不多,建议予以废止。
一、《条例》在立法和实施方面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在立法方面,我市《条例》的颁布实施紧跟国务院拆迁条例之后,早于省人大立法。国务院拆迁条例开创性的提出了拆迁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具体规定了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关键性因素——重置价和区位价的确定办法,初步建立了市场化评估机制,同时规定了评估机构资格准入、评估异议的救济途径等,其中评估异议的救济方式,与其后出台的省条例的规定有所出入,但因其更具可操作性,一直沿用到征收工作中,被纳入了住建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条例》立足苏州实际,专门规定了针对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办法,明确了统一的拆迁计户规则,为拆迁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条例》施行以来,拆迁补偿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涵盖补偿安置、听证裁决、评估、行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有力的推动了拆迁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多项机制切实有效,建立了定销商品房补偿机制、拆迁最低保障机制、裁决和强制搬迁工作机制等,保障了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了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的全方位监管。《条例》规定了拆迁补偿过程的主要环节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或监管,大大加强了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拆迁工作的管控力度,有效防止了恶性事件的发生,促进了我市拆迁工作的平稳发展,为现行征收补偿机制的顺利衔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条例》废止的理由、依据
一是《条例》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2011年1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同步废止。今年5月,省人大也已经废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是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我市已于2011年3月出台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我市房屋拆迁制度已被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所取代,《条例》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不相一致。
三是废止《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我市不再新发拆迁许可证,各板块对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的项目开展了扫尾清零工作,特别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扫尾清零开启加速度,通过三年攻坚,全市范围内,剩余拆迁许可证项目从111个减少到18个,剩余户数从859户减少到111户。拆迁许可证项目剩余不多,潜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废止《条例》不会引发群体事件。
三、对现行工作的影响
鉴于剩余少许拆迁许可证项目未完成,拆迁许可证延期和裁决工作仍在继续推进,为保持项目补偿政策的前后平衡,结合张家港、昆山、常熟、姑苏等板块的反馈意见,建议参照国务院征补条例对拆迁条例的处置意见,在《条例》的废止决定中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剩余项目完成清零提供法律依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