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3-03 04:17 阅读次数: 】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主任 傅泉福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国芳带领下,组织召开了由市发改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等12个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要求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废止《条例》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征求意见。通过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的报告:
该《条例》是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贯彻实施以来,为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我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制定,2018年修改)、《食品安全法》(2009年制定,2015、2018年分别修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条例》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范围与对象、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已于上位法不相一致;《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相比也不够具体、操作性也不够强,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匹配。我们认为,上位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更为严格、具体、明晰的规定,目前苏州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已严格依照执行,《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的缺失。为此,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条例》的议案是可行、合理的。
同时,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废止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依法执法和办事的水平。要重视基层执法力量建设,解决执法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要认真总结执法工作经验,依法完善工作措施,织密织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要潜心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及时发现并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内容,并积极向上反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