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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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3-03 10:26 阅读次数: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1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且,随着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部门及职责都已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上位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比较全面、具体,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已严格依照上位法执行,《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监管依据的缺失,因此,决定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