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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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3-03 01:38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文祥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目前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一、《条例》在立法方面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我市《条例》的颁布实施均早于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立法。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颁布、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颁布的,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条例》首创性提出禁止使用甲胺磷等9种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因此,苏州《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乃至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实践基础和工作基础。
多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成效显著:通过依法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实现了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全覆盖;通过依法开展土壤体检,初步掌握了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成各类农业园区84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总量分别达532个、394个;通过逐步推进无害化设施建设,实现病死畜禽妥善处置的全覆盖;通过政府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促进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条例》基本情况及废止的理由、依据
《条例》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根据当前食用农产品监管情况,《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且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主要体现在:
一是监管部门及职责与上位法规定和工作实际不一致。《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共涉及到15个部门,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2018年机构改革后,15个部门中,原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规划局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不再保留,相关管理职责也已划转。
二是监管对象的定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据此,《条例》的监管对象的定义与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例如茶叶、豆制品和大米这三类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的定义,只有茶叶的鲜叶和稻谷是属于农产品,加工后茶叶产品和带有QS标志的豆制品以及大米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节范畴。
三是部分规定不够具体。《条例》对建立市场准入、产品检测、无害化处理等监管措施的规定不够具体。此外,关于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内容,《条例》亦规定得不够全面。目前施行的上位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相关内容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在2019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新增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四是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条例》只是针对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作了规定,却对储存、运输以及保鲜环节没有作出监管规定。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之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于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
综上,《条例》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及工作实际相抵触,建议予以废止。
三、对现行监管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实施,目前苏州市农产品的监管已严格遵照执行,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监管依据的缺失,亦不会影响相关工作的继续开展。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